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发票案件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案件,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近日,江西万安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移送审查起诉涉案单位12家,犯罪嫌疑人21人,其中主犯陈某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
2023年11月,万安县公安局接到线索:某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该局迅速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细致地开展资金分析、人员研判等工作。
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梳理,专案组成员全面分析研判出了所有涉案的公司及人员情况。12月,万安县公安局统一调派警力分多组出动辗转外省数地,开展收网抓捕和侦查取证等大量工作,实施精准打击、高效破案。
经查,2023年至2023年期间,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企业先后向广东惠州、东莞、深圳等地15家公司虚开6364万元销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下游企业通过支付高额“开票费”将购买来的虚开发票全部用于企业进项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达854万元。
同时,为确保自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被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冒用自己近亲属或关系人名义先后虚假代开该厂原材料类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1548份,用于自身企业进项,虚开价税合计金额1.37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高效打击,万安公安共追缴680余万元,案件的成功侦破极大地打击了涉税类犯罪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史梓敬
你了解发票盖章的要求吗?
今天就给大家来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
国家明确!
发票这样盖章罚款1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由此可以看出,小小的发票章风险却不小,那么如何正确地加盖发票专用章呢?我们往下看...
2
2023年最新!
不同发票盖章要求汇总!
您的发票章都盖对了吗?发票盖什么章?怎么盖?小编给大家做了个汇总:
票种
发票盖章要求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⑴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版开票软件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⑵使用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通用定额发票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电子发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3
发票章不清晰
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有的会计人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盖章的时候企业信息显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盖一个清晰的在旁边吗?
官方统一回复: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文件暂无规定因发票专用章不清晰重新加盖为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税务局给了明确答复:发票上盖章不清晰的“可以补盖”。
注意:补盖的印章要保证并不会跟原来盖的重叠,也不会遮挡增值税发票上的其他内容。
4
发票章其他热点问题答疑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财务专用章,或者说既盖了发票专用章又盖了公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策参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吗?
答:有效。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当然,也不要因此随便盖,还是要按规定加盖。
4.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不需要。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用的,无需盖章,实务中有很多企业记账联也会盖上章,这也是可以的。
5.电子普通发票打印后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需要。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画蛇添足而已。
6.没有盖章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当然现实中很少出现这种被罚款的情况,一旦发现补上章不就完事了。
温馨提示:虽然发票盖章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会计工作无小事,只有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才能减少税务审核的风险。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建筑财税频道、中国会计报,由深圳航天信息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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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后,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想开具增值税发票,首先要领取发票,发票领取以后,纳税人才能开具。
纳税人领取发票前,首先要购买税控设备,也就是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局有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购买了税控设备以后,然后就可以到发票大厅领取你需要的发票了,现在纳税人领取发票比较简单,可以通过手机预约领取增值税发票。现在有8个行业的小规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具体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办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纳税人有销售行为发生,要开具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纳税人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现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也查的很严,纳税人不要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税款稽查的严格,现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也很严格,所以那些还想虚开普通发票抵费用的,赶紧收手吧。
4、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在360日内认证抵扣,如果现在还有会计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而不能抵扣,那真的是太不称职了。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更加便捷,纳税信用等级不管是什么级别的纳税人,都可以在网上直接勾选认证发票。
5、增值税发票要保管好,空白发票丢失后,要及时跟税务汇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及时入账,录入凭证的增值税发票要保管好。纳税人如果要查询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可以登录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登录各地税务机关的发票查询系统。
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越来越大,税务不断加强发票的稽查力度,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发票偷税漏税,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别在发票上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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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月9日最新发布的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试着对发票开具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以期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已开具发票的
2023年12月31日免税政策执行到期后,2023年1月9日新政策发布前,这段政策空窗期间内取得的收入,已经开具了发票的,区分不同情况应分别处理如下:
1、2023年1月9日前已经按照2023年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开具了免税普通发票的,按照新政策,应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即需要作废重开发票,开具1%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均可。
但需要注意,一旦估计月度(季度)销售额未超过10(3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建议应全部开具1%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如果按照合作客户的要求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则需要就开具的专票申报纳税,但开具的普票依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2023年1月9日前没有享受2023年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是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政策,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放弃新政策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的减税优惠,不作废重开发票,但需要按照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专票申报纳税;二是选择适用新政策,作废重开1%征收率的专票并申报纳税,同时可以节省两个点的税负。
二、未开具发票的
2023年取得的收入,还没有开具发票的,应按照新政策的规定开具发票。
需要特别注意3%征收率收入享受全额免税的政策已经被新政策取消。
开具普通发票时,应按照1%征收率,而不是按照免税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如果还开具免税或者3%征收率的普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开票方存在错缴税,受票方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专票。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就某个客户或者某笔销售收入放弃减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农产品在上一个环节基本上是免征增值税。一般来说,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例外情形。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某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此时,该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可抵扣进项税为0.9万元。当然,如果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能加计抵扣1%。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13%税率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专票是否可以9%或10%计算抵扣?各地的答疑口径是不同的,纳税人执行的很混乱。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的口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或10%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9%=0.9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3-0.9=9.4万元。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自行开据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开具收购发票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处选择“收购发票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发票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注意:收购发票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真实性。
四、农产品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以及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农产品,都是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
作为购买方虽然索取的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仍然可以根据发票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作者:税务诉讼律师王如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前言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非增值税类税款的,很多时候不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理由是此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复函》的规定,可以确定此处的税款特指增值税。
在该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另外,最高院研究室还规定: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众所周知,发票功能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具有两项功能,分别为抵扣功能、票证功能。
前者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以此少交一部分增值税;后者是指纳税人可以凭发票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支付的成本或者费用,以此少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前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后者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此处使用的字眼为“抵扣”,其实就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抵扣功能只会直接影响到增值税款,并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所以此处的税款应该是特指增值税。
第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颁布的,在“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件”中排名第二的王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也体现出此处的税款是特指增值税。
在该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因此,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中,也可以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第三,从虚开犯罪的历史沿革可以确定此处的税款特指增值税。
1995年,我们国家正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面加了一条,内容为: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即在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追加了一个罪名,叫虚开发票罪。
将这两个罪名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个罪名的罪状条文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这意味着在2023年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但虚开普通发票是不构成犯罪的。
为什么是这样呢?
这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有什么不同说起。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票证功能之外,还具有抵扣功能,而普通发票只有票证功能,没有抵扣功能。
这说明跟虚开普通发票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了一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少交增值税的社会危害性。
从这里就可以推出:在2023年,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虚开其他发票不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无法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可以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中的税款是特指增值税。
第四,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认定税款流失金额时,只计算增值税,没有将其他类型的税款计算在内。
一般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时候,往往不会仅限于增值税款流失。
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区是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不在上述两种地区的,税率为1%。相同的道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2%,因此一旦少交了增值税,就会导致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假设甲企业在某市区,其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少交了100万元增值税,就会同时少交了7(100×7%=7)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00×3%=3)万元的教育费附加,2(100×2%=2)万元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是,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并没有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额计算进去,这可以充分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挂失声明怎样写
夏天也会是让人毛毛躁躁,最近很多人都来问我,挂失声明怎样写,其实啊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的个人证件丢失、或者企业公司的证件丢失,相关单位都会要求我们登报挂失之后才能进行补办。那么具体应该怎样进行登报挂失呢?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补办单位对证件丢失登报的要求。例如需要在市级还是省级报纸上发布才为有效,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话,一般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即为有效。然后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证件,来证明丢失的证件属于你。例如原件复印件、原件副本、法人身份证等。那么挂失声明怎样写?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说起挂失声明怎样写,我也是说下最近我亲戚发生的事,我的远方姨夫呢前段时间去青岛出差,因为这次去也顺便在路上想要自己在常州投资的一套房产租出去,获得一部分回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保险卡遗失都丢了,他也非常不以为然,想着也不是常用到的东西,只要能租出去无所谓的,等到需要或者空一点的时候去补办就好了,我马上点醒他,提示他马上登报遗失公告并补办,我也是怕别人拿他的招租公告做文章,因为现在无良中介实在是太多了,他还是趔趔趄趄的态度,随便问了我一句,因为他也是个大老粗,不知道挂失声明怎样写。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办税务诉讼案件
经常看到这类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准确定性,将逃税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而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如下:第一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并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第二步,当事人购进货物后,不是拉回公司仓库,而是以不开票的方式、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给下游的终端消费者。
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认为购买货物的主体不是当事人,而是下游的终端消费者,从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交易:第一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上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下游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当事人的第一个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理由在于其支付了货款,也拿到了货物,合同成立、有效,不能因为货物流没有流向当事人的仓库,而是流向了终端消费者,就认为合同不成立,交易是虚构的。
是不是真实交易,应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货物流来确定。
假设,上游发货之后,却没有收到货款,那么他要收回货款的话,究竟是起诉当事人,还是终端消费者呢,明显应该是当事人,因为终端消费者只是从上游那里提货而已,并没有与上游签订过合同。
假设,上游公司在广州,终端消费者也是在广州,当事人在柳州,当事人在广州进货之后,直接将货物送至同在广州的终端消费者,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一定要将货物运回柳州,然后再从柳州运回广州?
二、当事人的第二个行为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将货物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正常情况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终端消费者的,并应该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可是这么做的话,就是含税价了,价格就比较贵了,终端消费者就不会购买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目的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只要票,不要货。增值税的原理就是交易发生后,开票时就会产生两联发票,一联是开票方持有的销项发票,一联是受票方持有的进项发票。持有销项发票的一方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持有进项发票的一方则是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明白增值税的原理后,就能发现,如果开票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有两联发票了,一联是上游开具的进项发票,一联是
虽然销售价格便宜一点,但是只是便宜的点数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当事人还是赚的。另外,从上游那里拿到的进项发票,还可以列入成本,在年末的时候,冲减收入,从而少交点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好处就更大了。
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销售货物给终端消费者,不开票的行为,导致国家本应收到的增值税款,却没有收到,增值税款确实流失了,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通过虚开的方式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逃避缴纳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前者是虚开,后者是不开;前者是从税务局那里把税款骗回来,后者是不把税款交到税务局那里;前者是税款不应减少却减少了,后者是税款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税,不是虚开。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应追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存在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可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补税,补滞纳金,交罚金。如果不补交的话,就可能按逃税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有一次以罚代刑的机会。
所谓“全电”发票,就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票用票更便捷——
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税控介质支撑
简省发票申请领用、发票验旧、限额审批等流程
标签化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
实行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快捷交付
票样形式更简洁——
全电发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下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
可能您会问,为什么我收到了几张有点不一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怎么密码区没有密文了?是假票吗?
您别急,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这几张纸质发票的真伪。
这里延伸普及一个小知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除了支持开具全电发票外,还能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
有所变化的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全电发票怎么用?
除了电子邮件、二维码交付方式外,重庆市受票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使用三个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
如何接票
请往下看
第一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使用税务ukey等设备,输入证书密码登录重庆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如果您没有领取税务ukey等设备,需要办理全电发票业务也别急!您可以通过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搜索【发票抵扣(对接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菜单,点击跳转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步:查询、下载全电发票
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在系统顶部菜单您可以看见“税务数字账户”,点击进入后即可查询、下载所接收到的全电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专票、纸质普票)。
第三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用途确认等操作
1.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统计确认等主要功能模块和原有操作基本一致。
2.红字冲销:当需要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发票进行红字冲销时,重庆市受票方纳税人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填开或确认。
年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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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正文
普通发票抵扣本身就是一种特殊规定,主要的抵扣凭证还得是专票,只不过是对一些行业,一些特殊事项不方便开具专票而采取的允许普通发票抵扣的政策。
年底了,大家都在想方设法节税,作为会计,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一定要熟记,苍蝇再小也是肉,为企业省一点是一点呀。
4种 “普通发票” 也能抵扣进项税,今天一次性说清楚。
一、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只有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勾选认证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目前我们日常工作中能常见到的通行费发票就两种,一种就是纸质的通行费发票,一种就是etc或者用户卡缴纳通行费的用户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征税发票票样如下)
我们以上图为例,那么这张etc通行费可直接按票面税额进行抵扣。
二、旅客运输费发票
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以下3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注意:
以上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 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 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1、机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我们以上图为例,那么这张机票可抵扣的税额=540÷(1+9%)×9%=44.59元
2、火车票(动车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我们以上图为例,那么这张动车票票可抵扣的税额=547÷(1+9%)×9%=45.17元
3、汽车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我们以上图为例,那么这张客运票可抵扣的税额=21÷(1+3%)×3%=0.61元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是指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自己给自己开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也管控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以上图为例:
可抵扣税额=1000*9%=90元
入库不含税金额(原材料金额)=1000-90=910元
相关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当月可加计扣除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抵扣税额÷9%)*1%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木头加工企业。8月向农民收购原桉木50吨,单价200元,我公司开具收购票给农民总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付货款。假如8月份生产领用50吨,用于木头加工生产。
1.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10000-900=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9%=900
贷:库存现金 10000
2. 领用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9100-100=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900÷9%*1%=100
贷:原材料 9100
3.产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9000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9000
4.本月该批原桉木可抵扣税款=900+100=1000元
四、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发票左上角没有“收购”二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购进方按照9%抵扣;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以上4种可以抵扣的普票类型,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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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钱哥税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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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个人在外面接了私单,又不能让老板知道,对方又要求自己开发票,该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这种情况,利用空闲的时间,用自己的技能与企业做点业务,小金额还好,金额太大企业都会要求开具发票,不然企业没有发票实际支出就会定义为利润,面临多缴税可能很多人都在网上听到过,自然人代开这个政策,税率低又安全,合理解决了企业缺少成本票的问题,又能合法地为自己降低税负,当然是好的,那这到底真实吗?
确实有这回事据小编了解到目前山东 ,湖南 , 重庆等地区,自然人代开享受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5%,附加增值税1% , 附加税的0.06% , 综合税率1.56%,不用成立公司,不麻烦,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就可以,1-2天就可以出票,附带完税证明
例如:小王跟接了某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图业务,完工后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给小王100万的劳务报酬,如果小王自己去代开发票那么需要缴纳25万元的税费,但小王通过税收优惠地区代开按照总税率1.56%来算,那么他需要缴纳的税费仅为1.56万,相比下来可谓是天差地别,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企业及个人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税负问题
自然人代开不受地方限制,哪里都可以开
不受行业限制,出票快,代开额度一年可达5000万,附带完税证明,代开资金不走第三方
自然人代开发票布局:
代开会注明在右上角,购货方是接票方公司的信息;销货方是税务机关信息,右下角备注栏是个人的信息。
这三个地方是地方税务机关的票据,可以在增值税的真实性制度中找到。代表资金不去第三方,直接有公司支付的自然人,企业需要保证第三方利率一致,保留相关的证据链。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如果想要有专票,也可以通过园区注册个人独资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接下主主体公司的业务,个人独资核定税率0.6%,综合税率在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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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留抵退税过程中进项发票异常,警方循线挖出特大系列虚开案。6月14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上海宝山、奉贤、崇明公安分局,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集中收网打击行动,成功侦破上海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系列案,打掉以潘某、钱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5个,捣毁开票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0名,现场查扣作案用的公章、税控盘、网银u盾2000余个,涉案金额27亿余元,确保“严打”与“快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切实履行稳经济、保平安的职责,确保中央扶持纾困政策顺利实施。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等系列文件,加大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4月至今,上海已向6万余户纳税人账户退还了600亿元的留抵退税款,有效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资金压力,在纾困减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有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留抵退税,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今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研判时发现,上海部分企业在申报留抵退税的过程中,使用的进项发票存在可疑,有虚开发票犯罪的可能。警方随即开展侦查,通过数据研判精准锁定700余户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空壳公司。
经查,以潘某、钱某等人为首的5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他人大肆收购700余家空壳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以收取票面金额3%至6%不等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截至案发,上述5个团伙共开具价税合计27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近亿元。
目前,上海公安机关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海警方正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留抵退税及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复工复产的利民之策,要把这部分资金提供给受疫情影响、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公安机关对骗取留抵退税的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严厉打击,依法严查重处,全力维护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举报。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谢永利
流程编辑 马晓双
全电发票概念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以前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例如】一般纳税人,取得办公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取得农产品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免税全电发票(农业生产者),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全电票试点范围
2023年12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2023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和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省。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全电发票样式——与现在的电子发票不同哦!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1.稀土电子发票
2.卷烟电子发票
3.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发票左上角标注“建筑服务”字样,票面上直接增加“建筑服务发生地”和“建筑项目名称”栏次,备注栏增加“土增税项目编号”和“跨地(市)标志”。
这个真不错,以免发生建筑服务,取得发票备注栏该备注而未备注导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税前扣除、不能土增前扣除的风险。
4.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左上角标注“旅客运输服务”,票面增加了“出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出行日期”、“出发地”、“到达地”、“等级”、“交通工具类型”等栏次。
5.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发票左上角标注“货物运输服务”,票面增加“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等栏次。
6.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备注栏增加“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注”、“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内容。
7.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备注栏增加“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注”等内容。
8.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9.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0.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1.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2.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3.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1.公司购买法院法拍卖房办公用的,双方各要交什么税?可以抵扣吗?税点是多少?增值税没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另一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要按照当地的标准一般是1-3%,没有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法院拍卖资料等税前扣除。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回复:本问题的解答,实务中有三种观点:(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3.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概括:简言之,除桥闸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如专票一样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4.我们是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6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的税率为13%、9%还是6%?
回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5.小规模建筑公司开给甲方发票含税50万元(专票税率1%),收到劳务分包普通发票10万(税率1%),申报税款,能不能按差额抵扣?具体交多少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023年为1%)。具体应纳税额为(50万元-10万元)/(1+1%)*1%。6.园林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有没有文件规定?
回复:
如果园林公司开具的是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8.我公司取得专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冲红?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请参照以上政策执行。9.建筑公司在修路施工中采购绿化用的草种,绿化种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产品并取得免税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10.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可以抵扣的。11.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的酒水计入招待费是不可以抵扣的。12.我们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种植的玉米然后进行销售。
问题1:是不是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呢?问题2:农民给我们代开的免税普票我们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按什么税率抵扣? 回复:问题1.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问题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13.我们新成立的一个公司,前期是小规模,然后在当年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不能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14. 我们在2023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回复: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5%征收率。(备注: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合并,统称税务机关。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各项职责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接。)15.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收款机两者都是全额抵扣应纳税额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享受此政策。16.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自产自销环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取得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草籽属于植物种子,属于初级农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17.我们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回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8.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
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19.我们6月的电信发票7月才开出来,如何抵扣?7月已经缴纳了通讯费。
回复: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20.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1.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2.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23.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回复:
不需要。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25.过闸的纸质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26.现在高速公路还能取得纸质通行费发票吗?如果是纸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吧?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27.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回复:
是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28.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9. 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0.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回复: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1.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而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2. 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混合,老项目开票申报增值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预交吗?
回复:
可以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3.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发票名称能否开具为个人?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4.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35.取得纸质的桥、闸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回复: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6.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补票是否可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凭证?
回复: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铁路列车补票,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37.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车主选择了实物赔付方式,那我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你公司最终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并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38.我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绿化项目的园林绿化公司,请问我们从苗木公司采购的苗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对方是私营的苗木种植公司,直接挖过来的初级苗木,该公司给我们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这种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那就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9. 请问我公司丢失了50张进项发票,用发票联复印件做抵扣联,可以吗,会不会有税收风险?
回复:
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0. 供应商开发票把我方公司名称开错了,并且已经抵扣了6个月的税额怎么办?
回复:
处理程序如下:(1)要求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由于错误的发票,是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是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因此,现在应与供应商协商,并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开票信息,要求供应商开具一张同金额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同金额的正确蓝字发票。(2)主动补缴税金和滞纳金由于属于不合规发票,前面的抵扣进项就是错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应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到税务局去更正前面的错误申报,补缴税金(如以前有留抵税额则可能不需要补税),补缴税金会有滞纳金。41.公司员工参加会议,取得会议费发票,应该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吗?
回复:
按照参会的目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42.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43.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44.过年的时候单位外购饮料用作职工年节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认证抵扣么?
回复:
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5.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46.纳税人购入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儿童调制乳等食品。其中巴氏杀菌牛乳有原乳单耗数量,可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没有单耗数量,如何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复:
儿童调制乳、发酵乳核含乳饮料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部门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政策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47.我公司前年成立,当年购买税控设备支付了480元(含当年维护费300元)。由于当时我们一直未产生应交税金,该费用一直存在,请问未抵减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是否具有时效性?
回复:
可以在当期及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不具有时效性,可以一直到抵减完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 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23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48.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个公告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9.我们员工因公出差,产生了超重行李费用。对于超重托运的行李费用收到了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中的货物名称显示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请问能否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由于逾重行李费属于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50.我们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进口取得,但因为没有相关资质,故委托了代理商帮忙进口货物。针对该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个缴款书是不是由我公司来抵扣?
回复:
如果你公司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你公司进行抵扣进项,同时提供缴款书原件、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也就是说,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谁来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 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即,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谁抵扣进项。如果由委托进口单位抵扣进项,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51.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5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今年收购茶农自产的毛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我们销售毛茶适用什么税率?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按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应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 条第(二)项第 1 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 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53. 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原来是免税购买方可抵扣9%,现在开票税率是1%,请问购买方进行抵扣是怎么计算的呢?
回复: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54. 公司的小车通行费能否抵扣?
回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第六条规定:“……(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确认是否取得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55. 乘坐地铁时开具的抬头为单位名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能够抵扣呢?
回复:
公司抬头的电子运输发票,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56. 请问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做办公费,进项可以抵扣吗?
回复:
除特殊工种的意外险以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7. 我公司办理承兑业务时,收到银行的承兑贴现手续费专用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你公司因承兑贴现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58. 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59.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回复:
收到的是2023年6月30日后开具的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符合条件才能抵扣。 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政策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提醒:只有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勾选认证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60.公司租的宿舍给员工住,房东开的公司名称名称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回复:
用于福利的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61.一般纳税人购进车辆,既需要抵扣进项税又需要落户,那只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吗?销售方能同时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回复:
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所以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销售方不能同时给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62.我们业务招待费收到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正常来讲,住宿服务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行税额的;您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应该是为本单位以外的客户这类人购买的住宿服务,这个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所以是不可以抵扣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63.请问,单位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在取得之日抵扣吗?
回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4.公司主营业务是写字楼租赁,选择简易计税。但是因为别的单位借款,收了利息,所以产生销项税,但同时公司管理费用支出如审计咨询等又取得了进项票,请问这个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利息的销项税?
回复: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家、赵捷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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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模板如下图
pi是形式发票,pi的全称也就是proforma invoice,用于估价发票,试算发票,备考货单。如果你只是简单普通的客户索要发票就用pi发给他。
pi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让客户看清楚自己锁采购的物品信息,这个对双方是没有最终的约束力的,所以这个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大家可以按照一下截图制作发票。
pi
2.ci模板如下图
ci是正式的商业发票,全称是commercial invoice。
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于货物运出时开给进口商作为进货记账或结算货款和报关缴税的凭证,一般是用来给客人清关报税用的,通常其金额可以根据客人的需要填写, 这两种发票是要看你客人需要什么发票你就给他什么发票就可以了。
ci
大家都清楚客户经常索要发票的格式了吗?具体是要跟客户沟通,他要报关用还是普通的产品单价列表,就可以顺利给他们制作!
在日常工作中,发票丢失,这个太常见了,只要是纸质的或需要邮寄的都是有可能丢失的,甚至有的会计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少了发票,直到操作发票勾选的时候这才发现少了发票才想起来纸质的发票还没收到。
那么我们遇到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丢失发票后应该如何处理吧。
一、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自2023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现在丢失发票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丢失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23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丢失普通发票后的处理
1、电子发票:
一般情况可以重复打印不用担心丢失(电子客票只能打印一次,不能重复打印)
2、纸质发票: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五、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及普票)
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六、如何查看销售方是否至税务机关做过发票遗失处理?
很多会计对于现在取消了登报以及已报税证明单觉得不放心,害怕销售方不去做发票遗失而不敢做认证抵扣,其实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看到发票有没有在税局做过遗失处理,操作如下:
1、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2、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
3、找到遗失的待勾选发票后拖动下方滚动条拉至最右方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如果发票在税务局做过遗失处理会有违法违章信息显示。
随着普票及专票的电子化,收到发票再也不怕丢失了,丢失的发票可以凭发票信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自行下载版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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