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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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导读:车辆购置,必须开具税务机关同意印制的发票。机动车发票是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税费的依据,如果丢失发票,是不是不用缴纳税款呢?如何补办二手车辆完税证?
如何补办二手车辆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完税证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报送);
(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报送)。
车辆购置税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规定,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遗失资料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 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
。。。。。。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 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第六条中规定:“
。。。。。。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4 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四条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遗失资料二: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遗失资料三:防伪税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来源:厦门税务
现在私家车已经成为了,大家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对于买车这件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但是,对于车辆购置税的有关知识,大家可能并不了解。
车辆购置税怎么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税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如果使用的是含税价格,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根据税法而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
举例说明:
虎虎购买了一辆国产车,这辆车不含税的价值是150000。虎虎又花了12000用于改装,同时购买保险花了5000。计算虎虎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多少?
车辆购置税=150000*10%=15000。
计算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汽车的裸价,并且不包括购车花费的保险以及其他改装费用。如果是含税价也是需要去除增值税的。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的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的税款。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纳税地点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别提醒: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吗?
车辆购置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进行资本化的规定是一致的。外购汽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牌照费等均属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税费,以后期间通过折旧进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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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交多了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对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多交了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吗?本文就针对车辆购置税多交了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车辆购置税多交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多交了的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后,应当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给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得:
纳税人所交税款如果超过了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之内发现的,则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交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申请,税务机关经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另外有关从国库中退库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退还。
车辆购置税退税条件是什么?
1.车辆由于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可申请退税。
2.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可申请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缴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纳税人应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办理退税。
注意事项:办理车辆购置税的退税业务,纳税人首先要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到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现行的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对于普通消费者个人购车 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例:假设购买一款车价为117000元的车型,消费者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税额为: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11.7万元÷(1+17%)×10%=1万元
(2)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便利纳税人办税
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
三、精简办税资料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新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那么,车辆购置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今天,帅创会计小编罗列的这个5个问题带你认识新车辆增值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怎么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以购买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车辆需要交车辆购置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购置税如何征收?购买二手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吗?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五、哪些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九)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一)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以上就是车辆购置税的一些内容知识,你都了解了吗?了解、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关注【帅创会计】网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开始实施,针对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税务总局日前作出解答。
1.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答: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2.购置哪些车辆应当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答: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上述应税车辆的都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3.小张于2023年7月1日购置一辆排气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按照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排气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4.哪些人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5.车辆购置税的购置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小明在某市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吗?
答:不属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7.小李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已完税的应税车辆,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8.某公司购置的车辆,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9.张强刚买了一辆新车,应当去哪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10.购置应税车辆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11.小张在2023年7月1日购置一辆小汽车,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办理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本例中小张应在2023年8月29日前申报缴税。
12.小明购买新车后没有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要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有变化吗?
答: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都没有变化,不会导致购车成本的上升。
14.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例:李群购买一辆小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本例中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应纳车购税为20×10%=2万元。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例:某企业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该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该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7.5万元)+消费税(12.5万元)=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10%=5万元。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5.小王2023年6月28日购置了一辆小汽车,打算7月3日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取得发票上载明的价格确定。
16.我公司购买一台车,要申报车辆购置税,需要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吗?
答:需要。单位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对申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时,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免填服务,仍需要单位纳税人加盖公章。若纳税人不方便携带公章到现场加盖,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申报表,按要求自行填写申报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17.小张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做了装饰,装饰费要不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小张买的小汽车,其实际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做装饰花了5万元,这5万元的装饰费不是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做装饰,4s店将20万元的实际销售价格分解为车辆价格15万元、装饰费5万元,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或者不开发票),这5万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装饰费,而是实际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予缴税。这种分解应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开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18.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这些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19.小明于2023年7月5日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哪些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小明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如果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四)“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五)北京冬奥组委新购车辆;
(六)新能源汽车;
(七)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
20.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减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除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司壹闻
工信部于10月10日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59批)》,这意味着等名单中的新车上市后,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该名单中,新能源车辆共有81款,其中包括宝马i7、新款特斯拉model s、新款特斯拉 model x、奥迪rs e-tron gt、理想l8等车型。81款新能源车型中,共有66款纯电动车型,15款插电式混动车型。
值得注意的是,特斯拉新车型model s和model x两款也赫然出现在名单中,这意味着特斯拉model s和model x或将在国内开启交付。而据此前消息,model s或将于明年3月在国内开启交付。而早在去年9月,特斯拉官方就发布了model s plaid版,并正式开启预定。model s plaid版起售价本来为99.999万元人民币,在经过新车价格上调之后,价格调整为105.999万元人民币。
新款model s的外观设计对比老款model s相差无几。近日,有爆料特斯拉新款model s的实车图,而通过曝光的图片看,新款model s的尾灯造型有略微调整。新款车的车尾部的装饰条颜色改为黑色,尾翼尺寸要稍大一些,并且plaid版本专属标志在右尾灯下方。
根据此次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59批)》可以得知,国家对于新能源车方面很看重,在未来,新能源车或许将成为主流车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给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办税体验,开发区税务局在落实服务举措上再发力、再优化,先行在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增设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的业务办理窗口,11月1日为前来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业务的纳税人成功开出了第一张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这标志着行政审批中心在原有办理涉税业务的基础上,为民办税的举措得到进一步延伸。
下一步开发区税务局将持续在纳税服务项目上落细,将办税服务大厅服务事项延伸到行政审批中心,使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办费更规范更方便更快捷,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津云新闻记者 董立景)
房产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地字第8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结束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期限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9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自2023年7月1日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0〕78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76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6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车船税优惠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件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3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5月3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0号公告——《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其中规定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乘用车,可以享受购置税减半的税收优惠:
裸车开票价(不包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
购车发票的时间显示,纳税人的购车时间在6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
车辆的排量不能超过2000ml。
此外,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的优惠政策仍正常实行中。
了解了新政策之后,我们一起来熟悉一下车辆购置税的其他知识点吧!
车辆购置税基本内容
车辆购置税指的是纳税人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之后,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都在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内。
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如果纳税人购买车辆自用,那么车辆的计税价格应该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购买进口车辆自用的纳税人,在计算车辆计税价格时应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应该按照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确定,如果该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可参考,那就以车辆各组成的销售价格来确定车辆的计税价格;通过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车辆,在计算计税价格时,应按照车辆不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凭证上的价格来确认。
价内税和价外税
从6月1日起,纳税人在购入符合条件的车型时,就可以少缴一半的车辆购置税了。车辆购置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内税,一种是价外税。价内税一般指的是13%的增值税,指已经包含在车辆价格里的,不需要单独征缴的税费。
除了价内税外,车辆购置税还包括价外税。纳税人在缴纳价外税时,需要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凭4s店开具的发票单独缴纳。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购置税。
关于车辆购置税的新政策,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汽车产业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面临全球经济放缓情况,我国为有效让利与民,刺激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近期出台了对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的惠民政策,对近期有计划买家用燃油车的朋友来说非常利好。具体减征政策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减征幅度
减征50%!
就是说在原来燃油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10%税率计算车购税的基础上减征一半,广大购车人只用缴纳原来一半的购置税。
例:小李购买一辆不含增值税10万元的家用轿车,原来需要缴:10万乘以10%=1万元;现在只用缴:10万乘以10%除以2=0.5万。
优惠车辆范围
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且排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的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政策执行时间
车辆购置时间在2023年6月1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日期以购车发票或进口时关税缴款书开具时间为准。
最近有计划购车的朋友,可要注意政策执行时间及范围哟,不要忙碌中忘记这购车一利好,毕竟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确实省下来一笔不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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