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预缴税款后不开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预缴税款后不开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建筑业纳税义务与预缴义务
纳税义务:法定的纳税义务,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
预缴义务:特殊的纳税义务,按预缴算法产生预缴义务,于纳税义务发生时冲回。
建筑业有两个预缴义务,1、因异地经营而预缴;2、因收到预收款而预缴。
1、因异地经营,导致的预缴义务:
异地经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在项目地预缴。
一般计税:预征率2%
简易说计税:预征率3%
预缴时,均可扣减本项目分包款差额计算(需要提供发票)
预缴后,于纳税义务申报时抵扣(注意,可抵扣任何应交增值税款)
异地一般计税项目,本月收款100万元,本月取得分包发票40万元
预缴税=(100-40)/1.09x2%=1.1万元次月直接在异地申报(只报税、不开发票)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1万
贷 :银行存款 1.1万
次月可在本地申报表中抵减,1.1万填写在预缴款栏目
冲回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1万
如果当月应预缴未预缴,1.1万元未申报抵减,但并非就没有少缴税!
次月本地正常申报、自开票:销售额=100+1.09=91.7万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8.3万
贷: 合同结算 91.7万
几个规则要注意
分包扣减按项目计算,公司应建台账,某地有多个项目,不能相互扣减,
本月如果扣减后为负,结转下期。未来如果没有销售额,则不再扣减。
预缴税款时,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建教附
2、因预收款,导致的预缴义务:
什么是预收款: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款项--备料款。
工程尚未开工,收到备料款。属于预收款,应预缴。
无纳税义务,故不能开票。
本地项目本地预缴,异地项目异地预缴
工程开工后,所有预收款,转为销售额,开票、申报纳税,抵回预缴
预缴税款可抵任何应交增值税,但不退税。本地项目,本地预缴,异地项目,异地预缴
老政策: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新政策:预收款只有预缴义务
一个年轻人,有些迟疑地来到办公室,说:你是梁老师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迟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23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23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转自晶晶亮的税月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国家规定: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将针对这个新政,从两个方面来讲:
1、如何应对这个政策,才能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2、税率变化后,10月1日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看5%→1.5%政策的关键词和要点:
1、政策的适用群体是哪些:住房租赁企业。
2、对于租户有哪些限制:个人承租,也就是你房子租给企业的不算。
3、出租标的物是什么:住房。
4、计税方式及优惠税率是什么: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率5%减按1.5%征收。
5、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10月1日政策实施,签订此类合同,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针对这个政策,企业最好做好以下几点的应对:
1、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里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2023年年4月30前取得或者租入的不动产,可以5%征收率简易计税,上述时间点之后取得或者租入转租的,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3、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像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模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月1日前,适用5%征收率;10月1日及之后,适用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以上只为个人解读,目前财税口径的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具体还得以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顺便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系统地讲一下增值税税率的事情。
税率:几经变化之后,当前最新的是13%、9%、6%、0,你可以这样记住:张一山(13)领(0)酒(9)肉(6)。
征收率:5%,3%,5%减按1.5%,3%减按2%,3%减按1%,3%减按0.5%,简单记得话可以是:2+3=5,其他的特殊。
下面我们用思维导图详细说一下:
一、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像是待着不动你还搬不走的,国内到处跑的,农民生活及消遣的都是9%,吃喝玩乐,信息技术,金融创意等都是6%。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
1、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有3%减按1%优惠政策。
2、除了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是5%减按1.5%了。
三、预征率
最后,增值税上,还有一个预征率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一张图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文件,2023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开企业预收款已开9%的发票还需预缴增值税吗?
问题: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我们收到的款项对应已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开发发票的金额是不是不需要预缴3%的增值税,直接缴纳9%的增值税即可?
答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29
九鼎财税提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收到的款项都应该按照3%预缴增值税。
方便了!
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
无需预缴税款!
知道大家会有很多疑问
小编特地对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作一下解答
请看下面
01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03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链接: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告诉大家需要预缴增值税的4种情况,马上来学习一下~
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需要再跑预缴地税务局了
是不是觉得方便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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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编辑:林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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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全国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
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有网友提问: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45条第(2)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付款率,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第三款规定的预付款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第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表明建筑业预付款不需要预付增值税,但根据三项需要预付增值税,昨天去县咨询税务局也说不需要预付增值税,但公司还说需要预付增值税,国家总局现在收到预付款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需要预付增值税还是不需要预付增值税。
李志远:“根据增值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报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36号文件第二条没有改之前,建筑企业在修改前预收到工程款,有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预收款计算销项税。财税2017号。58号文件发布后,建筑企业收到预工程款,不再有纳税义务。例如,一般纳税人不再需要按预收款计算销售税。但仍需预缴增值税。
一般来说,预缴增值税是指企业在交易未完成甚至业务未发生时应缴纳多少增值税。虽然他们不知道企业将来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但他们暂时需要交给税务局的钱。后来,他们将退还更少的补贴,这类似于预付手机电话费。按照现行规定,建设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才能预缴工程款;跨地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建设也需要预缴增值税。这种预付制度实现了税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平衡。
因此,申报缴纳增值税和预缴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存在差异。在上述问题中,企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预缴增值税。
如何记账固定资产帐?如果是你公司借用(租赁)就不用入固定资产账,如果是卖给你公司的,应该根据卖买合同的价值。或评估价入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明细账怎么记账?
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记账方法:按单项资产登记,通过卡片录入来实现,并计算好应计提折旧等事项。(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账页文具店有售)。
固定资产建账,应该跟据其类别和名称分别设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明细账,三级。
总分类账;登记固定资产总金额。
明细分类账;登记分类金额。例如:房屋建筑类、机器设备类、电子产品类、办公设施类等。
购买固定资产没收到发票怎么做账?
如果没发票建议还是先挂在预付账款,然后立即催促对方马上开具发票出来,这是合法权益。
当然严格上讲,固定资产入账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得入账,没发票也得暂估入账。但是关键你如果没有发票,即使你暂估入账然后计提了折旧,如果将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你还取不到发票的话,那么这部分折旧时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只要发生“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就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所签署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资产交接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辅以企业内部决定购买的会议决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后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提折旧和做法是一种被动的做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
二、税务处理: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该部分固定资产所发生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额调增因素之一。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应如何记账?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抵押的固定资产要做备查账。
备查账是一种辅助账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未能记载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备查账簿备查账簿亦称备查簿、备查登记簿或辅助账簿。备查账建账的原则包括:
(1)备查账应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设置备查账簿,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来确定,但是对于会计制度规定必须设置备查簿的科目如“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备查账簿。
(2)备查账的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备查账没有固定的格式,与其他账簿之间也不存在严密的勾稽关系,其格式可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
(3)备查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为使用方便备查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账簿,与明细账一样,为保证账簿的安全、完整,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以防账页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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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小编给大家讲到过,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国税和地税将在明年的3月底合并完成,所以目前现在还有地税的。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我们一起看看会计学堂的解答内容!
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
答: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以前注册的企业)、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可查看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税务局给你做的税种限定。
各税种的税率不一样,附部分税种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4%和6%.
工程发票开局后地税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看完“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的内容之后,欢迎在线访问我们会计学堂的资讯类内容,更多的地税相关知识等着大家阅读,感谢你们的提问与支持!
文|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有学员询问,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新项目应交的增值税税金?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新老项目,2023年1月份老项目预收账款1000万元;新项目开具预收款2000万元,财务人员按期预缴了增值税税金。随后,老项目在3月份交房,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新项目预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顶老项目应交增值税?
解读:
第一步:简单计算增值税税金:
1月份:老项目预缴增值税:1000/(1+5%)*3%=28.57万元
新项目预缴增值税2000/(1+11%)*3%=54.05万元
3月份:老项目应交增值税:1000/(1+5%)=47.62万元
第二步:做会计分录(分别新老项目)
1月份: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贷:银行存款28.57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54.05
贷:银行存款54.05
3月份: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老项目47.6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新项目19.05
期末,“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尚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35万元
第三步:阅读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样的道理,如果房地产企业有多种经营业务,比如出租房子租金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金,项目开发所预缴的增值税同样可以抵顶“未交增值税”
大家看到这里,估计已经明白我想表达的意思了,不用在其他文件查找相关依据了。目前,最有效的文件是两个:财会【2016】22号,总局2023年13公告
01
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2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出示相应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份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03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例1: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含增值税总包款为3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0万元;2023年7月10日甲项目收到500万元预付工程款;2023年11月15日项目完工,收到2500万元工程款,并支付1000万元分包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000000/1.09*2%=91743.12(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1743.12
贷:银行存款 91743.12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5000000-10000000)/1.09*2%=275229.36(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75229.36
贷:银行存款 275229.36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2: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含税总包款为1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万元。2023年8月收到300万元预付款;2023年12月工程完工,收到700万元的工程款,并支付了100万元分包工程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1.03*3%=87378.64(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8.64
贷:银行存款 87378.64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7000000-1000000)/1.03*3%=174757.28(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4757.28
贷:银行存款 174757.28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使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文章来源:税事税非
问: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
依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文,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本文主要分析深圳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下如何预缴和清算各种税款。
一、预缴税款环节
1、预缴增值税
(1)预缴时间、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中主管国税机关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2)预征率和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预征土地增值税
(1)预征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一、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预征率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2016]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3、预缴企业所得税
(1)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在确认收入的当季度或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缴税款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调增数=(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税款环节
1、正常申报增值税
(1)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各地有不同口径,具体如下:
深圳没有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时点做出特别规定,由以上对各地国税对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可知,大部分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如果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
(2)应交增值税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时点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如果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收入的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
如果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计算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清算
(1)清算时点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七条确认收入;实际惯例是以交房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以交房确认收入年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年度。
(2)计算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作为收入还是冲减成本确认,目前税法上还没明确,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抵减的销项税额按照冲减成本处理,所以,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会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没有定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常会被处以补偿性质或者惩罚性质的款项,滞纳金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款项。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企业虽然没有及时缴纳税款,但是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加收利息,但不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在《个人所得税》第八条中,规定了三种需要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的情况,补征税款的同时,并依法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属于税务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纳税调整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要加收利息。
不加收利息,也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因税务机关的疏漏而少缴纳了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只要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算补缴了土地增值税,就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在破产法中,规定了应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当日起,停止计算企业债权的利息;最高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企业的破产债权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当日起,停止计算滞纳金。
如果是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造成的原因造成的税款缴纳不成功,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缴纳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一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占用了应税土地,但是目前还不能确定应税面积的,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结清税款,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关于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大家都清楚了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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