【导语】2023年纳税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纳税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导语: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购入新建商品房交房后未取得房产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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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购入新建商品房交房后未取得房产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说的房产均位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新建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建房屋分为自建和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两种情况。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如果属于自建的,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建成的次月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在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新建的房屋属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是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在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厂房一幢,2023年5月份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验收手续于2023年8月份完成。该企业认为,房产税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因此从2023年9月份开始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厂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责令该企业补缴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的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二、购置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购置房屋分为购置新建商品房和购置存量房这两种情况。新建商品房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二手房。根据国税发【2003】第089号文件规定,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一处新建商品房,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预交了部分房款。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取得房产证,但该公司已进驻办公,对于该公司无论是否办妥相关产权手续,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房产税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3】第0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
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商品房项目,将其中一开发待售商业楼装修作为售楼处,a公司将商业楼作为售楼处的次月起要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
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例如:大地公司的厂房于2023年10月拆除,但2023年5月才办理房产证注销手续。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2023年10月。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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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举例带你快速掌握一下!
小明公司2023年04月购买了一块土地,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城镇税。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款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收款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答案】b
二、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纳税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5.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甲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下列关于该业务缴纳消费税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3年)
a.甲企业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应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d.甲企业使用该进口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准许扣除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例题2·计算问答题】某礼花厂202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12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3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3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8000元。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
(2)当月生产甲鞭炮120箱,销售给a商贸公司10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其余2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50元。
(3)当月生产乙鞭炮500箱,销售给b商贸公司250箱,每箱销售价格为1100元;将200箱用于换取火药厂的火药,双方按易货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5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其他相关资料:乙鞭炮最高销售价格与平均价格均为1100元/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2023年节选)
问题:计算礼花厂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经纳消费税=(12000+300×300-8000)×15%=14100(元)
(2)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00×100×15%=80000×15%=12000(元)
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50×20×15%=17000×15%=2550(元)
(3)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50×15%=275000×15%=41250(元)
用鞭炮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200×15%=220000×15%=33000(元)
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应缴纳的消费税=1100×50×15%=55000×15%=8250(元)
(4)当月实际应缴纳消费税=12000+41250+2550+33000+8250-14100=82950(元)。
三、综合应用实例
【例题·计算问答题】2023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改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以上的为56%。)
【答案及解析】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1.272÷(1+3%)]÷(1-30%)×30%=3.96(万元)
(2)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7×30%-3.96×50%=0.12(万元)
②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
因为:600000÷(40×250)=60元/条<70元/条,所以:适用36%的比例税率
第一,卷烟应纳的从量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第二,卷烟应纳的从价消费税=60×36%=21.6(万元)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0.6+21.6-3.96×50%=20.22(万元)
③应纳消费税=0.12+20.22=20.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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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2023年4月申报期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期4月1日-4月18日;
2、资源税申报期4月1日-4月13日”请各位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
3、地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为18日
避免未及时申报所造成的罚款损失,请大家按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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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的情形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3个看上去很相似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时间,俗称报税期)和纳税时间(正常缴纳税款时间)。这3者最重要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举个例子
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辅助行业,每月为客户提供服务后,次月才根据服务提供情况与客户结算收入。但根据会计收入准则,当月确认收入,这时候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税法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主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的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这个例子中的物流辅助行业属于后者规定范围。它的规定是应该在提供服务并且受到款项时确认,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次月受到款项时而不是会计确认收入当月,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税会差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营改增项目具体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也就是对于营改增一般应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个优先顺序1提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发生应税行为时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款项时间(对于一般项目收到预收款是不用纳税的)>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会计收入确认可能和纳税义务时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个优先顺序对于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并不完全适用,如建筑业)。
下面根据这个原则再举个例子
某美容院推出存1万元送1万元活动,本月收到客户预付账款50万,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我们看到预付50万,未开具发票不适用优先顺序1提供服务还未完成因此不适用2和3,这个时候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如果客户要求我们开票,例如50万元的预收账款中有20万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优先顺序1,则会在当月产生20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这个发票属于提前开具的发票,实际上是把纳税义务时间提前了。
下面我们再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增值税行为的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同样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则上也是在实际收到款或者合同约定应收款时。先开具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当天,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有所不同。
案例一
老师,我们公司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目前尚未开票,但是一次性预收了2年房租2180万元,请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
是的,增值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只要是预收了房租,不管是否开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了。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案例二
老师,我们公司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目前尚未收到房租款,但是客户要求我们提前将租金发票开出来,请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
是的,只要是先开具了发票,增值税就需要缴纳了。
参考: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三
老师,我们公司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目前尚未收到房租款,也没有开票,但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到了,请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
是的,只要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增值税就需要缴纳了。
参考: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总结一
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看看发票开具时间、收款时间以及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哪个在前,最先在前时间作为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总结二
若是客户在房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之前付了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提前发生了。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各位市民街坊
2023年度佛山市居民医保
新增参保延期至12月20日
错过最后的申报期将不再受理
一、截止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6日延长至12月20日。
二、缴费时间
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底。
三、参保缴费标准
注:大中专新生按一年半缴费
四、延期参保对象
1、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南海区户籍居民。
2、在南海区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3、在佛山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南海区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且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就读或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4、在南海区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异地户籍大中专学生。
五、参保办法
1、本区户籍居民
(1)本区户籍居民可提供户口簿、缴费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村居委会进行申报。
(2)重点医疗救助、重度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统一由所属镇街主管部门进行参保申报。
2、港澳台居民
港澳台居民请提供以下资料到居住证签发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由随迁子女的父(母)提供以下资料到其参保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1)《佛山市南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3周岁及以上入读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的随迁子女,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提供的申报表需就读学校盖章确认。
(2)参保子女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提供的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父(母)或参保子女为户名开设的缴费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户籍大、中专学校学生
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六、参保缴费须知
1.本市户籍居民2023年度参保缴费成功,将自动续参2023年度居民医保,新参保个人可以到村(居)委或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办事处)登记参加2023年度居民医保。
2.下列情况需在2023年度参保的,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1)2023年度扣费失败的;
(2)户内有人员增减变动或资料变更的;
(3)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异地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港澳台居民;
(4)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市居民医保,需停保后,再申报参加佛山市居民医保。
3.为确保2023年度能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选择扣费账户时,需确认账户余额足够扣缴本次参保费用,若出现余额不足等情况,视同放弃本年度参保资格。
4.除银行批扣外,参保人可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网上渠道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七、申请退费须知
参保人年度申报参保缴费后,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市居民医保,需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2023年1月1日)申请办理居民医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南海分局
十月申报征期有变化哦,因为国庆假期1-7号,申报期也有所延长,来看看征收期时间,合理安排纳税申报。
纳税人的10月办税小日历来啦!
10月是纳税申报大征期,月报、季报都要申报哦,来看看需要申报哪些税种吧!
01日-25日 每月1至25日为业务期,申报缴费等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业务。
01日-26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代收
0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一般纳税人9月15日进行税务申报,9月15日前都必须做这件事,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10月26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一般纳税人抄报流程
申报大征期各位纳税人一定要记得申报,避免税务罚款,现在有减税降费的税务筹划专业服务,客户经理1v1解答,有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记账报税,咨询会计专业服务的问题可以识别下方的微信二维码进行咨询哈。
请问
老师,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需要看看发票开具时间、收款时间以及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哪个在前,最先在前时间作为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参考一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
这家建筑公司合同签的是机械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配备操作人员,发票开具的却是建筑服务发票,可以吗?
答复:
可以的。开出发票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
注意:
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若是配备了现场操作员,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目前没有见到税务局的文件规定。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巴西公司报税时间的具体要求可能每年都有调整,一般情况下,在次年4月份填报上一年度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年每月收入及税额如实填写申报表。但是具体的时间还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报。
巴西的税法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不尽相同,企业必须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报税。巴西实行纳税人自觉申报、银行代征的征税办法。巴西的税收监管非常严格,报税不规范的话,不仅罚款,被认定为逃税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登尼特从事企业顾问服务23年,除了巴西公司税收,还可以协助办理巴西公司做账报税,巴西公司银行开户,巴西增值税号vat申请,巴西商标及条码等。
本文汇集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环保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21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销售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销售应税服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货物代销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货物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服务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八、贷款服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
九、建筑服务扣押质保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十、电力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十一、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十二、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金银首饰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七、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七、房地产销售收入
其一、完工条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其二:收入范围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三: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四:确认方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八、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表格总结
车船税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二、新购置车船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5号)
三、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四、已完税车辆转让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五、购置船舶
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六、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车辆购置税
一、基本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二、具体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三、不同购置情形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四、车辆用途改变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三、损毁耕地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四、占地用途改变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五、占地时间确定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资源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三、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四、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
2023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五、不同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六、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纳税申报期限规定:
(一)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水资源税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契税
一、基本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 具体规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二、出口企业实现免抵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三、异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房产税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2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二、购置房产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注:关于此条款,部分省份专门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如广东: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
四、自建房产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五、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六、临时建筑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七、企业停产撤销闲置房产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划线内容已废止)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九、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新征用的土地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三、购置房产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四、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0]9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对财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披露,根据办法的要求,财务报表应该披露的时间如下:
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
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1日。
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季报应该在一季度结束之后1个月内进行信息披露,而半年报是要在上半年结束之后2个月内进行披露,由于半年报和二季度报同时要披露,所以披露的时间为2个月。而年报则需要4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年报最迟要在4月30日之前披露。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所每到这些时间节点都开始加班加点的原因,没办法,业务具有季节性哈。
如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披露,则会遇到大的麻烦。首先是督导券商会出公告,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披露的原因。其次证监会也开始介入,进行立案稽查。交易所也会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处理。所以说,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报披露,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一般来说,公司披露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查找:
1、行情软件,所有的行情软件上,都可以查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
2、交易所网站;
3、官方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比如巨潮资讯等;
4、上市公司网站。
从国际经验来看,健康规范的住宅租赁市场对房价可以起减压器之效,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家明确了的住房发展思路,包括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政策举措。住房租赁如何纳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住房出租增值税一般规定: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一般计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住房不论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屋还是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房屋,均简易计税,法定征收率为5%。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住房租赁属于非经营活动,即便是收取了租金,也不征收增值税。这不是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而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优惠政策:1.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3.现行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取得租金收入当期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资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于收到预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确定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但个人除外。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但对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出租房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现行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缴纳的附加税费可在50%幅度内享受减免优惠。
三、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内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者,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12%。
优惠政策: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一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个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住房出租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优惠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依次扣减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2)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税依据为租赁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优惠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型微利企业需缴纳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可在50%幅度内享受减免优惠。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其中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年10月人大发文授权国务院授权部分地方政府扩大房产税试点。
2023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发文2023年不会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不收房产税的城市,房价永远不会到底。
2023年有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天津、雄安,成都,杭州、南京、苏州,香港、深圳、珠海。国际上收房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每年2%,中国台湾和澳门的平均房产税约为2%,上海和重庆的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0.5%。天津等城市预计房产税税率为0.1%,也就是应税面积估值一百万的房子每年纳税1千元。房产税对上海这种大城市影响不大,对其他城市影响大,其他城市房价会明显下跌。房屋估值变化大的,一年一评估一次,交不起房产税的人可以把闲置的房间租出去赚钱。
现在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财政和发债等方法获得财政收入,发债主要是向当地银行借钱。现在土地财政已经越来越吃力了,当地银行也已经借了一个遍了;房产税会导致房价下降,伤害土地财政,逆城市化,收房产税的关键在于国务院授权而不是地方。收房产税要循序渐进、因城施策,先大城市再小城市,先少后多;只有城市能收房产税,房产税会导致逆城市化,农村不能收房产税。房地产行业和房价都需要一个稳字当头,并且能够稳。
2024年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所有其他一二线城市。
2025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三四线城市。
2026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五线城市。至此,中国所有的城市都会收房产税。
2027年房产税税率可能会调整到每年0.5%。
2027年可能会是房价下降的最后一年,到2027年房价就回归正常了。
2028年我国的gdp可能会超越美国,2028年我国可能会成为发达国家,房价可能会上涨,可能此后每年会一直微涨。
2029年房产税税率可能会调整到1%。
2030年可能会调整到1.5%。
2031年可能会调整到2%。
2032年可能会调整到2.5%。此后的政策会趋稳,不会有大的调整。
再说回2023年,7、8月是传统的淡季,房价不会上涨,9、10月是旺季,如果有支持房地产的政策,房价会微涨,如果没有则不会涨。11、12月房地产商会降价冲2023年的业绩。2023年1月21日之前开发商会降价回笼资金给农民工发工资。买不买房关键在需求,买房不是刚需,租房也可以,没有需求不要创造需求。如果是改善的话,看到好房子、现房、很准的准现房,没有必要非得等降价,合适就买。尽量不买期房。买就买三室两厅两卫,三室和两室怎么选,未来房子多,好房子少,大家都抢三室,所以尽量买三室,别买一两室。买不起大三室,可以买小三室,小三室性价比更高。买就买好地段,未来大家都会抢好地段,愚以为不好的地段宁可租房也不买。
敲黑板!!
2023年度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补助
开始申领
每人1000元
拟补助名额1800人
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这份补助哪些人可以领?
怎么领?
一起往下看
补助对象
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的企业车间主任及以下一线职工(以高校发放的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日期为准),且必须是本省工会会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发文申报截止时间计算)。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本省工会会员即可作为补助对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资助对象。
2.同等条件下,获得各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企业先进工作者、学习成绩优秀者等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学员优先。
3.每名职工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全国总工会“求学圆梦行动”提升学历补贴和省总工会“双提升行动”提升学历补贴的职工,不得重复申请。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农民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计划补助1800人。
补助流程
提醒:平台于3月1日上午10时开放申报,于3月10日上午10时关闭申报。
乡镇(街道)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在数字工会平台逐级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15日上午10时。
扫码下载申领表,别忘了盖章哦!
义乌符合条件的小伙伴
3月1日上午10时至
3月10日上午10时
尽早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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