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开增值税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取得该如何规范税收风险,又有哪些开具发票新规则?
企业收到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票面上商品名称如果没有*商品类别*的不要认证,请退回让对方重开,1月1日后必须是最新版开具的发票,如下图,这种是正确的。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vs 增值税普通发票
1、开票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除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税款抵扣。
二、发票不可随便开,三个方面要注意
1、要注意开具时间和范围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要注意开具流程
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在税务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发票信息一次性全联次打印,不得出现票面开具的名称等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情况,例如不能以“钢材”代替同类产品,应一一对应品名。如果货物种类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进行开具,但必须要附清单,否则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3、要注意千万不可虚开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开具发票的四个学问
1、开票需要购买方提供“税号”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种行为不可取。
3、纳税人发票税率有区别
部分纳税人错误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17%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3%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并不是区分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标准,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选择与具体应税业务的计税方法、税收优惠资格等等情况息息相关,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发票专用章使用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盖章要求清晰可辨认,不能只盖一半或有残缺。
四、收受发票需谨慎,这种发票不能要
对于收到的发票,一定要对票面信息进行仔细的检查核对,确保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才能按规定入账,否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少数建筑施工单位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将大额建筑施工合同拆分成数个金额3万元以下的“合同包”,并以个人名义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借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行为与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通过编造虚假合同骗取税收优惠的严重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行为骗开的税务机关免税发票为非法凭证,一经查实,不仅开票方纳税人要受到惩处,对于受票方来说,损失也是巨大的。因为这样的发票不仅不能作为有效凭证进行抵扣,相关费用也不能计入成本,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造成双重损失,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
注册了新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去报道,买发票,买税控设备,然后就可以愉快的开票了!可是好多创业者拿到税控盘插上也不会用啊…头疼…创客君又来科普了!
目前深圳常用的两种税控盘为一白一黑,黑的是百旺金赋公司的,而白的则为航天公司的。请看图:
下面创客君以黑色那款百旺金赋来介绍如何使用它开票。
usb接上电脑之后,到百旺金赋的网站去下载软件。
安装完成后,还需同时安装一款叫做“税务数字证书”的东东,总之就是继续点安装。
开票软件的桌面图标是酱紫的 ↓
接下来按图示操作:
以上为基本操作说明,到一般开票的时候,是这样做的: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把从国税局领来的发票放在打印机里,注意要按照顺序,因为开票时发票号和系统里的号码要对应。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名称,如果开专票,则四行都需要填写。填写下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金额、税率、税额等一排资料,核对无误,点打印,就完成了!
点打印前,一定要认真核对,因为如果开错了,就只能从发票查询进入,然后点击作废。
此外,在报税处理页面,还可以查看状态,注意当月的开票截止时间。
另外提醒大家:每月15日之前,要登录开票系统,选择网上抄报,上报汇总。
如果您觉得创客君的图解还是搞不定,那只有最后一个杀手锏了:打电话给服务商。他们会为您上门安装或远程安装。要知道,买税盘的那四、五百块、每年维护费的三百多块可不是白交的,有问题,当然要打电话骚扰他们!!
虚开增票罪定罪、量刑、及十种不属于虚开情形
本文要点:
1、刑法规定定罪;
2、司法解释规定量刑;
3、十种不属于虚开增票的情形
各种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三、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二条明确,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四、商贸交易没有'货物流'不必然构成虚开在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货物多次流转的情形下,出于交易成本考虑,中间环节货物流往往会尽量避免,税务机关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真实性,没有'货物流'的商贸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虚开'。一次真实的且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交易活动中一定包含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给付和因该给付而获得的对价。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和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的生效)的发生。也就是说,交易主体之间合同一旦生效,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发生货物流,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形成,以上交易就是一次真实的交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般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进行判断,而不仅从交易真实形态上进行判断,没有货物流的交易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五、开具专票发出货物没有收取相关款项不属于虚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购销企业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即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规定,因此,销售企业虽然为了偷逃税款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但是其向购货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购货企业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 '三流'不一致不一定必然构成'虚开'税务机关通常以'三流'是否以致为标准,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即被认定为虚开。在现实交易中, '三流'完全一致近乎不可能实现,虚开不应仅凭借三流一致去判断,严格来说,三流一致与虚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企业或者税务工作者都将其作为一个判断的依据,才形成了诸多错误的认识,三流一致并不必然构成虚开,除发票流不一致外,皆应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资金最终的实际负担者是谁,货物的所有权在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发生转移等情况都需要有正确的认识,而不应简单的以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对交易主体认定是否构成虚开。 '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以'三流一致'是否一致来认定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效率。但实际中,三流不一致并不必然就是
虚开,如果严格按照三流一致进行判断,难免会发生错误认定的情形,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应防范虚开风险,尽量做到三流一致,如果无法保证,也
应保留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七、开具发票项目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虚开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
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八、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变名销售'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变名'销售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石化企业在发生真实的油品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具有真实的货物和收付款行为,石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便存在发票品名上的瑕疵,但发票所载货物的金额和数量与真实交易保持一致,在货物购销交易价值方面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货物在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下游企业取得品名不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也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任何损失。石化企业在'变名销售'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意志,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因此, '变名销售'仅具有一般行政违法性,应仅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九、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不能必然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善意取得方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情况并不知情不构成虚开。当然,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通过自查补缴方式进行补税处理。
十、先开增值税专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不属于发票虚开。
日常业务中,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由于实务中,诸多企业为保证货物交易的顺利或规避价格风险,经常会使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中,收款方的利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容易引发纠纷。如果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且不存在以下三种问题,即(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并没有直接关系,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定标准是:第一看发票上开具的交易事项是不是真实发生;第二看开具的内容是不是与实际交易内容相符;第三看开票方与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方相一致;第四看发票是不是开票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如果上述四条都不存在问题,就不属于虚开。至于是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开票,购销双方可自己商量着办。
本文部分文字总结整理来自网络,如有侵权,告知修改加注作者姓名。
冬去春来融冰水,寒辞暖至分黑白
很多个人在外面接了私单,又不能让老板知道,对方又要求自己开发票,该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这种情况,利用空闲的时间,用自己的技能与企业做点业务,小金额还好,金额太大企业都会要求开具发票,不然企业没有发票实际支出就会定义为利润,面临多缴税可能很多人都在网上听到过,自然人代开这个政策,税率低又安全,合理解决了企业缺少成本票的问题,又能合法地为自己降低税负,当然是好的,那这到底真实吗?
确实有这回事据小编了解到目前山东 ,湖南 , 重庆等地区,自然人代开享受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5%,附加增值税1% , 附加税的0.06% , 综合税率1.56%,不用成立公司,不麻烦,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就可以,1-2天就可以出票,附带完税证明
例如:小王跟接了某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图业务,完工后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给小王100万的劳务报酬,如果小王自己去代开发票那么需要缴纳25万元的税费,但小王通过税收优惠地区代开按照总税率1.56%来算,那么他需要缴纳的税费仅为1.56万,相比下来可谓是天差地别,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企业及个人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税负问题
自然人代开不受地方限制,哪里都可以开
不受行业限制,出票快,代开额度一年可达5000万,附带完税证明,代开资金不走第三方
自然人代开发票布局:
代开会注明在右上角,购货方是接票方公司的信息;销货方是税务机关信息,右下角备注栏是个人的信息。
这三个地方是地方税务机关的票据,可以在增值税的真实性制度中找到。代表资金不去第三方,直接有公司支付的自然人,企业需要保证第三方利率一致,保留相关的证据链。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如果想要有专票,也可以通过园区注册个人独资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接下主主体公司的业务,个人独资核定税率0.6%,综合税率在1.66%
更多税收政策: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注册,股权转让等问题
欢迎咨询小编,节税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个人即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1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情形2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情形3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情形3,情形4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q2
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q3
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友情提醒: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是特定行业,如保险企业,还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内的特别规定。
今天悦报销小编整理了普通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都需要哪些资料?申报表填写顺序方法及申报中相关问题解决方法,有助于帮大家能够轻松报税哦。
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普通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每个月初在点ic卡里面的抄税处理,ic卡出来(本期)两个字你再按(确认),确认以后会出来抄税成功你再按确认,再接下来你按抄税资料就可以了。然后你拿着ic卡和抄税资到国税局进行抄税就可以了。以下流程仅供参考。
1、把金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点击登录,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一健上报汇总,弹出已成功对话框后,点击确认。
2、点击确认后,系统跳转到开票系统界面,过入系统界面后,在页面右下角,会弹出报税清卡提示:已执行抄税操作,就表示已经上报汇总成功了。
3、如果没有弹出此提示,那可能自动上报汇总没有办理成功,点击金税盘左上角的报税处理。
4、点击报税处理后,页面跳转,点击上报汇总图标。点击上报汇总图标后,系统开始执行操作,等待几分钟,页面会弹出抄税数据上传成功,就表示已经上报汇总成功了,点击确认即可。
5、如果还不确定的话,可以点击报税处理模块下的状态查询,点击状态查询后,页面跳转,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6、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页面右边有一个抄税起始日期,如果显示是次月1月1日,就代表上报汇总成功了。
代开发票的流程和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需报送的资料
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500元以下)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应纳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1+3%)×3%。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123373.html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了解更多发票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01
请问在哪里可以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
答:请您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进行修改。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三、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02
退役士兵采集在哪里操作?
答:您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进行采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
三、企业退役士兵采集页面。
03
初次申请专票要怎么操作?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领票人维护、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票e送的一站式套餐办理。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申请。
方法一
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
二、发票核定申请页面。
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领票人维护、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票e送的一站式套餐办理。
方法二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二、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
三、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页面。
虚开增值税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一定的刑罚。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虚开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涂改。
(六)项目填写齐全。
(七)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八)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哪些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分别为: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三) “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四)“对开”发票。
(五)“环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具体的刑罚力度要结合涉案金额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的相关知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分三步: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已申报抵扣,购买人开具,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购买人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人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三是销售方未将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
2.上传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3.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仅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存在如下争议:
争议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一种意见认为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行为犯,量刑主要看开票时偷逃税款的数额,只要有此行为就是破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造成税款损失并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要求的结果。
另一种意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结果犯,即只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还不行,还必须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不仅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还给国家财政造成税款流失。
争议之二,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还是目的行为犯?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因为刑法并未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具有偷逃税目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是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侵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必须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刑法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归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不是以此目的虚开行为,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只应做税务行政处罚,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争议之三,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目的行为犯,还是特殊目的行为犯?是否需要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只要有偷逃税款目的就行了,至于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偷逃哪类税款在所不问。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用于抵扣增值税,如果是用于抵扣其他税种,为什么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税款的犯罪的量刑比一般逃税罪要重?并且,没有设置'先有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才可入刑'的条件,而且,即使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其他税(常见的是石化企业偷逃消费税),也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按择一重罪处罚,也应当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
争议之四,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情况,是否可以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施后,准备用于抵扣,成立预备,自动放弃抵扣,成立中止,抵扣时被查出成立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可能成立未遂,不成立预备和中止,因为不着手进行抵扣的行为,只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如果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本来就不应该交税。
争议之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应提高?
1,最高检与公安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于是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检与公安部只是提高了立案标准,将起点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提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只是提高了立案起点标准,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规定,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原通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起点变化,对应的量刑标准数额也应当随之变化,不然就不能体现罪刑一致原则,所以,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将'数额较大″修改为100万以上(10倍),将'数额巨大″修改为500万元以上(50倍)。除非两高另有规定。
争议之六,何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在结果犯观点看来,查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造成税款损失?如何认定有两种观念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了税款,并且要物质流,票据流,资金流(回流)都查清,不存在对开,循环虚开等不影响税款损失的情形,也不存在税务机关发现可疑票据,企业进项转出,国家税款未流失的情形,才能真正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即可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三流'中已经证实没事'货物流'(真实交易,包括指示交付),就可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哪怕企业作了进项转出,因为增值税转出,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计入了成本,而成本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要有抵扣就应当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我个人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认定为特殊目的结果犯,即主观上有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如果偷逃其他税款,应当适用前置处罚程序。而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以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为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相关主要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类型:
1.虚构进项不虚构销项:有真实销项,为了逃避应征税款,通过虚开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解决进项不足。主要手法有如实代开,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但手法中如实代开和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2.虚构销项不虚构进项:不虚构进项或者根本没有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主要手法有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走逃式虚开,利用政策票虚开。但手法中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走逃式虚开和利用政策票虚开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既虚构进项也虚构销项:进项和销项均为虚构,一方面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一方面为他人虚开。主要手法有开票空壳公司,洗票变票,对开、环开。手法中开票空壳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洗票变票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对开、环开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财产权利和发票管理秩序,据此,结合分析上述犯罪类型,便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作为一名会计开具发票基本是每天都要做的事。下面就让大家看看平时我是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插入企业金税盘,电脑右下角显示与金税盘连接成功(如下图)
打开开票系统选一个用户登录(如下图)
进去开票系统后的界面(如下图)
点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弹出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确认。(如下图)
录入开具的内容。(注:开票前一定要核对清楚金额是含税价还是未税价。系统打开填开界面时默认是含税价。如开未税价可在上面标 价格 那里自动转换。)(如下图)
每张发票最多开8栏内容,超过8栏可以开具发票清单。点发票填开界面 清单 录入要开的内容 (如下图)
注意:如果开有清单的发票,由于清单打印格式系统已固定,发票备注栏写订单号千万不要如下图填。这样会造成清单打印时,有部分内容打印不出来。(如下图)
造成清单打印出来备注栏上有部分订单号不显示出来.(如下图)
正确填开方法(如下图)
清单打印出来显示(如下图)
发票填开完成按打印,盖上发票章,把第一联留下作记账联,第二联,第三联交客户。这样一张传增值税票就开具完成了。
如果在开具中发现内容有误需作废重开。点发票作废,进入作废界面选择要作废的发票。注意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以作废,夸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红冲处理。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办税务诉讼案件
经常看到这类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准确定性,将逃税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而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如下:第一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并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第二步,当事人购进货物后,不是拉回公司仓库,而是以不开票的方式、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给下游的终端消费者。
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认为购买货物的主体不是当事人,而是下游的终端消费者,从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交易:第一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上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下游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当事人的第一个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理由在于其支付了货款,也拿到了货物,合同成立、有效,不能因为货物流没有流向当事人的仓库,而是流向了终端消费者,就认为合同不成立,交易是虚构的。
是不是真实交易,应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货物流来确定。
假设,上游发货之后,却没有收到货款,那么他要收回货款的话,究竟是起诉当事人,还是终端消费者呢,明显应该是当事人,因为终端消费者只是从上游那里提货而已,并没有与上游签订过合同。
假设,上游公司在广州,终端消费者也是在广州,当事人在柳州,当事人在广州进货之后,直接将货物送至同在广州的终端消费者,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一定要将货物运回柳州,然后再从柳州运回广州?
二、当事人的第二个行为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将货物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正常情况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终端消费者的,并应该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可是这么做的话,就是含税价了,价格就比较贵了,终端消费者就不会购买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目的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只要票,不要货。增值税的原理就是交易发生后,开票时就会产生两联发票,一联是开票方持有的销项发票,一联是受票方持有的进项发票。持有销项发票的一方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持有进项发票的一方则是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明白增值税的原理后,就能发现,如果开票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有两联发票了,一联是上游开具的进项发票,一联是
虽然销售价格便宜一点,但是只是便宜的点数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当事人还是赚的。另外,从上游那里拿到的进项发票,还可以列入成本,在年末的时候,冲减收入,从而少交点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好处就更大了。
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销售货物给终端消费者,不开票的行为,导致国家本应收到的增值税款,却没有收到,增值税款确实流失了,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通过虚开的方式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逃避缴纳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前者是虚开,后者是不开;前者是从税务局那里把税款骗回来,后者是不把税款交到税务局那里;前者是税款不应减少却减少了,后者是税款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税,不是虚开。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应追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存在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可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补税,补滞纳金,交罚金。如果不补交的话,就可能按逃税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有一次以罚代刑的机会。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越来越广,那如何开票,如何申报呢,跟着小编一起梳理一下吧。
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的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四)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五)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申请流程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要求的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到网上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步骤请点击阅读下面文章
☞ 【网上税务局】发票初次核定和税控申请!
票种申请完成后,打印结果通知书,并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税控设备信息变更。
已申请自开专票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发生的销售货物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均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申报表填写
请注意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收入都需缴税。
发票注意事项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与普通发票有区别,请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要注意。
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开具过程中一要准确选择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要准确选择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的征收率都是3%;如有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高速公路收费项目除外),征收率为5%。
注意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误选择了17%或6%的税率,后续处理十分麻烦,各位一定要注意喽(税控升级到新版本对此会有校验,请用最新版本税控软件开具发票)。
发票作废或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其主要区别在于,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如果当月因其他原因进行过开票系统的抄报税操作,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
(一)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发票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具体流程为: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目前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可以实现上面的全部操作,纳税人一般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可以根据下面的不同情况分别操作。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39位用户关注
35位用户关注
68位用户关注
45位用户关注
76位用户关注
19位用户关注
68位用户关注
6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