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部门罚没收入是否属于预算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部门罚没收入是否属于预算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部门收入与支出预算编制
一、部门收入预算:部门收入预算:指的是全口径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预计结转到本年度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结转、教育收费和其他资金结转的资金情况。财政拨款收入:由同级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根据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综合形成。上级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收入收入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从其他单位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受益等。
(一)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非税收入类下的8款非税收入。
1.专项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罚没收入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6.捐赠收入7.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其他非税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水资源收费收入等。非税收入 vs 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部门收入预算编制要求:要求真实、完整、准确,不虚报、漏报部门收入预算 ≥ 部门支出预算部门收入预算依据:测算说明文件必须上传二、部门基本支出预算:为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的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根据基础信息、支出定额标准测算生成。人员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如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如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经济分类主要体现在“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一)预算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更新
注意事项1.单位基础信息更新不及时,直接影响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测算结果,同时将影响单位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申报的准确性。2.人员信息表涉及填报信息较多且对单位基本支出数据测算影响较大,预算编审人员对单位人员情况不了解,建议不要亲自上手帮单位完善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下年预算编制数据,及时督促预算单位人员完成即可。预算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更新
(二)基本支出定额标准1.人员经费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编制、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规定编制,具体如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3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补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7号)2.日常公用经费类:按照年度基本支出核定方案编制。实物量测算:根据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省级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人均计算:根据人均定额标准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预算,核定依据如下:《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预〔2014〕45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费通用定额标准〉的通知》(云财预〔2017〕296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6〕97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6〕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等。基本支出预算测算数
(三)公用经费分解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二上”“二下”程序,故完成基础信息验证、审批后,要进行项目入库和预算申报及政府采购申报等操作。1.基础信息:8月31日前,预算单位完成人员、车辆、电梯、办公用房等基础信息变更,并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对口处室审核完毕。2.项目入库:9月1日开启基本支出测算功能,依据基础信息及定额标准,测算生成基本支出预算数。3.预算申报:单位根据预算需求分解基本支出预算后,挂接到财政项目库,进行基本支出预算申报。4.政府采购:若存在政府采购,选择“公用经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四)基本支出预算强调事项1.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凡是有在职人员数据的预算单位,都必须申报基本支出预算项目(含单位自有资金安排),未纳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安排支出。2.部门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资产购置的,要按照规定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以存量控制增量;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须在项目申报时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中国网1月3日讯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通知,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罚没款项不能做到与办案机关彻底的切割、罚没款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公众对办案机关趋利执法的质疑便不会消除
“张庭案”自发生后,便一直被公众所关注,近日传出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监局拟就本案开出“113亿元罚单”消息,更是让吃瓜群众“兴奋不已”。毕竟,这个数字正在向阿里巴巴被罚的182亿看齐。
何止是“张庭案”,近期各地方政府罚没收入普遍增长的新闻一直充斥公众眼球,以至于交通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特地发文,强调“严禁趋利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
可见,办案机关趋利执法的行为已经在制度上构成对政府部门执法公信力的冲击了。为缓解这一冲击,已有多名代表在两会上提出“将罚没款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如果罚没收入不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我们永远不能使司法显示客观公正”。
但是,仅仅是将罚没款上缴中央财政可能仍无法杜绝趋利执法现象的发生,因为这只是解决了如何收的问题,着眼点是“做大蛋糕”,而对于如何用,如何“分蛋糕”,恐怕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拿“张庭案”为例,公众质疑裕华区市监局趋利执法的理由之一是管辖权争议,怀疑裕华区市监局通过“抢管辖权”的方式达到为自己“创收”的目的。至于公众质疑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文没有能力、在此也不进行判断。
仅就这拟被罚没的113亿资金而言,根据《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12条“涉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重要事项的分成比例报省人民政府确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必然存在一个财政向办案机关分成的问题,至于这个分成的比例具体是多少,暂时未能通过公开途径查到相关规定,但是可参考的比例倒是很多。
比如《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曾规定,“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总额分成管理。设区市、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分成比例为省级5%,市、县级95%;设区市和所辖县之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分成比例,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曾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再比如在一篇名为《部分警察为何还在“趋利执法”?》的新闻中提到,“2023年改革后,收支两条线,财政局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财政保障与罚没款项“脱钩”之举,有利于加强公安基础建设,使公安队伍能全身心投入平安建设中。不过,该县公安局“趋利执法”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派出所长无奈地说,他们不可能完成任务,只能争取县里给派出所增加返还比例,增到70%”。
所以,在制度上已经明确罚没收入可以被分成且分成比例、用途并非全面公开且不易于被监督的情况下,即使“张庭案”在管辖问题上没有问题且这拟被罚没的113亿资金全部被上缴中央财政,恐怕仍难免成为地方办案机关趋利执法的“战利品”。更何况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该113亿资金可能在河北省内就“被消化”了,公众的质疑显然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于裕华区市监局到底能不能因为“张庭案”获得“创收”的问题。
对此,在制度上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办案机关的经费能否通过罚没收入的分成进行补充?罚没收入作为非税收入,能否被用来作为办案机关的经费?
从形式上来看,当罚没收入被收缴后,便成为财政收入这个“大蛋糕”的一部分,且很难从形式上将其与其他财政收入进行区分,办案机关从这个“大蛋糕”切一块作为自己的办案经费,似乎并不违反其是受财政供养的政府部门这一定位。但是,实质上而言,办案机关是一个为全民提供无差别公共服务的政府机关,其经费来源应为税收,国民在纳税时已经就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支付了“对价”, 办案机关不能再通过罚没的方式进行“营利”。
另外,罚没收入并非税收收入,不具有普遍性,其产生于办案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背后意味着大量的受害人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意味着政府为“矫正”某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可以说,罚没制度的创设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罚没收入的用途也应当回到制止违法行为的初衷上来。
1、用于救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违法行为总会给社会以及被害人造成一些损失,有太多的被害人因为违法行为人无力赔偿而陷入家破人亡的境地。如果“张庭案”这拟被罚没的113亿元被财政扣缴后(假如裕华区市监局的结论是对的),便和全国各地其他地方的罚没收入一起成为一个巨大的“资金池”,足以救助足够多的受害人,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且不会对社会其他公众造成任何的税收负担。
2、用于帮助对违法行为人的改造。根据生活常识,违法行为人即使接受处罚后,其在社会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仍很低,其求生、再就业之路都异常的艰难,甚至很多违法行为人因此走上在犯罪之路。
3、用于修复社会关系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坏。违法行为的存在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一个恶劣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在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可能会减损公众对法律的信心,虽然从客观上没有办法彻底消除违法行为,但仍然可以通过推进一些积极有效的工作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这样的切割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办案机关因“趋利”而违法办案的动机,其每一分钱的开支在年初的预算中已被确定,从而不需要关心今年的“罚没业绩”是多少,无论“罚没业绩”再好,这部分资金均不再与其有关系。而如果办案机关意图从其他财政收入中获得额外的经费补贴,其难度至少会超过直接从罚没收入获得分成。公众也不会因为一看见巨额的罚没收入就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目的”产生质疑。
当然,仅仅将罚没收入的用途画一个“圈”仍然是不太够的,要实现其专款专用的用途,需要将该部分款项单独核算、单独接受审计,需要我们的代议机构有能力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需要保障公众对其的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需要一个充分自由的舆论环境,需要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真正的权力有所限制、有边界的“被关进笼子”的政府。
92位用户关注
15位用户关注
20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38位用户关注
94位用户关注
17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