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23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23,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8.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9.预缴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七、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来源:江苏税务、纳税服务网、税来税往
导读: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和政策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别。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两个部分,其中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中占比最大。
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刻意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利用各种虚假支出及列支项目,尽可能地扩大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缩小净收入,少纳所得税.
(2)膨胀'利息、工资和捐赠',缩小计税依据.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在这一点上的避税将会有所收敛.
(3)说服税务人员,在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施加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方沉淀起来.
(5)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等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即纯收入征税,直接涉及各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为自身的利润必须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缩小利润总额,由于少做销售收入的避税方法已述,其内容基本相同.
(一)提高耗用材料单价避税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生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发生成本,而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从而避交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
1.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做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2.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相应冲减了利润,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什么样的企业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近年,国家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老板们及时了解并且能够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小快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从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三大方面出发,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汇总,共计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减免税费负担
0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0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3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4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0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06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07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08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0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02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 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3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19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 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5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06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08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09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 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无
三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01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2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5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6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7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0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40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023年1月9日,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地,让小规模纳税人坐立不安的心踏实了:
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3年3月26日,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让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盼望已久的预期有了着落。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优惠至5%计征。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项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税
主要税种减免优惠政策汇总
2.费
常见非税收入费种减免政策整理
3.其他
其他实用政策
特别说明:导图财税发布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非财税实务工作依据标准。欢迎朋友们后台留言、纠错和探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首先企业需要满足贷款的条件,然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向贷款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等待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贷款资金。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
1. 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财务装款分析及趋势预测。
2. 合作需求、计划及建议。
3. 产品情况、市场情况、企业发展规模情况、同行业所处水平。
4. 企业贷款卡(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年检)、企业法人资格认定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以上均为正本复印件)、法人简历。
6. 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及企业内部融资状况。
7. 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均需加盖财务)。
8. 企业章程、法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及授权书。
9. 企业概况、有关背景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
10. 公司章程、企业董事会人员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所以小微企业是否免征教育附加税,主要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是否月度超过十万,季度超过三十万来进行确认。
1. 担保优惠有的地方小微企业扶持是由政府部门为企业贷款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者由金融机构放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政府补贴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以在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2. 利率优惠有一类小微企业贷款扶持是由金融机构贷款、指定担保机构担保、政府部门贴息。
3. 降低贷款门槛小微企业资质不如大中型企业,常常无法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者理想的经营流水证明,金融机构会针对小微企业降低贷款要求。不过这类贷款通常也是需要有第三方担保的(政府或者担保公司)。
4. 加快贷款速度企业贷款从申请到放款通常会有一个较长的审批过程,有的企业贷款审批时间长达三四个月。有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快速通道,使企业能快速获得资金。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有:
1. 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的范围是6-16%,根据经营范围核定增值税税率;2、增值附加税,一般来说是12%,分别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征税3%,地方教育费附征税2%;3、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司年净利润来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一般企业按净利润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是小微企业:
一、在资产总额方面,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在从业人数方面,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在税收指标方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战略管理:战略来源于企业的使命,为了达成企业的愿景,因此企业要想做好战略管理必须清晰企业的使命是什么,愿景是什么。当企业战略明确后,就要坚定不移的执行到位,否则一切等于零。
2、组织架构与分工:一般中小企业都不是很注重这方面,往往存在没有清晰的组织架构与分工。企业战略的落地要靠组织架构来实现,因此企业要有清晰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权责体系。很多中小企业设置的组织架构与战略脱节,岗位职责不明确,权责体系不规范。
3、流程体系:建设流程体系是解决工作如何干、怎么干、谁来干、干到什么标准。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流程,才能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才能让企业工作效率提升,员工执行力提升,企业的效益提升。
4、利益分配:企业管理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没有完善的薪酬绩效管理体系,企业不可能做利益分配,如果企业做好了利益分配模式,就会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会提升企业的效益。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认为:“企业三分之一的利润归股东,三分之一归员工,三分之一用于投资,这样的体系才会完整和符合逻辑。”
5、文化管理: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就是以老板为中心的文化,因此老板一定要成为员工的精神领袖,负责员工的成长与收入。企业文化的好与坏决定企业成长的好坏与快慢。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即使员工挣到了钱,也没有很强的凝聚力。任正非先生说:“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小微企业报税要报的表有以下四种:
1、资产负债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通常为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帐、分类帐、试算、调整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让所有阅读者于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2、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包含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形;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公司本期(年度或中期)内至截至期末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报表;
4、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反映的是某一期间的情况。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属于的话先保存主表第9栏以上,打开附表三小微企业减免额会自动计算出来,如果没有其他减免项目就直接保存,再回到主表,12栏就会生成减免额了,再保存主表,提交就行了。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导读:很多企业的员工是分为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关于劳务派遣你了解这个内容吗?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用工,对此大家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文阅读!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当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当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工作人员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从业人员”做了解释,同时还明确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根据《通知》,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通知》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作出的明确,一般情况下当然只适用于税收领域,但在相关主管部门未明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从业人员范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前,相关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争议时可能会参考《通知》的规定。因此,广大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在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前,或可参考《通知》,算算本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和资产总额。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上文小编介绍了各具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人员数应该是包括劳务派遣的人数的,更多关于财务相关的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大家有疑问的,也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小微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般更加完善和完整,而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人或者家庭经营的。并且小微企业可以是法人或者违规人组织,而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法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是工资薪金总额。工会筹备金的缴费金额=工资薪金总额*2%。计提工会筹备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筹备金。
缴纳工会筹备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筹备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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