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

适配人群基建项目负责人,安全环保主管,施工队考核专员使用场景外包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评估,层级责任落实
制定目的外包施工队老是甩手不管安全,公司得自己扛责任。想让每个环节都有人盯,安全水平能真正提上去。
适用范围专管外包施工队干活时的安全事儿,包括现场操作、人员防护这些具体活儿。
职责分工总经理带头抓总,基建老总和总工配合,安环部天天盯着,其他部门按分工配合检查。
禁止行为不能把安全活儿全推给外包队自己干,不能签完合同就撒手不管,不能不查现场不问情况。
检查与监督安环部每月查一次,查完七天内出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要约谈负责人,三次就换队伍。检查结果跟工资挂钩。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真正落实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全方位推进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综合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制度有效为原则,结合实际,履职到位为核心,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杜绝以包代管为主线,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实施施工队安全管理职责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贯彻与落实,公司成立外包施工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基建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成员: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总工办、技术发展部、党群工作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部主任。

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业务开展。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

职责要求: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最终形成综合性的评估报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

适配人群核电厂运行值长,电网调度员,核电安监专员使用场景电网调度响应,核电机组调峰,异常运行处置
制定目的秦山和大亚湾核电厂并网两年了,发现常规事件没人管。电网还弱,核电机组乱停太危险。得有个规矩让电厂和电网都稳稳当当。
适用范围所有并网的核电厂,管电力生产、调度配合、设备运行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核电厂自己是第一责任人,要建安全制度;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员要盯紧,电力部发文件、组织会议、查落实。
禁止行为不准非计划停机停堆;不准擅自调峰;不准不报检修就干;不准出力掉10%超一小时;不准瞒报控制事件。
检查与监督核电厂每月报数据,24小时内报大事故;网省公司每年至少查一次;没做到就通报批评;电力部盯着整改,安监员提建议,不改就再查。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外来施工人员安全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经理,车间安全员,生产管理部使用场景装置区施工,动火作业,三方交底
制定目的怕施工乱来出事,想让外面来的队伍干活守规矩,保他们安全也保咱厂安全。
适用范围只管来咱麒麟焦化干活的外单位,管他们在生产区里怎么施工、怎么保安全。
职责分工生产管理部牵头办手续、收押金、做培训;项目单位管现场交底和签字;三方一起查问题,生产管理部汇总考核。
禁止行为不签合同不签安全协议不交押金不准开工;没做公司级和车间级安全教育不能进场;没三方交底签字不能动火干活。
检查与监督每天报施工清单,当天现场交底签字才许干;动火要按票证规定走流程;检查发现的问题,生产管理部记下来照协议扣钱;9月底前全落实到位。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程序,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和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

三、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管理程序

四、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实行单项目管理,实行各项目单独签合同,单独签安全环保协议,单独交纳安全环保押金,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2、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程序的办理;

3、生产管理部建立专门的外来施工单位登记台帐;

4、施工单位将安全环保押金交到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建立专门的资金台帐;

5、生产管理部对施工单位进行公司级施工安全教育,教育前必须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

2)讲授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3)进入生产区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

4)相关安全知识的介绍;

5)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票证办理审批程序;

6)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训;

6、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车间级施工安全教育,教育前必须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车间基本情况介绍,车间的生产特点;

2)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3)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

5)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票证办理审批程序;

6)车间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训;

7、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施工项目所在单位、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汇总,并按照安全环保协议书有关规定考核执行;

8、在公司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将当天的施工项目清单当天报施工管理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就当天的施工项目清单与施工单位一起到施工项目所在单位进行三方之间的现场作业安全交底,由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具体项目提出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后,经项目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9、施工动火作业许可证、工作票证按公司相关票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执行;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事故),请及时如实报告施工管理单位、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和生产管理部,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煤油物质安全

适配人群危化品操作员,仓储管理员,安全巡检员使用场景煤油作业现场,危化品仓储,泄漏应急响应
制定目的煤油容易着火,怕人吸多了伤身体,得管严点,让工厂更安全。
适用范围全厂用煤油的部门,管领用、操作、存放、清洁这些事。
职责分工ehs部牵头定规矩,各部门主管盯执行,班组长天天查防护和洗手。
禁止行为不准在车间吸烟喝水吃东西,不准不戴手套眼镜就碰煤油,桶盖必须盖紧。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防护用品是否配齐,现场抽查洗手记录,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分,整改不过关要重培训。

1.0目的

为了煤油的安全管理,满足iso14001要求而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适用于本厂所需煤油的各部门。

3.0制造商或供应方资料

供应方名称

景美皮革辅料商行

供应方地址

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1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辅料物流区(一期)l16栋114号

供应方通讯

杨书玉

4.0材料的识别、物理及化学性质

物品名及型号

化学结构式

外观

熔点

闪火点

沸点

比重

折光率

煤油

——

无色或黄色略具臭味地液体

110—350℃

5.0危险性

可燃性

稳定性、反应性

自我反应性、爆炸性

氧化性

其它

含有可燃性物质

安定

6.0有害性

刺激性

急性毒性

慢性毒性

影响呼吸、中枢神经和胃肠道三个系统

7.0防止暴露措施

管理浓度

容许浓度

设备对策

8.0操作、保管注意事项

8.1 操作

8.1.1作业后务必把手洗干净。

8.1.2作业时个人防护措施。

呼吸用保护具:如蒸汽浓度不明或超过最高容许浓度时,应戴合适的呼吸器

保 护 眼 镜 :保护眼镜

保 护 手 套 :橡胶制品

保护 衣 :不渗透性围裙及不渗透性工作服

其他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8.2 保管

8.2.1 请保管于冷暗处(20℃以下)。

8.2.2 存放在安全通风的地方,经常保持桶盖紧闭。

8.2.3 避免长期不断的吸入蒸气。

9.0急救措施

9.1 进入眼睛时:使用流水至少冲洗15分钟以上,再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9.2 沾染皮肤时:应选择肥皂、热水或软刷洗手。

9.3 吸入体内时:吸入本制品,立刻接受医生的诊治。

9.4 吞进体内时:立即在医生的指示下采取相应措施,再接受医生诊治。

10.0火灾时的措施

10.1 灭火方法:使用粉沫、二氧化碳、乾燥砂等灭火。

10.2 灭 火 剂:粉沫、二氧化碳、泡沫、乾燥砂。

11.0泄漏时的措施

11.1 应远离烟火,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11.2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

11.3用抹布等擦拭,擦拭后废弃物按12.1处理。

12.0废物处理

12.1 依据《废弃物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13.0运送注意事项

13.1 用铁桶包装,参照操作及保管上应注意事项,依据中毒预防规则运送。

14.0参考文件

14.1《化学品管理程序》(kdj-em-p-md-07-b/0)

14.2《废弃物管理程序》(kdj-em-p-md-05-b/0)

14.3《应急准备和响应管制程序》(kdj-em-p-md-09-b/0)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矿井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矿长,分管副矿长,安管办人员使用场景矿井作业,变电所运维,加油站管理
制定目的火灾太吓人,想少出事,保大家安全,让消防工作有章可循,别乱来。
适用范围全矿各单位和所有员工,管防火、灭火、检查、培训、设施维护这些事。
职责分工矿长是第一责任人,副矿长管具体落实,安管办天天盯,各单位自己管好自己地盘。
禁止行为不准乱动消防器材,不准堵通道出口,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在禁火区抽烟动火,不准瞒报隐患。
检查与监督安管办每月查一次,单位每天巡,发现毛病马上改,不改就罚款,严重就停工,记录要签字留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 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 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 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 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 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

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第3、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 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矿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 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 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矿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或灭火器材损坏或检验维修过器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矿纪检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矿安管办。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灭火器安全

适配人群安全监督员,施工班组长,物项管理员使用场景动火作业,危险品库,氧气乙炔棚
制定目的怕灭火器不好用,火灾时救不了人和东西。想让每个灭火器都管用,大家知道怎么管。
适用范围管项目部所有灭火器,管怎么用、换、扔掉。
职责分工安全监督组写规定、解释、检查;物项组买灭火器、记台账、换报废;施工部门照着做;其他部门正确使用。
禁止行为不能乱动灭火器位置和数量,不能挪用或当别用,不能放潮湿地方,不能遮挡或不标示。
检查与监督安全员每月查一遍,安全监督组每季度专项查,施工部门配合。有问题马上换,不换就通报。没培训完不能上岗。

1.目的 为了规范灭火器的使用、更换与报废标准,同时为了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发挥灭火作用,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增强浙江lng接收站储罐项目部(以下简浙江lng项目部)对灭火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浙江lng项目部现场所有灭火器的使用、更换与报废标准和管理要求。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与浙江lng项目部所有区域 4.参考文件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351-19

9

7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db32/624-202 2 《消防管理程序》 cnf/ms jlng rm hse-00

7 5.定义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浙江lng项目部一律采用规格为3kg的干粉灭火器。

6.职责 项目经理 - 负责批准和支持本规定 安全监督组 - 负责编制和解释本规定;

- 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 负责灭火器的采购标准与要求,灭火器的验收;

- 负责明确灭火器的放置地点与使用方法;

- 负责管理已使用的灭火器。

物项采购、管理组 - 负责根据灭火器需求计划和采购标准与规定,采购并发放灭火器;

- 负责建立灭火器的管理台账,及时更换或报废到期灭火器;

- 负责管理库存的灭火器。

施工部门 - 负责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 配合安全监督组管理现场灭火器。

其他部门 - 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的使用灭火器。

7.详细描述

7.1 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施工和办公区域的实际情况(空间大小,动火点的数量等)进行配置,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7.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 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7.3 灭火器的放置要求 - 灭火器需置于避光、干燥处;

- 面向外,摆放稳固;

- 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 外观清楚,无灰尘;

- 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7.4灭火器的使用要求与方法 7.

4.1 浙江lng项目部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在发生火灾时做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时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动火点配置的灭火器必须随动火点移动而移动 7.

4.2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 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 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

-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流散液体火灾时,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亦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扫射。

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应迅速向前,将余火全部扑灭。

灭火时应注意不要把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防干粉气流的冲击力使油液飞溅,引起火势扩大,造成灭火困难。

-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使灭火器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应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酒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把火全部扑灭;

- 使用干粉灭火器应注意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否则不能喷粉;

同时注意干粉灭火器灭火后防止复燃,因为干粉灭火器的冷却作用甚微,在着火点存在着炽热物的条件下,灭火后易产生复燃;

- 在室外使用时,应占据上风方向。

7.5 灭火器检查内容及制度 7.

5.1 检查内容 - 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 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 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 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 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 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7.

5.1 检查制度 - 安全员必须每月检查灭火器,保证所有灭火器都是合格、可用的,同时做好灭火器的维护工作;

- 安全监督组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同时联合施工部门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能检查,并从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具一个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7.6 灭火器的更换、维修及报废 7.

6.1 在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申请更换合格灭火器。

6.2 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安全监督组可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6.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

1)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2) 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3.) 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4) 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 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7.7 教育训练 安全监督组应对所有人员进行灭火器使用方法培训,定期举行消防训练和演习。

8.附录 浙江lng项目部现有灭火器具体布置方法: 办公室16㎡/只 配电箱2只/处(一级、二级) 氧气棚2只/处 乙炔棚2只/处 材料库2只/处 吸烟点1只/处 危险品库2只/处 动火点1只/处 设备存放区2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施工企业质量

适配人群总承包企业负责人,专业承包项目经理,劳务分包现场主管使用场景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监督,项目部日常检查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想让施工队自己管好自己,别总靠政府盯着。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本市干活的建筑公司,管他们怎么建房子、怎么保安全。
职责分工建管局带头管市内四区,七区五市自己管本地公司,公司老板要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禁止行为不能少配安全质量员,不能让一个人兼两个岗,不能检查造假、代签字,不能不填备案表。
检查与监督公司每季度自查,负责人每月查工地,建管局不定期抽查,没做到就扣分、谈话、暂停资质,严重就清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___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钢筋加工机械安全

适配人群钢筋机械操作工,卷扬机作业员,预应力张拉工使用场景钢筋加工现场,冷拉作业区,张拉危险区
制定目的怕机器不稳伤人,怕操作不对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心里有底,别手忙脚乱。
适用范围所有碰钢筋机械的人,调直、切断、弯曲、冷拉、张拉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班组长盯安全,操作工自己动手守规矩,安全员不定期看现场、记问题、问整改。
禁止行为机器没停稳就伸手,防护罩开着就开机,手离轮子刀口太近,没人指挥就拉钢筋。
检查与监督每天开工前检查设备,班长带着做,安全员下午三点查一遍,漏查或没改的扣当班分,下周再犯喊去开会。

一、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场机为辅导者。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

固定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半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二、钢筋调直切断机

1、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导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2、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紧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

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4、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

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当钢筋送入后,手与曳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5、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前端的钢管中。

三、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直平,工作台较长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前,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

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

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度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四、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架,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系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页规定销的间隙,加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定安在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6、弯曲高强度或铝合金钢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子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7、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8、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五、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

卷扬机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

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

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必须与没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

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小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请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

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筋丝绳。

6、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外,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炮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7、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六、预应力钢筋拉伸设备

1、采用钢模配套张拉,两端要有地锚,还必须配有卡具、锚具,钢筋两端须镦头,场地两端外侧应有防护栏和警告标志。

2、检查卡具、锚具及被拉钢筋两端镦头,如有裂纹或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卡具刻槽应较所拉钢筋的直径大0.7~1mm,并保证有足够强度使锚具不致变形。

4、空载运转,校正千斤顶和压力表的指示吨位及延伸长度;

检查油路应无泄漏,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作业中,操作要平衡、均匀、张拉时两端不得站人;

拉伸机在有压力情况下严禁拆卸液压系统中的任何零件。

6、在测量钢筋的伸长或拧紧螺帽时,应先停止拉伸,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侧面操作。

7、用电热张拉法带电操作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套。

8、张拉时,不准用手摸或脚踩钢筋或钢丝。

9、作业后,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千斤顶全部卸荷并将拉伸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进行保养。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电厂发变组大修安全

适配人群安全监察员,检修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场景大修现场,交叉作业,高空作业
制定目的怕大修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不出人身设备事故,安全顺当把活干完。
适用范围所有修1号发变组的人,管现场干活、用电、动火、吊装、登高、消防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监部牵头,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员戴标志盯现场,值班电工管用电,消防专人管灭火器和动火。
禁止行为不许不系安全带登高,不许乱拉电线,不许穿错衣服进现场,不许在重物下走停,不许瞒报事故。
检查与监督每天三级人员巡检,发现“三违”当场制止,月底按厂经济责任制奖罚,没整改就停工查,9月1日开始执行。

.2、职责:

负责大修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大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二、大修安全措施(详见大修方案)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根据电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参加1号发变组大修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服从大修指挥部的安全管理。

2、各参修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3、厂部、车间、班组(工作面)三级安全监察人员,戴“安全监察”标志,现场监督。

4、认真检查大修现场各工作面的安全情况,以铁的手腕制止“三违”现象发生,及时完善大修现场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大修施工安全。

5、对大修安全重要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各班开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做好安全“五同时”工作,各工作面人员必须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人身和保设备安全。

7、交叉作业时,各工作面应互相协调,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防止不安全现象出现。

8、所有参加大修人员按规定着装,凡着装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9、为确保大修安全,参观学习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10、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指挥起吊重物时,严禁工作人员在重物下行走停留。

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传递工具零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送,严禁抛甩。

1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对大修中安全工作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三违”现象实行处罚。

四、安全奖罚规定

为加强1号发变组大修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确保大修顺利进行,按照《厂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结合大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大修安全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下列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大修中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陷患,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采取得力措施排除设备重大隐患,避免发生设备事故者。

3、在发生事故异常时,积极组织处理,措施得力和在处理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者。

4、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积极举报和制止反“三违”行为表现突出者。

5、立足本职工作,为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作出贡献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1、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2、在大修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设备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3、对大修中发生的事故和异常隐瞒不报、谎报,无故延误报告或毁坏事故现场,阻挠调查或者给调查处理设置障碍者。

4、在大修中对违章、违法、乱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停工检查三种处理。

(三)、奖惩管理

1、在大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关人员,填写特殊贡献申报表,由车间(公司)签署意见报安全监察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表扬奖励。

2、在大修中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措施不力引发的事故和异常,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五、大修消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规定:

1、各参加大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大修期间消防管理工作。

2、各工作面及时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资,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完好性,及时调整补充器材。

4、大修现场按消防规定,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量存放。

5、在主机、主变、油库、油槽等重要防火部位需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6、各大修单位动用消防器材后,必须向厂消防部门报告,并及时给予补充。

7、其它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8、加强施工人员防火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定,防止人身触电事态发生,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本次机组大修用电,由检修值班电工负责安排接线,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2、需用电部门事先提出用电要求,由值班电工妥善安排,用电部门工作结束必须通知值班电工拆除电源。

3、大修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配电以保安全。

4、便携、手持、移动等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绝缘良好并接地可靠,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5、在蜗壳、尾水管、金属压力部器内移动工具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v,以保安全。

6、临时用电线路一律不得超负荷运行,并按额定量选用熔丝。

7、值班电工必须认真巡视检查大修临时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大修用电安全。

8、需要在运行设备上接电源时,必须与运行人员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接电。

七、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大修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并证明持有四证(劳务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部门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

3、用工部门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临时工必须经过厂部、公司(车间)、班组工作面的安全教育,方可上工。

5、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人员操作证,否则禁止上岗作业。

6、临时工参加大修现场工作必须由用工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交待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7、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纪律和规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蛮干。

8、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三违”现象,两次规劝不改或在现场无理取闹,影响大修工作,指挥部有权令其退出大修现场,不再录用。

9、发电机风洞打开后,应该派人24小时值班。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电火焊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电焊作业人员,气割操作工,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易燃易爆区,高处焊接,容器内作业
制定目的怕出火灾触电爆炸,保护人命和东西,让焊活儿干得更稳当。
适用范围管公司里干电焊气焊气割的人,管他们干活时的安全事儿。
职责分工人力中心教人考人,项目部盯着查,专业公司天天管焊工安全。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上手焊,劳保用品不戴不准干,易燃区不办票不能动火。
检查与监督人力中心定期培训考试,专业公司定细则报备,安全员天天查,没做到就停工补课,班组每天开工前辨识风险。

1目的

为了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爆炸等事故发生,加强对电火焊作业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isbn 7-120-00220-1/tk.1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电火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2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电火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3专业公司负责电火焊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人力资源中心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定期对电火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6.2专业公司依据本专业特点及规程要求,制订电火焊作业安全工作规定,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后按规定执行。规定包括:

a)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定;

b) 气瓶使用安全操作规定;

c) 高处焊接安全操作规定;

d) 容器、井坑内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6.3专业公司在项目开工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形成文件。

6.4作业前,作业班组针对作业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5电火焊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6.6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检查危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6.7在特殊区域(易燃易爆区)电火焊作业时,严格执行该区域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应有防火、防爆炸等安全施工措施,并办理“动火作业票”。

7相关文件

qb 552-04-00——《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8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