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税率简并政策的通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简并政策的通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变化太大,会计不学没法工作了
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将带来哪些变化?今天小编带大家一一解读。
增值税法中的变与不变
1、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表述为「增值税应税交易」,替代了目前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现行征税范围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同时从现行「金融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单列。
3、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取消5%征收率,维持3%征收率,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依然未变,但考虑到征求意见与税率简并工作并不冲突,所以税率是否会继续简并税率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5、视同销售口径收窄,第十一条提到只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资金借贷,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无特殊规定)。
6、非应税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项目,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不再属于非应税交易。
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列举的「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项目,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税项目,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7、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8、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条款,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口径发生变化,一是继续明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在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之前新增定于「直接用于消费的」。
如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由旅客消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一定会取消旅游服务差额计算销售的规定;影视拍摄中作为拍摄成本耗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
11、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较大,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具体含义有待观察。
12、原「纳税期限」改称「计税期间」,使表述更为精准,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13、合并纳税重出江湖,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表明,被财税〔2017〕58号废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重出江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应税交易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五章 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八章 征收管理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会计师不小心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开错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啊?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针对这种情况,现在本人特别梳理了处理办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及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给业主开具的车辆停车费发票,增值税发票上适用的税率均为6%的专用发票。
正确的开具要求:
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开具增值税率为10%的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所以,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
(二)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看了以上资料相信会计师们都清楚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的处理方法了吧,小v提醒大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一定要及时处理,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导读】:农产品是满足广大人民日常需求,稳定国家物价水平的重要环节。我们知道,国家对于农民出售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猪肉怎么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猪肉怎么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生猪肉属于销售鲜活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者一般纳税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做免税备案,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备案后,应当自行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开发票的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免税,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不纳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真正含义是: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他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
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税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他在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即可得笔净退税,因为他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的税负为零,但他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通常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服。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项行为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如我国新增值税中对出口货物就实行了零税率。
猪肉怎么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猪肉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属于农副产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企业或个体户开具猪肉的发票之前,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过后,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不少纳税人对此有困惑:
之前与客户签的合同是按照16%(或10%)的税率签的,那4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再按老税率开票了呢?
还有部分纳税人受到客户方的压力:客户要求务必按老税率开具发票。
税率调整后,企业到底能不能继续按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呢?
对此,税务部门有明确说法:“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按老税率开具发票了:
1.根据合同和具体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
2.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当月的增值税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要判断自己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这里将不同类型的销售行为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企业遇到按老税率补开发票的情况,如何申报填写呢?
答: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第一行(或第二行、第三行,具体根据销售行为所属类型确定)第一列(或第三列,具体根据开具发票的类型确定)中,同时在对应行次的第五列填入金额相同的负数销售额。
注意:
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开具发票的税率为16%或10%,而申报表中已无这两个税率,因此需要将销售额填入13%或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写时可不采用表格自动计算出的税额,自行填写正确的税额。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新版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记忆总结!大白建议先收藏再打印!以后肯定用得上,不管是考试还是工作,都离不开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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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3、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4、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5、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6、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本文来源:税台、小颖言税。
作为一个地道的北方人,而且还是一个在南方生活了十几年的北方人,对于儿时常吃的馒头和现如今常见的年糕,还是不陌生的,但没想到的是,这两种常吃的食物,其增值税的税率却是最高的13%
馒头
年糕
笔者也学习了好长时间的税法知识,也清楚农产品的税率一般就是低税率的9%,馒头和年糕无非就是稍微加工了一下,怎么就变成了13%?这难道就是深加工,我知道农产品深加工后的产品是13%,比如牛肉罐头、香肠,不起眼的馒头、年糕居然也在农产品深加工行列里
这两年,国家大力推行减税降费,馒头和年糕的税率也从17%降到16%,今年4月开始又降到了13%,降税力度不可谓不大,再加上小微企业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度提高,所以馒头、年糕的税率对于普通人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因为日常销售馒头、年糕的小店基本上是不用缴纳税款的,所以你要说吃的馒头、年糕里含了13%的增值税纯粹是瞎扯
再提一个你想不到的,那就是麦芽,麦芽也是按照增值税最高税率13%来计税的,小时候都吃过麦芽糖吧,当然了,麦芽和麦芽糖不是完全一回事
麦芽糖
还以为麦芽就是麦子发的芽呢
再谈一个,巴士杀菌乳,听起来很不一般,还杀过菌,结果却是按照低税率9%来计税
而酸奶的税率却是13%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在会计核算时和增值税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消费税的一些小知识。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要交消费税吗?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要交消费税。白酒的生产企业,在销售的时候不仅会收正常的销售款,还有可能收取“品牌使用费用”。
由于“品牌使用费用”,就是依托销售白酒而收取的费用。不管是在销售时直接收取,还是其他期间单独收取,都需要和白酒的销售额并在一起,计算缴纳消费税。
我们可以理解为,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属于白酒销售额的一部分。不管白酒企业,怎么收取这一部分费用,都不能改变这部分费用的性质。
也就是说,“品牌使用费”不能脱离白酒而存在。既然属于白酒的销售额,自然需要缴纳消费税。
品牌使用费要交增值税吗?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虽然属于价外税,但是对于属于货物销售额的部分,也是需要合并在计算增值税。
如果说”品牌使用费“不用缴纳增值税,那么有的企业可能把”品牌使用费“定的很高,而实际的销售额定的很低。这样他们就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可以说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国家规定”品牌使用费“和销售额和并在一起计算增值税。这样,不管企业如果执行定价策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都没有变化。
当然,在现在的情况下,企业一定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也许你可以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但是你反而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所以,企业一定不要以身试法!
品牌使用费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一般来说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都是单独收取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注意”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到底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可以明确的说,单独征收的”品牌使用费“是含税金额。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以后才行。也就是说,单独征收的”品牌使用费“是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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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助力“走出去”企业腾飞,我国对37项跨境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相关税收政策,为跨境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税收支持。
一、聚焦港口航运合作、海铁联运、智慧物流等议题的“丝路海运国际合作论坛”9月7日下午召开。税务部门介绍了相关跨境应税服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4.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5.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再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需再办理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际投资论坛是厦洽会的重点活动之一,将成为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税务部门表示,为促进“丝路”投资合作,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以下三类跨境金融服务也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此外,针对广播影视、自媒体等新兴投资热点,税务总局也明确,提供以下四类跨境文化类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且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13%(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图书、报纸、饲料、化肥、农药等 9%)
2)交通运输、邮政服务 9%
3)电信基础服务 9%,增值服务6%
4)建筑服务 9%
5)金融服务 6%
6)现代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6%
7)现代服务中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13%,不动产租赁 9%
8)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等 6%
2、小规模纳税人
1)征收率3%,疫情期间暂按1%
2)转让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等 5%
二、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率 25%
2、优惠税率15%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4)从事污染法治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3、特殊税率 10%
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算起的前五年免征,后面按10%的税率。
4、小微企业优惠税率 2.5%、10%
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对于超过100万元但没有高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来源:莆田八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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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是国家之间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际间的税务关系。
国际税收的存在是以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为前提的。由于商品、资本、人员等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出现了跨国所得、跨国财产和跨国纳税人,各国在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需要对有关的税收权益进行协调,既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又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以促进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既体现一般税收的性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税收不能离开一国的独立课税权,因为超越国家之上的课税权力并不存在,而一国课税权的行使总是表现为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纳税人强制课征形成的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又牵涉到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一种超越国境的税收分配关系。
实际上,国际税收并不存在独立的税种,也没有独立的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只是在各相关国家的税制中如何对跨国纳税活动加以协调和规范的问题。
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是一种征税权,即国家在征税方面拥有的主权。从国际关系看,税收管辖权是在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由于国家主权所依托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是有限制的,税收管辖权的应用也有其边界。国家政治权力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国疆域,二是本国公民或居民。据此,形成税收管辖权的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地域税收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无论这种收入归谁所有;另一种是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无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是以有利于维护本国权益和经济利益为原则的。从实践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以上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的具体运用上会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投资少,引进外资多,其收入往往是在本国疆域内创造的,所以较为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多,引进外资相对较少,来自国外的收入比重较高,因而较为强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课税
由于存在多种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的运用在国际间会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从而导致国际重复课税。所谓国际重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如a国公民有来源于b国的收入,b国按地域税收管辖权可对该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该收入征税;再如a国公民在b国居住,b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可对他的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他的收入征税等等。国际重复课税实际上是国际交往中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结果。
国际重复课税必然对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加重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资本、商品、技术和劳务的国际流动,妨碍经济资源在国际间的合理配置。因此,缓解乃至消除国际重复课税,是国际税收关系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四,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措施
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一是各国统一实施相同的税收管辖权,如统一实施地域税收管辖权或统一实施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重复课税,但实践上难以做到,因为无论以哪一种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均只对一部分国家有利,对另一部分国家不力。如以地域税收管辖权为标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而以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则有利于发达国家,从而无法协调一致。
二是承认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上的完全自主性,在发生税收权益冲突时,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通常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其他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这种模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国际重复课税,并容易为各国所接受。
实践中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4种。
1,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用在外国缴纳的税款,冲抵应汇总缴纳的本国税收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是一种减除国际重复课税最为通行的方法。在实际运用上,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直接抵免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直接给予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总分机构之间。
间接抵免是对非统一核算的母子公司,将国外子公司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从居住国母公司应纳税款中给予的抵免,这种抵免通常按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红利,计算该股息和红利应分担的税款进行间接抵免。
在运用抵免法的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税收饶让的内容。所谓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获得的税收减免优待,视同实际已纳税款而准予抵免的一项措施,多见于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实行税收饶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
2,免税法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放弃对本国纳税人来自国外收入的征税权,以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确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唯一性。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对免税范围通常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限定在国外的已税所得才予免税,或限定汇回本国的所得才给免税等等,以避免本国税收的过度流失。
免税法有两种具体核算方式:一是将纳税人全部所得减除国外所得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征税,称为全额免税;二是按纳税人国内外全部所得,找出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只就国内所得以该适用税率计征税款,称为累进免税。对纳税人而言,按累进免税法计算的应缴税款要多一些。
3,扣除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扣除在国外已缴纳税款,就扣除后的收入余额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国外已缴税款作为费用开支处理的,显然,它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
4,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运用较低的税率,以减轻重复课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样不能完全避免重复课税。
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课税主体或客体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负的目的。其中,税境是指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流动是指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
形成国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具有减轻税负的行为倾向,二是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上存在差异,如税基、税率、课税范围与方式等规定上的差别。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
1,课税主体的流动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流动。通过课税主体流动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居所避税:即利用各国对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差异,确定恰当居所,或各国对居民和居民公司认定标准不一,使自己在任何一国都不成为居民或居民公司,以谋取税收上的利益。
(2)居所转移:即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来减轻纳税义务。
(3)变相流动:即选择一个避税地注册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或将相关业务集中在避税地开展,从而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
2,课税主体的非流动
指在不变动纳税人居所的情况下,通过信托等方式,将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移出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实际所有者的分离,达到避税的目的。
3,课税客体的流动
通过课税客体,如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跨国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转让、合并,在关联交易中避税;
(2)将资金向避税地转移;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以享受免税待遇。
4,课税客体的非流动
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在低税国设立实体,进行资本和所得的积累。
(三)国际反避税
国际避税活动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扭曲竞争条件,造成许多国家的税收流失。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各国采取了许多反避税措施,主要有:
1,实行单边反避税。即各国在各自税法中制定有关法令或规定专门条款,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务行政。
2,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规定相互交换情报、建立协商程序等条款,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3,通过多边协商与合作,在确定各项所得来源的基础上,对国际性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制定一个能为征纳各方以及有关政府都能接受的标准。
六,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的征税事务问题,而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前者由两个国家缔结,后者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缔结。
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前者处理缔结国之间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后者仅适用于某一单项税收业务。
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通常应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包括明确所得的概念、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等。
2,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主要是确认缔约各国政府对各方的跨国纳税人,在税收上都应同等对待,不能有所歧视。
3,减少和消除国际逃税。
国际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有关签约国的合理权益和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交往,因而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在长期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作为有关国家缔结税收协定所借鉴和模仿的模式。当前最有影响的两个:一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一般纳税人中的货物销售不一定适用13%的增值税率!接下来我们通过5个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析:
【案例一】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12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案例二】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既有堂食也有外卖,12月份外卖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一家民办培训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12月份销售给学员教材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五】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如果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应视同为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近几年增值税率调整数次,在涉及跨年度业务时往往分不清税率变更的时间节点,我特意整理一份以供大家参考
时间节点
销售一般货物、劳务
销售农产品等列举货物
销售列举服务、土地使用权、不动产
销售一般服务、转让无形资产
农产品抵扣率
农产品加计扣除率
税法依据
2023年4月1日起
13%
9%
6%
9%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16%
10%
6%
10%
2%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17%
11%
6%
11%
2%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7%
13%
11%
6%
13%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5月以前
17%
13%
13%
连通会计基地:ltcsweixin 2023年中级会计实务模拟试题(答案解析请在公众号内免费获取)
(第一套 1-8、11、12章)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涉及一项未决诉讼,预计很可能败诉,甲公司若败诉,需承担诉讼费10万元并支付赔款300万元,但基本确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60万元的补偿。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该诉讼应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 )万元。
a.240 b.250 c.300 d.310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费6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一批适用消费税税费为10%的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后续抵扣。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 )万元。
a.36 b.39.6 c.40 d.42.12
3、a公司2023年3月1日开始自行开发成本管理软件,在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用10万元,开发阶段发生开发人员工资100万元,福利费20万元,支付租金30万元。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2023年3月16日,a公司自行开发成功该成本管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支付注册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a公司2023年3月20日为向社会展示其成本管理软件,特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支付费用50万元,则a公司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 )万元。
a.213.5 b.3.5 c.153.5 d.163.5
4、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某项无形资产的原价为120万元,已摊销4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当日,甲公司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55万元,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60万元,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为该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为 ( )万元。
a.18 b.23 c.60 d.65
5、东大公司处置一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0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为280万元(其中成本为26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20万元),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是由自用房地产转换的,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 5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 )万元。
a. 35 b.30 c.20 d.55
6、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已完成改造,累计发生的改造成本为400万元,拆除部分的原价为200万元。改造前,该项固定资产原价为8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改造后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750 b.812.5 c.950 d.1000
7、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丙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拟全部用于生产1万件丁产品。将该批材料加工厂丁产品尚需投入的成本总额为40万元。由于丙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丁产品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由原160元下降为110元。估计销售该批丁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合计为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批丙材料的账面价值应为( )万元。
a.68 b.70 c.80 d.100
8、下列各项资产中,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的是( )。
a.商誉 b.固定资产 c.长期股权投资 d.投资性房地产
9、下列关于企业为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包括与所得税相关的现金流量
b.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固定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
c.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
d.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与固定资产改良相关的现金流量
1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与乙公司生 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160万元,累计摊销为3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44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60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该交易确认的收益为( )万元。
a.0 b.44 c.130 d.164
1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会对下列财务报表项目产生影响的是( )。
a.资本公积 b.营业外收入 c.盈余公积 d.投资收益
12、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类似案件的经验判断,一起未决诉讼的最终判决很可能对公司不利,预计将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在500万元至900万元之间,且在此区间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基本确定可从第三方获得补偿款40万元。甲公司应对该项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 )万元。
a.460 b.660 c.700 d.860
13、研究开发活动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 )。
a.无形资产 b.管理费用 c.研发支出 d.营业外支出
14、下列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采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b.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转换为成本模式计量
c.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
d.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15、2023年7月1日,甲公司将一项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该资产在转换前的账面原价为4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3 85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转换日甲公司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
a.3 700 b.3 800 c.3 850 d.4 000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2023年7月1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以其生产的一批产品偿付了应付乙公司账款1200万元,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由甲公司承担,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进行的下述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a.确认债务重组利得200万元 b.确认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
c.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d.终止确认应付乙公司账款1200万元
2、下列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
b.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存货时,同时结转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c.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d.用于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应以最终产成品的合同价或估计售价为基础计算其可变现净值
3、对于需要加工才能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下列各项中,属于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有( )。
a. 在产品已经发生的生产成本
b.在产品加工成产成品后对外销售的预计销售价格
c.在产品未来加工成产成品估计将要发生的加工成本
d.在产品加工成产成品后对外销售预计发生的销售费用
4、下列各项中,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有( )。
a.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
c.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d.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自建宿舍楼
5、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影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因素有( )。
a.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b.换出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c.为换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d.换入方收到的补价
6、下列关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已转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
b.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c.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d.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
7、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b、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剩余股权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不会产生损益
c、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置价款和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d、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置价款和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8、下列关于或有事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将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b.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c.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d.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就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9、下列各项中,影响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有( )。
a.固定资产原价 b.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c.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d.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下列关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以前确定的无形资产残值进行复核
b.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c.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d.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1分,共8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打√;认为表述错误的,打×。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后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
2、企业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
3、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自用厂房的,该土地使用权与厂房应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
5、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应当根据暂估价值与竣工结算价值的差额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
6、企业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非专利技术,其摊销金额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
7、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
8、企业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退出该合同的最高净成本进行计量。( )
四、计算分析题(本类题共2小题,第1题12分,第2题12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除特别说明外,均需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的,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及实现多元化经营,甲公司在2023年及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投资和资本运作。
(1)甲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与乙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乙公司2023年6月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甲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上述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①经评估确定,2023年6月3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相等)。
②甲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a公司定向增发8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并于当日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普通股发行价为每股20.65元。
③甲公司为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支付佣金和手续费150万元;发生评估和审计费用20万元,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④甲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a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后,a公司当日即撤出其原派驻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甲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改组后乙公司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派出6名,其他股东派出3名。乙公司章程规定,其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须由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甲公司与a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要求(1) 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对乙公司合并所属类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根据资料(1),计算购买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在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该项合并产生的商誉。
要求(3) 根据资料(1),编制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2)乙公司2023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增加100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60万元。2023年2月20日乙公司宣告并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23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增加2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乙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140万元,在此期间甲乙公司之间未发生内部交易。
要求(4) 根据资料(2),编制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5) 计算2023年末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假定一: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48%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0000万元,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仍持有乙公司32%的股权,并在乙公司董事会指派了一名董事。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假定二: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5600万元,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仍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2400万元。
要求(6) 根据资料(3)假定一,计算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48%的股权时个别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并编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7) 根据资料(3)假定二,计算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70%的股权时个别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并编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及会计分录。
2、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系生产家用电器的上市公司,实行事业部制管理,有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三个事业部,分别生产不同的家用电器,每一事业部为一个资产组。
甲公司有关总部资产以及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三个事业部的资料如下:
(1)甲公司的总部资产为一组服务器,至2023年年末,总部资产服务器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服务器用于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三个事业部的行政管理,由于技术已经落后,其存在减值迹象。
(2)平板电视机资产组为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由a、b、c三部机器组成。至2023年年末,a、b、c机器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00万元、15000万元、25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均为4年。由于产品技术落后于其他同类产品,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出现减值迹象。
经对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下同)未来4年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甲公司预计平板电视机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4240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a、b、c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也无法预计a、b、c机器各自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甲公司估计a机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9000万元,但无法估计b、c机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洗衣机资产组为一条生产线,至2023年年末,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75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洗衣机资产组未出现减值迹象。
经对洗衣机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下同)未来16年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甲公司预计洗衣机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300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洗衣机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4)电冰箱资产组为一条生产线,至2023年年末,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电冰箱资产组出现减值迹象。
经对电冰箱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下同)未来8年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甲公司预计电冰箱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08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电冰箱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其他资料如下:
①全部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均为零。
②服务器按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③除上述所给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 计算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将总部资产服务器分配至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要求(2) 计算各个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计算各个资产组(不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和总部资产服务器应分配的减值准备,编制总部资产减值的会计分录。
要求(3) 计算分摊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各资产的减值准备,并编制有关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分录。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3小题,第1题15分,第2题8分,第3题10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除特别说明外,均需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的,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料如下:
(1)2023年5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进行资产交换,a公司换出其具有完全产权并用于经营出租的写字楼,a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b公司换出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2)2023年6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办理完毕相关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a公司与b公司资产交换日资料为:
①a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值为10000万元;至2023年6月30日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
②b公司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8000万元(其中成本为2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9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22230万元;
③交换协议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4230万元,交换日已支付。
(3)a公司换入生产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车间制造产品,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净残值;b公司换入写字楼当日经营出租给某公司,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4)假定整个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5)2023年12月31日,b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3000万元。
要求(1) 计算资产交换日a公司支付不含税的补价、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要求(2) 编制a公司资产交换日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要求(3) 计算资产交换日b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要求(4) 编制资产交换日b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要求(5) 编制2023年12月31日,a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b公司有关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为工业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23年12月与丙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23年3月以每件2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产品1000件,若不能按时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产品的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
要求(1) 假定2023年12月末产品预算单位成本为2.1万元,2023年3月产品完工入库,实际单位成本仍为2.1万元,同时如果选择执行合同的话,假定已经收到销售商品货款。编制2023年12月末和2023年3月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2) 假定2023年12月末产品预算单位成本为2.7万元,如果选择不执行合同,将于2023年3月支付违约金,编制2023年12月末和2023年3月相关会计分录。
3、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a公司应收b公司的货款为750万元(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23年11月30日尚未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于2023年1月1日达成以下协议:
(1)以银行存款偿还50万元。
(2)以一批库存商品偿还一部分债务。该产品的成本为420万元,公允价值(即计税价值)为400万元,b公司已对该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5万元。
(3)以b公司持有c公司的一项股权投资清偿。该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35万元(借方余额),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7万元)。
假定2023年1月1日b公司已将银行存款50万元支付给a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划转手续,库存商品已经出库,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的库存商品仍然作为库存商品核算。a公司应收b公司的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
要求(1) 计算债务重组日a公司债务重组损失,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2) 分别计算债务重组日b公司债务重组利得、影响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版权声明】
试卷为原创作品,作者为:连通会计基地。
禁止商业传播,允许转载,转载时请务必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的原始出处、作者信息和本声明,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橄榄油进口报关需要的国外资料:
1、原产地证
2、植检证/卫生证
3、全项目检测报告
4、原外文包装及翻译件
二、橄榄油首次进口清关流程:
1、 食品收货人备案
2、 准备单证
3、 发货到港
4、 码头清关
5、 交税、查验、抽检
6、 标签备案
7、 出检验检疫证书
三、橄榄油进口清关需要哪些费用:
1、换单费
2、报关费
3、码头杂费
4、拖车费
5、标签备案费
6、监管仓费
四、橄榄油进口综合税率:
1、 初榨橄榄油:关税10%增值税10%综合21%
2、 其他:关税10%增值税16%综合27.6%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税点,税点是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销售商品有关的,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使用规定也有区别,针对不同的主体开不同的发票,有不明白的网友请看下文!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税点
税率是法律规定的,与行业性质与企业性质有关.
1、开普通发票 :税率3%包括:(小规模)商业企业、工业企业 、建筑、运输、部分服务企业;5% 包括:大部分服务企业 如:邮电、通信、金融、餐饮、广告等
2、开增值税发票的:税率17%、13% 包括:工业、商业大企业(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相应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票都要交相应的税额.无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都要交相应的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交增值税的一般是17个点,而普通发票一般都是交营业税是5个点,一个属于国税征收范围,一个属于地税征收范围。向供货商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不是为了能抵扣,只是需要做入账的依据。没有发票费用就无法在税前列支,相对来说还是划算的。
增值税通常是17%的税,也就是17个点,而普通普通发票的税点是4或者5个点。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票面税额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开具规定:
开具规定,购买程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作为销售方的公司,在销售货物的时候,都会出现运输费用,如果购货方要求抵达的地点在临市或者其他省市,那么销售方还要把货物送过去,这时候,发生的运输费用应该怎么处理?会计要怎么做相应的会计分录?和会计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发生运输费用时
1、如果是销售方公司的运输部负责运输以及运输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如果是销售方公司的运输部负责运输,但是费用由购货方承担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如果是由第三方铁路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
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现金
4、如果是由第三方铁路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费用由购货方承担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现金
5、如果是由购货方负责运输,费用也是购货方负责
那么这部分销售方不做会计处理,购货方会计处理方式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发生运输费用时会出现的几种情况,运输费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可以按照固定税率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这部分运费没有拿到发票,那么就不能扣除。
运输费用也要按照是哪一方负责的情况来做不同的说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收到运输服务发票的账务处理你知道吗?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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