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第一步,准备所需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补充说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1.相关部门受理之后,会在二十日之内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2.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五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3.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局会告知所缺材料,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即可再次申请。
第三步,资料、现场审核和审批
1.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市场监管局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步,领证
1.市场监管局审批通过之后,会在十日之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单位在查询审批通过之后,或者接到审批结果通知之后,即可到发证窗口领证。
3.对于通知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可以在内部整改之后,重新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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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https://www.91kaiye.cn/spjy/
开餐饮店的小伙伴看过来!!!
今天要来给大家分享的是如何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快点来看看吧!
在我国,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都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地一证的原则,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就只能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一证多用。
但是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我们需要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才可以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哦,不然是不能办理的。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但是现在我们通常使用到的是预包装食品类和餐饮流通类的,所以目前大部分都是这两种形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所需资料有: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当你有任何经营上的变动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去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哦!
民以食为天,无论是街头巷尾还是大型超市,各种食品总能第一时间吸引大家的视线和味蕾。食品也成为我们最常购买的商品。手作蛋糕、小吃、奶茶······食品已经成为了很多人创业的首选,那么要怎样才能注册一家食品公司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
第1步取得相关营业执照
第2步办理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3步提交相关资料
第4步现场考察与决定
第5步许可证的颁布与送达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申请以下产品为经营范围: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d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原件;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上海食品许可证新办申请条件
• 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7.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即“新办申请条件的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近现在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都是需要实名认证的,经营店铺都必须上传店铺的相关资质证几年来来,电商企业发展迅速,很快在互联网领域占领一席之地,带动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惊人的业绩,这些电商平台也为创业者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岗位,甚至引领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
很多的创业者放不下家乡,不想离开家人,想带动家乡共同发展,开网店,做短视频就成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售卖家乡特产,制作自家小零食,如果运营得当,既能获得不小的收益,还能陪在家人身边,不用和妻子孩子分离,收益和家庭两不耽误。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要开一家食品网点怎么办理经营许可证,有哪些步骤呢?
明和经营许可证,那么食品网店需要上传的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冷藏类食品以及婴幼儿乳制品这几类。还有些地区也加入了酒类商品和保健品划分进了食品经营里面。其中包装食品就是我们平时吃的辣条、薯片、等这些零食,这在里面是最简单的一类包装食品。
首先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第一必须有干净整洁的食品制作售卖的场所,远离有害、有毒场所和其他的污染源;第二要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和卫生设施;第三应具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监控人员和服务人员,店铺要有专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四具有合理的制作过程以及流程,避免与有毒物品接触,防止食物中毒;最后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在我们实际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要有实际的商用场地,有类似于超市的货架和商品安置,这种地址就可以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有这几个阶段,首先进行名称审核,申请企业的名称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称标准,比如不能与知名企业混淆、不能带有宗教色彩、不能与知名企业重名等等。这些都通过以后要向工商局递交《企业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等待审核。
经过3-5个工作日后,大概就可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了,这就意味着我们通过了第一个步骤名称审核,之后需要去食药局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的一系列申请材料,等待受理审批,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若是材料不符合或是缺失都是要进行补缴重新受理的,为避免过后麻烦浪费时间,申请人一定要提前看好,准备齐全。
核查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食药局就会给出是否申请成功的通知,如果材料齐全没有错误,审核通过的话,就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上食品经营许可证,解决了地址问题之后其实就很好办了,可以去租一个商业场地,但是一般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可能会出现场地无法继续租用的情况,后期的工作可能会遇到麻烦,大家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之后,仔细考虑再做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的讲解的办理流程,如果不符合办理情况,没有场地经营的话,可以联系小编代办理,3-5天出来,现在政策基本开放,无地址也可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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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延期呢?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人们和国家所重点关注的,因而对从事餐饮食品行业的企业的要求会比较高,凡涉及到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然而这些企业可能会忽略这件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是4年,当证件快过期了,应该如何办理延期呢?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延期需要的资料:1、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书(2份)。2、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领表。2、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监督员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核。4、审定合格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餐饮行业的企业,应该要按照规定去办理卫生许可证及按时办理延期,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订餐的时候也要着重注意该店是否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一定要为自己的身体健康着想。
你怎么能在卫生法案延期后过?粮食安全一直是众多问题的核心,国家对粮食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也有严格的要求。生产食品的企业和生产食品的人事先必须得到食品批准。然而,这些企业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怎样要求四年的卫生许可,因为现在已经过期?
您需要一。2. 此执照的复印件和原件3. 证书复印件4.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专业训练报告
更换贵宾医院执照需要以下程序:(1)2. 申请食品许可和相关材料的更新其中3名警卫将亲自前往并检查4在10个工作日内,配用一次卫生许可。
食品行业的企业应遵守卫生规定,及时提高卫生准确率,并建议广泛的消费者在上网时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无论是经营卫生还是拥有运营执照。
“这是办理好的经营许可证,请您收好。”11月15日,万宁市礼纪镇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辖区万宁礼纪哦了餐饮服务俱乐部发放了镇级办理的第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了该行政许可事项从市审批局到镇级层面的完美承接,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行政效能。
来自上海的张先生经过提交资料、网上办理、现场核查等一系列流程后,不到两个小时就领到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了“一次申领,一次承诺,一次办结”,让办事就在家门口,再也不用到市区来回跑,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张先生激动地说:“我们是上海过来的,刚来就感受到万宁这边基层公职人员这么周到贴心的服务,很感动!”
据了解,为实现赋权事项有序平稳过渡,礼纪镇组织窗口受理人员到市资规局、市社保局、市审批局、市农机局等市直赋权单位进行“传、帮、带”跟班学习,做到跟班人员学深学透、全面掌握赋权内容,确保赋权乡镇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办得好。
从2023年12月开始,礼纪镇以能力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陆续办理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多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共计40项。截至11月10日,礼纪镇行政许可事项办件量103件,公共服务事项办件量5593件。
礼纪镇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配备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精准掌握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及现场核查等工作内容,强化对个体经营者服务指导,严格许可程序和许可标准,完善办事流程和提高服务能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通讯员:曹博杰
有人问:我想通过网络销售茶叶,没有实体经营,只有租的一间房子和10台电脑,有个8平米的小仓库。因为要和快递签货到付款的合同,快递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像我这种情况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无实体经营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23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章等事项。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2、办理银行基本户。
3、记账报税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缴纳社保,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5、申请税控及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6、企业年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食品流通许可证
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郑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网上申请流程
1、打开河南政务服务网并登录,点击切换地区/部门,选择公司所在地(以航空港区为例),点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入;
2、找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提交资料办理即可。
郑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网上申请流程按照上边步骤才做即可,所需资料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 施布局(销售类例子,餐饮类例子)、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等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应当提 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经营流程等材料。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1.其他材料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下食品经营许可是什么,食品经营许可是指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合法主体,经审查批准后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凭证,食品经营许有效期为5年。上海从去年开始,已经从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成了预包装食品备案制了,在官网上查到具体信息,效果是一样的。
上海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
9.自制饮品制售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什么样的行业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什么样的行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都是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办理,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实体门店食品销售的、单位食堂、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类销售者、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等。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实名制电话及邮箱。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的健康证(d类)原件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加盖房屋权利人公章)、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监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电话及邮箱。5、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比例。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文件及身份证原件。
更多办理问题咨询我们公众号:上海创业兔!
相信有不少的小餐饮店老板在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时候,被工作人员告知未达到办理条件,不允许其办理。这时候小餐饮经营者就陷入了迷茫,这可怎么办呢?那就告诉大家,小餐饮经营者可以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什么是小餐饮登记证?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或在有形的市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且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如小餐馆、小吃店及小作坊等。小餐饮选址应当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环境干净整洁;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污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广西食药监管理局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正式将“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而在《条例》中对于小餐饮经营者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餐饮经营者者,不能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便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药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餐饮经营者,将被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从事小餐饮经营的经营者一定要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依法依规经营。
如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手续简单便捷,但并不是所有的小餐饮都能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现将办理所需材料整理如下:
1、《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小餐饮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3、餐饮经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5、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一品财税温馨提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上要有小餐饮经营者签字,并且要加盖公章,若无公章,则需小餐饮经营者按拇指印。
值得一提的是,若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的是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将不能申请小餐饮登记证。
总而言之,如果你要从事小餐饮行业,记得要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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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7月下旬,记者从合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其中,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因无资质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被处以5000元罚款;庐阳区又驰餐饮店也因在网上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元。记者注意到,在池州一论坛上,也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拍黄瓜”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5000元。
“拍黄瓜”为何会被处罚5000元?餐饮店要想制作凉菜销售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哪些手续?7月27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合肥市场:多个餐馆因销售凉拌黄瓜被罚款5千元
今年2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曾关注合肥市包河区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无资质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的事情。经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明,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凉菜,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售卖凉拌黄瓜被处罚的事例不只这一起,记者注意到,2023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下发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现场进行凉菜制售,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销售的凉菜有:“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池州店家反映:“拍黄瓜”做凉菜被罚款5千元
近期,在池州一论坛上,也有餐饮店老板发帖反映,称自己在店内“拍黄瓜”做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5000元。“我在九华山山下开了一家小饭店,一间门面太小,没办法做起了外卖,谁知道开业一个多月就被举报‘拍黄瓜’。”据该饭店负责人称,该店因此事被举报后被青阳市场监督局处以警告,但此后举报人继续向池州市场监督局举报,青阳县市场监督局依法对该店处以罚款5000元。该负责人怀疑自己遇到“职业打假人”,并称希望各位同行要注意,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并表示一个小饭店拍个黄瓜被罚5000元很心疼。
事情真相究竟是什么样的?7月27日,记者从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看到,2023年9月16日,该局收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该局依法重新办理一投诉举报人对青阳县临前镇大厨小炉餐馆违规经营“拍黄瓜”的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举报人作出答复。当日,该局依法对此餐馆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该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拍黄瓜”经营,货值金额为15元。鉴于该餐馆在案发后积极配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该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执法部门:无法认定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
饭店里“拍黄瓜”为何被罚款5000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辗转找到负责此次案件的喻姓执法人员。虽然时间过去比较久,但该执法人员对这件事印象比较深刻。“我记得当事人是九华山山下的一个饭店,举报人是来九华山旅游,在居住的酒店内点了外卖。”喻姓执法人员回忆,当时举报人称自己吃了不干净的饮食肚子不舒服,矛盾焦点就指向制作的黄瓜凉菜。“我们调查发现这个店是没有冷食许可。”据其介绍,接到举报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店做出了警告的处罚,但是举报人继续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还为此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当时就怎么处罚进行了充分讨论,因为这个情况(无许可制作凉菜)也不是一家、两家。”
最终,执法人员经过综合调查发现,举报人的消费事实已发生,下单支付、送货、使用全程都有证据证明,另外消费者表示吃完之后身体很不舒服,所以最终决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涉事餐馆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该工作执法人员介绍,事发时当事人也提出举报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疑问。“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该执法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举报人在本区域内连续投诉多家商户,或者对某一个商户有不同类型的投诉,并且要求额外诉求,执法人员就会综合考量是不是恶意投诉。但如果是单次的投诉就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恶意。该执法人员表示,此件投诉事件,并未发现举报者有恶意举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监管部门:餐饮店制售凉菜需要办理冷食类许可
饭店里若制售凉菜需要办什么证件?都有哪些要求?7月27日下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处处长戴芙蓉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申请经营项目,若制售凉菜需要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很多规模较小的餐饮店一开始在申请许可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在经营项目内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戴芙蓉介绍,餐饮店内制售凉菜是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戴芙蓉表示,若一开始餐饮企业没有增加该项目,可以在制售凉菜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原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办,就在哪提交变更申请。”戴芙蓉告诉记者,食品经营许可是分级管理的,如3000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型餐饮、高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在市级监管部门办证,餐饮服务者可以去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去申请变更。除了这4大类以外的餐饮服务者可以在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比如说经营者在合肥市庐阳区,可以从皖事通app搜索政务服务,然后把申请提交到庐阳区市场监管部门。”
实际现状:小餐饮店往往达不到冷食类许可验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完申请后,还要由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收,验收通过才允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经营项目。“实际上现实中很多小型餐饮店往往达不到验收标准。”戴芙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型餐饮店经营许可范围没有冷食类经营项目的情况,可能因为验收环节达不到验收标准。比如,冷食类制售一般要求要有一个不低于5平方米用于凉菜制作“专间”,还要具备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的设施,专间内要有独立的空调,要有空气消毒设备等。
为什么冷食类制售要求条件相对较多呢?对此,戴芙蓉表示,因为冷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容易滋生微生物,所以加工的过程控制要求很严。为防止被微生物污染,要求要有专间制作等尽可能减少环境造成污染。“冷食跟热食不同,热食有加热的过程,在煮沸以后或者是炒制炒熟过程中,可以一定程度上预防微生物生长繁殖。”
消费提醒:高温天气外卖应谨慎选择生冷食品
此外,戴芙蓉告诉记者,在日常餐饮安全监管中,他们也会遇到很多规模较小餐饮店因不知情等原因出现无冷食制售许可制作凉菜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处理原则,比如首次发现在店内无许可销售黄瓜凉菜,我们会警告并责令改正。”戴芙蓉表示,因为相对于荤菜,素菜的风险又低一点,面对实体店出现类似于销售黄瓜凉菜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会在首次警告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整改,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于5000元左右的罚款。
不过,戴芙蓉也强调,若是餐饮店在无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外卖平台销售凉菜则不适用于柔性处理原则。因为外卖销售凉菜在运输过程中风险更大,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需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处罚。
戴芙蓉提醒广大餐饮服务者,若想制售凉菜需提前申请办理冷食类经营许可。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随着季节变化,温度升高,网络餐饮外卖风险加大,应谨慎选择生冷食品,尽量不选择凉菜、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品种。签收后请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在常温下存放,防止食物储存不当发生腐败变质。同时注意留存好订餐截图、消费记录等相关凭证,养成良好消费习惯,如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周镕健 王诗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来源:大皖客户端
有网友于6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生产许可证增项的问题,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我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上关于“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的描述为:(1)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0.6/1kv,1.8/3kv,1-5芯,1.5-300mm2;铜、铝导体、金属铠装;(2)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0.6/1kv,1.8/3kv,1-5芯,1.5-300mm2;铜、铝导体、金属铠装、无卤低烟阻燃c类。
现我公司申请增加铝合金导体,在最高电压、最大截面积与绝缘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提供额定电压1kv铝合金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yjlhv-0.6/1kv5×35)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增加导体种类的申请条件?
答: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规定,企业取得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0.6/1kv,1.8/3kv,1-5芯,1.5-300mm2;铜、铝导体、金属铠装以及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0.6/1kv,1.8/3kv,1-5芯,1.5-300mm2;铜、铝导体、金属铠装、无卤低烟阻燃c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增加铝合金导体)时,若最高电压、最大截面积与绝缘方式不变,企业提供额定电压1kv铝合金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yjlhv-0.6/1kv5×35)的型式试验报告符合细则要求。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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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现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普法责任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普法责任清单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法职责
深入学习宣传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普法办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局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督导、落实;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改革任务,组织、指导、推动全局各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全局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重点人群的普法教育;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普法专职人员、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公职律师和内部培训讲师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平台”做好全局的学法教育检查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全局各单位普法经验做法,培育典型,打造品牌。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法责任清单
责任部门
普法内容
普法对象
普法形式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保密法等与办公室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信访人
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综合规划科
统计法等与综合规划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政策法规科
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与政策法规科履职相关的综合性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案件当事人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编写案例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诉讼工作中,通过解说、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释义解读、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财务与审计科
预算法、审计法等与财务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
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科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执法监督科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与执法监督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协调与应急科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与协调应急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牵头组织“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监督管理科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与信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价格法等与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案件当事人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与网络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拍卖法、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广告科
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与广告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周”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委员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周”、“质量月”、“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市场规范管理科
有关市场规范管理、商品交易、农贸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与市场规范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知识产权促进科、知识产权保护科
专利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与知识产权促进科、知识产权保护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权利人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质量发展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与质量发展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质量月”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湿米粉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新版《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等与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科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与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食品经营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与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餐饮安全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与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安全用药月”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5.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与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5. 结合“安全用药月”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023年实施的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5. 结合“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科
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与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者。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标准化科
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与标准化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世界标准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计量科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与计量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世界计量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世界认可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科技与信息化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与科技与信息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
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执法协调办、各执法科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与执法协调办、各执法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案件当事人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2.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质量月”、“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人事科
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与人事科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本机关工作人员
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机关党委
《中国***章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与机关党委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领导干部、本机关工作人员
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市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
监察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与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注册许可分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法规等与注册许可分局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1.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通过窗口展示屏、讲解、编印指南等方式进行普法。
督查室
实施作风效能监督时与督查室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系统工作人员
通过通报情况、现场督察、信访处理调查、制发督察文书等方式进行普法;
抽检监测办公室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与抽检监测办公室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抽样检查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质量月”、“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市个私协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与市个私协会办公室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私协会工作人员和广大个私企业会员中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通过培训、宣讲、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国际商标注册、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专利、国际商标等权利人、质权人
1.对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审核、维权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
在辖区内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宣传
本分局工作人员、辖区内社会公众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1.对分局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质量月”、“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各技术机构
配合市局开展条码、标准、特种设备检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国家标准及抽验等与各技术机构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1.对技术机构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购买学习书籍资料等方式进行普法;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说理式讲解、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4. 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质量月”、“宪法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节点,普及各技术机构履职等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梁秀雯
日前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1月1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情况。《条例》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在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一起来看——
q1
《条例》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a: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总共3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四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q2
《条例》在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a:
当前,受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多个体工商户面临着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条例》针对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又如,针对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着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条例》要求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和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这些都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q3
如何理解《条例》删除了很多在监管方面的具体规定?
a:
《条例》删除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许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减少监管方面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条例》促进发展的主题。这些规定并不是没有了,而是被其他法规吸收和承接了。例如,2023年3月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吸收整合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类型,也要遵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具体事项,还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q4
《条例》第13条中提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者是指什么?
a:
因为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权的特殊属性,长期以来,我们对变更经营者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相关法规规定,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外,其他的经营者变更必须先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有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也取得了相关的行政许可,比如销售食品是需要食品经营方面许可的。如果要想转让给他人,就得先注销再设立,这些无形资产就会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的成本。据了解,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转让自己的店铺后也没有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继任经营者是用原来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也存在着法律的风险。因为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等于是两个经营者之间的交易。
《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痛点,进行了制度的创新,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也是这次《条例》制定的一个亮点。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可以像企业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一样变更经营者。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打造更多的“百年老店”。
同时,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将研究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做好变更经营者的登记。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直接变更还是“先注销、再设立”。经营者变更涉及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改变,继任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个体工商户当前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审慎作出选择。
q5
目前主要实施了哪些税费优惠的政策?
a: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通过“退、减、免、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全部个体工商户。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保费政策。
一是减负规模持续扩大。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2023年以来至今年9月底,为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税降费10272亿元。
二是缴税负担逐年下降。受益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全国超八成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税,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今年比2023年下降四成。
三是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在税费等一系列政策的共同作用下,2023年以来至今年9月,全国涉税市场主体中累计新办个体工商户1734.2万户,为稳就业、保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政府网
如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叫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许可证的一个类别之一,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确保场所无毒无害无污染;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措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准备委托书(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场地布局图:首先得有场地的布置图,也就是你门店的平面图,如果自己有仓库,还得填写仓库的。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健康证明:属于餐饮环节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健康证明;属于流通环节的,不需要健康证明。
7.办公地址的房屋合同:这是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
8.上门核查:经营面积在50平米以下无需验场,所属工商局或工商所递交申请材料,50平米以上需要验场地,由工作人员上门核查,看是否具备卫生和专业条件,如果生产设备、环境、卫生条件都满足条件,便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哪些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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