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十)
| 适配人群 | 救护小队长,救护队员,待机小队 | 使用场景 | 矿井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突出 |
|---|---|---|---|
| 编制目的 | 写这个规程是为让救护队干活有规矩,避免瞎指挥乱行动,保护队员不受伤,也帮井下工人脱险。 | ||
| 适用范围 | 煤矿救护队、辅助救护队、所有参与救灾的指战员和值班人员。 | ||
| 职责分工 | 救护小队队员动手干,小队长带队盯现场,中队长管训练和装备,大队长负责整体指挥和协调。 | ||
| 操作流程 | 接警1分钟出动,进灾区前查氧气压力,6人以上组队,戴好呼吸器,按路线侦察,定时汇报情况,发现异常马上撤。 | ||
| 执行标准 | 氧气瓶压力不能低于18mpa,返回时至少留5mpa;呼吸器每月保养,氢氧化钙每季度化验;高温演习每季1次,佩戴训练每月不少于3小时;电话必须通,路标必须清,图纸必须标。 | ||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四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五百条 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第五百零一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五百零二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百零三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第五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五百零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氧气呼吸器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百零七条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等矿山救护大型设备,应每季检查、演习1次。
第五百零八条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必须进行2次充、放氧气后,方可使用。
第五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应具有分析化验矿井灾区空气成分的能力。
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
第四节 抢救指挥
第五百一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
第五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第五百一十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
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第五节 灾变处理
第五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必须24h值班。
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听到警报后,矿山救护队必须在1min内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
第五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混合小队。
第五百一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第五百一十七条 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内;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h,才能重新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
第五百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所有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行进路线明确,小队的行进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第五百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一)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二)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三)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后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四)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五)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六)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七)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八)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九)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五百二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二)防止火灾扩大。
(三)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五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条 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三)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四)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五)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
第五百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的时间不得超过表15规定。
第五百三十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三)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
(四)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
(五)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五百三十一条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外,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五百三十三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
| 适配人群 | 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 | 使用场景 | 瓦斯矿井,斜井提升,平巷运输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瓦斯矿井运输出事,保司机和坐车人不被电火花点着、不被车撞、不掉道、不翻车、不超速、不坐错车。 | ||
| 适用范围 | 瓦斯矿井里开电机车、柴油车、人车、吊桶、罐笼的司机,还有推矿车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开车、自己检查车况;把钩工管挂车摘钩;跟车人盯人车安全;信号工打铃发号;维修工天天看设备。 | ||
| 操作流程 | 开车前先看灯闸铃、查轨道接头、试防坠器;运行中守距离、减速度、亮红灯;停车要断电、扳紧闸、取手把。 | ||
| 执行标准 | 轨道接缝小于5mm,架线高度超2米,制动距离物料不超40米、人员不超20米,甲烷仪必须随身带,红灯白灯不能少。 | ||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 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 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三百九十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八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条 平�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第四百二十九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
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四百三十一条 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对斜井提升,为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不受此限。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k值不得小于2。
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对摩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和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重必须计入。
(二)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严禁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
计算或验算,以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为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
(七)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事故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四百三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煤班组长,通风技术员,爆破作业员 | 使用场景 | 井工开采,露天采剥,一通三防 |
|---|---|---|---|
| 编制目的 | 让煤矿干活不乱套,保护工人不受伤,防止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井下和露天煤矿的工人、设备、采煤运煤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一线矿工自己干,班组长在旁边看着,安监员负责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瓦斯浓度,再通风换气,接着支护顶板,然后才开始挖煤,最后清场撤人。 | ||
| 执行标准 | 瓦斯仪必须随身带,读数超1%马上停,风筒接头不能漏风,支柱歪了要重打,煤渣堆高不能超限。 | ||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十):2016版煤矿
| 适配人群 | 挖掘机司机,爆破工,排土机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多设备联合作业,爆破作业,边坡作业 |
|---|---|---|---|
| 编制目的 | 让露天矿干活的人知道咋走、咋站、咋操作才不会出事,保护大家不被车撞、不掉坑、不被炸飞。 | ||
| 适用范围 | 露天煤矿里所有走路的、开挖掘机的、开卡车的、放炮的、修设备的人。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到处查,队长负责管总。 | ||
| 操作流程 | 先看路标再走路,过铁路要停步望,装车前停稳车,爆破前清人设警戒,高处作业必须系带。 | ||
| 执行标准 | 走人行道或梯子,躲车躲到护栏后,装车时勺斗离车厢0.5米,爆破警戒20米内禁烟火,高处2米以上必系安全带。 | ||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____版《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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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
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一十九条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人员在2m 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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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爆破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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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 以内严禁烟火,10m 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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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五百二十八条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条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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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 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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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五百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三十七条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三十八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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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四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四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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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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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五百四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 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四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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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五百四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载时,勺斗斗底板下缘距受料斗不得超过0.8m。严禁高吊铲斗卸载。
(二)自移式破碎机突出部位距单斗挖掘机机尾回转范围
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四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
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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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条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五十一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三节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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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五百五十二条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二)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三)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四)卸车平台应当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五)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必须符合设计。
第五百五十三条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二)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必须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条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五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二)严禁挖掘卡堵和损坏输送带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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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三)调整位置时,必须设地面指挥人员。
第五百五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
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可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各单机间应当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
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拉斗铲作业
第五百五十七条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三)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设计。
(四)地面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同时做好呼唤应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时,必须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者处理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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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六)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第五百五十八条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运输
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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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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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r―――曲线半径,m。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 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公路运输
第五百六十四条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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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五条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
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
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矿用卡车让行。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五百六十七条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
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
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百六十八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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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九条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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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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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五百七十五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条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五百七十七条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2人操作,操作人员位于车厢内侧。
(五)采用机械化作业清扫自翻车,人工清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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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五百七十八条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1.台阶高度10m 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 为8m;
3.台阶高度16~20m 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条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百八十条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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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条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第六章边坡
第五百八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发生滑坡后,应当立即对滑坡区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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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四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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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
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防治水和防灭火
防治水
第五百八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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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五百九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防灭火
第五百九十五条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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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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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气
一般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五百九十九条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式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还应当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第六百条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零一条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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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场变电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
(二)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2周巡视一次。
(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零二条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三条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二)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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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条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一十一条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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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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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连接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应当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的铁线,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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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一十九条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条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二十一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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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二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二十三条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二十四条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条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 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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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二十六条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条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二十八条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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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六百二十九条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三十条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条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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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二条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 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条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
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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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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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场巡检员,高空作业工,运输司机 | 使用场景 | 露天采场,高空作业,爆破区域 |
|---|---|---|---|
| 编制目的 | 让大家在露天煤矿里走路干活时别出事,保护自己不被车撞、不掉坑、不触电、不被砸。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露天采场走动或作业的人,还有铁路线、矿山道路、带式输送机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工人自己要照着做,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随时检查,队长负责管到底。 | ||
| 操作流程 | 走固定通道,过路先停住看清楚,躲车要到安全点,高空系安全带,大风雾天有额外安排。 | ||
| 执行标准 | 护栏得焊牢,梯子两边必须有栏杆,标志不能乱动,电缆要套管保护,绝缘工具每月试一次,不合格马上换。 | ||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
| 适配人群 | 煤矿防治水技术员,井下探放水作业工,矿井地质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雨季防治水,井下突水预警,采掘工作面探水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矿井被水淹,保护工人安全,避免设备泡水损坏,让采煤能正常干下去。 | ||
| 适用范围 | 煤矿里的所有采掘人员、排水工、探水工、技术员和安全员。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动手干,班组长带着盯现场,技术员出方案,安监员查有没有按规矩来。 | ||
| 操作流程 | 先查水在哪、有多少,再打孔探水,接着排水或堵水,最后检查设备是否好用。 | ||
| 执行标准 | 用钻机打孔要准,水泵得20小时排完24小时水,水仓总留一半空位,雨季前必须试泵、清淤、修沟渠。 | ||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 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十):露天煤矿
| 适配人群 | 挖掘机司机,矿用卡车司机,爆破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采场,边坡作业,排土场卸载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露天煤矿作业出事,保护工人不摔不炸不触电不被砸。 | ||
| 适用范围 | 挖掘机司机、爆破工、卡车司机、排土场工人、维修工。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现场看着,安全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系安全带、设警戒线、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撤人再爆破、装车不偏不超。 | ||
| 执行标准 | 安全带扣牢不松动,警戒线拉满全场,验电器响才算数,接地线夹紧不晃,爆破后等够5分钟才进。 | ||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4分)
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 安全带 )或者设置( 安全网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指挥下进行。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 )、( 物 )一致的管理制度。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 防止下滑 )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 最大允许坡度 )。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 ),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 通信设施 )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
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 边坡工程 )、( 地质勘探)和( 稳定性分析评价 )。
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识牌)。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 灭火器材 ),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电压小于 ( 10kv )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 ,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 )。
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 )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 应急通信 )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 有线电话 )。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 验电 )、(放电 )挂接短路接地线。
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 警示标志 )。
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 必须让路 )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载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 危险性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 工作和通行 ),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过必须 撤离人员 。
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 ),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 )。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 橡套电缆)。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防尘 )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 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道)或者( 梯子)。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 行走)或者逗留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 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 栅栏),并设置( 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 防触电)标志。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 绝缘防护用品 )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 )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 停留 )或者通过。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 爆破安全规程 )。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并在( 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 当天 )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爆破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 抗静电 )保护用品。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设计要求 )。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 )台阶。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 安全装置 )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 )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 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 超车 )。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50 )m ;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 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 30 )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并设( 专人 )指挥监护。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 安全措施 )。
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 明显标志牌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 安全措施 )。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 全面 )检查,并制定当年的( 防排水 )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 雨季前 )完工。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 有滑坡危险 )地段。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 防渗 )措施.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7分)
当台阶高度为4-10米时,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 b)米。
a 1-2 b 2-2.5 c 2.5-3.5 d 3.5-6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 c)以内严禁烟火,( c)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a 30、20 b 20、20 c 20、10 d 10、20
3、爆破作业必须在( c)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a 晴天 b 夜晚 c 白天 d 雨天
4、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 c)。行使时不准许急刹车,急转弯和超车。
a 30米 b 40米 c 50米 d 60米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d)米 .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a 5米 b 10米 c 3米 d 1米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d)
a 20% b 30% c 40% d 50%
7、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 a)批准。
a 矿总工程师 b 矿长 c 安全矿长 d 机电矿长
8、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 b )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a 3 b 5 c 8 d 10
9、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a)米。
a 1 b 3 c 5 d 8
10、变电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b)年至少做1次试验。
a 1 b 2 c 3 d 4
11、固定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d)v。
a 24 b 36 c 110 d 220
12、手持或移动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应当小于(b)v。
a 24 b 36 c 48 d 220
13、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b)v。
a 12 b 24 c 36 d 220
14、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台阶高度为16-20米。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c)。
a 6m b 8m c 11m d 15m
爆破后( a内,严禁进行检查。
a 5min b 10min c 15min d 20min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c次.粉尘分散度每(c)个月测定1次.
a 1、12 b 2、12 c 1、6 d 2、6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a )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 ( )m以外.
a 5、2 b 5、3 c 6、2 d 6、3
三:多选题(每空1分,共27分)
1、露天煤矿开采在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
哪些规定( abcd)
a 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b 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c 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d 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2、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 )
a 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b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可以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c 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d 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可以连接起爆网络。
3、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d )
a 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b 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c 装车时可以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d 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4、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cd )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b 可以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c 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 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6、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b 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c 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d 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7、露天煤矿变电站 (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d)
a 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b 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c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周巡视一次。
d 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8、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b 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c 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d 缠绕在卷筒 (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9、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bcd )
a 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可以操作电气设备。
b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c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d 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0、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b 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 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d 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11、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d )
a 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b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5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20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c 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不需要制定安全措施。
d 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1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b 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c 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d 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13、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
a 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b 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c 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d 卸车平台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就可以不用安装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1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15、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
a 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b 勺斗回转时,不需要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c 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d 遇坚硬岩体时,可以强行挖掘。
16、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
a 设置加水站 (池)。
b 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c 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d 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17、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b 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c 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d 可以组织现场人员一起参与救援。
18、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 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b 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 “三联系制”。
c 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d 爆破完成,可直接撤除警戒,不需要上报。
19、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抛掷爆破 (孔深小于45m ):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 ,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
b 深孔松动爆破 (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 、硬岩不得小于200m 。
c 浅孔爆破 (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
d 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
20、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 )
a 爆破后5min 内,严禁检查。
b 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c 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d 未使用的雷管、炸药可以自己找地方存放。
21、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
a 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b 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c 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d 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
业人员研究处理。
22、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cd)
a 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b 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 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d 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23、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bcd )
a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小于最大挖掘高度。
b 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c 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d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
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2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
a 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 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 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 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25、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bd )
a 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b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c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3/5-4/5。
d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26、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bcd)
a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 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 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 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bd)
a 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b 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c 临近到界台阶时,禁止进行爆破。
d 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
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名词解释(每题1分,共12分)
1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2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3边帮角(边坡角 )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4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5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6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7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8安全平盘 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9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10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11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12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
| 适配人群 | 井下电工,采区机电工,变电所值班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供电,采区变电,中央变电所 |
|---|---|---|---|
| 编制目的 | 防止井下电气出事,保大家不被电着,不让设备乱跳闸,避免瓦斯爆炸。 | ||
| 适用范围 | 煤矿电工、变电所值班员、采掘队电气工、检修人员、井下操作工。 | ||
| 职责分工 | 电工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旁边看着,安监员不定期来查,队长负责盯全程。 | ||
| 操作流程 | 先断电再验电,确认没电才放电,挂好停电牌,修完检查接线,最后专人送电。 | ||
| 执行标准 | 用匹配电压的验电笔测,瓦斯低于1.0%才能干,绝缘手套和靴子必须戴好,放电用接地棒,挂牌要字迹清楚。 | ||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
| 适配人群 | 提升司机,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 | 使用场景 | 斜井运输,带式输送,电机车运行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斜井提升、皮带运输、电机车运行出事,保护坐车人和操作工不受伤。 | ||
| 适用范围 | 斜井提升司机、皮带巡检工、电机车司机、掘进机操作员。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动手操作,班组长现场盯着,安监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设备再启动,运行中盯紧速度和信号,停车要断电放稳,人车必须跟车人。 | ||
| 执行标准 | 速度不能超5米每秒,照明要亮,防护栏要焊牢,急停按钮每15米一个,喷雾水压够3兆帕,架线高度不低于2米。 | ||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②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⑤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式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三、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电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③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④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的规定
1、每班发车前,因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的规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小于2.2米
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
1.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示警后断续启动。
2.防止强行启动。
3.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柱、木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输送机每隔15m装设一个急停按钮。
5.运转中发现断链、刮板变形、机头吊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事故,立即停机检查,防止事故扩大。
6.输送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五、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维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截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十):煤矿
| 适配人群 | 绞车司机,提升机操作工,钢丝绳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提升作业,物料运输,罐道维护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钢丝绳断了出事,保证升人升料不掉下来,让大伙儿干活心里踏实。 | ||
| 适用范围 | 井下用的6股19丝钢丝绳,特别是提升物料的那几根。 | ||
| 职责分工 | 绞车司机先看,班组长跟着查,安全员不定期抽查,队长最后签字确认。 | ||
| 操作流程 | 先数1个捻距里断了几根丝,再量钢丝绳直径剩多少,两个都得测,缺一不可。 | ||
| 执行标准 | 数丝要一根一根数清楚,用卡尺量直径,磨损超10%或断丝超11根就得换新绳,旧绳不能凑合用。 |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6股19丝的钢丝绳,共114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1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10%(即不超过11丝)则符合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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