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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97

【导语】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16篇)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会计小伙伴咨询关于发票报销要不要附上清单的问题,今天把一些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给大家罗列出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解答工作上的疑惑。

1、我公司每月都有大量运费发票,都是在月底统一定期结算以及开票,这样汇总的时候备注栏就会有很多信息,没办法全部一起打印出来,这个时候我该怎么进行处理?

答: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备注内容较多的话是可以另外附上清单的,但这个清单是什么样子的清单,相关的规定并没有说明白,税控系统中也没有相关的备注清单模版。小圈觉得企业或者公司是可以自行制作汇总清单,然后打印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可以进行使用的。具体的也可以打12366进行咨询。

2、个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上面没有备注,我自己给打印个清单附上去,这个清单是否需要盖税务局的章?

答:其实小圈觉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用纠结这么多,最正确的做法就是让税务大厅给你重开即可。

3、有一笔餐费没有显示数量和单价,我是否需要附上发票清单?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餐费发票,是不需要填写数量和单价的,可以附上机打销售清单就行。

4、我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打印清单,不知道在用纸上面是否有要求?是不是一定要用a4纸打印?

答:其实在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应税劳务需要打印清单的时候,是和打印的纸张没有关系的,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拿什么纸打印都行,a4纸也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新系统开出来的,那么清单也必须要从新系统开具,至于用什么纸打印都没问题(只要对方肯收)。

5、我们公司搬家,开的服务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家具、办公用品、柜子等费用来收费,这个清单是自己做的,专票就开的搬家服务费,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服务类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完全没有问题。

6、如果是其他发票清单,我是否也必须要在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

答:相信大家也疑惑其他发票到底包括哪些,那么先来和大家说说。其他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景点门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出租车发票、客运定额发票。

那其他发票清单是否一定要从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其实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很严格的要求,不一定需要在系统中开具,自行自制也是可以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是要求一定要做税控系统中开具。

7、那我怎么知道你给我的发票清单是真是假?

答:这个简单,现在但凡是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都是要采取全要素采集,包括清单明细,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一查便知真假。

下面也给大家补充一个知识点,带清单的发票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通过表格的形式给大家罗列一些打印发票清单的注意事项:

而打印发票时也需要注意这些:

以上就是一些发票清单相关的问题,也是会计小伙伴问的比较多的一些问题,罗列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本文为会计交流圈原创首发,作者: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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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也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啦,操作指南如下

一、办理路径展示

1、需要实名企业去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进入发票目录模块

2、点击左侧菜单目录下的发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功能

二、如何查询申请单↓

录入申请日期的时间范围、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申请单状态,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已申请的申请单。

三、新增申请单

四、提交申请单

五、如何缴款

温馨提示:缴款成功后,若申请单状态未同步成功,可以点击【同步缴款状态】的按钮。

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希望能对你的工作带去帮助!关注我,每天都有会计新资讯!

【第3篇】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天小慧跟各位企业主探讨的话题,可能是所有的企业都要面临的且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是什么呢?就是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营改增之后,想必大家已经知道在发票管理上的严格程度了,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局重点监控打击的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时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如何界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如何界定的?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这种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们虚开,如果涉嫌其中之一,都是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所以,肯定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三大认定标准

1.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2.有货物的购销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个例子,你和a企业进行了相应的经营活动,但是你不让a企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让b企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小慧提醒各位企业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行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也属于犯罪的实现或犯罪的既遂,而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未遂。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由于在实物中,交易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的复杂多样性,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两类,一是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供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供货方不支取得的资质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增值税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供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b,销货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c,专用发票注明的是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税额等等全部内容以实际相符,尤其是数量及金额上

d,没有证据表明供货方知道销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以上四点同时满足,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是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被视为恶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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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平台

收到一张发票,销方企业是否为走逃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不得抵扣风险?不动产发票是否存在填写不规范?发票开具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是否存在不匹配?……

开具一张发票,不动产发票是否存在填写不规范?发票开具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是否存在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是否存在不规范?

如何避免出现这些问题,这个平台都能帮你搞定!

01

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已上线!

税务局刚刚通知!

近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纳税人轻轻松松就可以进行“发票健康度”检测啦!

一、开具发票情况自检

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类型”,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等风险指标类型进行健康度自检。

二、取得发票情况自检

选填“销方识别号、销方名称”,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上游企业风险、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等风险指标类型进行健康度自检。

02

发票情况自检

具体操作如下

一、开具发票情况自检

1、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打开【发票管理】-【发票健康度自检】页面,点击【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发票信息填写不规范可能会标黄显示。

2、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

1)点击【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系统显示黄色的货物信息,是经系统检测后不符合对应指标的货物信息。

3、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

1)点击【开具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信息会出现标黄显示,比如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取得发票情况自检

1、上游企业风险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打开【发票管理】-【发票健康度自检】页面,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上游企业风险】,选填“销方识别号、销方名称”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与您相关的销方企业是否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企业。

2)点击【查看发票信息】,可查看该销方企业给本企业开具的发票。

3)可根据需要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2、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存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货物信息可能会标黄显示,比如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情形。

3、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不动产发票填写不规范风险】,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发票信息填写不规范可能会出现标黄显示。

4、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发票税率与商品编码表税率不匹配】,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系统显示黄色的货物信息,是经系统检测后不符合对应指标的货物信息。

5、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

1)点击【取得发票情况自检】选项,“风险指标类型”选择【出租不动产发票不规范】,选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条件选择”,点击【查询】,即可查询相应风险指标的发票信息。

2)如有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会在【查询结果】显示,点击【查看货物信息】,可查看详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信息会出现标黄显示,比如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03

抓紧自查!

对照增值税发票这24个风险点

04

发票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发票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厦门税务

【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对于我们经常使用的发票,你到底了解多少?发票知识可以说,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连发票的各联次,都不会使用,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谁?

企业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给购货方。企业作为销售一方,自己只需要把发票的记账联留下就可以了。

发票联里面要是存在抵扣联的话,这张发票肯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有抵扣联。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货方,而记账联企业自己留下。

发票联和抵扣联,都给购货方。销售一方只需要把发票的记账联留下就可以了。发票联里面要是存在抵扣联的话,这张发票肯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有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并没有抵扣联。

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货方,而记账联企业自己留下。

发票各联次的作用是什么?

发票当中涉及的联次一般是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1、记账联

发票的第一联就是发票联,如果你注意看的话,在发票联的最右边其实已经表明了记账联的使用单位和发票的用处。

发票联在最右边提示的内容是“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如果你没有注意过,可以拿来一张发票好好的学习一下。

发票虽小,但是发票上面记录的信息,还是很多的。一些知识只要我们细心去学了,肯定会有所收获的。

有一些更是被我们给忽略了,就像罗丹说的那样“世界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一双发现美的眼睛”。知识一直就摆在那里,你不去主动学习,自然无法提高自己“审美”的能力!

2、抵扣联

抵扣联,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其实可以当做企业的现金来使用。当然,企业想要使用这个“现金”,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了。

这个条件,主要就是指企业需要是一般纳税人,而不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3、发票联

发票的最后一联,一般就是发票联。发票联就是购货方的记账凭证。发票联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当然,企业要想税前扣除,只有发票联也是不行的!

企业应该如果保存发票的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获得抵扣联以后,需要单独把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保存。

具体来说,企业在每个月结账的时候,也需要把本月的抵扣联装订在一起进行同步保存。

这样企业在需要查找相关账薄的时候,也能及时的把抵扣联给找到!也就是说,企业前期的工作做的越扎实,后期的工作越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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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是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抵扣行为的。其中就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抵扣,这样可以为企业减轻一定的税赋压力的。自从营改增以来,企业对增值税处理的工作是十分看重的,对增值税不了解的小伙伴,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实行增值税体制。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17%,13%等税率交纳税款。

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对方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进项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计税依据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hzcqr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

还没进行2023年度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需抓紧进行认证,否则会影响社保待遇领取。

11月21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了解到,大庆市区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遗属、个体退休人员),2023年度采用递延认证机制,即领取待遇人员不用在固定时间统一认证,只需保证两次认证间隔不超过12个月即可。

2023年12月份起,超过一个认证周期(12个月)未认证人员将会暂停发放待遇。

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遗属待遇人员,延续每个自然年度认证一次的认证机制,今年认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前,逾期未认证将暂停发放待遇,完成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建议通过龙江人社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企业退休人员还可以辅助指纹认证、建行智慧柜员机自助认证;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也可联系退管单位进行认证;国外居住人员采用中国领事app认证(或使领馆协助认证)。

如龙江人社app认证未成功,可重新下载龙江人社app(6.7版本)进行认证。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丽平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8

会计师不小心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开错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啊?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针对这种情况,现在本人特别梳理了处理办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及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给业主开具的车辆停车费发票,增值税发票上适用的税率均为6%的专用发票。

正确的开具要求:

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开具增值税率为10%的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所以,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

(二)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看了以上资料相信会计师们都清楚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的处理方法了吧,小v提醒大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一定要及时处理,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第9篇】销售货物有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公告已经出台,物流运输企业要注意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大白菜点评: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在我国已经经历了多种形式,最早的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下图一】,可以抵扣票面金额的7%;然后过渡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提高至11%【下图二】;现在的又一次改变,相信也是为了和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相衔接,就象农产品采购发票纳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早晚要纳入税务的千里眼管理。那么问题来了,机动车的有可能将来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吗?

这是会计实战讲师大白菜,2023年在今日头条给大家整理发布的第1条专业文章【累计第47条】,希望大家喜欢!一个人力量有限,如文中叙述有错误,欢迎大家共同探讨指正!

大白菜,会计师,正保教育开放平台讲师、汉唐财税在线实战讲师,专注会计实战教育。原创的《大白菜会计实战教程》,已经在山东省版权局获得登记,详情可访问《大白菜会计旗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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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信息报告类问题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里面,清算结束日如何填写?

答:此表中的清算备案日期及清算结束日都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及结束日期,这个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清算备案日应该按照企业实际清算期清算结束时间填写。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票类问题

1.增值税发票在哪里认证?

答: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

2.通过票e送申领发票后,如何取票?

答:请您点击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票e送】,打印状态为配送中,即可打印发票领取确认单。待快递员上门时,通过该单领取发票。

【第11篇】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天津武清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作为财务人员或者审核报销人员,发票真伪查询几乎是每天必不可少的工作,除去使用某些vip级别财务软件嵌入了发票查验模块的系统可以实现实时比对审核外,相信目前大部分财务人员都是互联网在线录入发票代码、号码然后静静的等待查验结果,如果你还用登陆总局或省局网站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以及卷式发票的真伪,我可以说你out了。

上周忙里偷闲测试了十多个微信小程序,有的程序名字很流弊直接叫12366的,查起来老费劲,一看是个小公司产品;有的查个发票还要输入验证码,what?还有就是界面看着不错就是查询不到发票信息,木有卵用。还有发票查重要收钱的,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2篇】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关于零售食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具体案例:我司是一家商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请问在零售食品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图1

回答:不可以。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零售食品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来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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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图2

【第13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

关于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通知!增值税税率3%降0.5%,5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发票要这么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5月开启,新政策正式执行。今天起,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如下,果断收藏、转发↓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更新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理解最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我们做了一个导图。

【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真伪查询

电子发票自使用推广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不过从整体前景来看,电子发票的优点还是很多的。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自2023年9月1日起,已经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那么,我们在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呢?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有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阅读器打开并验证电子签名和发票监制章;

2.通过第三方工具,配置完善功能后,进行真伪查验;

3.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验证真伪。

具体操作方法

方法一:

验证电子签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下载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原件,鼠标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右击,再点击“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就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如下图所示:

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如下图所示:

方法二:

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配置了真伪查验功能后,扫描发票二维码,在查重的同时验证真伪。也可以在后台设置关闭【查重同时验证真伪】按钮,自行选择需要验证的发票进行查验。

方法三:

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里面,通过手动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信息,对电子专票进行查验。

【第1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号

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可能很多从事财税方面工作的朋友并不陌生,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规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说明如下:

1、发票流

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则a公司是开票方,b公司是受票方,发票的流向:a→b

2、货物流

如上例:a公司是发货方,b公司是收货方,货物的流向:a→b,这是最典型的货物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a公司从甲购买该批产品,该批产品直接由甲公司运往b公司;

(2)b公司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直接由a公司运往乙公司。

其实这两种情况a公司仍是发货方,b公司仍是收货方,只不过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变化而已,货物的流向依然是:a→b

3、资金流

如上例:a公司是收款方,b公司是付款方,资金的流向:b→a,这是最典型的资金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即资金的流向:b→甲;

(2)乙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a公司,即资金的流向:乙→a。

根据总局的解释,第二种情况与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都符合“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要求,但是第一种情况,收款方是甲公司与开票方a公司不一致,这样就存在税收风险,所以为防范税收风险,最好是资金流向:b→a,即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至于涉及第三方的,由a公司或b公司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最好不要将第三方纳入a、b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中。

简单来说,典型的“三流一致”如下图:

如果不符合“三流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后果一:购买方有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抵扣,一经发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

后果二:销售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解读中列举了三种常见的所谓“三流不一致”,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通过“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如寄售模式;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销售货物,如委托代理人经销模式;

3、企业收取了研发服务费,但服务未发生或未完成,而发票先开的情形。

虽然总局发布的2023年第3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了“19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但仍保留了“192号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即“三流一致”的核心条款。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我们的“三流一致”条款仍然存在或者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三流一致”进项才能抵扣的规定仍然有效。

建议一般纳税人,特别是营改增以后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问题,防范税收风险,避免法律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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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专用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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