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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61

【导语】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16篇)

【第1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或使用证明 多个申请人使用同一门牌号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包含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等内容,此制度内容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述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验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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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多久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当然是做食品的行业,只要从事这行就需要有,但只需申请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在各平台使用。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容易吗?如果企业申请,多久可以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几种方式。

1.网上办理,登录官网,按照官网办理流程一步一步操作。

2.线下现场办理,需要企业去当地工商局办理。

3.找代理机构办理业务,让企业省事省心。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好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首先要了解其处理流程,在线处理首先进行预申报,在主页上进行,相关人员通过预申报审查后,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向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初审,如果初审没有异议,相关部门派遣员工进行现场调查,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通过审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就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难度而言,代办肯定是比较好的,企业也比较省事,对于办理流程这些不需要了解,直接交给专业人员就可以了。

三,从申请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按照正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安排,一般数据初审需要3-5个工作日,专业人员需要在数据提交后20天左右进行现场调查,3-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查,并更新相应的程序。同时,受理部门规定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延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批准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从申请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需要20-40个工作日。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理公司宝小编介绍完毕,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流程和周期。当然,具体的处理条件、周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所在地政策来决定。

【第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散装食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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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近日,四川省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彰德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一餐饮店无法现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且正在开展外卖服务。

执法人员随即现场登录美团app,发现该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食品安全档案”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发证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发证机关为古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证机关加盖印章为“古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印章编号,与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制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初步判定为假冒证件。该局执法人员已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开展外卖活动,并下架其产品。

目前,该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下一步拟将该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据了解,接下来,该局将结合“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继续加大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记者程伯全 梁计)

【第5篇】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散装

很多从事餐饮行业的老板都是知道,只要是经营食品相关的行业都是需要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过其中还有一个证件也会是需要办理的,如果仅仅是做预包装食品的话,就只需要备案就可以,那么预包装食品许可证该怎么备案呢?

预包装食品许可证怎么备案

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备案的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是注册公司;

2、公司名称核准后,准备工商申请资料:

(1)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拿到营业执照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预包装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材料:

1,首先是注册公司,第一步是公司查名

2,公司名称核准后,准备工商申请资料

3,向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约2周内会拿到营业执照

4,拿到营业执照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如下:

1、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

3、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准许,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

食品经营就是食品销售的意思,主要是销售食品成品和半成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指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许可证的一个类别之一,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第6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南安市监君,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您好!以下《办事指南》请收好。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以上办事指南右上方有个“二维码

您也可以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申报哦!

其他办理事项,您可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了解(网址:http://qzna.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detail?usertype=3)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管所。

来源 至善美林 转自: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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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填写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

1.提交办理申请(可以在网上提交也可以到现场提交);

2.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携带本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

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3.店铺的平面图。提交缴纳税费单据证明,证实自己所使用的水是正规自来水公司提供的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哪些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8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尺寸

截止2023年11月份,我国已发布国家标准4万多项、行业标准7.6万多项、地方标准5.3万多项,团体标准近3万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超过200多万项。

关于食品方面,截至2023年8月1日,我国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455项,其中通用标准13项、食品产品标准70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10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650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6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6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4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37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32项、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9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20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74项、被替代(拟替代)和已废止(待废止)标准108项。

下面要提到的这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就是其中的强制的食品安全标准之一,也是厂家经常会犯错的地方,违反该标准,也就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市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到十万的罚款。

先科普下:

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同时能够起到防腐和保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食品的质量。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包括增味剂、消泡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等。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物?

两者并不等同,食品添加剂是法律规定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食品添加物并不然,食品添加物往往是销售者为了改变食物形态、色泽等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此类物质被违规添加到食品中可能会导致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名单中三聚氰胺、工业硫磺、苏丹红、吊白块、废弃油脂、孔雀石绿、毛发水、荧光增白物质等均被列为非食用物质并非食品添加剂

三、谈食品添加剂色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采取严格许可制,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会被批准生产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本身是安全的。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是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gb2760也是被打假人经常盯上打假的地方,看如下案例(包含市监局的处罚案例,也包含打假案例):

案例一: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麦趣尔被罚7315.1万

8月22日,麦趣尔公告称,收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没收公司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万元。根据监管部门调查,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抽检纯牛奶发现丙二醇

记者了解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推送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麦趣尔2批次纯牛奶含有丙二醇,为不合格食品。次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并依法立案调查。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停产,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进一步流向市场。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 1520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2.2%、水0.5%”。

记者了解到,麦趣尔7月5日晚间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表示,因“丙二醇”指标并不在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的必要检测指标范围内,因此,就上述两批次纯牛奶产品,公司并未进行相关指标检测。

麦趣尔乳业微信公众号7月3日发布关于“麦趣尔纯牛奶不合格”情况核查进展的沟通函。该函称,根据公司初步排查,不合格产品系由公司在纯牛奶和调制奶两种品类生产切换过程中未能有效清洗产品罐线的残留调制奶,导致调制奶中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含丙二醇成分)混入纯牛奶。

麦趣尔被罚没7300余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趣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书》显示,以上不合格纯牛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25071.48元,销售金额为4924542.68元,剩余不合格纯牛奶产品8413件。案发期间,当事人退赔金额4564387.80元,剩余金额360154.8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360154.88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000.72元。另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8642.62元;主要负责人乳业工厂厂长处罚款203792.81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温生产车间主任处罚款328757.04元;直接责任人员配料员处罚款276634元。

麦趣尔称相关停产已结束

麦趣尔在22日晚间的公告中表示,公司现全部整改完毕,相关停产已经结束,逐步恢复纯牛奶生产,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

公开资料显示,麦趣尔主营业务为乳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及烘焙食品的连锁经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2023年成功上市。财报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1.46亿元;实现净利润1845.75万元。(据《北京青年报》)

1、先看最新的麦趣尔被罚7000多万的案例,具体来说,是浙江省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第4期食品抽检中发现,2个批次的麦趣尔纯牛奶中添加了一种叫「丙二醇」的添加剂。而这种添加剂是不允许被加到牛奶中的

「丙二醇」其实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1]。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我国,它被批准用于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卖皮)和糕点,被允许用于香料,还被允许用于啤酒的加工和提取。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是3g/kg。是此次检测出牛奶中含量的10倍。

如果你以前买了这次新闻中的牛奶给自己或者给孩子喝,并不需要马上恐慌甚至自责,日常喝奶的量摄入的丙二醇并不会超过身体的承受能力,除非之后新闻爆出更严重的问题,至少目前你还不需要害怕或者难过。

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安心,很多消费者一看“喝了不会死”,就会瞬间从怕得要死,变得无所谓。似乎只要不是毒药,就代表自己没花错钱。而实际上,“为什么会有丙二醇”这个问题,要比“丙二醇会不会中毒”更令人细思恐极。丙二醇虽然并不是值得恐惧的添加剂,但它也不是能用在牛奶中的添加剂,更何况“纯牛奶”产品中是不能添加任何添加剂的,只能是生牛奶(少量会使用奶粉),而麦趣尔的这款产品配料表中只有“生牛乳”。

所以牛奶中含有丙二醇,本身就是应予处罚的违规行为。但牛奶中的丙二醇是怎么来的呢?

丙二醇不会从天上掉进奶里,所以不是原材料带来的,就是生产过程中混入的,一般来说会有以下几个可能性:

1,生产流水线和其他含丙二醇的产品共用,导致有残留混入;

2,因为生产事故导致丙二醇混入;

3,因为奶牛吃了含有丙二醇的饲料;

4,人为添加。

前3种都有可能发生,但代入到此次事件中:

如果抽检数据无误,那麦趣尔的2批次牛奶,都含有0.32克/千克的丙二醇,这个量虽然不至于中毒,但也并不低,而且2个不同批次中的含量几乎一样。

应该是,厂家有目的性的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丙二醇作为香精,为了所谓的“香”和“浓。

因此麦趣尔被罚7000多万并不冤枉,只是它一年的利润才1800多万,这一下就罚了它将近4年的利润,受苦的还是新疆的奶农和麦趣尔厂家的职工。

案例二、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赵某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坚果味威化饼干与巧克力味威化饼干,上述产品配料均标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可可粉、鸡蛋粉、大豆磷脂、食用盐、碳酸氢钠、食用香料、氧化铁红。后经朋友告知,按照相关规定,“氧化铁红”只能添加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并不能应用于焙烤食品及饼干产品。赵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主张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威化饼干,不允许直接加入“氧化铁红”。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审查义务,而该问题通过商品外观即可判断,故法院认定某超市销售的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范围及用量的规定,超过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范围或者用量的均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实践中,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其对商品的质量、供应、运输等信息均应当也更容易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也有可能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造成严重后果可涉刑

案情回顾

张某经营一家早餐店铺,油炸食品颇受好评,但是有一天顾客食用后产生不适,遂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生产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经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737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100mg/kg),铝的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张某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年。

法官释法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均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守食品安全,必须“严”字当头,从各个环节把好食品安全关。那么,都有哪些主体要承担食品安全“把关人”的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生产者和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出借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食品检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食品认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网络主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作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方,一定要把好食品安全关,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合格合规的产品,经营者也要认真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而作为消费者,如果在就餐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留存好证据,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案例二、三来源:朝阳法院)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下载地址如下:

https://sppt.cfsa.net.cn:8086/db?type=2&guid=e13798c0-f243-4acb-b541-c4e543349be5

【第9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哪几类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2种:一种是食品销售许可证、另一种则是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销售许可证:

1.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冷冻冷藏、不含冷冻冷藏)

2.网络食品销售许可证

3.散装食品销售许可证

4.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证(保健品、婴幼儿配方奶粉)

注册地址:可以是虚拟地址注册、也可以是实际地址注册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

1.重餐饮(在食物生产的过程中,有油烟产生)

2.轻餐饮(有烟气产生,但是无油)

3.自制饮品(奶茶、咖啡等)

4.现制现售(冷食类、热食类)

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与实际店铺地址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同,办理要求有着天壤之别,首先就是选址要求,想要办理餐饮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有实际的店铺,店铺装修好之后,还要约食药监老师看现场,特别是重餐饮对店铺的要求很高,如何在注册的前提,不好好做好功课的话,那么得到的结果就是,不停的整改,这样的话,很大程度了,就增加了你的成本,建议在办理之前先咨询一些专业人士,省时省力。

还有就是代办费用也是不同的,食品销售许可证办理,只需3000块钱左右,但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话,费用在6000-8000之间。这里的价格区间只要是自制饮品和重餐饮的区别。

【第10篇】个体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组织机构,只有是有法律上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是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的,我知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属于方法的经营活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其合法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需要名称字号的此步可省略);

2、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非许可项目的此步可省略);

3、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成为个体工商户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责任承担,我国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是个体工商户注销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消灭,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除此之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并不难,只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示7个工作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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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行,对于线上销售食品管理又更加严格,针对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各大电商平台已发通告,清查线上食品经营者三证。

当然也有很多新手商家,想做电商,但是线下根本没有场地,这种情况,就杜绝了线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可能。

这时候,可以办理线上专用的,也是合法合规的,一般是 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套办理的,价格也不是很贵。

办理的流程也比较简单,本人不需要出面,只需要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就可以了,3-5天下证,工商官网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的证件不能用于线下经营,只能线上使用,基本上像抖音,快手,淘宝,拼多多,都是可以用的,执照类似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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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

1 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1.1 食品经营许可

1.1.1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许可(餐饮店开办)

1.1.1.1 功能描述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新版许可(餐饮店开办)申请条件的申请者,通过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公 众服务平台填报信息、网上提交材料进行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许可(餐饮店开办)申请。

1.1.1.2 业务流程

网上申请→网上预审→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1.1.3 注意事项

1. 公众服务平台内所有红色'*'项均为必填项。

2.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实施对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法人、其他组织。

4. 实施条件: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5. 公众服务平台用户主要进行申请操作,后续流程由管理机构业务部门进行操作。

1.1.1.4 操作步骤

1.1.1.4.1 许可申请进入

1.

点击左侧【我的应用】,打开我的应用,进入下图。

2. 进入我的应用界面,默认显示为高频服务事项,点击【全部服务事项】,如下图所示。

3.

点击'食品经营许可'左侧加号,展开'食品经营许可',如下图所示。

4. 点击【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许可(餐饮店开办)】,如下图所示。

5. 点击【ca 验证】,具体操作方法参考'ca 验证'部分。或者点击【执照验证】,具体操作方法参考'执照验证'部分。

6. 验证后进入我要申报界面之后,点击右上角的【+办理】。

1.1.1.4.2 申请表录入

进入申请表录入界面之后,按照提示录入或者勾选相应信息,其中勾选不同的主体业态,下 属的经营属性信息会自动调整。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1.1.1.4.3 法定代表人

进入法定代表人信息录入界面后,修改或确认法定代表人信息,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1.1.1.4.4 联系人

进入联系人信息录入界面后,系统会自动把法人的基础信息同步过来作为联系人信息,也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填写指定的联系人信息,点击【保存并下一步】。

1.1.1.4.5 人员信息

1.

进入人员信息录入界面,如下入所示。

2.

点击【新增】,打开人员信息增加界面,如下图所示。根据实际情况录入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其他人员信息。点击【保存】完成 人员信息的增加。

3. 人员信息添加完成之后,如下图所示,可以点击【修改】对勾选人员信息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对勾选人员进行删除操作。

4. 人员信息添加完成之后,点击【下一步】。

1.1.1.4.6 设备设施

1.

进入设备设施信息录入界面,如下图所示。

2. 点击【新增】,打开设备设施信息录入界面,如下图所示。根据实际情况录入设备名称、设备数量、设备编号等信息,点击【保存】完成设备设施新增。

根据提示填完内容提交之后,食药局的工作人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上门验场,验场通过会告诉你啥时候去打印证件;若验场不通过需要整改的,需要整改之后再验场。但是个别省份已经将许可改为备案了。

【第13篇】饭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北青社区报(微信号:tongzhoushequbao)了解到:近期,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25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祥隆亿万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亿万源洗浴)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市梨园聚福苑饭庄(招牌名称:小郡肝串串香)

存在未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宏艳祥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主食馒头)

存在无防鼠挡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北京家旺私房菜馆(招牌名称:大别山家常菜)

存在未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市通州区西集满成餐厅(招牌名称:西集餐厅)

存在无防鼠挡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市通州区西集赵术林商贸中心(招牌名称:黄焖鸡米饭)

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直接入口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北京德玉人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人合饭店)

存在食品贮存环境脏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排味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吾牧酱骨)

存在后厨脏乱差、垃圾桶未盖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三秦面庄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宽巷里麻辣烫)

存在后厨脏乱差、垃圾桶未盖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0、北京市潞城和和人家酒家

存在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随意小吃店

存在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2、北京哈哈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东北烧烤)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3、北京怡生秀丽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好再来熟食店)

存在未按规定清洗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4、北京路通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招牌名称:朋来聚炒菜)

存在环境卫生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5、北京路通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招牌名称:西北老马拉面)

存在环境卫生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6、北京市郭洪忠日杂商店(招牌名称:川香阁食府)

存在食品生熟混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7、北京市宋庄康乐副食店(招牌名称:莆田特色家常菜)

存在食品存放不规范、食材未离地放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8、北京市文宇恒通百货商店(招牌名称:铁锅柴鸡 筋头巴脑 羊蝎子 四季烧烤)

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直接入口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9、北京文家科技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鹅锅 柴鸡锅 东北家常菜)

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0、北京市好运长留建材商店(招牌名称:羊棒骨烩面)

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直接入口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1、北京顺发润通小吃店(招牌名称:顺发润通美食快餐)

存在环境卫生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2、北京肠王德诚通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肠王卤煮)

存在环境卫生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3、北京市梨园美嘉思酒家(招牌名称:美嘉思饺子馆)

存在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4、北京京徽苑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无为土家菜)

存在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5、北京鑫盛卓越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桔子酒店)

存在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来源: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第14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

只要你开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个必办的证。但是这个证件,办起来,可不像《营业执照》那么简单,所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流程、考察项目,要比营业执照麻烦的多。

我是《外卖数据》软件的开发者

主要帮老板们解决(开店选址、品牌审核、菜品优化)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资格

1、首先得取得营业执照

2、才能提交相关申请

★不过现在好像有部分城市,在试行一证多店。

明确:申请类别

《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分为很多类别,所以申请时候,要多加留意。

满足:申请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类

2、场所、环境、从业人员,均达标

3、相关环保及当地相关法律允许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申请不同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有不同的要求。

准备:申请材料

选择:申请方式

1、现场窗口办理

2、部分城市可以网上申请

人员:现场审查

注意事项:

小结

不过现在各项办证流程,都在简化+在线化,甚至《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行【一证多店】也算是给很多连企业,带来不少便利。

最后,还有一点提醒 “红牛” 属于保健食品,不在我们餐厅普遍的 “许可范围内” 尽量慎卖,避免被 “故意找事” 的社会人员,找到机会。

对上面那个《外卖数据 - 热力图》不懂的朋友,可以随时交流,无偿无服务,只愿您▼

(图片来自:红餐知识树)

【第15篇】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写的散装食品

除了营业执照外,一些特殊的行业还需要办理其他的批文才可以营业。比如食品销售,如果经营范围包括了以下类,就可以准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护航财税

1、食品销售经营者:

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2、餐饮服务经营者:

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

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含中央厨房)

按照经营项目: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2. 散装食品销售

3. 特殊食品销售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 热食类食品制售

6. 冷食类食品制售

7. 生食类食品制售

8. 糕点类食品制售

9. 自制饮品制售

10. 其他类食品制售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介绍

【第16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平面图

如果你要做餐饮,那么首先店面卫生情况需要有保证、食材的质量安全、制作流程都需要有严格的规定、生产设备需要维护和管理。 除了卫生,还有消防,除了消防设备的要求还有平面布局的问题。所以想要申请到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是需要注意不少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范围也广泛,,不单单是做餐饮才需要,而是只要涉及到食品就都得需要的, 来了解下吧!

深圳公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茶叶、酒类批发、乳制品、奶粉等的销售)

所需流程:

经营面积在50平米以下无需验场

所属工商局或工商所递交申请材料

10个工作日内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5、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办理预包装食品不用提供)

6、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办理预包装食品不用提供)

7、店铺平面图(办理预包装食品不用提供)

《食品经营许可证操作流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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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食品经营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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