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项目负责人,科研处管理员,财务处经办人使用场景纵向项目执行,院级项目实施,横向项目运作
制定目的钱容易乱花,怕项目做一半没钱了,想让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别浪费,也别挪用。
适用范围管所有拿学院钱做教研科研的人,管他们怎么花钱、花在哪、花多少。
职责分工科研处定规矩、查账;财务处管钱、报销;项目负责人自己签字、填表、报账,出了问题自己兜着。
禁止行为不能买跟项目无关的东西,不能超预算乱报,不能拿钱发工资,不能私自转给外单位,不能拿钱出国开会。
检查与监督项目启动两周内办手续,中期检查合格才给第二笔钱,结题后一个月内交决算表,不按时交就停拨款,查出乱花就追回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处、财务处是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教研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纵向项目);

(二)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院级项目);

(三)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四)其它经费(横向项目)。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研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三)计算机耗材和使用费:项目研究需要的软盘、打印机耗材和打印纸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上机上网费(不含项目组成员家庭上网包月费),软件购置费;

(四)国内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含差旅补贴)、调研问卷印刷费;

(五) 学术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

(六)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

(七)实验材料费:项目研究用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八)仪器设备费:项目工作计划中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九)协作费: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所需费用。

(十)管理费: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会议费,专家评审费,教研科研奖励费用,水电费,专利费等。

(十一)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十一)特支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接待用餐、市内交通和中介等必须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到学院帐户后,学院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在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院级项目在立项通知书下达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项目经费启用手续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财务处办理报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院级项目,已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并经批准的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院级项目,超出《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的项目和标准的支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一)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一张单据金额超过1000元;

(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向外单位支付协作费、加工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果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中,凡与项目有关的劳务费,需根据立项批准单位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劳务费必须在结题验收后支取。

第十五条 对于院级项目,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进度报告或结题报告的项目,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经批准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资助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和决算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在课题申报、管理和评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如无明确规定,对于纵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对于横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对于院级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院级项目不提取劳务费。

第十八条 特支费适应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不提取特支费。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拨款由项目下达方进行。院级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审批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若项目最终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则追回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借款手续。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院级项目,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项目,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核销手续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一)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二)院级项目可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20%作为部门教研科研启动基金(其使用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50%作为学院教研科研基金。

(三)根据项目组的意愿,结余经费可转入其下一项目,不再对项目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研科研条件。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在办理学校财产入账后,按原值15%的额度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现金奖励(结余经费不足提取金额的不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一)申请专利费;

(二)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三)项目成果在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对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纵向教研科研项目和院级教研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

适配人群录取新生,应征入伍学生,休养新生使用场景新生报到,入伍保留,休养保留
制定目的怕新生乱报到,教学乱套,学生权益没保障。让流程清清楚楚,大家心里有数。
适用范围只管刚考进来的新生和在校生的入学、注册两件事。
职责分工二级院系收材料、初审;教务处批保留资格、发通知、管退学;学生处备案实习名单。
禁止行为不请假超两周不来报到;冒名顶替报到;复查造假;不交学费也不办贷款就硬要注册。
检查与监督院系现场“五对照”验人,教务处三个月内复查,查出问题马上取消资格。没按时办的,自动退学,通知书直接送到本人手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入学与注册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资格确认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逾期报到的,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

(含)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院系领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完整;

(二)二级教学院系与医务所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县级征兵办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至学校招生部门;

(三)学校审核盖章,教务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四)学校寄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至录取学生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保留时间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因应征入伍的保留时间为退役后2年。

保留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再次参加高考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验证是否录取学生本人前来报到;

(二)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三)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校招生办负责核查新生的录取资格,是否符合当年高考或自主招生考试报考资格;

(二)校医务所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

五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二级教学院系将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待返校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通知书,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适配人群高校资助经办人,学工系统审核员,财务处拨款专员使用场景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受灾
制定目的怕钱乱花,帮家里困难的同学吃饭读书,让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不白忙活。
适用范围全校在校生,管助学金、勤工岗、借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财务处管钱进出,学生处组织评审发名单,审计处盯着别出错,班主任和系里初审把关。
禁止行为不能造假材料,不能抽烟喝酒,不能买贵手机电脑,不能骗资助资格,不能挪用专款。
检查与监督每年开学收表,班级评议、系里初审、学生处复核、校领导拍板,公示5天,卡里打钱,查到假的就收回钱还追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____]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____]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____】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

适配人群项目负责人,青年教师,科研管理人员使用场景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制定目的想让项目申请评审更清楚,管得更规范,帮老师多出成果,提升学院教研科研水平。
适用范围全院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纵向、横向、院级三类项目从申请到结题全过程。
职责分工科研处牵头管所有事,老师当项目负责人干活,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科研处监督执行。
禁止行为不许私下签合同,经费不进学校账,不按时交材料,不按计划用钱,不写单位名字发论文。
检查与监督科研处发通知收材料,部门初审,学术委员会投票,主管领导批,超期不报就取消,没完成两年内不准再报,经费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我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教研科研水平的提高,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科研项目是指由学院教职工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第三条 本院教研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教研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符合各类项目申请条件的在编或非在编聘用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院级项目是指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项目每项资助1000~2000元。学院科研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各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一)有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

(三)经1~2年的研究,可获得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助于申请纵向教研科研项目。

(四)对我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有促进作用;

(五)有助于提高我院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纵向项目是指从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管理单位(机构)申请的项目。学院科研基金优先保证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纵向项目及其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100%。

(二)部委、省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70%。

(三)厅局级、地市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30%。

以上纵向项目,如我院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均不拨给配套资金。但以拨入学院科研经费数量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和津贴。

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按院级项目立项办法申请经费。

第七条 横向项目是由项目委托方和项目研究方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一种科技活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建设工程、技术合作承揽等各类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一)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三)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四)技术合作承揽包括含有一定智力投入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测等。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办理,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审批立项。

第九条 院级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院级青年项目的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者每次可申报1~2个院级项目,最多只批准一个项目立项。申请者需按规定格式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科研处。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实质性意见。所有申请书经科研处统一初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项。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建议立项项目:

(一)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重点项目须有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须有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

(二)重点项目有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不足三分之二时,可作为一般项目通过立项建议。

(三)当通过立项建议的项目数目超过该类项目资助计划,或资助经费总额超出年度科研基金总额时,票数较低者可作为非资助项目立项。

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和公正,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有申请项目者,在评审和评议本人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条 横向项目的申请立项,由科研处对合同或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合同或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项目研究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保护我院及我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凡在学院登记立项的项目,均需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信息表”。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一经批准,科研处将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下达《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须根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在两周内制定《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工作计划》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定《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科研处存档,一份由项目负责人自留。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项目资助经费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是执行教研科研合同、完成教研科研计划的研究实体。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决定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合同中应遵守合同条款,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项目负责人负违约的所有责任。

(四)按规定和时间向科研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六)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纵向教研科研项目的年度检查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合同进行;院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中期检查日期,认真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部门审查后,于通知书规定日期前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纵向项目还需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横向项目只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院级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纵向项目延期结题,需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按批复意见办理。横向项目延期结题,需经科研处报项目委托方,按委托方意见办理。每个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不按期结题且没提出延期申请的或最终结题未通过验收的,将视为自动结题。对项目负责人给予如下处分:

1.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类项目;

2.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权;

3.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给予项目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 结题报告经科研处审核上报。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 按合同要求,由委托方进行, 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凭证和委托方出具的“合同履行完毕书面意见”以及结题报告报科研处结题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级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工作计划》和有关合同进行。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通知书规定(或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鉴定验收,鉴定采用会议鉴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专家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出席方能进行投票。须有出席组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鉴定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通知书》。学院每年以发文形式公布结题项目名单。

项目若以论文为预期成果,鉴定验收标准为:

(一)青年项目:至少在学院内部报刊发表1篇论文;

(二)一般项目:发表2篇论文,至少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三)重点项目:发表2篇论文,至少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

若以产品(如软件)为预期成果,须有试用部门(单位)的使用情况说明。

第六章 成果管理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在学院登记的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文档等)在出版、发表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时,作者单位须标明为“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由项目组和学院共享。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后应根据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或申报专利,以保护学院和教职工的知识产权。使我院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升我院的教研科研综合实力和社会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立项后,学院将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类教研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因此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学院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未经科研处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其部门的名义对外签定教研科研项目合同,否则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且经费未汇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教研科研项目不享受有关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历证书

适配人群教务处管理员,二级院系教务员,学籍管理人员使用场景毕业资格审查,学籍信息变更,学历证明补办
制定目的国家要求学历证书必须电子注册,学校得按规矩办事,不能乱发证,要保证证书真实有效。
适用范围只管全日制普通学生,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这些证书的发和改。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干,二级院系初审学生资格,学籍管理员操作平台,部门负责人盯着看。
禁止行为不能伪造材料,不能擅自改信息,不能漏报错报数据,不能提前发证或乱盖章。
检查与监督院系先核对再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报校长签发,省教育厅核准才打印,错一次重来,没按时交数据要追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电子注册制度,规范学校学历证书种类、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____〕)和《z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____〕2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注册电子学籍学历,填写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修改个人基本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填写《z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审批,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核定后,同意修改申请;

(三)信息单条变更的,由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平台执行异动备案操作;信息多条变更的,由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平台提出异动申请,学校发函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每年5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上述操作均上传具有法定效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至学信平台。

第四条 学信平台管理员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执行平台操作,教务处部门负责人直接监管。所有学籍异动的操作按要求上传《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异动记录与《申请表》一一对应,保证学籍学历数据的安全与准确。

第三章 证书种类及审查程序

第五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书,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程序实行教务处、二级教学院系两级审查审核制:

(一)二级教学院系在核对专业与人数的基础上,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及毕业生电子图像,学生学籍信息须与招生录取数据一致,网上核对并予以确认(签字),未按要求核对者,出现问题自负其责;

(二)二级教学院系完成毕业补考前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初审,教务处完成毕业补考结束后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复审,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成绩录入后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终审;

(三)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对二级教学院系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准并将结果反馈,二级教学院系按反馈的意见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复核;

(四)教务处根据二级教学院系报送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对照学籍档案进行复查,确定毕业资格后报学校校长签发;

(五)教务处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将学历证书注册数据报送省教育厅注册、核准,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经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

(六)在学历证书注册核准期间,伪造或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教务处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影响毕业生资格审查,导致学历证书有误,其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第七条 在省教育厅核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合格后,教务处按照实有毕业生数,按规范要求统一打印学历证书,并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及时间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八条 学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计算机的,学历证书宜用手工书写,电子注册数据中生僻字汉字用小写汉语拼音表示。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公章、院长印章。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换发

第十条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

(一)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向所在教学系提出换证申请;

(二)学生可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学分互认和互换;

(三)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申请重修或补考,每门课程可再给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时间安排在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时间段或下一年毕业前补考时间内进行,无特殊原因,二级教学院系不得擅自安排其它时间进行重修或补考;

(四)学生满足毕业条件,由二级教学院系上报换证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学生可凭结业证书和身份证换取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定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进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证书的印制、打印、保管、发放和补证等由教务处专人负责。学生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七章 辅修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单独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同时在学信网标注辅修专业信息。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补办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委教学司〔1996〕8号文件《关于使用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通知》的规定,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只可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第十四条 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由学校直接补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印制。未注册的学历证书,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

第十五条 《学历证明书》需经过资格审定、提交申请及相应材料等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资格审定

1.申请人为本校毕业生;

2.申请人已办理完所有毕业手续;

3.申请人为第一次遗失毕业证书者。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教务处,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2寸免冠正面蓝底照片2张及电子版照片;

2.填写完整《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2);

3.教务处确认申请人学籍信息(该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入学日期和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等)后,办理《毕业证明书》;

4.《毕业证明书》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由教务处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十六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的,为防止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以自愿为原则,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因未登报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原《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粤工贸院〔____〕150号)即行废止。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休学、复学与退学

适配人群教务管理人员,院系辅导员,学籍专员使用场景参军休学,病休复学,学业预警
制定目的学校教学秩序老乱,学生休复退学没规矩,怕学生权益被耽误,得把流程理清楚。
适用范围只管全日制普通学历生,管休学、复学、退学这三件事。
职责分工二级院系收材料填表,教务处备案系统操作,学生处送通知,院长办公会拍板退学。
禁止行为休学超两次不行,休完不申请复学超两周算自动放弃,退学后不准再回来读书。
检查与监督学生自己交申请,院系初审,教务处走系统,学生处送单子,没按时办就按放弃处理,院长办公会定退学名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休学、复学与退学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条 在校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一)参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请假学时数达到该学期三分之一的。

第三条 在校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含)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学籍。

因故不能在休学期满后复学的,应当申请再次休学,次数及年限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休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休学申请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休学备案操作;

(四)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

第七条 学生复学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安排复学班级,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复学备案操作;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 户口已迁至学校的学生可以不办转户口手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 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 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 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一条 退学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满足退学条件;

(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学生工作处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按规定填写《学生退学审核表》流程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退学备案操作,并开具退学通知书,教学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经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自行离校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四) 退学学生的已交学费,按省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____年9月1日起执行。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辅修专业

适配人群全日制本科生,教务管理人员,二级院系教学秘书使用场景辅修报名,课程注册,学分认定
制定目的想让学生多学点东西,知识面更宽,以后找工作更容易,学校管辅修这事也得有规矩。
适用范围只管在校生修辅修专业这事,包括申请、上课、考试、发证全过程。
职责分工教务处定规矩批申请,二级院系收材料管教学,学生自己填表交钱按时上课。
禁止行为不能成绩挂科还硬要报,不能交了钱又反悔要退,不能休学了还继续上辅修课。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初启动报名,院系初审后教务处批,财务交费才算数,没交费不给注册,补考按主修一样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规范辅修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的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教育资源情况设置。原则上学校在开办的专业中均可设置辅修专业。

第三章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校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学习刻苦,有志攻读辅修专业者;

(二)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的课程全部合格。

第四章 报名、审批程序与收费

第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由学生本人根据学业情况自愿申请,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见附件),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审查,送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到财务处交纳修读费,凭财务部开据的辅修专业收费票据,到所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登记注册。

第七条 学生本人中途退出或终止辅修专业,学校不退还所交费用。

第五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课程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制定,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修读辅修专业的起点是第三学期初。

第九条 课程设置与教学基本要求。辅修专业课程设置要求应由专业基础课程等、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第六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应当将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任务、考试安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负责具体教学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材费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与常规管理仍在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并在每学期期末将学生考核成绩分别送达至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备案,辅修的学习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五条 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按学院补考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因休学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向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由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者课程的,其获得学分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互换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粤工贸院〔____〕112号)即行废止。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

适配人群高职在校生,教务管理人员,二级院系教学秘书使用场景辅修专业申请,跨校学分转换,创新创业成果认定
制定目的想让学生自己挑课学,多学点本事,别老被固定课表绑着,让老师教得更带劲,学生学得更起劲。
适用范围管全校在读学生,管他们修哪些课、拿多少学分、成绩咋算、能不能跳级留级。
职责分工教务处定规则、审申请、管备案;院系收材料、初审复核;老师批成绩、录绩点、填学时;学生自己交表、盯进度、问结果。
禁止行为不能用不相关课程换主干课学分;不能重复认同一门成果;不能拿假证换学分;不能毕业前突击补认定;不能跨大类乱换专业课。
检查与监督学生填表交材料,院系两周内初审,教务处再审五天,没按时交或材料错就退回重办,三次不过取消当次认定资格,每学期第三周截止上学期认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宗旨,坚持育人为本,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旨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的类别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创新创业等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课程的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分布:通识课程约为 25%,专业基础课约为42%,专业主干课约为25%,特色课程(含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及专业特色课程)约为 8%。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a类、b类课程16~18学时1学分,c 类课程24~30学时1学分。

第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设置:两年制专业80~83学分,三年制专业120~123学分,毕业学期13学分;公共选修学分设置:一般为2~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 分为及格),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百分制成绩分数与对应绩点的转化: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分数-50)÷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十条 学生凭学分的修读情况进行升级、留级和跳级,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65%以上的,将于本学年结束后自动升级到下一年级,否则按留级处理;

(二)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的全部学分,同时获得下一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级到下下年级;学生凭《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跳级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学籍异动备案操作;跳级仅在学生一年级

第二学期申请,第三学期执行。

第五章 辅修专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此学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专业学分(含专业选修学分)的互换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辅修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2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辅修不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 4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

第六 学分互换认定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学习形式,学分互换认定分为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和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四条 学历类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成果类包含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专业竞赛等获得的学习成果。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换为我院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一)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标准开设的课程(包括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学力教育或对外交流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实习、实践活动),达到考核要求;

(三)各类英语等级考证课程、计算机等级考证课程、职业技能(资格)考证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四)国家予以承认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

(或机构)开设的课程(含远程教育),达到考核要求;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及科学研究等获得的成果,经相关组织机构确认的。

第七章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符合我院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能在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进行学分互换认定,认定学分不得超过同类课程属性学分的 50%。

第十七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的课程名称须完全一致,其内容相似度应与我院相关课程达 75%以上,且不同课程性质之间不能进行学分互换,两门课程学分对等进行互认,以学院的课程学分为上限。

第十八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必须为同一专业大类开设的课程方可进行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权威机构颁发。

第二十条 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同一课程属性的学分互换认定最多不超过三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项目、论文、获奖)分为文化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竞赛分为知识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分为商业类、科技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学分互换认定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机构课程学分互换认定: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审,再到教学系(部)审核,最后经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互换学分认定:学生出具成果(复印成果认定材料),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教研室确认,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九章 毕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取得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拔尖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获得非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复合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满足相关条件的,由创新学院认定为创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三十条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上只对学院在籍在校学生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适配人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用人单位,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场景校内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打工更安全规范,帮困难同学挣点生活费,顺便锻炼能力,别影响上课和学习。
适用范围只管在校生校内校外正规勤工助学,不包括私下打工和校外非法活动。
职责分工学生处牵头,助学中心干活,各院系配合审核学生,人事处审岗位,财务处发钱,领导小组监督。
禁止行为不准有毒有害危险活,不准超时干活,不准私自设摊卖东西,不准搞传销,不准用学校名义做生意。
检查与监督岗位要填表审批再招聘,酬金每月报助学中心,领导批后财务发卡里,没完成或旷课就停掉,考试挂两门也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____]7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一般分:

(一)工时岗位:属临时岗位,即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岗位。

(二)实行综合工作时和履行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制而定的岗位:属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内的连续岗位。对固定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责任等方面设置不同档次分别计酬。

第十三条 校内设岗程序: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学生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已批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到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公开招聘。各部门不得私自招收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本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助学中心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如违*法律法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未经批准或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产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二)在宿舍、教室、校道等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传单和海报。

(四)参加传销活动。(五)用学校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商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具有本校学籍普通在校高职学生。(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三)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四)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用人单位(部门)的上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参加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领取并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经系审核后,提交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推荐到招聘单位(部门)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者、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付酬,由用人部门每月向助学中心上报工作量和酬金总额,由助学中心统一制津贴发放表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通过“校园卡”支付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付酬,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劳动报酬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一般要与助学中心签订协议书;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经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下列行为者,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一)每学期考试科目累计有两门不合格以上(含两门)。

(二)违纪违规,受学校处分。

(三)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

(四)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名誉、有碍社会公共道德、违反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