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最近,a企业财务小王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是他不小心弄丢了客户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那么,丢失了发票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分四种情况梳理一下吧。
0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小贴士:
1.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证明单》须在次月抄报税后才可以开具。
0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4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开具流程
1、选择我要办税下的“发票使用”,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在纳税人信息栏核实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在发票信息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对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自行购买的针式打印机如何调试打印机位置?今以白盘(金税盘)为例,详细讲解。
以任何平推针式打印机,将打印机托盘的档板推入固定位置,建议距离最左边10mm处。剩下方法的就在软件中调试。
这是得实打印机82列,实际操作无需软件上操作
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模块'系统设置'— 菜单'系统设置'—'打印模板参数设置'
190427版本开票软件,左边功能“系统设置”
以专用发票为例,如果是普票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专票为例:边距调整有向下调整和向右调整,默认值都是0。
把这个 向下向右想成一个坐标,左上角的坐标是'0,0'。
向下调整:值越大打印结果相对偏下,值越小打印结果相对偏上。
向右调整:值越大打印结果相对偏右,值越小打印结果相对偏左。
注意:允许负数
预览效果
数值调整我们在'预览'界面看到的效果,只要显示完整,就表示能打印完整。某些打印机把数值调得过大或过小,会导致左右两边可能打印不完整。
一般打印机向下调整默认为0,无需特别修改。
把a4纸横放(如果放不下剪裁部分)打印出来。将a4纸与发票重叠(左对齐,上对齐)看结果,如果打印出来位置偏右再把向右调整数值减小,反之增大。重复上面操作反复打印,即可调好。
当然对于82列的针式打印机,软件上就默认位置0,只需要调节进纸托盘的挡板左右位置即可调好。当软件位置不调整默认为0,打印位置偏右时,就把挡板向右移,反之向左移。
其实完全可以想成,我手上笔不动,写字时候写得偏右,可以把纸向右移呀。移动挡板就是这个原理。
感谢你阅读这篇文章,觉得有用可以点赞、收藏+关注。你的赞是我继续更新下的动力。如果觉得不是很清楚可以讨论,有能力,我会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
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遗失了都得接受罚款。
建议
对方提供发票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发票已纳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个人即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1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情形2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情形3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情形3,情形4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q2
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q3
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友情提醒: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是特定行业,如保险企业,还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内的特别规定。
可以的.最新规定:从3月1日起,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认证抵扣的期限由当月最后一日调整为次月申报期结束前两日,所以,5月份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勾选确认的发票,可以抵扣4月份的销项税额.
月初认证的发票当月可以抵扣吗
一般当月认证的发票都是当月抵扣.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发票办理注意事项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发票也通常称为付款单.在中国大陆,付款单、收款收据在民间有时也被统称为发票.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1、凡前来代开发票的企业必须主动出示《发票购买印制簿》上注明的购票员身份证或办税员证.
2、凡办税员或购票员不能前来,除出示购票员办税员身份证件外还应出示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
3、企业委托有资质中介公司前来代开发票的,必须出示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书及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
4、如企业要求代开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购量申请(审核)表》,由专管员初审,主管所长审批转稽管科审批后,方可到窗口开具.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来了,包括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征收率和预征率,建议收藏并分享给需要的人!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关于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继续执行免征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国家还未发出正式文件,等相关政策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1.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
比如消费付款后商户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款凭证就是发票。
2.税票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税款、费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比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就是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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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目、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相同。根据发票分为两张发票和五张发票。基本的发票是两张发票。
第一联为会计联,卖方作为会计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买方作为会计凭证。另外,为了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企业选择和使用基本三倍票后,又增加了三倍票,即五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扩展资料
推行历史——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3年0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非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收到全电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查验;
试点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23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23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
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发票丢失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公司发票丢失,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可能会予以罚款,但是不是由于自身管理因素造成的发票丢失,应当跟税务局说清楚原因,避免扣分。最近几年,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主要是三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
2.未按照规定保管好纸质发票而造成的大票的损毁、遗失等。
3.办理纳税申报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税款。
五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六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遗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2)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七.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所有会计注意了,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来了!即日起,会计对发票需要留意了~
1
增值税发票严查开始
12月9日,深圳税务局发布:采购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1、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功能
1)五大预警模块
2)三大查询模块
查询模块主要包含登记信息、人员信息、发票信息等企业相关信息。
2、系统升级8大模块
模块一:一般纳税人预警模块
模块二:小规模预警模块
模块三:成品油企业分析模块
模块四:二手车监控预警模块
模块五:风险人员分析模块(企业法人、财务等四类人)
模块六:综合查询
模块七:数据推送
模块八:数据查询
2
发票又出新规!
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近日!上海、广东、内蒙古等多地税务局发布:12月1日起,启动新版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与现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同:
一、发票样式不同
1、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2、全电发票只有开票人,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次。3、取消发票专用章。
二、开票方式不同
1、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2、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3、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三、全电发票可标记入账标识
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四、实现发票自动交付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3
重磅!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
发票全业务、全流程监管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要来了,电子发票将全国推行,纸质发票真的要成为历史了。
4
注意!发票严查开始这16种发票,
收到一律退回!
一、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这种发票报销了,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仅会被税务机关罚款,还涉嫌犯罪!
二、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税局2023年16号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三、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根据国税局2023年16号公告,购买方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一旦被查,不单单会被税务机关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偷税罪。
四、发票项目名称是食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的
现在报销费用的发票,只开食品,或者办公用品之类的笼统的品名已经不能过税务的关了,要附清单,不然就是商品本身的名字。有些企业不管发生什么费用都开成办公用品,这样会使企业面临很大的税务稽查风险。
五、发票附带清单是自己用a4纸打印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报销。
提示: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能开具销货清单。
六、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发票
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必须退回重开!
七、发票上盖了公章、财务章等
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如果收到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提醒: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新版电子发票没有发票章也是可以报销的。
八、发票上盖了圆形的发票专用章
国税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所以圆形的发票专用章是不符合规定的,盖有这种章的发票,也是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报销!
九、代开的专用发票没有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代开专用发票,只需要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再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十、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旧版发票监制章
新版发票监制章
注意: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旧版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省(区、市)”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收到这种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哦~
十一、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有2023年试点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正确,才算合规的发票。
类似的:
1、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这种发票不能报销!
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不正确的,如出现“*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会计同仁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让这种错误的出现,使得企业增加了税务风险。
十二、成品油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
十三、成品油发票左上角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的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注意:增值税卷票没有成品油字样,可以作为正常成品油发票使用。
十四、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填错的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否则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十五、成品油发票“数量”填错的
成品油发票,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否则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十六、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比如某公司兼营业务,既卖商品又提供服务,会计手抖选错税率。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视频:
,时长01:39
具体操作:
01、用户登录
登录厦门税务app,点击右上角的按钮:
进入登录界面。输入自然人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02、功能路径
1.选择页面最下方的【办税】,点击【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普票/电子普票】。
2.点击【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完成身份认证,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阅读代开声明,勾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全部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请单填写界面。
03、填写开票信息
1.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领取方式默认为电子发票领取。填写业务发生地、街道乡镇、取票大厅,点击【下一步】。
2.填写收款方信息,*为必填项。注意电子邮箱是开具电子发票的接收邮箱。
3.填写付款方信息。(设置常用付款方后,下次可以直接选择常用付款方代开电子普票)。点击【下一步】。
4.填写货物明细。
5.如果货物明细超过8条,请使用销货清单。填写印花税合同类型。点击【保存申请】,弹出窗口“确定要保存该申请单?”,点击【确认】即可保存。
6.点击【提交】,弹出窗口“确定要提交该申请单?”,点击【确认】即可提交。完成申请单提交,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待状态变更为“已受理”,纳税人可进行缴款或者开具发票等操作。
04、缴费开票
1.选择页面最下方的【办税】,点击【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普票/电子普票】,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缴款】,选择发票类型、申请日期,点击【查询】,可查询发票状态,状态显示为“审核已通过”时,点击下方的【缴款】按钮,选择对应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左右滑动进行查看
2.缴费完成后,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填写有关信息,点击【查询】。
3.发票状态为“打印成功”即开票成功。
05、查看发票
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发票类型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点击【查询】,状态为“打印成功”。点击下方的【查看发票】,可查看代开的发票。
温馨提示: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1-04 15:02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号
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68604638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二街1111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1〕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1〕161号
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6860463871)
我局(所)于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36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1-329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协查系统转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开具给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84130,号码02995748-02995763、02995765-02995771,发票金额222413.86元,税额35586.14元,价税合计258000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手机拆解加工费、配件拆解加工费)为虚开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在你单位注册地址并未发现生产经营,根据对物业的调查,物业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进行过生产经营,存在虚假注册地址嫌疑。
2、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仅联系上的原企业经理(自称)对于公司业务及疑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开具发票金额与调取的银行流水进出账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嫌疑。
4、上游企业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实际加工能力,确认开具给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拆解加工费发票为虚开的发票。
5、经查询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明细,标明拆解加工费的发票仅为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发票,金额为22413.86元,加工费占购进进项的比例约为0.44%,常识分析背离实际。
6、从发票信息综合分析看,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购进手机(应均为当年最新手机高端型号)拆解后销售集成电路业务,总计购进及销售价格的差额为16696.25元,分析利润率极低,且手机拆解后销售集成电路对与技术要求常识判断较高,发票判断唯一代加工拆解企业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实际加工能力确认虚开,常识判断涉嫌业务虚假。
7、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游企业助保达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购进),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唯一下游企业深圳万博佳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均为“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涉案企业,合理怀疑长链条团伙作案虚开发票。
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已被证实为虚开的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开具给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84130,号码02995748-02995763、02995765-02995771,发票金额222413.86元,税额35586.14元,价税合计258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开具发票总金额为50,595,154.59元,税额7,793,192.91元,价税合计58,388,347.5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最近很多小伙伴私信,说收到了对方开具过来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票发票、电子发票),拿回去公司报销的时候财务查验不到,无法报销。
增值税发票
示例一:查无此票
增值税发票
示例二:查验不通过,禁止导入
出现上述报错,常见的原因是发票未上传,或者因距离开票时间太短,未同步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查验方式一:登录本省电子税务局,找到【发票查询】模块
以广东省为例(不含深圳),图示为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全电子发票选中“否”,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码、发票含税金额,向右滑动验证。
入口:**省电子税局【公众查询】-【发票查询】
查验方式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同步时间大概2-3个自然日(每个省份每天定时同步信息到全国查验平台会有个时间差)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
方法一:手工录入信息查询
方法二:导入查询(支持ofd、pdf两种格式)
查验结果
全国查验平台支持查验票种:
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 (普通发票)、纸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卷票)、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发票在线查验。
对于进项发票比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进项管理平台,实现发票自动查重验真、预勾选 一键勾选、风险预警、设置供应商黑名单等,通过云平台的方式实现 将业财税整个联调起来。
百旺(望)税务共享系统一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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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扫描识别系统应用背景:
财务共享这个概念很早以前就被提出,只是在实际的推广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比如我们今天谈到的发票录入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和各种各样的发票打交道,出门打车要发票,吃饭完毕要发票,发票作为报销也好,消费记录也好,都是一种重要的凭据。
发票扫描识别系统由发票专用扫描仪、发票ocr识别核心、客户端软件三部分组成,通过客户端软件一键发票扫描识别;扫描仪采集发票图像并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利用ocr识别技术对票面关键信息进行自动识别提取,并输出到业务系统归档以供后续查询利用。 发票扫描识别系统具有强大的扩展性,其发票ocr识别核心是基于发票特征的固定版式字符识别的一种。通过系统开放的模板编辑工具进行发票模版定制,实现输入发票的自动分类,然后通过设定的识别区域,识别要素字段,调用专用字符识别核心,技术支持:17-6-0036688-5进行区域识别,并根据识别结果进行识别后处理,最后输出结构化的识别结果。
发票扫描识别系统提供开发的系统接口,可与银行金融业、汽车经销商、工商、保险等多个行业的业务流程系统无缝结合,辅助办公人员进行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信息录入,提高资料电子化、数据格式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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