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员,通防科职工,小班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矿井瓦斯检查,三班倒作业,迎头风筒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最近矿井老出事,通防这块得盯紧点。想让大家更上心,别马虎,把瓦斯检查这事干扎实。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通防科职工,重点是瓦斯检查员。管上班时间、检查质量、风筒吊挂、牌板填写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蔡永管押金档案,工区值班员点名安排活,通防科领导核实扣钱,本人签字才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旷班、不准空漏假检、不准睡岗、不准不写请假条、不准私自换班、不准手机关机不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三次点名,查到问题当场记,两天内补押金。没做到就扣钱,年底拿剩的钱发奖,扣完还不补就停岗。检查由值班员和科领导轮流做。 | ||
为进一步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特别是当前矿井事故高发期的通防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好、利用好瓦斯检查员,充分发挥每一名干部职工的聪明才智,为公司二次创业添砖加瓦,报安通经理批准,经工区研究决定,对通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出台“关于加强通防管理的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1、所有职工,向科里一次性交纳抵押金100元,如出现违规、违章现象,给于扣除,待100元扣完后,必需两天内再补交100元,通防科建立专门管理档案,由蔡永管理,对于出现下列问题时,由通防科领导核实后,由本人同意签字后扣除。(后附扣款项目)
2、对于扣除的钱,奖给年终对工作积极,没有出现违规、违章、破皮工伤人员;并且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3、工作时间:
(1)小班执行三八制:早班6:00——13:30;
中班13:30——21:00
夜班21:00——6:00
(2)大班:点名时间上午8:00——17:00,每天的8、14、17点点名,工区值班人员负责点名和安排工作。
4、扣款项目及说明:
(1)迟到、早退, 20元/人、次;(2)不写请假条,或没有替班签字(小班)、科领导签字的,20元/人、次;(3)出现旷班50元/人、次;(4)出现“三违”50元/人、次;(5)瓦斯检查员出现空、漏、假检,特殊情况除外,20元/人、次;(6)出现睡岗20元/人、次;(7)工作不认真,没有责任心的20元/人、次;(8)私自换班20元/人、次;(9)风筒管理差,有破口(迎头3节除外),没有反压边的5元/处;(10)风筒吊挂不认真,卫生差的20元/人、次;(11)牌板距迎头远,10元/人、次;(12)牌板填写不认真、不清晰、不及时的10元/人、次;(13)迎检时不能及时根据工区安排加班的50元/人、次;(14)手机关机、不接的20元/人、次;(15)没有按规定实行智能巡检的20元/人、次;(16)交接班无记录,交接不清的20元/人、次;(17)匿藏、损坏、丢失工具、仪器、仪表等设备造价赔偿;(18)大班人员工作质量不合格,出现二次翻工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20--100元/人、次;(19)打架斗殴的20元/人、次;
注:小班出现旷班时,将扣除的50元中的30元用于奖励替班人员.
5、由于调动等原因,离开通防科时,交纳押金退给本人。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回采巷道顶板
| 适配人群 | 施工队班组长,工程技术部设计员,安监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作业,顶板离层监测,支护质量验收 |
|---|---|---|---|
| 制定目的 | 顶板老掉渣,怕塌了伤人,想让干活时顶板稳当点,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施工队、工程部、安监部、调度、物资、监理都得管,管巷道顶板支护、巡查、监测、材料、验收。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天天盯现场支护和巡查;工程部出方案、分析数据;安监部每班查一遍,填记录;调度盯落实;物资备好木梁支柱;监理全程看着。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空顶作业;前探梁少于3根不行;木板梁不够算隐患;锚杆抗拔力低于设计90%得重打;离层超50mm八小时内不处理要追责。 | ||
| 检查与监督 | 施工队自己测锚杆锚索、装离层仪、填记录;工程部每周通报;安监查完写进交接班本;没按时报罚50块,不通报罚500;查出问题当场改,不改就追人。 | ||
为了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责任
(一)各施工队是施工区域内顶板管理的主体,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直接负责本区域内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班中顶板支护,负责施工区域的顶板巡查,负责施工区域内的顶板动态监测,负责采集顶板监测数据,并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观测数据;当顶板岩性发生变化危及安全生产时,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和可靠的顶板管理手段,并及时向调度中心和工程技术部汇报。
(二)筹建处工程技术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收集顶板岩性变化数据,并根据变化情况出具针对性支护方案设计;负责顶板监测管理,制定完善顶板监测管理制度及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和支护状况定期分析,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三)筹建处安监部是顶板管理的监督部门,在定期安全检查和日常隐患排查分析中,要把顶板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的顶板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及现场存在隐患整改情况。安监员每班对现场顶板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反馈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交接班记录中填写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四)调度中心对顶板管理的各种规定负责实施。
(五)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经常储备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以备应急使用。具体数量为:直径18mm圆木50根,100mm加长单体液压支柱40根,乳化液泵(箱)1套,长度2m的木板梁200块。
(六)监理单位要按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质量,支护的有效性,现场安全等执行全面旁站监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七)筹建处分管技术的副处长对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负责。
(八)筹建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处长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顶板管理工作负责。
二、巷道断面及临时支护
(一)拱形断面
1.顶板岩性破碎、整体性差,易漏顶,可考虑采用拱形断面,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但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2.拱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得超过1.8米,特殊情况另定,严禁空顶作业。凡出现空顶作业一律按a类“三违”处理。
3.帮锚杆:两肩以下两排锚杆距迎头不得滞后2排,两排以下锚杆滞后不得超过掘进机机尾。
(二)矩形或异形断面
1.顶板岩性整体好,不易漏顶, 可采用矩形或异形断面,但必须有设计院正式设计和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
2.矩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超过1.8米,特殊情况下另定,严禁空顶作业。
(三)临时支护
临时支护必须采用有效前探梁形式,前探梁长度不小于4.5米,个数不少于3根,每根前探梁必须有3个吊环。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必须在掘进巷道的岩壁或煤壁上打眼,特制前探梁一端伸入孔内,孔深不小于500mm。前探梁的移设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多根前探梁同时松开移动。前探梁上方与顶板间隙必须使用木板梁背实绞紧。每一工作面都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木板梁,无木板梁或数量不足应视为安全隐患。
(四)特殊情况
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由工程、监理、安监现场确定支护参数,并及时补充措施。
(五)施工单位和工程部结合设置顶板离层仪,对顶板岩性进行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控,根据出水情况、顶板岩性,征求设计院的意见确定锚索的长度。
三、锚杆抗拔力检验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锚杆抗拔力检验,施工单位应建立锚杆抗拔力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巷道正常施工过程中,每300根锚杆做一组抗拔力检验,每组不得少于3根锚杆,一般应顶、左右帮各一根,且检验应在同一断面内进行。
(三)巷道施工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顶板淋水加大、顶板完整性变差、顶板有明显下沉、顶板出现明显矿压、遇断层或褶曲等特殊情况时,要加密检验频度,必要时每班进行一次。
(四)锚杆抗拔力检验的最低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否则判定支护不合格,必须在相近的位置重新安设锚杆,并重新进行拉力试验,必要时应采取变换支护形式的方法,保证巷道支护安全。
(五)锚杆抗拔力检验时,施工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锚杆拉力计的说明书进行操作,要保证拉力计的位移量不超过规定值,确保锚杆检验真实有效。检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匀速加载、缓慢拉拔至设计吨位即可,一般不得作破坏性实验。检验结束后做好记录,记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作为巷道质量判定和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四、锚索预应力检验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锚索预应力检验,施工单位应建立锚索预应力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巷道施工过程中,每根锚索紧固过程中都要详细测定其预应力。
(三)锚索预应力检验的最低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否则判定分项工程不合格,要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或补强支护,必要时必须采取变换支护形式的方法,保证巷道支护安全。
(四)锚索预应力检验时,施工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锚索安装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确保锚索检验真实有效。检验结束后做好记录,记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作为分项工程质量判定和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五、顶板离层监测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施工单位应建立顶板离层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巷道正常施工过程中,每50m安设一组顶板离层检测仪。顶板离层检测仪安装时,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定位置,并按说明书监督安装的操作过程,保证安装合格。
(三)顶板离层检测仪安装位置不大于掘进迎头50m,在距掘进迎头50m范围内,每天监测1次,其它段每周监测2次;顶板离层监测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负责,每次监测结束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在周一前上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在每周调度会进行通报。施工单位不上报每次每点罚50元,工程技术部一次不通报罚款500元,工程技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部的要求,对离层仪要编号并挂牌管理。顶板离层监测管理牌板应标明巷道名称,测点编号及位置、观测日期、观测人姓名、顶板离层量等数据。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部的要求,建立顶板离层监测台账,按月向工程技术部提交所施工巷道的顶板离层监测情况,供工程技术部分析使用;出现顶板离层量突然增大,有冒顶危险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监理、工程、调度、安监几个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处理措施。
(六)顶板总离层位移量超过50mm时,理论认为顶板已离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冒顶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8小时内处理完出现的顶板隐患,否则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安监部门每个班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支护质量、后巷顶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写入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时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二)当日值班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顶板岩性进行了解,并在次日晨会上通报。
(三)各业务保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施工情况,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四)调度部门要每班了解掌握施工情况,督促应急支护材料的储备。
(五)工程部要定期对顶板观测分析和顶板岩性情况及顶板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地质部门及时收集巷道岩性、构造情况,做好预测预报。
(六)作业规程中,对锚杆支护与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临时控顶距),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等必须明确规定,当地质构造围岩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修改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补充相应的安全措施。
(七)巷道顶板岩性发生变化,出现淋水、下沉现象时或煤层巷道及各类硐室的掘进断面宽度超过5m时,必须制定专项支护设计及加强支护措施。
(八)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三条线”管理规定。
(九)施工单位要加强巷道施工质量管理,锚杆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巷道顶帮锚杆锚索的安设长度,单孔使用树脂药卷的规格数量,实行三方(施工班长、安检员、工程监理员)现场签认,并做为原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存档。支护材料原则上不得节余。
(十)巷道施工中应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超高、超宽施工。监理公司月度验收时要上尺上线严格验收,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工程,除不予结算进尺外按照段长处以巷道单价两倍的罚款。
二○○九年八月五日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
| 适配人群 | 安装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设备租赁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塔吊安装,塔吊顶升加节,塔吊拆除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塔吊老出事,怕砸人砸楼,想让每台机器都有人管、有记录、不带病干活。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用塔吊的单位,包括建楼的、监理的、租设备的、修机器的、检测的,还有塔吊本身。 | ||
| 职责分工 | 建委牵头定规矩,安监站盯着落实,工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天天查,监理必须在现场盯安装拆卸。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租没证的旧塔吊,不能装在高压线下,不能让没证的人碰机器,不能省掉每天检查和保养。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办注册登记领牌子,再交方案等材料才准装,装完要检测合格才能用,每月查记录,漏一次扣分,两次停工整改。 | ||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生产系统现场
| 适配人群 | 装载机驾驶员,卸车调度员,棚内作业员 | 使用场景 | 装载机作业,原料卸车,棚内作业 |
|---|---|---|---|
| 制定目的 | 安全是员工生命线,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心里踏实,不受伤,能快乐工作幸福生活。 | ||
| 适用范围 | 开装载机的师傅,还有卸原料、进棚作业、过磅、走路的人,管开车、卸车、进棚、装车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车长和驾驶员是当班安全第一人,干部要盯现场,管理员调度车辆,化验室主任管药品,门卫守好大门。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酒后开车,不能把车交给别人开,不能超速,不能铲斗从驾驶室顶上过,不能夜间在棚里作业,不能私自拿化学药品。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机前点检设备,交接班要查喝酒,干部随时抽查,发现违规马上停岗培训,月底检查执行情况,没做到扣绩效。 | ||
安全是员工的生命线,是创造“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的根基。健全的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力是保障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紧抓安全落实不放手,巩固根基、执行举措,用实际行动建设和谐安全电石,献礼十八大。
一、 装载机现场安全
1、装载机实行车长承包制管理,驾驶员是当班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必须相对固定,严格按交接班制度的规定交接班。严禁酒后驾车,交班者发现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不得交班,并立即向当班干部汇报,将车辆交于酒后接班者,交班者和当班干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严禁将车辆交于其他人员驾驶。
2、上岗应正确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3、每班开机前严格点检传动、制动、照明系统。刹车、方向、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起步前和运行中应对工作场地及行驶路面做充分的检查估计。观察四周是否有人,尤其是倒车时更应加强观察,同时应观察装载机上是否有其它物品,围栏、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对作业场所的视线、地形地势、立体交叉作业等进行确认,周围无隐患,宽敞无障碍,视线良好,场地能满足安全运行。确认安全后,应低速、平稳起步。
5、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作业路线,应能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在作业过程中,驾驶员必须经常对设备和作业场所不利于安全作业的因素进行确认。
6、作业面不能太滑和太陷,推运或倒运的料堆不能高于5米,禁止装载机挖掘高于5米以上的危险工作场面。
7、在能见度较低的场所作业,必须保证视线良好或有专人统一指挥。
8、作业场所存在立体交叉作业,要错时作业或有专人统一指挥再作业。
9、夜间作业时,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10、装载机在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运行中装载机驾驶室外的其它部位禁止有人。
11、装载机下坡行使时,不得将发动机熄火。
12、装载机铲运物料时,严禁超载,铲斗离地面约400毫米,推铲物料时严禁单桥受力。
13、装载物料时,应选择平整地面,严禁陡坡、斜坡装车,装车时严禁铲斗在卡车驾驶室顶通过。
14、对装载机进行保养、检修时,一定要装折腰固定杆,作业时动臂、铲斗下面禁止有人停留。
15、停放装载机时,应选择平坦、安全的地面,如需要停放在坡道上时,应把车轮垫牢,并合上手制动,铲斗平放地面,并向下施加压力。
16、对装载机进行保养检修时,必须安排2人以上配合作业。
17、划定固定的装载机作业路线区,在厂内严格按限速标准行驶。
18、临时调用装载机,实行工作票制度,并由调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指挥,负责安全。
二、 原料卸车安全
1、原料进厂后,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员的安排和指挥,要求到指定地点依次按序卸车。
2、车辆进入厂区严格按限速标准驾驶,不得超速行驶。
3、在能见度较低的原料棚内卸车作业,不得交叉作业,必须保证视线良好或有专人统一指挥,负责作业安全。
4、石灰石卸车区必须设置专职的现场管理人员,专职负责车辆安全调度,车辆必须严格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石灰石堆上必须留有足够的车辆活动空间,边缘倒车卸车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5、在破碎口地坪前卸车时,只允许2辆车同时卸车,不得多车同时卸车;在破碎口卸车时,只允许单车依次排序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6、转运料车辆在进出棚时要减速鸣号,同时禁止人员在同一区域进出。
三、 原料棚和均化棚内作业安全
1、在原料棚和均化棚内作业,上岗应正确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2、在原料棚和均化棚内作业,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有良好视线和照明,否则要有专人负责安全。
3、在原料棚和均化棚内严禁人或车辆、车辆与车辆交叉作业。
4、严禁夜间在原料棚和均化棚内作业。
四、 水泥装车安全
五、 车辆计量过磅安全
六、 人员行走安全
七、 生产现场油料管理安全
八、 保卫安全
1、 各厂各门的进出规定
山丹厂:东门:仅供原料车辆进出;中门:供半成品、成品车辆进出;西门:所有人员和小车进出。
铁骑公司:东门供
九、 化验药品管理安全
1、化验室要严格管理各类酸碱类和毒性药品,不得发生非工作人员私自取拿的事件。
2、公司其他单位员工从库房领用或从化验室索用化学药品必须有车间主要领导同意,车间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发生员工随意拿取恶意伤人和误吞事件,化学药品严禁流向公司外。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建设集团关于加强现场管理的强制规定
| 适配人群 | 分管副总,现场部经理,直属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长三角项目,清包班组,新开工项目 |
|---|---|---|---|
| 制定目的 | 公司要落实五年规划和四个基本点,现场施工太松散,得像部队那样管严实点,让问题能被发现、分析、解决。 | ||
| 适用范围 | 直属项目部、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清包班组长,管现场驻守、请假、招聘、工资发放、例会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分管副总带队检查,现场部经理随时待命,项目经理管请假审批,现场部面试招人,财务和现场部一起审工资。 | ||
| 禁止行为 | 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不能带配偶住现场,清包组长必须常驻开会,不许用假身份证领工资,招人不能绕过现场部面试。 | ||
| 检查与监督 | 副总每周查现场,现场部每月核工资,项目部经理盯请假,没按要求带配偶罚100到1000元,清包组长缺席直接取消资格,工资错发要重发并通报。 | ||
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现场管理的强制规定
各部门、办事处、项目部:
为坚决执行公司“五年规划”,以及“一个中心、四个基本点”的方针,严格要求现场施工队伍的管理标准,要像部队铁的纪律一样,因此现对公司直属项目有关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直属施工项目规定,由分管副总带队,以每星期至少一次到现场(外地项目半月一次)“检查、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场部经理随叫随到,对现场实施不间断管理,做到“沟通与协调、授权与控制、激励与挫伤”。
二、直属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得随带配偶驻现场,原则上允许一月一次请假探亲,项目经理向分管副总请假,管理人员经项目部经理同意,现场部经理审批为准,其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否则罚款100――1000元不等。
三、各清包班组长必须常驻现场,参加例会,否则,可取消承包资格,并且清包班组应自愿罚款清包工程款的20%,造成公司工期延误等损失,由不在现场之清包班组组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而且自愿放弃诉讼公司的权力。
四、直属新开工项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管理人员一律由现场部面试招聘,三选一等,行政人事部、合约法务部配合;分管副总审核,总裁审批。各清包班组长,由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推荐,现场部面试招聘,三选一等。行政人事部、合约法务部配合,分管副总审批。
五、发放生活费、工资。必须按身份证实际参加劳动者为准,一人一卡,每月一次由班组审报,项目部人员核实,项目部经理检查,现场部、财务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统一打入个人卡。
六、本通知作为项目部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清包承包合同的条件,并规定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外施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
| 适配人群 | 外施队负责人,用工单位保卫干部,户籍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建筑工地管理,外来务工监管,施工人员准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怕丢东西,怕着火,怕打架,怕乱跑乱住,想让大家安安全全干活。 | ||
| 适用范围 | 外施队所有人,管住人、管用火、管宿舍、管走路开车、管不许干坏事。 | ||
| 职责分工 | 用工单位指定专人管户籍,外施队自己推负责人,保卫干部盯着查,治保员天天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有案底的人,不能没暂住证就住,不能乱接电线,不能宿舍抽烟,不能偷拿东西,不能打架闹事。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培训再上岗,每月查花名册和暂住证,不定期查宿舍和用火,没证的清退,违规的扣钱或清走,年底统一检查落实。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 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 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 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 正被通缉的人员;
6、 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 被假释的人员;
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 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 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 精神病人;
12、 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 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 适配人群 | 车间电工,施工队长,回收岗位工 | 使用场景 | 外来施工,车间用电,安全巡检 |
|---|---|---|---|
| 制定目的 | 怕乱接电出事故,影响生产安全,让施工用电稳稳当当。 | ||
| 适用范围 | 管外来施工队,管他们怎么接电、用电、电缆电器检查。 | ||
| 职责分工 | 车间领导批不批,电工接不接、查不查,岗位人员看着点,出事班组担责。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自己乱拉线,不能没批就用电,不能用坏电线和老电器。 | ||
| 检查与监督 | 电工按要求查完才能接,每天巡检要记好,没做到扣0.2分,出事扣班组分,月底汇总检查。 | ||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的暂行规定
| 适配人群 | 施工队班组长,工程技术部设计员,安监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作业,顶板监测,支护施工 |
|---|---|---|---|
| 制定目的 | 顶板老掉渣,怕塌了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顶板稳稳的,不出安全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施工队、技术部、安监部、调度、物资、监理都得管,管巷道顶板支护、巡查、监测、数据报送。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天天盯现场支护和巡查;技术部出支护方案、分析数据;安监员每班查一次顶板;调度中心推着落实;副处长管技术和措施落地。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空顶作业;拱形断面控顶超1.8米不行;前探梁少于3根、没背实木板梁不行;没设计或措施就开工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施工队自己做支护、报数据;技术部每月分析报告;安监员班班查、记问题;没做到就停工整改;调度中心盯着闭环,月底汇总通报。 | ||
为了加强回采巷道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责任
(一)各施工队是施工区域内顶板管理的主体,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直接负责本区域内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班中顶板支护,负责施工区域的顶板巡查,负责施工区域内的顶板动态监测,负责采集顶板监测数据,并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观测数据;当顶板岩性发生变化危及安全生产时,能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和可靠的顶板管理手段,并及时向调度中心和工程技术部汇报。
(二)筹建处工程技术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收集顶板岩性变化数据,并根据变化情况出具针对性支护方案设计;负责顶板监测管理,制定完善顶板监测管理制度及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和支护状况定期分析,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
(三)筹建处安监部是顶板管理的监督部门,在定期安全检查和日常隐患排查分析中,要把顶板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的顶板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及现场存在隐患整改情况。安监员每班对现场顶板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反馈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交接班记录中填写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四)调度中心对顶板管理的各种规定负责实施。
(五)物资管理部门要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经常储备足够数量的支护材料,以备应急使用。具体数量为:直径18mm圆木50根,100mm加长单体液压支柱40根,乳化液泵(箱)1套,长度2m的木板梁200块。
(六)监理单位要按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质量,支护的有效性,现场安全等执行全面旁站监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七)筹建处分管技术的副处长对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负责。
(八)筹建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处长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顶板管理工作负责。
二、巷道断面及临时支护
(一)拱形断面
1.顶板岩性破碎、整体性差,易漏顶,可考虑采用拱形断面,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但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2.拱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得超过1.8米,特殊情况另定,严禁空顶作业。凡出现空顶作业一律按a类“三违”处理。
3.帮锚杆:两肩以下两排锚杆距迎头不得滞后2排,两排以下锚杆滞后不得超过掘进机机尾。
(二)矩形或异形断面
1.顶板岩性整体好,不易漏顶, 可采用矩形或异形断面,但必须有设计院正式设计和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断面及支护参数由设计确定。
2.矩形断面掘进时临时控顶不超过1.8米,特殊情况下另定,严禁空顶作业。
(三)临时支护
临时支护必须采用有效前探梁形式,前探梁长度不小于4.5米,个数不少于3根,每根前探梁必须有3个吊环。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必须在掘进巷道的岩壁或煤壁上打眼,特制前探梁一端伸入孔内,孔深不小于500mm。前探梁的移设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多根前探梁同时松开移动。前探梁上方与顶板间隙必须使用木板梁背实绞紧。每一工作面都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木板梁,无木板梁或数量不足应视为安全隐患。
(四)特殊情况
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由工程、监理、安监现场确定支护参数,并及时补充措施。
(五)施工单位和工程部结合设置顶板离层仪,对顶板岩性进行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控,根据出水情况、顶板岩性,征求设计院的意见确定锚索的长度。
三、锚杆抗拔力检验
(一)巷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进行锚杆抗拔力检验,施工单位应建立锚杆抗拔力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若干规定
| 适配人群 | 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行政主管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
|---|---|---|---|
| 制定目的 | 怕工程乱来出事,想让监理更靠谱,工程质量好点,市场别太乱,大家干活有规矩。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监理单位和他们干的活,包括怎么接活、派谁去现场、收多少钱、怎么管工地。 | ||
| 职责分工 | 省建委牵头定规矩,市里县里建设局查执行,监理公司老板盯自己人,总监在现场管具体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挂靠别的公司接活,不能和施工方或材料商有利益关系,不能压价抢生意,不能随便换总监和工程师。 | ||
| 检查与监督 | 建委发证才准开工,每月抽查合同和现场人员,没按要求做就停业整改,三次不合格就取消资质,年底统一考核。 | ||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 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 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 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 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上 ≥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 ≥5人
3000―5000 ≥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 ≥13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 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 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 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 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 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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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通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一医院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医疗
| 适配人群 | 床位医生,主诊医师,医保办人员 | 使用场景 | 医保住院,新农合报销,外伤审批 |
|---|---|---|---|
| 制定目的 | 医保病人越来越多,费用涨太快,怕乱花钱,想让看病更合理,服务更好。 | ||
| 适用范围 | 全院医生护士,管医保和新农合病人看病、开药、检查、住院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医保办牵头定规矩,床位医生管执行,科主任和医保办一起盯落实,护士配合床头挂牌。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转借医保卡,不准挂床住院,不准冒名顶替,不准搭车开药检查,不准乱用贵药贵材料。 | ||
| 检查与监督 | 医生写知情同意、填审批表、交医保办;医保办查签字和单据;每月抽查;没做到扣工资10%或3倍罚。 | ||
新医发(20**)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我院就诊的医保人员医疗管理,更好的为医保患者服务,做到因病施治,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医保人员应持证就诊,证、历、卡齐全,只限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医生用药应遵照《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在治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使用非甲类、非乙类药品时,需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并在用药知情单上签字,医保病人自费药品金额不得超过20%,超过比例者按10%处罚床位医生。
对没有第三方责任外伤的医保患者, 医生如实填写医保病历,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审批表》,交院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然后交市医保处核查后,病人方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
患者入院后,护理人员及时将标有“职工医保”、“离休”、“城镇居民”标示牌,放在患者床头,以便“劳动局医保处稽查科”来医院核查。
医保患者住院药费一天不得超过200元,特殊病人用药超过300元,需及时写申请交院医保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超过部分按10%处罚床位医生。
医生不得故意延长病人住院天数。住院时间控制在15天左右。
医保病人住院均值为5500元,超过均值部分不纳入绩效考核,不计算床日。
医保病人住院押金应根据花费多少,及时交自费部分,如果病人欠费,所欠费用由床位医生承担。
患者需做ct、mri、造影等必须先审批后检查,急诊检查,次日审批,不能到出院结账时再审批,否则,医保处不予审批,只能按自费结算。
使用特殊材料如人工股骨头、假体、进口钢板、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介入治疗等材料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必须上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严禁挂床拿药、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住院、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发现一次,1:3倍处罚当事医生。
**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新医发(20**)11号
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合理使用新农合有限的资金,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暂行办法》(新卫(____)60号)文件,及《关于调整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新卫(____)130号)文件要求,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参合病人住院管理规定如下
各科室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暂行办法 》,主动、耐心地做好参合病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全心全意为参合病人服务。
主管医生要认真核对参合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床位医生负责核对病人姓名,身份证上姓名与合作医疗证上及发票上姓名不相符不能报销,住院时医生应询问记录清楚,避免影响患者及时报销。
医生收治无第三者责任的外伤病人,病历应详细记录受伤原因、伤情,以便报销时核查。因病历书写不详细,有意涂改病历,或报销后被举报,所有费用由责任医生承担。
医生应严格掌握参合病人的住院指征及出院标准,杜绝小病大养和挂床住院现象,门诊可以检查治疗的疾病,不要为了报销而收住院治疗。
严格控制参合病人的医疗费用, 执行《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一日清单制度,为出院患者及时提供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和结算发票。
医务人员未认真核对病人,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骗取合作医疗资金,一经查实,将按医院有关规定10倍处罚床位医生。
不准搭车开药、搭车检查,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出现医院支付费用,费用从床位医生工资中扣除。
特殊材料,支架、滤网、钢板、人工关节、介入材料等属乙类费用,一半费用可以报销,医生应严格控制。
硅胶材料、假体、封堵器、输血、自费诊疗费等属自费部分,应另行门诊缴费,违反规定,出现医院支付费用,由医生承担。
关于在全院临床科室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的规定
临床科室根据医院医疗组分组原则分成若干医疗小组,每医疗专业组设主诊医师1名,主治医师及住院医师若干。
主诊医师一般要求有高级职称,个别科室可由高年资主治医生担任组长,医疗组划分要注意高、中、低级职称人员合理搭配,医院根据各科室人员情况实行医疗组总额控制,主诊医师竞聘上岗,主治及住院医师和主诊医师双向选择,自主竞争组成医疗组。
主诊医师对医疗组医疗工作全面负责,并接受科主任行政领导。
医疗组根据科室医疗工作需求,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共同做好科室医疗工作,住院病床、护理组护理工作协调由各医疗组共享。
各医疗组收入,绩效工资也按组考核,各医疗组根据医院指导意见再进行二次分配。医院可提供参考性分配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