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应交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6.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应交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8. 应交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提示】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对于企业来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视肯定不会少。毕竟这两位“老大哥”在所有税种里面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些小税种虽然看着不起眼,您要是不按时足额缴纳,也是偷税漏税行为。我们对于小税种,也是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行呀!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印花税这个“小不点”!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吗?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当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税法列举的凭证,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另外我们要注意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具体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且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当然,如果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列明,就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印花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增值税单独列明。毕竟,对于企业来说,能少一点是一点。我们要知道这属于正常的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行为。
企业按照含税额缴纳印花税,不仅没人说你的好,还要说企业的财务“傻”!连这点税法知识,都没有!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其实印花税已经完成了立法工作,在《印花税法》中,也是具体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可以说《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也是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毕竟,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处理方面就要出现很多困惑和争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期限的理解肯定不能统一。
新《印花税法》当中,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特殊性
这里之所以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展开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以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下来。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
如果对印花税有的了解的财务人员,肯定都知道印花税的征税环节比较特殊。其他的税种基本都是“单边”征税,而印花税比较特殊是双向征税。
当然,虎虎说的不是印花税的一般规定,而是印花税的特殊规定。虽然印花税是双向征收,但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毕竟特殊就是单边征税。当然,原来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双向征税,后来为了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才降为单边征税的。
具体来说,即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只需要在卖出股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在购入股票时不需要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转正”
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里面的地位,肯定是其他税目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你要是看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就会发现,那里面根本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子。
可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里面。当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响力还是很猛的。股市中有名的530惨案,就是由于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调整到3‰造成的。
当然,新《印花税法》当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获得了转正的机会。可以说这样的情况,也有利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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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在一个线上平台上销售货物,卖了货了后每次线上结算会扣10%的结算款作为时间资产,随着时间推移会涨也可能跌,这10%到时候怎么账务处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扣 10%的结算款,看情况分析。如果是延迟支付这种情况,这个款项可以计入往来科目中。如果是平台的手续费会计账务上确认收入,是要遵守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的,满足条件就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到这了,你学“废”了么,关注我,每天都是小惊喜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或以上应税项目时,有混和销售和兼营(非混和销售)两种税务处理方式。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常常对如何认定混合销售感觉困惑,甚至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税率适用错误而引发税务风险;加上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执行口径存在少许差别,本文将通过梳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来适用相关税率。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如何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可参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须是同时满足“货物+服务”的组合;
(3)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具有关联性与整体性;
(4)“货物+服务”的购买方为同一市场主体。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汽车美容店为客户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又提供打蜡美容服务;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酒店为a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又销售酒水饮料给b客户。
界定”一项销售行为“是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的关键。
根据基本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动作,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且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性,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履约义务,货物与服务都是合同义务人应履约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会导致合同整体违约,且构成一项销售行为的数个行为之间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如销售设备并提供免费安装为例,销售设备的单位既负责设备的销售又负责设备安装,因为存在了销售设备这一事项,所以才会提供免费安装,两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且存在因果关联性,该项销售行为是“销售设备+安装服务”的组合,属于混合销售。
有些业务尽管是“货物+服务”的组合,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不适用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么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合同只是形式,交易的实质才是关键。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税务也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纳税。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兼营行为如何定义?没有具体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发生不同性质的收入,既有货物性质,也有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简单总结,发生兼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收入要分开核算,征税和免税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低税率按照高税率征税,可以免税的,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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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增值税免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仅免除纳税人在该环节销售的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购买货物的税额不予退还(抵扣)。
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五、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古旧图书;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此外,各地区将根据当地情况增加部分增值税免税项目。详情建议大家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今天,我们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本篇,我们主要学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内容在我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从近几年的考试题型和分值来看,主要考察客观题,分值适中。本篇的两个考点,学习难度都不大,要注意不同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则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业仅保留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如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保留的物业管理权),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提示: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支付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重要)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视题目假定而定。
2.商业折扣(重要)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重要)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掌握)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说明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十二)售后租回(掌握)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真题练习
【例题1·多选题<2023年真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75万元的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23年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确认预计负债0.6万元
b.确认营业收入70.4万元
c.确认应收账款93.6万元
d.确认营业成本6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销售退回,应按照扣除退货率的比例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估计退货率部分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9.6(80×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9(75×12%)
预计负债 0.6
【例题2•判断题<2023年真题>】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应将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答案】√
【解析】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题3·判断题<2023年真题>】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答案】√
【解析】题干表述正确。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第3款,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采取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确认时点。新会计准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二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收取的货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会计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销售商品,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年,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那么从实质上看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不能按照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其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是一致的。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举例: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其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0000*(p/a,r,5)3400000=19400000
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r=7.93%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7.93%=126.88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126.88)]*7.93%=105.22(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126.88-105.22)]*7.93%=81.85(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400-126.88-105.22-81.85)]*7.93%=56.52(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400-126.88-105.22-81.85-56.62=29.43(万元)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23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0000
银行存款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0000
贷:库存商品15600000
(2)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1268800
(3)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200
贷:财务费用1052200
(4)2023年l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8500
贷:财务费用818500
(5)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66200
贷:财务费用566200
(6)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300
贷:财务费用294300
四、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上例,企业应分别在2023年末、2023年末、2023年末、2023年末和2023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收入各4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同时也分五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312万元(1560/5),合计156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156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8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8800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88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052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22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8185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85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566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662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2943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4300元。
昨天给大家分享了关于税负的基本知识。今天分享增值税税负的实际运用及风险预警的知识。
1. 基本公式(不含税)
进项税=(税率-税负)*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进项税/(税率-税负)
2. 引申公式(含税)
进项票(价税合计)=销售收入*(税率-税负)*(1+税率)/税率
开票额(价税合计)=进项税*(1+税率)/(税率-税负)
3. 公式的推导过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
根据税负定义有:应交增值税=税负*销售收入
所以有: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税负*销售收入
【公式】进项税=(税率-税负)*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进项税/(税率-税负)
4. 实际运用
a. 已知销售额(即开票金额),计算最低需要认证的进项税额金额。
【公式】进项税=销售收入(开票额)*(税率-税负)
进项票额=销售收入*(税率-税负)*(1+税率)/税率
b.已知进项票(或进项税),推算最多能开多少发票?
【公式】开票额(价税合计)=进项税*(1+税率)/(税率-税负)
【目的】确认本月最多能开多少发票。如果开票超标了,赶紧找进项发票;如果已到了预警线,就不能再开票了,需要开票的需协商推迟开票到下个月。
【实质】控制开票,防止多开票多交税。
5. 企业需要规避的异常风险
a. 企业税负变动异常,税负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b. 企业发票相关数据异常。
c.企业进项税额变动率远大于进项税额变动率。
d.企业长亏不倒,连年亏损还持续经营,税务机关会怀疑企业虚增成本或少计收入。
e.企业3个月未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将被列为非正常户。
f.企业有进项发票还零申报的,这是红线,不能碰。
h.库存账实不一致。存货实物比账上多时,多出部分税务局会要求补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i.虚增员工、虚列工资。
j.企业经营与收入不匹配。如:用电量、用水量跟经营收入不匹配。
6.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a.企业正常报税、交税,但还是税负低怎么办?
税局询问给出正当理由即可。无需担心。
b.税负率的数据从哪里得到
从税务局专管员处获取,向审计的老师询问,同行业前辈询问。税负率每个行业都不相同,具体到每家公司也会有差异。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兴起社会文化建设新高潮,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文化发展繁荣的支持服务功能,推动了文化产业上市的新高潮,近年来上市的有凤凰传媒(sh601928)、出版传媒(sh601999)、中南传媒(sh601098)、粤传媒(sz002181)、皖新传媒(sh601801)、光线传媒(sz300251)等。文化产业涉及面比较广,包括出版发行、广告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动漫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影院及剧院、拍卖及艺术品,不同类型文化业务特点及盈利模式差异较大,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
1、影视剧制作、艺人经纪及衍生收入。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300027)为代表的影视企业,其电影片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收入等通常按照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1)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2)电视剧销售收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3)艺人经纪业务收入
①艺人经纪业务收入。艺人经纪业务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计算确认收入;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艺人代理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艺人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收款方式结算。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结算。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定价,根据艺人的知名度及潜力、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公司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定价;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与公关广告活动定价机制相似。艺人代理服务收入,与艺人代理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随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确认而结转,支付的转会费,在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成本;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其成本随收入实现而结转。
②艺人转会费。艺人转会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发行人支付给转会艺人原签约公司的转会
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
销,若在经纪合约期内与艺人提前解约,则未摊销完毕的转会费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4)电影电视的衍生收入
①植入式广告。植入式广告指通过在影视剧拍摄中将某些企业或产品融入影视剧内容中以达到宣传企业或产品的目的而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影视剧衍生产品的一种。植入式广告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取得影视剧播放映许可证前,收到的款项,全部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在取得影视剧公映许可证时一次性按协议金额全部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所有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在完成影视剧拍摄制作,并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c、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收取尾款。成本随植入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而结转。
植入式广告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
考价等因素。
②贴片广告。贴片广告指在电影片头插播广告片而实现的广告发布,通常为10 条广告,
每条30 秒,是电影衍生产品的一种。贴片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会
计期末,按实际放映场次占合同约定放映场次的比例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
会约定全部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
c、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贴片广告
监播报告核对无误后10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成本随贴片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而结转。
贴片广告的定价机制,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考价等因素。
③公关活动广告。公关活动广告实质为劳务服务。公关活动广告收入在服务全部提供完毕时确认收入。收款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支付尾款。公关活动根据出场艺人的社会认可度、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行业市场价格、公关活动对公司及艺人的宣传促进作用等综合因素定价。
④广告互换。广告互换是以提供广告服务作为对价以交换对方的广告服务。其会计处理按两项交易分别进行核算。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广告劳务,当提供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发行人接受客户提供的劳务,在接受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相应成本费用。结算以应收应付款进行冲抵,差额以货币资金结算。广告互换的定价原则是根据其所提供广告服务的性质,分别按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公关活动广告等的定价机制定价,换入劳务根据市场价值定价。
2、剧院等演出收入。该类企业的经营模式为租赁剧院,通过组织演出方式开展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有售票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其中:剧院场租收入,以与场租使用方签订合同,并在已实际使用场地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演出收入,以演出后实际票房收入确认为演出收入。由于该类公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为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对票价有一定的限制,政府补贴收入实质上是为弥补公司支出的一种补偿,对售票收入确认比较简单,对政府补贴收入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不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即可。
3、拍卖收入。拍卖公司主要是通过拍卖艺术品或其他资产,从中获取委托手续费和竞买成功手续费收入,在拍卖成功时还是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拍卖行业的特点一般是委托人将拍品交付拍卖公司并从拍卖公司取得拍品保证金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竞拍人支付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在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后参与拍品拍卖会竞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师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成交确认书,退还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后,拍卖人的义务立即告终止,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交接书,因此对拍卖业务的手续费应在拍品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出版、发行业务收入。一般是出版企业接受委托和稿件后印制出版物,然后将出版物交付发行企业并对外实现销售,当然也存在发行企业自行出版情况,对出版企业和发行企业的收入分别如何确认,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图书在出版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约定有退货条件,因此对出版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在将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获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存在附有退回条款的,并明确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约定有退货条件但没明确具体的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的收入;对于发行企业,零售业务可在取得收款凭证并将出版物交付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批发业务采用代销模式的应在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买断模式的与零售业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如果上述业务附有退回条件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增值税免税业务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
第二,符合条件营业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检测企业在在前三年免征增值税;
第三,出口货物实行零税负,而将其国内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其实质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增值税免税业务,但考虑到退税率的不同,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不全为0,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四,软件行业实际超过3%的增值税税负率的即征即退政策,并非全免税,也非本讨论的重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5万元,企业产品的毛利率为25%,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为18万元
第二,如果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的税费及净利润计算
1、应交的增值税为 95*3%=2.85万元
2、应交的附加税为 2.85*10%=0.285万元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25%-0.285-18=5.465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5.465*25%*20%=0.27325
5、企业的净利润 5.19万元<5.465-0.27325,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三、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税收及净利润计算
1、企业应交的增值税95*3%=2.85万元,计入了其他收益
2、企业因没有增值税可以交纳,故无附加税费交纳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25%+2.85-18=8.6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8.6*25*20%=0.43万元
5、企业的净利润为8.17万元< 8.6-0.43>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不免税为 5,465万元,免税为8.6万元,差异为3.315万元,它等于增值税2.85万元,与附加税费的0.285万元之和.
第五,企业净利润的较,不免税为5.19万元,免税为8.17万元,差异为2.98万元,它刚好等于免交增税及附加税的95%,由于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其实质为最终影响净利润的净额为免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与1减适用所得税之积.
三、营利性机构检测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营利性检测机构,取得了税务机关的检测项目的三年免税备案,已知该企业对外提供的某一类标本检测服务对外收费含税价每例,530元,企业生产标本的成本为在享受免税政策为含税价300元,其中生产材料113元,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企业为了检测标本,需一次性购置设备含税价2825万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本年已检测标本5万个,本年共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650万元。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五年,且不留净残值。第二、该企业为不进行免税
1、企业营业收入为 530/<1+6%>*50000=2500万元.
2、企业的标本单位销售成本为:
3、 300-113/<1+13>*13%-<2825-2825<1+13>/5/5万=274元
4、企业的销售成本为5万*0.0274=1370万元.
5、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万*530/<1+13>*6%=150万元
6、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825/<1+13>*13%+0.0113/<1+13>*13%*5万=325万+65万元=390万元,企业留的抵税额为240万元.
7、未来可少交240*10%的附加税费,也就是24万元,对企业利润的正影响为24万元
8、企业的不考虑销管财费用的利润总额为2500-1370+24=1154万元。
第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25万元,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65万合计390万均不能抵扣,企业无附加税费交纳。
2、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为免税的,则其收入为5万*0.053=2650万元
3、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成本为 5万*0.03=1500万元
4,企业不考虑销管财的利润总额为 2650-1500=1150万元
第四,比较分析,在不考虑未来留抵增值税因少交增值税而少交附加税对利润的正向作用时,不免税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0万元,与享受免税的利润总额1150万少20万,如果考虑到留抵税额未来对损益的正向作用,则享受免税策反而利润总额少4万元
第五、比较分析,看来免税政策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利润影响绝对是正向的。
四、研究结论
第一,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政策绝对是利好,其新加的利润总额的就是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之和。
第二,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营性性医疗机构外,享受免税并不一定能有正向作用,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总额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及后续检测项目成本中成材料成本的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特别是如材料成本占检测成本的一半及以上时,不享受政策要好。
五、本研究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具体问题一定得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都要享有,一定得预算,从而拿出可行方案。‘
第二,在预算时,一定得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5年以上的周期,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带来的利好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考虑较为合适。
第三,不能否认,因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营业收入多了,核算出简单了,那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了,对企业也是个利好,另外,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好转了,有时这个企业也很重要,企业在作决策时也得一并考虑。
第四,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一定不得将第一年的数据作为预算及决策的依据,除固定资产的影响外,还有因企业开工不足的影响。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企业与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下同)签订的合同,类型涉及多种多样,这些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今天,就为您仔细盘点一下与个人订立合同涉及的印花税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应交的印花税,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可减半征收印花税。
货物销售合同
selling
根据印花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作为应税凭证的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亦即,有个人参与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无论个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均不属于印花税的应收凭证,合同书立双方均不征印花税。
建设工程合同
construct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如建筑公司与作为业主的自然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双方均需要贴花;劳务公司与作为分包方的自然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双方也需要贴花。
租赁合同
rent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住房租赁合同有免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因此,对于个人参与书立的住房租赁合同,无论个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企业与个人均可免征印花税。
承揽合同
work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税率为万分之三。如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修理合同、定制合同、检测合同、测试合同等。
不动产销售合同
selling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不动产销售合同,属于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住房销售有免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不动产销售合同中的个人书立方,免征印花税,企业书立方应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股权转让合同
selling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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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导读:为什么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不一致?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过这个问题,小编搜集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具体的内容介绍请仔细参考下文。
为什么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不一致?
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增值税申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怎么办?
与税务机关沟通.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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