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小微企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一样的,都是25%。
就是到2023年12月31号前。两种模式的企业,企业所得所都是按20%交纳,那个减按25%和50%是什么意思?
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 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超过100不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10%。
比如说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减按25%就是按照50万*25%=12.5元;
纳税再乘以2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所以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
财税问题一百问,百问百答,直击要害,希望能帮到大家。
最近有一个小型制造业企业客户通过微信问我:“我司是小规模公司,全部销售收入来源都是销售货物取得,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今年6月份,有笔销售业务进款80万,其中30万给下游企业开具专票用作其企业抵扣,剩余50万进款未开票。我们是否可以放弃部分免税,按照已开具专票的30万金额来缴纳增值税呢?我们缴税的时候税率应该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以上述公司为案例简单阐述小规模公司在开具专票后该如何纳税。
国税总局相关规定明确表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及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的,其专票税点应为3%。
结合前文客户公司实际情况:他们主动选择放弃免税权益,给下游企业开具了30万销售额的专票,就应该正常缴纳增值税,税率就是开具的专票上面的税点3%,结合发票税点应缴纳9000元税款。至于未开票的50万元的销售业务进款,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总而言之,小规模公司当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下,未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用纳税;若开具了相应数额的专票,只需针对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纳税额=专票金额*3%,剩余未开票部分仍可享受免责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一篇专门说一般纳税人,这篇介绍小规模和个体户、个人
转让不动产分为自建和非自建,简易计税(老项目)和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分为:
自建计税有简易和一般
非自建计税有简易和一般
上一篇专门说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分为:(没有一般计税)
自建计税简易
非自建计税简易
自建和非自建:
相同
预缴征收都是税率都是5%。
不同
非自建是差额计税,自建是全额计税
非自建预缴增值税=差额/1.05*5%,申报纳税增值税=差额/1.05*5%-预缴(实际就是0)
自建预缴增值税=全额/1.05*5%,申报纳税增值税=全额/1.05*5%-预缴
差额=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买原件,和财务是否有折旧无关。
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相同
购买不足2年全额5%
普通住宅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免征增值税
不同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宅购买超过2年还是要交税,应交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5*5%
疑问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发票增值税到底是1%?3%?还是5%?
答复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发票增值税征收率应该是按照5%开具。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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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郝老师说会计
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税种和税率及计算公式,许多人都会有这种疑问,下面整理了相关内容,可供大家参考一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有: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5 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6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以上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知识,想知道更多关于会计这方面的内容,可在公司—创信财务进行了解。
技术服务费是指企业派遣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专业人员,提供包括项目的技术指导、咨询;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可行性研究;传授技术;培训人员;参与管理等技术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技术服务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业务范畴,现代服务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在营业税改革前,技术服务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了“(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之外,剩余营改增项目的税率均为6%。
其中技术服务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业务范畴,税率为6%。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同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也有的业务适用5%)。
若提供技术服务费的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税率)为3%。
总结
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不同,技术服务费的税率也不同。其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率为6%,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税率)为3%。
上季度开了房屋租赁费发票,5%的税率,因为季度营业额没有超过45万元,纳税申报时居然也显示免税了,原来认为只有3%的税率是免税的。但网上申报时不通过,就到税务大厅找税务人员指导一下,原来是填写的栏次和日常的不一样。
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发票是零税率,开票的时候在税率栏不能填0.要填写“免税”,但是这个免税是只适用于3%的税率的,如果我们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5%税率的发票,那么他就不能开免税了,他必须按照5%的税率来开。但是如果我们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一个季度,不超过45万时,即使我们开的发票税率是5%,我们也能享受到免税。
大家请看下面这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这个5%的免税申报是填在第九行,免税销售额里面,和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的免税额是填在17行,另外大家还要注意,它的第九行和12行填写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还有填在17行的免税额,它自动产生的数据是3%的税率算出来的数据,这个就要到税务局大厅柜台手工修正为5%的税率
请大家为我点个赞,鼓励一下
案例: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25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普票2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附加税?(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一、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计算过程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额30万以内的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票因为受票方可以抵扣,所以是开多少,缴纳多少税款。
增值税:20万元普通免征增值税,5万元专票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
增值税=50000*3%=1500元
城建税:因为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50%减免。
城建税=1500*5%*50%=37.5元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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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不仅如此,就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样,不同的经营业务也需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四种:13%、9%、6%、0%。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低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增值税征税环节可以分为四个,即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和进口环节。这些环节可以包括了社会经济活动全部流程,当然,在不同的环节,需要征税的实际情况还是有很多不同的。
当然,从征税的具体范围来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服务以及进口货物。
当然,这些具体征税范围内部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注意。由于篇幅限制,在这里,虎虎就不展开叙述了。有时间,虎虎再专门分享一下!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的税负,谁的更低?
在一般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其实并不比小规模纳税人的高。这主要就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这样的优惠条件。
从使用性以及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有利程度来看,一般纳税人才是更适合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也好理解,毕竟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肯定希望和实力更强、财务管理更标准的企业合作。如果企业一般纳税人都不是,怎么才能更好地证明自己的实力的!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让股东和销售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外出旅游。企业财务人员听说这笔奖励支出要作为旅游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他将旅游费用按人头进行了分摊,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扣缴的税款。
那么,财务人员的操作正确吗?我们先看看相应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的扣缴行为并非完全准确。参照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同为免费旅游,但是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不尽相同,其区别如下:
一、对于股东获得的奖励,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二、对于雇员获得的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三、对于外部人员获得的奖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另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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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还是比较健全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只要有了利润,那就需要纳税,企业利润越高,所缴纳的税收也就越高。如果是实际利润高,那多纳税也不是不能接受,可如果是虚高利润,那只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想要长远发展,企业不可忽视税务规划,这是最直接也最直观的反映企业利润的多少。税收上得到了控制,企业的税负压力自然也就有所减轻,前提是要合理合法合规。
像正常的停工损失,企业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停工产生的损失,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核算,还有企业应收入的包装物品押金,也是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核算。这样减轻税负压力虽然合理合法,但也要真实发生才行,最好的还是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注册成立新机构、分支机构去享受,分摊主体企业税收负担,减轻税负压力。
比如我们在税收洼地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财政给予的税收扶持奖励,可以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地方留存部分50%~80%税收返还,地方留存肯定不能低,属于一级留存,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增值税进项压力,同样解决利润虚高问题。
在税收洼地同样可以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主体企业可以将一些不易取得相应发票的业务交由个独企业、个体户去完成,以此取得相应发票入账,解决企业利润虚高问题。核定后的个独企业、个体户不需要考虑成本,需要缴纳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也仅只有0.5%,一年500万的营业额也只需要缴纳3万不到的经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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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9%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列举
13%
→对农产品的具体区分
粮食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等等
9%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
13%
蔬菜
蔬菜、菌类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9%
各种蔬菜罐头
13%
烟叶
晒烟叶、晾烟叶、初烤烟叶
9%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13%
茶叶
鲜叶、嫩芽、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9%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13%
园艺植物
水果、果干、干果、果仁、果用瓜、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9%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13%
药用植物
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9%
中成药
13%
林业产品
原木、原竹、天然树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9%
锯材、竹笋罐头
13%
水产品
各种水产品、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9%
熟制水产品,各类水产品罐头
13%
畜牧产品
各类畜牧类肉产品,包括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以及肉类生制品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3%
蛋类
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9%
各种蛋类的罐头
13%
奶类
鲜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9%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等
13%
毛绒类
动物毛绒,如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毛发、绒毛和羽毛
9%
洗净毛、洗净绒
13%
税目
税率
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
13%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
土地使用权
9%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产权
9%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
有形资产
13%
不动产
9%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
免税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 概述
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1.2. 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这是一个阶段性的特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最初规定税款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但后来配合我国预算制度改革,这一规定不再执行。2023年9月1日城建税法实施后,这一规定被明确取消。
2.属于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而征收,本质上属于附加税。
3.具有受益税性质,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城镇规模越大,需要的维护和建设资金就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建税的税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涵盖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征收范围较广。
1.2. 征税范围
1.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
2. 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建税“进口不征”。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城建税“出口不退”。
1.3. 纳税人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境外提供服务等)外,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都会涉及缴纳城建税。
1.4. 税率
1.4.1. 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1.4.2. “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
1. 按照城建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无法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因此,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特别多。比如有一个网友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
别着急,我们先来看一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总体管理办法是什么?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
总体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如果出现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应该按以下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步:总机构汇总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步:汇总应纳税额。
第四步:根据分摊比例分摊各地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两次汇总,两次分摊”。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23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分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薪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a分公司
500
80
1500
b部门
500
80
1500
合计
1000
160
3000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特别提醒
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
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
热点问答
1、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在备案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醒:变更总分支机构信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均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应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可以进行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
但如出现例外情形,即《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的,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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