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少数民族学生,教学院长,教务处人员 | 使用场景 | 课程考核,学位授予,成绩调整 |
|---|---|---|---|
| 制定目的 | 怕少数民族同学挂科太多毕不了业,想帮他们把成绩提上来,顺利拿毕业证。 | ||
| 适用范围 | 只管西部几个省和四个自治区的非汉满回族学生,管他们课程成绩怎么算、英语四级怎么算分。 | ||
| 职责分工 | 学生自己填表,任课老师先看,学院教学院长再审,教务处最后批,教务处盯着别出错。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随便改成绩,必须按45分线折算,低于45分必须补考或重修,英语四级不到320分不算合格。 | ||
| 检查与监督 | 学生填表→老师签字→学院审核→教务处批→系统先录原始分再改总分→试卷盖章签字→三份审批表分别存档→没走完流程的退回重来。 | ||
为进一步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二)来自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西部地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上述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经由教务处下发至各学院。
二、具体规定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少数民族学生必须按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考核。
2.实际考核成绩高于45分以上(含45分)、低于60分者,折算成绩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下者,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认定
少数民族学生必须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按艺术类英语考级要求,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少数民族学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合格分数的75%,视为合格。
三、审批程序
由学生填写《上外贤达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审核,报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
四、录入操作
首先按原始成绩录入班级所有学生成绩。调整后,再修改为学生总成绩。
五、材料归档
在调整学生成绩的学生试卷总分处,加盖“学生成绩调整专用章”,由教学院长签字确认,与其他学生试卷一起装订。《上外贤达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调整审批表》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 适配人群 | 教学单位负责人,学院实践管理员,校外基地联络人 | 使用场景 | 实习实训,毕业设计,专业实践 |
|---|---|---|---|
| 制定目的 | 学生实践老出问题,基地乱七八糟没规矩,想让实习不瞎搞,真能学到东西。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校内外实践基地,管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定大方向,学院院长盯进度,基地管理员天天守着,老师带学生时也得管安全。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随便挂牌,没签协议不能用;基地条件不够不能硬上;学生吃住不安全绝对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学院每学期初报计划,教务处抽查打分,年底看效果;分数太低要整改,两次不过就摘牌;检查结果全院通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适度的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2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在教学期间,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院××××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有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6、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 适配人群 | 本科交流生,学院教务员,专业指导教师 | 使用场景 | 国际交换生返校,3 1联合培养,2 2学分互认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多和外国大学合作,让学生出国学习更规范,别乱跑乱选课,顺利拿学分毕业。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参加3 1、2 2这些长期出国项目的学生,管他们选课、学分、返校手续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学院审核学生资格和课程,指导教师定期联系学生,教务处管学分转换和毕业发证。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自己乱买课不报备,不能不买保险,不能不报住址,不能不按时回校,不能私自延期或转去别国。 | ||
| 检查与监督 | 出发前填表备案,返校后两周内交材料申请认定,学院一个月内办完,教务处最后签字录档,超时不办;个人直接交材料不收。 |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学制为3 1、2 2等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其他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对参加学校各种项目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际(境外)项目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本科生项目由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二、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流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国(境)外住地,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三)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宣传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四)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七)返校后协助所在院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本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项目影响。
(八)返校后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学生出国(境)及国(境)外大学交换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的责任与义务
(一)对国际(境外)项目申请学生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进行审核,原则上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关,且所修课程学时数相近。
(三)在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继续承担对交流生管理职责。
(四)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交流生保持定期联系。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五)在交流生返校后学院应及时参照我校培养方案及本办法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六)在适当时候安排交流生进行座谈会或报告会,扩大项目影响。
(七)对于涉及毕业论文答辩的3 1、2 2等交流生,应按学校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做好向交流生提供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受理交流生的论文答辩申请、安排毕业论文导师、组织答辩等事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并为达到毕业要求3 1、2 2等交流生颁发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选课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与专业相关,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每学期所修学分应满足我校相应学期最低学分要求,交流生所修学时数一般不低于我校当学期所对应学时数。
(二)课程认定
1.课程认定基本要求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课程相同或相似时,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均可按程序直接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与本校课程相同,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原则转换。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的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不同但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课程,可以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各学院翻译,经学院审核后参照本办法转换为选修课程。
(3)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中,当国(境)外接收院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时,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回校补修的方法完成我校相关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
(4)政治类课程处理办法:交流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向相关学院(部)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由相关学院(部)结合外事处提供的交流生在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并提交教务处登录成绩。
2. 课程认定基本程序
(1)交流生赴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之前,在充分了解接收院校该学期课程设置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应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
(2)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境)外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
(3)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根据交流生提交材料进行课程认定,确认可转为我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及需补修的课程。
(4)交流生根据认定结果自行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将填好后的表格交由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5)学院教学秘书将教学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到教务处,教务处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名称、成绩以及学分/学时等)。
(6)教务处保留国(境)外接收学校成绩单(原件)、《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原件)。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境)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组织相关材料批量报批即可。
(7)交流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3. 申请及处理时间
(1)交流生的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申请需在返校后的新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逾期不予办理。如因国(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无法按时申请成绩转换,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转换申请。
(2)交流生所在学院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3)毕业生需在论文答辩前2周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目前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
2. 课程成绩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成绩时,转换时按国(境)外接收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制(a、b、c......)形式登录的成绩时,根据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对方学校“a ”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以此类推。)
(3)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70、55”分。
(5)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与相关院(部)确定。
3. 课程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一致时,则按照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直接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时,需参照接收院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为相应的学时/学分。学分原则上按 “理论课18~20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32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四)返校手续
1.在完成国(境)外学习后,交流生应按期返回我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返校后,交流生首先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课程转换及学分转换手续等。
3.返校后,交流生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院系(部)及外事处提交出国(境)留学总结,同时还需向外事处提交护照和签证页复印件以及留学生活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答辩
1.交流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逾期不返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需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交流生,应提前一学期与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联系论文相关事宜,按照学院要求和日程安排提交论文和其它相关材料。如有任何不可避免的变动无法按时返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免予答辩。
(六)毕业条 件
参见教务处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交流生修满我校规定学分并达到授位要求,我校按照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生效及解释
该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