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

适配人群基层党代表,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使用场景党代会期间,闭会期间,年会召开
制定背景怕代表们光开会不干活,想让他们真提意见、真监督党委。也想让决策更靠谱,别拍脑袋定事。
适用范围就管乡里选出来的党代表,还有他们参加的小组活动和年会。
职责分工乡党委牵头,党委书记当组长,党委委员分头盯。代表小组长负责组织活动,乡党委组织办管解释和联络。
管理规定代表得按时参会,每年至少汇报一次履职情况;提建议要实打实,不能乱传内部消息;有事请假要说明白。
监督与罚则活动前得报方案,乡党委批了才能干;年会决议由乡党委执行并反馈;代表不参会三次就自动没资格,出问题查实就取消资格。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代 表

第二条 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党性和先进性。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能认真征求并如实反映本单位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代表资格的确认。经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在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资格审查报告后,即获得代表资格。党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 代表的权利。

1、听取和审议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2、选举乡党委、纪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对乡党委、纪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4、根据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受代表大会或乡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

第五条 代表的义务。

1、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2、坚持党性原则,强化宗旨观念,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3、积极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和乡党委、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党委的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宣传党代会精神,支持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党代会和乡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收集、调查、了解本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年会和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维护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每年汇报一至二次,自觉接受本选举单位党员的监督。

6、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对于涉及党的机密问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和乡党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六条 代表的权益保障。

1、党代表所在的党组织要为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

2、乡党委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议政能力,积极引导党代表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

3、实施《代表证》制度,给每位党代表颁发《代表证》,《代表证》除颁发机关有权依照本制度规定收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吊销。

4、代表活动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乡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组织代表的活动。

5、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通过有关程序提交乡党委、纪委,乡党委、纪委要认真研究办理,予以及时答复。

第七条 代表资格的暂停。

代表因经济、政治及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等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期间,经乡党委批准,暂停代表资格。

第八条 代表资格的取消。

1、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三分之一党员联名提出,或乡党委、纪委提出,认为该党员代表不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可以召开选举单位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如得到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同,并报乡党委批准,则取消该党员代表资格。

2、在本届任期中,代表无故三次不出席会议或活动,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3、代表因违纪违法,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代表资格取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情况报乡党委备案,并在乡党代会年会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代表资格的消失。代表因工作调动,若调离本乡,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若仍在本乡内,其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并做为调入单位的党代表编入相应党代表小组参加活动。

第十条 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增补党代表,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报乡党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代表资格。增补后的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届代表名额。本届任期内增补的党委委员为当然代表。

第三章 党代表小组

第十

一条 党代表小组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管理和加强对代表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年会和举行代表小组会议时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的组成。

1、根据区域和行业将全体代表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

2、代表小组设组长xxxx,副组长xxxx。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由乡党委提名,经代表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组长、副组长因工作变动,可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在党的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组织本小组代表对主席团或乡党委、纪委提交的报告、人事问题以及其它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在闭幕期间的活动。

1、活动时间。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2、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有关文件;讨论代表小组所在行业、区域内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受乡党委委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等。

3、活动要求。党代表小组每组织开展一项活动,事先应将活动方案报乡党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正副组长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集中活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中要正确引导,活动后要有总结,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党代表小组活动的纪律。党代表小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抵制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四章 党的代表大会年会

第十六条 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召开乡党代会年会一般安排在乡人代会例会之前。代表大会年会由乡党委召集并主持,不设大会主席团。乡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它人员需要列席会议,由乡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年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下一年度本乡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工作思路和计划。

3、修改或撤销乡党委已作出的决议、决定中不妥或错误部分。

4、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5、听取和审议乡党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表决或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得到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为通过或当选。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决议的实施。

1、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乡党委组织实施,并报告执行情况。

2、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全体党代表,以便党代表掌握情况,监督落实。

第五章配套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组织领导责任制度。乡党委专门成立乡党代会代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员乡长和政工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具体负责抓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党代表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调查了解制度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党代表活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乡党委定期不定期地向党代表通报党代会和党代会年会决议的实施进展情况;通报每一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传达党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要问题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在党代会年会闭会期间,乡党委凡有重要决策,事先都应以党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党代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从而不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乡党委在讨论、决定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时,邀请相关党代表列席会议,参与重大事项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代表双向联系制度。确定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党代表联络员。每个党委委员结合各自的分工,分别联系一个党代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小组活动,收集、综合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时向党委汇报;要在广泛联系其所在地或选举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基础上,建立党代表联系户,重点联系老党员、烈军属、特困户、种养殖大户及私营企业主等,经常了解、收集并认真反馈党员、群众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党代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桥梁纽带任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党代表考察工作制度。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乡党代表和驻乡的市级以上党代表,对本乡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考查,了解和掌握本届乡党委的工作实绩和存在问题,为监督、评议党委的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党代表和人大代表联席活动制度。根据乡实际情况,从“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角度出发,组织部分乡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开展联席活动,共商本乡大事,共谋发展大计,促进本乡三个文明建设发展。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由乡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对党代表的联络和制度的解释。

二○○六年九月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星河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学科组长,工会委员,教师代表使用场景学校民主管理,教代会会议筹备,教师提案办理
制定背景学校想让老师一起管学校,不光校长说了算。怕大家没渠道提意见,怕事情办得不够民主。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老师和后勤人员,还有学校里各种大事小事。
职责分工党支部带头管方向,工会负责跑腿干活,校长要听大会意见,老师们自己选代表来办事。
管理规定每三年选一次代表,教师代表占六成左右;大会一年开一次,决定要过半数人同意才作数;代表能提建议、能监督干部。
监督与罚则工会盯着决议和提案有没有落地,下次开会要汇报干了没;代表小组平时也得活动,发现问题随时反映;谁拦着大家说话就去申诉。

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我校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学校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是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以学科及后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规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支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的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共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应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可以学科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组成主席团,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提出建议;检查学校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会议结束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以及提案的落实。

(三)会议结束后,遇到重大问题,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企业党群负责人使用场景民主管理实施,企业改制协商,集体协商筹备
制定背景企业人多了,大家想法不好统一。怕开会没人管、代表乱选、流程不正规。想让职工说话有人听,决定有规矩。
适用范围所有签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各车间班组,分公司子公司都算在内。
职责分工工会牵头搞事情,各部门配合执行,纪委和职工代表一起盯着看有没有走样。
管理规定代表必须职工自己选,不能领导指定;管理人员当代表不能超两成;代表三年一换但能连任;调岗了资格还留着。
监督与罚则每年至少开两次会,少于三分之二代表到场不算数;主席团负责盯流程;专门小组查提案落实;没做到的要重开小组会再商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事项为健全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应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包括公司内部、直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中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比例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组成;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具体职责是:

1、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项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上提名,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5-9名。其职责是:

1、平时,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2、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

3、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

4、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织权限内的问题;

5、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6、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四)、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是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负责人和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等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占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比例一般为5%—20%)及名额分配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按班组、工段或分厂、车间划分各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代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分配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选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各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按选举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ds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中学教师代表,学校工会委员,校级行政领导使用场景学校民主管理,教师提案审议,岗位考核制定
制定背景学校人多了,老师想法多,得有个正式场合让大家说话。怕领导一个人拍板出错,也怕老师意见没处说,影响干活积极性。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在编教职工,重点是教师和行政人员。
职责分工党支部牵头管方向,工会负责开会组织,校长配合落实,代表们一起监督执行。
管理规定代表必须民主选出来,开会要过半数同意才有效,每年至少开一次,重大事随时能加开。
监督与罚则工会盯筹备和会务,主席团主持会议,决议全体照办,不执行的要说明原因,代表可提意见督促改。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教职工50人以下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上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集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合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6至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五认真工作考核办法等,并签出意见和建设。

3、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宜,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5、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c村民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乡镇包村干部使用场景村级议事决策,公益项目筹资,宅基地分配
制定背景村里开会老是乱糟糟的,村民想说话没地方说,大事小事都让村委会自己定,大家心里没底。
适用范围管全村所有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还有来旁听的人。
职责分工村委会负责召集开会,村民代表投票决定事情,乡政府备案监督,选民能提撤换要求。
管理规定代表必须由村民推选,妇女要有名额,开会要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决定要公开贴出来。
监督与罚则会议记录要存档,决定必须向村民公布,代表得传达到每户,执行不了要回会议再商量,违反规定会被撤换。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的代表(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职工代表,工会干部,一线职工使用场景民主管理,职代会召开,代表选举
制定背景公司想让管理更民主规范,职工能参与大事讨论,避免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也防止政策乱变来变去。
适用范围全体在职职工,各车间班组,所有涉及工资福利、岗位调整、制度修改的事。
职责分工工会负责组织开会选代表,党支部管方向不插手细节,各部门负责人配合落实决议,职工代表自己监督执行情况。
管理规定代表必须一线职工过半,选举要三分之二人到场,投票得过半才算数,开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
监督与罚则工会每季度查一次决议落实没,代表可随时问情况看资料,没做到的部门要说明原因,连续两次不到位就通报批评,职工还能提改进建议。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 、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华波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教职工代表,校工会干部,学校行政领导使用场景学校决策,干部评议,福利审议
制定背景老师意见没人听,学校大事老师插不上手,怕决策拍脑袋,想让老师真能说话算数。
适用范围全校教职员工,校长、工会、各行政部门。
职责分工教代会牵头组织,工会日常跑腿,校长必须到场回应,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被评议。
管理规定校长每年必须报告工作,财务情况得公开,重大事项要讨论,提案得有回音,干部得接受评议。
监督与罚则教代会开会时提问题、投表决、交提案;闭会后工会收意见、盯落实;没反馈的要催,不整改的会上点名说。

一、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

二、对学校干部和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甚至作出决定。

四、闭会期间,由教育工会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决策。

五、校长应该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自己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并主动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六、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七、提出有关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校长、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并进行审议。

八、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九、对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可向校长提出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建议。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m煤矿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煤矿职工代表,矿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使用场景煤矿民主管理,安全制度审议,干部评议监督
制定背景矿里要让职工说话算数,大家出主意、想办法,一起把煤矿搞得好一点。
适用范围全矿所有在职职工,各车间、各部门都要照着做。
职责分工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转,主席团主持开会,职工代表提意见,矿委管方向。
管理规定每半年开一次会,代表必须过半数才有效;重大事情得全体代表一半以上同意;干部不能拦着代表说话。
监督与罚则工会组织选举和开会,检查决议落实没;代表可以查执行情况;谁压代表就找工会说理;开会时间地点提前通知清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发展煤矿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煤矿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矿委的政治思想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矿总经理、矿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矿长的工作汇报,审议煤矿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矿委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企业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四、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问题时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委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车间为单位,由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等组成,干部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中途如有职工代表离矿,则通过补选的办法,产生新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矿长、煤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如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人员的素质。

五、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柏庐实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学校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员干部使用场景作风建设,教育实践,民主评议
制定背景以前开会多、文件多,老师家长反映学校离群众太远。想让干部多听意见、多跑教室、多帮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适用范围全校党员和领导班子成员。
职责分工校长当组长带头干,副校长配合,中层干部具体执行,纪检委员盯着看落实情况。
管理规定不能只开会不办事,不能光说不做,不能推脱群众问题,不能搞形式主义检查。
监督与罚则分三步走,先学再查后改;每阶段有检查,开座谈会听反馈;整改结果贴墙上,大家能看见;没做到的要重来。

根据*昆山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___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苏州市委十二项规定和昆山市委十六项规定为切入点,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借鉴运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功经验,更加注重聚焦“四风”,突出作风建设,贯彻整风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三创精神”为统领,秉承“开放、融合、创新、卓越”城市精神,进一步强化“改革、开放、创新、责任、担当”理念,大力宣扬“爱生、育人、服务、奉献”教育行业精神,谱写阳光庐柏教育新篇章推进昆山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重点突出“四治四兴”(治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之病,兴为民惠民之风;治急功近利、不负责任之病,兴实干担当之风;治懈怠自满、享乐安逸之病,兴改革攻坚之风;治挥霍奢靡、铺张浪费之病,兴勤政清廉之风。)着力实现“优质均衡有特色”的办学目标,确保教育实践活动不虚不空不偏、不走过场。

(一)增强群众观点。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作深入研究和换位思考;深入课堂,深入师生,深入家长,真正了解并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对学校的需求和期盼。

(二)改进工作作风。了解掌握群众对学校最关心、最迫切的要求,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切实反对“四风”,促进作风建设落到实处。

(三)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干部为群众服务,着力构建富有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实施。把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等三个环节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注重统筹兼顾,确保活动实效。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联络员:

四、参加对象

以学校领导班子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

五、活动安排

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校教育实践活动自____年2月开始,9月基本完成。重点围绕反对“四风”,突出“四治四兴”要求,着力抓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2月下旬至4月下旬)

重点是深入学习,加强教育,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党组织改进作风的意见。

1.动员部署(3月上旬至3月底)

(1)3 月上旬参加市教育局党委召开的动员大会,

(2)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3)充分运用网站等平台,宣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4)3月底前完成我校党组织动员大会,并邀请市教育局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委派指导组参加基层动员大会。

2.学习教育(3月上旬至4月上旬)

(1)广泛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党章,学习《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学习资料。

(2)参加市教育局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参加市教育局召开教育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辅导报告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3)组织第一次交流讨论会。主题围绕“四治四兴、打造新时期好干部队伍”开展讨论。

(4)组织第二次交流讨论会。围绕“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开展讨论,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认识。

3.征求意见(3月上旬至4月中旬)

(1)深入开展“三访三促”、“双挂钩双结对”活动。基层党组织领导带头结对贫困生,带头结对困难教师。

(2)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听取党内外群众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梳理汇总意见。对通过各种形式征求到的意见,书面形式向局群众路线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5月上旬至6月下旬)

重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心谈话(5月上旬至6月上旬)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话,单位中层正职与副职之间谈话。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同时征求对自己的意见。

2.对照检查(5月上旬至6月中旬)

听取指导组的意见反馈,认真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苏州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市委十六项规定的情况,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照“四风”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3.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6月上旬)

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邀请市教育局指导组领导参加学校生活会。

4.形成民主生活会专项报告(6 月下旬)

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专项报告,并报教育局党委。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7月上旬至9月下旬)

重点是针对作风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对突出问题,加以集中治理,完善有关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1.制定整改方案(7月上旬)

实行开门整改,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向群众作出整改承诺,及时公布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请群众评价和监督。

2.抓好专项整改(7月中旬至9月底)

对照整改方案,进行任务分解,围绕反对“四风”要求,集中时间和精力,明确责任人,明确任务书和时间表,对作风建设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改。

3.健全长效机制(9月份)

通过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理清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思路举措,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成为党员干部的长期自觉行动。

4.上报活动总结报告(9月中旬)

认真总结活动报告,经联系点市领导审阅后,报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党建党委:s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适配人群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者使用场景社区议事,公益立项,章程修订
制定背景居委会法要落地,居民得自己管事。社区民主得加强,大家说话要有地方,和谐社区才建得起来。
适用范围管所有居民、居民小组、居委会和代表会议的事。
职责分工居委会负责召集主持会议,居民代表参会提意见,街道办备案监督执行情况。
管理规定重大事情必须开代表会决定;代表由小组选,任期跟居委会一样;开会要过半数人出席才算数。
监督与罚则半年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一代表提议可加开;决定靠多数票通过;居委会负责落实,还要向居民通报结果。

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居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法办理居民自己的事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集中起来,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居民代表

1、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2、 居民代表应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居民,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3、 居民代表受本居民小组居民的监督,对不称职或不具备代表条件的,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会议免去代表资格,另行补选。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由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参加。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选举、罢免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2)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年度工作目标;

(3)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居民服务,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4)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社区服务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以及经营情况,并监督其执行;

(6)制定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种制度,制定和修定居民公约,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7)专题讨论本居委会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8)讨论居民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五、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出席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事务,要符合广大居民利益,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

八、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九、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除由居民代表及时向居民通报外,居委会要利用会议、专栏等形式向居民公告,听取意见,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