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地产企业品牌口号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地产企业品牌口号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1、人文生活领跑者。
2、匠心,筑就生活。
3、家有情,乐无限。
4、自然心,爱家情。
5、人文建筑,品位生活。
6、人文扬帆,幸福启航。
7、创新建筑,优越生活。
8、创新建筑,和谐生活。
9、夏商地产,成就大家。
10、夏商地产,让爱住家。
11、好房好家,精彩人生。
12、有形建筑,无限生活。
13、有情方寸,无限人文。
14、精致建筑,和谐生活。
15、做人文典范,创和谐家园。
16、建精品空间,筑精彩生活。
17、传承人居梦想,构筑和谐空间。
18、建筑美好生活,引航人文地产。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企业常见的费用项目之一,实际发生时,会计上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只能限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此可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双限额标准,而且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所以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调增是必然的。那么到底税前需调增多少,如何才能最大化地税前扣除,需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在实务当中,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核算的金额不正确,或多记或少记。
误区一:只要取得餐费发票,直接核算为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多记。正确的做法是:如果是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或供应商就餐,一定是核算为“业务招待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应该作为“会议费”列支,而会议费在税前可全额扣除;如果是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支出,公司制度要求凭餐费发票报销,则应作为“差旅费”列支,差旅费在税前可据实扣除;如果是全体员工搞团建,或节日聚餐,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误区二:给客户发放的礼品等核算为办公费,导致业务招待费少记。业务招待费的形式不局限于餐饮,还包括给客户赠送的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支付的应酬费用应核算为业务招待费。
误区三:不能正确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如,公司为了促销,随机向客户赠送的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核算为“业务招待费”,导致业务招待费多计。这类支出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和销售等特殊行业为30%)范围内扣除,超出部分还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如果企业是出于交际应酬目的,将礼品送给特定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即使礼品上有企业的logo或宣传字样,也应当界定为“业务招待费”。所以企业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2、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1)一般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知,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同时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3、最大化应用扣除限额
假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a,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b,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60%与b×5‰的较小者,即a×60%≤b×5‰,通过推算得出a≤8.3‰b,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化应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1、因为有我,所以会更好。
2、放我的真心在您的手心。
3、正因有我,因此会更好。
4、特别的房产给特别的你。
5、为公司百思,为自己百思。
6、他们的希望,在我们手中。
7、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满意。
8、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
9、思顾客所思,忧顾客之忧。
10、急用户所急,想用户所想。
11、树过硬品牌,做一流房产。
12、求实,创新,文明,认真。
13、网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14、自信、诚信;用心、创新。
15、赚钱靠大家,幸福你我他。
16、身在百丝特,心有千万家。
17、付诸一切,竭诚为顾客服务。
18、守信用:说到做到信守承诺。
19、我们的策略是:以质量取胜。
20、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
21、不好小看自我,人有无限可能。
22、为企鞠躬尽瘁,为民造福一方。
23、今天的努力,换来明天的幸福。
24、守信用:说到做到、信守承诺。
25、张扬员工个性,发展强势企业。
26、强化竞争意识,营造团队精神。
27、敢担当:重视错误,勇于承担。
28、有条理:轻重缓急,有条不紊。
29、有潜质:思路清晰,执行到位。
30、有礼貌: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1、永不言退,我们是最好的团队!
32、汇聚无限信息,铸就房产辉煌。
33、追求品质卓越,尽显企业精华。
34、追求客户满意,是你我的责任。
35、顾客的满意是我们最终的追求。
36、做最好的自己,做最好的百思特。
37、实干的精神创造高效的企业业绩。
38、明确工作标准,品质一定会更稳。
39、明确工作标准,品质必须会更稳。
40、良好的销售是打开市场的金钥匙。
41、艰苦坚实、诚信承诺、实干实效。
42、追求健康,追求舒适的生活环境。
43、产业竞争靠产品,产品竞争靠品质。
44、以诚实的信念承诺一流的企业服务。
45、实施成果要展现,持之以恒是关键。
46、抱怨事件速处理,客户满意又欢喜。
47、因为有缘我们相聚,成功靠大家努力!
48、我百思,故我特,加油!加油!加油!
49、搜索最适宜的房产,作最贴心的向导!
50、让消费者能够真正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51、让百思特成为中国房产的'领先思想家!
52、市场是企业的方向,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53、我们为“家”服务,共创“家”的感觉!
54、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程度。
55、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还是家的感觉最好!
56、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57、心二意,扬鞭奋蹄,四面出击,勇争第一。
58、营销的重点不是营销产品,而是营销自己。
59、营销的重点不是营销产品,而是营销自我。
60、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绩保底。
61、不求最好,只求更好;不求数量,只求质量。
62、业务规划,重在管理,坚持不懈,永葆佳绩。
63、主动出击,抢得先机,活动有序,提高效率。
64、争取一个客户不容易,失去一个客户很简单。
65、今天我为百思特服务,明天百思特为我服务。
66、全员参与,持续改善;遵守法规,造福社会。
67、全员实动,开张大吉,销售创意,呼唤奇迹。
68、多点沟通,少点抱怨;多点理解,少点争执。
69、市场是海,企业是船;质量是帆,人是舵手。
70、市场竞争不同情弱者,不创新突破只有出局。
71、市场练兵;心里有底,团结拼搏,勇争第一。
72、投入多一点,方法好一点,绩效自然高一点。
73、时不我待,努力举绩,一鼓作气,挑战佳绩。
74、时不我待,发奋举绩,一鼓作气,挑战佳绩。
75、本周举绩,皆大欢喜,职域行销,划片经营。
76、经营客户,加大回访,用心专业,客户至上。
77、行销起步,天天拜访,事业发展,用心领悟。
78、责任,我们为我们的行为、行动和结果负责。
79、重视合同,确保质量:准时交付,严守承诺。
80、重视品质要付出代价,不重视品质代价更高。
81、风起云涌,人人出动,翻箱倒柜,拜访积极。
82、市场竞争不一样情弱者,不创新突破只有出局。
83、争取每一个客户不容易,失去每一个客户很简单。
84、没有措施的管理是空谈,没有计划的工作是空洞。
85、高效,高效运作、卓越管理,精英团队活力无限。
86、公司好一点,自己会快乐;公司强一点,自己会幸福。
87、创新是根本,质量是性命,务实是宗旨,效益是目标。
88、我们,更加专业!我们,不断进步!我们,全心服务!
89、耐心、爱心、成功的基石,勤奋、专业、发展的必备。
90、一起努力,相互沟通,创造消费者和百思特的阳光未来!
91、客户想到的我们要做到,客户没有想到的我们也要做到。
92、优秀的团队,才是成功保证,不懈的追求,方可梦想成真!
93、真诚,我们有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
94、我在,所以更美好;我思,所以更完美;我博,所以总有收获。
95、为他人营造幸福家园,为自身谱写万代豪情。奉献百思特,真诚你和我。
96、我们的家园,我们的世界,我们的主宰,我们的努力是我们共同的百思特!
97、您的愿望就是我们的责任!为您提供一个舒适温馨的家也是我们的最大心愿!
98、我们要特殊,我们要专业,我们要真诚为您服务,我们有人才,我们有团队,我们有百思特。
99、顾客省心,我们舒心,顾客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动力。以省心铸舒心,以满意为动力,造百思特神话。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业务招待费一直是个令人头秃的问题。哪些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如何用足扣除限额?怎样进行合理分流?种种问题都考验着财务人员的智商与情商……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业务招待费的二三事儿~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有看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评论区里交流交流。
来源: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郝老师说会计、高小吉说会计;策划:高顿新媒体内容中心。
一、萤耀天下,鸿舞万家。
二、荧光渐亮,鸿图在望。
三、荧华天下,鸿名中华。
四、荧光闪耀照鸿图,楼宇栋栋鼎天擎。
五、荧鸿地产,栋梁中国。
六、荧光照天下,鸿愿暖民心。
七、荧造品质,鸿福齐天。
八、与荧鸿地产(集团)握手,和成功未来拥抱。
九、以荧火之执着,展鸿业之志向。
十、荧天下,鸿四海。
十一、过硬的品质,合理的价格是我们的宗旨。
十二、荧在未来,鸿霸巅峰。
十三、业无涯,居天下。
十四、荧煌璀璨,鸿儒涌至。
十五、地产魅力无限,荧鸿成功有约。
十六、革新荧鸿,未来在明天。
十七、荧指至诚,鸿开弥仁。
十八、荧火之光,鸿鸪之志。
十九、合作共荧,鸿展隆兴。
二十、星火为荧,鸿志天下。
二十一、在外打拼,只为家的幸福鸿展环宙,博击兰天。
二十二、不予燕雀同为伍,鸿鹄之志在天下。
二十三、荧势利导,鸿图万里。
二十四、营(荧)造万家,鸿福天下。
二十五、萤鸿地产,星火燎原,做一方强。
二十六、开拓进取,荧耀鸿生。
二十七、荧造温馨,鸿炫梦想。
二十八、荧光耀我心,鸿途因有你。
二十九、荧辉焕彩,鸿广天地。
三十、荧鸿腾飞,再创奇迹。
三十一、荧天下,鸿福至荧鸿地产,用心为你诠释一个不一样的家。
三十二、荧光一寸也不差,鸿鹄万丈更不差。
三十三、荧鸿地,用心创造你的家。
三十四、荧世之光,鸿福天下。
三十五、荧光聚万家,鸿图展天下。
三十六、荧辉普照,鸿图大展。
三十七、高屋建瓴,服务大众。
三十八、荧华天下,鸿志万家。
三十九、荧·烁天下,鸿·筑万家。
四十、荧火燎原,鸿耀中华。
四十一、荧(赢)在起点,鸿在未来。
四十二、荧”建新天地,拓展鸿图志。
四十三、荧荧之光,鸿于四方。
四十四、荧荧之光,鸿鹄广夏萤耀康居,鸿图筑福。
四十五、荧煌天下,鸿飞万家。
四十六、你的安居,我的梦想。
四十七、走进荧鸿,走向未来。
四十八、荧得人心,鸿图不远。
四十九、荧销不断,鸿伟地产。
五十、地产诚就精彩,荧鸿畅想未来。
五十一、荧灿天下,鸿图神州。
五十二、萤鸿地产,鸿赢天下。
五十三、筑天下,乐万家。
五十四、荧亮万家灯火,鸿遍大江南北。
五十五、荧晔辉煌楼高望远绘蓝图,鸿鹄腾飞开基辟地创大业。
五十六、心·地产,馨·生活,新·荧鸿。
五十七、荧鸿未来,谋略世界。
五十八、荧天下,展鸿图荧鸿地产,动力飞跃。
五十九、荧煌金碧,鸿业远图。
六十、鸿篇巨制,“荧”响生活。
六十一、诚筑荧星,鸿图华构。
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怎样算所得税扣除?
业务招待费定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3步法”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表“3做2不做”:(1)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营业收入(包括: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2)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⑴营业外收入、⑵投资收益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扣除。
商铺住宅联体楼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底层是店铺,店铺上面是普通住宅的开发项目。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1、税企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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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出现了税企争议比较大的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各自的增值额,再计算土地增值税;
方法二是先按店铺和店铺上面的普通住宅各自的建筑面积分开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这两种计算方法,到底应该使用哪一种计算方法呢?税企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企业来讲,出于节税的考虑,倾向于第一种计算方法;对于需要及时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机关来讲,更倾向于按照方法二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谁是谁非?这涉及到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问题,为此,依据现有的税收法律,对商铺住宅联体楼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进行探讨。
2、有关商铺住宅联体楼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法律依据及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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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普通住宅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的免税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3)政策评判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对其评判如下:
第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必须以房地产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所谓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例如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报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是分期建设的项目,则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由于商铺住宅联体项目,在实践当中都是以商铺联体住宅作为一个项目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例如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报批的,而决不是把商铺和商铺上面的普通住宅分别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因此,对于商铺住宅联体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把商铺住宅联体作为一个项目清算单位,而不能把商铺和商铺上面的普通住宅分别作为一个清算项目。
第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普通住宅要享受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待遇,必须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而不是分别核算其收入额和扣除额,再分别计算其增值额。
从以上税收法律规定来看,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三条、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都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唯独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四十条第(二)项要求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需要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分开核算。由于财税字[1995]048号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税收政策文件,国税发〔2007〕132号是税务总局发的税收政策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财税字[1995]048号优于国税发〔2007〕132号的法律效率,应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为主。再说国税发[2009]91号是2023年税务总局发的文件,国税发〔2007〕132号是2007年发的文件,两个文件都是程序性法律文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国税发[2009]91号优于国税发〔2007〕132号的法律效率,应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为主。
第三,分别核算增值额的核算方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以上所列举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或者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普通住宅要享受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待遇,必须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至于如何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很含糊。
“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含义,笔者认为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收入额和扣除额分别计算,然后分别计算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第二种是把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开发项目看成一个整体,先算出整体项目的增值额和增值率,再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各自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计算各自的增值额。实践中,第一种主要适用于,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一个项目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物理位置是分开的。例如在一个报批项目中,东边是20栋普通住宅,西边是一个商场,就应该对20栋普通住宅和商场分别计算其收入额和扣除额,再计算其各自的增值额。第二种主要适用于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一个项目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物理位置是一起的,不能分开的。例如商铺住宅联体项目,底层是商铺,商铺上面是普通住宅,两者是一体的,其物理位置都在一起。应该是把店铺和店铺上面的普通住宅看成一个整体项目,分别核算整体增值额,然后根据各自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计算各自的增值额。
3、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住宅楼一幢,底层为商铺,面积1000平方米,商铺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该住宅楼项目土地成本为12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600万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该项目商铺收入为5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税金及附加55万元。假设以上收入和成本都是不含增值税,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评析:
根据前面的税收政策评判,我国现有税法对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要享受普通住宅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待遇,只明确要求分开核算增值额,而对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土地增值税征收计算中,有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种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方法一: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建筑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土地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费用扣除10%+加计扣除20%+税金=120+600+(120+600)×10%+(120+600)×20%+55=991(万元)。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500+500)-991=9(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9÷991×100%=0.9%。低于50%,适用30%的税率。
由于增值率未超过20%,因此5000平方米普通标准住宅免土地增值税。
商铺应纳的土地增值税=9×1000÷6000×30%=0.45(万元)。
方法二: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120×5000÷6000+600×5000÷6000+(100+500)×30%+55×5000÷6000=825.83(万元)。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500-825.83=-325.83(万元),无增值额。
商铺扣除项目=120×1000÷6000+600×1000÷6000+(20+100)×30%+55×1000÷6000=165.17(万元);
商铺增值额=500-165.17=334.83(万元);
商铺增值率=334.83÷165.17×100%=202.72%,适用60%的税率。
商铺应纳土地增值税=334.83×60%-165.17×35%=143.09(万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计算相差悬殊,按第一种方法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45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43.09万元。
到底应该选择方法一还是选择方法二呢?对于企业来讲,应该选择方法一可以使企业节省142.64万元土地增值税(143.09万元-0.45),对于需要及时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机关来讲,更倾向于按照方法二进行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计算方法评析
从现有的税法来看,方法一是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根据前面的政策评判,该房地公司是以商铺住宅联体作为整体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批的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单位,应以商铺住宅联体作为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符合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而且计算出整体项目增值额后,按面积进行了增值额分摊,也符合财税字[1995]48号“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
第二种计算方法虽然符合税法“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但是显然不符合“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因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把商铺和商铺上面的普通住宅分别看成成本核算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来源:肖太寿财税、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
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运动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
房产是建设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建筑物,地产是土地和地下各种基础设施的总称。
房产与地产紧密联结为一体,不可分离,房依地建,地下基础设施又是为房屋主体服务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 (1)土地开发:指进行土地平整、建筑物的拆除,地下管道的敷设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
(2)房屋开发:指城市房屋建设的酝酿、规划、设计、施工到房屋建成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以及房屋的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
(3)房地产经营:广义的房地产经营包括从房地产开发开始到进入消费为止的全过程,狭义的房地产经营则仅指房地产买卖,包括房地产转让、训和房地产租赁。
这些经济活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的内容。
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会计科目表,是指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会计科目所构成的集合。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总分类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广西远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辰地产集团),总部设在广西南宁,成立于2005年,前身为广西金龙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1万元,具有国家二级开发资质,是广西区内知名的房地产企业之一。历经七年发展,远辰地产集团已发展成为一家集商业地产、旅游地产、文化地产于一身的综合型专业性地产集团。
远辰地产集团企业口号:
1、远辰筑和谐,诚信德天下。
2、至诚至臻,和谐远辰。
3、居远辰,宽天下。
4、筑一流精品,创百年远辰。
5、远航天下诚做舟。
6、匠心无限,更高更远。
7、居远辰,心愿成。
8、远辰安广厦,温暖千万家。
9、天地远辰,喜福人家。
10、心诚致远筑天下。
在产品设计上,远辰地产集团秉承诚信致远、和谐人居的开发理念,专注于高品质物业的开发,住宅产品类型不断丰富和完善,已形成以远辰山水1号为代表的高品质山水住宅,以远辰国际文化新城为代表的文化旅游高档社区,以金龙理想1号为代表的凤岭年轻社区,以远辰金湾蓝岸为代表的荷兰风情住宅。
近年来,远辰地产集团秉承诚信、规范、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参与地方社会进步事业的建设及各种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捐资百万成立远辰教育基金,支持国家抗震救灾,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军民共建拥军拥属,真诚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体建筑层高或者楼层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到达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则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预收款方式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自预售到楼盘售罄期间取得的售楼款,一律先归集至“预收账款”,并按“预收账款”发生金额价税分离后依据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在开发产品完工交付后将“预收账款”结转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即:先履行“预缴义务”,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上述做法是否妥当呢?笔者认为,此做法是企业未真正理解“总局公告[2016]18号”规定中的“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内涵,未对“预售”和“现售”进行甄别,未正确处理“预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发生。之所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相关税款预缴政策,是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过长,若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销售并据此缴纳税款,会造成企业资金压力过大和相关税款征收长时间滞后,税务机关无税可收,所以由房产开发企业履行相关税款“预缴义务”是合适的解决之道,能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保障税款征收。但开发产品完工后的销售,则是“现房”销售,房产开发企业收到售楼款无需通过“预收账款”归集,而应按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直接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其售楼交付也直接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需按销售金额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金额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多此一举对该售楼款预缴增值税和相关税款。
同理,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也是如此,需要区分“预售”和“现售”:对于“预售”的未完工产品需要先履行预缴义务,在完工交付后确认相关纳税义务;对于“现售”的“完工产品”直接确认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而无需履行“预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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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永业置地,兆和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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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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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2023年初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取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前期开发,2023年没有销售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筹建期结束的口径是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我公司202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综上,由于你公司自2023年1月起已经不属于筹建期间,2023年也没有销售收入,所以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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