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多久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多久,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后台有老板询问,成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小编今天来给大家简单解答一下,近期想要办理的老板欢迎关注!
一般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会快一些。
这里也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成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想要办理的老板简单了解一下,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从业人员等材料
2、材料审核过程中,会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场地合格才能继续办理。
以上两个流程都通过,才能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自己不方便的老板可以找专业代办公司帮忙办理,欢迎留言或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
什么是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9.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和分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3、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4、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5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1.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2.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3.申请人请将所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他未尽事项请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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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卖食品都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初级农产品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营业执照可以直接上架。初级农产品就是直接从树上摘下来,直接从土里种出来,不经过任何加工直接出售。比如葡萄,从葡萄架上摘下来直接销售,但是加工成葡萄干后,需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销售。自己加工的话,需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卖别人的产品,需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实体店的,要办理电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02
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如果有实体店,可以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没有的话可以去找营业执照代办机构办理。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实体店,也不需要本人到场。证大约3天后领到。在电子商务平台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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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已经下发,但猫叔相信很多江西省的校长们都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吧?不知道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办以及找谁去办?别着急,办学许可证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虽然办学许可证并没有那么简单。但它也不是洪水猛兽,只要校长们有足够的耐心,一步一个脚印,办学许可证总会拿到手的。那么,在今天的文章分享里,猫叔将跟校长们分享江西省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得不了解的重要资讯。
一、举办者
(1)法人。具有中国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
(2)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职业培训学校,需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1)法人:法人应有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校长(行政负责人):具有中国国籍,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级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技师{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五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3)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级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二年级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中级及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师资队伍
(1)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教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专兼职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要求。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2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每名教师不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教学。
(3)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五、办学投入
(1)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万元,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注册资金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3)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学场所
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1)举办初级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200人,实际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2)举办中级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300人,实际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3)举办高级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400人,实际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七、设施设备
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数量不低于2-6人一台(套)。需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需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
八、消防要求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院提供的宿舍,还应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想学院提供餐饮服务的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以上就是关于江西省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办学许可证的八大重要资讯。各位校长可以根据解答看看自己的场所是否符合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另外一些具体的要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教学场所是否需要商业性质?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是否可以任教?从业经验需要什么样的证明等等的一些问题。如果各位校长对这些也有疑问,了解得不够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猫叔,猫叔将尽全力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本期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各位校长在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如果有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猫叔,猫叔将全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协助您早日拿下办学许可证!
最后,猫叔预祝各位校长能尽快拿下办学许可证!
只要你开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个必办的证。但是这个证件,办起来,可不像《营业执照》那么简单,所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流程、考察项目,要比营业执照麻烦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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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资格
1、首先得取得营业执照
2、才能提交相关申请
★不过现在好像有部分城市,在试行一证多店。
明确:申请类别
《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分为很多类别,所以申请时候,要多加留意。
满足:申请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类
2、场所、环境、从业人员,均达标
3、相关环保及当地相关法律允许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申请不同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有不同的要求。
准备:申请材料
选择:申请方式
1、现场窗口办理
2、部分城市可以网上申请
人员:现场审查
注意事项:
小结
不过现在各项办证流程,都在简化+在线化,甚至《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行【一证多店】也算是给很多连企业,带来不少便利。
最后,还有一点提醒 “红牛” 属于保健食品,不在我们餐厅普遍的 “许可范围内” 尽量慎卖,避免被 “故意找事” 的社会人员,找到机会。
对上面那个《外卖数据 - 热力图》不懂的朋友,可以随时交流,无偿无服务,只愿您▼
(图片来自:红餐知识树)
民以食为天,无论是街头巷尾还是大型超市,各种食品总能第一时间吸引大家的视线和味蕾。食品也成为我们最常购买的商品。手作蛋糕、小吃、奶茶······食品已经成为了很多人创业的首选,那么要怎样才能注册一家食品公司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
第1步取得相关营业执照
第2步办理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3步提交相关资料
第4步现场考察与决定
第5步许可证的颁布与送达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以下产品为经营范围: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d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原件;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上海食品许可证新办申请条件
•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7.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即“新办申请条件的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要求要实际办公司地址,想想生成食品、销售食品肯定是需要实际的办公地址才可以实现的,想要随便找个虚拟地址是不可能注册成功的。食品的安全也是大家所一直重视的,想要合法经营餐厅、小吃店、饮品店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可以的,关于食品行业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实际办公司地址也是因为申请地址会被药监局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连个实际的办公地址申请自然是不能通过,并且对于申请地址的面积也有一定要求:
1、预包装:20平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是否添加冷冻冷藏,熟食卤味也属于预包装)。
2、乳制品:100平仓库,60平办公室。
3、牛羊产品:60平办公室必须一楼。
4、生猪产品:20平必须在一楼(还要有屠宰证哦)。
所有地址性质要求都必须为商业用地,这点和注册公司是一样的,不可用居民楼注册。并且要求周围环境要求良好,室内卫生必须干净,相关的消毒设备清洁工具齐全。并需要经营者提供健康证。可见对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对于大家食品安全的保证。
全国各地行政许可公示汇总!!!
01 广东:
02 广东:
03 江苏南京:
04 天津:
05 江苏南京:
06 天津:
07 天津:
08 江苏南京:
09 贵州黔西南:
信息来源:
截止2023年11月份,我国已发布国家标准4万多项、行业标准7.6万多项、地方标准5.3万多项,团体标准近3万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超过200多万项。
关于食品方面,截至2023年8月1日,我国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455项,其中通用标准13项、食品产品标准70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10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650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6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6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4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37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32项、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9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20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74项、被替代(拟替代)和已废止(待废止)标准108项。
下面要提到的这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就是其中的强制的食品安全标准之一,也是厂家经常会犯错的地方,违反该标准,也就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市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到十万的罚款。
先科普下:
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同时能够起到防腐和保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食品的质量。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包括增味剂、消泡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等。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物?
两者并不等同,食品添加剂是法律规定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食品添加物并不然,食品添加物往往是销售者为了改变食物形态、色泽等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此类物质被违规添加到食品中可能会导致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名单中三聚氰胺、工业硫磺、苏丹红、吊白块、废弃油脂、孔雀石绿、毛发水、荧光增白物质等均被列为非食用物质并非食品添加剂。
三、谈食品添加剂色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采取严格许可制,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会被批准生产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本身是安全的。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是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gb2760也是被打假人经常盯上打假的地方,看如下案例(包含市监局的处罚案例,也包含打假案例):
案例一: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麦趣尔被罚7315.1万
8月22日,麦趣尔公告称,收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没收公司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万元。根据监管部门调查,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抽检纯牛奶发现丙二醇
记者了解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推送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麦趣尔2批次纯牛奶含有丙二醇,为不合格食品。次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并依法立案调查。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停产,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进一步流向市场。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 1520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2.2%、水0.5%”。
记者了解到,麦趣尔7月5日晚间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表示,因“丙二醇”指标并不在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的必要检测指标范围内,因此,就上述两批次纯牛奶产品,公司并未进行相关指标检测。
麦趣尔乳业微信公众号7月3日发布关于“麦趣尔纯牛奶不合格”情况核查进展的沟通函。该函称,根据公司初步排查,不合格产品系由公司在纯牛奶和调制奶两种品类生产切换过程中未能有效清洗产品罐线的残留调制奶,导致调制奶中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含丙二醇成分)混入纯牛奶。
麦趣尔被罚没7300余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趣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书》显示,以上不合格纯牛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25071.48元,销售金额为4924542.68元,剩余不合格纯牛奶产品8413件。案发期间,当事人退赔金额4564387.80元,剩余金额360154.8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360154.88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000.72元。另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8642.62元;主要负责人乳业工厂厂长处罚款203792.81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温生产车间主任处罚款328757.04元;直接责任人员配料员处罚款276634元。
麦趣尔称相关停产已结束
麦趣尔在22日晚间的公告中表示,公司现全部整改完毕,相关停产已经结束,逐步恢复纯牛奶生产,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
公开资料显示,麦趣尔主营业务为乳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及烘焙食品的连锁经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2023年成功上市。财报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1.46亿元;实现净利润1845.75万元。(据《北京青年报》)
1、先看最新的麦趣尔被罚7000多万的案例,具体来说,是浙江省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第4期食品抽检中发现,2个批次的麦趣尔纯牛奶中添加了一种叫「丙二醇」的添加剂。而这种添加剂是不允许被加到牛奶中的。
「丙二醇」其实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1]。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我国,它被批准用于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卖皮)和糕点,被允许用于香料,还被允许用于啤酒的加工和提取。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是3g/kg。是此次检测出牛奶中含量的10倍。
如果你以前买了这次新闻中的牛奶给自己或者给孩子喝,并不需要马上恐慌甚至自责,日常喝奶的量摄入的丙二醇并不会超过身体的承受能力,除非之后新闻爆出更严重的问题,至少目前你还不需要害怕或者难过。
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安心,很多消费者一看“喝了不会死”,就会瞬间从怕得要死,变得无所谓。似乎只要不是毒药,就代表自己没花错钱。而实际上,“为什么会有丙二醇”这个问题,要比“丙二醇会不会中毒”更令人细思恐极。丙二醇虽然并不是值得恐惧的添加剂,但它也不是能用在牛奶中的添加剂,更何况“纯牛奶”产品中是不能添加任何添加剂的,只能是生牛奶(少量会使用奶粉),而麦趣尔的这款产品配料表中只有“生牛乳”。
所以牛奶中含有丙二醇,本身就是应予处罚的违规行为。但牛奶中的丙二醇是怎么来的呢?
丙二醇不会从天上掉进奶里,所以不是原材料带来的,就是生产过程中混入的,一般来说会有以下几个可能性:
1,生产流水线和其他含丙二醇的产品共用,导致有残留混入;
2,因为生产事故导致丙二醇混入;
3,因为奶牛吃了含有丙二醇的饲料;
4,人为添加。
前3种都有可能发生,但代入到此次事件中:
如果抽检数据无误,那麦趣尔的2批次牛奶,都含有0.32克/千克的丙二醇,这个量虽然不至于中毒,但也并不低,而且2个不同批次中的含量几乎一样。
应该是,厂家有目的性的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丙二醇作为香精,为了所谓的“香”和“浓。
因此麦趣尔被罚7000多万并不冤枉,只是它一年的利润才1800多万,这一下就罚了它将近4年的利润,受苦的还是新疆的奶农和麦趣尔厂家的职工。
案例二、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赵某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坚果味威化饼干与巧克力味威化饼干,上述产品配料均标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可可粉、鸡蛋粉、大豆磷脂、食用盐、碳酸氢钠、食用香料、氧化铁红。后经朋友告知,按照相关规定,“氧化铁红”只能添加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并不能应用于焙烤食品及饼干产品。赵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主张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威化饼干,不允许直接加入“氧化铁红”。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审查义务,而该问题通过商品外观即可判断,故法院认定某超市销售的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范围及用量的规定,超过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范围或者用量的均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实践中,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其对商品的质量、供应、运输等信息均应当也更容易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也有可能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造成严重后果可涉刑
案情回顾
张某经营一家早餐店铺,油炸食品颇受好评,但是有一天顾客食用后产生不适,遂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生产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经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737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100mg/kg),铝的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张某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年。
法官释法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均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守食品安全,必须“严”字当头,从各个环节把好食品安全关。那么,都有哪些主体要承担食品安全“把关人”的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生产者和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出借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食品检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食品认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网络主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作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方,一定要把好食品安全关,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合格合规的产品,经营者也要认真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而作为消费者,如果在就餐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留存好证据,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案例二、三来源:朝阳法院)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下载地址如下:
https://sppt.cfsa.net.cn:8086/db?type=2&guid=e13798c0-f243-4acb-b541-c4e543349be5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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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行业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且极为重要的行业,食品行业的入行门槛不高,虽然审核、资料较为麻烦,但这并不会成为进入这个行业的阻碍。很多人都想要知道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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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网上申请,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学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
4.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方位图(店内定位截图);
5.食品经营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① 按照店内实际摆放画电子版简图,
② 餐饮必须要有消毒设备设施和清洗池;食品销售区域划分(例:预包装食品区、保健食品区等)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网上自行下载);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
注意:
1.申请网址:http://49.119.98.78: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
2.申请书中食品销售经营者若选择批发兼零售,必须要有仓库并填写仓库地址和面积。
3.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同一个人只上传一个人的身份证,若是不同的两个人,要分别上传两个人的身份证。
4.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要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书中食品安全设备设施登记表中的设备设施要与上传的布局图一致。
6.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中(请填写添加每一项制度名称: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规章制度,编号也要写,例:01、02等)。
7.若本人申请,申请书中无需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非本人申请的必须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
8.填写法人信息时请添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别人)。
9.请勿上传纸质版的申请书。填写个人信息及上传资料后,点击打印预览申请书自动生成,点击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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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1、打开浏览器输入此网址进入以下界面,新用户请注册自己的账号密码。
(http://49.119.98.78: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
① 进入页面点击用户注册
②请填写新用户注册信息,最后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
③ 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显示此页面二维码(扫码认证),打开微信扫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点击:④我要办事 ⑤全部事项 ⑥食品经营许可
⑦点击执照验证,微信扫一扫正式进入办理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自己的信息
网店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哪些经营者
1、网店(网上销售食品、餐饮外卖等,这是这几年最重要的一个食品销售渠道,所以放在第一的位置);
2、食品店、超市、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自动食品售货等;
3、食品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4、现制现售(主要针对手工食品)。
常见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分类
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4、其它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含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5、自制饮品制售
普通饮品
生鲜乳及制品
自酿啤
很多从事餐饮行业的老板都是知道,只要是经营食品相关的行业都是需要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过其中还有一个证件也会是需要办理的,如果仅仅是做预包装食品的话,就只需要备案就可以,那么预包装食品许可证该怎么备案呢?
预包装食品许可证怎么备案
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备案的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是注册公司;
2、公司名称核准后,准备工商申请资料:
(1)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拿到营业执照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预包装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材料:
1,首先是注册公司,第一步是公司查名
2,公司名称核准后,准备工商申请资料
3,向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约2周内会拿到营业执照
4,拿到营业执照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如下:
1、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
3、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准许,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
食品经营就是食品销售的意思,主要是销售食品成品和半成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指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许可证的一个类别之一,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咨询】
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当事人仍在经营,能否直接对当事人按无证经营定性查处?
【参考意见】
这也是个争议已久的问题。
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对这类情形应直接按无证经营定性查处,理由主要为:在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前的有关部门规章中都有过对这类情形直接按无证经营定性查处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后食药总局的配套规章中虽然对此没有了明确规定,但从法律适用的延续性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严”字当头的立法宗旨看,新《食品安全法》没有理由减轻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认为原有关部门规章中的规定精神应延续执行。
延期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一式一份、盖章、必选)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1.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2.如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申请时交回原件)
3、营业执照(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2.一式一份、盖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1.港澳台需提交回乡证或身份证;外籍人士需提交护照。如有变更需提供新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一式一份、盖章、必选)
5、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图(1.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的尺寸及总面积,除食品销售及≤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2.一式一份、盖章、必选)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1.食品处理场所的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除食品销售及≤50平方米小餐饮推荐电脑出图外,其余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2.一式一份、盖章、必选)
7、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任职变更情况说明(一式一份、盖章)
需要注意的事,食品如何过期了还在从事经营活动,会被罚款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近期有很多老板会打电话来向我们咨询食品证怎么办理
什么是食品经营许可证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哪些项目?
需要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经营项目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经营主体业态,可分为以下三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
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 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4.其它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
1、热食类食品制售2、冷食类食品制售3、生食类食品制售4、糕点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5、自制饮品制售•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6、其他类食品制售
单位食堂
1、学校食堂2、托幼机构食3、建筑工地食堂4、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5、养老机构食堂6、其他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6、其它材料
7、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和大家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国家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类)需要什么条件,提交哪些材料。今天,税盈财税就给大家捋捋清楚。
一、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确保场所无毒无害无污染;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措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应该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那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办理流程
1、提交办理申请(可以到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在网上提交);
2、提交材料。材料受理之后,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领证。
现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把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都统一归类成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由之前的前置审批改为了后置审批,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证资质
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获食品、药品、价格、广告、消费者权益等领域违法案件1413起,罚没款11370.96万元。3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12起典型案例。 食品类——案例1: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大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境外购入食品原料,将进口食品自行分装销售,经认定货值金额共计777.9811万元,违法所得69.4980万元。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9.4980万元、并处罚款10113.7543万元,罚没款共计10183.25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不符合标准天然矿泉水案 2023年7月14日,大连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151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罚没款共计5.015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3: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3年7月,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顺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碳烤鱿鱼丝,其中的烤制工艺为电烤加工而非碳烤加工工艺,该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碳烤鱿鱼丝”作为食品标签,系当事人为增加其产品特色、博取消费者喜爱而虚假标注。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333万元、并处罚款5.55万元,罚没款共计5.5833万元的处罚。药品——案例4: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药品“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经抽样检验,ph值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102支、没收违法所得0.2058 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共计10.20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案例5: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试剂案 2023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对大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阴道炎联合测试剂盒(干化学酶法)”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试剂。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化妆品——案例6: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2023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化妆品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0487万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51款759盒(瓶)、并处罚款16.1461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案例7: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产品案 2023年9月11日,大连某公司被查出销售了鞍山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无水乙醇”化学试剂,货值金额0.078万元,违法所得0.0255万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55万元、罚款5万元,罚没款共计5.0255万元的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案例8: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2023年7月1日,甘井子区某商店被查出存在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同时还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酒品47瓶、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9: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大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a,但在其公司宣传的广告、加盟店装潢、包装袋上均擅自改变原注册商标,其文字部分字体以及图形部分均与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b近似,造成混淆。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同一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广告——案例10:发布含说明有效率内容医疗广告案 大连某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其官网发布“诱导缓解率大于95%”“无病生存率大于90%”“完全缓解率达80%”等含说明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案例11: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案 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公示收费标准与《关于印发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4〕28号)规定的“医院停车场小车每半小时1元/辆,中车每半小时2元/辆,大车每半小时3元/辆,每增加半小时,小车1元,中车2元,大车3元,所有车型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辆”的收费标准不符。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停放时间及收费明细,计算出当事人与按照政府定价应收费的差额为3.5943万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5943万元。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5943万元、并处罚款7.1886万元,罚没款共计10.7829万元的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案例12:水产店欺诈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2023年1月20日上午,消费者在大连某市场海鲜摊位购买帝王蟹、波士顿龙虾、鲍鱼等5种海鲜产品,其中4种产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经查:一是消费者在水产经营店购买5种海鲜产品应当收取消费者货款金额为1.4754万元,实际收取价款为1.86万元,欺诈金额为0.3846万元;二是经检验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三是该摊位存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36万元、罚款4.9355万元,罚没款共计5.4091万元的行政处罚。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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