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 适配人群 | 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系统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处置,管理失职,系统缺陷 |
|---|---|---|---|
| 制定背景 | 怕管理乱套,怕出事没人管,怕损失没人赔,想让干活有规矩,出事能追到人。 | ||
| 适用范围 | 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一个都不能少。 | ||
| 职责分工 | 个人犯错自己担,单位管不好单位担,系统设计有问题系统担。领导不能躲,专业领导也得负责。 | ||
| 管理规定 | 不按制度干要追责,问题没处理好要追责,流程不通畅也要追责。创新试错、不可抗力可免责。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事马上查,执行机构先动手,督察机构再盯梢。查不清就往上交,查实了就按等级罚。轻的改,重的处分,特别重的送司法。 | ||
下面是我们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
1.3.1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2.4.责任减免: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责任调查
5.2.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4责任程度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5.5责任处理的权限划分
责任类型
做出
涉及处理决
的责任定的层
单位或人次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企业所属
各单位
企业
专业集团
集团总部
专业集团职能部门、所属企业
集团机关
集团总部各系统、各专业集团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6.1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____年0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街道执法人员,执法审核人员,街道分管领导 | 使用场景 | 行政执法监督,基层执法纠错,行政复议应诉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办案老出错,群众投诉多,执法质量不高,怕损害老百姓权益,所以得立个规矩管一管。 | ||
| 适用范围 | 街道办事处所有执法人员,办行政案子时都要守这个规矩。 | ||
| 职责分工 | 街道办事处是总负责的,党政办公室具体干活,收投诉、查案子、定责任,大家都要配合。 | ||
| 管理规定 | 不能没资格就执法,不能瞎编事实,不能乱用权力,不能程序不对,不能法律用错,不能包庇纵容。 | ||
| 监督与罚则 | 发现错案马上立案查,15天内出结果,轻的批评教育,重的吊销证件、调岗,还要赔钱,犯罪了送司法机关。 | ||
下面是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 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 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 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 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 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 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 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 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 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 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 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 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 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 .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 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 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 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 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 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 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 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 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 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 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 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街道办事 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 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 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 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
第十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cnfla,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高中安全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校长及副校长,总务处负责人,食堂从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校内安全管理,大型活动保障,食堂食品监管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安全出了事没人管,责任不清。现在要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干啥,出了事找谁。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门卫、保安、食堂员工、电工、学生、家长都得遵守。 | ||
| 职责分工 | 校长是总负责,副校长管具体,班主任盯学生,总务处查校舍,电工管电路,食堂人员管饭菜。 | ||
| 管理规定 | 门卫不放陌生人进校,保安不能脱岗,电工定期查电线,食堂不买三无食品,老师上课要点名。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事就查记录,看谁没做到位。轻的记过,重的赔钱,再重的取消评优,特别严重的开除或送法院。 | ||
合六高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我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和受访者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构筑物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德育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委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任课教师上课时发现学生不在必须执行一小时报告制度,若报告不及时或未报告而产生纠纷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十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教职工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学生人身、财物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五、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取消评先评优、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党委成员,分管领导,职能科室 | 使用场景 | 干部任免,重大投资,制度出台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开会乱哄哄的,谁想说啥说啥,决定经常变来变去。现在得让大事儿定得稳、说得清、有依据。 | ||
| 适用范围 | 地方志编委会党委成员,管干部任免、花钱、出制度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党委书记带头抓,党委成员一起议,办公室负责记和发纪要,大家互相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必须集体商量、会上表决;不能临时加议题;本人有关的事儿得躲开;重大事项得有两个以上方案。 | ||
| 监督与罚则 | 会议全程记实,发纪要留痕;不按程序干的,先检讨,再谈话,严重了报上去处理;决定错了可以重议修订。 | ||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k镇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园长,保教主任,后勤主管 | 使用场景 | 安全事故处置,依法治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 |
|---|---|---|---|
| 制定背景 | 幼儿园出事太多啦,老师学生安全没保障,工作老乱套,得用法律管起来。 | ||
| 适用范围 | 全镇所有幼儿园的老师、园长、后勤人员,还有日常教学和安全的事。 | ||
| 职责分工 | 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班老师管自己班,中心校定期来查,出了事谁管谁负责。 | ||
| 管理规定 | 不传文件、不报事故、乱接电线、乱用药品、食堂不卫生、乱丢烟头都不行。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检查记录,出事马上报,瞒报重罚,轻的批评教育,重的调岗或辞退,检查结果贴公示栏。 | ||
乡镇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幼儿园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师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幼儿园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
十二、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综合防尘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 | 使用场景 | 采掘作业现场,综采工作面,掘进迎头 |
|---|---|---|---|
| 制定背景 | 防尘不到位容易得尘肺病,现场煤尘多影响安全,大家不重视这事,得立个规矩管起来。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单位、部门、区队和一线工人。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书记管教育,总工管技术,副矿长分片管,安监处盯着查,通防科协调,各区队自己干好自己的活。 | ||
| 管理规定 | 现场要挂防尘牌板,按时冲刷,专责人必须在岗,规程里必须写防尘措施,验收要把防尘加进去。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员现场盯,煤尘堆了第一次罚300,再犯加倍;挂黄牌红牌按老办法罚,还追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不下井问防尘就扣100元。 | ||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____〕80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100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实验幼儿园行风评议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幼儿园教师,保教人员,园所干部 | 使用场景 | 行风评议,政风行风,师德师风 |
|---|---|---|---|
| 制定背景 | 怕行风评议搞不好,影响幼儿园形象。大家行为不规范,群众不满意,检查时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全园所有教职工,一个都不能少。 | ||
| 职责分工 | 园行风办负责查实,行风评议领导小组拍板定责。各科室和老师自己管好自己班。 | ||
| 管理规定 | 不准不配合检查,不准工作不到位被曝光,不准拖着不整改,不准收礼吃请,不准上班干私事。 | ||
| 监督与罚则 | 行风办挨个查,查实了就报领导小组。轻的写检查、通报,重的扣钱、调岗、处分。谁出事谁担责,不讲情面。 | ||
为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效地规范全体教职工的行为,塑造良好的人民形象,保证行风评议活动的顺利开展,决定建立行风评议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
这次行风评议是我园行风建设情况的一次全方位检验,是对全园干部职工作风的一次全方位检验。因此,行风评议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全体教职工。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行风评议事关我园形象,全园每个干部职工都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自觉维护单位的整体形象。在行风评议中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评议组的检查和质询不予配合,态度不虚心或不认真提供资料和回答问题的;
(2)对行风评议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被评议组查报或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甚至在行风评议期间继续顶风违纪,造成评议结果很差和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群众举报和投诉比较集中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教学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对上述问题,园行风办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报请园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同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以下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纪律处分。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街道执法人员,基层执法主办人,审核批准责任人 | 使用场景 | 行政执法监督,基层执法纠错,行政复议应诉 |
|---|---|---|---|
| 制定背景 | 想让执法更规范,少出错案。保护老百姓和单位的权益。提高办案质量,让大家信服街道办的工作。 | ||
| 适用范围 | 街道办事处所有执法人员,还有委托执法的组织。 | ||
| 职责分工 | 街道办事处是总负责。党政办具体干活,收投诉、查案子、定处理意见。领导要盯紧落实情况。 | ||
| 管理规定 | 不能没资格就执法。不能乱用权力、贪腐、包庇、玩忽职守。事实要查清,程序要走对,法律要用准。 | ||
| 监督与罚则 | 靠群众举报、复议法院判决、上级检查来发现错案。查实后分情节轻重处理:批评教育、警告、吊销证件、调岗、赔钱。严重就移交司法。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矿级领导干部,专业科室负责人,总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安全事故追责,隐患整改不力,停止作业复产 |
|---|---|---|---|
| 制定背景 | 去年出了不少安全事故,领导们责任没落实好,想让大伙儿都盯紧安全这事,别再出事了。 | ||
|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领导、科室负责人、各区队和业务部门。 | ||
| 职责分工 | 矿长带头管,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一起抓,安监处具体干活,纪委工会也参与查事儿。 | ||
| 管理规定 | 出事故要追责,隐患漏排误排不行,整改拖着不干不行,停产后偷着开工不行,瞒报不报更不行。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处牵头调查,不参加分析罚100元;查清谁该负责,报小组批后发处理意见,不批就罚50-100元;台账由安监处记着。 | ||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____]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停止作业的,分别对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专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签署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范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负责人,生技系统专工,分公司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恶性误操作,隐瞒事故 |
|---|---|---|---|
| 制定背景 | 想让大家更重视安全干活,别出事。出了事能追到人头上,让管事的和干活的都绷紧弦。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当管理岗以上的人都要守这个规矩。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带头管这事。安监部的人查问题、提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罚人。各单位要配合调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故得按级别罚人。瞒着不报要重罚。调查时撒谎或躲着也按瞒报算。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了事先查清楚谁干的、谁没管好。安监部出处理意见,领导开会定。罚完还能申诉。平时靠检查督促,不执行就追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
-
使用场景:事故处置、管理失职、系统缺陷
-
使用场景:干部任免、重大投资、制度出台
-
使用场景:职业病诊断处置、工伤保险申报、井下环境监测
-
使用场景: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班组日常安全检查、项目安全月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