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发票认证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现发票认证,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比原来的扫描认证,方便快捷很多,但很多企业都是插上税控盘用税控盘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这样有一个不好的是,老是提示控件有问题,有时控件都要装很久,而且装完了,过一段也许又会出现控件不能用的情况,而且还有一点就是需要有税控盘才能登陆进去,很是不方便。
现我告诉大家,用电子税务局手机验证码直接进行登陆,不需要税控盘也可以登陆。
1、首先,需要是公司的办税员,或是绑定在税务局的手机号码,才能进行此操作。如图:点绑定,绑定人的手机号码就可以接收到短信了。
2、登陆到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3、点开发票使用-往来拉出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进去,如图:
4、点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确认,就可以登陆进去了。如图:
税控盘就是我们说的黑盘,是由航天公司开发的税控软件。
2023年使用版本
税控盘的界面是蓝色为主,使用也比较简单。
输入账号、密码或者可以为空,点击登录即可。
我们进入开票软件后,首先看到的是发票管理界面。
在上方是常用的发票功能,中间是发票管理界面。
页面是所有功能的介绍。
发票管理界面主要是发票的分发、填开、修复、查询、作废、红冲、发票信息的查询界面。基本主要发票的操作在这里完成,日常操作这个界面基本可以满足。
第二个界面是数据管理。
上方是常用的功能。
整个页面用于与税局的关联,最重要的是每月月初的上报汇总和清卡。
里面的设备资料不了解的也可以进入看看。
导出开票信息的界面在这里导出,可以导出excel版本的。
第三个界面是系统设置。
参数设置是最基础的开发票设置,没有这个设置发票开具基本是错的。
税目编码主要是开票项目的编码设置。
客户编码和商品服务编码都是日常开票时需要使用的功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开票时点击使用。
勾稽关系比较强,不会太独立。不会的朋友也可以多练练手,一旦熟悉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了。
第四个界面是系统维护界面。
主要用于开票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一般就是在第一次使用和最后一次使用时操作。
主要功能有备份和恢复。日志查询就是记录你什么时候登录过开票软件。
好啦,这就是税控盘开票软件啦,是不是很简单,你有没有学会呢?
我是广东每日财税,为您分享更多财税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3月份的业务需要在4月份补开发票怎么办,取得发票的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及时作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2.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6.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7.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8.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文/羊城派记者 黄丽娜 通讯员 江伟波 李长达
图/羊城派记者 宋金峪
羊城派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期,珠海市公安机关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假发票线索入手,打掉了一个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非法制造、销售假发票的庞大犯罪网络。该案也是全国首宗特大利用新型网络技术实施制造销售假发票案。
据了解,该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招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有需求的“客户”,根据客户要求,可以现场刻制相关餐饮、酒店的财务公章,并按要求的时间、金额印制发票。最为特殊的是,这些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也有一个查验二维码,扫码后登陆的是该团伙自己开发搭建的查验平台。因为有了假查验平台的“加持”,公司和单位的财务人员基本分辨不出这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
“不仅接一些客户的订单,他们还销售一种软件,通过购买这个软件,购买人自己就可以制售假发票或发展成为和他们一样的制售假发票团伙。”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搞“批发”的方式,危害更为巨大。
今年5月下旬,在公安部经侦局和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该案开展全国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了以詹某泽为首的7名提供技术支撑的犯罪嫌疑人。
全国共抓获制售发票团伙人员83名,捣毁涉案团伙窝点45个,现场查获了完整的电子证据资料、缴获假发票37万多份和大批涉案工具。经查,此案涉及假发票数量达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约350多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个省市。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梁敏婷
首先要明白,不管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其实都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第一,增值税发票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不能抵扣。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用抵扣联依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可以给大家举个例子。
比如说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业务销售的物品,价值5000元,增值税税率16%。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为4300元,税额为700元,所以价税是5000元,所以a企业应该缴纳700元的销项税额。
但是对于购买该批货物的企业来说,如果购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的价税合计为5000元,那这5800元全部算作自己的成本里,无法进行进项的抵扣。
但是对于购买该批货物的企业来说,如果购买该批货物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价税合计为5000元,那这5800元全部算作自己的成本里,但是这400元应该缴纳增值税进行抵扣。
第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作用,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省企业所得税,可以用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的,只有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就算拿到了专用发票,也仅作为记帐凭证,普通发票的作用只有一个,只能作为成本和费用省企业所得税。
第三,如果是小规模公司,普票每个季度有45万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专票不管开具多少都是不能免税的。
第四,开普通发票只能报公司的抬头和税号,当场就可以开出来,开专票手续特别多,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各种信息。
第五,普票反应的是含税价,专票反应的不是含税价,所以二者的反应的税价也不同。
最后给大家补充一点,小规模纳税人不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样的发票开不好,很容易惹火烧身,一个没注意,可能就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有失控发票的嫌疑,给企业和个人带来重大的风险,就得不偿失了。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您听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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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电子发票在近些年已经慢慢取代了纸质发票,主要是因为其便利程度以及保存方式都比纸质发票来的快捷方便,而且还能替企业节省购买纸质发票的成本,详情请查阅《电子发票的优点及缺点》,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发票,也导致了其虚假发票的泛滥,那么我们如何辨别电子发票的真伪呢?为此我们特意咨询了问明途的财税人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山西太原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怎么判断发票的真假?关于发票真伪,真的是一大难事了,尤其是对财务来说,发票少的话还行,还好解决,发票多的时候,真的是查真伪查到崩溃,税务局系统真的是麻烦的要命啊!!!!
现在有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的办法,真的好用,不需要税务局那么繁琐的流程,一分钟就可以搞定发票问题,哪怕你发票多,一天几百张,也是没有问题的,真的是非常方便良心软件了,想知道流程?这里看过来: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新增5个功能,同时对原有12个功能进行了优化和修改。今日继续说明四处业务变化,如下:
5.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适用3%预征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
6. 修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3%预征率预收税款。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7. 新增“红利账单查询”功能
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统计往期申报所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在申报成功回执页面提示本次申报合集减免税额,同时,纳税人可点击“红利账单”查看详情。
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优惠备案查询】界面新增【红利账单查询】功能,可根据征收项目,税款所属期以及申报日期起止范围进行查询:
8. 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修改
【企业所得税a类月季报】主表13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2属期计算新规则:
2023年所属期(含)以后
a.主表第10行>0且≤100万时本栏次=主表第12行*90%;
b.主表第10行>100万且≤300万时,本栏次=主表12行*80%+2.5万;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备注: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同样适用此减免规则。
一、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国税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不一致:
查无此票:
4.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xiaochenshuiwu
发票查验能尽量避免财务人员收到假发票,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如何进行发票的查验呢?下面由小编来讲讲网上“发票查验”的具体操作步骤: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下图所示:
2.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根据页面中的要求输入相关“查验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3.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如下图所示:
4. 查验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票状态为“正常”:
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
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
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如下图所示:
(4)“查无此票”:
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如下图所示:
5、注意事项:
5.1、当出现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
(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国税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
(3)可以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5.2、发票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2)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来源:建筑财税圈-李欣
2023年1月9日,备受关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了!分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结合以上两个文件来看,提取政策信息如下: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免税政策取消,征收率恢复为1%。
3.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1%的普票,同时在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减免税信息。
4.开具专用发票:不管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还是适用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开具1%或3%的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链条抵扣原则来看,不管是开具1%还是3%,都是上游交下游抵,故税务执行口径,两种方式都可开具,默认如下:
在新政出台初期,还有一种可能是纳税人没办法选择3%的征收率进行开票。如果在电子税务局没有相关选项,可以下载最新的软件安装包进行更新安装,此时1%和3%就都可以选择了!
那么对于2023年1月初的过渡期,在新政出台之前,已经开具了免税发票或者3%征收率的发票,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总局在1月13日“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具体如下:
小编总结如下:
1.在1号公告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或3%征收率的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对于已开具的免税或3%征收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现在小规模跨区域开1%税率的普票,是否去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要加以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租金,2023年年租金为120万元,无其他应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处,仅指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应按政策预缴增值税。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怎么开,增值税怎么申报,您学会了吗?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一,为什么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
行政犯,又称为法定犯,指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政犯与自然犯相对,按照通说,自然犯是一类受到道德非难的罪名,一旦实施了这类罪行,就会受到民众道德上的谴责,典型的罪名就是强奸罪了。行政犯则不是这样,其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国家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道德色彩没那么浓厚,典型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这点在实务及理论界均没有争议了,为什么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呢,原因于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行政法规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
根据行政犯的性质,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能不能在行政法规中找到对应的不法类型,如果找不到对应的不法类型,那就意味着行政法规不禁止这类行为,就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行政违法性的含义。
第二步,如果找到了对应的不法类型,就要审查能不能在刑法上找到与该行政法对应的不法类型,并审查这两类不法类型是否同质性,如果找不到,那就是没有对应的不法类型,或者找到了但不具有同质性,那就是虚假对应,实际上也是没有对应的不法类型,因此罪名也是不成立的。这就是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第三步,如果找到了,并且同质,就要进一步审查在量上的区别,即当事人的涉案情节是否严重到需要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主要体现在涉案金额之类关键要素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那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第二,虚开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体现在哪里
那么,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哪一条呢,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条明确规定,不得虚开发票,并列举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分别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根据前面所述的第一步,就是要审查当事人是不是实施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在这里,最具争议的地方,就是如何理解“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句话,以前,很多人认为所谓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就是指三流不一致,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不一致,有时候是四流不一致,加了一个合同流。
举一个例子,假设张三卖一批货给李四,那么合同的甲方必须是张三,乙方必须是李四;收钱者必须是张三,付钱者是必须是李四;开票方必须是张三,受票方必须是李四;货物必须是从张三处发出,收货人必须是李四。有一个点不符合的,那就是有一个流不一致,那就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那就是虚开了。
这种思路备受诟病,很简单,完全按照这个要求,很多时候,生意没法做啊,就以刚才为例,合同的乙方为什么一定要是李四,李四的业务员不行吗,李四的居间介绍人代签不行吗,付钱的人为什么一定要是李四,王五欠了李四一笔钱,李四叫王五直接转给张三不行吗,为什么货一定要从张三那里出去,如果张三只是一个中间环节的贸易商,直接从生产商那里发货不行吗,为什么一定要拉回张三的仓库,然后再从张三仓库接到李四的仓库呢?
第三,如何判断是不是实际经营业务
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呢?
笔者认为,在会计学上不是有个权责发生制吗,这个理念非常好,不拘泥于形式,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判断。
那么如何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呢?
笔者认为,主要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尤其是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那一节来判断,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一项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原则上就是真实的,是实际经营的业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就是开票方、受票人,或者付款人、收款人。至于资金流、货物流,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道理很简单,交易千变万化,行情也是变化多端,那就要求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也是灵活多变的,只要履行合同的方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就不应加以干涉。
现在,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1:提前开发票属于虚开吗?
假设张三与李四合作多年了。张三是供货方,李四是购货方。某天,李四跟张三人说,这个月销项太多了,你先开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用一下,于是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在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就开了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四,价税合计达到500多万元,李四当月就拿这些发票去税务机关那里申报抵扣税款了。过了两个月,李四才陆陆续续打了货款过来,张三随即陆陆续续把货发给了李四,这种情况下,张三、李四属于虚开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张三、李四之间是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张三属于卖货方,李四属于买货方,还签了书面合同,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我们要了解一下,张三、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吗,通俗的说,假设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告诉张三,不要这批货了,张三拿这份合同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吗,会的,因为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了,合同成立了;同时,这份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之类的情形,合同也生效了,因为这份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张三是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且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的。
再次,有的人可能就会疑问了,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这条不是规定了,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吗?这时候,我们就要区分清楚合同成立、有效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区别了,合同成立、生效了,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取得了要求李四支付货款的债权,李四取得了要求张三发货的债权,取得了债权,不代表债权已经得到了履行啊,这里的时限,应该是债权产生的时候时限,不是债权得到了履行的时限。
综上,笔者认为,张三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案例2:业务员代签合同,属于虚开吗?
假设张三的业务员王五找到李四,向李四提供一批货,由于王五报的价格很感人,李四当场就同意了,双方当场就签订合同了,当场就把钱打到张三的公账上,王五打电话给张三,张三当场就从仓库发货了,并附上了一张以张三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案件中,签订合同的主体是王五,收货款的人以及开发票的人却是张三,那么,张三属于虚开吗?
笔者认为不属于。理由很简单。王五是张三的业务员,王五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王五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在法律上应由张三承担。
具体的说,王五与张三之间是《民法典》第170条规定的职务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四,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应如何理解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何谓虚开,刑法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那么,何谓虚开,刑法是不是使用了与《发票管理办法》相同的立场呢,即认为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业务,就是虚开。
我们都知道,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必须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判断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行政法规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即两个部门法之间存在位阶关系,我们在判断违法性的时候,先判断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就直接可以出罪了,如果违反了,就进一步判断有没有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行政法规对某一概念的定义与刑法对该概念的定义未必是同一的,即内涵与外延未必是一样的。有时候,刑法对该概念的定义严格于行政法规对该概念的定义,即会缩小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换一句话,对于何为虚开,行政法规的定义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刑法对虚开的定义也应该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对于虚开的定义,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是从维护发票管理秩序的角度来定义的。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发票管理秩序,这意味着,从相关法律的规定目的来看,行政法规和刑法保护的利益不是完全一样的,那么虚开的内涵应该也有不一样之处。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虚开必定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未必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就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是刑法上的虚开,除了要求开具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之外,还要求该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案例1:环开发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吗
甲、乙、丙公司为了制造企业虚假繁荣,增强企业招商优势,于是约定环开发票,具体模式如下: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甲公司作为卖方开具了一定金额的增值税专发票给买方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卖方开具了同样数额的增值税专发票给买方丙公司,丙公司作为卖方又开具同样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甲公司。这样的话,甲、乙、丙分别都有一张进项、销项数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抵销,不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同时三公司的帐上分别有了两笔数额巨额的交易,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这种情况下,甲、乙、丙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吗?
甲、乙、丙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也不打算进行真实交易,因此他们确实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且属于无中生有的赤裸裸的虚开。
但是,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具体而言,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税款流失。甲、乙、丙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本就没有纳税义务,相对环开发票的行为,也没有从税务机关那里额外骗取任何税款,这说明甲、乙、丙三公司的行为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啊,因此甲、乙、丙三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第五: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发票管理办法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要判断是不是虚开时候,先要审查该行为是不是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意义的虚开,接着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在判断是不是虚开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立场,不能拘泥于形式,以免机械适用法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相关主要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类型:
1.虚构进项不虚构销项:有真实销项,为了逃避应征税款,通过虚开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解决进项不足。主要手法有如实代开,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但手法中如实代开和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2.虚构销项不虚构进项:不虚构进项或者根本没有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主要手法有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走逃式虚开,利用政策票虚开。但手法中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走逃式虚开和利用政策票虚开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既虚构进项也虚构销项:进项和销项均为虚构,一方面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一方面为他人虚开。主要手法有开票空壳公司,洗票变票,对开、环开。手法中开票空壳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洗票变票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对开、环开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财产权利和发票管理秩序,据此,结合分析上述犯罪类型,便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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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点击“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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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操作与持税控设备直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一致。下面以增值税发票抵扣勾选为例,介绍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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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询当期可勾选的发票信息。
十、确认当期需要抵扣勾选的发票。
十一、将当期需要抵扣的发票勾选,并点击“提交”。
十二、确认当期需要抵扣的发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十三、可通过“已勾选”再次查询、确认当期抵扣的发票。
十四、确认无误后,点击“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
十五、点击“申请统计”按钮。
十六、点击“确定”按钮。
十七、再次对本月抵扣统计表进行复核。
十八、复核结果无误的,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在申报时抵扣进项税款;
十九、复核结果有误的,选择“撤销统计”后,可重新进行勾选确认。
北京海淀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要鉴别增值税发票的方法有很多,常用的就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进行查询,或者是拨打12366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人工查验,再或者是请求税务机关鉴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那么,增值税发票如何查询真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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