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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8

【导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16篇)

【第1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

合理选择转让时机:在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增值额越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高。因此,选择合适的转让时机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额。

合理选择土地转让方式:土地转让方式有多种,如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不同的转让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和金额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

合理规划土地转让流程:土地转让流程复杂,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因此,在土地转让前,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规划土地转让流程,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款缴纳额。

利用土地转让费用抵减土地增值税: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卖方可以将相关的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抵减项,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额。

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实行差别税率等。卖方可以合理使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款缴纳额。

避免土地转让后再次购买同一地块: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卖方再次购买同一地块,会被认为是为了逃避土地增值税而进行的操作,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在土地转让后,要避免再次购买同一地块。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筹划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操作。同时,税务筹划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2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率

摘要: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不再免征。

各位律师评创业的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工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业中一枝独秀,发展十分迅速。很多创业者已经进入这个行业,或正对这个行业跃跃欲试。而在工业地产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是很常见的操作行为。该操作过程中的税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随着2023年财税36号文出台,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那么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呢?

结合36号文来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被理解为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作价出资并设立的企业,会被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结合免征文件来看,如果增值税可以免征,通常应当存在相关的文件,但是我们尚未检索到相关的免征文件。

结合权威部门的解答来看,根据我们对税务部门的咨询,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不再沿用免征的政策。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纯属学术分析,仅供参考!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可阅读下面的相关规定。下一讲,我们将讨论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中的哪一种去缴税,以及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进行收看。再见!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本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3篇】土地增值税 税率

销售新房及其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

2.扣除项目合计=?

(1)扣除项目1

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与取得土地相关费用+契税

(2)扣除项目2

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扣除项目3:房地产开发费用

分两种扣除方式:

①如果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如果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扣除项目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可扣除,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5)扣除项目5(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注意: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扣除。

3.计算增值额=?

=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查适用的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6.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应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

(1)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3)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

(4)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

(5)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应税收入总额: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3.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4.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5.税率:“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6.增值税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和整理!

若涉及新的政策,新的做法,欢迎讨论分享!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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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相信各位会计工作人员在企业日常的经济业务处理中,最头疼的就是各项税费的内容了吧。但是同时这些繁杂的税费也是需要我们进行全面地掌握的。

今天小编为了帮助大家解决一下这个难点,特意带来了一套2023年最新常见税种税目税率表里面包含了企业所得税率表增值税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等等税率大全!不会的小伙伴们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企业所得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的税率为: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增值税征收率表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 5%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3%征收率的有:

(三)按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四)按照 5%征收率减按 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是什么意思: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印花税税率表

消费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内容过多,关于2021最新常见税种税目税率表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啦!

想要获取完整版资料的伙伴们看下方的免费领取方式步骤吧~

【第5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于网络

【第6篇】土地增值税税率2023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小陈税务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特别感谢严颖老师!欢迎大家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7篇】营改增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营改增主要改革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营改增这个项目,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答: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第8篇】土地增值税核定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怎样算?如何交?税率是多少?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怎样算?

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如何交?

1、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下,企业转让土地或厂房,土地增值税实行相对简易的处理办法。如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会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

2、扣除项目方面,如果你是房屋土地在一起转让的情况,有两种选择:

(1)选择对厂房进行重置价的评估,然后加上取得厂房这块土地的成本,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三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如果你的厂房是购买的,提供购房的发票,以发票金额作为扣除的基础,同时根据发票金额为基础,按发票开具到转让的时间,发票金额每年可以加计5%,然后再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注:这种情况下不能加土地成本,因为房屋发票金额默认含有土地价款),两个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发票金额×(1+持有年度×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如果你单纯转让土地,在已经进行了开发建设的情况下: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开发土地所需成本×(1+20%)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有三种方式:

1、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

2、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

3、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专家认为,由于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累进制抵扣的征收方式,而且在进行具体抵扣项目计算时又较为复杂,因此,该税种在市场的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不是所有的二手商品房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手商品房中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具体如何缴纳依政策而定。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也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下二手商品房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1、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根据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视为普通住宅,因此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9篇】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的配套设施以及费用,或者旧房以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10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税率多少

文|凯风

比房地产税更猛的大招要来了?

近日,“土地增值税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土地增值税,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30%、40%、50%、60%的四级累进税率。

这意味着,只要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价格上涨,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这一税率是累进制的,上涨越多,缴纳的税就越多。

在楼市上行周期,土地增值和房价上涨都是常态。一旦全面开征,不说一剑封喉,影响之大也可想而知。

然而,这是误解。

其一,土地增值税并非新税,早已存在,且已实施了20多年。

土地增值税最早诞生于1993年,此前都是以条例形式存在。此番立法,只是从条例上升为法律,完成2023年“税收法定”的立法任务,而非增加新税种。

土地增值税,虽被称为“反暴利税”,但其在财政收入的整体占比只有3%左右,不及契税,更远远不及卖地收入。

更关键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主要面向房地产企业开征,并最终反应在房价里。虽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但这一制度已经执行了20多年之久,对楼市的影响早已消化。此番立法,不会带来太多额外影响。

这一次,最主要的变化是将“集体房地产”列入征税范围。这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节奏一致。如果未来集体土地获得与国有土地一样的入市权益,那么在土地增值税上自然也要一视同仁。

其二,一直以来,土地增值税不对个人住房征收,未来大概率也会沿袭这一惯例。

土地增值税,看起来威力巨大,但一直以来,个人住房都在免征之列。

可以说,个人住房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不仅是惯例,而且拥有法律依据。这一惯例想必在未来会得到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二手房交易已有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土地增值,还是卖房所得,都相当于对投资房产赚的钱征税,这两者有一定重合之处。如果再行开征土地增值税,难免存在重复征税之嫌,这与立法大方向背道而驰。

要知道,二手房个税其实并不低。有地方按照总价2%征收,有地方按照差额20%征收,更多地方则是二选一。如果统一为差额20%,在楼市上行周期,个税的杀伤力,丝毫都不低于土地增值税。

更何况,从现实角度来看,任何税赋都是为增加税源和调节贫富差距而来,并非为限制行业发展。

在楼市上行时代,土地增值的不是一点半点。一旦向个人开征,那么二手房市场将会迅速冷却,这恐怕不是政策希望看到的。

其三, 记住,公寓是个例外。

土地增值税不会面向个人征收,但有一类房子例外:这类房子就是公寓。

众所周知,普通二手住房交易仅需交纳个税、契税、印花税等税,除非房子不满两年,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增值税,与我们正在讲的土地增值税,并非同一概念。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二手房增值税的前身是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一律统一为增值税,增值税加上附加税,税率统一为5.6%。

但到了公寓这里,情况就完全不同。

公寓转让不仅要缴纳普通增值税,而且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更不用说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换言之,住宅交易受到一定政策保护,而公寓则要接受全面征税的洗礼,这也是我们一直不推荐投资公寓的主要原因所在。(参阅《再说一次,这几类房子千万不要碰》)

其四,房地产税,远比土地增值税更重要。

土地增值税看起来威力巨大,而且留下了“征收对象为企业和个人”的口子。但无论是就其历史惯例还是现实影响力,未来大概率都不会面向个人住宅征收。

相比而言,房地产税的价值不容低估。房地产税的到来已是确定性事件,唯一的悬念就是落地时间。

房产税是典型的保有税,细水长流,只要握有房产,每年都必须按时缴纳房产税。这是更稳定的税源,不仅不受楼市周期影响,而且还能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税源。

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是间接税,侧重于交易环节。而房产税则属于直接税,立足于保有环节,更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

当然,税收法定,房地产税同样不例外。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税不会搞突然袭击,这一制度必定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给予充分时间进行消化。

所以,不要过度解读土地增值税,也不要低估房地产税。

【第11篇】土地增值税税率清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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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一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税负较重的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又是项目开发最后阶段算清应缴多少税款、实现多少利润的关键一环,因此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诀,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最终效益甚至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一般都采用边开发、边预售的方式而取得了一部分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纳税人暂时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这时,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可以对先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先预征,再清算。为此,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之前,必须先要了解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预售房款的房地产项目,按下列公式和步骤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①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售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举例:甲房地产企业当期收到预售房款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假设甲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2000÷(1+10%)×3%=54.55(万元)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000-54.55)×2%= 38.91(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括时间节点、项目管理、确认应税收入、审核扣除项目金额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完全掌握和准确核算它需要长期研究和积累。企业老板和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实际经营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不同期开发的楼盘项目混在一起,或者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这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在清算时将对此进行重点核查,所以企业会计在平时记账是就要记清记对,不能混淆。

对于上述规定中“分期开发的项目”的界定和依据,总局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实际执行各地不尽一致,各省区对“分期开发的项目”的规定较多的有: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收入的审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下面专门有介绍。

清算审核实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收入审核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面积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如果有上述非直接销售的情形,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如下表: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

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特别是绝对不能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从上表可以发现,增值率越低,对应的税率就越低,当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增值率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也就是要把收入额降到最低,把扣除项目金额筹算到最大,当然前提是要合规。当增值率接近每一档的最大值即临界点时,要尽最大努力使之不超过临界点,从而对应较低税率。

案例: 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含税收入5250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5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注:该写字楼为老项目,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

解析: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对照前文所述的5项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金额):

(1)把转让该写字楼取得的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增值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含税收)为5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120+(500+1500)×5%=220(万元);

(5)准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为城建税及其附加=5000×5%×(7%+3%+2%)=30(万元);

(6)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20%=(500+1500)×20%=400(万元);

(7)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5000—(500+1500+220+30+400)=5000--2650=2350(万元);

(8)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350/2650×100%=88.68%;

(9)增值率88.68% 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350×40%—2650×5%=940—132.5=8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目前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原来的金三系统将进行合并优化升级,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模块进行完善,税务部门依托政府云大数据,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和项目资料更加方便,企业的收入是否计算正确,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起来依据的手段和技术应该说越来越先进了。房地产企业要更加合规经营,苦练内功,吃透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税率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怎么可以不知道增值税税率表呢,这个是和自己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必须要记住或者是了解的。

那么,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带来,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了,赶快收藏!

一般纳税人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

给大家参考下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适用13%税率:

销售及进口货物(适用于9%的货物除外)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9%税率

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适用6%税率

现代服务业

销售无形资产(商标、技术、著作权等)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服务等)

0%税率

1、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3、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4、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有需要的朋友赶快收藏。同时要注意,还有一些一般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的,之了君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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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储藏室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d)。

a.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承典人)

b.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暂不缴纳房产税(实际使用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经营管理单位)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2.下列房屋及建筑物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c)。

a.农村的小超市

b.建在室外的露天游泳池

c.个人在市区拥有的商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使用或出租而待售的商品房

3.某企业拥有一栋原值2000万元的办公楼,2023年1月1日将办公楼的1/3出租,每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20万元,其余部分自用。已知该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23年应纳房产税(b)万元。

a.16.8

b.40=20×12×12%+2000×2/3×(1-30%)×1.2%

c.45.6

d.86.4

4.某公司拥有一处原值3000万元的高档会所,2023年4月对其进行改建,更换楼内电梯,将原值5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00万元的新电梯,拆除100万元的照明设施,再支出150万元安装智能照明,支出200万元在后院新建一露天泳池,会所于2023年8月底改建完毕并对外营业。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b)万元。

a.25.2=3000×(1-30%)×1.2%×4/12+(3000-50+100-100+150)×(1-30%)×1.2%×8/12

b.25.48=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

c.28.98

d.26.04

【答案】b

【解析】露天泳池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2023年该公司就此会所应缴纳房产税=3000×(1-30%)×1.2%×8/12+(3000+100-50+150-100)×(1-30%)×1.2%×4/12=25.48(万元)。

5.某企业2023年购置一宗面积4000平方米的土地委托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5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500万元(不含地价),2023年12月办理验收手续,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a)万元。

a.24=2500×(1-20%)×1.2%

b.30.48

c.36.96=(2500+1350)×(1-20%)×1.2%

d.38.4

【答案】c

【解析】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企业宗地容积率=1800÷4000=0.45<0.5,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1500÷4000×1800×2=135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2500+1350)×(1-20%)×1.2%=36.96(万元)。

6.2023年年初,李某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原值为150万元的住房用于自己居住,另一套原值为100万元的住房,于当年4月20日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交付给李某,租期一年,每月租金4000元。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则李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b)元。

a.0

b.1280=4000×4%×8

c.1920

d.5760

【答案】b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李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4000×4%×8=1280(元)。

7.2023年年初甲企业拥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该地下建筑物系商业用途房产,原价120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该企业所在省确定商业用途地下建筑以原价的75%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2023年该企业的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b)元。

a.10800

b.7560=120×75%×(1-30%)×1.2%×10000

c.1080

d.14400

8.发生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的是(d)。

a.张先生购买古朴小屋用于拆料

b.某企业将房屋赠与养老院

c.李先生将自有房产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

d.韩先生将房屋用于抵偿债务

【答案】a

【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注意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此题中,选项bd:由养老院和接受抵债房屋的一方缴纳契税,而非由赠与方企业、韩先生缴纳契税;选项c: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需要缴纳契税。

9.周某向谢某借款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次房屋交易缴纳契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周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周某应缴纳契税2.4万元

c.谢某应缴纳契税2.7万元

d.谢某应缴纳契税0.3万元

【答案】c

【解析】契税由房屋权属承受人谢某缴纳,应缴纳契税=90×3%=2.7(万元)。

10.由于工作调动,张某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李某价值95万元的房屋进行交换,差价部分由李某以现金补偿。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李某应缴纳契税0.15万元

b.张某应缴纳契税0.15万元

c.李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d.张某应缴纳契税2.85万元

【答案】a

【解析】房屋互换,以所互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由多支付货币等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李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100-95)×3%=0.15(万元)。

11.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b.土地使用权互换的,以互换出去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确定的当期应支付价款为计税依据

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

【答案】a

【解析】选项b: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选项c: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以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选项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方应依法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12.吴某2023年6月初购买一幢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价款130万元,并以20万元购买单独计价的储藏室,双方约定均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0年支付,假定2023年支付4万元,根据省政府规定,商品房的契税税率为4%,储藏室的契税税率为3%,吴某2023年应缴纳的契税为(d)万元。(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4.5

b.6

c.5.5

d.5.8=130×4%+20×3%

【答案】d

【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因此吴某2023年应缴纳契税=130×4%+20×3%=5.8(万元)。

13.下列房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d)。

a.尚在抵押期间的底商

b.房地产的继承

c.代建完成的厂房

d.企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办公楼

【答案】d

【解析】选项a: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b:房地产的继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某批发企业转让一幢已经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办公楼原价4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重置成本价为1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六成,转让时缴纳相关税费7.88万元(不含增值税)。该企业转让该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a)万元。

a.57.64

b.136.45

c.140

d.160

增值额=800-1000×60%-7.88=192.12

增值率=192.12÷600=32.02%

土增税=192.12×30%=57.64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800-1000×60%-7.88=192.12(万元),增值率=192.12÷(1000×60%+7.88)×100%=31.6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应纳土地增值税=192.12×30%=57.64(万元)。

1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b.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可以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1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是(c)。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文体场馆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派出所用于办公的房屋

c.建成后有偿出售的车库

d.建成后出租给事业单位的幼儿园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选项d并没有发生房产权属的转移,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也不可以扣除其成本费用。

17.自然人转让房地产,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a)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a.房地产坐落地

b.居住所在地

c.户籍所在地

d.自行选择的纳税地点

18.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b)。

a.自签订房地产建筑合同之日起30日内

b.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c.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

d.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且收到款项之日起10日内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d)。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该集体单位为纳税人

c.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屋,该个人为纳税人

d.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下列关于房产税的相关政策中,表述不正确的有(cd)。

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业主共同缴纳房产税(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b.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租金额

c.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融资租赁的房产,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案】ad

【解析】选项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选项d:对于融资租赁房屋,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行为,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3.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时,适用的税率有(bd)。

a.1.2%

b.4%

c.10%

d.12%

4.甲企业共有两处房产a和b,房产原值共计1800万元,2023年年初,将两处房产用于投资联营,将原值为800万元的a房产投资于乙企业,甲企业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当年取得分红40万元;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b房产投资丙企业,不承担联营风险,当年取得不含增值税固定利润分红60万元。已知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扣除比例为30%。则下列关于上述两处房产的房产税缴纳情况,说法正确的有(bc)。

a.甲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4.8万元

b.乙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6.72万元

c.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7.2万元

d.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8.4万元

【答案】bc

【解析】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由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规定由出租方按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乙企业应就a房产缴纳房产税=800×(1-30%)×1.2%=6.72(万元)。

甲企业应就b房产缴纳房产税=60×12%=7.2(万元)。

5.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c.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当月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答案】abd

【解析】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下列项目中,免征房产税的有(abcd)。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b.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c.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

d.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

7.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abcd)。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bc

【解析】选项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d:购置新建商品房,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cdba)。

a.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b.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材料棚,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免征房产税

c.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d.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9.张某将一套自有住房与王某进行交换,张某房屋价值100万元,王某房屋价值80万元,经二人协商后,王某实际向张某支付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款20万元,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契税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有(ad)。(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a.上述业务中契税的纳税人为张某、王某

b.上述业务中契税的纳税人为王某

c.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0万元

d.上述业务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80万元

【答案】bc

【解析】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20万元)为计税依据。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0.依据契税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dbc)。

a.房屋出租

b.房屋互换

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d.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11.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有(ad)。

a.以翻建新房为目的取得房屋权属的张某

b.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c.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投资方

d.通过抵债方式取得房产产权

12.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bc)。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b.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c.房屋赠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d.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照章纳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根据契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契税的退还,说法正确的有(bc)。

a.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b.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c.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d.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答案】bc

【解析】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14.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有(abcd)。

a.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

b.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d.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5.依据契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adc)。

a.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b.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申报缴纳契税

c.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d.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16.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一扣除项目的有(cd)。

a.增值税

b.契税

c.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印花税

17.下列行为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bd)。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房地产价值的重新评估

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d.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8.下列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有(abcd)。

a.公共配套设施费

b.开发间接费用

c.基础设施费

d.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9.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销售的房产对应的下列费用中,准予按照实际发生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acd)。

a.耕地占用税

b.建房贷款超期支付的罚息

c.前期工程费

d.排污费、绿化费

20.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新建房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基数的有(adb)。

a.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

b.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c.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d.开发小区内道路发生的支出

21.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bc)。

a.将转让新建房所缴纳的城建税计入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b.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c.将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d.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2.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abc)。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3.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bcd)。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b.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c.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d.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24.下列项目中,按税法规定可以(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acd)。

a.个人销售住房

b.个人转让商铺

c.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d.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三、计算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3年3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1月,公司经“招拍挂”以10000万元取得一处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23年1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由于逾期开发缴纳土地闲置费100万元。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10%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3年3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88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9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0+10000×5%=105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 开发成本=15000×(1-10%)=13500(万元)。

③开发费用=3000+(10500+13500)×5%=4200(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880万元

⑤加计扣除项目金额=(10500+13500)×20%=480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500+13500+4200+880+4800=33880(万元)。

(4)增值额=80000-33880=46120(万元)

增值率=46120/33880×100%=136.13%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46120×50%-33880×15%-900=17078(万元)。

【第14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率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预征。

上节,我们说了土地征值税是最复杂的税种,一节课很难讲完。我们这节课继续。主要讲讲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征值税怎么预征?

1.为什么说房地产是地方重视的支柱产业

首先,土地增值税占地方分成税收比例高。这涉及一个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一些房地产繁荣的地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能占地方税收几乎八成左右,而土地增值税税收占比又位居首位。为什么呢?

因为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五五开,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六四开,土地增值税则是百分百归地方的。我做个粗略的比喻。收100万土地增值税地方就能拿100万,收100万增值税,地方才能拿50万。所以在严重依赖房地产的地方,肯定土地增值税占比会高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其次,房地产企业交的税费种类多。

房地产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

企业设立: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取得项目用地: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前期准备: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资金筹措: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建设施工: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销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

物业服务(竣工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

看到这眼花缭乱的清单,就知道,房地产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收。

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预征?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建设一个项目时间跨度是很长的,少则两三年,长则一二十年,如果不预征税款,都等项目建成,卖完交房后再征,估计老板都换了几波,或者跑路了,国家问谁要钱去,所以在还没有竣工交房,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要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那预征什么时候征?怎么计算呢?

首先预售的时候就要交土地增值税了,具体的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比如:你预售住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记住是不含税)为5000万元,那土地增值税就是5000万*预征率。

同时,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容积率不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比如合肥预征率是: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3)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3.土地增值税预征一般怎么计算?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取得了预售预收款1100万元(含税收入),该公司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增值税预征税率也是3%)。那么,该公司应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第一步,计算企业取得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

1100万÷(1+9%)*3%=30万元

第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100-30=1070万元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1070*3%=32.1万元

4.土地增值税有核定征收吗?

如果你有偷偷摸摸的情况,想蒙骗税款,预征、清算都收不上来,肯定要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比如合肥:

(1)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对于土地征税的历史已经很悠久了,特别是在工商业不发达的古代。当然,在现代社会,土地的重要性更是提升了很多层次。对于土地的涉税问题,我们作为普通的上班族,也是需要了解一下的。毕竟, 土地增值税对于我们关心的房价,还是有影响的。

土地增值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四级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如下: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也能发现,土地增值税最低的税率只有30%,而最高的税率达到了60%。当然,土地增值税和增值额有直接的关系。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土地增值额未超过5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是3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30%。

2、当土地增值额超过50%,但未超过1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4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当土地增值额超过100%,但未超过2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5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6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决定对象,就是增值税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而在具体计算时,速算扣除系数乘以的也是扣除项目金额,而不是增值税额。对于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的。当然,你要不是房地产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您知道这回事就行了。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肯定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毕竟现在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就是依靠出售土地而获得了。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不仅需要缴纳土地的购买价款,后期出售房子时,也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前,也增值税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契税,但是这些税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有限。

所以在国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控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通过增加税收的方式,最大程度上控制房地产的炒作也是无奈之举。

当然,基于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炒卖”活动,在设计税率时,也是使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即土地增值税越多,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越多。而且不增值税的可以不征!

【第16篇】车位土地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办理产权证转让、转让使用权、收取停车费、无偿供业主使用。由于地下车位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不同的处置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有区别,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企业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案例

湖南省某房地产a公司在市区开发商业、普通住宅连体楼一幢。其中,1层~3层为商业用房,每层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层高5.6米;3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层高2.8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134个,面积2680平方米,开发成本20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房产的面积分配车位,普通住宅100个,商业用房34个。住宅和2~3层商业用房在当年销售,分别收取4680万元和4400万元。一层商业用房租赁给某电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房产原值903万元,年租金180万元,当年收取6个月租金9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万元。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万元,地上房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地下停车位开发成本536万元,税前可扣除折旧额21万元,支付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分摊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处置方式一: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证,面积2000平方米,收取款项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不同类型房产应分摊的开发成本。

5.6米商业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普通住宅层高=5.6÷2.8=2。

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商业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9000×1+3000×5.6÷2.8=15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1×9000=9000(平方米)。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2×2000=4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9000=2700(万元)。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4000=1200(万元)。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3000+9000+2680)的61.31%。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10%+20%)(注: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费)×61.31%+2700(注: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4680×5.6%(注: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67.58(万元)。

③增值率(4680-4967.58)÷4967.58=-5.79%。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非住宅类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5600万元,已售面积4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的27.2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27.25%+(1200+2680×0.2×100÷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5600×5.6%=2924.94(万元)。

③增值率=(5600-2924.94)÷2924.94=91.49%。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675.06×40%-2924.94×5%=923.77(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注:一层商业用房租金收入90万元+普通住宅销售收入4680万元+商业用房销售收入4400万元,地下车位金销售收入1200万元+收取停车费10万元)=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已售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已出售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已出售商业用房的开发成本+应分摊的土地成本=2680×0.2×100÷134(注: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2700+1200)+1500×13000÷14680(注:已出售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面积之和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地下车位面积=3000+9000+2680)=5628.34(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923.77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开发费用-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折旧+其他税金+其他=500-500×1000÷12000(注:按建筑面积分摊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其中,一层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地上房产总面积12000平方米)+21+16+10=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685.32(万元)。

处置方式二: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转让永久使用权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穗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1200=58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7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75%+(2700+2680×0.2×100÷134)×(1+10%+20%)+5880×5.6%=5821.78(万元)。

③增值率=(5880-5821.78)÷5821.78≈1%。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400万元,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1+10%+20%)+4400×5.6%=2131.4(万元)。

③增值率=(4400-2131.4)÷2131.4=106.44%。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268.6×50%-2131.4×15%=814.59(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680×0.2×100÷134+2700+1200+1500×11000÷12000(注:因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不分摊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按已出售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面积之和1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3000+9000)=5675(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814.5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95(万元)。

处置方式三: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采用三种综合处置方式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另按成本价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售22个,取得营业收入88万元,剩下12个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同上,属于免征。

1.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转让房地产收入4488万元(注:4400+88),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①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2680×0.2×34÷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源售22个车位和无偿移交给政府12个车位的开发成本136万元)×(1+10%+20%)+4488×5.6%=2313.13(万元)。

②增值率=(4488-2313.13)÷2313.13=94.02%。

③应缴土地增值税=2174.87×40%-2313.13×5%=754.29(万元)。

2.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88==10458(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700+1200+1500×11000÷12000+536(注:地下车位成本)=5811(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585.6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754.2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43(万元)。

不同处置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如图):

从上述案例来看,地下车位的三种处置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同,方式三与方式一、二相比,营业收入增加78万元,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分别减少169.48万元、60.3万元,在各项费用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平均税负分别下降1.6%、0.7%。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从税法规定上看,办理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可售房产,其面积应归入可售面积,相应分摊土地成本,未办理产权证的则无需分摊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那么地下车位属于那种清算类别,收入应如何分配?成本应如何分摊?对此,各省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是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来分配收入和归集成本。

由于地下车位与地面建筑属于同一整体不可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对地下车位进行了单独的工程预算,至于地下与地上建筑的共同成本应如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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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土地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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