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高校专任教师,科研骨干人员,院系学术带头人 | 使用场景 | 教师出国进修,国家公派留学,校际交流项目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培养教学科研管理人才,按国家选派原则来,结合学科和师资建设需要。 | ||
| 适用范围 | 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进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长期任教,时间超1个月。 | ||
| 职责分工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办手续,人事处管协议和工资,院系推荐人选并签意见。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擅自延长留学时间,不能不按时回国,不能不交保证金(三个月以上),不能不签协议。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填表、院系签字、人事处签字、外事校长审批、基金委批、签协议、交保证金;没做到就扣工资退钱赔违约金;人事处和外事处每月查进度。 | ||
成大校字〔____〕54号 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选派原则,结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1.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长期任教等任务(以下简称公派出国(境)留学),出访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⑵ 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选拔和审批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拔,首先应由相关院、系(部、处)推荐提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名单后会同人事处及相关处、室共同评审确定学校推荐人选。
2.教职工被确定为公派出国(境)留学推荐人选后,应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z大学因公出国人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部、处)签注意见后,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签,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处负责与公派出国人员签定出国协议。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国家与外国政府互换、或项目奖学金人员,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3.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履行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出国(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境)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境)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将按出国协议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学校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适当的配套费用, 具体情况参见本办法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8.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9.为保护学校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在教职员工留学期限内,学校暂冻结其基本工资,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以备扣缴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其基本工资待教职工完成留学任务返校时一并计发。
10.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资助的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四、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1.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出国(境)合作科研、专题进修等,在外期限不超过两年者可申请单位公派留学。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所需配套费用可从所在部门或课题允许支配的科研节余经费、创收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报销。必要时可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报销项目。
4.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5.其工资与留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与第三条第9款相同。
6.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国内外基金或机构资助出国(境)留学。获得资助的人员,经所在院、系(部、处)、人事处同意后可视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在批准的出国留学期间保留编制,保留各类社保,不发工资、津贴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此外,还要预交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自付部分费用,出国所需费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项按单位公派办理。
五、回国报到和延期
1.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回国后应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报到,出国学习期间视为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时回国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学习成绩评定意见)复印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在外留学人员如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留学期限一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手续需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在美国延长留学需提供新的ds-____表),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院、系(部处)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申请人复函。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同意后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学校意见函。
3.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留学人员,中途不得转换出访单位、期满后不受理延期申请。
4.延期申请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留学人员,按出国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讲学、合作研究等带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门攻读学位者,其出境手续按国家规定循因私渠道办理,其余赴香港、澳门和台湾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成 都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学校 公派留学 管理 办法 送:校领导 发:校内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业务部门 z大学校长办公室 ____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配套经费实施办法。
一、基本配套经费 学校为每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提供上限为人民币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经费, 用于支付:
1.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之间的有关费用;
2.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的费用;
3.出国(境)和回国时从z至出入境城市间的国内旅差费;
4.交通费(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其余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国内公差人员相同);
5.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境)体检费、护照费、各类公证费、出国(境)人身保险费以及相关的旅差费等也可从基本配套经费中报销,超出经费限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项目配套经费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 学校只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 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2.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外, 学校还将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每半年一万元项目配套经费支持。
3.政府督办交流项目: 学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外,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提供相应项目配套经费。
4.学校资助公派项目: 此项目的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学校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60%, 出国(境)留学人员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其所在部门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 适配人群 | 党政办人员,院系行政岗,教工食堂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接待太乱,浪费钱还容易出事,想管住吃喝送礼这些事,让接待简单实在点,不搞花里胡哨。 | ||
| 适用范围 | 全校各部门,接待来校办事的人,比如检查、开会、谈合作、调研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党政办批重要接待,各部门自己办一般接待,纪委查执行情况,财务管报销,审计查账,各负各的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迎送贴横幅,不准上鱼翅燕窝,不准喝酒,不准送礼金土产,不准用公款付个人费用,不准超标准住高档房。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审批再接待,15天内报销,凭证不全不给报;纪委每月查,财务每季度审,发现违规扣经费、通报批评、追责到人。 | ||
华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六个不得、七个严禁”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科研合作、出席会议、洽谈业务、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单位办理,接待经费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依据公函、邀请函或者会议通知文件等予以接待。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人数、姓名和职务等。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表示欢迎类的标语横幅(会标除外),不得在会场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根据衡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学校建立教工食堂后,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公务接待的,需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带头不喝酒、不劝酒,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得饮酒。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和酒后滋事。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衡阳市城区之间不得安排公务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公务接待住宿标准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
第十六条 规范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外宾住宿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以安排标准间为主。外宾接待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外宾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尽量选择具有湖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报销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学术会议、学科建设、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接待费用按各专项规定实施。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报账手续。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帐工作。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或上级会议通知文件)、接待方案审批表(附件2)。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严禁以虚假票据报销接待费用或超标准接待后分散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中已包含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体。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中的主办单位或部门,主陪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主要责任,具体接待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直接责任,对把关不严的,擅提标准、违规接待的,或者明知违规而不制止的,严格查处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____年2月1日起实行。____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华南政发〔____〕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附属医院参照制定细则严格执行。
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江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考核办法
| 适配人群 | MPA任课教师,MPA教育中心,MPA研究生 | 使用场景 | 课程考试,论文提交,补考重修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把mpa课考得更规范些,让培养质量高点,社会上认咱们的学位。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mpa学生上课考试的事,包括核心课、方向课、选修课这些。 | ||
| 职责分工 | mpa教育中心牵头定规则,任课老师出题改卷打分,中心收材料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泄题,不准抄作业代考,不准随便延长考试时间,不准免修免考。 | ||
| 检查与监督 | 老师一周内交成绩和试卷,中心收齐检查,没按时交算零分要重修,补考不过两门就退学。 | ||
江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推动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保证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我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社会声誉与影响,中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和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mpa教学基本要求》及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处制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管理办法》(赣农大研发[____]1号)、《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赣农大研发[____]5号)、《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规定》(赣农大研发[____]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题量,研究生课堂考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各类课程考核方式如下
(1)核心课程
“外国语(英语)”为闭卷考试,其它课程均采用开卷考试或课程论文的形式。核心课程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方向性必修课程
专业方向性必须课程考试鼓励以课堂开卷考试为主,如果任课老师认为需要,也可采用闭卷形式考试。专业方向性必修课程必须在7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3)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考试采取开卷或课程论文或口试加笔试的形式;选修课程必须在
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2.完成课程论文、作业等考核时,严禁抄袭和代考,一旦发现,即严肃处理。
3.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二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占70%
,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出勤等构成。mpa教育中心应该在课程成绩评定前将课堂教学考勤表送达任课教师处。
4.课程成绩评定,笔试应采用百分制;若个别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计算(不及格成绩不作统计)。
5.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1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将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和课程成绩送交mpa教育中心。
6.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考试不及格者只给一次补考机会,否则须重修。核心课、方向必修课、选修课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有至少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取消其继续攻读专业学位资格并予退学。
7.务必在任课老师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课程考核的作业;到期未交作业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须重修;
8.应重修的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原因而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需根据mpa教育中心的意见,改修同等学分的课程。
9.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____年6月20日起施行。
江西农业大学mpa教育中心
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科技大学公费医疗
| 适配人群 | 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退休人员 | 使用场景 | 校内首诊,校外转诊,异地就医 |
|---|---|---|---|
| 制定目的 | 学校公费医疗钱要花得明白,不让乱报乱用,师生看病有保障,别把经费糟蹋了。 | ||
| 适用范围 | 在编教职工、退休老师、在校学生,管他们看病报销的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校医院公医办天天干活,各科室主任签字把关,领导小组盯着钱花得对不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拿别人病历看病,不能自己乱转院,不能涂改发票多报钱,不能把病历借给别人。 | ||
| 检查与监督 | 公医办收材料查单子,每月初核完上月账,没按规矩报的直接不给钱,查出来造假全校点名。 | ||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____〕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____〕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____〕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____〕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____〕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
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
第四条
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第四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五条
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凭校区医院公医办核发的公费医疗病历在本校区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校外医院就诊,转诊权限人为临床各科室主任和专科主任,负责转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六条
未经校区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如果因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需要从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须提前向校区医院公医办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迟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可在就近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载和盖有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公医办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居住在武汉市内校区内无房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教师住宅小区内无房的退休职工,非急诊而未经转诊在校外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学校房产管理处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可报销。在职职工除急诊外,应先到校区医院就诊。
第九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办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因急诊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因急诊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均需提供由院系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和地点),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
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在异地(武汉市外)子女身边居住一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填表并到所在院系盖章后,出发前将表送交校医院公医办备案。在异地期间停止校医院公费医疗权限,在居住地附近选定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二级及以下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自付比例上浮10%报销。
第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的门诊医疗费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其它时间在校外医院门诊就诊必须经校医院转诊,未经转诊医疗费自理。
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
第十三条
医疗费报销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备注:大学生住院费全部纳入医保执行范围。
第六章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____年12月版)报销公费医疗药品(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需符合)。控制药品、进口药品报销比例按照退休职工自付40%、在职职工自付50%比例报销。超出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若住院期间病情确需使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50%比例报销。
第七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十七条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血液透析器)。
第十八条
疾病特殊治疗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十九条
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疗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八章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和限额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条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检查,对学校教职工(凭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病历及校医院转诊单并加盖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公章)门诊或住院的大型检查〔*-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仪、长城心电图)〕均实行80%优惠收费。按优惠后检查费的15%自付比例报销。
第二十一条
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二条
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个人自付40%。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报销50%。
第二十三条
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各种类别的腔镜用于各类疾病的检查个人自付20%、用于各类疾病的治疗个人自付2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
第二十四条
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刀、超声刀)治疗、射频消融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介入治疗个人自付25%。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转外院顺产分娩限额报销5000元,剖腹产分娩限额报销6000元。教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费(上环、取环、结扎、带环受孕后人流)据实报销,第一次人流手术费据实报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证明)。
第九章报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按照公医办的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记载及费用明细清单。若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医疗费收据不符者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分段计算报销。教职工全年(1-12月)住院医疗费总额在6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6-20万元部分按规定自付比例上浮5%报销,超出20万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事业五级职员(教育四级职员)及以上职级人员、副厅级(含相当职级)以上人员每天限报38元,其他人员每天限报32元,监护室、i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以上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65岁以上老人在校医院门诊看病,免收挂号费、留观费,年终从校公费医疗预算中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在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暂由学生垫付,待正式取得学籍并办理了公费医疗病历后,可以报销已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工伤所致伤残或死亡相关医疗费报销,经有关机构鉴定认可并在人事处开具证明后,公费部分按100%报销,自费项目自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者,医疗费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开具分割单,持原始发票在校医院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达医疗费总额时封顶。
第三十三条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未及时报销,最迟可以延缓到第二年年底,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章
子女医疗补助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购买商业保险(校办发〔____〕1号),其住院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赔付,其相关投保及赔付手续由校医院公医办具体办理、校工会协助。
第十一章
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便于医疗费报销审查,报销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销门诊医疗费,需提供药品和治疗检查费明细清单;报销住院医疗费,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记录。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人员的门诊及住院病历、收费项目以及药品及治疗费明细等,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管理,杜绝坏账发生,校医院财务室在对外院住院病人借款开具支票的同时,按支票金额的40%收取押金并开具收据,出院后审核报销结账时退还押金。
第三十七条
公费医疗仅限本人享有,不得变更享受对象。以下情况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1.将本人公费医疗病历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公费医疗病历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者。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和梨园医院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国家医改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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