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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要(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6

【导语】注册公司需要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注册公司需要,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注册公司需要(16篇)

【第1篇】注册公司需要

很多人都想拥有自己的事业,第一步必须是注册自己的公司。成立公司是实力的体现,是创业的第一步。那么注册公司需要啥材料和手续?

注册公司需要啥材料

1、身份证拍照件,包括法人、监事、和股东的;

2、地址产权证明拍照,因为现在电子化方便,所以一般不需要原件;

3、如果有公司参股作为股东,需要提供法人股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名字,这是虚拟的材料,就是要股东们自己想好,而为了避免不可用,建议准备3-5个公司的名称。

注册公司需要啥手续

1、企业核名。如果资金允许,可以花点小钱让代办机构办理,简单快速。

2、提交材料。当公司名称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

3、领取执照。一般材料通过之后,收到通知,就可以去拿营业执照。换句话说就是完成了公司的注册,就可以开业了。

4、银行开户。虽然公司可以经营开业,但是为了公私资金混淆的问题,就需要到银行开对公账户。

5、税务报到。自拿到营业执照起15天内需要税务报到,否则很容易受到处罚,罚款金额不等。

如果你搞不定或者嫌麻烦的话,可以找我们办理注册公司,最快3天拿执照。

【第2篇】厦门办理公司注册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可以正式取得法人的资格;可以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可以获得公司或者单位的专属使用权。公司设立登记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申请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个);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7、验资证明或财产权转移证明文件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10、合并协议

11、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12、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说明:

1.已办理名称登记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3.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

办理人:注册官

办理时限:当日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网上办)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现场办)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1、市局及自贸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火炬窗口: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1、市局窗口: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厅1号、2号窗口;

2、自贸区窗口: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2楼行政服务大厅9号-12号、15号窗口;

3、自贸区海沧窗口: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政务中心2楼28号-31号窗口;

4、火炬窗口: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火炬广场56-58号北二楼2号、3号窗口。

法定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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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司注册证书

有很多优势,具体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建议收藏保存!

1. 政治经济稳定:虽然bvi是岛屿国家,但也是英国的领土,所以政治经济都很稳定。bvi岛屿的经济主要由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组成,政府非常重视全球投资者的基本需求。

2. 金融保密:虽然bvi没有具体的保密法案来防止公司数据泄露,但政府对公司需要报告的数据要求很少。到目前为止,bvi董事名册.股东名单不是公共记录。一般来说,第三方无法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各国的税务机关,除非当地最高法院或国际经合组织发布搜索令或董事授权。

3. 安全可靠:注册bvi公司会得到bvi公司注册证书,这个证书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承认的,只需要做相关公证即可。

4. 无外汇管制:注册bvi公司后可以开海外银行账户,bvi法定货币为美元,对进出当地的货币流动没有外汇管制。

5. 税收优惠:根据《商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免征公司税.所得税.利润税.所有地方税和印花税,如资产税。无需办理地方税务申请,也无需向当地政府申报财务报表。你只需要每年支付许可费。金额由授权股和是否发行匿名股决定。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许可费,将受到处罚,并可能被撤销。

6. 保证资产:bvi允许公司注册地的转换,以确保资产不被外国政府征用和没收。资产可以由一家公司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信托.法人组织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合作bvi或者在其他属地设立的公司合并。

7. 高度保密和隐私:公司不需要向当地政府申报任何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不需要存档公司账户信息,bvi公司也不需要向政府披露受益权,除非以尽职调查为目的向注册代理人披露。

注册bvi公司后企业可以获得注册证书,如下图:

bvi公司注册证书样本

【第4篇】公司注册需要多久

现如今公司注册的政策宽松便利,可以说创业者想要注册一家公司变得非常简单。但是,并不是所有创业者都能注意到一些创办公司的细节之处。虽然创办公司流程很简单,但还是有很多人不注意掉进了陷阱。所以,在成立公司之前,要注意哪些点呢?。今天小编来分享一下珍藏的宝典,关于注册公司的时间、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注册公司最快需要多少天?

公司注册有以下几个步骤,每个步骤所需时间也有些许不同。

1、核准公司名称:

一般情况下办理公司核名大约需要2-3个工作日,加急办理的话仅需1个工作日,因为会存在部分创业者确定的公司名称已经被其他人注册使用的情况,届时创业者们就需要重新确定公司的名称然后再提前交审核。所以为了节省时间,创业者们可以同时准备多个名称核名。

2、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正常办理的流程,需要经过工商网网登(大约2-3个工作日通过),之后再去工商网预约号,然后到现场审核材料(7-9个工作日),总共预计时长15个工作日,自工商登记材料提交之日起至营业执照发布之日止。如果加急办理营业执照整个过程只需要2个工作日。

3、刻章

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需要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该步骤较快,仅需1个工作日。

4、开银行账户

开银行账户的时间取决于创业者自行的时间,而一般也就在1天左右就能完成银行开户

5、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凭营业执照及公章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一般1天左右可以完成

根据公司注册审批流程所需时间的不同,普通有限公司入驻注册大概20个工作日左右。加急的话可以更快完成

二、公司注册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公司的名称

企业查名核名作为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一般名称核准一次性批准需要1-2个工作日,若是驳回又要花费1-2个工作日,以此类推,需要很多时间,所以小编建议在起名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个不常见的词,这样更容易通过;另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必须是简体中文,不能有字母。尽量做名称在 2 个字符以内, 3-4 个字符通过的概率会相对更低。另外,一定要多起几个要一起提交,以免同名后被拒,来回折腾,耽误注册的时间和工作效率。

2、公司的经营范围

很多创业者在经营注册公司时经常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经营的范围越广,对后续发展越好。但情况并非如此。经营的范围内写得越多,会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也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申报,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正确填写经营范围。

3、纳税人资格选择

新公司注册之后默认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个点,一般纳税人是13个点,但不久前税务政策刚刚调整,建筑业11个点,服务业6个点暂时没有变化。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税筹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5篇】公司注册不满一年可以注销吗公司注销条件

很多公司刚创立没多久,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选择结业处理,这个时候就要去工商局注销公司了,那么公司注册不满一年可以注销吗? 根据我们多年的工商服务经验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是可以的。不给你注销那肯定是你其他的问题,比如税务问题、公司涉及法律诉讼、欠薪。

下面就给大家讲讲公司注销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1、证件必须齐全

营业执照等证件找不到了,这个时候要先登报挂失,再去把挂失的证件都补齐了,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2、税务正常

假如税务方面有欠税的、有反常的,是不能注销的。要先把税务反常处理好,把该补的税补好,涉及到罚款的也要把罚款交了,这个时候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3、税务执照登记需一致

列如:曾经有过股权变更的,可是没有进行税务变更,这个时候也是不能直接注销公司的。要先把税务变更好了,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4、凭据、账本、报表必须在

没有凭据、账本、报表公司没有凭据、账本、报表这类的财务数据的,也是不能直接注销公司的。由于当公司注销的时候,需求查账最近三年的交税申报表的。这时候,只要把完结的账都补齐了,才干进行公司注销。

5、子公司注销完毕

公司下面子公司没注销的要想注销母公司,需要把母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子公司全部注销掉才能够注销母公司,否则是没有办法注销母公司的。

6.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如果公司涉及法律诉讼,正在被起诉中或者是应诉中都是不能注销公司的,需要完结法律诉讼才能注销公司。

像这种公司注册不满一年是可以简易注销的,如果你实在不懂嫌麻烦可以找专业的代办公司处理。

【第6篇】分公司注册资本为0

自2023年《公司法》修改为完全认缴资本制后,创业者均可以零成本开公司,而注册资本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期届满前缴纳即可,于是大家的创业热情也被该制度点燃。同时也正因为如此,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风险和负担。由于是零成本开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公司会出现立马停业,人去楼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文所称的“空壳公司”是指公司于2023年后成立,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受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和目前的立法精神,建议并分享对付“空壳公司”的三种途径。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解散、破产的情形下,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而未缴出资的股东进行缴纳出资,而在其他情形下,公司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裁判各异。然而随着2023年《九民纪要》的出台,针对非解散、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了规定,才统一了裁判思路。虽说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援引,但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故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请求股东在非解散、破产的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

二、第一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追加规定》)明确规定了可以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其中《执行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该条是否适用于未届缴资期限且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呢?

笔者认为,该条并不适用于未届缴资期限的情形,即不得适用该条进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其一,根据文义解释,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未届缴资期限的情形,故只有当已届缴资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二,根据体系解释,《执行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与第十九条中“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则一致,应理解为已届缴资期限而未缴资的情形;其三,根据立法目的,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第三人将丧失与审判程序中所赋予的救济权利。

在《九民纪要》出台前,针对未届缴资期限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该出资均不能加速到期,即没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该情形逐渐被各地法院作为说理依据,如下图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21)粤01民终26349号

公司现股东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申请公司破产,股东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向债权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2021)陕0116执异110号

被执行人认缴出资117700万元,现不能履行人民法院确认的债务,应加速出资,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申请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021)京03民终19393号

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应履行其应有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沪02民初115号

公司无法清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仲案字第223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且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据此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该公司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其应在各自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尚欠债权人的生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沪0109执异222号

因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按期清偿,且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实际已具备破产原因又未申请破产,故其股东对认缴出资期限不应享有期限利益,申请人可以要求该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此,申请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1)沪0118民初6034号

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本院对公司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公司的任何财产,故可以认定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足够的资产能够清偿债务,且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丧失因继续经营而清偿债务的可能,可以认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通过检索2023年度上海地区的近百案例后发现,上海法院对已具备破产原因有着严格要求,已经超过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所具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法律文书中通常有这样的表述:由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关涉该股东程序权利的保障,且还涉及该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认定,事关若干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非讼程序直接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不妥当的。最高法在京海公司执行复议案中【(2016)最高法执复64号】认为:“本案中,京海公司选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霍某、庆华能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运输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000万元的责任,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成立,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是否无财产清偿债务、追加的对象是否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要求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否在差额范围内等问题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要件。青海高院对此未进行审查,直接指引京海公司通过另诉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要件才是正确的。同时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申请追加该“空壳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第二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另行起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笔者在检索案例时发现,有些法院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股东加速到期的依据,那么该条是否适用于未届缴资期限且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呢?

笔者的回答也是不适用,理由:其一,是按体系解释,本条与《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中“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的表述不一致;且与《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及第19条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含义一致,系指已届出资期限而未出资的情形。其二,根据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之立法精神,这是我国在《九民纪要》之后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空壳公司”进行规定,在表述上为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这与《公司法解释三》中的表述显然不同。

自《九民纪要》出台后,司法裁判得到了统一,均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作为说理依据,如下图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22)浙02民终327号

公司已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虽公司未申请破产,但已具备破产原因。故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苏02民终7347号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8470号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虽然在执行中因双方和解终结执行程序,但在债务人的其他执行案件中,法院均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此时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依法提出破产申请,故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债务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1)京01民终10617号

因债务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已被吊销,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应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021)沪02民再80号

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公司对债权人的付款义务,且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沪0115民初84836号

在公司不能清偿法定之债,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的内部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所承担的外部债务清偿责任。参照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股东认缴出资准予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情形,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主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四、第三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空壳公司”破产清算

由于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人都将进入同一起跑线,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将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所以笔者不建议直接运用破产加速到期的方法要求股东出资,而是先用第一种或第二种途径要求股东出资,或者在明知债务人公司没有其他债权人或仅有少数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才建议适用。笔者曾经有个案件就是在明知只有少数债权人的情况下申请了破产清算并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于是在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前,债务人自愿与我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是我方撤回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达到了追回债务的目的。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即符合申请“空壳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由谁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一般由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详见下图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18)最高法民申5616号

依照债务人公司章程规定,虽然至一审法院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但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管理人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020)川07民终3209号

因发起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受让人至今也未缴纳出资,现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破产案件的清算情况,决定在600万元范围内向公司的发起股东、历史股东、现任股东追缴出资。其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2020)苏11民终2004号

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14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股东即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管理人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2021)沪0120民初8274号

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应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公司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021)京01民初786号

公司注册资本共计999万元,其中股东杨某认缴99.9万元,出资期限为2025年8月6日,认缴的99.9万元均未实缴。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杨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杨某以其没有缴纳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亦不能成立。故公司管理人要求杨某缴纳加速到期的出资,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浙08民初70号

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三股东于2032年12月19日前缴纳出资,但因本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三被告应立即向公司缴纳其所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3条第3款规定,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进行起诉,但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否则法院会以个别债权人的主张将形成对其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因而认为该债权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起诉将被依法予以驳回。

3、执行程序中执行到部分财产,6个月内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后,该执行到位的部分财产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之规定,在诉讼、仲裁、执行阶段所得的个别清偿不能被撤销,因此该清偿即使在破产前6个月内取得,也依然有效。

五、结语

1、只要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就可以请求股东在非解散、破产的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

2、第一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第二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另行起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4、第三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空壳公司”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一般由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5、在途径的选择上,建议先用第一种或第二种途径要求股东出资,只有在明知债务人没有其他债权人或仅有少数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才建议适用第三种途径。

来源:法务之家

【第7篇】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 司 债 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第8篇】汽车公司注册流程

新车上牌难不难,其实很简单,但是很多人感觉上牌很麻烦。那么今天就带着大家走一遍上牌流程。

首先看看新车上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哪些呢?

一、上牌的人太多,需要排队等很久,后面还有其他司机催促。

二、因为流程不懂,材料准备不齐,需要到处打听,而且临时操作难度很大。

三、新车上牌很多人都是第一次买车,对车辆比较陌生,尤其到了陌生的环境中不免出现紧张。

要想快速上牌必须要知道上牌的流程,那么最新的上牌流程是什么呢?

1、准备材料。

身份证、合格证、交强险保险单、购车发票、完税证明(可以hi电子版)都复印一份,尤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自己的电话。这些基本就够了,因为目前保险、购置税发票都是电子版,少了很多东西(这个最好要问下当地车管所)。

2、外观查验。

2.1、目前上牌是不需要上线检测的,只需要检测外观就可以了。首先就是把车停放到检测区域,准备好反光背心和三脚架,放在车尾处。

2.2、然后拿着身份证和合格证去外检办公室打印凭据,也就是初检单据。接下来会有工作人员来查验车辆,这时把初检单和合格证给他,他会检查外观与核对车辆信息,并且拍照。

2.3、这时要注意了,安全带一定要扣上,把自己发动机号与车架号钢印找出来,让工作人员拍照,顺便拓印一下车架号,后边复检单要贴的。

2.4、检查完之后没问题,你就可以拿着合格证和初检单去外检办公室打印复检单了。

3、注册选号

3.1、拿了复检单之后,把拓印的车架号给贴上。拓印纸就是复写纸,买车时候会送,贴到钢印上,用指甲盖划几下就行了。

3.2、接下来就是去服务台要注册登记表,填写下信息,主要就是姓名、身份证号、车架号、车型、缴税情况等。

3.3、最后就是拿着材料去取号办理业务了,这时只需要人脸识别一下和缴费就可以了,缴费就在柜台扫码支付宝付款。

3.4、选号得到话可以在123123上提前选号,注意选完号必须在5天内注册登记,不然2年内取消网上选号权利。其实网上选号比较好,可以自己编写车牌。

3.5、选完号之后,柜台会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拿着去领牌照就行了。

这下大家都了解如何上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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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地产销售公司注册

大家好,我是资质专家,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解一下《2022最新的房地产资质如何办理?》需要那些人员,提交那些材料,房地产资质去年改革之后,就取消了3级 4级申请,目前新办从2级开始申请,其中的一些人员和企业标准也有所下降,今天我为大家从企业申报要求及人员进行讲解;

一:二级房地产企业需要具备那些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二级企业资质

二:人员要求有哪些,提交那些人员材料;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好的,今天就大家介绍到这里,一下省份地区都可以办理房地产资质,有任何关于资质和职称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我‘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5个自治区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0篇】前海公司注册价格

香港是中国重要的外贸转口市场,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和商业港口之一。它具有主要的资本主义和服务经济体,具有低税收和自由贸易的特点。同时,其货币港元也是世界第八大交易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想经营业务的企业将在香港注册公司,并开立香港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和支付。那么问题是在香港注册公司和开户要花多少钱?

注册香港公司通常委托秘书公司协助,所以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服务费,另一部分是政府费。

以下是政府收取的费用:

1.注册处法团成立费:分为电子交付和印本交付。电子形式为1545港元,印本形式为1720港元。

2.税务局商业登记证费用:分为250港元或2250港元,具体金额取决于当年的政策。但目前2021-2023年已经豁免了2000港元,所以在此期间只需要250港元。

除政府费用外,其余为秘书公司服务费。不同的秘书公司收取不同的费用,没有统一的定价。但目前市场总价约为2500-3500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基本包括担任法定秘书,提供注册地址、水牌、传真、scr备案、收信、kyc尽职调查、接电话等服务。

香港政府每年根据国际形势和内部经济环境调整费用。

香港公司还委托秘书公司协助开户(个人开户基本购买金融产品,成功率低)。您可以选择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华侨永恒银行、创兴银行、东亚银行、星展银行、美国华美银行等。

基本上,香港银行可以在mainlandchina见证或视频开户。不同银行开户收取不同的手续费、见证费、注册费和服务费。目前市场总成本约6800-13000英镑,不同秘书公司收取不同的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香港银行的反洗钱逐渐增加,香港银行的监管账户越来越严格。因此,开户成功后,需要保持账户活动,定期登录网上银行,不借给他人支付,避免收付敏感国家,做好香港公司年度审计,维护银行账户。

以上是关于注册香港公司和开户的一般成本。前海天盈财税希望你能通过阅读以上内容来更清楚地了解选择一家好的秘书公司将非常方便注册公司和开户,所以在选择之前,你可以看到秘书公司的资格、服务、专业、规模、声誉、价格等,不能盲目选择。

香港公司注册开户多少钱?

【第11篇】小型建筑公司注册条件

拥有建筑资质是你承揽工程的必要条件,任何一家企业都一样,想要承接相应的工程项目,那就必须有对应的资质才可以,而且建筑资质也是公司实力的一种代表,你的资质等级越高,说明公司的实力就越强大,就可以接更多更大的工程项目.

新公司怎么办理资质?

1、资料准备齐全:新成立的公司营业执照是必须要有的,还有企业章程复印件、资质申请表等等这些资料都要提前准备好

2、人员配置完整:企业中的建筑工程师,岗位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数量必须完整。资质标准规定了企业办理资质所需人员和学历资格的要求,如果人员没有达到要求会影响建筑资质办理。

3、最低级别申请:刚成立的企业一般都是只能从最低级别的资质开始申请的,比如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一般有三个级别,分别是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其中三级资质是最低级别的,所以新企业只能申请三级的,后期随着工程做大做强,可以对资质进行升级,获取更高级别的资质证书.

但是建筑资质新办却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说办理周期长,虽然“放管服”改革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落实了,但从配置人员、预交社保、上交材料,到最终的拿到资质,再到办理完安证,一般都要半年时间。

这种方法对于着急需要资质的建企来说,是不太合适的,很大可能是等资质办理准备就绪之后,到手的项目也不见踪影了。

建筑资质办理并非是一劳永逸的事。靠谱的资质代办公司不仅可以提供资质代办服务,还可以提供详细的资质管理和维护计划。建筑公司在之后的经营中遇到任何资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向办理资质的代办公司咨询。由于代办公司之前对公司的情况已经很熟悉,往往能够快速准确地给出建议。肖肖专业从事委托办理各项建筑业资质的代理咨询服务,免费咨询及方案设计。

【第12篇】蔬菜公司注册取名

原料切配以后,给菜肴起什么样的名称,不仅关系到菜肴的营销,也体现厨师对整个菜肴操作过程的理解及烹饪素养。尤其是一些创新菜,有一个好听响亮又切合实际的名称确能为菜肴增添光彩。下面一起学习一下菜肴的命名方法吧。

整理:红厨网

题图:摄图网

菜肴的常用的八种命名方式

中国菜的种类繁多,菜肴名称非常复杂,但从较常见的菜肴名称中,可归纳出以下列几种菜肴命名的方法:

1、在主料名称前加上烹调方法的名称。

例如:煮干丝、干烧明虾、生煸草头、软炸口蘑、清蒸鲥鱼、粉蒸肉、挂炉烤鸭……这种命名方式,直接明了使人们一看就知道整个菜肴的内容与烹调方法。凡是烹调方法较具特色的菜肴,可用此法。

△翅汤煮干丝,图片来源:摄图网

2、主料前加调味料的种类或调味法的名称。

例如:糖醋排骨、椒盐蹄膀、蚝油牛肉、咖喱鸡、鱼香腰花、盐水鸭……这种命名法可让人一目了然菜肴的调味法与调味料。

3、在主要原料前表示色、香、味、形的特征。

例如:雪花鸡、芙蓉鸡片、香酥鸭、脆鳝、怪味鸭、兰花鸽蛋、蝴蝶海参……此命名法适用于色、香、味、形皆具显著特色的菜肴。

△香酥鸡,图片来源:摄图网

4、主配料同时出现在菜名中。

例如:虾子蹄膀、洋葱猪排、蛤俐铆鱼,配料还常出现在主料前,突出了配料的重要性。

5、烹调方法加上原料色、香、味、形的特征。

例如:油爆双脆 (双脆指两种脆物:鸡肫与猪肚 ) 、糟熘三白 (三白为:鸡肉、鱼及竹笋 ) 、炒三鲜 (三鲜指:鸡肉、鱼、猪肉 )、清蒸狮子头等。这种方法可显示原料色、香、味、形的特征,使人藉以辨认所使用的原料。

△清汤狮子头,图片来源:摄图网

6、在主材料前加地名。

例如:闽生果 (福建式千果名肴)、 成都蛋汤 (成都式蛋汤 ) 、宁蚶 (宁波蚶子 ) 、西湖醋鱼 (杭州人做的糖醋草鱼 ) ,此种命名法点明菜肴的起源地,适用于家乡风味浓厚的菜肴。

7、将主副料及调理方法的名称全部排出来。

例如:豆豉扣肉、咸鱼蒸肉饼、香肠蒸鸡、芹菜炒牛肉丝、干菜烧肉……此种起名法极为普遍,用于一般菜肴,由名称可以获悉菜肴的全部内容。

8、特殊盛器加上用料。

例如:铁锅蛋、锅仔鲈鱼、砂锅大鱼头等。这种方法,旨在突出盛器。除了以上几种菜肴的命名法外,还有些带有艺术性的名称,如孔雀开屏、推纱望月、松鼠鳜鱼、小鸟明虾等等。这些菜肴的名称常能带给顾客以艺术美感,使饮食充满情趣。

其他菜肴命名方式

其实,菜肴名称并非一经决定就无法变更。当然,厨师在命名的时候也可以不按前述方法起名,以烹调方 式及色、香、味、形各条件的特色为依据,可以创出符合菜肴内容及特色,且富于艺术性的名称。

1、历史典故、地方特色命名

菜肴的命名除了与所用的原料、烹调方法、色彩、质地、口味、及形体特征有直接联系,有时还与历史典故、地方特色有着很大的关系,例如:

一品

本指封建社会的最高官阶,比如太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等,皆是官居一品,而饮食业常常借用这些词语,来形容菜肴的名贵高级,例如:一品燕窝、一口酥方。

△一品佛跳墙,图片来源:摄图网

三元

取三元吉祥之意。古时有以天、地、人为三元的,也有以每年正月初一为三元的,是祝开年大吉、愿诸事如意之意。三元多指三种原料,例如:三元白汁鸭、三元鱼脱。

四喜

是指四种原料制成四个份量相等的外形,用一个盛器来盛装。例如:四喜虾饼、四喜丸子。四喜也指人们最值庆贺的四件事,过去人生四大喜指的是:久旱逢甘雨、他方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现在用在菜名上,意为祝人吉祥。

△红烧四喜丸子,图片来源:摄图网

麒麟

传说中一种尊贵的动物,其外形如鹿,独角全身长满麟甲,尾像牛,多作为吉祥的象征。饮食业中常以此为菜名,寓意吉祥,例如:麒麟桂鱼。

鸳鸯

鸟名,雄为鸳,雌为鸳,体小似鸭,嘴扁平而短,雄者羽毛漂亮,雌者全体苍褐色。饮食业常把色成双、味成双、及原料成双的菜肴,冠以鸳鸯之名,例如:鸳鸯鸡、鸳鸯海参。

还有八宝、绣球(鱼翅,海参)、水晶(鸭方,鸡)、翡翠(虾仁)、三鲜等。

2、以形象命名

这是强调菜肴的形象特征,引起人们的好奇心,注重菜肴的艺术造型的效果,例如:狮子头、龙船送宝、松鼠鱼、葫芦鸭。

△松鼠鱼,图片来源:摄图网

3、以素菜形式命名

这是将菜肴做成荤菜的样子,满足少数人心理,以享口福,例如:素海参、素鸡、素鱼圆、素镢鱼。

4、以蔬果等作为盛器命名

将蔬果粉丝等制作成食物盛器的外形,用以盛装菜肴,既是盛器又是食物,例如:如西瓜盅、冬瓜盅、渔舟唱晚。

△冬瓜盅,图片来源:摄图网

5、以中西结合命名

强调菜肴是采纳西餐原料或西餐烹饪方法制作的,吃中餐菜,体现西餐味道,例如:千岛牛肉、吉利虾排、沙司扇贝、牛排布丁、法式猪排。

6、以诗歌名句命名

强调菜肴的艺术性,赋予其诗情画意,例如:掌上明珠、百鸟归巢、一行白鹭上青天、鸳鸯戏水。

7、以夸张的手法命名

通过夸张手法,渲染气氛,给人焕然一新的感觉,例如:平地一声雷。

8、以良好祝愿命名

强调幸福美好的祝愿,使人心情舒畅,例如:鲤鱼跳龙门、全家福、母子会。

△招财进宝,图片来源:摄图网

9、以艺术造型命名

强调菜肴构图的艺术性,使菜如诗如画,例如:二龙戏珠、瑶池鲜果、游龙戏凤、金鱼戏水。

10、以渲染神奇制法命名

强调独特的制法引人进胜,例如:熟吃活鱼、泥鳅钻豆腐、油炸冰淇淋。

11、以谐音命名

运用同音的字或词取代菜肴本身的字或词,例如:发财鱼圆汤、霸王别姬(鳖、鸡)。

12、以宴会主题命名(祝寿和婚庆)

例如:八仙贺喜(八围碟)、长命百岁(红烧甲鱼)、安居乐业(鹊巢双翠)、远远流长(阿妈手擀面)、红粉俏佬人(枸杞炖金鸡)、千丝心心结(鸡丝翅肚)、解和好(莲子百合)、早生贵子(红枣炖莲子)、松鹤延年、龙风吉祥(鸡球炒虾球)。

△金玉满堂,图片来源:摄图网

13、以历史典故或传说命名

例如:佛跳墙(海味,珍禽在瓦罐中煨制,传有“荤香飘四邻,佛闻弃禅跳墙来”之说),叫花鸡 。

14、赋予原料美称

例如:银芽(豆芽)、开洋(海米)、明珠(鱼丸、虾丸)。

各位厨师朋友,大家平时是怎么对菜肴进行命名的?欢迎和我们分享。

【第13篇】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在国家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等相关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商业保理行业步入持续快速发展阶段。在庞大的市场需求下,商业保理公司在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存量、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对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由于目前批准试点的城市仅有几个,导致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地区集中度较高,各地对商业保理的需求不一,政策引导也存在差异,笼统的来说说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都知道,设立一家企业,无非离不开资金、人员、管理机制等方面。在注册资金方面,要求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标准,从事商业保理经营的人员,其从业经验不得低于3年,股东的出资能力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

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和流程?是每位想要进入商业保理行业的投资方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深圳来说,要注册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选择的类型包含:纯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纯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合资商业保理公司。由于深圳目前已经对外商商业保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审核收紧,所以,目前来讲,在深圳注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如果要注册新设立的话,纯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直接注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新设建议是选择广州南沙。

切莫错失良机

商业保理发展至今,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强,深圳一向是政策落地首选地,后期很有可能出现停批整顿,实行牌照制经营,届时想要进入保理市场,想必难上加难,趁现在政策还未完全落地,投资者应尽早布局,以免因政策改变而错失良机。

【第14篇】劳务公司注册代办

劳务资质代办需要哪些流程?在广安成立一个建筑劳务公司,无论您是通过新成立还是收购一家现成的劳务公司,最终结果都是一致。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成本差距:时间和费用。一般资质转让的朋友,都是项目要求迫切,成本会比办理劳务资质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之间。否则直接选择劳务资质新办,一套流程走完,大约需要4-5个月。那么,在新办的时候,需要走哪些流程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劳务资质代办需要哪些流程

劳务资质代办流程如下:

1、注册劳务公司

需要提供一个办公场所,性质一定是办公,四川某些市州,也可以用住宅。具体要求需要咨询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内需要包含建筑劳务分包或者施工劳务等字样,这是四川省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注册资金需要在200万以上,验资方面,政策放开,可以选择实收到位,也可以选择认缴制。需要开公司对公账户,社保户用于购买公司员工社保。

2、配置人员

根据2023年最新施工劳务资质标准,需要配置1名技术负责人,5名九大员,50名技术工人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当然相应的财务人员等也应该俱全。人员配置方面,技术负责人需要工程师资格或者高级技工,九大员可以选择外聘,技工工人可以选择直接出,周期2-3个月,也可以让代理公司提供。

人员齐备之后,营业执照拿到,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司注册所在地建设局或者市级建设局领取资质信息卡,也可以到四川省领,那么方便,就到哪里。按照要求,录入相关人员,录入完毕,提交到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间各市州不一致,一般周期在2个月左右,接下来办理安许,前提必须是资质拿到手,才能办理,完毕。

劳务资质办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常见问题总结。

1、注册资本必须200万吗?

是的,根据最新要求,必须200万,而且是最低限度。

2、50名技术工人,包含什么专业?

专业方面没有过多的要求,一般按照企业存量,数量上50本,然后一个专业配置一点即可。

3、找代办公司,需要多久时间?

一般代理公司,劳务资质控制在2个月,安许控制在2.5个月,总体一般4-5个月之间,有些地方审核快。

4、劳务资质转让与办理那个好?

这两者不存在好与不好,只是费用成本差距而已,有实力的企业,直接购买,操作简单,周期短。但购买的劳务公司,需要做尽职调查,切记。

5、增项劳务资质,时间多久?

如果贵公司是增项的话,周期一般在2个月左右,不需要办安许,把时间节约出来了。

【第15篇】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流程

国际贸易接轨,中小型民营商贸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申请进出口权,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一、申请进出口权的好处:

1、可以获得出口退税(对于符合出口退税范围的货品),是一笔不少的利润;

2、可以开设广州公司的外汇账户,直接接收货物,保证企业现金流的良好运转,同时节省委托代理公司成本费用;

3、企业自营进出口后,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多起来,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商机;

4、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申请国家对外贸企业的相应政策扶持资金。

二、办理进出口权申请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属于外资公司,或含有“进出口”相关经营范围的内资公司。

三、申请进出口权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公司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操作员身份证信息;

4、提供公司名称、地址的英文准确翻译;

5、提供公司办公电话、传真(如有),联系人手机号码以及电子邮箱;

四、服务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2、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电子证书);

3、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电子证书);

4、中国电子口岸法人卡、操作员卡。

五、办理时限

约10-15个工作日

进出口权申请的条件及要求就分享到这里啦,那什么样的企业产品可以申请退税呢?关注我!下期分享给大家!

登尼特集团,专注企业服务23年

创办前:创业评估报告、项目/市场评估,行业分析,产业政策解读,可研报告,创业模型设计,创业方案,创业预算,创投引入,业务和价格定位以及各种咨策培导服务。

创办中:主体/股权/品牌设计,全球公司/商标/域名注册,条形码申请与备案,共享办公空间,办公室租售服务,合同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制定,前后置特别许可申办。

创办后:公司秘书服务,年报税报服务,代理记账服务,银行开户,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公证认证,法律意见书,电讯牌照申请,公司/商标转让/注销等服务。

【第16篇】咸阳公司注册

还在为跑手续头疼?

还在为办证麻烦奔波?

看过来

近年来

咸阳市大力推进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

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不断优化完善服务措施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一次申请、一窗受理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

从130多项减少为34项

企业提交的材料

由过去的31种减少到8种

填写数据

由过去的174份减少到37份

积极推进简政放权

给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下放了26项食品许可事项、2项药品许可事项和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登记审批权限。

积极推行商事制度改革

为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放宽企业工商登记名称核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限制,规范简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质认定项目,实行宽进严管。

市场监管部门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前置许可条件,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支持个体户转型为企业,支持涉农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将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加快发展,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服务平台深度融合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审批,政务大厅受理,提高部门办事效率,让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

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裁量标准等,坚持做到审批项目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时限公开。

认真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坚决杜绝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拖延审批时间、非法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2023年6月起,全面实施企业设立网上登记模式。

2023年8月起,全面启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个环节依托电子化业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

积极推行“多证合一”

2023年9月,在全市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整合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2023年9月,在全市全面启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2023年,新增6个涉企备案事项、取消6个涉企证照事项、修改备案事项名称13项,实现了“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拓宽企业开办方式

大力推行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市场局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政银一网通”平台四种方式办理营业执照。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与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合作开展“工商企业通”工作,试点在银行网点代办营业执照。2023年6月起,在市区工商银行网点全面开展。

《注册公司需要(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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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公司注册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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