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焊工,气瓶搬运工,锅炉操作工使用场景动火作业,气瓶搬运,压力容器操作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保大家安全,让干活不手抖,心里踏实。
适用范围所有碰氧气乙炔锅炉压力容器的人,管搬、用、存、焊、割这些事。
职责分工班组长盯现场,操作工自己守规矩,安全员每天转着看,查到问题马上说。
禁止行为不准沾油、不准撞瓶、不准混放、不准连通高低压、不准带火进危险区、不准乱改安全阀。
检查与监督每天开工前检查一遍,安全员抽查,没做到就停手整改,三天内重学再上岗,月底汇总问题通报。

1、氧气瓶要有防震胶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轻搬轻运,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气、乙炔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两瓶距明火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压线下使用。

3、锅炉、风包、气包必须有安全阀、压力表。茶炉禁止充压使用,高低压蒸汽禁止连通混合使用。

4、凡属安全设施,如防爆门、人孔、切断阀、逆止阀、降压阀、放散阀等,不得随意改变捆绑,增加配重。

5、打开压力容器时,切记先放气,后打开,不得随放随打。

6、存放油类、木材、绵纱、乙炔、氧气、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须备有水管、沙子、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各电气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须备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7、临时席棚、帆布棚、油毡棚,禁止靠近高温火源或搭在高压线下边。

8、焊接或开始割时,应检查周围,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严禁私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

10、危险域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库房

适配人群库房保管员,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使用场景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仓储,焊接材料管理
制定目的怕材料放坏了影响压力容器安全,保证每样东西都清楚明白不乱。
适用范围库房保管员、材料焊接责任人,管材料焊材零部件的收发存。
职责分工保管员干活,材料焊接责任人盯着看,检查员确认标记和验收。
禁止行为没检查合格的不能入库,不锈钢不能碰铁,腐蚀品不能和金属混放。
检查与监督保管员每天记温湿度,每月盘库,错发漏发要重发,检查员不定期查记录和现场。

1范围

适用于压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压元件的保管与发放的控制要求。

2职责

2.1 库房保管员应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职责及相关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2.2 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对库房具有监督检测的职责。

3对入库的控制

3.1 对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锻件、机加工件,首先核对实物、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数量,检验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整无缺,标记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方可入库,不经检查合格的不得入库。

3.2 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做好材料标记的移植,并报请材料检查员确认。

3.3 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会同采购员。检查员做好入库验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 对已入库的物资按规定做好分类摆放工作,并做好贴标签或书写工作。对不锈钢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质堆放架。

4.2 应加强对库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检查,严防锈蚀污染,损坏或变形,受潮变质。发现锈蚀问题应及时申报、及时处理。

4.3有腐蚀性、有危害的物质,不得与金属材料混放, 并保持库房内的干燥与通风。

4.4 不锈钢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与铁材直接接触,避免铁离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 焊接材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室内不许放置有害气体、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材料, 并应保持清洁。

5.2 保管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种、规格、牌号和批号, 每批数量生产日期以及到货日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 并在每盒焊条、每盘焊丝、每袋焊

剂的包装上, 贴上认定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名称、牌号、规格、批号、公司内编号、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员、检查员)。

作业指导书

编 号

ylrq/r03.12-____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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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章 共2 页第 2 页

5.3 所有的焊接材料均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面的距离各不小于300㎜ 的木板或置于货架上,并挂上明显标志,避免混放。

5.4 焊材库内应配备防潮去湿机,并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保管员每天要分上午、下午两次填写焊材库温度、湿度记录表, 以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 5℃,相对湿度不大于 60%。

5.5 保管员应熟悉各类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识,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无受潮、锈蚀、污损等情况,对贮存中所发现的焊材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对出库的控制

6.1 材质有保存期要求,要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台帐。

6.2 发料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领料单或明细表认真核对所发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严防错发及漏发。

6.3 保管员应及时将出库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类汇总, 登记入账。

6.4 每月盘点库存物资一次,认真做好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6.5 库房人员必须及时向材料科和生产部反馈库内急缺物资及有关信息。

8质量记录

8.1 压力容器材料台账ylrq/r04.30-____

8.2 压力容器零部件台账ylrq/r04.31-____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

适配人群司炉工,水化验员,压力容器操作员使用场景锅炉房运行,压力容器检验,气瓶周转使用
制定目的锅炉压力容器容易出事,怕炸了伤人赔钱,想让大家用得安心点。
适用范围公司里所有用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部门和人,管买、装、修、用、检这些事。
职责分工项目监管部牵头管总,安全保卫部盯着检查,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天天干活、管现场、做记录。
禁止行为没证的人不准碰锅炉气瓶,没审批不能乱买,没备案不能开工,没登记证的锅炉不许烧。
检查与监督买前填单子报批,装前要备案,年检提前一个月报,每月查锅炉填表,没做到就停用整改,查到没证上岗马上调岗。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___)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____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适配人群司炉工,焊工,动力员使用场景锅炉安装,压力容器投运,安全阀校验
制定目的怕锅炉压力容器出事伤人,想让它们安安全全干活,不出故障不冒烟不爆炸。
适用范围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管买、装、用、修、检这些事。
职责分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办证检查,使用部门管日常操作,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盯着培训和事故处理。
禁止行为没许可证不准装锅炉,没证的人不准焊受压件,没登记不准用压力容器,没校验不准用压力表和安全阀。
检查与监督动能供应部门送检户外表,使用部门送检户内表,每年查锅炉内外部,三年查压力容器内部,查出问题发整改单,不改就停用。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蒸汽锅炉、压力容器

适配人群锅炉操作工,压力容器管理员,安全技术专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检修,压力容器启停,安全附件校试
制定目的锅炉压力容器有爆炸危险,怕出事伤人伤设备,想让它们安全又省劲地干活。
适用范围全公司所有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运行、检修、检验、记录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分管副经理抓总,安全科专人管技术检查,车间配专兼职管理员做计划报问题。
禁止行为不准乱改设计参数,不准带压修容器,不准焊工无证上岗,不准缺安全附件就开机器。
检查与监督安全科每月查台账和记录,车间每季度交检修计划,没按时做就扣当月绩效,年底统一考核补漏。

(一)总则

1、锅炉、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和装置。为确保其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和设备的安全,根据部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2、本管理办法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质监总局新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3、本管理办法不适用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二)职责与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和压力容器科学管理,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抓好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安全科、安全科须设专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协同上级主管监察检验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监察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车间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员,负责编制其检修、备件、检验以及安全附件表、计等定期校试的计划,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告设备不良状况,各级专业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2、责任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对全公司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及时准确地批转上级领导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程以及校试管理办法等,并责成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实施和检查落实,有权对工作人员和操作运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奖惩。

(2)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科,负责对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协同上级主管监察部门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审验、校试工作;负责按“条例”、“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各使用车间、单位,对所拥有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台账、档案、维修、记录以及计划检修、定期检查审验、校试以及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及防范措施和交接班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报分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和批准,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投入运行。

(1)在技术改造和设备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变者;

(2)锅炉、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者;

(3)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运者;

(4)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首次投入运行者;

(5)锅炉、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的挖补、改造修理者。

(三)设计制造与安装验收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由政府质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肆意设计、制造。

2、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在验收交货时,必须附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认真清点存档。

3、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一般由经质监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承担,有条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

4、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过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员外,安全、设备部门的主管专业人员也必须参加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竣工后,必须经设备、安全等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必要时,须报经上级质监部门的认可、签证方可投入运行。

(四)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卡片等技术档案及其图纸、质量书等文件资料必须报送技术档案室存档和借阅。

2、每台锅炉必须有质监局锅炉科签发的运行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3、使用单位必须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性能,编制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运行参数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维修记录,安全附件更换校试记录等。

4、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程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的检修、检验、校试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超水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气密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必要时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投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准确、可靠;其零部件必须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异常振动音响。

6、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经检验鉴定已达报废标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不得随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维护、检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运行参数;

(3)检修施焊的焊工,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考试合格证;

(4)对受压元件,未经批准,禁止割、焊;

(5)不准带压检修或处理缺陷,不准敲击和紧固螺丝,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凭操作证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9、锅炉给水,必须按规定选择配置软水设备并严格控制水质,无可靠的水质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10、对季节性、间断性使用的或是停运、闲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1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范围采取各种措施不见下降;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灵,附属设备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等危及安全;

(4)发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来因素威胁容器安全运行。

1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启用投入运行前,必须作内外部或全面检查:

(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的;

(2)由外单位调入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术培训

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超温、超压造成脱水过热、鼓包变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必须按冶金部颁发压力容器有关管理规程调查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须派员会同市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部门等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或修复的安全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全科、技术处必须负责和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专业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管理规程的学习、讨论,以不断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须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和检修的焊工进行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

5、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压力容器管道维护保养

适配人群设备管理员,压力容器操作工,管道巡检员使用场景压力容器运行,压力管道巡检,特种设备维保
制定目的设备老了容易出事,怕漏气爆炸伤人,想让它们一直稳稳当当干活。
适用范围管压力容器和管道,管表面、阀门、安全阀、螺栓、接地这些地方。
职责分工班组长带头查,操作工天天看,安全员每月盯,车间主任兜底管。
禁止行为不准拿管道当电焊地线,不准当吊点撬东西,不准让它生锈漏气乱晃。
检查与监督每天巡检记在本子上,月底交安全员核对,漏一次扣50,三次换岗培训。

(1)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经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防腐,保证安全正确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对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洁,防止各种电离、化学腐蚀。

(2)阀门的操作部位要经常维护,定期进行活动,保证其开关灵活。

(3)安全阀、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活、准确、并按时进行检查和校验。

(4)要定期检查紧固螺栓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接可靠。

(5)压力管道因外界因素产生较大振动时,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完好,及时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发生。

(7)停用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面应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环境因素腐蚀。对有保温层的管道要注意保温层下的防腐和支座处的防腐。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电焊的零线和起重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9)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弯曲处是系统的薄弱环节,此部位易发生腐蚀和磨损,因此必须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检查,加强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11)每年对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并做好压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变形、损伤等。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现象。

排放装置是否完好。

支承或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适配人群制冷技术负责人,持证焊工人员,压力容器操作员使用场景制冷装置维护,气瓶充装作业,容器焊接改造
制定目的怕压力容器炸了伤人、污染环境、出大事。
适用范围管所有压力容器,比如冷凝器、氨瓶、氧气瓶这些。
职责分工技术负责人牵头管编号登记建档案;操作员日常巡检;总工和领导批改造方案。
禁止行为不准无资质乱改乱焊;不准带压拆卸阀门仪表;不准不年检月查附件。
检查与监督操作员每天听摸看闻测比检查;技术负责人每月查记录;没做到扣绩效;整改不过关停用设备;6月起执行。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发生爆裂,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环境及灾难性恶果,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使其安全、可靠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制冷装置中的立式壳管冷凝器、卧式壳管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淋水式冷凝器、油氨分离器、高压贮液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桶(立式、卧式)氨瓶等均属于压力容器。

2、焊接用的氧气瓶、乙炔气瓶属于压力容器。

3、更新采购安装的上述压力容器,必须向生产单位索取产品的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原则上对压力容器不得在无制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自行改装、制造。

确因生产及时性需要,在有资质和焊接经验的焊工配合下,对制冷装置中的低压容器,并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施焊工艺改造方案条件下,可进行少量的容器管口扩径、补充管口等操作焊接,同时做好记录、检验、归档工作。

5、使用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应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修理和检验纪录等。

6、对压力容器上的附件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必须执行年检、月查制度。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容器或管道发生开裂事故。

8、严禁压力容器在运行中进行管道、阀门、仪表、液面计、安全阀的拆卸和焊接(包括带压焊接)。

9、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如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日常使用维护中,应注意以听、摸、看、闻、测、比的方法进行巡回检查。

10、加强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学习提高操作技能,定期进行操作考核工作。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

适配人群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制造单位焊工,使用单位操作员使用场景压力容器检验,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修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保人命,让设备不炸、不漏、不坏,让工厂能一直开工。
适用范围管化工厂的固定罐子和液化气车,从画图、做罐、装罐、用罐、查罐、修罐到报废全管。
职责分工化工部定大方向,省里化工局和劳动局批单位资格,厂里领导盯安全,技术员管日常,检验员查质量。
禁止行为没盖章的图纸不准用,没证的焊工不准焊,没批的厂子不准造罐,不合格的罐不准出厂,报废的罐不准再当压力罐用。
检查与监督各单位自己按条做,省里和劳动局不定期去查,发现错的马上改,改不好就停资格,查出问题要追责,年底汇总检查结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安装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机具、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检验手段,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第七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及其对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发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役前检验、定期检验和综合评定工作。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化工企业检验工作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考核,资格认证外,还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检验单位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任何部门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化工行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执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接受化工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企业自主选择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由企业缴纳检验费。由国家及有关部门选择检验单位圣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企业不承担检验费。

第九条 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同时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企业化工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检验

适配人群设备管理员,安全工程师,计量校验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运行,压力容器启用,安全附件更换
制定目的设备老了容易出事,定期看看才放心,避免炸罐子伤人伤厂。
适用范围管所有压力容器和上面的安全附件、仪表这些铁家伙。
职责分工设备部牵头安排检验,车间操作工日常盯紧,安全部每月翻台帐查漏。
禁止行为不准用超期没检的罐子,不准凑合用坏掉的安全阀,不准乱调仪表数值。
检查与监督设备部每季度排计划,检验报告交台账,安全部抽查,漏检一次扣当月绩效,整改三天内完成。

(1)压力容器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时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检验建立台帐管理。

(2)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时需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3)超期未检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需立即更换,不得带病工作。

(4)压力容器上的计量器具器与仪表参照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压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加油加气站压力容器使用

适配人群技术员,设备操作员,容器检验员使用场景加气站运营,压力容器检验,储罐维护
制定目的加气站要安全运行,储罐不能出事,大家心里有底才踏实。
适用范围技术员、操作员、设备,管储罐安装、检验、记录、维修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技术员牵头管所有事,操作员天天盯数据做保养,站领导看执行到不到位。
禁止行为没证书不能上岗,不记温度压力不行,没检验证书不能用新罐,安全阀表不准不能凑合。
检查与监督技术员每月查记录和档案,操作员每天填日报,月底对不上就重做,三次不对找站领导谈话。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 、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 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 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