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适配人群安全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事故调查员使用场景事故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取证,责任认定会议
制定背景事故后没人及时到场查原因
适用范围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
职责分工安全部门主管必须马上去现场,安全科负责人负责问人查管理
管理规定必须亲临现场勘察物证,必须询问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分析直接和间接原因
监督与罚则靠现场勘察和人员询问来推动,靠对证分析来检查,没做到就重新调查写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安全部门接到通知,主管安全负责人必须迅速亲临现场,勘察、索取物证,搞清物的因素和环境与事故的形成、发生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事故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二、安全科负责人通过对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询问,查清人的因素(肇事人、当事人、协助人、指挥人、指导人、决策人)和管理因素,方针政策的贯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

三、在现场勘察和人员询问的基础上,进行彼此对证,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五、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预算股人员,行政事业股人员,社会保障股人员使用场景预算拨款,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审核
制定背景怕大家办事出错,影响财政局形象。想让大家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也为了监督内部,防止徇私、吃请、玩忽职守。
适用范围财政局本机关和所有下属单位。
职责分工局长牵头成立领导组,会计监察股设办公室具体干活。陈商珠当主任,刘红菊她们几个是成员。领导组定结果,办公室查案子、提意见、管申诉。
管理规定不能违法办事,不能乱走程序,不能越权,不能吃请说情,不能不调查就下结论,不能不听正确意见,领导指使犯错也要担责。
监督与罚则靠申诉、检查、来信来访、上级批转这些渠道发现问题。确认过错后一个月内处理完。轻的写检查批评,重的扣工资、通报、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犯罪就送司法机关。还要赔损失。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1)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1)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

(2)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

(4)免去现任职务;

(5)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

(1)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1)通过当事人的申诉;

(2)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3)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

(4)通过执法检查发现;

(5)其他发现形式。

第七章过错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局成立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宝珠

成员:杨文英薛建中陈商珠梁明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监察股。

主任:陈商珠(兼)

成员:刘红菊张美萍马新勇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并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2)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错案责任者的申诉。

第二十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意见,交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研究,按程序进行,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确认过错责任之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从被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在负责文件收发、整理、归档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现泄密现象,情节较轻者,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证明,提供经费提保造成经济损失,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报销、胡支乱花、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预算股执法过错追偿

1、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年报不按规定内容、期限上报和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扣发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不根据用款单位批准的预算指标,超计划拨款或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扣发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3、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预算,使平衡的预算发生赤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未经财政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其1-2个月基本工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由财政部门责成追回国库库款,并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拨款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股执法过错追究

1、违反办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而发生赔偿损失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过程中,违反法规造成损失赔偿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在转发有关文件、草拟各种制度、登记专款账和指标台账以及编制报表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农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真、立项不准,造成投放的周转金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社会保障股执法过错追偿

1、按法律程序编制预算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时,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科室责任人外,对有关责任人追偿3个月基本工资。

3、科室领导因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错误的,对科室领导追偿1-3个月基本工资。

5、在离休医药费挂账和报销中,违反程序或规定,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5个月基本工资。

综合管理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预算外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因个人过失造成资金流失,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或违规发放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票据失盗,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4、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给没有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限期收回外,并扣发其1-3个月基本工资。

5、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会管监察股执法过错追偿

1、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放和换证工作中,不按有关法规执行造成过错责任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会计资格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3、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4、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申请复议的单位不按时复议的,追偿责任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5、超越权限、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处罚,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吃请、,造成重大损失,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报表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3、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世行办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擅自放贷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实,审核不严,造成投放的世行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3个月基本工资。

3、因个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报账,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调离工作岗位,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4、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吃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不按照规定编制会议费预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采购项目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核算中心执法过错追偿

1、因工作失误,审核不严,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3、月、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4、在办理业务过程,吃请,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响,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建设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对违反财务报账程序,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责任追究制度:一次申告查实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工商干部,分局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使用场景举报投诉,明查暗访,通报批评
制定背景有人被举报投诉,有人被查到违规,得有个说法。
适用范围全县工商系统所有干部和职工。
职责分工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解释,纪检监察部门追责,分局科室负责人也要担点事。
管理规定被举报查实就扣钱道歉,被通报就多扣,被曝光就扣光加处分,一年两次就不能评优。
监督与罚则查实就扣奖金,赔礼道歉;通报批评也扣;曝光了还要组织处理;连带罚领导,取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卡优秀。

全县工商系统范围内的所有干部、职工,凡被他人举报、投诉,或被局督查队及上级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到,有违反本局或上级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当事人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因违反规章制度或纪律,被他人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在一年内,第一次扣发奖金50元,责令向相关人员赔礼道歉。第二次,除责令向相关人员赔礼道歉外,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二、因违反规章制度或纪律,被局通报批评的,在一年内,第一次扣发奖金100元,第二次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纪律,被局效能与行风监督员或有关部门明查暗访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除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外,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在一年内,因违反规章制度或纪律,受到两次处罚的,该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五、在一年内,一个分局或科室受处罚发生三人次的,从第三人次开始,其分局或科室负责人按扣发直接责任人奖金数的50%承担连带责任,并取消该分局或科室评先评优资格。

六、本制度由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负责解释,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桥梁养护工程师,公路段负责人,公路总段领导使用场景桥梁养护,危桥管控,超限通行
制定背景怕桥梁塌了出大事,影响通车和安全。以前出过问题,得管住养护、施工这些环节。
适用范围管公路段、总段、养护工程师、施工监理单位。
职责分工总段主管领导牵头,养护工程师干活,公路段具体执行,总段和管理局盯着看。
管理规定必须定期检查桥梁,病害要马上报,危桥设限载限速牌,超重车过桥得有人盯现场。
监督与罚则开专题会定措施,查隐患立马处理,不检查不记录不报告就处分,出事按情节追责,犯罪送司法。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 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 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 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

责任追究制度:小学营养餐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校领导,后勤主任,食堂管理员使用场景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食品储藏
制定背景学校制度乱七八糟,食堂脏乱差,营养餐钱被乱用,学生吃不好还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和相关人员。
职责分工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总务处管执行,教育局负责检查监督。
管理规定制度要上墙、专盒存;食堂要有专用储藏室;防鼠防蝇防火防盗不能少;营养餐钱一分都不能乱动。
监督与罚则教育局定期查,查到问题先通报批评,再警告撤职,严重直接送司法机关;检查结果跟评优挂钩。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1.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未张贴上墙、制度未分类专盒存放。

2.各项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3.未配备食品专用储藏室,食堂操作间杂乱。

4.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火、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1.确定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过程中,不按文件规定核定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丢弃、损坏营养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学生浪费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抹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套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造成一定影响的。

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因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窗口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首问责任人使用场景窗口服务,群众办事,行政效能
制定背景想让办事更规范,不拖拉不推诿,群众少跑腿。大家态度好点,别让群众干着急。
适用范围机关里所有办公的人,办移民相关业务时都要守这个规矩。
职责分工科室负责人带头管,具体办事的人照着做,综合科盯着看落实没。
管理规定不能超时办、不能擅自离岗、不能对群众凶、要一次说清补啥材料、该请示的马上请示。
监督与罚则出问题先写检查,再批评教育;严重了就调岗、诫勉甚至免职;有悔改表现可轻点处理;不配合调查就加重罚。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乡d小学安全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分管副校长,班主任,值班人员使用场景校园安全管理,学生伤害处置,校舍设施监管
制定背景怕学生出事,老师管不住,学校乱糟糟。想让娃们平平安安上课,家长不天天来问。
适用范围全校老师、班主任、值班员、各处室和所有班级。
职责分工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盯具体事,班主任管本班,值班员守岗,安全小组查漏补缺。
管理规定校舍设备要达标,食品水得合格,活动前必须讲安全,发现危险马上拦,生病娃要留意,不能体罚也不能放任。
监督与罚则每月开会查记录,出事就倒查谁没干好,轻的批评扣分,重的给处分,违法送司法所。平时抽查,学期末统评。

乡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区教委有关精神,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让师生安心,使群众放心,特制定安全追究制度。

一、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形成安全领导管理网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否则,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开展安全活动。以教育为主,以预防为辅。积极采取布控监管,掌握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把不良思想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活动、有记录,未开展教育活动,发生问题,直接追究分管校长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伙房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各处室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6.各处室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值班人员及班主任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种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章、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应的有关信息,值班人员及班主任应该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对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各类人员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四、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学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班级、处室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s矿皮带队事故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机电副队长,跟班队长,班组长使用场景机电事故,班前会通报,安全措施落实
制定背景出了机电事故得有人管,不能糊弄过去。要查清为啥出事,谁该负责,怎么罚,让大家长记性。
适用范围队里所有机电事故,涉及岗位工、班长、跟班队长、机电副队长。
职责分工机电副队长带头查,当班跟班队长和班长一起参加,岗位人员必须到场说清楚。
管理规定必须按“四不放过”查;原因不清不放,责任不明不放,没处罚不放,没措施不放。
监督与罚则查完当场定罚款数,三班班前会通报,全队学教训,补安全措施,处理意见交上级。不参会、不配合、不整改就再加罚。

1、根据有关事故处理精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追查。

2、凡发生机电事故统一由机电副队长组织,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发生事故的岗位人员参加,进行分析追查,负责追查事故人员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做到通过分析追查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奖罚清楚,并详细记录在案。

3、根据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给予200元罚款,对跟班队长给予200元罚款。

4、由队长在三班班前会上对事故原因,处理意见进行剖析通报,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吸取事故教训。

5、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贯彻到全队每一个干部职工中。

6、事故处理后要做出详细处理意见并呈报上级领导。

责任追究制度:s矿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矿长,分管矿领导,安检科负责人使用场景防治水管理,旬度隐患排查,重大隐患督办
制定背景煤矿容易出水害事故,职工安全没保障,得有人专门管这事。
适用范围炭窑坪煤业所有跟防治水有关的人和事。
职责分工矿长总负责,分管领导管自己那块,科队负责人盯具体活,安检科备案监督。
管理规定隐患必须登记,“五定”下发,限期整改,不准瞒报漏报,不准假排查。
监督与罚则每旬检查登记,逾期一天罚100元,重大隐患矿长亲自抓,整改完要验收销号,举报有奖,造假全矿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矿级领导干部,专业科室负责人,总工程师使用场景安全事故追责,隐患整改不力,停止作业复产
制定背景去年出了不少安全事故,领导们责任没落实好,想让大伙儿都盯紧安全这事,别再出事了。
适用范围矿里所有领导、科室负责人、各区队和业务部门。
职责分工矿长带头管,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一起抓,安监处具体干活,纪委工会也参与查事儿。
管理规定出事故要追责,隐患漏排误排不行,整改拖着不干不行,停产后偷着开工不行,瞒报不报更不行。
监督与罚则安监处牵头调查,不参加分析罚100元;查清谁该负责,报小组批后发处理意见,不批就罚50-100元;台账由安监处记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条: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潘煤字[____]3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停止作业的,分别对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专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伤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矿长签署后,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矿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