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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3

【导语】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16篇)

【第1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

总所周知,从事餐饮行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很多场所都需要办理许可证,例如大中小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小吃店、食品专卖店、食品自动售货、用餐配送单位、餐饮企业连锁、餐饮管理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学校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及负责人的身份

3、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以及设施设备等示意图

5、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健康证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材料

8、食品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许可证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多,所耗费的时间也长,想要节省时间快速开业,可以找惠万嘉财税,将材料交给他,然后只需静待佳音,这就是最快速的办理许可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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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

自动售货机作为新型零售设备,因其方便快捷而备受群众青睐,但你是否知道,自动售货机也需“持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属于销售终端设备,相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法条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专门开展针对辖区内自动售货机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就自动售货机是否持证经营、食品来源渠道是否正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监督。

经实地走访调查,龙湖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部分公园、住宅小区、高铁站内的自动售货机未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日常监管缺失,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问题后,龙湖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磋商函,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自动售货机不规范销售行为进行整治,同时要以点带面对全区范围内自动售货机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全部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及时消除新零售领域食品安全隐患,填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龙湖区检察院磋商函后,立即组织对辖区自动售货机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摸查辖区自动售货机经营情况,责令违规商户落实整改。阶段来共清理规范辖区内自动售货机44台,实现自动售货机“亮证亮照”经营。

此次监督活动是龙湖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以有力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接下来,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来源:龙湖检察

【第4篇】广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全国各地最新行政许可信息汇总!!!

01 上海:

02 上海:

03 广东:

04 广东:

05 广东:

06 广东:

07 广东:

08 广东:

09 广东:

10 广东:

11 广东:

12 广东:

13 浙江温州:

14 浙江舟山:

15 浙江台州:

16 浙江台州:

17 福建泉州:

18 福建泉州:

19 江苏南京:

20 江苏南京:

21 江苏盐城:

22 江苏盐城:

23 河南鹤壁:

24 河南安阳:

25 山东青岛:

26 山东聊城:

27 贵州:

28 贵州:

29 贵州安顺:

信息来源:

【第5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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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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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市场监管

【第6篇】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

ac6040214-2022-001

文 号

沪市监食经20210663号

产生日期

2022-01-10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做好本市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扎实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

(一)备案办理方式。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备案实行“多证合一”,同时线下窗口、“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也可进行备案受理、变更、注销。

(二)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经营者可以通过“一窗通”中的“多证合一”界面登录“仅限预包装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采集相关信息,填报仓库、设备、食品安全人员等信息。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由系统自动获取。完成信息采集后,备案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平台,审批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完成备案。

(三)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备案。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等的企业,可以在线下窗口或通过“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完成备案申请。各单位收取经营者提交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后当场完成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可通过窗口获取,也可在“一网通办”网站相关栏目下载。

(四)备案信息更新。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在备案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后原备案号不变。经营者将填写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一同提交窗口进行备案变更。

(五)备案信息注销。经营者终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应当督促经营者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2)办理备案注销。

(六)备案信息查询。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提供备案编号查询服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以“yb”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部分编号规则详见附件3。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短信将备案号发送给申请人。

(七)其他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已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办理备案。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再符合备案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原备案自动失效。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按照一般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好各项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备案内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符合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消费提示标注等管理要求。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举报违规经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如后续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则依照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31日

【第7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7月下旬,记者从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其中,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因无资质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5000元罚款;庐阳区又驰餐饮店也因在网上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记者注意到,在池州一论坛上,也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拍黄瓜”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5000元。

“拍黄瓜”为何会被处罚5000元?餐饮店要想制作凉菜销售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哪些手续?7月27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合肥市场:多个餐馆因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5千元

今年2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曾关注合肥市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无资质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的事情。经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明,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凉菜,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售卖凉拌黄瓜被处罚的事例不只这一起,记者注意到,2023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下发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现场进行凉菜制售,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销售的凉菜有:“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池州店家反映:“拍黄瓜”做凉菜被罚款5千元

近期,在池州一论坛上,也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拍黄瓜”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5000元。“我在九华山山下开了一家小饭店,一间门面太小,没办法做起了外卖,谁知道开业一个多月就被举报‘拍黄瓜’。”据该饭店负责人称,该店因此事被举报后被青阳市场监督局处以警告,但此后举报人继续向池州市场监督局举报,青阳县市场监督局依法对该店处以罚款5000元。该负责人怀疑自己遇到“职业打假人”,并称希望各位同行要注意,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并表示一个小饭店拍个黄瓜被罚5000元很心疼。

事情真相究竟是什么样的?7月27日,记者从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看到,2023年9月16日,该局收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该局依法重新办理一投诉举报人对青阳县临前镇大厨小炉餐馆违规经营“拍黄瓜”的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举报人作出答复。当日,该局依法对此餐馆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该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拍黄瓜”经营,货值金额为15元。鉴于该餐馆在案发后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该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执法部门:无法认定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

饭店里“拍黄瓜”为何被罚款5000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辗转找到负责此次案件的喻姓执法人员。虽然时间过去比较久,但该执法人员对这件事印象比较深刻。“我记得当事人是九华山山下的一个饭店,举报人是来九华山旅游,在居住的酒店内点了外卖。”喻姓执法人员回忆,当时举报人称自己吃了不干净的饮食肚子不舒服,矛盾焦点就指向制作的黄瓜凉菜。“我们调查发现这个店是没有冷食许可。”据其介绍,接到举报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店做出了警告的处罚,但是举报人继续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还为此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当时就怎么处罚进行了充分讨论,因为这个情况(无许可制作凉菜)也不是一家、两家。”

最终,执法人员经过综合调查发现,举报人的消费事实已发生,下单支付、送货、使用全程都有证据证明,另外消费者表示吃完之后身体很不舒服,所以最终决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涉事餐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该工作执法人员介绍,事发时当事人也提出举报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疑问。“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该执法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举报人在本区域内连续投诉多家商户,或者对某一个商户有不同类型的投诉,并且要求额外诉求,执法人员就会综合考量是不是恶意投诉。但如果是单次的投诉就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恶意。该执法人员表示,此件投诉事件,并未发现举报者有恶意举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监管部门:餐饮店制售凉菜需要办理冷食类许可

饭店里若制售凉菜需要办什么证件?都有哪些要求?7月27日下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处处长戴芙蓉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申请经营项目,若制售凉菜需要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很多规模较小的餐饮店一开始在申请许可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在经营项目内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戴芙蓉介绍,餐饮店内制售凉菜是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戴芙蓉表示,若一开始餐饮企业没有增加该项目,可以在制售凉菜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原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就在哪提交变更申请。”戴芙蓉告诉记者,食品经营许可是分级管理的,如3000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型餐饮、高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在市级监管部门办证,餐饮服务者可以去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去申请变更。除了这4大类以外的餐饮服务者可以在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比如说经营者在合肥市庐阳区,可以从皖事通app搜索政务服务,然后把申请提交到庐阳区市场监管部门。”

实际现状:小餐饮店往往达不到冷食类许可验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完申请后,还要由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收,验收通过才允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经营项目。“实际上现实中很多小型餐饮店往往达不到验收标准。”戴芙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型餐饮店经营许可范围没有冷食类经营项目的情况,可能因为验收环节达不到验收标准。比如,冷食类制售一般要求要有一个不低于5平方米用于凉菜制作“专间”,还要具备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设施,专间内要有独立的空调,要有空气消毒设备等。

为什么冷食类制售要求条件相对较多呢?对此,戴芙蓉表示,因为冷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容易滋生微生物,所以加工的过程控制要求很严。为防止被微生物污染,要求要有专间制作等尽可能减少环境造成污染。“冷食跟热食不同,热食有加热的过程,在煮沸以后或者是炒制炒熟过程中,可以一定程度上预防微生物生长繁殖。”

消费提醒:高温天气外卖应谨慎选择生冷食品

此外,戴芙蓉告诉记者,在日常餐饮安全监管中,他们也会遇到很多规模较小餐饮店因不知情等原因出现无冷食制售许可制作凉菜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处理原则,比如首次发现在店内无许可销售黄瓜凉菜,我们会警告并责令改正。”戴芙蓉表示,因为相对于荤菜,素菜的风险又低一点,面对实体店出现类似于销售黄瓜凉菜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会在首次警告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整改,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于5000元左右的罚款。

不过,戴芙蓉也强调,若是餐饮店在无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外卖平台销售凉菜则不适用于柔性处理原则。因为外卖销售凉菜在运输过程中风险更大,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需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处罚。

戴芙蓉提醒广大餐饮服务者,若想制售凉菜需提前申请办理冷食类经营许可。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随着季节变化,温度升高,网络餐饮外卖风险加大,应谨慎选择生冷食品,尽量不选择凉菜、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品种。签收后请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在常温下存放,防止食物储存不当发生腐败变质。同时注意留存好订餐截图、消费记录等相关凭证,养成良好消费习惯,如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周镕健 王诗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来源:大皖客户端

【第8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近几年来,电商企业发展迅速,很快在互联网领域占领一席之地,带动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惊人的业绩,这些电商平台也为创业者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岗位,甚至引领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

创业者可以不用离开家人家乡,还能带动家乡共同发展,开网店、做短视频就成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售卖家乡特产,制作自家小零食,如果运营得当,既能获得不小的收益,还能陪在家人身边,收益和家庭两不耽误。今天小编就来讲讲要开一家食品网店怎么办理经营许可证。

现在的网络交易平台都是需要实名认证的,经营店铺都必须上传店铺的相关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那么食品网店需要上传的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冷藏类食品以及婴幼儿乳制品这几类。还有些地区也加入了酒类商品和保健品划分进了食品经营里面。其中包装食品就是我们平时吃的辣条、薯片等这些零食,这在里面是最简单的一类包装食品。

首先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第一必须有干净整洁的食品制作售卖的场所,远离有害、有毒场所和其他的污染源;第二要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和卫生设施;第三应具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监控人员和服务人员,店铺要有专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四具有合理的制作过程以及流程,避免与有毒物品接触,防止食物中毒;最后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在我们实际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要有实际的商用场地,有类似于超市的货架和商品安置,这种地址就可以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有这几个阶段,首先进行名称审核,申请企业的名称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称标准,比如不能与知名企业混淆、不能带有宗教色彩、不能与知名企业重名等等。这些都通过以后要向工商局递交《企业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等待审核。

经过3-5个工作日后,大概就可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了,这就意味着我们通过了第一个步骤名称审核,之后需要去食药局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的一系列申请材料,等待受理审批,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若是材料不符合或是缺失都是要进行补缴重新受理的,为避免过后麻烦浪费时间,申请人一定要提前看好,准备齐全。

核查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食药局就会给出是否申请成功的通知,如果材料齐全没有错误,审核通过的话,就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上食品经营许可证,解决了地址问题之后其实就很好办了,可以去组一个商业场地,但是一般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可能会出现场地无法继续租用的情况,后期的工作可能会遇到麻烦,大家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之后,仔细考虑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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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散装食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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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与我们的身体健康是紧密相关的,所以一般来说电商平台对商家食品入驻的资质要求就会严格一些,抖音小店也是一样的,对于其它的普通类目需要上传营业执照,但是食品除了基本的营业执照外,还必须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是开店的基本要求。

除了开店需要这些资质外,在上传商品的时候还需要sc认证跟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上是针对食品类目所需要的基本的资质,那么如果要开通抖音小店具体需要哪些详细的资质呢?

1、主体资质。

开抖音小店如果是企业店铺那么就需要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对公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等;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就需要有有效二代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

2、品牌资质

如果你是企业店铺那么就需要上传商标证书,可以是自有品牌,也可以是他人授权的品牌,如果是他人授权,就需要有授权书。

3、商品资质

有些商品入驻是需要提供相关的商品资质的,比如像服饰内衣就需要提供第三方认证的质检证书,售卖食品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个人家清、家用电器、3c数码、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等类目产品都需要相关的商品资质的。

不同的类目需要的资质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如果你想要入驻抖音小店,不知道需要哪些资质,也是可以去抖音小店入驻后台查看的,上面有详细的指引。

【第11篇】网店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京东自营店是京东商城里面的一种店铺类型,京东自营店占据京东最高的流量、广告位,而京东方面对这类自营店铺的扶持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而京东自营店铺不仅仅是在流量这些方面有京东的扶持,硬件方面,也是独树一帜。京东自营店大部分产品都是走的京仓京配,就是厂家会把产品运送到京东全国的八大仓,京东再分配到各个省份、地区的中小型仓库,消费者下单之后,会通过京东快递送货上门。基本能做到全国大部分地区次日达的速度,所以很多消费者买东西,都喜欢在京东自营店买,毕竟,谁能拒绝头天买的快递,最迟第二天就可以收到呢? 所以京东自营店怎么样才能入驻进去了?毕竟京东对于入驻的自营商家的审核要求还是非常严格的,基本都是邀约制入驻。 普通商家入驻要么就是找不到入驻窗口,要不就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驳回了。 这里建议找专业的代入驻机构,毕竟他们有专门的入驻渠道,知道应该怎么样规避被驳回的风险。 这里用食品举例 需要用的基础资料: ①营业执照:要求是注册时间满2年,注册资金100w。 ②一般纳税人:这是必须要有的 ③商标: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品牌方授权的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品牌授权;自有品牌不用 做食品的话,必须要的行业资质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找人代工的话,还需要《委托加工协议》。 以及其他一些侧面辅助材料 了解更多资讯,可以联系小编。

【第12篇】查询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证件,是个体经营户和公司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办理的证件,因此如果你是从事这一行业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你的证件不慎丢失,第一时间就要选择遗失登报公示,避免后续纠纷,1.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补办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证明,申请书的单位名称需要和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名称一致,书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公章;2.需要进行登报公告:根据要求在相关网站或者主流媒体平台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公告;3.等待相关单位受理,审查通过之后,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流程。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说起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流程,我也是想起一件事,我朋友在水果市场开了个店铺,平时也是去批发市场进货,所以也就有个批发许可证与证,如果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遗失了,后果可能就是店铺被强行关闭,出现一系列的罚单,这可就要倒血霉了。这么一看,证件丢失时隐私数据是存在极大隐患的,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证件遗失问题呢?批发许可证遗失登报去哪里办?重点来啦!批发许可证一定要登报,登报后不仅仅可以保护信息安全,也可以实现他人盗用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免责!

【第13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一、必须先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即可)(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1、办理地点:注册地址所属工商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

2、需要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地址租房合同,房产证(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则只需房产证不需要租房合同),注册地址如果是住宅还需要获得所属社区的批准证明(证明上需要有前后左右四户邻居的签名同意),注册地址如果是商用则不需要

3、办理耗时:资料齐全当天可取证

4、费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免费(但是拿证的时候会被搭车要求“自愿”加入个体经济协会并交纳年费120元,有种的可以不交)

第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现在统一更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1、提交一套和注册营业执照相同的资料

2、办理健康证(至少办理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的),到所属区疾病控制中心指定医院(五华区疾控中心指定医院在建设路百汇商场对面)体检,体检收费70元,需要抽血,x光。体检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到区疾控中心取证

3、到指定培训学校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实际情况不培训只交费270元),交费后获取收据一张。

4、带齐前三项的资料、健康证、缴费收据再加一张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到食药监局(一般和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分局在同一地点办公),填写一张登记申请书(从事网络销售的需要提交店铺截图和网络),然后回家等待。大概二十天到一个月,食药监局会派人上门现场勘查。勘查通过后一周之内可以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办理流程全部耗时约一个月

【第14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换地址

有人问:我想通过网络销售茶叶,没有实体经营,只有租的一间房子和10台电脑,有个8平米的小仓库。因为要和快递签货到付款的合同,快递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像我这种情况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无实体经营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23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章等事项。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2、办理银行基本户。

3、记账报税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缴纳社保,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5、申请税控及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6、企业年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食品流通许可证

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第15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说起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这是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资质证书。那么大家只知道食品经营许可证,你们知道此证还要分类吗?知道要分几个类别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分好多个类别的,咱们先说一下比较常见的,就是预包装类的食品证,这个类别要求不高,相关的人员以及场地符合规定就好了,但是如果是冷冻冷藏类的,熟食卤味的,就需要有设备了,场地面积要求也会增加,而且还需要冰柜等设备。

2、另外就是比较特殊类的食品证了,注册公司时主要就是保健品类和母婴用品这两种类别,这两种类别对于场地和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不管是对于人员还是设备,所以办理的时候就会很复杂,相应的费用就会增加。

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许可证:速冻肉制品、速冻蔬菜制品、雪糕、冰棍等;

2、牛羊肉食品经营许可证:生猪肉销售,牛羊肉销售;

3、乳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乳制品进货、运输、储存、销售、退市等全过程;

4、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5、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杀菌、更衣室、盥洗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篇】上海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打开一网通办,鼠标点几下,一张授权委托就好了,公章不在身边也能轻松处理日常工作,真是太方便了!”刚从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完事的李先生提起杨浦区政务服务新推出的“授权代办”功能服务,激动表示很方便。

近几年,杨浦区“一网通办”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效,优化市民办事的服务体验,在政务服务“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提能效、优体验”的要求上,不断摸索、锐意创新,增强办事效率,提升沟通效率,获得了广大杨浦企业群众的一致好评。

“线上授权,线下办理”。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改造,实现事项的“统一授权”应用,简化了授权流程,降低了潜在风险,提升了业务效率,增加了便捷性,用户体验感大幅提升。

目前杨浦区“一网通办”已经上线24个事项的授权代办,具体事项及情形如下:

序号

部门

授权方式

事项名称

具体情形

1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法人授权个人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新办

2

法人授权个人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标注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标注

3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人授权个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认定

4

法人授权个人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新办

5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法人授权个人

对户外非广告设施(非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

新办、依申请变更

6

法人授权个人

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

新办

7

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法人授权个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授权个人

劳务派遣许可

依申请变更

9

区生态环境局

法人授权个人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0

法人授权个人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新办

11

法人授权个人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新办

1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授权个人

食品经营许可

延续

13

法人授权个人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办

新办

14

法人授权个人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

延续

15

法人授权个人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变更

16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授权个人

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审查

17

法人授权个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办

18

区文化和旅游局

法人授权个人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游艺娱乐场所)

新办

19

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法人授权个人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新办

20

法人授权个人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延续

21

法人授权个人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变更地址

22

法人授权个人

出版物网上发行的备案

出版物网上发行的备案

23

法人授权个人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

延续

24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授权个人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符合区级审批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

为了让大家更便捷地用上新功能,小编已将详细的流程整理出来,大家快快收藏起来吧↓↓↓

1、企业法人登录一网通办企业空间,找到“授权代办”入口;

2、在授权记录中,您点击新增授权,即可进入授权代办服务;

3、在新增授权中,您选择要授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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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一网通办”将持续聚焦市民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应用场景,提升用户体验,努力打造市民可信赖、可依赖的政务服务平台。

2022-11-18 12:15

来源:上海杨浦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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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食品经营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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