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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优选3篇)

时间:2026-08-14 12:23:21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矿长,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使用场景瓦斯检测,入井作业,采掘作业
制定目的为了矿井安全,让“一通三防”管得更牢,便携仪能一直好用不掉链子。
适用范围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采煤机司机、通风队长、技术人员、班长、电钳工、监测工,下井时带便携仪。
职责分工安全监察科牵头查,通风科管发放和校验,机电科盯维修,发放员管交还充电,维修员定期校准。
禁止行为不准不开机就下井,不准入井后不打开,不准乱敲乱拆,不准乱扔乱放,不准挂错位置。
检查与监督每天升井马上交回充电,发放员检查是否完好,校验记录要填全,没做到扣50到800元,月底汇总通报。

为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保证便携仪的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以下简称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人员: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采煤机司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

2、携带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便携仪。

3、每一入井便携仪必须保证仪器完好、电量充足、数据准确。

4、便携仪必须正确使用,严禁不开机入井和入井后不使用。

5、携带人员必须爱护便携仪,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开仪器,避免硬物碰撞造成损坏和乱扔乱放、保证仪器表面清洁。

6、便携仪的吊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7、便携仪升井后要及时交回充电。

8、便携仪要定期进行校验、做好发放记录及台帐。

二、考核:

1、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入井者,每次考核50元。

2、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使用,每次考核50元。

3、丢失或人为损坏,每台次考核责任人800元。

4、井下随意拆卸便携仪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5、当班升井的便携仪没有交回充电,考核责任人50元。

6、凡出现发出入井仪器不完好的,对发放人员考核50元。

7、便携仪维修人员,要对报警仪定期检查校验,否则考核50元。

8、便携仪维修及管理人员应管理好全矿仪器的资料管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人50元。

三、考核部门:

安全监察科、通风科、机电科。

注:从下周一开始(____年2月20日)使用人员入井必须佩带便携仪,否则按《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

适配人群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安全监测工使用场景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点,硐室作业
制定目的煤矿井下危险多,得随时盯着瓦斯啥的,防爆炸出事,保大家平安。
适用范围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这些下井的人,还有采掘面、硐室、机电设备地儿。
职责分工安通科发仪器、管牌子;各单位领人用;班长盯班里人带没带;安监员查现场。
禁止行为不准不带仪器下井;不准敲打碰撞挤压;不准超时交还;不准用坏不赔。
检查与监督领时查外观电压零点,用完12小时内交回,超时罚50到100元,三天不交算丢,赔700;安监员天天查,月底汇总通报。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

3.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4. 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10元/个。

五、使用管理:

5. 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6. 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7.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7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700元。

8.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发现不带时,可给予50~100元罚款。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

适配人群放炮员,瓦检员,通防科人员使用场景放炮作业,瓦斯排放,采煤面监测
制定目的怕瓦斯出大事,想让放炮更安全,盯紧瓦斯不跑偏,保证大家下井不出事。
适用范围管放炮员、瓦检员、调度室、炸药库这些人,管便携瓦检仪怎么领、用、挂、充、修。
职责分工通防科编牌编号管充电,瓦检员盯着迎头用没用,放炮员自己带好别乱丢,发放人员把好领取关。
禁止行为不能不带瓦检仪就去放炮,不能乱拆乱调仪器,不能不打开就进工作面,不能拿坏的下井。
检查与监督放炮员入井前领、随身带、开电源;瓦检员查、通防科校、发放室收;每周校一次,8小时充一次;没做到就罚款,轻则20元重则100元。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做好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经矿研究,对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采煤、掘进、巷修、通防科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辅助二线流动电钳工及所有需动炮动火地点的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另采煤面下隅角,及排放瓦斯时回风侧必须悬挂便携仪。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1、各采掘生产单位当班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矿灯后,凭牌领取便携式瓦检仪,确认完好后,穿入皮套,避免淋水淋湿。

2、配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3、放炮员到调度室审批火工品发放单时,必须主动出示便携式瓦检仪领取牌,否则值班人员不予审批、盖章。

4、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必须同时出示便携式瓦检仪和放炮证,火工品发放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5、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

6、通防科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制牌、编号,编号要人、牌、仪器固定,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存置、保管、发放和充电,并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7、通防科专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检修和校验,每7天对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确保便携式瓦检仪的完好、准确,并编号管理建立健全检修、校验档

案、台帐。

8、凡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确保连续监测,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9、瓦检仪报警时,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离报警区域,并向当班瓦检员及带班干部汇报,当班瓦检员要复查瓦斯,弄准报警情况,发现瓦斯超限要按规程要求上报和处理,并撤出所

人工作人员,停止超限区域人员作业。

10、下井前要认真检查仪器,如有故障,不准领取下井。在井下发现有故障上井后,应给发放人员讲清楚,以便及时调整和维修。

三、充电收发和维护的管理规定

1、便携仪每使用8小时充一次电。

2、便携仪应统一管理,充电、发放和标校由专业人员进行。

3、标校每7天进行一次,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发现测值与固定式传感器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标校,找出问题所在。

4、在维修时,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更换电子元器件时,保证按原件型号参数选配,不得擅自改变元器件型号的参数。

5、更换电池组和传感元件时,应向生产厂家购买配件,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电池组是经过本质安全检验部门认定的组件,不可随意改用其他电池替代,以免造成恶性事故发生。

6、经过维修的仪器,应重新标校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每台便携仪都要建立档案台帐,档案要注明生产日期、购买日期、投入使用日期,校验日期,故障修理日期及原因,零配件更换日期。

8、使用后,要及时清理隔爆网及通气窗口上的煤尘,使用时不得硬性伤害仪器,测量时仪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

四、考核与奖惩

1、矿通防小组负责日常考核,技术科负责专项检查,每月不定期检查检验,不少于四次有详细记录。对单位管理好、个人使用好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2、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每人次罚款50元。

3、放炮员不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入井;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携带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4、炸药库值班人员对放炮员未核实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及放炮证而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核实便携式瓦检仪牌,而盖章批准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放炮的放炮员不制止,每人次罚款30元。

7、进入工作场所前,携带者不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的,每人次罚款20元。

8、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的,除追究责任外,并赔偿500元。

9、由于检修、校验工作不及时,造成发出的便携式瓦检仪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每台次罚检校人员50元,漏校一次罚款50元。

10、凡因充电不足,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无法正常显示检测、失灵、误报警的,一台次罚充电人员50元。

11、升井后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不及时交发放室充电,罚款100元。

12、发放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便携仪打连勤,且影响正常监测罚款100元。

13、采煤面下隅角不悬挂便携仪罚款100元,悬挂位置不当罚款20元。

14、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及时将便携仪牌交到通防科,否则罚款50元。15、如若便携仪牌丢失到通防科补办便携仪牌,否则不得发放便携仪,造成损失及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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