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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优选10篇)

时间:2026-10-23 06:59:47
适用场景:码头作业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适配人群台车操作员,液压设备司机,码头装卸工使用场景船舶装卸,台车转运,码头作业
编制目的让台车用得安全,不坏不撞,不出油不漏压,轮子能转,声音正常。
适用范围20吨液压台车,斜架车,面板架,滚轮这些设备。
职责分工司机自己开,修理工负责保养,班长盯着看有没有违规。
操作流程先检查清洁润滑,再看缸行程别超200毫米,下缸回位要到底,联锁必须开着。
执行标准加油孔要通,轮轴必须转,不能有异响;面板架和滚轮要能自动调;手动时得听指挥,不能乱动;液压油要定期换。

1、 保持清洁,坚固、润滑、无砂、无泥土。

2、 使用应保持整齐,不得停放水中,否则发现一次作违章处理。

3、 起下船时应按图实施。以斜架车中心平台为准,防止损坏枕木。

4、 全车的活动部位应经常检查保养、加油孔要畅通。不允许存在轮轴不转动的现象和异常磨擦声。

5、 面板架及滚轮应保持完好能自动调节。

20吨液压台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严格岗位责任制,准确操作。不得擅离职守。

2、 修理与使用。施行交接手续,划清责任,各行其责。

3、 台车应保持清洁、紧固、调整、润滑。无漏油和失压现象。

4、 台车的上缸行程最大不得超过200毫米。实际使用尽量到150毫米。下缸回和应到位,确保不与地面相撞。

5、 各传动部位要灵敏可靠,定期更换液压油。

6、 台车为联锁控制。在用时必须联锁控制使用,手动调节。

7、 手动操作运行时,必须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不能各行其是。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sz供电公司2005年度

适配人群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带电作业人员使用场景低压带电作业,高压设备停电检修,SF6设备充气操作
编制目的防止误操作和违章作业,保护人和设备安全,让干活有规矩可循。
适用范围电力一线工人、检修人员、带电作业人员。
职责分工工作负责人带头干,工作班成员动手做,监护人盯着看,许可人把关签字。
操作流程先停电、再验电、挂接地线、设标示牌、检查确认、开工干活、完工清场。
执行标准停电要彻底断开所有电源,验电用合格验电器,接地线夹紧不松动,标示牌挂牢位置醒目,每步做完都要现场核对。

一、选择题(共100分)

1、绝缘靴每隔(c)应进行一次电气试验。a:二年 b:一年 c:半年

2、在低压带电作业断开导线时,应( a)a: 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b: 先断开零线,后断开地线 c: 先断开地线,后断开火线

3、一次事故中有( b )及以上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应定为重大电网事故。a、2个 b、3个 c、5个

4、线路设备停电检修时,在设备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把手上应悬挂( b )的标志牌。a: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b: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c:止步,高压危险

5、带电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预防性试验(a)一次,检查性试验()一次,两次试验间隔()。 a: 一年,一年,半年; b: 一年,半年,半年;c: 一年,半年,一年

6、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c )万元,定为重大设备事故。a、300 b、200 c、500

7、双人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时,按压次数和吹气次数的比例为( a )。a:5:1b:15:2c:20:2

8、可以不用操作票的工作是(c )。a: 简单保护的投入或停用 b: 拉开断路器二侧的接地铡刀 c: 事故处理

9、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 c)。 a: 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b: 必须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c: 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0、在室内,设备充装sf6气体时,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应(a)。 a: 小于等于80% b: 大于等于80% c: 小于等于85%

11、线路检修工作完毕,现场接地线已拆除,并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工作终结后,发现4号杆瓷瓶破,需要更换,于是工作负责人( c)登杆更换。

a:立即派人 b:立即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得到许可命令后,派人c: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命令验电、挂接地线后,派人

12、起重工具的试验周期为(b)一次。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13、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 c)a: 操作票 b: 第一种工作票 c: 第二种工作票

14、进电缆井前,应排除井内浊气,在电缆井内工作应戴( a )。a: 安全帽b: 安全带c: 保险绳

15、在交叉档内放落、降低或架设导地线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c)时才可进行,但必须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危险范围以内的措施。

a: 上面b: 中间 c: 下面

16、在多回路杆塔上进行部分停电检修工作时,( c )进入带电侧的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体。a: 可以 b: 在监护人监护下允许c: 严禁

17、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气候下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c)批准后方可进行。

a: 技术员b: 工程师c: 总工程师

18、用于机动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是(b)。 a: 3~4 b: 5~6 c: 7~8

19、触电人呼吸、心跳停止后,应立即进行( a )。a:就地心肺复苏 b:送医院救护 c:注射强心针

20、当日工作间断后继续工作(a )。 a: 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b: 应该通过工作许可人c: 应该通过工作的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

21、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c)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a:所有人员b:副职以上领导人 c:正职领导人

22、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其中低压是指设备对地电压为(a )。 a:小于等于250v b:小于250vc:小于等于380v

23、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c)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a: 上级领导b: 工区技术负责人 c: 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

24、发生特大事故的,以下哪条处罚是符合规定的(a )

a、对负有主要责任者开除处分 b、对负有次要责任者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2年

25、发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规定必须有( c)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a:五年b:四年 c:三年

26、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规定必须具有( b)及以上学历或()及以上职称。 a:中专,助理工程师 b:大专,助理工程师 c:大专,工程师

27、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c )。

a:《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 b:《整改清单》 c:《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a)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a:主管领导b:生产领导c:上级领导

29、下列哪一条不是发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必须符合的条件。(c) a: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b:身体健康。c: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0、绝缘手套的试验周期及时间为( c)。a:半年、五分钟b:一年、一分钟c:半年、一分钟

31、触电急救胸外按压应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 b )左右。 a: 70次 b: 80次c: 90次

32、停电检修设备与邻近10kv带电部位的距离小于( a)m时应在带电设备周围装设临时遮栏。a:0.7 b:0.8c:1.0

33、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c )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a: 工程师 b: 技术员 c: 领导

34、进行110kv线路零值瓷瓶测试时,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 b )。a: 1.0米b: 1.3米 c: 0.9米

35、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b )入内。 a: 工作人员 b: 非工作人员 c: 工作监护人

36、脚扣、升降板机械性能试验的周期是( c )。a:二年b:一年 c:半年

37、起重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 c )钢丝绳。a: 三圈 b: 四圈c: 五圈

38、用于人力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是( c)。a: 2.5b: 3.5 c: 4.5

39、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 a)以上者,必须重温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a: 3 个月; b: 5个月; c: 6个月。

40、使用第一种工作票时,每张工作票只能用于(c)的工作。

a: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的几条线路。 b:同一电杆,同类型工作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 c: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

41、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a )。a: 不得穿越 b: 在监护人监护下可以穿越 c: 在工作负责人同意下可以穿越

42、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 c)后方可使用。 a: 处理b: 检查处理 c: 处理并经试验合格

43、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可根据情况( a)a: 临时停止工作b: 工作结束才能停止工作c: 请示上级领导才能停止工作

44、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闸刀合上并停用(a)。a: 高频保护 b: 低频保护c: 距离保护

45、等电位带电作业一般在( b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 a: 35kvb: 63kvc: 110kv

46、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在起吊物体的(b ),禁止有人逗留和通过。 a: 上面 b: 下面c: 旁边

47、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c)使用。a: 欠载; b: 满载;c: 过载

48、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b ),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a: 一份 b: 二份 c: 三份

49、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a )上。a: 主杆 ; b: 横担主材; c: 拉杆;

50、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500kv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 c )。a: 9片b: 2 5 片c:23 片

51、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为( a)。a:二年b:二年半 c:三年

52、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上面,而又必须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瓷瓶等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应由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c)执行。 a: 安监科批准 b: 工区批准c: 局批准

53、对停电检修的三相设备必须( c)。a: 三相短路 b: 三相分别接地 c: 三相短路并接地

54、高压试验,应填写( a)工作票。a: 第一种 b: 第二种c: 口头命令

55、没有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工作班成员(a )。 a: 不得进入现场 b: 只要不干活,可以进入现场 c: 可以在设备场地上干些准备工作.如扛箱子、抬工具等工作

56、在室外和室内工作地点或施工设备上应悬挂( a )标示牌。 a: "在此工作!"b: "止步,高压危险!" c: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57、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a )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a: 工作票签发人b: 原工作票签发人c: 工作许可人

58、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 c )。

a: 立即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救触电人b: 在得到调度值班员或值长的许可后,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c: 可以不经许可即行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59、35kv母线停役检修,由调度命令在35kv母线挂设了接地线,若需进行母线耐压试验,则需要拆除母线上的接地线时,必须征得( b)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a:值班员b:调度员c:工作票签发人

60、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a),延续时间30min以上,即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a、50±0.2hzb、50±0.5hz c、50±1hz

6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 c )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应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a、主要b、同等c、同等及以上

62、发电设备和(b)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电,应定为电力生产事故。a、110kv b、35kv c、10kv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经(b)通过并颁布的。 a、国务院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6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a)。a、全面负责b、部分负责 c、直接负责

65、国务院( b)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有关安全生产b、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c、具有管理职能

6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下列哪些不属于应有的义务(b) a.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b、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停止作业时,应先向工地领导请示的义务 c、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67、国家电网公司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及名额规定为(c)。

a、10名b、12名 c、15名

6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归口管理本企业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c )a、组织制定综合性的生产管理制度 b、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生产管理文件c、事故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69、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 a)的直属安全监督管理。 a、母公司对子公司b、供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c、股份制

70、国家电网公司新《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是( c)颁布并实施的。 a、____年10月20日b、____年10月8日 c、____年10月9日

7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有关分管副职、行政正职给予行( b)处分。

a、分管副职记过、行政正职降职 b、分管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行政正职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c、分管副职记大过、行政正职警告

72、公司系统(a )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按统一的布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a:各级b:党、政、工c:党、工、团

73、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小水电、小火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c),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a:和主业区别对待 b:参照主业规定 c:同主业一样

74、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c )的安全监督机构。a:二级 b:独立c:二级独立

75、( c)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a:每3~5年 b:每半年c:每年

76、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a )上级规定的标准。a:低于 b:高于 c:降低

77、多经企业在承包主业的电力生产建设任务时(c)的转包。a:经审查可以进行b:一般不可以c:不允许任何形式

78、公司系统应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b ),并充分发挥作用。 a:科学的管理机构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b: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c: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

79、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b )次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a、1 b、2c、3

80、安监人员有权向企业内(a )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查阅有关资料。 a:任何b:有关c:事故

81、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等设备应坚持( c )的方针,使其具务安全稳定运行的水平。a:计划检修,到期必修b:到其必修,修必修好c: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82、调查事故要坚持( ab )的原则。 a:实事求是b:尊重科学 c:四不放过

83、承包电力生产施工工程的施工队伍超过(a )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a:30 b:50 c:100

84、安全监察人员有权监督本单位(b )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批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a: 班组长及生产一线职工的; b:各级人员的; c:全厂职工及中层领导的;

85、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b)。

a:追究安监人员责任 b:通报批评c: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86、班组的安全目标是:( b) 。 a:控制轻伤和未遂 b:控制异常和未遂 c:控制障碍和未遂

87、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c )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a:每三年b:每二年 c:每年

88、对隐瞒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 a)处分。a、行政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8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c)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a、从事经营活动b、从事生产活动 c、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a) a、权利b、义务 c、责任

91、( c)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a、经营企业b、生产企业 c、生产经营单位

92、国家实行生产( a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b、安全条件审查 c、安全许可证

9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c),方可上岗作业。a、培训证书b、安全资格证书c、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9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a)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a、安全使用证b、安全许可证 c、使用许可证

95、生产经营单位对( a)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a、重大危险源b、重大危险品c、易燃易爆品

9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a)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a、专门人员b、领导人员 c、本单位人员

9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c)报告本单位负责人。a、尽快 b、及时 c、立即

9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a)保险的事项。a、工伤 b、养老 c、大病

9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b)、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经营机构 b、决策机构c、执行机构

100、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a)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从业人员 b、技术人员 c、有关领导

二、是非题(共100分)

1、检验继电保护的工作人员,可以对运行中的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 *)

2、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指示后,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 )

3、在向触电人口内吹气时,应捏紧触电人鼻孔,以防漏气。( √ )

4、在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5、某设备停电检修,在设备后面有一带电设备,且无可靠的安全措施。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应将该带电设备同时停电并挂接地线。( * )

6、某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中,由于工作地点空间小,装设的接地线防碍工作,于是就将接地线临时拆除,工作完成后,再将接地线挂好。( * )

7、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参加工作。(√)

8、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 √)

9、在连续档距的地线上挂软梯时,其钢绞线的截面不得小于50平方毫米。(√ )

10、部分停电工作时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11、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触电人在高空工作,抢救时还应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

12、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 ,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 )

13、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进行验电时,应先验上层,后验下层。( * )

14、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15、工作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作为执行工作任务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依据,一份留存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 * )

16、凡松动导、地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导、地线,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行上杆。(√ )

17、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三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签发人,再一份留存工作许可人处。(* )

18、工作票签发人可以填写和签发工作票。(√)

19、现场心肺复苏有效时,能摸到颈动脉搏动。( √ )

20、单人巡线时,发现杆塔上有缺陷,地面无法看清楚,在确保安全距离情况下,应爬上杆塔检查。(* )

21、当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时,绕在起重机滚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不得小于2圈。( *)

22、起重工具试验时间为每年一次,外表检查时间为每月一次。(√ )

23、杆塔上有人工作时,确无倒杆塔危险时,允许调整或拆除拉线。( * )

24、拆接地线时,应先拆接地端,后拆导体端。(*)

25、在带电的电流互感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开路。(√ )

26、设备检修地点装设接地线后,当发生突然来电时,可将工作地点的电位限制为零。(√)

27、装、拆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以保障人身安全。( √ )

28、变电所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睛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都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 )

29、在施行心肺复苏时,可在触电人头下垫上枕头或衣服。( *)

30、现场心肺复苏有效时,能摸到颈动脉搏动。(√)

31、绝缘靴的交流耐压为15kv,加压时间为5min,泄漏电流不应超过7.5ma。(*)

32、工作人员接触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时,应戴上绝缘手套。(√)

33、低压回路的设备和运行方式简单,在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可以不填用工作票,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34、工作票签发人可以填写和签发工作票。( √ )

35、填写和审查操作票时,应对照电气模拟图或电气结线图。( √ )

36、在配电变压器台上进行工作,在对高、低压开关进行操作和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接地时,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但要用操作票。(* )

37、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行政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 )

38、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监护人在带电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参与直接操作。(* )

39、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 )

40、线路验电时,只要验出第一、第二相没有电压,第三相可以免验。 (*)

41、能用于扑救带电设备火灾的灭火器有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

42、用火花间隙检测器检测110千伏7片一串绝缘子时的零值瓷瓶不得大于4片。(*)

43、带电作业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记录。(√ )

44、在电缆井内工作,应戴安全帽,并做好防火、防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等措施,电缆井口应有专人看守。( √)

45、高压线路上使用的绝缘绳的试验周期为每十二个月一次。(* )

46、安全腰绳的试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外表检查为3个月一次。(* )

47、若须在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进行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

48、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49、在立撤杆工作中二边浪风拉线可由工作负责人看管。(* )

50、在线路停电检修时,对有可能产生危险感应电压的线段上,应适当加挂接地线。( √ )

51、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省电力公司报告,省电力公司应在24小时内向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转报。( √ )

52、隐瞒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策划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 )

53、隐瞒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行政降级。(* )

54、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

55、除部分多种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外,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都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5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

57、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

58、发生非责任性的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

59、《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指的"生产"是广义的生产,包括电力的生产运行、检修、基本建设等。(√ )

60、《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事故有关报告、报表的上报时间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

61、35kv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则为一类障碍。 ( *)

62、无论多大装机容量的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过50±1hz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都定为电力生产一般电网事故。(* )

6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6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65、安监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应事先征得现场有关人员的同意。(* )

66、安监人员因事故调查需要,可以提取、查阅有关资料,但必须征得领导同意。(* )

67、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68、若相对控股的公司中其他股东方代表不认为有接受本条款之必要,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母公司仍要承担安全责任也仍要对其实行安全监督。(√ )

69、在承、发包工作,双方签定了安全生产协议的,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 √)

70、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控股且由多个发电企业组成的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应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71、生产性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经企业)和单位。(√ )

72、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 )

73、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统计。( √)

74、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 )

75、在岗的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 )

76、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

77、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

78、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79、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所属的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 )

80、班前会,是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81、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 )

82、临时工若须参加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必须有二人在一起工作。 (*)

83、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 √ )

84、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只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成员符合安全监督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督任务相适应。②、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

85、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有8条。( * )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____年8月29日颁布的。( *)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____年10月1日起施行。(* )

88、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89、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之一。(√)

90、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也可委托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9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

92、生产经营单位应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9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其中内容。(√ )

9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个人例外。(*)

95、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

9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9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99、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追究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的目的:

答:是为了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由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按工作票所列各项措施到现场逐项检查,确认已布置完善,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万无一失.

2.工作负责人在完成工作手续后,如何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

答:1)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2)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监护.3)工作复杂,安全条件差时,应设专人监护.4)因故离开工作地点,应指定能胜任人员临时代替,并详细交待现场工作情况,并移交工作票.5)长时间离开,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指定新的工作负责人,两人应做好交接手续.6)每转移一个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都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答:1)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并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2)工作前必须验电.3)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答:1)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2)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3)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4)工作认真谨慎,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5)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5.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如何处理:

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发电厂和变电所控制室应具备防毒面具,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工作票在什么情况下方可终结:

答: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可终结.

7.什么情况下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答: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2)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作安全措施者.

8.使用工作票和操作票的主要目的:

答: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章作业,防止误操作,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9.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答:组织:1)工作票制度.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技术:1)停电.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10.三种人的安全措施:

答: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负责人: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作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6)工作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许可人: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农村安全用电

适配人群农电运维人员,乡镇供电所电工,农村低压作业人员使用场景低压电网改造,农网检修作业,架空线路运维
编制目的让农村低压电工作业不出事,保护干活的人不被电着,设备别坏掉。
适用范围县级以下干低压电活的师傅们,比如修电线、装电表、查故障这些活。
职责分工电工自己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供电所的人负责检查和批准。
操作流程先停电再验电,挂好地线才开工,干活时戴好手套和安全帽,完事要检查一遍。
执行标准验电要用专用笔,接地线得是铜的,安全距离不能少于0.7米,工具必须绝缘好,动作要稳不能猛拉猛合。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77-199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477一1992规程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当前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各项条款反复研究和讨论,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按标准化格式对总则部分、内容编排部分进行了修改。

对不属工作规程范畴的内容:原标准的第171条手电钻的使用,第172条电焊机的使用,第173条梯子的使用等予以删除。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477一1992。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昌润张志达李杰吴平徐腊元黄迪元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99-____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3 名词术语

3.1 低压low voltage

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3.2 紧急事故处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emergencies

对于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使设备事故扩大、引发系统故障、导致电气火灾等类事故的处理。

3.3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 fer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非直接接触,即手持绝缘工具对带电设备进行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工作人员

4.1.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c)掌握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4.1.2 电气工作人员中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

4.2 电气设备

4.2.1 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dl499规程的要求。

4.2.2 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电气设备主要部位应标明相色。

4.2.4 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靠接地。

4.3 巡视检查

4.3.1 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夜间巡视检查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遇有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杆、断线,应立即派人看守,设法阻止行人通过,并与导线接地点保持4m以上的距离,同时应尽快将故障点的电源切断。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4.4 电气操作

4.4.1 电气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两人进行,低压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每张操作票只能执行一个操作任务。

4.4.2 下列电气操作应使用低压操作票(见附录b):

a)停、送总电源的操作;

b)挂、拆接地线的操作;

c)双电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4.4.4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或熔断器;送电时与上述顺序相反。

4.4.5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接近静触头时,应快速将刀开关合人,但当刀开关触头接近合闸终点时,不得有冲击;拉刀开关时,当动触头快要离开静触头时,应快速断开,然后操作至终点。

4.4.6 开关、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合闸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拉闸后,应检查三相动、静触头是否断开,动触头与静触头之间的空气距离是否合格,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

4.4.7 操作时如发现疑问或发生异常故障,均应停止操作;待问题查清、处理后,方可继续操作。

4.4.8 严禁以投切熔件的方法对线路(干线或分支线)进行送(停)电操作。

5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d)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e)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1 工作票制度

5.1.1 在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a)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停电作业)(见附录c);

b)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不停电作业)(见附录d);

c)口头指令。

5.1.2 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压停电工作均应使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

5.1.3 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压间接带电作业,均应使用低压第二种工作票。

5.1.4 不需停电进行作业,如:刷写杆号或用电标语、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或为杆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头指令执行。

5.1.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许可人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后,工作负责人负责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票签发人由供电所熟悉技术和现场设备的人员,或电力用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县供电企业考核批准。

工作负责人由供电营业所人员或电力用户电工担任。

工作许可人必须曲本供电所或电力用户电气运行人员担任。

5.1.6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两人分别担任。

工作负责人不宜进行检修、试验工作,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工作许可人在本班组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作为班组成员参加本班组工作,但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5.1.7 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项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b)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作业;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6)班组成员实施全面监护。

c)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2)正确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确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d)班组成员: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1.8 对大型或较复杂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前应到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

5.1.9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5.1.10 工作票签发人接到工作负责人已填好的工作票,应认真审查后签发;对复杂工作或对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开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5.1.11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工作班全体成员确认无疑问后,工作班成员必须在签名栏签名。

5.1.1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5.1.13 工作期间,一份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许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5.1.14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制度。

5.1.15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供电所保存,保存期3个月。

5.1.16 口头指令应记载在值班记录中,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人员、时间及注意事项等。

5.1.17 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参照dl408标准执行。

5.2 工作许可制度

5.2.1 工作负责人未接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严禁工作。

5.2.2 工作许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后,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以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电。对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即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5.2.3 每天开工与收工,均应履行工作票中开工和收工许可手续。

5.2.4 严禁约时停、送电。

5.3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5.3.1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当施工现场用一张工作票分组到不同的地点工作时,各小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定。

5.3.2 工作期间,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5.3.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宜更换,工作负责人如需临时离开现场,则应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和全体成员。工作负责人如需长期离开现场,则应办理工作负责人更换手续,更换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续,同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

5.3.4 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负责人可指派一人或数人为专责监护人、看守人,在指定地点负责监护、看守任务。监护、看守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只有得到工作负责人下达已完成监护、看守任务命令时,方可离开岗位。

5.3.5 安全措施的设置与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为监护人。

5.4 工作间断制度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他情况并威胁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

5.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5.4.3 在工作间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或碰触任何物件。

5.4.4 恢复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然后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方可进行工作。

5.4.5 每天工作开始与结束,均应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中履行许可与终结手续。每天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次日开工时,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履行完开工手续后,再将工作票交还工作负责人。

5.5 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5.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

在对所进行的工作实施竣工检查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向工作许可人报告全部工作结束。

5.5.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结束的报告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任务完成情况,确无缺陷和遗留的物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工作票即告终结。

5.5.3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后恢复送电。

6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

a)停电(断开电源);

b)验电;

c)挂接地线;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6.1 停电

6.1.1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

a)施工、检修与试验的设备;

b)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边沿与设备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小于0.7m;

c)在停电检修线路的工作中,如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离小于1.0m(10kv及以下)时,则另一带电回路应停电;

d)工作人员周围临近带电导体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e)两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停电检修,另一台配电变压器也必须停电。

6.1.2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必须把所有有关电源断开,每处必须有一个明显断开点。

6.1.3 断开开关的操作电源,刀开关操作把手必须制动。

6.2 验电

6.2.1 在停电设备的各个电源端或停电设备的进出线处,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笔进行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验证验电笔是否完好,然后在线路、设备的a、b、c三相和中性线导体上,逐相验明确无电压。

6.2.2 不得以设备分合位置标示牌的指示、母线电压表指示零位、电源指示灯泡熄灭、电动机不转动、电磁线圈无电磁响声及变压器无响声等,作为判断设备已停电的依据。

6.2.3 检修开关、刀开关或熔断器时,应在断口两侧验电。杆上电力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距人体较近的导线,后验距人体较远的导线。

6.3 挂接地线

6.3.1 经验明停电设备两端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在检修设备的工作点(段)两端导体上挂接地线。

为防止工作地段失去接地线保护,断开引线时,应在断开的引线两侧挂接地线。

6.3.2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检修设备上的各个方面的线路(包括零线)都要挂接地线。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下层导线,后挂上层导线;先挂离人体较近的导线(设备),后挂离人体较远的导线(设备)。

6.3.3 当运行线路对停电检修的线路或设备产生感应电压而又无法停电时,应在检修的线路或设备上加挂接地线。

6.3.4 挂接地线时,必须先将地线的接地端接好,然后再在导线上挂接。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要牢固可靠,不准用缠绕方式进行连接,禁止使用短路线或其他导线代替接地线。若设备处无接地网引出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接地棒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于0.6m。为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体。

6.3.5 严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已挂接好的接地线。如需移动时,必须经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6.3.6 接地线由一根接地段与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组成。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裸铜线,每很截面不得小于16mm2。严禁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

6.3.7 由单电源供电的照明用户,在户内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如果进户线刀开关或熔断器已断开,并将配电箱门锁住,可不挂接地线。

6.4 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6.4.1 在下列开关、刀开关的操作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a)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刀开关;

b)已停用的设备,一经合闸即可启动并造成人身触电危险、设备损坏,或引起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的开关、刀开关;

c)一经合闸会使两个电源系统并列,或引起反送电的开关、刀开关。

6.4.2 在以下地点应挂止步,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运行设备周围的固定遮栏上;

b)施工地段附近带电设备的遮栏上;

c)因电气施工禁止通过的过道遮栏上;

d)低压设备做耐压试验的周围遮栏上。

6.4.3 在以下邻近带电线路设备的场所,应挂禁止攀登,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可能误登的电杆或配电变压器的台架;

b)距离线路或变压器较近,有可能误攀登的建筑物。

6.4.4 装设的临时木(竹)遮栏,距低压带电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o.2m,户外安装的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5m,户内应不低于1.2m。临时装设的遮栏应牢固、可靠。

6.4.5 严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随意移动遮栏或取下标示牌。

7 架空线路工作

7.1 挖坑工作

7.1.1 挖坑前必须了解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敷设情况,并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施工时,应在地面上做出标志,做好防护措施,加强监护。

7.1.2 在松软土地上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7.1.3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坑,应设坑盖或可靠围栏,夜间应挂红灯,防止行人陷入坑内。

7.1.4石坑、冻土坑打眼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打锤人应站在扶钎人侧面,严禁站在对面,并不得戴手套;扶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及其他护具。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更换修理。

7.1.5 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

7.2 立杆和撤杆工作

7.2.1 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杆、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防止行人接近。

7.2.2 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支撑设备和拉绳,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试验。使用方法应正确,严禁过载使用。

7.2.3立杆过程中,杆坑和杆下禁止有人工作或走动,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1.2 倍杆高的距离。

7.2.4 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杆和拉绳控制等。

7.2.5 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重量较轻的单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两侧。

7.2.6 利用旧杆做支撑物立、撤杆时,应首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拉绳。

7.2.7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绳套应吊在杆的重心偏上位置,防止电杆失去平衡而突然倾倒。

7.2.8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并采取防止倒杆措施。

7.2.9 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电杆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均匀受力,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7.2.10 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受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拉绳及其连接点和拉桩。经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7.2.11 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7.3电杆上工作

7.3.1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支好架杆或打临时拉线后,再上杆。

凡需松动导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上杆。

7.3.2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踏板、安全带、梯子等,必须完整、牢靠。

7.3.3 在电杆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冒出或被锋利物伤害。系好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电杆上有人工作时,不得调速或拆除拉线。

7.3.4 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7.3.5 攀登横担时,应检查横担及紧固件是否牢固、良好。

7.3.6 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均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扔,杆下严禁行人逗留。

7.3.7 遇有大雾、雷雨或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登杆作业。

7.4 放线、撤线和紧线

7.4.1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确保良好。

7.4.2 放、撤各种与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交叉跨越的线路时,应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如搭设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7.4.3 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牢固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7.4.4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如发现导线被挂住、卡住,应停止紧线,并妥善处理。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转角侧内,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7.4.5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撤线。

7.5 起重运输的一般规定

7.5.1 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具做全面检查。

7.5.2 起重机械,如绞磨、吊车、卷扬机、绞车等必须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

7.5.3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次检查各受力部位,在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7.5.4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角内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人员逗留和通过。

7.5.5 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光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7.5.6 使用开门滑轮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7.5.7 起重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5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应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7.5.8 起重机具均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铭牌标明的允许工作荷重使用,不得超铭牌使用。

7.5.9 使用车辆、船舶运输,不得超载。在运电杆和线盘时,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移动伤人。

7.5.10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车上其余的电杆分布均匀、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7.5.11 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7.5.12 用绳子牵引电杆上山,必须将电杆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爬山路线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7.5.13 起重工具应妥善保管,列册登记,定期检查,按期试验(详见附录e)。

8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8.1 在低压带电线路电杆上的工作

8.1.1 在带电电杆上工作时,只允许在带电线路的下方,处理水泥杆裂纹、加固拉线、拆除鸟窝、紧固螺丝、查看导线金具和绝缘子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低压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m。

8.1.2 在带电电杆上进行拉线加固工作,只允许调整拉线下把的绑扎或补强工作,不得将连接处松开。

8.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8.2.1 新架或停电检修的线路(指放线、撤线或紧线、松线、落线等工作)如与另一强电、弱电线路邻近或交叉,以致工作时将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见表1),则均应对另一线路采取停电或其他安全措施。

表1低压线路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1.0 220 4.0

35(20~44) 2.5 330 5.0

66、110 3.0

8.2.2 为了防止新架或停电检修线路的导线产生跳动,或因过牵引引起导线突然脱落、滑跑而发生意外,应用绳索将导线牵拉牢固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8.2.3 为防止登杆作业人员错误登杆而造成人身触电事故,与检修线路邻近的带电线路的电杆上必须挂标示牌,或派专人看守。

8.3 同杆架设多回低压线路中的停电检修工作

8.3.1 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中的任一回路检修,其他线路都必须停电,并均必须挂接地线。

8.3.2 停电检修的每一回线路均应具有双重称号,即:线路名称、左(右)线或上(下)线的称号(面向线路杆号增加的方向,在左边的线路称为左线,在右边的线路称为右线)。工作票中应填写线路的双重称号。

9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

9.1 进行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范围内电气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必须投入运行。

9.2 低压间接带电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长袖衣服和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

9.3 间接带电作业,应在天气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9.4 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短路的隔离措施。

9.5 在紧急情况下,允许用有绝缘柄的钢丝钳断开带电的绝缘照明线。断线时,应分相进行。断开点应在导线固定点的负荷侧。被断开的线头,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固定。

9.6 带电断开配电盘或接线箱中的电压表和电能表的电压回路时,必须采取防止短路或接地的措施。

9.7 更换户外式熔断器的熔丝或拆搭接头时,应在线路停电后进行。如需作业时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间接带电作业,但严禁带负荷作业。

9.8 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带电工作。

10室内线路和电动机

10.1 在不能负重的顶棚、天花板上工作时,梁与梁之间应用厚长板条搭桥,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照明。

10.2 在墙壁上用钢钎打孔工作,应戴防护眼镜,扶钎手应戴手套。

10.3 新安装的电动机,在试车前不得安装皮带。确认电动机转向正确后,方可停电安装皮带。皮带运行中应不跑偏、不打滑、不磨边,皮带周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0.4 电动机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10.5 严禁对运行中的电动机进行维修工作。严禁使用无风扇护罩、无靠背轮护罩及无轴端盖的电动机。

10.6 田间、场院使用的电动机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7 严禁带电移动电动机。停电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被拉断。

11砍伐树木工作

11.1 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攀登电杆;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

11.2 上树砍剪树枝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而未断开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注意蜂虫蜇咬,并使用安全带。

11.3 发现树枝有接触导线现象,必须在线路停电后进行处理。

11.4 为防止树木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把树枝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以免伤人。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禁止人员接近。

11.5 砍剪树枝时,应有专人监护,树下方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

11.6 大风、下雨及潮湿天气,不应进行砍剪树枝工作;如确需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2测量工作与仪表使用

12.1 电气测量工作,应在无雷雨和干燥天气下进行。测量时,一般由两人进行,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测量人员必须了解测量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工作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2.2 测量电压、电流时,应戴线手套或绝缘手套,手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mm以上,人体与带电设备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2.3 电压测量工作,应在较小容量的开关上、熔丝的负荷侧进行,不允许直接在母线上测量。

12.4 测量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线路负荷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使用时,应防止短路或接地。

12.5 测试低压设备绝缘电阻时,应使用500v兆欧表,并做到:

a)被测设备应全部停电,并与其他连接的回路断开;

b)设备在测量前后,都必须分别对地放电;

c)被测设备应派人看守,防止外人接近;

d)穿过同一管路中的多根绝缘线,不应有带电运行的线路;

e)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单回线路与另一线路有平行段)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路同时停电后方可进行。

12.6 测试低压电网中性点接地电阻时,必须在低压电网和该电网所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全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低压避雷器独立接地体接地电阻时,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

12.7 测量架空线路对地面或对建筑物、树木以及导线与导线之间的距离时,一般应在线路停电后进行。带电测量时,应使用清洁、干燥的绝缘尼龙绳,严禁使用皮尺、线尺。

12.8 使用兆欧表时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测试用的导线为绝缘线,其端部应有绝缘护套;

b)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兆欧表的位置必须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兆欧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必须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c)摇测电容器时,兆欧表必须在额定转速状态下,方可用测电笔接触或离开电容器(即开始或停止摇测)。

12.9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形电流表的电压等级和电流值档位。测量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观测数值时,要特别注意人体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b)测量回路电流时,应选有绝缘层的导线上进行测量,同时要与其他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相间短路事故发生。测量中禁止更换电流档位;

c)测量低压熔断器或水平排列的低压母线电流时,应将熔断器或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相间隔离,以免引起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12.10 使用万用表时,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测量时,应确认转换开关、量程、表笔的位置正确的;

b)在测量电流或电压时,如果对被测电压、电流伯不清楚,应将量程置于最高档次。不得带电转换量程;

c)测量电阻时,必须将被测回路的电源切断。

13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与保管

13.1 安全工器具、仪表、标示牌等应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并经常保持整洁。

绝缘杆(棒)应垂直存放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但不得接触墙壁;绝缘手套应用专用支架存放;仪表和绝缘鞋、绝缘夹等应存放在柜内;验电笔(器)存于盒(箱)内;接地线应编号,放在固定地点。安全工器具上面不准存放其他物件,橡胶制品不可与油脂类接触。

13.2 工器具及仪表等应分类编号登记,定期进行检查,按期进行绝缘和机械试验(登高、起重工具试验表见附录e;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表见附录f)。

13.3 接地线、标示牌和临时遮栏的数量,应根据低压电网的规模或设备数量配备(标示牌式样见附录g)。

14 其他

14.1 进入高空作业现场,应戴安全帽,1.5m及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工作传递物件,不得抛掷。

14.2 雷电天气禁止在室内外电气设备上进行操作和维修。

14.3 严禁带电移动或维修、试验各种电器设备(包括家用电器)。

14.4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14.5 在电容器组上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对地放电后,方可进行。

14.6 用户有自备电源的,必须采取防反送电措施(如加装联锁、闭锁装置等),以防用户自备电源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14.7 遇有电气设备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等;对停电的注油设备应使用干燥的沙子或泡沫灭火器等灭火。在室外使用灭火器时,使用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gb6722003)爆破

适配人群爆破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使用场景爆破现场,硐室爆破,地下掘进
编制目的防止炸药混制出错,避免现场起火爆炸,保护工人不被炸伤。
适用范围爆破员、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还有混制炸药的场地和设备。
职责分工爆破员动手干,安全员盯着看,工程技术人员管全局,领导批手续。
操作流程先申请批准,再选合格原料,接着挑安全场地,然后装设备,最后才动手混。
执行标准硝酸铵要够干够轻,柴油得用国标轻柴,乳胶基质要有合格证;场地离居民区200米外,分区存放,50米内全天警戒,设备全防爆,照明用36伏以下。

5.2.8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5.2.8.3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柴油:应采用gb252-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混制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5.2.8.7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人加工场。

5.2.9起爆体的加工

5.2.9.1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

5.2.9.2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 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5.2.9.3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5.2.9.4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5.2.9.5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5.2.9.6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装药

5.2.10.1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5.2.10.2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5.2.10.3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5.2.10.5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2.10.6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装药条形药包的炸药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线的一侧。

5.2.10.8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开挖导硐和药室时的弃渣,或外挖碎块砂石土;不应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轻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5.2.11.4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5.2.11.6小井填塞,应先将横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进行填塞。

5.2.11.7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

5.2.11.8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5.2.12起爆网路与起爆

5.2.12.1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5.2.12.2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5.2.12.4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5.2.12.5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 情况,也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5.2.12.6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5.2.12.8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的连接

5.2.12.8.1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

5.2.12.8.2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5.2.12.8.3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5.2.12.8.4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联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网路时,靠近接点的导爆索应用土袋或细砂袋隔开,接点与导爆索隔开距离不应小于20cm,搭接点应有段别标志。

5.2.12.8.6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 上联接起爆雷管。

5.2.12.8.7电爆网路的联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5.2.12.9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需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通讯信息应清楚、准确。

5.2.12.11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从开始联网就应设专人看管,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入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5.2.14爆后检查

5.2.14.1爆后检查工作由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站站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 15min。

5.2.14.2爆后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4.3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2.15试验与爆破效应监测

5.2.15.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4.9与4.15的规定安排试验和监测。对重要的c级、d级硐室爆破工程,也应安排监测。

5.2.15.2重大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试验,试验方案随设计提出。

5.2.15.3实爆试验应安排监测项目,爆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依据试验结果修正爆破设计。

5.2.16爆破总结

5.2.16.1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结束后,承担爆破的单位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5.2.16.2总结报告中除一般技术总结内容见4.16.2外,还应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施工中的不踩蛩鼗蛞迹岢龈慕饧

――对照监测报告和爆后安全调查,分析各种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及保护物的安全状况;

――如实反映出现的事故、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

――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3地下爆破

5.3.1一般规定

5.3.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5.3.1.2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 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 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1.9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3.7的有关规定。

5.3.2井巷掘进爆破

5.3.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3.2.3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5.3.2.4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5.3.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危险区范围之外。

5.3.2.6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5.3.2.7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5.3.2.8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5.3.2.10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1用冻结法掘进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应用爆破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2用反井法凿井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作业;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 方不应有人作业。吊罐法施工爆破时,上水平绞车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应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业和停留。若爆破后大孔堵塞,应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再进行处理,不应往孔底投放起爆药包;

――刷井时应有防止坠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应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方可进行爆破。

5.3.2.13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位置应与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错开。

5.3.2.14在复杂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5.3.2.15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5.3.2.16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m的条件下,方准进行 爆破作业。

5.3.3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5.3.3.1大跨度硐群开挖,应采用浅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宜超过90mm,台阶高度不宜超过8m。

5.3.3.3大跨度硐室边墙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5.3.3.4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宜采用浅孔爆破法。

5.3.3.5大跨度硐室与硐群交汇的部位,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汇处的轮廓形状。

5.3.3.6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合理的开挖顺序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以监控爆破对相邻硐室围岩的影响,保证硐室高边壁及围岩的稳定与完整。

5.3.4地下采场爆破

5.3.4.1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5.3.4.2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5.3.4.3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5.3.4.4地下开采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5.3.5.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5.3.5.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5.3.5.3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5.3.5.4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 毕应连续作业;

――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处理卡斗和悬顶,不应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5.3.6.1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药管应采用专用的半导体软管,体积电阻应符合产品标准;

――装药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装药现场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小于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6×105pa;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5.3.6.3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pa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

――在重锤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孔底起爆具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生产厂家应每年将该产品检测一次。

5.3.6.4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低于 2#岩石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3。

5.3.7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5.3.7.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5.3.7.3爆破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5.3.7.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 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不应使用黑火药。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3.7.5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不应使用火雷管。

5.3.7.6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 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5.3.7.7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的;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未设警戒的。

5.3.7.8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应封满炮泥;

――炮孔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5.3.7.9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在爆破前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钻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5.3.7.10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3.7.11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顶煤。

5.3.7.12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上部拖虏靠占涞耐咚梗

――爆破前必须洒水。

5.3.7.13采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的爆破作业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5.3.7.14震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和通过。

震动爆破应由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震动爆破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延期时除按5.3.7.5执行外,不应跳段使用。

5.3.7.15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

5.3.8高温高硫矿井爆破

5.3.8.1硫化矿开采中,当炮孔温度高于60℃时,应成立专业爆破工作队;参加爆破作业和加工防自爆药包的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本项工作;每次爆破均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5.3.8.2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孔传爆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

――应采用孔深大于0.65m的炮孔爆破法;

――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并应大于0.3m;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离工作面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5.3.8.3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选用和加工耐高温的防自爆药包,不应使用有损伤、变形的药包;

――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爆前爆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用导爆索起爆时,将导爆索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药包内;

――装药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从易装孔到难装孔的顺序装药;

――待全部炮孔装药完毕后,以最短的时间填塞炮孔,并应用不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炮泥;

――装药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爆破指挥人员,迅速组织撤离;

――高温爆破作业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员,应在装药前全部撤离;

――孔内温度为60℃~80℃时,应用沥青牛皮纸将炸药包装完好,并不应与孔壁接触,从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h;

――孔内温度为80℃~14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 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孔内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5.3.8.4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应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 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应清除炮孔内矿粉;炸药与孔壁不应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3.8.5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同时遵守上述规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3.9钾矿井下爆破

5.3.9.1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邻近巷道、电气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5.3.9.2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5.3.9.3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5.3.9.4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使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5.3.9.5爆后15min,瓦斯检查员应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5.3.9.6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5.3.10.1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不得爆破。

5.3.10.2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疲ψ袷叵铝泄娑ǎ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不应用导火索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应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只有在无瓦斯释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导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为1m~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5.3.10.3应在装药与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5.3.10.4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5.3.10.5应有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5.3.10.6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5.3.10.7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应仔细清除油滴,方准许装药爆破。

5.3.11放射性矿井爆破

5.3.11.1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b)炮孔施工后应进行物探测孔;

c)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d)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e)对于采场作业面,在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5.3.11.2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爆破:

a)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的采场宜采用上向平行凿岩方案;

b)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其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c)一次爆破取段长度宜控制在60m以内;

d)设计装药单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e)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f)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宜超过24h;

g)如装药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长施工时间亦不应超过48h。

5.3.11.3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

a)以稀释氡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b)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只有氡气浓度小于3700bq/m3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5.3.11.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三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其深度不应小于25m。

5.3.11.5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

a)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b)每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c)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进行放射性剂量监测,监测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高温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并装备降温设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缩短作业时间。

5.4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5.4.1设计文件

5.4.1.1 a级、b级拆除爆破,应持有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级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4.1.3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爆区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设计:

――根据保护物允许的地面质点振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用药量;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采取减尘防尘措施。

5.4.1.4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距离;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5.4.1.5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应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5.4.1.6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

适配人群压力容器检修工,化工机械检验员,LPG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场景罐车检修,罐式汽车维护,罐式集装箱检验
编制目的为了修液化石油气罐车时不出事,防止着火爆炸,让工人能安全干活。
适用范围修罐车的化工厂、检验单位和持证检验员。
职责分工检修工人动手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老师傅现场盯看。
操作流程先卸液相→放气烧掉→注水灭火→排水→氮气吹扫→清残渣→蒸煮→测气体。
执行标准火炬放散要上风向;注水到水从火炬流出;氮气吹扫要彻底;蒸煮满4小时且70-80度;测氧18%-22%、液化气<0.5%才准进人。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机械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锦西化工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奇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化工机械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企业检修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排空置换要求、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检修作业安全要求、液压试验要求及气密性试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检验的化工机械企业。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本标准所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铁路罐车、罐式汽车和罐式集装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排空置换要求

3.1 用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到企业进行检修,必须进行排污处理,将罐体内介质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卸除安全阀。未进行排污处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排空置换的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1 先将罐内的液化石油气液相按卸车的操作程序卸入其它储罐(包括回收罐)。

3.1.2 卸车后由于气相不能全部排尽,罐内存有一定压力,卸下导管后应把罐体行至安全地带。

3.1.3 在罐体的气相闸门处接上导管和临时火炬,把罐体内的气相通过临时火炬放散烧掉。临时火炬应设在罐体上风向或侧风向安全距离以外。

3.1.4 点火炬放散时,当罐内的压力降低到接近常压,从罐体的液相管通过导管注入自来水,直至水从火炬流出把火炬熄灭为止。

3.1.5 火炬熄灭后,拆下注水导管,把储罐内的水放出。

3.1.6 火炬熄灭后从气相管接上氮气或蒸汽管进行吹扫,以便把罐内残存的液化气和罐壁上的硫化物吹扫干净。充进的氮气或蒸汽从液相管排出(蒸汽吹扫前应先把温度计拆下)。

3.1.7 在排空、置换完成后,需将排污阀拆除,人工清除罐内氧化皮和液化石油气中不易气化的部分残余物质。入罐前,应执行本标准4.3条要求。

4.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

4.1 已进行排污处理的罐体,应由检修单位办理入厂手续,并经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入厂。入厂后应由检修单位专人负责全面检查,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方案。

4.2 罐体经全面检查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加热蒸煮置换。蒸煮时间应在4小时以上,温度达70―80度,并用水清洗干净。

4.3 置换后的罐体,卸下人孔盖板,在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罐内气体采样分析,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2%;

液化石油气含量<0.5%。

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gb6722003)爆破

适配人群爆破器材保管员,库房守卫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场景地面库贮存,井下分库管理,临时性爆破作业
编制目的防止爆破器材乱放出事,保证存东西不着火不爆炸,让库房安安全全的。
适用范围管库房的人、看门的、发炸药雷管的、修库房的师傅。
职责分工保管员动手干,守卫看着,领导时不时来查,公安叔叔会抽查。
操作流程先建合规库房,再按品种分开放,码整齐不堆高,进出要登记,坏的不能用。
执行标准箱子垫高10公分以上,通道留60公分宽,堆高不超1.6米,雷管放木架上不叠放,穿不带钉鞋,不用打火花工具,温度湿度天天看。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7.4.1一般规定

7.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表21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井下只准建分库,馊萘坎挥τ赫ㄒ┤缫沟纳昧浚黄鸨鞑氖缫沟纳昧浚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7.4.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7.4.1.6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7.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胶椤⒒潞偷叵滤疃:φ牡胤剑松柙谄у卮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见6.5.4的有关规定。

7.4.2.3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m~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7.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7.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7.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7.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7.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4.4.4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7.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7.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7.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4.4.11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7.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7.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7.4.5.4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7.4.5.7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4.5.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7.5.1爆破器材的检验

7.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7.5.1.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7.5.2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7.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7.5.2.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2.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亲ㄖ叭嗽辈⒕排嘌怠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5.2.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5.2.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5.2.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5.2.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7.5.2.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7.5.3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7.5.3.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7.5.3.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7.5.3.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7.5.3.10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

7.5.3.11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7.5.3.13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

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

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

7.5.3.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5.3.15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7.5.3.16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7.5.3.17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7.5.3.19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药的再加工

7.6.1粉(粒)状硝铵炸药的再加工

7.6.1.1当粉(粒)状硝铵炸药结块或含水量超标时,不应用于井下爆破作业;可将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药结块较坚硬时不得再加工,应及时销毁。

7.6.1.2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内进行。含硝酸酯的炸药,不得粉碎。

7.6.1.3采用轮碾机和凉药机再加工粉状硝铵炸药时,可按原加工工艺碾压和干燥。无凉药机时,出药温度应低于45℃,以防重新结块。

7.6.1.4不具备室内加工条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应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三级的白天进行。垫板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采用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状炸药的总量不应超过1t。

7.6.1.6人工粉碎粉(粒)状硝铵炸僮魅嗽庇υ┳饕捣⒋骺谡郑τ寐痢⒛镜炔徊鸹ǖ墓ぞ撸庸し坑τ辛己玫耐ǚ绶莱旧枋

7.6.2含水炸药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药在储存期内发生轻度破乳,出现颗粒时,不应用于爆破作业。应及时退回生产厂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药可用于露天大直径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药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剥去包装纸,将药投入搅拌机内加热搅拌至75℃~80℃,加入总量为0.5%~1.0%的乳化剂,再经搅拌乳化,冷却后出料包装。

7.6.2.3再加工的炸药,应测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药应及时使用。

7.6.3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解冻

7.6.3.1已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使用前应加以解冻,可在地面或井下仓库以及专设的解冻室内进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库内自然存放解冻时,库内温度应维持在10℃~30℃,解冻时间不应少于2d。每批解冻的炸药,应编号、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时间。

7.6.3.3在解冻室解冻时,应采用水暖系统,室温不应超过30℃,并设超温警报装置。当解冻室作其他用途时,应彻底清洗地面和墙壁。继续用作解冻室时,应事先将一切杂物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7.6.3.4库内或室内进行解冻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两人,不应做与解冻无关的其他工作。

解冻后的炸药,应及时运往爆破地点使用。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gb6722003)爆破

适配人群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使用场景露天开挖,城镇拆除,水下施工
编制目的防止爆破出意外,保护人和东西别被炸伤炸坏,管好炸药别乱放乱运。
适用范围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还有工地和部队搞非军事爆破的人。
职责分工爆破员动手干,安全员盯着看,保管员管炸药,押运员负责运,领导在旁边把关。
操作流程先检查现场安不安全,再按图纸装药,连好起爆线,所有人撤到安全区,最后才点火引爆。
执行标准用合格雷管和炸药,孔深药量要量准,填土要实不能松,警戒线拉够距离,起爆前喊三遍清场。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露天浅孔爆破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城镇浅孔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定向爆破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水下爆破

在水中、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高温爆破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金属爆破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聚能爆破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预裂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爆炸加工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 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延时爆破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单段爆破药量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

3.21盲炮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起爆器材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许用炸药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现场混制炸药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爆破地震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爆破振动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振动速度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振动频率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主振频率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爆破工程按药量 q(t)与环境分级

a b c d

硐室爆破a 1000≤q≤3000 300≤q<1000 50≤q<300 0.2≤q<50

露天深孔爆破 ― q≥200 100≤q<200 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 ― q≥100 50≤q<100 20≤q<50

水下深孔爆破 q≥50 20≤q<50 5≤q<20 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q≥0.5 15≤q<50 5≤q<15 1≤q<5

拆除爆破 q≥0.5 0.2≤q<0.5 q<0.2 ―

城镇浅孔爆破 ― 环境十分复杂 环境复杂 环境不复杂

注: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入蛇穴爆破,应遵守5.1.7的有关规定。

4.1.3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一般规定

4.2.1.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爆破设计单位

4.2.2.1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4.2.3爆破施工企业

4.2.3.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表2 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设计企业条件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表3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施工企业条件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4.2.3.4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2.4.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试し馈⒎治龊痛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gb6722003)爆破

适配人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库管理员使用场景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井下爆破
编制目的防止爆破时伤到人、毁东西,算好安全距离,让每次炸都心里有数。
适用范围爆破员、安全员、仓库管理员,还有爆破现场和库房这些地方。
职责分工爆破员动手干,安全员盯着看,技术负责人算距离把关,领导签字批准。
操作流程先看炸多少药,再查保护对象类型,选对应表格,套公式算距离,最后取最大值。
执行标准用厘米每秒测振动速度,按岩性选k和a系数,炸药量要写准,距离单位必须是米,表格数据不能抄错。

6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6.2.3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a――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矿山巷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浅孔爆破40hz~100hz。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表5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kg)。

6.3.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105p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称 基本无破坏 次轻度破坏 轻度破坏 中等破坏 次严重破坏 严重破坏 完全破坏

超压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坏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50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出现小于1mm的小裂缝 出现1mm~2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塌落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破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装药/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对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裸露装药/m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9选取。

表9 k0值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400

300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孔药壶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f)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g)浅孔孔底扩壶 50

h)深孔底扩壶 50

i)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树墩 200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4.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与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b)水面覆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7.

爆破

金属物 a)在露天爆破场 1500

b)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由设计确定

d)爆破热凝结物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设计确定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许距离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户的零散住户 0.5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0.6

50户~100户的村庄 0.8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i级铁路线

ii级铁路线

iii级铁路线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级公路

ii、iii级公路

iv级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0.4

0.5

1.8

1.9

2.0

油库 0.6

6.5.3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6.1.4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许距离/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许距离/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有害气体

6.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入和瓦斯溢出;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20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质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表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药;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入风流。

6.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建筑物内部洒水;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噪声控制

6.8.3.1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实施毫秒爆破;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加强覆盖。

6.8.3.3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入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振动液化控制

6.8.6.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煤矿

适配人群掘进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通风安全员使用场景井下掘进,瓦斯突出,水体下开采
编制目的让煤矿干活时有章可循,保护工人不受伤,减少出事几率,让大家平平安安下井、安安全全上来。
适用范围所有下井的工人、管安全的干部、开机器的司机、修设备的师傅。
职责分工一线工人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来回查,队长总负责,矿长兜底管。
操作流程先学规程再开工,戴好帽子带自救器,湿式钻眼防灰尘,两个出口常检查,路标清楚指方向。
执行标准安全帽必须扣紧,自救器随身不离身,钻眼要喷水不能干打,出口宽度不小于2米,路标字迹要刷大点,每天有人擦一擦。

(____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8号令发布,自____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条。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1

第二编 井工部分 1

第一章 开 采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2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4

第四节 采掘机械 6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7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7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8

第八节 防止坠落 8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8

第一节 通 风 8

第二节 瓦斯防治 11

第三节 粉尘防治 13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13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14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4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6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7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17

第五章 防灭火 18

第一节一般规定 18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19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20

第六章 防治水 20

第一节一般规定 20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20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21

第四节 井下排水 21

第五节 探放水 22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23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24

第三节 井下爆破 24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6

第二节 立井提升 29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31

第四节 提升装置 33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36

第九章 电 气 36

第一节一般规定 36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3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37

第四节 井下电缆 38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39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39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0

第十章 煤矿救护 40

第一节一般规定 40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40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40

第四节 抢救指挥 42

第五节 灾变处理 42

第三编 露天部分 43

第一章一般规定 43

第二章 采 剥 43

第一节台 阶 43

第二节 穿 孔 44

第三节 爆 破 44

第四节 采 装 45

第三章 运 输 46

第一节铁路运输 46

第二节 汽车运输 48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49

第四章 排 土 49

第五章 滑坡防治 50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50

第一节防治水 50

第二节 防灭火 51

第七章 电气 51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51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51

第四节 电力牵引 52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52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53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53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54

第八章 设备检修 54

第四编 职业危害 55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55

第二章 健康监护 55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56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59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w2000型铣刨机安全技术应用

适配人群铣刨机操作手,道路机械驾驶员,路面施工技工使用场景路面铣刨作业,机械转场运输,斜坡作业调平
编制目的防止铣刨机在托运、作业、停放时撞坏碰坏翻倒,保护机器不受伤,也让人不被砸到。
适用范围w2000型铣刨机操作手、转运司机、现场调头指挥员。
职责分工主操作手动手调支腿、按按钮;副手扶稳机器、量深度;班组长盯着别歪太狠。
操作流程先撑好输送机架再装车;爬坡角度压住12度;调头前看清电线房子;侧板自由下落再设数值;前支腿自动落完后手动调后腿。
执行标准用支架撑机架时支点要落在拖车上;转弯摆动不能超45°;横向倾斜必须小于5°;零点定位要让侧板贴紧基准面;act和set值对齐才开走;黄油每天打,刀头天天看。

w2000型铣刨机是德国生产的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用来铣刨沥青、沥青-水泥混凝 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专用设备,现就其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1 安全使用

由于铣刨机整体尺寸较大(长14.8m、高大于5m),所以在作 业、转移、运输时如不注意均会损坏机械。

1.1 托运时若拖车较短(9米左右)输送机架可伸到拖车驾驶室上面 ,此时一定要用支架支撑住输送机架,以防机架自落或行走时震动拉坏机架液 压油缸及其连接处。支撑时若是支撑机架中部,下端最好不 要支在牵引车架上面而要支在拖车上,以防输送机架随牵引车转弯时机架摆动角度超 过45°而损坏机械。相反,拖车较长(大于12米)时可支撑 机架头部,此时可支撑在牵引车上。装车时注意爬坡角度要 小于12°,防止铣刨鼓碰着拖车。

1.2 托运过程中车速不宜太快,以减轻颠簸。转弯时注意伸出的机架不要碰上路边物 体,或使机架摆动角度不大于45°。整机一定要与拖车固定在一起 ,以防滑动。

1.3 在工地上作业调头时,一定注意不要碰到周围建筑物及空中电缆等。机 械横向倾斜也应小于5°(8.7%),以防倾覆。作业后停放时要放在水平 坚实的地面上。

1.4 因机械有时在斜坡上作业,此时一定要注意观察机械的平衡状态等。四腿齐升时由于机 械平行于工作面,高处支腿受重力小使得它先升高,就又加 大了机械的横向倾斜度,极易引起倾翻事故,此时应先调平 机械再分别升高各支腿。

2 技术应用

2.1 零点定位

铣刨机的技术应用最主要的是如何快速准确地调整到铣刨深度 ,这关系到作业效率和质量。笔者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总结了几点快速定位的方法,“零点定位”即为其中一例。铣刨机在完全升高后两侧 板底平面比铣刨鼓刀头最底线还要低,新刀头约低3cm,旧刀头稍大些。铣刨作业时应 先定位零点,即两侧板底平面贴紧基准面、铣刨鼓刀头底线 与未铣工作面在同一平面上(多数情况下四者在同一平面上)并使两侧调整器上的设定 值(set显示器)和实际值(act显示器)均为零。通常方法是手动调整零位后再设置 铣刨深度。这种调整方法的缺点是:由于视觉误差使零位与 实际的误差较大,且不容易调整。比较简单的方法是:在机 械完全升高后上下移动两侧板使其无任何阻滞地自由落到最低位置(悬挂在机身上)。然 后将两侧调整器的实际值(act)调整到-3.0cm(新刀头),再将调整器的设定值 (set)调整到设定铣刨深度“*”(*≥-3.0cm),然后打开两侧调整器上的自动模式(a/ m指示灯亮),启动铣刨鼓、输送带等工作程序,转速升至工 作速度后打开操作盘上两侧的自动按纽(按纽灯亮),此时两前支腿自动下落,同时手动 操作两后支腿在保持整机平衡的情况下下落,直至设定值与 实际值相等,然后开始慢慢行走,同时用尺子测量实际铣刨 深度,再做细微调整。

此工作原理是:实际值比设定值小,自动后实际值要跟 踪设定值直至相等。所以实际值要变大就要降低前支腿高度,而此时两侧板均为悬空状 态,两前支腿在降到侧板接触基准面前,实际值一直保持-3.0cm,小于设定值,所以继续下降。当侧板接触到基准面 后、act值逐渐变为零时,铣刨鼓刀头底线也刚好接触工作平面,此时即 使是零点位置,只要铣刨机正在工作、没有停下,实际值就接着开始变 大,直到与设定值相等为止。也就是说这一过程包含了零点定位和开始工作两个过程。

当铣刨完一段、转移机械后再继续同样工况时,可以不 再设定set和act值,无论act值显示是几(但侧板必须处于自由悬止状态),可以待 机械停放好后直接打开“自动模式”进行作业。若需增加铣 刨深度,只需改变set值而不动act值。此时的act值即是机 械完全升高后侧板底平面与铣刨鼓最底线间的实际值-△。

应注意的是,此法虽可快速实现定位,但不太熟练的操 作手最好慎用。因为一旦set和act值调整不合适或“自动模式” 没有及时打开,会造成有一前支腿自落而另一个不落,使机 械横倾斜过大而导致倾翻的危险。对于不太熟练的操作手,使用横坡仪时最好不 用此法。

2.2 几种特殊工况的调整

2.2.1 如下图所示,两深度传感器的基准面分别为a和b,则当铣刨机完全升高后,使深 度传感器在a面上的调整器的act.和set值为同一任何值即可(为了直观 ,最好设为零),在b面的为:set为h、act为-△。

2.2.2 对于基准面一侧比较平另一侧不平时,可在平的一侧使用深度传感器 ,而另一侧用横坡仪。

2.3 横坡仪的使用

2.3.1 零点定位

多数情况下因路面的实际横坡值与铣刨机显示仪显示值 不一致,故使用横坡仪时应先调整零位,使铣刨鼓与工作面 刚好接触,再设定深度传感器侧的铣刨深度。然后向上或向 下按动act值调节按纽(此时act显示横坡:◢或◣),直至不再变化为止 。这一数值既是铣刨机在此位置的横坡度(所显示的横坡应与路面实际横 坡一致,但数值可能不一致)。然后使set值与act值相等, 再打开“自动模式”开始工作。同样,技术熟练的也可以把机 械完全升高后,设定好此时的横坡度和深度后平行下降机械 直至铣刨深度。

2.3.2 工作时横坡仪的调整

a、当深度控制侧需升高或降低“h”mm而横坡控制侧不需调整时,act显示器上横 坡数值应相应减少或增加h/20。

b、当深度控制侧不需调整、而横坡侧需升高或降低“h” mm时,只需使act显示器上横坡数值增加或减少h/20即可。

c、当两侧同时升降“h”mm时,则只需升降深度控制侧 “h”mm即可。

d、由于工作时act显示的横坡数值与实际路面值不一定相等,所以如果中途短暂停 机而不抬起铣刨机,再启动时不用再抬高铣刨鼓,只需根据 零点定位的方法,按动act按钮重新设定set和act横坡度数值即可。否则横坡控制侧可 能会因显示数值与路面实际值的差而升高或降低,出现拔台。

3 日常保养检查

铣刨机在日常工作中的检查保养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 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保养。

3.1 每天工作完成后一定要认真检查刀头磨损情况、刀座及 各连接有无松动等,并及时加注黄油、特别是铣刨鼓。

3.2 定期更换燃润油、滤清器或滤芯。换滤清器时一定要在滤清器壳中注满油,否则亦引 起故障。

3.3 经常检查各部位油质是否正常,必要时及时更换。一定要保持各油位处于正常位置。

3.4 经常清洗机械各处沉积废料,保证机械正常工作。

《200吨斜架车安全使用技术规程(优选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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