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宿管员,辅导员,公寓管理员使用场景公寓门禁,夜间巡查,违禁物品检查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住得安全、干净、有规矩,养成好习惯,别出乱子。
适用范围管所有住校学生,管宿舍里睡觉、卫生、安全、言行这些事。
职责分工学工处牵头管,宿管员天天盯门禁、巡逻、登记,各系部配合查学生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晚归夜不归宿,不能私拉电线用大功率电器,不能带刀具易燃品,不能男女串寝,不能贴低俗东西。
检查与监督宿管员每天查门禁和卫生,学工处每月打分评比,没做到就登记扣分,严重就报学工处处理,月底汇总反馈。

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文明、清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在学工处的领导下,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住宿、安全、卫生、文明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宿管员职责

第三条 宿管员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理念,担负着学生公寓门卫值班、安全管理、文明创建、水电报修等工作。

第四条 宿管员上班时要衣冠整洁、面带微笑、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协助解决。

第五条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办好交接班手续。严格来访接待制度,对来访人员要办理登记押证手续,异性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宿舍,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六条 严格值班巡逻制度,坚持不间断对公寓楼公物财产、水电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公共财务的完整。发现人为损坏应及时追查行为人,同时落实赔偿和报修工作。

第七条 深入学生公寓,了解和掌握学生住宿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信息,遇突发事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第八条 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学生的住宿登记工作,及时反馈动态信息,负责办理退学学生退房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按时开关大门,对晚归学生严格查证登记。锁门之后,必须对楼内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在籍学生一律要求入住本院公寓,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并承诺负责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公寓管理制度,讲文明,懂礼貌,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值日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现金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要随手锁门,严防偷盗。

第十三条 言行举止要文明,不随地吐痰、不涂污墙壁,不损坏公物,不乱扔垃圾,不打人骂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严禁男女互串寝室。

第十四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勤洗衣服,勤晒被褥,物品摆放要整齐,垃圾要求袋装化。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室内布置格调要高雅,严禁室内张贴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俗的字画、饰物和非法张贴物,在午休、晚自习、就寝时间内自觉保持宿舍区安静。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按时熄灯、就寝,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寝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安全检查,并对违禁物品以予代管或没收。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应在接到离校通知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宿舍财务逐一检查核对,对丢失或损坏的公共物品,要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要求留校住宿的须先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工处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学院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齐抓共管,全力维护稳定,为学生创建良好的住宿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离开寝室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应急指示灯,是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装置,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移动。违者,不但按价赔偿,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楼公寓内安全,学生公寓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物品外,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该物品外,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也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以及其它违法乱纪活动;禁止将*、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等制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喂养畜禽、宠物。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纪律、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未经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允许,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不得转让寝室钥匙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更换门锁;禁止学生在公寓内违规经营商品。

第二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有权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生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总务处保卫部。

第二十六条 坚持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门登记制度,携带者必须出示住宿证或学生证,并在门卫处登记。否则,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问。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一经发现,由学院责令其回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因不听劝阻,在校外住宿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时刻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舒适,为住宿学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 不准向走道、墙壁、阳台、窗外泼洒污水、杂物;不准将剩饭、剩菜、硬物及难溶于水的物品倒入厕所及下水道。否则,由此造成的管道堵塞,其疏通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学工处公寓管理部门要坚持内务卫生检查监督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卫生进行打分、评比,定期张榜公布评比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报学工处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各系部具体实施,学工处和总务处密切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某科技学院学生公寓

适配人群住校学生,寝室长,楼层长使用场景宿舍日常管理,公寓封闭管控,夜间归寝登记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住得安全、干净、有秩序,思想教育能进宿舍,服务跟得上,文化活动多点,大家生活舒服点。
适用范围所有住校生,管宿舍分配、卫生、安全、作息、物品使用、网络和电脑这些事。
职责分工宿管科牵头定规矩,楼长层长寝室长盯日常,学生自己守规矩,宿管员每天查,辅导员不定期看。
禁止行为不准调换床位、留宿外人、赌博、传不健康东西、养宠物、乱扔垃圾、用大功率电器、私接电线、破坏公物。
检查与监督宿管员天天巡,楼长每周查卫生,每月评先进,没做到就扣分,严重就按校规处理,学期末算进综合素质档案。

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是贯彻学校以人为本、从严治校的方针,强化学生公寓管理四个“三自”为本,齐抓共管的策略,四个“三自”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信、自强、自律,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自治、自防、自安;

真正让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师生信息交流及时,充分发挥宿管科、宿管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后勤服务保障,活跃校园宿舍文化,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努力完成学生公寓管理的“三化”、“三防”、“四防”目标措施,“三化”即学生公寓管理社区系统化、办公智能自动化、交流信息网络化,管理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环境卫生管理的绿化、美化、净化三统一;安全管理的“三防”“四防”齐到位,“三防”即人防、物防、技防,“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做好学生公寓智能化一卡通封闭式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寓学生安全自我防范意识,构建安全、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和谐公寓,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校生应按学校分配的学生公寓寝室对号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床位;不得擅自乱搬其他寝室的闲板、桌椅及其他公物,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若丢失钥匙,须到宿管科补领,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二、学生公寓每个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每层楼推选层长1名,每幢楼推选楼长1名,副楼长2名,其职责是协助做好本楼层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寝室卫生及日常管理。寝室成员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三、禁止在公寓里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禁止搓麻将,禁止传播、观看淫秽和不健康音像制品、画报书刊;严禁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学生住宿制度及会留客制度。寝室里禁止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迟归,迟归同学须任有效证件登记入内。学生未经请假,不准夜不归宿。

五、公寓实行智能化一卡通封闭式管理,男生、女生公寓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宿管科批准登记后,方可入内。

六、学院需对公寓布局作调整的情况下,学生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发传单、挂横幅及经营盈利性的活动。

八、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禁止在寝室里用膳;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丢纸屑、瓜皮果壳及杂物;严禁向寝室外、走廊倒水;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九、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的生活环境,不得在公寓楼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摆放鞋子、堆放杂物;禁止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

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在学习与睡觉时间,严禁吹拉弹唱,高声谈笑,吵闹喧哗;严禁酗酒、划拳等有碍他人学习、睡眠和休息的活动。

十一、爱护公共财产,保持寝室内财产完好无损,凡损坏公物者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明并照价赔偿,严禁在走廊墙壁上乱贴、乱涂、乱画或用脚踢门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

十二、维护公共安全,注意安全用水,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危险有害物品。宿舍内无人时,及时锁门、关窗、关灯。爱护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

十三、爱护学生公寓的电话和线路。严禁随便移线或移机,无特殊情况,禁止拨打110或119等特殊电话。使用电话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十四、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1、学生寝室内计算机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严禁制作、使用、复制、传播含有*、黄色淫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件和程度,严禁创作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校园网或internet的安全。

2、学生宿舍中安置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及以学习为目的的操作,不能用于迷信,赌博等。

3、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用电安全,如有意外,及时报宿舍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电路。

4、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寝室文明和卫生,机主必须遵守宿舍的卫生要求。备有计算机的宿舍和个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十五、每位住校生都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以情节轻重根据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有关法律规定应进行相应处理。

十六、学生公寓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轮流制度,明确卫生、纪律、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周、月、学期评比奖罚措施,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考核档案。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

适配人群住校学生,寝室长,宿管中心使用场景宿舍生活,夜间归寝,文明评比
制定目的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地方,要管好宿舍,让学校更文明更安全,让大家住得舒服点。
适用范围所有住校生,管寝室住宿、卫生、安全、用电、用水这些事。
职责分工宿管中心牵头,寝室长执行日常管理,辅导员和宿管员一起监督。寝室长要带好本室同学,提醒大家守规矩。
禁止行为不能调换床位、乱搬公物、留宿外人、迟归夜不归、赌博、传黄片、养宠物、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在走廊堆东西。
检查与监督每月检查文明寝室,期末评比发奖;宿管员天天巡楼,发现违规登记扣分;第一次提醒,再犯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处分;检查结果贴公告栏。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为加强宿舍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校生应按分配的寝室对号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床位;不得擅自乱搬其他寝室的床板、桌椅及其他公物,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若丢失钥匙,须到宿管中心补领,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二、每个学生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其职责是协助做好本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寝室卫生及日常管理。寝室成员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三、禁止在公寓里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禁止搓麻将,禁止传播、观看**秽和不健康音像制品、画报书刊;严禁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学生住宿制度及会留客制度。寝室里禁止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迟归,迟归同学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入内。学生未经请假,不准夜不归宿。

五、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男生、女生公寓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宿管中心批准登记后,方可入内。

六、学院需对公寓布局作调整的情况下,学生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发传单、挂横幅及经营盈利性的活动。

八、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禁止在寝室里用膳;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丢纸屑、瓜皮果壳及杂物;严禁向寝室外、走廊倒水;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九、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的生活环境,不得在公寓楼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摆放鞋子、堆放杂物;禁止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

十、学生公寓每月检查评比文明寝室一次,期末综合评比,获文明寝室称号者给予寝室长和集体以奖励。

十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在学习与睡觉时间,严禁吹拉弹唱,高声谈笑,吵闹喧哗;严禁酗酒、划拳等有碍他人学习、睡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在公寓楼内进行体育活动。

十二、爱护公共财产,保持寝室内财产完好无损,严禁用脚踢门或在走廊墙壁上乱贴、乱涂、乱画。凡损坏公物者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明并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三、维护公共安全,注意安全用水,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危险有害物品。宿舍内无人时,及时锁门、关窗、关灯。爱护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

十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违者暂扣器具,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将从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爱护学生公寓的电话和线路。严禁随便移线或移机,无特殊情况,禁止拨打110和119等特殊电话。否则,责任自负,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电话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因故意使用电话对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内计算机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严禁制作、使用、复制、传播含有***、黄色**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件和程序,严禁创作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校园网或internet的安全,除没收计算机设备外,按有关法规和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2、学生宿舍中安置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及以学习为目的的操作,不能用于迷信,赌博等。如有发现,初犯者要批评教育并停止使用1个月,屡犯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公寓内放置计算机的资格。

3、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用电安全,如有意外,及时报宿舍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电路,违者后果自负。

4、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寝室文明和卫生,机主必须遵守宿舍的卫生要求。备有计算机的宿舍和个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

适配人群师范类本科生,师范类专科生,学生干部使用场景学业评优,困难资助,就业激励
制定目的想让学生好好学习、多进步,别光顾着玩。鼓励大家德智体美劳都发展,别偏科。让困难同学也有机会拿奖,心里暖暖的。
适用范围管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管奖学金、助学金怎么评、怎么发、怎么监督。
职责分工学工部牵头定规矩。各学院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一起评。学生奖助办负责日常检查和处理投诉。
禁止行为不能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不能虚报家庭情况或成绩。有处分就取消资格。
检查与监督每年按时间表评,比如10月评学业奖、4月评毕业生奖。材料不齐或超时交就作废。查出造假就追回钱,还要处分。办公室每学期查执行情况。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

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新生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新生中优秀贫困大学生

1、评选时间:每年10月

2、评选条件:

2.1 热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绩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4、评选程序:

4.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情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内学业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奖励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排名提高5名以上奖励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奖励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奖励为500元/人/年。

3、评选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普通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用于奖励单项职业能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评选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绩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毕业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成绩)。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考研奖学金

1.1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奖励金额:按玉师院[____]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元/人。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选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玉师院〔____〕2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 玉师院〔____〕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3、评选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绩、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4.

1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1名。

4.2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选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选名额为15名。

4.3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奖励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推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1、评选条件

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选时间:每年9月

3、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推荐。由学校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奖励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专业素质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质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奖励200元。

第三十四条专业素质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奖励按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奖励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选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三好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1.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1.3 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选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选时间和办法

每年10月集中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情况给予100―30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2月

3、评选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鼓励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寻找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

、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某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

适配人群宿管专职人员,物业公司员工,系部学工办使用场景寒暑假留宿,毕业退宿,转系换寝
制定目的宿舍乱糟糟的,学生生活没规矩,想让大家住得舒服点,养成好习惯,别总出事。
适用范围管所有住校学生,管睡觉、换房、交钱、搬走这些事,还有宿舍里卫生、安全、用电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物业公司管日常,学工办老师盯学生,思政老师住宿舍管纪律,学生处和后勤处一起查他们干得好不好。
禁止行为不能私拉电线、用大功率电器、留宿外人、带危险品进宿舍,不能乱涂乱画、养宠物、在走廊晾衣服。
检查与监督物业每天巡楼,老师每周查寝,月底通报问题,不改的扣操行分,严重就处分;每学期初集中培训一遍规矩。

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zz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舍楼是指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宿舍区由学院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调配和服务。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学工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条 物业公司的全体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入住学生宿舍,在各系部学工办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宿舍内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内务卫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应共同对物业公司、系部学工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学生,学院将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章 学生住宿

第八条 本院在校学生和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学员均可凭有关证件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签订住宿协议后,到指定的栋、寝室、床位住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住宿费,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条 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外住宿,需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

第十四条 转系的学生应在转系单开出一周内,凭转系单到物业公司办理更换寝室手续。

第十五条 缓派、等待补考或其它原因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内;确需留校的,应主动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物业公司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各系部及住宿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应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因毕业、培训到期及其它原因,应及时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办妥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未搬离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物品丢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舍物品及公共财产,若有缺损照价赔偿。不得在宿舍内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不得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及时主动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物业公司,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人员传呼。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应当及时上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当做到离室锁门,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存折、银行卡、金银首饰、手机等)。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应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和未经学院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台灯以及其它照明电器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进出宿舍大门须佩戴院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如发现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或其他形迹可疑者,应当及时报物业公司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来访客人须进入宿舍楼,应到值班室登记并领取会客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进入宿舍楼会客,会客结束离开宿舍时交回会客证并登记。

第四章 公共卫生及秩序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应及时放入垃圾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破坏宿舍周围绿化地;不得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线等晾晒衣物。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打球、踢球、溜旱冰;不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和开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住宿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并配合搞好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自购计算机,应当遵守《学生自购计算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收费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迟归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在宿舍内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影响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

第三十六条 不得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院内急用值班电话。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布置宿舍,保持宿舍文明、整洁、美观、有序。学院定期对学生寝室和宿舍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线路及其它设

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住宿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使用者负责保管。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拆卸、搬迁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应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住宿人员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负责人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水电实行定量管理,具体标准按《zz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执行。住宿人员应当节约水电,人离灯熄,用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已配置201校园电话和互联网接口的宿舍,使用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网络、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自配话机除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物业公司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移动和安装并机电话。不得私自接拉互联网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

适配人群生活老师,学工部人员,后勤专管员使用场景宿舍报修,公物损坏,有偿维修
制定目的宿舍东西老坏,修起来乱糟糟的,想让床桌椅风扇这些用得久点,别总换新。
适用范围管学生住的宿舍里所有公用的东西,比如床、门、窗、灯、风扇、水表、马桶、桌子凳子。
职责分工后勤处配东西、修东西、验结果;学工部管报修流程、发表格、收签字;生活老师发明细、登记报修、收缴费单。
禁止行为不能乱砸乱拆门和窗,不能故意弄坏床和风扇,不能偷换零件,不能不交赔偿费就让修。
检查与监督学生发现坏了先告诉生活老师,老师登记后报给后勤,后勤派人查,人为损坏要交钱才修,财务处收钱,生活老师和学生一起验修好没,一周内必须搞定,不配合就暂停维修。

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的使用效益,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合院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的使用效益,现结全

一、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及配置

(一)宿舍公用物资管理。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由学院后勤处统一标准配置,学工部负责管理。后勤处与学生宿舍生活老师签订公用物资移交明细表,生活老师将宿舍公用物资明细表发放至每位学生,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学生宿舍公用物资配置。寝室入户门、落地推拉门、卫生间门、塑钢窗、墙壁、室内地砖、阳台地砖、学生公寓木床、上下铺铁床、灯具、开关、插座、电风扇、冷热水表、电表、供水设施、洗漱台、大便器、桌子凳子、窗帘、晾衣杆等。

二、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维修

学生宿舍公用物资正常损耗由学院维修,凡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赔偿。

(一)公用物资报修流程(责任部门:学工部)

学生(发现公用物资损坏)→生活老师(报修登记)→后勤处专管人员(核实鉴定报修公用物资)→维修人员(填写报修派工单)→生活老师(正常损耗,通知维修人员;人为损坏,通知使用人缴费)→学生(根据有偿维修单到财务处交费,尔后将交费单据交生活老师)→维修人员(凭派工单和交费单据实施维修)→生活老师和学生(核实维修结果并签字)→后勤处专管人员验收签字。

(二)缴费方式(责任部门:财务处)

1. 缴费地点:学院财务处b105室。

2. 缴费时间: 正常工作日(节假日除外)8:20-12:00、14:30-16:30、19:00-20:00。

3. 待学院网络缴费系统开通后,实行24小时网上缴费。

(三)维修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后勤处)

学生宿舍公用物资维修,视情况分为日常维修和紧急维修。

1. 日常维修:物业公司将组织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任务。

2. 紧急维修: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及时抢修。

三、公物类型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学生宿舍公用物资赔偿标准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

适配人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用人单位,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场景校内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打工更安全规范,帮困难同学挣点生活费,顺便锻炼能力,别影响上课和学习。
适用范围只管在校生校内校外正规勤工助学,不包括私下打工和校外非法活动。
职责分工学生处牵头,助学中心干活,各院系配合审核学生,人事处审岗位,财务处发钱,领导小组监督。
禁止行为不准有毒有害危险活,不准超时干活,不准私自设摊卖东西,不准搞传销,不准用学校名义做生意。
检查与监督岗位要填表审批再招聘,酬金每月报助学中心,领导批后财务发卡里,没完成或旷课就停掉,考试挂两门也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____]7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学生处管理,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一般分:

(一)工时岗位:属临时岗位,即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岗位。

(二)实行综合工作时和履行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制而定的岗位:属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内的连续岗位。对固定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责任等方面设置不同档次分别计酬。

第十三条 校内设岗程序: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学生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已批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到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公开招聘。各部门不得私自招收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本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助学中心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如违*法律法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未经批准或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产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二)在宿舍、教室、校道等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传单和海报。

(四)参加传销活动。(五)用学校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商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具有本校学籍普通在校高职学生。(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三)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四)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用人单位(部门)的上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参加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领取并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经系审核后,提交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统一推荐到招聘单位(部门)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者、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付酬,由用人部门每月向助学中心上报工作量和酬金总额,由助学中心统一制津贴发放表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通过“校园卡”支付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付酬,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劳动报酬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一般要与助学中心签订协议书;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助学中心(经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下列行为者,助学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一)每学期考试科目累计有两门不合格以上(含两门)。

(二)违纪违规,受学校处分。

(三)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

(四)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名誉、有碍社会公共道德、违反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学院学生收费

适配人群财务处收费岗,学务部资助专员,教务注册管理员使用场景学年注册缴费,学费缓交申请,助学贷款办理
制定目的学校要收钱得有规矩,不然乱套了,影响正常上课和发工资。
适用范围所有在校学生,交学费、杂费、代收费这些钱的事。
职责分工财务处报标准、收钱、管票据;学务部批缓交、帮贷款;教务和总务管注册,不交钱不给注册。
禁止行为不准私设收费项目,不准乱开发票,不交钱不能注册上课,缓交要签保证书。
检查与监督每年开学前存够钱进学校卡,银行自动扣;财务和学务查缴费情况;没交齐的保留学籍一年,超期算退学;注册时核对缴费单或缓交批文。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应缴纳的各项学杂费用,其他代收、预收费用。

第三条 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学务部共同负责。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申报、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购制业务。

学务部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审批,协助办理学生贷款以及学费清缴工作。

教务部及总务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交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工作流程的原则为先缴费后注册。

第四条 收费办法和形式。

学院实行按学年收费制度。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学生按入学须知要求将所需款项存入银行卡。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将应缴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由代收银行根据学院要求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收缴。学生不缴纳学费将不予注册上课。

第五条 缓交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

(村委会)或乡

(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包括所在省市区、家庭人口数、职业、总收入〕经系主任和学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交处理。缓交费学生应与学校签定一年内补齐欠费的保证书,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注册。

第六条 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苏信联发〔 〕49号)》文件精神,具有江苏省户籍

(户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学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贷款政策与国家助学贷款一致,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他地区的学生在原籍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或以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援助。

第七条 学生欠费的处理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必须将欠交

(包括缓交)学费结清,否则不予注册上课,但学校可为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补齐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退费处理

学校代收、预收的各项费用,事后均应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学生因故提出退学,其学杂费均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交还原收费凭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

学院收取各项费用,均应向交费者出具正规收费凭据,除财务处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准私自开列收费项目及印制收费凭据。

第十条 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务部负责解释。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学院学生社团挂靠

适配人群学院团总支,校社团联,挂靠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社团纳新,活动审批,指导老师聘任
制定目的学校想管好社团,让活动更规范,有老师带、有地方用、有钱花,别乱来,还能帮校园文化更热闹。
适用范围管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管挂靠到哪个学院或部门、怎么签协议、日常活动谁盯着。
职责分工校社团联牵头协调,挂靠单位具体管日常和活动,指导老师盯细节,校团委最后把关。
禁止行为不能随便换挂靠单位,不能不签协议就挂靠,不能挂靠后不跟单位联系,不能出事了甩锅不认。
检查与监督每年9月初交协议书,挂靠单位查活动、给支持,校社团联年底评等级,没签协议的统一安排,不配合就调整挂靠。

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利用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在学生社团工作中的专业、师资、资金等优势资源,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社团挂靠的含义

第一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学生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专业相近、活动相关的学院或是学校相关部门,并在挂靠单位聘请指导老师从社团管理、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学生社团仍由坊潍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我校在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各学院、学校相关单位等。

第三条 校社团联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校社团联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校社团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挂靠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性质上仍属校级学生社团,对外可称“某某学院(部门)某某社团”,仍享受校级学生社团一切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团联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挂靠在各学院(书院)的学生社团成员不应有学院的限制,所有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相应单位,在此过程中可委托校团委、校社团联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有效期一年),报校社团联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坊潍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第九条 在挂靠协议期内,挂靠条件不能满足时,学生社团可申请解除,原挂靠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

第十条 暂无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联统一规划挂靠在校团委下。

第三章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校社团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二)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三)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若挂靠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四)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一切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权利

(一)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二)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

(三)挂靠单位为学院(书院)团总支的可根据考评细则享受校团委考评加分。

(四)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以学院(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作为该学院(书院)团总支考评加分依据。

(五)学生社团换届时,挂靠单位按照《坊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社团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六)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校社团联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团委和校社团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 ;的通知》(潍院团字〔____〕5号)即日起废止。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

适配人群转专业学生,外校交流学生,校企合作参训学生,创业休学学生,退役复学学生,英语四级达标学生使用场景转专业学分转换,外校交流学分认定,企业培训学分置换,创业休学学分免修,服兵役课程免修,英语四级免修
制定目的学校想让学生学得更灵活,多去外校交流、考证书、搞创新,提高学习积极性,让培养质量更好一点。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校学生,管课程学分怎么换,比如转专业、外校学习、考证、竞赛这些情况。
职责分工学生自己填表申请;学院老师初审签字;教务处最后批和存档;学院还要审核培训内容是否靠谱。
禁止行为不能拿企业课换必修课;不及格的课没及时补就没了;超时没交材料算自动放弃;大四最后一学期必须赶在审核前办完。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外校学习的得提前交材料;填表→学院看→教务处批;没按时交就不给换;成绩按学校规定给,不达标不给学分。

为规范教学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等,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学分置换原则

课程学分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必修或选修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可以互相置换,但不能置换必修课程学分;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同类实践教学的课程学分;学生在学期间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学生以学校名义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学生的科技成果被社会单位采纳、应用等情况,可以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学分,置换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学分。

二、课程学分置换办理时间

课程学分置换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之后2周内,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学分置换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应按时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期末考试。对于到国内其他高校长时间借读或出国(境)交流(以下简称外校学习)学生,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学分置换时间应在学校对毕业生资格审核日期之前。

三、课程学分置换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到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见附件1)。

2.经学院(部)初审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二)集体培训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由学校组织的集体参加企业或培训机构的专业技能培训,其学分置换按如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部)负责审核企业或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及相关材料。

2.相关专业教师负责审核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的内容,确定其符合专业教学和课程学分置换的要求。

3.学生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

4.学生要严格按照校企合作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取得课程置换的学分。

(三)外校学习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1.学生在外校学习的专业一般应与其在学校修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修读课程学分(或学时)总量一般应和学校录取专业培养计划应修读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

2.学生到外校学习之前校内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外校学习期间,选修其开设的相关课程,以充抵校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学生提交申请,并提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如果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不能选修相关课程,需在毕业学年提前向校内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后安排校内重修或补考。

3.到外校学习学生如大四学年第二学期仍未回到学校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一是选择参加借读学校、国(境)外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在借读学校、国(境)外学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需向学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答辩评审表以及带有签章的成绩等材料。经审查符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可获得学分。

二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申请参加校内毕业设计(论文),在校内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并通过回校或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论文答辩(也可向学院申请延期答辩),经审查符合要求者,可获得学分。

(四)其它课程学分置换程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免修范围

(一)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范围仅限于培养方案中第四学年专业实习实训的课程。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置换现专业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在原专业修读课程学分少于现专业开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一般不可置换,但经现专业考核、认定,学生所学课程知识满足专业要求的,所属学院院长批准同意置换的,可向教务处申请置换。转入新专业后错过修读的专业主干课应当补修,不可免修。

(三)留级学生执行现在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可以置换现年级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现在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公选课或专业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

(四)因创业或暂时工作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参照新年级进行管理。学生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内容的性质和工作总结报告的水平,申请免修相关实习类或社会实践等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及格记录。

(五)学生服兵役后入学或者复学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优秀记录;学生在服兵役期间立功获奖,可以申请免修参军当学期的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及格记录。

(六)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导致学生没有机会重修课程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七)学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修完大一学年《大学英语》课程后,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cet-4成绩合格(成绩≥425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cet-4成绩÷710×100 10”公式计算,成绩上限95分。cet-4成绩合格的学生,校内《大学英语》课程考核如有未通过,可以申请免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60分记录。

五、学生课程学分置换成绩评定

(一)学生个人申请课程学分置换,由学生所属学院(部)按照学校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提供置换后课程的成绩。

(二)集体培训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负责评定学生成绩,由学生所属学院(部)按照学校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提供置换后课程的成绩。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