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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76

【导语】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16篇)

【第1篇】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发生增值税业务时开具的两种不同的发票,要认识两者的差别,我们需要详细的进行分析。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一种销售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所开具的销售凭证。

2、两者开具的主体基本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原来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后来随着征管改革的推进,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两者都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作为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不同点

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该发票的税额可以冲减因为销售而产生的税额,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也就是增值税理论中进项税额抵扣的概念。

而一般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功能,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的作用。

三、特殊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不普通

刚才我们讲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功能,特意加上了“一般”两个字。因为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

如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增值税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取得该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果是用来销售的可以计算抵扣9%,如果是用来生产高税率的产品可以计算抵扣10%。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注明的数额抵扣增值税。

(二)专用发票不专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抵扣10%;直接用于销售或者提供9%或6%的服务,可以抵扣9%。也就是说不按照专用发票3%抵扣增值税。

(三)特殊的抵扣凭证

1.完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车票的,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

综上所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的不同就是是否具有抵扣功能,但是其中也不能简单的以此为准,进行判断,需要综合考虑。

【第2篇】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系统

一、上海落户申请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区人社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

3.婚姻状况材料,包括: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 丧偶:丧偶相关材料【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4.本市落户材料,包括: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材料【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无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5.补充材料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等税单【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海落户申请材料

二、不同条件证明材料

1.(中、高级)职称条件申报的材料:

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2)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3)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专业岗位的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如: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提供医师(护士)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

2.奖励各件由书的材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事指南

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获奖证书

【省部级奖项及个人荣誉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3.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1)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4.符合申办条件(五)科创人才以下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条款:

①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オ,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材料:

(1)股东身份材料(企业验资报告)

(2)投资协议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材料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5.符合申办条件(五)科创人才以下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条款:

①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ロ办事指南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材料:

(1)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材料(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等

6.符合申办条件-科创人才以下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

条款: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股东身份材料(企业验资报告)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材料

7.符合申办条件-科创人才以下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

条款: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奈奈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驻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材料:

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材料【2023年1月之前的纳税材料免于提供】及单位税务申报截图

8.符合申办条件-临港新片区人才的,另需提供材料: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函

9.符合申办条件-张江科学城人才的,另需提供材料:

张江科学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表

10.符合申办条件(八)其他人才的,另需提供材料:

世博女兵另需提供征兵办材料

11.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海落户申请材料

三、上海落户申请材料递交网点大全:

市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梅园路77号1楼13-16号窗口

市人才科创分中心: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2楼

市人才金融分中心: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

市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分中心:徐汇区宜山路900号a座202室

市人才航运分中心: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

浦东新区张江分中心: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1楼

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分中心:浦东新区张杨路1996号1楼

浦东新区川沙分中心: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西门)

浦东新区金桥分中心: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

浦东新区康桥分中心:浦东新区康桥路1100号

浦东新区保税区分中心: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1楼办事大厅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行政服务中心口栋1楼

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西区1楼

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控江路1777号君欣时代广场一楼(近双近路口)

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

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098号2楼

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中企联合大厦

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闵行区水清路388号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嘉定区曹安公路5656号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静安区共和新路912号6楼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徐汇区南宁路969号1号楼1楼b厅

昔陀区人才服务中心:昔陀区同昔路602号3楼(需预约)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5号楼一楼(需預约

仅周四周五收留学生落户的材料)

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

临港新片区人才中心:浦东新区紫杉路158弄1号楼2楼临港国际人才服务港

四、上海落户申请材料--落户相关网址

1、浦东人才服务网: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一网通办)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查公示名单):

4、上海市公安局:

5、公示网址:

二、社保、个税查询相关网站

1、上海社会保险服务网(社保查询): 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html

社保缴费基数查询:

上海人社 app,流程:登录 --> 业务经办 --> (首次登录需要安装证书和设置密码) --> 输入密码登录 --> 社会保险 --> 城保缴费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查询)。

2、上海市个人纳税查询系统(2023年及之前的个税查询):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2023年的个税查询):https://its.shanghai.chinatax.gov.cn

三、档案、学历

1、人事档案查询:http://222.68.19.232/indexwebaction.action

2、上海人才档案受理预约:http://weixin.shrc.com.cn:8080/rcdasb//login.jsp

3、微信公众号关注:“上海人才”,登录查询。

4、学信网(验学历真伪):https://www.chsi.com.cn

四、企业资质查询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五、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技师相关网址

1、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职称评审与注册):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

2、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各类职业考试):http://www.rsj.sh.gov.cn/xxzsp/ksy/index801.jsp

3、专业资格证书查询:http://www.rsj.sh.gov.cn/xxcx_rclh/zgzs(2023年1月1日后在上海市取得的)

4、职业资格证书查询:http://www.rsj.sh.gov.cn/wsbs/zypxjd/jnjd/jdcx/zscx.jsp

5、职称证书查询:http://www.rsj.sh.gov.cn/xxcx_rclh/zczs(2023年1月1日以后)

六、居住证相关查询网址

1、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居住证、社保卡查询):http://www.962222.net

2、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积分申请与查询):http://jzzjf.rsj.sh.gov.cn/jzzjf/

3、居住证积分情况查询:

http://jzzjf.rsj.sh.gov.cn/jzzjf/pingfen/query_score.jsp

4、居住证模拟打分:http://jzzjf.rsj.sh.gov.cn/jzzjf/pingfen/index.jsp

5、居住证申报系统: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html

七、落户状态查询

1、落户审批查询结果:https://rkcs.gaj.sh.gov.cn/rkbyw/zqz/queryreq/0

2、通过“上海人社app”查询。

以上是整理好的上海落户申请材料,及材料递交网点及落户材料查询地址,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哦。

【第3篇】江西增值税发票查询

自缴流程:

1、微信关注江西税务局公众号

2、点击税费服务—我要缴费—灵活就业

3、选本年度自主缴费

4、点击右上角的小框,默认是灰色状态,勾选之后变成蓝色。默认月份是1月到12月,自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止月份

5、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费套餐

缴费成功之后,7天后查询自己的缴费证明

亲,学会了吗?喜欢我的文章,点击关注我,社保小哥定期更新社保小知识。

【第4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江苏

自然人也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了,速看操作指引详解,收藏版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操作指引详解

操作详解

no1.以自然人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局

no2.选择要办理的业务

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进行选择“代开申请”。

no3.代开发票需要刷脸进行实名认证

进入页面后,通过扫页面弹出的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

no4.填写发票信息

no5.确认发票信息

no6.完成

7.历史代开记录查询

关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能对你带去帮助!

每一次进步都是你升职加薪的机会!

【第5篇】企业增值税发票查验

收到全电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查验;

试点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6篇】零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的官方解疑,其中第12条问答提到“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格外惹人眼: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字同时出现,大概率让人产生困惑。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二者常理看是互斥关系,很难并存。就好比多年前人们很难想到男员工跟“产假”扯上关系一样。

对笔者而言,碰见求惑者,更是敢疑而不敢言。说有错误,官方文件怎么能犯错;说没错误,却又难以解释清楚为什么。于是乎,言多必失,索性沉默不语保留一丝“专业”的体面。

上述所聊是笔者当时看到文件面临的费解困惑的心理活动。下面,言归正传,顺着脑回路,查查资料,我们逐个解解惑。

一、增值税专票为什么不可免税呢?

基本道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标志性合法凭证,是上游企业将商品流转至下游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依据,如果某一环节免税了,自然就打破了抵扣链条的传递性,进而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态圈,从而失去了增值税的个性灵魂。

税法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票为何又出现免税?

官方不止一次在增值税政策解答中提过“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其中,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第十六问,解答到“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官方连续两年两次提及,自然不应是错。那么,这样以来,便只能用“例外”来解释通这个问题。

而事实者若如此,我们查阅官方的两次解答,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共性:

1.都是批发摩托车(机动车)的纳税人。

2.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3.都是开具机动车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机动车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特定的例外情形

三、销售机动车的发票体系是怎样的呢?

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对机动车行业制定了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也就是说,该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独特的发票使用制度。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涵盖哪些类型机动车销售方纳税人:

3.在我们现行发票体系里,销售机动车(不包含二手车)只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种情形。具体位置如下图:

4.机动车发票适用情形分类:

举例:

【例1】某汽车制造商(主机厂)将整车出售到某4s店用于销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注明“机动车”字样)。

【例2】某4s店将一辆轿车出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解惑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企业,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只能开两种发票,要么是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别无选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类型发票。

2.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既受行业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制约,又可享受财税【2023】1号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笔者以为,受两方面因素的冲突影响,权衡之下,在不破坏销售机动车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形式完整(相当于进项税为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政策优惠的享受,最终选择了一个相对别具一格的“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

-完-

【第7篇】增值税发票丢失

当前,企业丢失发票还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还用登报声明遗失吗?丢失后该如何处理?

一、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解读。

二、不用登报声明遗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23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三、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第四条。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联兴财税君觉得丢失记账联,你直接记账就行了,没那么麻烦,未开票收入都能记账,丢失记账联没必要再找购买方要资料了,或者你系统打开在a4上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不就行了。

3、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当然,这个观点同上。

4、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提示:各省对于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风险提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发票遗失或毁损报告表》操作步骤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五、怎样避免发票丢失?

1、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2、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3、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需要用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好这些资料,一周就可以拿到发票。

资料准备好以后,去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申领专用增值税发票即可,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好了以后,会有专门的管理员对接,然后会联系法定代表人,去公司实地勘察一下,这时,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

1.保险柜

2.办公桌椅

3.文件柜

4.办公电脑

5.公司门头牌

最后就是要购买税控盘,现在市场上用的最多的税控盘有航天金税盘和百望金赋 ,找当地的税务局指定商家购买,自愿选择单机版或是网络版。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两份,管理员查看以后,会在3-5个工作日只内,审核通过后,管理员会打电话通知去办理申领专票,到时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和税控盘去之前办理的窗口办理申领专票即可

首次申领,只可领3份,日后因公司业务扩大 需要更多发票,就需要找管理员重新增购发票。

【第9篇】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咨询谁?程序咋办理?

来哈尔滨就业创业落户细则出炉

2日,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若干政策》,受到市民的关注。今日,哈市政府就政策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并解读了办理流程。

一、引进人才的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在哈尔滨市9城区内的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有、民办等各类性质企业;市属事业单位是指市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金融等领域,除参公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市属高等院校)。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6005、84656008

二、如何理解“新就业并落户”的具体要求?

指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哈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在哈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在哈市9城区落户取得户籍。“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博士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引进时具备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用人单位从事或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时间按年度计算,申报之日前五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属于毕业五年内。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6005、84656008

三、哈尔滨户籍毕业生是否适合该政策?

适合该政策,并平等享受待遇。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6005、84656008

四、申请享受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人员应提供哪些要件?

(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就业创业落户资金申请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落户我市证明、学历学位证、职称证、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对帐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在哈购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三)申请安家费、购房补贴人员要签署劳动合同期内补助发放资金承诺协议,并纳入征信管理机制。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6005、84656008

五、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

受理审核合格后,安家费、购房补贴均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企业,由企业发放到个人账户。生活补贴为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核准,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申请企业,由企业发放个人账户。首次审核合格后,再次发放由经办部门网上比对合格后发放,不再申报审核。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6005、84656008

六、职称人员年龄限定条件怎样理解?

45岁以下正高级职称人员是指,申请之日未满45周岁,已被评为正高级职称的人员;4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人员是指,申请之日未满40周岁,已被评为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6005、84656008

七、如何保障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451)86772120

八、如何保障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障。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451)86772128

九、如何保障落户农民集体收益权?

我市农民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9城区内有自有住房并稳定就业的,落户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451)86772120

十、如何保障落户农民选举权利?

(一)我市户籍农民,无论其现户籍在农村还是城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进城落户农民可根据个人意愿,在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进城落户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参加城市居委会换届选举证明,或个人做出不参加户籍所在地城市居委会换届选举承诺后,即可参加原户籍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上三项措施,在2023年全市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予以明确。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451)84664622

十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具备何种条件?

(一)申请人有独立创业项目,依法登记取得工商执照,且担任创业企业法人代表。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0570

十二、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哪些要件?

申请人员需提供《哈尔滨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主体营业执照(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另外,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运营1年来的财务台账、报表;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的需提供运营2年来的财务台账、报表。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4650570

十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要件包括哪些?

(一)人员资格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书等材料。

(二)贷款资格要件:包括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新版营业执照(网络商户提供电商平台实名认证材料)、经营地租赁合同和收据、经营收入流水,其他可证明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三)担保资格要件:包括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7739266

十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要件包括哪些?

(一)人员资格要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书等人员资格认定材料、劳动合同以及新招用人员名册、职工名册及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二)贷款资格要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新版营业执照、经营地租赁合同和收据、经营收入流水证明、职工名册及工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其他可证明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其中,小微企业有其他股东的,需经股东会议后,其他股东签署同意贷款。

(三)担保资格要件:包括抵质押物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抵押所有权凭证。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1)87739266

十五、如何申请就读普惠性幼儿园?

可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落户证明及适龄儿童入园所需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教育局办理登记,区教育局根据辖区幼儿园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进入普惠性幼儿园。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0451)84613239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怎样安置就学?

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0451)84617240

十七、投靠落户子女的父母如何办理落户?

可提供本人申请、父母和子女的亲缘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子女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

十八、投靠落户子女的父母如何申请我市临时救助?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凭我市居住证到所在街道(镇)申请,并享有与市民同样的临时救助政策。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451)84664395

十九、投靠落户子女的父母如何入住我市公办养老院?

有养老服务需求的,采取自愿申请、轮候排序方式,提交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选定的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并享受我市户籍老人入住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政策。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451)86772866

二十、投靠落户子女的父母公交出行有何优惠政策?

可凭我市居住证到城市通智能卡服务网点办理优惠乘车卡,享受与我市老年人相同的乘车优惠待遇。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0451)87295877

二十一、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是否可以直接落户?

可以直接落户,包括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来哈均可直接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

二十二、在我市9城区购房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如何落户?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办理落户。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

二十三、租房居住人员怎样落户?

在哈市9城区依法依规租赁房屋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在房屋所有人同意情况下,出租房屋地址可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在不同意情况下,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

二十四、在哈高校学生落户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凡黑龙江省内户籍(不含农村户籍)、省外户籍(不含农村户籍)落户哈市的在哈高校学生均可享受哈市乘坐公交(地铁)每人100元/年的补贴政策。

(二)凡黑龙江省内户籍(不含农村户籍)、省外户籍(不含农村户籍)落户哈市的在哈高校学生均可享受哈市冰雪大世界景区门票每人100元/年优惠。

(三)新落户哈市的在校大学生可以享受手机相关资费的九折优惠(在自己手机各项优惠套餐费率的基础上再全打九折优惠),优惠期限1年。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教育局

咨询电话:(0451)84610421

二十五、在哈高校录取新生及在校学生如何办理落户?

本人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持居民户口薄),到本校保卫处或辖区派出所即可办理落户。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

《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若干政策》

的办理流程

(点击下图放大查看)

龙头新闻 张立

【第10篇】大连增值税发票查询

日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银保监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工作。

其中明确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大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发展改革、科技、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税务等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银保监局

2023年11月30日

《实施办法》如下: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工作,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21〕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采用预收费方式开展办学活动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章 规范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2023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办学资质一并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定期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发生经营风险问题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托管银行做好善后处置事宜。

第三章 预收费资金银行托管

第十三条 根据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由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存在跨区市县(先导区)设立多个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大连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连锁或直营性校外培训机构托管专用账户资金应按照属地原则、专户专款,不得划转、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开户银行要求提交开立托管专用账户相关资料,并在托管专用账户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协议和账户信息等报属地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二)具备成熟完善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和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已制定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

(三)已独立开发面向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端、培训机构端、学员(家长)端无偿使用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平台应建立规范、完善的资金结算和交易明细登记机制,具备一课一销、预收费资金总额与余额明细查询、收退费、风险预警、申诉(建议)与反馈等功能;

(四)自身具备预收费平台风险管控及运维能力。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确保托管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变更托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培训机构应向新托管银行重新提交开户手续,并在原托管银行进行销户处理,存量资金划转到新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托管专用账户信息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注销或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托管银行、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共同签订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模板由主管部门提供),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托管银行、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托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监测等操作。

第二十条 托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资金仅允许托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与校外培训机构协议约定划转到同名结算账户,对划转到同名结算账户的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可按需支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可以按照“一课一销”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符合“一课一销”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条件的,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后,托管银行即时拨付或返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未按约定完成课程服务的,托管银行应将监管账户内余额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累计留存,直至培训机构完成约定的课程服务。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2023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五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学员(含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含学生家长)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参加培训,优先选择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

各类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各类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确保安全、公平、可靠、易用的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提高资金监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校外培训机构不履行或者不配合预收费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公约自律、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来源:大观新闻

记者: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曲琦

来源:大连市教育局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税率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交哪些税?

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交的税种:

1、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1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货物及应税劳务*16%(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营业税一般税率为5%。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该怎么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解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代扣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交哪些税”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以上的会计内容了吗?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

一直以来,发票和会计人的关系,就像谈恋爱的两个人,说丢就丢说散就散。但是现在小编要说的是,不要慌!2023年新规之下,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来了!

我们先来看下具体的明文规定:

2023年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新规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注意此处划重点:销货方纳税人必须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那么具体细节操作是怎么样的呢?

具体操作步骤来了!

这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全国适用!

1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全国适用)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3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那新规定后,是否还要做发票遗失报告?

当然要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因此,不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是≠不做发票遗失报告,各位会计朋友们千万记住这是完全不搭边的两回事,不要偷换概念,谨防税务风险!

提醒!

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

特别是这两种办法千万别用!

错误处理方式1: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错误处理方式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办税总动员。

【第13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吗

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前提是业务内容是真实的。

以票控税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也就是以发票为载体,通过信息技术,可以完整地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此,无论是增值税的抵扣制度,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均是以发票为载体,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实行道道抵扣的制度,也就是上道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下道环节可以抵扣的封闭环节,而且中间链条不能断开。其抵扣依据就是上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征收方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为一般计税法,执行的是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为简易计税法,执行的是征收率。一般计税法下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取得了普通发票,其普通发票的税额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法,那么无论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对于企业来讲,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需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否则就会出现增值税等于销项税的极端状况,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畸高的不正常情况,进而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因为不能抵扣增值税。而且国家给予小规模纳税人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现阶段执行的1%的征收率和增值税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为45万元的免税政策。

二、真实业务的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同样需要取得合规合法的各类发票,比如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专用缴款书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不仅包括外部凭证,也包括企业内部自制的内部凭证,如员工工资计算单、产品出库单等,都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计期间列支的没有取得有效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据实列支,但需要在次年5月30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算前取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票,否则,对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整,也就是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以票控税的税制下,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均需要取得真实、合法、合规有效的发票(专票或普票),否则就会出现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进而增加企业税负的情况发生。

总之,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8月20日

【第14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做收入

一.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成本的差额。增值税主要就是对这个增值额的税。销售时会有销项税,购买时会有进项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后剩下的就是增值税。

二.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区别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在开具主体、内容要素、管理方式纳税方式和抵扣功能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我们主要关注的区别更多是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可以用于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所以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如果想抵扣增值税一定要和合作企业说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是否可以有合理的筹划方法?

1灵活用工

企业可以在真实的业务中如何保证自己的进项发票都能收到发票?比如针对一些与个人合作的服务无法收到税票的,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开具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限公司产业扶持奖励

如果企业本身竞争力强,就是能低买高卖,所以增值税高,那么可以了解地方产业扶持。这种是地方的产业扶持,企业分一部分业务或者整个公司迁移到园区,在园区正常合法的经营,那么可以得到扶持奖励,奖励折算大概有增值税所得税50%-80%的奖励。

增值税是流转税,也是国家税收中占比较大的税种,所以检查力度也很大,企业在做筹划时一定保证业务真实,不要虚假开设业务,虚开发票是属于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伴税成》

【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第一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的发票是当月开具错误,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直接作废当月开具发票,重新开具新的发票。

第二种处理方法:如果开具发票是以前年度开具错误,就要通过开具红字开票通知单进对发票进行冲红作废。当购买方并未认证此发票,那么红字开票通知单既可以由买方从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也可以从卖方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开票方导入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后开具负数发票。

第三种处理方法:当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已被对方认证出现错误时,红字开票通知单必须由购货方开具,销方再根据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开票通知单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总之,发票的开具一定要足够的细致与谨慎。同时作废时一定要注意是作废的以前年度发票还是当月发票,如若作废不当会引起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16篇】开增值税红字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增长四会发票的税率比普通发票的大一些,因此财务是需要知道这个专票是怎么开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下面有两个方法为大家介绍红字发票开具的步骤,希望能帮助大家!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

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

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拿《申请单》(一式两联)到办税大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知单.

开具方法: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专用发票填开'--点击'打开的发票上的负数'--输入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跳出所开具的发票的信息--打印此张'负数发票'即可.

开负数发票的规定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规定来自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是可以开具负数发票的所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无法取得主管国税局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因此无法开具负数发票,那也就无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上文就介绍到这,按照上文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找到红字发票,之后在国税系统里面申请,上报,上文有相关的规定,开具负数发票的相关内容也有,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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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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