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
| 适配人群 | 施工企业,担保公司,劳动监察部门 | 使用场景 | 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工资拖欠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老板拖工资,民工拿不到钱闹事。想让每个工程都提前存点钱,真欠薪了能马上发。 | ||
| 适用范围 | 管县里所有盖楼的施工队,还有他们手下的工人。专管发工资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劳动局牵头办手续、算钱数、管账户;施工队自己交钱或找担保公司开函;项目单位卡开工证不放行。 | ||
| 禁止行为 | 签合同前不办保障金不准开工;交的钱或担保只管这一个工程;公示期有人举报就不能退钱。 | ||
| 检查与监督 | 施工队带材料去劳动局审核,按算好的数交钱或开函;银行和担保公司配合划账;没按时补缴就停工;劳动局查实后7天内退钱或解保。 | ||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拖欠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标建筑企业必须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诚信评价意见,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县属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自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以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动态,并追踪督促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落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
| 适配人群 | 办公室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 使用场景 | 上级检查,业务往来,会议接待 |
|---|---|---|---|
| 制定目的 | 省指接待老出问题,想让接待顺一点,少花点钱,别乱搞。 | ||
| 适用范围 | 办公室管所有接待,包括开会、参观、检查、业务往来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牵头安排,业务部门配合报批,财务只认办公室签字报销。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先吃后批,不准超标准吃饭,不准随便陪餐,中餐不准喝酒。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次接待前填审批单,办公室定饭店,月底查单子,漏填或超标不给报销。 | ||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确保省指对外接待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管理规范及有利于建设工作开展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建设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二、公务接待包括会议、参观、培训、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业务往来等接待。
三、接待标准划分如下:
(一)地(厅)级领导和随行人员来省指检查指导工作,可安排在市区就餐,每人标准不超过50-7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二)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接待可安排在饭店,每人标准不超过40-6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陪餐人数不超过二人。
(三)外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接待在省指食堂安排桌餐。无特殊情况,须在就餐时间前二个小时向办公室说明。
(四)一般业务工作就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领工作餐券,凭券就餐。
(五)内部公务接待,::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四、招待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经办人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接待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
(二)县(处)级领导接待(安排在饭店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三)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在食堂桌餐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四)工作餐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批准。
五、接待工作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接待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接待用餐实行就近定点制度,确定定点饭店,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接待工作财务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部门要求的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费用单上签字。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
| 适配人群 | 档案管理员,项目资料员,工程文档员 | 使用场景 | 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合同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档案乱丢乱放,找不着用不上,想让每份文件都有地方放、有人管、能用上。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人,管开会材料、合同、图纸、报告这些纸和电子文件。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牵头定规矩,各部门自己收自己文件,档案员检查归档对不对、齐不齐、干不干净。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留重份、不能留草稿、不能留便条、不能把绝密文件拖着不交、不能随便借走涂改。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清一次文件,办完马上交,交时要签字;没交的扣分,年底抽查,错的重整;档案员每月查借阅有没有还。 | ||
为加强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的文件
(一)文档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及音像等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的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
6、本单位各种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7、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
8、本单位及其各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9、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0、本单位的各种介绍信的存根;
1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科档
1、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材料;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工程环境预测、工程环境调查报告;
4、工程设计任务书、计划书;
5、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6、工程技术设计文件;
7、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8、工程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
9、工程竣工文件材料。
第二条 不归档的文件
1、重份文件;
2、事务性文件,如催办文件、接洽工作、索取资料的来往便函和介绍信等;
3、抄件、抄批(语)件、只阅不办和参考性的工作;
4、文件形成过程中的一般修改稿;
5、越级报送而没有办理的文件。
第三条 文件归档的要求:
1、已经办结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及时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留存。应归档的文件,文书部门每一季度清理一次,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绝密文件办完后应随时归档。
2、归档的文件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
3、文件归档时要有交接手续。
第四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
1、归档的文件要按照分类方案和立卷的原则、方法,进行立卷。当年的文件,要在第二年上半年或第三季度整理好。
2、卷内文件要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写张号、抄写卷内目录。
3、案卷的标题,要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作者、内容、名称,文字要简练。
4、案卷封面各项目要用钢笔(碳素墨水)或手笔抄写,字迹端正、清楚。
5、立好的案卷要以年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目录里页要有类目索引和整理情况说明。
6、建立案卷制度,由专人负责进行,把好质量好。
第五条 档案的利用
1、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一些查考工具(如专题目录、卡片等);
2、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外单位确需借阅者,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3、凡借阅档案要说明档案的作者、时间、内容、利用目的和方法,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涂改、圈改、拆散、损坏和翻印。
5、借阅档案的期限为十至十五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过期不还者必须申明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
6、档案管理人员,每月月初要检查一次调卷登记簿,对到期未还的档案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点交清楚,并及时放回原处。
7、档案人员要努力熟悉"家底",并积极学习和应用电脑新技术检索档案,更好地提供利用。
第六条 保密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不该知道的机密,不得打听;知道的机密,不得传播。
2、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柜里。
3、工作完毕,必须将档案文件、机密资料放进档案室。
4、卷宗标签和作废的字纸必须放进纸篓内,定期销毁,不准随便乱扔。
5、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监销。
6、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要采取补救办法。
第七条 档案的保管
1、永久、长期、短期的档案要单独、分库存放。
2、档案检索工具要集中专柜保管,用后及时放回原处。
3、保管到期的档案,要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4、档案室是机密重地,非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5、档案柜要编写柜号,::按顺序排列。
6、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每2-3月清扫一次。
7、注意防潮、防虫。每天按时开空调机,使档案室经常保持正常的温、湿度。
8、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要对全部或重点档案逐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9、档案室内配置消防设
备,禁止存放易燃物。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第八条 档案的统计(每年年底进行)
1、案卷数量的统计;
2、检索工具的统计(目录、专题、卡片等);
3、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件数、人数);
4、当年收进和移出文件数量的统计。
第九条 档案的移交
向上级单位移交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并编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在清册上签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z大学工程建设项目
| 适配人群 | 校园建设科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校园基建开工,施工方案审批,材料设备进场 |
|---|---|---|---|
| 制定目的 | 怕施工乱来出事,想把现场管住管好,让工程顺顺利利做完。 | ||
| 适用范围 | 管施工单位、分包商、监理和校园建设科自己人,管现场干活、材料、安全、卫生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校园建设管理科牵头,各专业负责人盯具体活,监理一起查,科长最后把关签字。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随便改方案、不准用不合格材料、不准没审批就进场、不准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 | ||
| 检查与监督 | 监理和专业负责人天天看、周周查,发现不对马上说,整改不了就罚,材料单没签字不给钱,例会不参加扣分,问题多的换人。 | ||
一、工程开工前,校园建设管理科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现状测量及其他原始记录,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专业负责、集体管理制度,学校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要下达到校园建设管理科。
三、施工单位应按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校园建设管理科集体讨论通过后生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商及施工班组未经监理人员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并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现场施工。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人员变动必须向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动。
六、严格进场材料和设备验收程序,进场材料和设备由监理单位组织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验货,大批量材料及重要设备要通知校园建设管理科项目总负责人组织招标小组成员共同参加,并填写材料设备进场会签单,材料设备进场会签单将作为材料设备款支付的原始依据。对不合格材料设备要坚决退回,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人员有权依据合同提出处罚意见,同时有权提出取消提供不合格材料设备的供应商供货资格的意见,由校园建设管理科项目总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或监理有权随机抽检施工单位的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自检人员与设备配备情况,并且对试验取样送检进行全过程见证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及监理的检查意见积极主动地健全质量自检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和必要试验检测设备与工具,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制度。
八、施工现场各工程每周定期由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参加例会,其他人员(包括班组长)视工程进展状况由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和监理于上次例会中临时指定,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组织参加。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专业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九、监理有权针对技术资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卫生防疫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发出必要的指令,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同意后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其中施工现场内管理范围包括:
(1)未佩带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2)现场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3)现场各种人行过道、楼梯口、电梯口、临时坑道井口、临时过人洞口、高空临边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防护。
(4)现场人员不准不穿上衣或过膝长裤进行施工作业;
(5)现场人员不准穿拖鞋进行施工作业;
(6)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7)现场严禁大声吵闹斗殴;
(8)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擅自离开施工场地进入校区其他任何地方进行活动、逗留。
(9)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每日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内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室、会议室、厕所等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保持室内卫生、通风。
(10)如果在施工现场内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疫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校园建设管理科和监理报告,并采取紧急隔离措施。
十、施工单位要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及火灾等措施,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防护措施,地下管网保护措施等等,全面建设平安工程。
十一、校园建设管理科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质保金支付及现场签证实行两人经手制度,各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科长为第二经手人;重大设计变更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所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集体审查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须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后交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后转交审计处。
十三、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做好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满,必须由使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按照校园建设管理科有关程序支付工程质保金。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煤矿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考核、
| 适配人群 | 施工项目经理,专职质量验收员,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井巷掘进,锚网支护,巷道贯通 |
|---|---|---|---|
| 制定目的 | 公司要实现2017年安全零事故、质量零缺陷目标,得有个管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规矩。 | ||
| 适用范围 | 管主井副井风井三个工地的安全、井巷质量和施工进度。 | ||
| 职责分工 | 监理部盯现场,矿长总管,唐山开滦项目部干活,经理副经理队长各守一块。 | ||
| 禁止行为 | 领导不请假就离岗、技术人员空岗、晨会例会无故缺席、日报弄虚作假。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晨会报进度,每周例会交计划,验收员查问题,罚单要领导批,停工得马上改,没做到就扣钱或停工。 | ||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____年安全工作精神,建立努肯泥沃特格煤矿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的有效机制,实现____年安全生产年目标,保障工程质量“零”缺陷,安全零事故的目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公司、努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质量管理范围及责任体系
一、安全、质量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安全、井巷工程质量、进度
二、主要监督单位及负责人
主要监督单位: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项目监理部
三、监督管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监督管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努肯泥沃特格煤矿
主要负责人—矿长
四、对应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对应责任单位—(主井、副井、风井)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努肯泥沃特格煤矿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经理、副经理、施工队长)
对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标准
1、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如需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甲方项目部和监理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人每次次罚款500元。
2、施工期间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在工地,不得空岗,如空岗一天罚款200元。
3、每天的晨会,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如有特殊原因,项目副经理可代替。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4、每周的监理例会,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经理都要参加,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施工日报表制度,每天晨会上报一天的工程施工进度详细情况,如迟报和不报或与当天的时间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质量保证体系
1、保证体系的思路:以基层单位、班组为主体,确保物资供应、作业过程就是安全质量保证的全过程,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考核力度。
2、保证体系的建设:施工单位、监理方对本项工程安全、质量保证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确保每班工程质量的验收;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配备质量验收员,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班组工程质量的抽检并提出考核意见,月底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奖惩意见。
第二部分 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一、安全、质量、进度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㈠、总则
1、为加强矿井技术改造期间的安全施工,保障井巷工程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司相关规定及该项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及考核办法。
2、努肯泥沃特格煤矿为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质量验收员。
努肯泥沃特格煤矿的职责:贯彻国家相关地面建筑、井巷工程质量的规程和标准,负责制订和修订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井巷工程质量动态情况,组织每月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负责井巷工程质量的事故处理;负责质量验收员的培训工作。
质量验收员职责:熟知巷道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工程质量低劣的巷道,必须责令返修;严禁以权谋私,随意降低验收标准;及时将验收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3、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并将质量验收员名单报努矿。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工程质量,专职质量验收员人数必须满足现场管理需要,质量验收员更换后及时报建设方。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而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自理。
4、监理单位负责签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做好监理日志,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事宜,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证。(详见《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规范》)
㈡、标准
1、工作面临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所有的支护材料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基岩掘进工程
(1)、主要巷道宽度偏差:中心至任一帮距离 200mm为合格。
(2)、巷道高度偏差:①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200mm为合格。② 无腰线测全高 200mm为合格。
(3)、井巷掘进坡度偏差:±0.1m%为合格。
4、锚网支护工程
⑴、锚杆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锚杆安装牢固,托板紧贴岩面,螺帽不松动。
优良:锚杆安装牢固,托板紧贴岩面,未完全接触岩面的托板必须楔紧。
检验方法:扳动、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锚杆预应力标准:锚杆扭矩不小于100n.m。
⑵、锚杆的抗拔力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最低值不小于设计的90%。
检查数量:每300根锚杆或300根以下,取样不得少于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一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锚杆拉力器做锚杆抗拔力试验,做好试验记录,检查时抽查试验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
锚杆抗拔力标准:锚杆抗拔力为50kn。
⑶、锚杆锚固剂装药量:用2支树脂锚固剂,msk2335型和mskz2350型。
⑷、锚杆安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锚杆安装规格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
间距、排距为800 mm
±100
2
锚杆孔深度为2100 mm
0~ 50
3
锚杆方向与井巷轮廓线(或岩层层理)角度(限值)
≤150
4
锚杆螺帽后外露长度大于30mm小于50mm
≤20
⑸、钢筋网(顶网与顶网、帮网与帮网、顶网与帮网)必须用锚杆托盘压茬,网与网搭接不得少于100mm并用铁丝绑扎,绑扎间距不大于150mm。
5、预应力锚索支护工程
⑴、锚索钻孔方向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钻孔轴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角不应大于30。
⑵、锚索安装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锚索安装深度最短不得小于6500 mm。
⑶、锚索锁定后的预应力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预应力的最小值不小于30兆帕
⑷、锚索的拉拔力不小于100kn。
⑸、锚索装药量为4支msk2335型和msz2350型树脂锚固剂各2支。
⑹、预应力锚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预应力锚索规格的允许偏差
孔 距
孔 深
0~ 200
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300
≤100
⑺、正常施工条件下,锚索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20m,工作面顶板较破碎时,锚索必须紧跟迎头。
6、巷道开口必须先加强支护,经项目部和监理方验收后方可开口。加强支护方式有:加密锚索、架金属棚及抬棚等,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顶板破碎松软处、有淋水处、交叉口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加强支护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和项目部审核。
8、巷道贯通必须根据测量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贯通设计并报项目部和监理方审核。
(三)、进度
1、每周开监理例会时,必须用文字表格填报本周实际完成情况和影响原因;并报下周计划和具体组织施工方案。
2、每月25日前必须填报本月实际完成情况,并分项说明,对未完成情况进行文字说明;并报下月计划和具体组织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期下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加快工程进度,本着工期短、效率高、质量优、效益好的原则建设矿井。确保工程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4、施工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技术进步,努力提高职工操作机械设备的熟练程度,确保正规循环,缩短循环时间,加快施工进度。
5、争取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努力减少辅助作业时间,提高效率,杜绝返工现象发生。
6、加强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100%完好状态。
(四)、考核
a、种类
1、立即或限期整改;2、罚款;3、停工整改;4、验收扣尺。
b、程序
项目部质量验收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的行为符合罚款条件的,验收员有权提出罚款,但必须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出具项目部统一的罚款单。
3、因工程质量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时,项目部质量验收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向项目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通风管理
每个井筒必须健立健全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每次测风结果要填写在测风记录牌上,并上报项目部备案。
每个井筒必须做到 “风电闭锁”。
3、风筒悬挂必须做到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反压边;风筒变径处必须使用过渡节。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风筒距迎头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
5、工作面风量供给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³。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
(二)瓦斯管理
1、瓦斯检测检测工作必须由专职瓦检员担任,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2、每班必须至少2次对工作面瓦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填写在瓦斯记录牌上、瓦斯报表、同时瓦斯原始记录每月1号报项目部备案。
3、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4、每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每井筒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瓦斯电闭锁”。
6、施工单位领导、技术员、电钳工;项目部检查人员下井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7、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填写假报表。
(三)防尘管理
1、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
2、放炮前后必须对巷道两帮煤尘、岩尘进行冲洗。
3、井筒内必须设置至少2道喷雾装置(距迎头50米位置和井口内10米位置)。
4、工作面施工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
5、防尘供水管线必须接到井下施工工作面需要洒水的位置。
(四)防火管理
1、井下不得有明火作业(电焊、气焊);特殊情况下确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有施工单位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工作票,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和项目部备案。
2、井口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五)机电管理
1、井下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动力电缆和信号电缆分别悬挂巷道两侧;若条件受限动力电缆和信号电缆悬挂同一侧时间距不得小于0.3米;其它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1米。
2、电缆接头必须采用接线盒连接,必须有接地装置。
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上架管理,摆放整齐并有接地装置并实现挂牌管理。
4、井下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性能完好。
5、井下电器设备检修或搬迁时,不得带电作业。
6、井下电缆不得有明接头,做“三无”。
7、传动设备必须有防护罩。
8、(1)耙装机安装必须完好,制动闸、照明灯齐全。(2)工作结束司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操作台。(3)对电缆必须严加保护。(4)安装、拆除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六)提升运输安全设施管理
1、斜井提升时必须设置“一坡三档”并保证完好可靠。
2、工作面阻车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便于操作。
3、箕斗必须有安全保护绳。
4、钢丝绳必须按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班对钢丝绳与箕斗连接处进行检查。
5、井筒内钢丝绳托绳轮必须完好可靠。
6、天轮架至绞车房钢丝绳必须有钢丝绳支架,防止钢丝绳过度摆动。
7、提升机综合保护装置必须可靠齐全。
(七)提升信号管理
1、斜井提升,必须安设灯光信号或语音信号。
2、施工单位必须对提升信号做出明确规定,信号工要熟练掌握打点信号。
3、斜井甩车场位置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醒目标志并设置灯光信号。
(八)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图表布置炮眼。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
4、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置在巷道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5、装配起爆药卷时,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管体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7、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炮泥。
8、爆破工作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制度,放炮前必须设置爆破警戒线。
9、发炮器的钥匙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携带。
10、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作业。
11、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1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13、 二次装药爆破后,要寻找拒爆的雷管和炸药,收藏拒爆的雷管和炸药,并交回库房后待处理。
第四部分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处罚办法
(一)通风
1、擅自停开局扇,罚款200元。
2、局扇停止运转不撤人、罚有关责任人员200元。
3、局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4、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风筒吊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5、无风或微风作业的,罚款500。
6、风筒破口大于5厘米不及时粘补、风筒接口不严密每处罚50元。
(二)瓦斯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伪造数据,罚款5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未及时报告处理,罚款500元。
4、出现盲巷未封闭或不设栅栏、不挂警示牌,罚款500元。
5、井下局扇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必须挂牌管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恢复生产前未进行通风和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三)防尘、防火
1、井下发现抽烟者一次罚款1000元。
2、携带烟或点火物品入井罚款1000元;
3、在井口20米附近范围内吸烟者罚款100元。
4、井口检身发现有人酒后入井或携带烟火物品入井不制止,罚检身工300元。
5、未采用湿式凿岩的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6、未按规定设置喷雾降尘装置的,罚款200元。
7、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的,罚款100元。
(四)机电
1、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每台罚款100元。
2、井下供电线路,出现一处明接头的罚款100元。
3、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
4、电气设备未上架摆放不整齐的,每台罚款100元。
5、电器设备无接地保护装置的,罚款100元。
6、电缆未悬挂一处落地的,罚款50元。
7、线路无接线盒的一处,罚款100元。
8、耙矸机停机不做防滑处理的,罚款300元。
(五)提升运输、提升信号
1、往井下放大件设备、材料无安全措施的罚有关责任人员400元。
2、提升司机未取得特种资格证上岗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3、乘坐箕斗上下井人员,罚款1000元。
4、工作面不设置阻车栏的,罚款200元。
5、提升声光语音信号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六)爆破
1、放炮母线悬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500元。
2、爆炸材料的运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1000元。3、放炮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其它相关规定的,罚款1000元。
班组长不按规定派人设置警戒或警戒人员失职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
炮、残炮、当班未处理完,又未向下班次交待清楚的,罚款1000元。
完药后脚线不及时扭结的,罚款400元。
运送爆破材料时,炸药和雷管箱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款1000元。
火工品必须专人专管,非爆破人员领取火工品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
放炮工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炸药入箱、雷管入箱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必须放至在避开电器设备和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1500元。
严禁一边打眼一边装药,否则罚款500元。
10、严禁放明炮和糊炮,否则罚款500元。
11、封泥必须使用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200元。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制度,否则罚款500元。
13、火工品不回收入库的,每发雷管罚款1000元。
(七)质量
施工单位入井的支护材料必须具有相关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证,经监理验收签证,未经检验擅自入井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井下使用不合格锚索、锚杆、钢筋网、或失效锚固剂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掘进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间排距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规定的,每处罚款200元。
锚杆的抗拔力试验、锚索拉拔力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5000元。
锚杆矩力、锚索预紧力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200元。
锚杆支护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款500元。
锚杆使用数量少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定的每根罚款100元。
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按设计缺失锚杆的,每缺少一根罚款200元。
锚网未按要求搭接和压茬的,每处罚款100元。
12、巷道断面成型差,超、欠挖、中心或腰线偏差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500元。
13、巷道施工中出现片帮、冒顶未及时进行处理,罚款1000元。
14、顶板破碎松软处、有淋水处、交叉口处未按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加强支护的,每处罚款1000元。
15、喷浆厚度及巷道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处罚款500元。
16、隐蔽工程;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和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17、u型钢棚架的锁紧螺栓的扭矩力达不到150n.m,每处罚款100元。
(八)进度
1、根据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每月掘进计划(指成巷),每月未完成掘进计划的施工单位,每差一米罚款壹仟元(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施工单位,每超一米奖励贰仟元(2000元)。
2、由于甲方原因,影响进尺的按每天计划进尺折减。
3、无故停工或者作业人数不够,交接班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的,每次罚款500元。
4、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如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呈报工程变更申请单,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和设计研究院确认同意后,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方可付诸实施。否则将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在责令停工期间,一切责任及材料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每天按1000-2000元罚款,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其它
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巷道贯通时未按安全技术实施的,罚款1000元。
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元。
对项目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按期进行处理,每条罚款100元。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沿用和套用老规程、老措施,遇到特殊情况不及时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井下斜坡道、上下山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工作时间在岗打架斗殴者,罚款500元。
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和执行公务的人员,罚款1000元,并做出辞退。
施工单位必须填写施工日志并上报项目部备案、否则罚款100元。
10、施工单位必须每月绘制完成工程量地质素描图,并上报监理和项目部备案。否则罚款500元。
每月验收前巷道腰线(巷道两边)必须标设至验收位置,否则罚款500元。
11、未按规定标校各种监测仪器、仪表的,罚款200元。
12、监控系统传感器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13、监控线未悬挂而落地的罚款,100元。
14、传感器失效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罚款200元。
15、施工单位不组织班前会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16、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无故不参加每周安全大检查和参加监理例会的一次处罚100元。
17、施工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晨会的,罚款100元。
18、施工单位领导不下井带班的,每班罚款100元。
19、巷道掘进超过30米不做锚杆拉力试验的,每次罚款500元。
2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规范齐全的安全台帐,并做好以下各种记录。
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②安全检查记录。③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④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⑤ 事故分析记录。⑥特种作业人员登记。
如以上安全台帐不规范或记录部真实、不及时,每次罚款100元
2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周边环境,彻底杜绝脏乱差现象发生,否则给予施工单位100-500元。
23、施工单位施工期间,要认真了解,切实尊重当地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俗习惯,尊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搞好民族团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有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部分解释权
本管理考核办法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努肯泥沃特格煤矿煤矿井巷工程建设,主、副、风井施工单位,解释权归新疆兵团生产建设农七师努肯泥沃特格煤矿。此办法发现不足之处立即修改补发。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安全部,监理单位质监员,调试单位试运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火电建设现场,168小时试运,锅炉水压试验 |
|---|---|---|---|
| 制定目的 | 想把句容电厂一期工程建好,让机组顺利投产,做到人员少、管理强、工艺好、指标高,拿下鲁班奖。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管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用电用水、资料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部、安监部查安全质量进度;综合管理部管消防保卫;发现问题要填整改通知单,五份分送不同部门。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没签安全协议就开工;不准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准乱接电线、酒后操作机械;不准主体工程随便分包;不准堵塞道路、破坏绿化。 | ||
| 检查与监督 | 检查发现问題当场开通知单,写清要改啥、啥时改完、罚多少;没按时改每天加罚;整改完要验收,没验收就开工罚五千起;保证金从合同款里扣5%。 | ||
1.目的
1.1为了加强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管理,确保机组顺利达标投产,把该工程建设成“人员精干、管理一流、工艺精湛、指标先进”的优质火电工程,实现“建精品,创鲁班”的工程建设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2本考核办法规定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管理考核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与要求等事项;相关合同中有明确考核规定的,按有关合同执行。
1.3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均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其中安全1.5%、质量1%、进度1.5%、达标投产1%)。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由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制定,适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3.责任
3.1 参建单位(含设计院、调试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用电用水管理及资料管理等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安监部门负责检查、考核。
3.2 消防、保卫及治安等综合管理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3.3检查、考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整改(考核)通知单,整改(考核)通知单应详细填写整改(考核)内容、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考核处理结果。
3.4整改(考核)通知单一式五份:一份送被考核单位、一份送监理单位、一份送财务管理部、一份送计划营销部、一份留考核部门。
3.5 对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由发包人相关部门负责。
4.规定
4.1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4.1.1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考核
4.1.1.1没有完成工程总的安全目标、年度安全目标的,除扣除安全抵押金外加倍罚款。
4.1.1.2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美的安全管理网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作用。效果不好从而引起不安全现象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3安全措施到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不安全现象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4目标管理方面。年初有目标,过程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奖罚,无目标,无检查和考核,奖惩不兑现的,责令整改,缺一项扣200元。
4.1.1.5严格执行华电集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生偏差的每项扣款200元。
4.1.2安全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考核
4.1.2.1施工单位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无独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考核5000元。
4.1.2.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将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安监部,未报送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健全报送,如未在限期内健全报送,加倍考核。
4.1.2.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项目业主编制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及本工程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未制定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制定落实,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者罚款1000~2000元,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5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并力求实效,做到活动内容要有主题,不流于形式,安全活动要有详细记录,每缺一次罚款200元。
4.1.2.6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进行安全检查,每次罚款500元;没有及时传达上级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文件、通报等,每次罚款500元。
4.1.2.7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离岗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有年检记录,无档案、记录不全的考核1000元。
4.1.2.8项目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有记录形成闭环。不做记录或敷衍的考核1000元。
4.1.2.9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并备案。没有制度或执行不严格,存在以包代管现象,考核20000元。
4.1.3施工现场考核
4.1.3.1 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前,须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就进行施工者,罚款5000~20000元,并限期补签,如未在限期内补签,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4.1.3.2 各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按华电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标示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等,违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落实完善,如未在期限内落实完成,可勒令停工整改直至中止合同。
4.1.3.3 施工单位在施工高峰期内要坚持实行领导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4 施工单位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施工计划罚款1000元。
4.1.3.5 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缺少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者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工者,罚款500~2000元。
4.1.3.6 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试验和性能检测,或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每项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4.1.3.7 凡违章作业者,一经发现,每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视情况加重处罚直至清退。
4.1.3.8 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对人员、设备构成重大威胁的安全隐患,未按发包人(含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1.3.9 “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位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
4.1.3.10 对外包工队,主包单位未设安全监督员或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并限期到位。
4.1.3.11 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
4.1.3.12 未经许可,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者,罚款1000~5000元,损坏的路基、路面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擅自损坏绿化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擅自破坏围墙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
4.1.3.13 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占用场地、道路,搭设临建,损坏地下或地上设施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拆除、转运费以及地上或地下设施的维修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14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区域存放物资设备和施工器具,不得占用其他单位的生产、生活场地,违者每处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清出。
4.1.3.15 脚手架、围栏、扶手、安全网、盖板等不符合“安规”要求,每查得一处罚款100~200元,并限期整改。
4.1.3.16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全帽佩戴不正确每人次罚款1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200元。
4.1.3.17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电气设备不合规定或使用不当,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者每次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3.18 未经批准在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和开孔洞,每处罚款1000元,并负责恢复原结构强度、油漆。
4.1.3.19 超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视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20 高处施工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物件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1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打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罚款100~200元。
4.1.3.22 各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服装必须规范,并按规定佩戴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每查得一次罚款100元。
4.1.3.23 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每查得一处罚款500元。
4.1.3.24 施工的电动工器具不按规定接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的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每次(件)罚款500元。
4.1.3.25 施工电源配电盘必须上锁、刀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严禁用铜丝代替、配电盘必须符合“安规”要求,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6 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未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场所,在严禁吸烟与动火的区域内吸烟,每人次罚款500元,查获烟头一个罚款100元。
4.1.3.27 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每处(次)罚款200~1000元。
4.1.3.28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每项罚款200~1000元。
4.1.3.29 不准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和驾驶车辆,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违者每项每人次罚款200~1000元。
4.1.3.30 施工单位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工地有效路面上乱停乱放影响交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超速行驶,每次罚款200元。
4.1.3.31一切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电气设备带电后,专业人员须严格按照电气“安规”的要求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来进行工作和操作,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4.1.3.32 高压配电室、变电站不关门上锁,造成闲杂人进入,每人次罚款500元,如发生伤害,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4.1.3.33 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由所属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措施或乱动安全措施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措施。
4.1.3.34 有压力容器的单位,使用压力容器应遵守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定,否则每次扣罚500元。
4.1.3.35 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人员的调度,接受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不服从调度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4.1.3.36 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须对事故单位作罚款处理:
4.1.3.36.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罚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100%;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坍塌)事故、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病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50%;以上条款如果出现两条及两条以上则扣工程安全保证金的100%,并同时罚款100000元。
4.1.3.36.2施工中发生人身重伤、人身群伤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80%。
4.1.3.36.3 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10000~20000元。
4.1.3.36.4 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5000~10000元。
4.1.3.36.5每发生轻伤一次,考核10000~20000元。
4.1.3.36.6在合同期内,轻伤率超过千分之二的,每超过千分之一扣除安全保证金10%。
4.1.3.37 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4.1.3.38 不按规定或不按指定地点取土、倒土、倒垃圾者,每次罚款200元,运输建筑材料(含施工垃圾)等不采取防撒落措施影响路面整洁,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清除、清理。
4.1.3.39 严禁在砼地面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搅拌混凝土、油漆、焊接等作业,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清扫干净。
4.1.3.40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备、材料乱堆放,每项罚款200元,并限期运走,所造成的费用责任单位自负。
4.1.3.4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脏、乱、差,每处(项)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在限期内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42 未按规定设置饮水点与吸烟点,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在规定吸烟点吸烟,每人次罚款100元。
4.1.3.43 履带式车辆、起重车辆未经发包人批准或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在厂区正式道路上行驶,每次罚款500~2000元,若对道路造成损坏,按损坏部道路长度的造价的2倍进行处罚。
4.1.44 现场施工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要求放置、固定,夏天未采取遮阳防爆晒措施,乙炔瓶未装回火防止器,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45 凡违反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除本考核条款已明确考核者外,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项每次500~5000元的罚款。
4.1.3.46 发包人(含监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现象,有权做出100~1000元罚款的决定。
4.1.3.47 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者,每次罚款200~2000元,每超过一天加罚100~1000元,如出现二次或以上情形,发包人有权做出停工和加倍处罚,停工整改期间整改未经过验收就擅自开工罚款5000~10000元。
4.1.3.48 施工单位自承担的工程任务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出现场,交还施工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三个月内撤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拒绝办理工程决算,并酌情罚款2000~20000元。
4.1.3.4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实现了工程安全目标,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安全考核保证金。
4.1.4奖励: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4.1.5奖励分单项奖、年度奖两种方式。
4.1.5.1安全文明施工单项奖评选方法。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参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4.1.5.1.1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500~5000元。
4.1.5.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或积极进行事故处理,避免事故扩大者,奖励1000~10000元。
4.1.5.1.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或措施者,奖励200~2000元。
4.1.5.1.4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评比,所辖区域安全受控无违章或安全管理成绩突出,奖励300~800元。
4.1.5.2年度奖为安全目标奖:施工单位在年内实现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额由安全委员会确定。
4.2 质量考核
4.2.1未完成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2未完成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3未完成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4未完成厂用受电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5未完成发电机组一次并网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6由于工程质量的原因造成168小时试运不能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200000~500000元。
4.2.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达标投产年度考核中每次每单项考核分在90分以下,罚责任单位50000元。
4.2.8.1未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8.2达不到“鲁班奖”考核要求,罚款3000000元。
4.2.9对机组具体性能指标的考核:
4.2.9.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76μm,罚100000元,振动超过100μm,罚200000元。
4.2.9.2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高于正常值,罚50000元,高于报警值罚100000元。
4.2.9.3汽机真空严密性试验≥0.3kpa/min,罚50000元。
4.2.9.4设备及系统渗漏点(168试运期间)不影响机组运行,罚1000-10000元/点。
4.2.9.5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有内外漏点,但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罚1000-10000元/个。
4.2.9.6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超标点,罚1000-10000元/个。
4.2.9.7锅炉热效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0.05%罚20000元。
4.2.9.8汽机热耗每高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罚20000元。
4.2.9.9空预器漏风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的10%罚20000元。
4.2.9.10发电机漏氢量≥10nm3/d,每超1nm3/d,罚30000元。
4.2.9.11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爆管每次罚200000元。
4.2.9.12未完成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10 有下列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考核。
4.2.10.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2 合同中明确需经发包人许可而未经发包人许可,施工单位擅自购买材料设备或降低标准,发包人概不验收,严禁安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处每次3000~10000元罚款;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3 未按设计(含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概不验收,既成实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5000~2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4 施工单位如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5 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标准(含作业指导书)等,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6 对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下达的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不及时落实、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7 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及时处理,严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2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8 施工质量低劣、工艺粗糙,每次罚款1000~5000元,经发包人指出仍不改正者,罚款5000~20000元,如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时改正者,发包人有权勒令停工甚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4.2.10.9 凡出现下列情形,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单位,按如下标准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9.1 违反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9.2 违反质量管理程序,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2.10.9.3 采购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10 施工文件记录不全、不完整、不真实,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提出后仍不整改的单位,每项次罚款2000~5000元。
4.2.10.11 不按制度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按期报表或报表数字不准确严重影响报表质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
4.2.10.12 凡违反设备制造厂家文件要求,擅自施工和试运,造成设备损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2.10.13 隐蔽工程及停工待检点(h点)无自检报告,发包人(含质监站、监理单位)不予验收,未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处5000~20000元罚款,并重新检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14 质量见证点(w点)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次罚款2000元,并重新见证。
4.2.10.15 工程竣工相关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4.2.10.15.1工程验收后,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仍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2.10.15.2 工程竣工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或者不合格,每推迟一天罚款500~2000元,且在竣工资料交付前发包人不予结算。
4.2.10.16 四级及以上的验收项目,如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合格,该项目视同验收未一次通过。
4.2.10.17 分项工程验收未一次通过,罚款1000元/次;关键分部工程一次验收未通过,罚款2000~5000元/次。
4.2.10.18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进行处理或返工,如造成质量事故,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18.1 记录事故处每次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10.18.2 一般事故处每次5000~20000元的罚款。
4.2.10.18.3 重大事故处每次20000~100000元以的罚款。
4.2.10.19 施工单位在土建交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推迟一天每项罚款1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20 对土建成品及已装设备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伤的,每项罚款2000~5000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2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达到达标投产标准,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否则,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不予返还。
4.2.11奖励
4.2.11.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1.1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2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3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4厂用受电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5发电一次并网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元。
4.2.11.1.6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一次通过,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7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奖励1000000元,超过100天,奖励2000000元。
4.2.11.1.8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创优考核
4.2.11.1.8.1 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单项得分率都在90%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8.2 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90%以上,奖励200000~300000元。
4.2.11.1.8.3 达到“鲁班奖”,奖励参建单位3000000元。
4.2.11.1.9汽机发电机机组油系统油质(润滑油、eh油)达到润滑油nas5/抗燃油nas3,奖励50000元。
4.2.11.1.10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50μm,奖励200000~500000元。
4.2.11.1.1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低于厂家要求5℃,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12汽机真空严密性≤0.2kpa/min,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3设备及系统严密无明显渗漏点(168试运期间),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4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无内外漏,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5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无超标点且平均值低于标准每1℃,奖励100000元。
4.2.11.1.16锅炉热效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0.05%,奖励20000元。
4.2.11.1.17汽机热耗每低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奖励20000元。
4.2.11.1.18空预器漏风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的10%,奖励20000元。
4.2.11.1.19发电机漏氢量≤8nm3/d,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20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不泄漏、不爆管,奖励200000元。
4.2.11.2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2.1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图纸差错和设备缺陷,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避免质量事故发生贡献突出者,根据具体情况奖励1000~50000元。
4.2.11.2.2发生非自身原因的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消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600~3000元。
4.2.11.2.3为提高施工质量,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500~20000元。
4.3 进度考核
4.3.1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4.3.2施工单位必须按一级网络计划(即发包人制定的里程碑工期计划)中的控制点组织施工,如不能保证控制工期,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4.3.3 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未满足二级施工网络计划(监理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4 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不满足批复的三级网络计划 (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5 试运期间,施工单位如不积极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每项每小时罚款500~1000元。
4.3.6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按期上报有关工程进度资料和报表,每项次罚款500元;协调会上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零星工作,施工单位如未按期完成,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4.3.7奖励
4.3.7.1每按期高质量完成一项工程里程碑计划,奖励20000~50000元,高质量完成一项重大节点计划奖励50000~100000元。
4.3.7.2按工程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工程的需要,另行签订奖励协议。
4.4 环境保护及施工用电、用水考核
4.4.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4.4.2 参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破坏现有的树林、苗木等,对有上述行为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负责给予相应赔偿。
4.4.3 参建单位或个人应自觉维护现有生态和环境,不得捕食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对于捕食者视情况处以200-2000元罚款,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4.4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500-5000的奖励。
4.4.5 未按规定办理用电、用水手续,擅自搭火接线、在主管道阀门后接水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同时该时间段内的用水、用电量按所接管、线允许的最大流量(负荷)的2倍计取;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搭火接线、接供水管的施工单位,亦按此考核。
4.4.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主供水管道、380v以上线路(含变压器),视情节每次罚款3000~1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此对工期进度造成影响,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4.7 未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同意擅自切断水、电或者自行送水、送电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擅自安装和拆除施工用电、用水设施者,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4.8 无论以何种方式偷水、偷电者,每次罚款2000元,其用电、用水量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裁定。未经发包人(含监理)核查,擅自拆除水、电表计,按偷水偷电考核。
4.4.9 水、电计量表计安装前必须校验合格,损坏后应及时更换校验合格的表计,否则每次罚款500~5000元,并按其最大容量的双倍收费。
4.5 设计、监理、调试有关考核
4.5.1 设计院的施工图纸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即提前三个月提交相关施工图纸给发包人,如影响工期进度,视影响程度考核500~1000元。
4.5.2 变更、修改、增加设计按如下规定考核:
4.5.2.1 一般变更设计、修改在24小时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500元。
4.5.2.2 重要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5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1000元。
4.5.2.3 重大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7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2000元。
4.5.3 发包人与监理安排的其他工作,设计院如未在期限内完成,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5.4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返工,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4.5.5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4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其他责任按法规执行。
4.5.6 设计工代、监理人员如未按合同要求到位,处每人每天500元罚款,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工代、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每人每天300元罚款。
4.5.7 凡需预埋、预留的孔洞未在图纸上明确,造成打孔打洞,每处罚款500~1000元。
4.5.8 监理人员不按质量验评要求参与现场验收或不参加物资的开箱验收,每次罚款500~1000元;若施工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材料类型、质量等级,以劣充优、一低代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每项次处罚监理1000-2000元。工程量审核不严造成发包人工程费用增加的,视工程量的大小罚款1000~5000元。一旦发现与承包人私通或收取承包人好处,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清除当事人,并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4.5.9 发包人在碰头会、例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协调会上布置的工作,监理单位如未按时落实完成,每项罚款500~2000元。
4.5.10 由于监理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分析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监理的考核详见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4.5.11 调试单位的调试方案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告或未按要求编写,每个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调试单位的试运计划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每次罚款2000元。
4.5.12 由于调试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设备费用的20%进行处罚。
4.5.13 由于调试单位不执行试运总指挥的命令,造成燃油多烧,按多用燃油总价的50%进行处罚。
4.5.14 由于调试单位的原因,未按试运计划完成试运工作,按每天每项2000~5000元进行处罚。
4.5.15 调试单位不经试运总指挥批准,擅自作主违反调试方案进行试运,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执行直接经济损失20%的处罚。
4.5.16 试运工作会(含协调、调度等会)上安排的工作,调试单位如未及时完成,每项次每小时罚款200元。
4.6 消防、保卫、治安管理考核
4.6.1 参建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如实申报进场人员名单备案。
4.6.2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申报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以及填报门卫管理所需的有关报表,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每次200元,车辆每辆每次500元。
4.6.3 参建单位所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部位和场所,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6.4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和物资出入审批办法交发包人综合部备案,否则扣治安担保金200~500元。
4.6.5 物资出门必须按规定填报物资放行证,未按要求填报者,门卫有权扣留,如出现篡改物资放行证或使用过期放行证(当天有效)等做假行为,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2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
4.6.6 参建单位人员如在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围攻、威胁、侮辱有关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6.7 参建单位人员如发生阻工闹事行为,视情节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
4.6.8 参建单位人员如不服从门卫保安执勤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扣治安保证金200~1000元。
4.6.9 由于参建单位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治安担保金2000~10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10 参建单位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接受发包人执勤人员的管理,出门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否则每次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1 参建单位办理的车辆通行证,大车必须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小车贴在左下角,且证件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每车次扣治安担保金100元,情节严重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2 有下列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之一者,每次(项)罚款200~2000元,若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6.12.1 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单位、部门、班组或岗位三级防火责任制,并未报综合部备案的。
4.6.12.2 故意破坏或者擅自将消防设施和器材挪作他用的。
4.6.12.3 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道路的。
4.6.12.4 在严禁烟火等重要防火部位吸烟、生明火的。
4.6.12.5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的。
4.6.12.6 在施工场地乱烧垃圾等可燃物品,尚未造成火灾的。
4.6.12.7 从事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4.6.12.8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更换的。
4.6.12.9 谎报火警,造成消防出警的。
4.6.12.10 特殊防火区,着装不合要求的。
4.6.1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6.13.1 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6.13.2 参建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消防责任人,未按规定悬挂防火明显标志的。
4.6.1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拒不按消防监督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对发包人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或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的。
4.6.13.4 违反危险物品仓库设置要求和安全规定,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6.13.5 参建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4.6.13.6 在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操作时,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4.6.14 由于消防违章而引起火灾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50000元,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6.15 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或主动示出出入证件,违者不得进入,强行进入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
4.6.16 伪造、涂改、转借综合部核发的出入证、车辆通行证者每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情节严重者扣治安担保金1000元。
4.6.17 不服门卫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秩序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6.18 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陪同来建设工地参观、视察的外来人员,必须先报综合部审批,佩戴参观证才能进入,违者按无证人员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7 其他考核
4.7.1 破坏现场永久性测量标示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处1000~5000元罚款,并承担恢复该标识的所有费用。
4.7.2 物资管理承包单位如未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考核:
4.7.2.1各施工单位因硬件设施配置不到位,造成相关数据录入不及时,信息沟通不畅,视影响程度扣罚500-3000元/次。
4.7.2.2库区管理修缮不及时、不到位,扣罚 2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罚 1000-5000元。
4.7.2.3各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2.4各施工单位未及时接收和提运所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和装卸工作;到货有损坏、丢失,未按规定通知甲方查看、追溯、取证、索取和办理相关记录;因人为因素延误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设备到货记录不齐全、不清楚,视情节轻重扣罚 500-5000元/次。
4.7.2.5各施工单位对单件重量在30吨以上的物资或认为有必要的物资在实施装卸和运输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在到货接收、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材料的损伤、损坏或事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扣罚500-5000元。
4.7.2.6制度建立不规范、接卸记录台帐不清等扣罚200-1000元。
4.7.2.7在开箱验收工作中,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厂家、部门参加开箱验收;未按规定开箱验收,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或罚款除全部由物资代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外,另扣罚 500-2000元/次。
4.7.2.8设备、材料在开箱验收中发现损坏、型号规格不符、数量短缺、资料不全等现象,由于取证不及时、不细致、记录不详细,而导致发包人与厂家协调困难的,视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罚500-5000元。
4.7.2.9设备材料储存、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没有按规定建立设备材料管理明细台帐,或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设备材料的丢失、损坏、变质等,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另扣罚1000-2000元/次。
4.7.2.10没有按防盐雾、防风、防潮措施进行设备储存的扣罚500-2000元/次。
4.7.2.11发生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外借或拆套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情形,除立即追回外(造成损失的要承担全部损失),另扣罚1000-3000元/次。
4.7.2.12未经授权或充许,私自处理包装物,除没收全部所得和按价赔偿外,另处罚款 1000-10000元/次。
4.7.2.13设备、材料使用后3天内,领料单位要将包装物归还物资代管单位仓库,由物资代管单位收集后设备物资部定期按规定处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包装物丢失的将按包装物价值的二倍折价扣款。
4.7.2.14设备168小时试运合格后因移交物资台账不齐全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应在限定的时间补齐所有物资资料,另扣罚500-5000元/本(台账)。
4.7.2.15在移交所剩下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时,因账务不清或实物数量不够,造成账物不相符,而给移交工作带来困难的,另扣罚5000元/台件。
4.7.2.16设备安装需用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填写《随机备品、专用工具借用申请单》,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要明确归还日期,设备安装完毕应及时归还,若因使用不当有损坏或丢失,经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确认后,按原价赔偿。
4.7.2.17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剩余设备、材料清单,并经工程部确认后交电厂设备物资部,否则按设备、材料原价赔偿。
4.7.2.18物资在二次倒运和仓储管理工作中若出现装卸运输安全、物资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有关事故损失,乙方除负事件本身的全责和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另扣罚 1000-10000元/次。
4.7.2.19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并造成事故,以及人身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0-50000元以上。
4.7.3 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4 土建成品与已安装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保护、标识、警示、隔离等,每处罚款500~2000元。
4.7.5 会议纪要(专题会、协调会、安全例会等)如未在会议结束后二天内签发到与会各方,每次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4.7.6 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者每次罚款20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400元,随意早退者罚款200元。
4.7.7 会议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完成者,每次罚款2000~5000元,并按每推迟一天2000~5000元进行处罚,如会上另有规定按会上规定执行。
4.7.8 有关单位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如不按规定进行办理,每次罚款200~500元。
4.7.9 分包单位转包所承包项目,发包人可勒令主承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并罚主承包单位10000元。
4.7.10 参建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到位,每人每天罚款5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天罚款300元;现场服务人员到现场后没有及时向发包人工程管理部报到,按人员未到位处理。
4.7.11 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前,各单位未指定有关主管技术人员熟悉图纸或指定的人员没有代表单位准备意见,每次罚款500~1000元。
4.7.12 所有参建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工程协调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对拒不执行统一调度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5.附 则
5.1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
5.2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某市信息化工程建设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购部门 | 使用场景 | 工程申报,招标采购,监理实施 |
|---|---|---|---|
| 制定目的 | 怕乱建浪费钱,想让项目更省钱更靠谱,统一管起来不打架。 | ||
| 适用范围 | 管全市用财政钱搞的网络、软件、系统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市经信局牵头定计划盯全程,各部门报材料,财政管钱,专家来论证。 | ||
| 禁止行为 | 没报批别开工,没招标别采购,没监理别施工,没验收别用系统。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提前报计划,十五天内专家审,批了才能干;不按流程的,停手续、不给钱、不验收;年底查执行情况。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根据《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六章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履行免费服务责任,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某工程建设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 适配人群 | 科级领导,机组长,站长 | 使用场景 | 作业现场,施工区域,生产班组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大家干活时更注意安全,少出事故,慢慢改掉不安全的小动作和坏环境。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分包商,看大家干活样子和周围环境安不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科级以上领导带头做观察,机组长每月至少一次,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季度汇总分析报告。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让别人代替自己观察,不能把观察结果当处罚依据,发现不安全必须马上处理。 | ||
| 检查与监督 | 领导自己去现场看30秒以上,填报告交上去,单位每季度汇总上报,没交的要提醒补上,连续两次没做要谈话。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下简称“观察与沟通”)管理,逐步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管道局《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所有工作场所及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域,也包括分包商的相关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四条 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要识别人的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状态。
第五条 公司机关部室科级以上领导和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都应开展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六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日常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观察与沟通。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每季度向本单位领导、hse领导小组汇报,并统计结果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每季度上报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季度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公司hse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负责安全环保联系点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执行其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三章 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十三条 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两种形式。
1)有计划的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观察与沟通行为。观察与沟通计划应至少包括:区域、频次、日程安排,并纳入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中。
2)随机的观察与沟通是指计划外的。
第十四条 观察与沟通频次要求,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
| 适配人群 | 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水电站建设,爆破作业,高边坡开挖 |
|---|---|---|---|
| 制定目的 | 水电站施工老出事,想少死人少坏设备,让大家干活时心里有底,安全一点。 | ||
| 适用范围 | 管区公司、发电公司、监理、设计、施工队这些单位,管水电站工地上的所有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定规矩拿主意,发电公司天天盯着,监理现场看着,施工队自己管好手下人。 | ||
| 禁止行为 | 炸药雷管乱放乱用不行,高空带电作业不设警戒不行,消防设施不配齐不行,没培训就上岗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开安全会,每季度大检查,监理随时查现场,发现毛病发整改单,超期不改就停工,出事要快速上报处理。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
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
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
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
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
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
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1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
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主体,全权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个;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行业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7、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8、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3、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业主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5、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或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超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各施工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区别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将爆破飞石控制在警戒范围内。施工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4、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6、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各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工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组织、部署。业主、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行供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交流
1、施工承包单位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周、月、季检查,半年交流,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在贯彻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安全档案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在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对规程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对规程进行补充或修订,避免安全生产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1、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理为业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业务受区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水电建设部的领导。
3、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长期驻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施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7、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8、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区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9、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快速上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县安监部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施工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安全施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施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安全施工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区公司与区公司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
| 适配人群 | 项目建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 | 使用场景 | 水电站建设,爆破作业,施工交通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伤人伤设备,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少出乱子,把工程顺顺利利建完。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工地干活的单位,比如业主、监理、设计、施工队、供水供电这些单位,管他们怎么干安全活。 | ||
| 职责分工 | 项目建设公司带头抓,监理盯着现场,施工队自己管好工人,安委会协调大事,各管各的一摊事儿。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炸药雷管乱放乱用,不准高空带电作业不设防护,不准爆破不发警报,不准消防设施配不齐,不准交通混乱不管。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签安全协议,每月查一次,每季开安全会,发现不合规就停工整改,扣安全保证金,年底评比打分。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三条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
(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
(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爆破和发电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四)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相互干扰的部位或路段,应加强安全监督与交通指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运行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负责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落实。施工、设计、运行管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由各项目建设公司或由各项目建设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运行; 10kv以下供配电线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与管理运行,但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区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各责任单位管理运行。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卫生部门和公司安全专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82]2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10]8号)等法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这是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贯彻“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目标要求。投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称为安全生产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时扣除责任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全额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与上报,按本办法的第四、五章的规定及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建各方均有责任维护、保持所在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并参加植树造林种草等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季度检查、半年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业主以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次安全大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委会于每年年终组织年度安全大检查和总结评比大会。
(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安委会讨论拟定,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事故快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按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
(一)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公司。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执行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