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十五)
| 适配人群 | 采矿工程师,边坡监测员,排土场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露天煤矿采场,排土场边坡,雨季防排水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滑坡事故,保护人员设备安全,保障采煤作业顺利进行。 | ||
| 适用范围 | 露天煤矿边坡、采场、排土场、防排水设施、电气设备。 | ||
| 职责分工 | 矿山技术人员执行监测分析,现场工人按规操作,安全员负责巡查监督。 | ||
| 操作流程 | 做地质勘查、设观测点、定期测边坡、分析稳定性、发现隐患立刻处理。 | ||
| 执行标准 | 用专业仪器测位移,爆破要控震减震,排水沟不渗不堵不倒灌,接地电阻值必须达标,电缆接头要浸水耐压合格。 | ||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节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二)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橡套电缆。
第六百七十五条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盘)的结构设计和缠绕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及橡套电缆移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规定。
第四节 电力牵引
第六百七十八条 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触线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终点应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触线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为保证正接触网规定的高度和张力,应装设自动调整装置。
进入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内,接触网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受电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所有的接地线的接点,均应设在便于检查的地点。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三)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四)设有轨道电路的铁路站场和区段,用轨道作信号电流回路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牵引电流不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严禁用作电流回路。
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盖的出口。
电机车应有闭锁装置。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电机车顶盖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接触网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号或警戒牌。在道口两面应安装限界门,其高度应比接触网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线两边长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1条 不得小于接触线截面积的连接线。在接触线分界处两侧应设连接线。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m设置1处回流线。所有的变(配)电所接触网的回流线应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线故障烧损设备。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第六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百九十五条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设人值班的变电所(站),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九十八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九十九条 接触网在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与接触网连接处。
(二)机车库进口处。
(三)平硐口。
(四)电机车运输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五)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采场的接触网与分支线的连接处、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连接处。
防雷电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接地线应接在钢轨上。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二)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2016版煤矿
| 适配人群 | 挖掘机司机,爆破工,排土机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多设备联合作业,爆破作业,边坡作业 |
|---|---|---|---|
| 编制目的 | 让露天矿干活的人知道咋走、咋站、咋操作才不会出事,保护大家不被车撞、不掉坑、不被炸飞。 | ||
| 适用范围 | 露天煤矿里所有走路的、开挖掘机的、开卡车的、放炮的、修设备的人。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盯着看,安全员到处查,队长负责管总。 | ||
| 操作流程 | 先看路标再走路,过铁路要停步望,装车前停稳车,爆破前清人设警戒,高处作业必须系带。 | ||
| 执行标准 | 走人行道或梯子,躲车躲到护栏后,装车时勺斗离车厢0.5米,爆破警戒20米内禁烟火,高处2米以上必系安全带。 | ||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____版《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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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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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一十九条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人员在2m 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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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爆破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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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 以内严禁烟火,10m 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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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五百二十八条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条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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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 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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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五百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三十七条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三十八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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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四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四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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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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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 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四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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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五百四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载时,勺斗斗底板下缘距受料斗不得超过0.8m。严禁高吊铲斗卸载。
(二)自移式破碎机突出部位距单斗挖掘机机尾回转范围
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四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
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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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条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五十一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三节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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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条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二)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三)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四)卸车平台应当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五)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必须符合设计。
第五百五十三条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二)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必须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条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五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二)严禁挖掘卡堵和损坏输送带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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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位置时,必须设地面指挥人员。
第五百五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
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可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各单机间应当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
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拉斗铲作业
第五百五十七条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三)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设计。
(四)地面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同时做好呼唤应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时,必须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者处理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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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第五百五十八条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运输
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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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曲线半径,m。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 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公路运输
第五百六十四条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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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五条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
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
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矿用卡车让行。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五百六十七条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
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
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百六十八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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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九条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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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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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五百七十五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条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五百七十七条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2人操作,操作人员位于车厢内侧。
(五)采用机械化作业清扫自翻车,人工清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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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五百七十八条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1.台阶高度10m 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 为8m;
3.台阶高度16~20m 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条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百八十条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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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条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第六章边坡
第五百八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发生滑坡后,应当立即对滑坡区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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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四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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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
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防治水和防灭火
防治水
第五百八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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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五百九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防灭火
第五百九十五条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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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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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气
一般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五百九十九条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式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还应当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第六百条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零一条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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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场变电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
(二)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2周巡视一次。
(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零二条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三条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二)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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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条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一十一条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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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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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连接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应当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的铁线,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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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一十九条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条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二十一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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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二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二十三条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二十四条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条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 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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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二十六条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条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二十八条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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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六百二十九条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三十条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条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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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二条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 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条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
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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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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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十五):煤矿
| 适配人群 | 检修工,焊工,起重工 | 使用场景 | 设备检修,焊接切割,高空作业 |
|---|---|---|---|
| 编制目的 | 防止检修时出事,让干活的人不被电到、砸到、烫到、压到。 | ||
| 适用范围 | 设备检修工、焊工、吊装工、高空作业人员、卡车维修工。 | ||
| 职责分工 | 检修工自己动手干,班组长看着,安全员不定期来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断电断水断气,挂警示牌;卸压再拆;危险活要先写安全措施。 | ||
| 执行标准 | 警示牌字要大要清楚;压力必须彻底放完;气瓶离火10米;焊机接地要实;钢丝绳安全系数不能低于3.5。 | ||
第八章 设备检修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第七百三十七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百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 健康监护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附则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____年11月1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 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近距离煤层 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井巷 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水平 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 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 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主要运输巷 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 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石运输大巷;为几个煤层服务的称集中运输大巷。
石门 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 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道。
上山 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 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阶檐 台阶工作面中台阶的错距。
老空 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锚喷支护 联合使用锚杆和喷混凝土或喷浆的支护。
喷体支护 喷射水泥砂浆和喷射混凝土作为井巷支护的总称。
冻结壁交圈 各相邻冻结孔的冻结圆柱逐步扩大,相互连接,开始形成封闭的冻结壁的现象。
止浆岩帽 井巷工作面预注浆时,暂留在含水层上方或前方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掘进工作面漏浆、跑浆的岩柱。
混凝土止浆垫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时,预先在含水层上方构筑的,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作面漏跑浆的混凝土构筑物。
冲击地压(岩爆) 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主要风巷 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井风巷。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采煤工作面的风流 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中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独立风流 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全风压 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口侧和进口侧的总风压差。
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1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上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下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瓦斯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总称。
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气中按体积计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瓦斯涌出 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煤尘爆炸危险煤层 经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证明其煤尘有爆炸性的煤层。
岩粉 专门生产的、用于防止爆炸及其传播的惰性粉尘。
煤(岩)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本规程第二编第四章所指的突出是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倾出、煤的突然压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总称。
保护层 为消除或削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石门揭煤 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水淹区域 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主要与人为条件和降雨量有关。
安全水头值 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不燃性材料 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冒烟、也不被烧焦者,包括所有天燃和人工的无机材料以及建筑中所用的金属材料。
永久性爆炸材料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材料库。
硝化甘油类炸药 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
瞬发电雷管 通电后瞬时爆炸的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 通电后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分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最小抵抗线 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
正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反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裸露爆破 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
拒爆(瞎炮) 起爆后,爆炸材料未发生爆炸的现象。
熄爆(不完全爆炸) 爆轰波不能沿炸药继续传播而中止的现象。
机车 架线电机车、蒸汽机车、蓄电池电机车和内燃机车的总称。
电机车 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电机车的总称。
单轨吊车 在悬吊的单轨上运行,由驱动车或牵引车(钢丝绳牵引用)、制动车、承载车等组成的运输设备。
卡轨车 装有卡轨轮,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齿轨机车 借助道床上的齿条与机车上的齿轮实现增加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胶套轮机车 钢车轮踏面包敷特种材料以加大粘着系数提高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提升装置 绞车、摩擦轮、天轮、导向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主要提升装置 含有提人绞车及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绞车的提升装置。
提升容器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笼、箕斗、带乘人间的箕斗、吊桶等。
防坠器 钢丝绳或连接装置断裂时,防止提升容器坠落的保护装置。
挡车装置 阻车器和挡车栏等的总称。
挡车栏 安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事故。
阻车器(挡车器) 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
最大内、外偏角 钢丝绳从天轮中心垂直面到滚筒的直线同钢丝绳在滚筒上最内、最外位置到天轮中心的直线所成的角度。
常用闸 绞车正常操作控制用的工作闸。
保险闸 在提升系统发生异常现象,需要紧急停车时,能按预先给定的程序施行紧急制动装置,也叫紧急闸或安全闸。
罐道 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运行时的导向装置。罐道可分为刚性罐道(木罐道、钢轨罐道、组合钢罐道)和柔性罐道(钢丝绳罐道)。
罐座(闸腿,罐托) 罐笼在井底、井口装卸车时的托罐装置。
摇台 罐笼装卸车时与井口、马头门处轨道联结用的活动平台。
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电动机、控制器、灯具、电缆插销等为隔爆型,蓄电池采用特殊防爆措施的蓄电池电机车。
机车制动距离 司机开始扳动闸轮或电闸手把到列车完全停止的运行距离。机车制动距离包括空行程距离和实际制动距离。
架空乘人装置 在倾斜井巷中采用无极绳系统或架空轨道系统运送人员的一种乘人装置,包括行人辅助器、蹬座(猴车)和单轨吊车等各种形式的乘人装置。
移动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不断移动位置,或安设时不需构筑专门基础并且经常变动其工作地点的电气设备。
手持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用人手保持和移动设备本体或协同工作的电气设备。
固定式电气设备 除移动式和手持式以外的安设在专门基础上的电气设备。
带电搬迁 设备在带电状态下进行搬动(移动)安设位置的操作。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不防爆的一般型电气设备,这种设备与通用设备比较对介质温度、耐潮性能、外壳材质及强度、进线装置、接地端子都有适应煤矿具体条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并对接线端子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有专门的规定。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系指按gb3836.1-200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本规程中采用的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型式包括:
1. 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2. 增安型电气设备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3. 本持安全型电气设备i 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4. 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外壳内充有保护性气体,并保持其压力(压强)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压强),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防爆电气设备。
5. 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6. 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规定的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砂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7. 浇封型电气设备m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8.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9. 气密型电气设备h 具有气密外壳的电气设备。
10. 特殊型电气设备s 异于现有防爆型式,由主要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该型防爆电气设备须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检漏装置 当电力网络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即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阻燃电缆 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很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电缆。
接地装置 各接地极和接地导线、接地引线的总称。
总接地网 用导体将所有应连接的接地装置连成的1个接地系统。
局部接地极 在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包括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接线盒)的地点单独埋设的接地级。
接地电阻 接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大地电流值之比。
粉尘 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呼吸性粉尘 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露天采场 具有完整的生产系统,进行露天开采的场所。
露天开采境界 露天采场的空间轮廊。
露天开采最终境界 露天采场开采结束时的空间轮廊。
工作帮 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非工作帮 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边帮角(边坡角) 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剥离 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剥离物 露天采场内的表土、岩层和不可采矿体。
台阶 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平盘(平台) 台阶的水平部分。
台阶高度 台阶上、下平盘之间的垂直距离。
坡顶线 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坡底线 台阶下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安全平盘 非工作帮上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折返坑线 运输设备运行中按之字形改变运行方向的坑线。
原岩 未受采掘影响的天然岩体。
边帮监测 对边帮岩体变形及相应现象进行观察和测定的工作。
排土线 排土场内供排卸剥离物的台阶线路。
采装 用挖掘设备铲挖土岩并装入运输设备的工艺环节。
上装 挖掘设备站立水平低于与其配合的运输设备站立水平进行的采装作业。
连续开采工艺 采装、移动和排卸作业均采用连续式设备形成连续物料流的开采工艺。
安全区 露天煤矿开采平盘上不受采装及运输威胁的范围。
安全标志 在安全区范围设置的醒目记号和装置。
挖掘机 用铲斗从工作面铲装剥离物或矿产品并将其运至排卸地点卸装的自行式采掘机械。
穿孔机 露天煤矿钻孔的设备。
轮斗挖掘机(轮斗铲) 靠装在臂架前端的斗轮转动,由斗轮周边的铲斗轮流挖取剥离物或矿产品的一种连续式多斗挖掘机。
滑坡 边帮岩体沿滑动面滑动的现象。
推(排)土犁 在轨道上行驶,用侧开板把剥离物外推并平整路基的排土机械。
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边坡稳定分析 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到界边坡 露天采场开采到设计限界时的边坡。
最终边坡 露昊采场开采结束的边坡。
边帮安全系数 反映边帮岩体稳定性的系数,通常表示为滑动面上的抗滑力[矩]与下滑力[矩]之比。
边帮整治 治理和加固不稳定或破坏中的边帮,使之保持稳定的工程措施。
滑坡预报 预报滑坡发生时间和范围的工作。
滑体 滑坡产生的滑动岩体。
滑面 滑体与未滑动岩体的界面。
塌落 边帮局部岩体突然片落的现象。
移动步距 露天煤矿输送机移动1次的部距。
外部排土场 建在露天采场以外的排土场。
内部排土场 建在露天采场以内的排土场。
排土场滑坡 排土场松散土岩体自身的或随基底的变形或滑动。
固定线路 长期固定不移动的运输线路。
移动线路 随工作线推进经常移设的运输线路。
接触网 沿电气化铁路架设的供电网路,由承力索、吊弦和接能导线等组成。
承力索 用多股铜、铁或高强度合金线绞制成的缆索。
加强导线 电力牵引区段内,当接能导线和承力索的总截面积不能满足输电要求时,为了加大总截面积而架设的1条平行输电导线。
轨道电路 一种以钢轨做导线的电气回路。
电力牵引 用电能作为铁路运输动力能源的牵引方式。
电气化铁路 采用电力牵引的铁路称为电气化铁路。
路堑 线路低于地面用挖土的方法修筑的路基。
关门车 因制动机故障或装载货物的需要,装截断塞门关闭,停止制动机作用的车辆为关门车。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煤班组长,通风技术员,爆破作业员 | 使用场景 | 井工开采,露天采剥,一通三防 |
|---|---|---|---|
| 编制目的 | 让煤矿干活不乱套,保护工人不受伤,防止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井下和露天煤矿的工人、设备、采煤运煤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一线矿工自己干,班组长在旁边看着,安监员负责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瓦斯浓度,再通风换气,接着支护顶板,然后才开始挖煤,最后清场撤人。 | ||
| 执行标准 | 瓦斯仪必须随身带,读数超1%马上停,风筒接头不能漏风,支柱歪了要重打,煤渣堆高不能超限。 | ||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采煤工《煤矿
| 适配人群 | 采煤机司机,支架工,支柱工 | 使用场景 | 采煤工作面,综采作业,炮普采作业 |
|---|---|---|---|
| 编制目的 | 防止采煤时出事故,保护工人不被砸伤、呛着、炸着,让干活有规矩可依。 | ||
| 适用范围 | 采煤工作面所有人员,包括司机、放炮员、支护工、安全员。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工人自己动手干,班组长在现场盯着,安监员不定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检查瓦斯再装药,放炮前撤人拉警戒,支护必须跟上煤壁,出口支护不能少。 | ||
| 执行标准 | 单体柱初撑力要够90千牛,巷道高度不能矮于1.8米,喷雾压力至少2兆帕,瓦斯超1%立马停。 | ||
一、 填空题
1、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向进风巷和
2; 回风巷
2、综采工作面两道出口在 m范围内的高度不得低于 m
20; 1.8
3、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 mm的,其初撑力不得小于 kn
100; 90;
4、当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 度时,单体支柱必须使用
25; 刚性联柱器
5、当单体支柱 超过 mm时,必须穿铁鞋。
钻底量; 100
6、采煤工作面材料道和 的高度不得小于 m。
溜子道; 1.8
7、两道为 支护的巷道,采煤工作面出口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 m。
锚梁网; 40
8、炮普采工作面泵站 不得低于 mpa。
压力; 18
9、煤壁放完炮后必须及时挂梁支护,其煤壁 不得超过 mm。
端面距; 300
10、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 度时,支架必须采取 、防滑措施。
15; 防倒
11、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mp 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mp a。
2.0; 1.5
12、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料最小安全 距离不得小于 m。
拉茬; 15
13、两道为 支护的巷道,其采煤工作面出口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 m。
架棚; 20
14、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 mm的,其初撑力不得小于 kn
100; 90
15、综采工作面 系统的压力不得低于 mpa;
泵站; 30
16、 、 和《操作规程》三大规程在煤矿生产中具有同等重要和并列平等的关系。
《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
17、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
安全; 矿山安全
18、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 ,情况紧急时,有权 ,撤出人员。
限期解决; 停止生产
19、“一炮三检”是指 、放炮前、放炮后分别检查风流中的 。
装药前; 瓦斯
20、巷道局部冒顶可采用 法或 进行处理。
安设木垛; 锚喷
2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 。
2个; 安全出口
22、斜巷施工期间兼做行人道时,必须每隔 米设置一个躲避硐并设 。
40; 红灯
2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 和煤矿 。
许用炸药; 许用电雷管
24、使用煤矿许用 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毫秒。
毫秒延期; 130
25、爆破地点 米内,当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严禁装药 。
20; 放炮
26、井下放炮,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 ,至少等 秒时间,方可放炮。
爆破警号; 5
27. 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 预防为主
28.采煤工作面安装净化水幕应距工作面 不超过 米。
上下出口; 30
29.矿井主要进风巷、 至少 冲刷一次积尘。
回风巷; 每月
30.工作面 应超前回料,不得 于工作面切顶线。
上隅角; 滞后
31. 工作面内应每隔 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炮采; 20
32.炮眼封泥应用 ,然后在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 封实。
水炮泥; 粘土炮泥
33.采用放炮的方法处理 时,必须在距瞎炮至少 米处另打与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瞎炮; 0.3
34.如果瞎炮在当班未处理完毕, 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 交接清楚。
放炮员;现场
35.炮眼深度小于 时,不得 。
0.6m; 装药放炮
36. 矿用 装置,要优先选用 电气设备。
安全监测; 本质安全型
37.有煤与瓦斯 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极大、变化异常的工作面,都必须 检查瓦斯。
突出危险; 配备专人经常
38.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随着煤层 的增大而 。
倾角;增大
39.矿井 中的遇难人员,有90%以上是因 中毒而死亡。
火灾; co
40.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做到 ,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切断电源;禁止人员进入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 c )实施
a.1986年3月19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____年6月29日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 b )。
a.12% b.20% c.20.96%
3、瓦斯爆炸的浓度为( a )
a.5-16% b.5-20% c. 3-18%
4、放炮地点附近( c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a、10m b、15m c、20m
5.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 a )℃.
a、26℃ b、28℃ c、30℃
6.工作面出现异常气味,如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或焦油味,表明风流上方存在( c ).
a、瓦斯突出 b、顶板冒落 c、煤炭自燃
7.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气温超过( c )oc时,必须停止工作。
a.26 b. 28 c. 30
8、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初撑力的合格率必须达到( a )以上.
a、70m b、80m c、90m
9.炮眼深度小于( c )时,不得装药放炮.
a、0.8m b、0.7m c、0.6m
10.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b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 0.75% b. 1.0% c、1.5%
11.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c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a. 0.5% b. 1.0% c.1.5%
12.煤尘爆炸的下限浓度是( a )。
a.45mg/m3 b。45 g/m3 c。2000 mg/m3
13.矿井火灾的遇难人员中有90%以上是因( a )中毒而死亡。
a、co b、co2 c、ch4
1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做到( c )。
a、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 b、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c、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5.过滤式自救器可作为井下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和( a )事故时,灾区人员逃生的工具。
a.矿井火灾 b 煤与瓦斯突出 c 瓦斯喷出
16. 高档普采工作面在回柱与割煤平行作业时一般应相距( c ).
a、5m b、10m c、15m
17.高档普采工作面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得超过( a ).
a、200m b、300m c、340mm
18.使用铰接顶梁的采煤工作面铰接率不得低于( c ).
a、70% b、80% c、90%
19. 高档普采工作面为减少工作面支柱承受的载荷,周期来压时可适当( b )控顶距离.
a、增加 b、缩小 c、不增不减
20.煤矿井下常见的地质构造有断层、( a )节理。
a、褶曲 b、陷落柱 c、裂隙
21.为保证架棚质量要作到“三好”,即规格尺寸好、( c )、结构受力好。
a、结构好 b、稳定性好 c、支架材质好
22.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b )的煤矿许用炸药。
a .一级 b.二级 c .三级
2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 a )。
a. 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b.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c. 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4.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 b )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a .10米 b. 20 米 c. 100米
25.瓦斯爆炸的引火温度为( a )℃。
a、650—750 b、>;;800 c、>;;1000
26.采掘工作面电动机附近( a )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20 b、10 c、15
27.《煤矿安全规定》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实行( b )通风。
a、串联 b、分区 c、扩散
28.矿井火灾的三要素是指( a )。
a 、可燃物、引火源、充足的氧气;
b、引火源、爆炸物、氮气;
c、汽油、火源和空气。
29.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越高,其安全性( a )。
a.越高 b.越低 c.不变
30.采煤工作面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铁鞋,钻底量应≤( c )mm。
a. 50 b.80 c.100
31.锚喷巷道喷混凝土应采用潮喷或( a ),不得干喷。
a.湿喷 b.灌浆 c.注水
32.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是指矿井 ( b )。
a.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月平均产煤一吨的瓦斯涌出量。
b.在单位时内涌出瓦斯的立方米数。
c.连续涌出的瓦斯量。
33.低瓦斯矿井中, 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a )m3/t的个别区域(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应作为高瓦斯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a .10 b. 5 c. 15
34.当支架被压跨,巷道全部被岩石充填时,可用( b )方法。
a、护顶支护法 b、撞楔法 c、木垛法
35.一次采全高放顶煤采煤法一般适应( a )厚的煤层。
a、5-12m b、8-15m c、20m、
36.厚度为1.3-3.5米的煤层称( b )。
a、薄煤层 b、中厚煤层 c、厚煤层
37. 下面不属于煤层产状要素的是( b )。
a、走向线 b、倾向 c、倾角
38.上盘相对下降,下盘相对上升的断层叫( a )。
a、正断层 b、逆断层 c、平移断层
39.井下出现骨折伤员,应如何处理(a)。
a、直接搬运到地面救治 b、先固定,后搬运到地面救治
c.在现场救治
40.“一通三防”指的是通风、防治瓦斯、( b )和防尘。
a、防水 b、防火 c、防顶板事故
三、判断题
1.采煤机的操作除司机外,维修人员也可操作。 (*)
2.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3.司机开机前必须先发出开机信号,停30秒钟后再开机。(√)
4.溜子不启动运行,司机可开机截割。 (*)
5.液压马达严重漏油必须更换。 (√)
6.采煤机最大牵引力决定于高压安全阀的调整值。 (√)
7. 采煤工作面留有伞檐时不准装药、放炮。 (√)。
8.遇有坚硬夹矸时,可以强行截割。 (*)
9.司机工作时要保证上不割顶梁,下不割铲煤板。 (√)
10. 为适应不同瓦斯等级采煤工作面的要求,我国煤矿许用炸药分为7级。(*)
11.炮眼深度为0.6m-1.0 m时,封泥长度应为0.5m。 (*)
12.采用毫秒爆破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也可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
13.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护时,必须由里向外,逐架进行。 (*)
1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15.采煤机的牵引方式分为有链牵引和无链牵引两种。 (√)
16、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除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17.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扳手拧紧。 (√)
18.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系统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 )
20.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得强行送电。 ( √ )
2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使用胶带输送机必须是阻燃型。 ( √ )
22.顶板事故是指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 ( * )
23.单体支柱初撑力是指支柱刚架设时对顶板的主动撑力。 ( √ )
24. 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叫瓦斯。 (√)
25.综采面采高≥3m或片帮严重时,支架必须有防护板。 (√)
26.进入没有瓦斯的盲巷中不会发生危险。 (*)
27.综采工作面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100mm。(√)
28.低瓦斯矿井中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应作为高瓦斯区,并按高瓦斯矿井的管理规定管理。 ( √ )
29.发生电器失火,切断电源后可直接用水灭火。 ( √ )
30.“挂红”通常是透老空水的预兆。 ( √ )
31.一台局部通风机最多只能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 * )
32.采煤工作面采用反向通风系统(上行通风)时,其上隅角易发生瓦斯积聚。 (*)
33. 过滤式自救器主要是用来过滤爆炸或火灾事故中的一氧化碳气体的。(√)
34.井下爆破时产生的有害气体主要有co2;co;so2;no2。(√)
35.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使用的支柱,铰接梁或长钢梁,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支柱。 (*)
36.所有支柱在支撑顶板时,不得超过有效高度。 (√)
37. 为防止炮烟熏人,放炮后至少要通风20分钟,待吹散炮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
38.尘肺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个人不良卫生习惯引起的。(√)
39.为提高灭火速度,应将水流直射火源中心。 (*)
40.风门应设在需要通车和行人,同时又要隔断风流的巷道中。(√)
四、简答题
1、矿井透水的预兆有哪些
答:矿井透水前主要有以下几种预兆:顶板挂水,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淋水、顶板来压、底板臌起、渗水和水有异臭味等。
2、瓦斯爆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瓦斯浓度为5—16%能引发爆炸,8-10%时爆炸威力最大;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3.简述“一炮三检” 内容和“三人联锁”放炮中的三个人
答:“一炮三检”是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的瓦斯检查;“三人联锁”放炮中的三个人是指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4、煤矿对井下放炮的安全距离是怎样规定的
答:井下放炮的安全距离是:岩巷100米;煤巷、半煤75米;采煤工作面30米。
5、采煤工作面两道文明生产环境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无失修巷道、无淤泥和积水、无浮碴杂物、设备摆放及材料码放应符合规定、管线吊挂整齐。
6、如何正确使用综采支架
答:支架完好,压力符合规定,不串液、不漏液、不卸载;支架垂直顶底板,不歪斜、不挤架、不咬架、架中心符合作业规定和要求,其偏差不超过±100mm, 支架不超高使用。
7、集团公司对炮普采工作面扶倾斜架棚的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炮普采工作面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打倾斜架棚:(1)采高超过2.4米的;(2)采高超过1.6米且倾角大于15°的。
8、对综采、炮普采工作面的泵站有什么要求
答:工作面泵站设备及管路系统必须完好,泵站压力:综采面≥30mpa; 炮普采面≥18mpa。
9、顶板发生冒顶前有哪些预兆
答:顶板来劲,沙沙掉碴,易片帮,支柱受力明显,出现歪斜、钻底等现象。
10.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有哪些
答:定期巷道洒水、布置隔爆水槽、水打眼、煤体注水、放炮采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掘进扒装前后洒水、湿式喷浆及个人防护等等。
11、采煤本质安全程度评估分几个等级及相应分数是多少
答:分a、b、c、d四个等级,其相应分数是:a级〉90分;b级〉80分;c级〉70分;d级≤70分。
12、什么叫d级采煤工作面
答:d级采煤工作面就是安全评估得分为≤70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13、《煤矿安全规程》对采煤工作面两道安全出口有哪些要求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两道出口超前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采(放)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其它工作面不得低于1.6m。
14、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人员要注意什么
答: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放顶前必须对全面进行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15、采煤面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立即停止打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打眼,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才可恢复工作。(1)出现卡住钻杆时;(2)电钻出现异响时;(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4)钻杆严重震动时。
16、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煤矿
| 适配人群 | 机车司机,矿山驾驶员,输送机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铁路运输,汽车装运,带式输送 |
|---|---|---|---|
| 编制目的 | 管铁路汽车输送机怎么跑才不出事,让轨道不歪、坡度合适、信号看得清,防止撞车翻车掉道。 | ||
| 适用范围 | 开火车的、开矿车的、修轨道的、装货卸货的,还有管信号和维修设备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司机自己动手开车,调度员在后面盯着,工班长带着人一起检查线路和设备,安全员到处转着看。 | ||
| 操作流程 | 先看轨道平不平、坡度够不够、曲线半径对不对;再查信号灯亮不亮、道岔动不动、栏杆落不落;最后试刹车、看距离、听提示音。 | ||
| 执行标准 | 轨距必须是1435mm,弯道要按表加宽;坡度超30‰就得有措施;信号灯最差也要看清200米;道口栏杆得自动关;停车留够30米;钢轨顶面要一样高。 | ||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煤矿
| 适配人群 | 通风工,瓦斯检查工,掘进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采掘作业,巷道贯通,机电硐室 |
|---|---|---|---|
| 编制目的 | 让井下空气达标,防止瓦斯超限,避免粉尘爆炸,保护工人不被闷着、呛着、炸着。 | ||
| 适用范围 | 煤矿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通风设施、测风点。 | ||
| 职责分工 | 通风工执行测风调风,瓦斯检查工检测气体,班组长盯现场,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措施。 | ||
| 操作流程 | 每10天全面测风,贯通前停一个面,爆破前查两个面瓦斯,停风后先撤人再处理。 | ||
| 执行标准 | 氧气不低于20%,瓦斯不超1.0%,风速按表2卡死,温度超26℃减工时,仪表要国家检验合格。 | ||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
第三节 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煤矿
| 适配人群 | 瓦斯检查工,防突技术员,掘进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石门揭煤,保护层开采,瓦斯预抽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煤岩瓦斯突然喷出伤人,让工人干活时心里有底,不瞎猜不冒险,保命保安全。 | ||
| 适用范围 | 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作业。 | ||
| 职责分工 | 瓦斯检查工盯现场,班组长组织撤人,矿技术负责人指挥,救护队待命配合监督。 | ||
| 操作流程 | 先打钻测瓦斯,再判断危险性,接着做防护或抽放,最后验效果才敢往前干。 | ||
| 执行标准 | 钻孔要打够深度,瓦斯压力测准,超前距留足5米以上,充填用不燃材料,封孔注满水或砂。 | ||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煤矿
| 适配人群 | 爆破工,库房管理员,井下运输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爆破,硐室贮存,雷管发放 |
|---|---|---|---|
| 编制目的 | 防止爆炸材料出事,保护人和矿井安全,避免炸药雷管乱放乱运乱用。 | ||
| 适用范围 | 管库房的人、运炸药的司机、下井爆破的工人、检查雷管的师傅。 | ||
| 职责分工 | 爆破工自己动手干,库管员管箱子,安检员盯着看,班组长喊口令安排人。 | ||
| 操作流程 | 先查瓦斯再装药,药卷雷管分开放,封泥必须塞满,警戒拉好才起爆,瞎炮要按规矩处理。 | ||
| 执行标准 | 炸药箱垫木头200mm高,雷管桌上铺软垫加边框,罐笼运雷管限1层,封泥长度按眼深定,水炮泥 粘土炮泥一起用。 | ||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新《煤矿
| 适配人群 | 掘进班组长,采煤支架工,通风测风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掘进,采煤作业,立井施工 |
|---|---|---|---|
| 编制目的 | 为了让大家入井时不出事,戴好帽子、带好自救器、不带火种、不喝酒、不穿化纤衣。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要下井的人,特别是新工人和班组长。 | ||
| 职责分工 | 入井人员自己执行,安监员现场盯,班组长带队检查。 | ||
| 操作流程 | 先戴安全帽,再挂自救器,接着亮矿灯,查衣服查酒查火种,最后过检身口。 | ||
| 执行标准 | 帽子要系紧带,自救器挂腰侧能快取,矿灯要亮且电量足,衣服不能有化纤,酒气不能有,火种不能带。 | ||
1、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自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起施行答:____年1月1日。
2、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什么规定
答: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哪些责任制答: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什么机构,配备什么
答: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6、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什么,煤矿企业必须支持什么答:煤矿安全工作
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
用。
7、对危害安全的行为,矿山企业职工的三大权力是什么答: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力。
8、煤矿生产的五大灾害有哪些答: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9、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10、入井人员须知
答: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1、煤矿企业所说的“三大规程”指的是哪“三大规程”
答: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2、“三违”指的是哪“三违”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13、安全上要做到“四无”指的是哪“四无”
答: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无死亡。
14、伤亡事故按事故程度分为几类
答:轻伤、重伤、死亡。
15、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几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得小于多少米
答:2个 ,30米。
16、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几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几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答:2个,2个。
17、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什么答: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18、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多少度时必须设置什么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什么
答:倾角等于或小于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主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19、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20、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规程中有何规定
答: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21、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答:供给井下适量的新鲜空气。
22、安全出口应经常做到什么
答: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2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到什么
答: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人学习。
24、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小得小于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25、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应遵循规程中什么规定答: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2条的要求。
26、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有何要求
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27、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设哪些安全设施
答: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28、钻井的设计与施工前规程有何规定答: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
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29、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注意什么答: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30、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有哪些要求答: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31、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多米以上
答:10米以上。
32、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的什么安全措施答:防止冻结
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33、注浆站设在地面时,规程有何规定答: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34、井内应设吊泵,规程中有何规定答: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井注浆孔时,如井筒漏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35、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答:(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三)拆除保险或掘凿保护岩柱时。(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36、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什么安全设施答:井筒内必须设有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37、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应注意什么
答: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38、延深立井井筒时,规程中如何规定
答: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或掘凿保护岩柱。
39、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哪些措施答: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40、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具要求是什么答: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1、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做到什么答: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坠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4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应注意什么答: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3、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应注意什么答: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44、规程中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有何规定答: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45、采煤工作面伞檐规程有何规定答: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都应保持直线。
46、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哪些安全措施答: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规定。
4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其规程中有何规定
答: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磨擦式金属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折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度安全措施。
48、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规程中如何规定
答: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9、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的铺设规程中有何要求
答: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接好。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50、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规程中有规定答: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弃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巷道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1、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规程中有何规定答: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间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底,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52、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层和下一层的顶板控制规程有何规定
答:上一层煤用刀柱法、采带法或带状充填控制顶板,下一层煤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
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53、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什么情况进行回采答: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
54、使用割煤机采煤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米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割煤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割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二)割煤机应有割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割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三)工作面倾角在12度以上,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置防滑、锚网装置。
55、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层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56、采煤工作面刮板输运机必须安设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的间距不得超过多少米答:15米。
57、哪些区域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答: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58、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做到什么答: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59、修复旧井巷必须先做那些工作才能做业答: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第一百条要求时,才能作业。
60、规程中报废的立井和斜井的井口有何规定
答: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米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土封墙。
61、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哪些安全措施答: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62、“一通三防”指的是什么答: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
63、矿井下常用的通风设施有哪些答:有风门、密闭、风桥、测风站等四种。
64、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多少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多少度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答:26°c、30°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措施。
6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规程中有何规定答: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有什么通风设施答: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7、进风井口的布置、位置规程有何规定答: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应制定安全措施。
68、无瓦斯涌出的硐室可采用扩散通风且硐室的深度不得超过多少米,入口宽度不小于多少米。答:6米和1.5米。
69、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几类答:(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期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 /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70、低瓦斯矿井中哪些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答: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有与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71、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
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
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立有地面永久抽放系
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到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期浓度必
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三)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
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30
米,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72、抽放瓦斯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73、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哪些情况之一的除外答: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3)原有自燃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煤
层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74、规程规定矿井应多长时间检查煤尘隔爆设施,其要求是什么答: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和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5、规程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的检查和使用有何要求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截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76、井上井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遵守哪些规定答:(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得挪作他用。
77、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哪三类答: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78、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2)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4)应有灌浆
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79、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3)应采用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80、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氮气源稳定可靠;(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5)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81、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并遵守哪些规定答:(1)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2)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3)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82、封闭火区灭火时规程如何规定答: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氮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83、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的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5)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84、规程中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何规定答: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85、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哪些防止措施答:必须对防治水
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
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86、突水前的预兆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答: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87、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供路必须经常做到什么答: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8、“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指的是什么答: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同时在现场认为安全无问题方可放炮。
89、放炮前要设的“三警戒”指的是什么答:警戒人、警戒网(牌)、警戒哨,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必须大喊三声“放炮了”或鸣笛三响,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90、炸药、雷管向工作面地点运输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答:(1)分开搬运;(2)在运输中不得停留;(3)输送炸药人员不得与他人同行;(4)在运输炸药时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9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支护规程中有何要求答: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高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采用何种爆破方式答:毫秒爆破。
93、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多少答:1/2。
94、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多少米答:0.5m。
95、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多少米答:1m。
9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答:(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97、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怎样答:必须洒水降尘。
98、“一炮三检”制度指的是什么答: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面的瓦斯煤尘浓度及其他安全情况。
99、规程中对装药前和装药后有何规定答: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挂,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0、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应如何管理答: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0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哪些规定答:(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域架空线电源。(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102、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答:(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的护链。(2)人体及
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
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车箱之间搭乘。(5)严禁超员乘坐。(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10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规程有何规定答: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104、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答:(1)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规程第353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2)拖绳(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3)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巷距离。过巷距离根据巷道斜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洞;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105、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多少米时,应采取机械运送人员答:50米。
106、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水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3)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07、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哪些要求答:(1)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3)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和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4)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5)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6)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108、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2)必须佩带保险带。(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4)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109、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下列多少数值时,必须更换答:(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2)罐道钢丝绳为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必须更换。
110、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总段面积之比达到下列多
少数值时,必须更换答:(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3)罐道钢丝绳为15%。(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111、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多少度,双缸不得超过多少度答:单(190°c),双(160°c)。
112、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什么装置答:过滤装置。
113、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多少度的压缩机油答:215度。
114、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多少倍答:1.1倍
115、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16、井下开关把手在断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什么字样的警示牌答: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
117、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
、电话和手持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
,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1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什么,方准入井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19、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几次跳闸试验答:1次。
120、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哪些规定答:(一)必须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21、变电硐室长度超过几米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几个出口答:6m时,1个。
122、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什么字样的警示牌答:“高压危险”。
123、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多少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多少米以上的通道答:0.5m、0.8m。
124、井下哪些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答:(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三)使用机
车的主要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
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
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
于15m。
12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必须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有短路保护器。
126、矿灯房应符合哪些要求答:(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应用蒸气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127、电气信号应符合哪些要求答:(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128、矿山救护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答: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危险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129、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几人组成答:9人。
130、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多长时间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答:2周。
131、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队员不得少于几人答:6人。
132、进入灾区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多少答:18mpa。
133、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哪些原则答:(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2)防止火灾扩大。(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34、用水灭火应注意的事项答: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135、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1)进入前切断电源。(2)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其体的浓度,温度及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4)通过支架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5)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6)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13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答:(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接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37、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答:(1)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2)风湿病(反复活动)。(3)严重的皮肤病。(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38、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自救器答:(1)是发生火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2)是发生煤(岩)与沼气突出时;(3)三是发生透水与冒顶事故后人员封闭在灾区。
139、在什么情况下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答:在煤(岩)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
140、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制定什么措施和内容答: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141、哪些煤层不得使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
答: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坚硬顶板和坚硬不易冒落的煤层。
142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什么情况的安全地点工作答: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情况。
143沼气爆炸的危害有哪些答:(1)爆炸产生高温。(2)爆炸产生高压气体,形成强大的冲击波。(3)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144布置进风井口有何条件答: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灰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145矿井的通风方法包括哪些答:抽出式、压入式、和压入抽出联合式三种。
146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答: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147什么叫矿尘答: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新产生的微小煤、岩颗粒。
148煤尘爆炸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答:一是煤尘必须具有爆炸性,二是浮游煤尘要达到一定的浓度,三是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
149根据引火的热源不同,通常将矿井火灾分成几大类答:外源火灾和自然火灾。
150矿井消防材料库应该设在什么地方答:应该设在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
151什么叫局部通风答:指在同一巷道中靠局部通风机或夹墙、风障、风筒等隔成进风风流和回风风流的通风方式。
152预防自然火灾有哪些措施答:1)开采技术措施。2)预防性灌浆。3)均压防火。4)阻化剂防火。
153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154哪些地方必须有事故照明设施答: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调度室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施。
155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电哪一种接地答:直接接地。
156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什么答:煤柱隔离火区。
157沼气在煤岩体中有几种存在状态答:一是游离状态,二是吸附状态。
158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哪些项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答: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的层数和厚度。
159靠近掘进工作面多少米长度在放炮前必须加固答:10米长度内。
160 放不响炮的原因有哪些答:电源故障、电爆网路故障、炸药雷管质量故障。
161井下空气的成份,应符合什么要求答: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2)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字:co不得超过0.0024%,n02不得超过0.00025%,so2不得超过0.0005%,h2s不得超过0.00066%,nh3不得超过0.004%。
162 冬季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要经常保持几度答:要经常保持2度以上。
163 每个矿井必须采用什么通风必须装有什么设施及此设施的作用
答:每一矿井必须采用必须机械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反风设施必须在10min内改
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164 什么样的矿井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答: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
165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空气浓度,都不得超过多少答:都不得超过0.5%。
166可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应具备什么条件答:硐室的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的硐度才能采用扩散通风。
167掘进巷道应采用何种通风答: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168布置进风口有何条件答:井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灰土,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169什么叫矿内空气包括哪些成份答:矿内空气主要地面空气,地面空气的成份按体积计算其所占的百分比为:o2为20.96%,n2为79.00%,co2为0.04%,另外还有少量水蒸气和灰尘等。
170地面空气和矿内空气的区别有什么答:地面空气进入矿井后,其成分将发生变化,氧气的浓度降低,混入各种有毒气体及矿尘,空气的温度,湿度,压力也相应变化。
171 井下空气中包括哪些有害气体答: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氮及沼气等。
172加强通风的目的是什么答:目的是在保证井下有充足的氧气的同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并将其排出矿井。
173什么叫矿井气候条件答: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三者的综
合状态对人体影响。
174什么叫矿井通风压力答:是指在机械通风矿井中,扇风机工作产生的机械作用,使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空气产生的压力差。
175什么叫矿井通风阻力答:是指空气在井巷中流动时,由于流体内,外磨擦力的作用,以及井巷断面变化或转弯引起风速大小或方向的改变,造成冲击或涡流等,对风流的阻力,称之为矿井通风阻力。
176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答:其具有三个基本任务:供给井下适当的
氧气:冲淡并排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及浮尘:造成井下适宜的气候条件。
177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哪些答:包括有抽出式,压入式和压入抽出联合式三种。 178怎样计算矿井需要的总风量答: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求总和,加大20%,25%的备用系数,即可求出矿井需要总风量。
179什么是矿井瓦斯答:矿井瓦斯指煤矿的生产过程中从煤层,岩层中涌出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
180沼气在煤岩体中有几种存在状态答:其存在状态有两种:一是游离状态,二是吸附状态。
181沼气爆炸的危害有哪些答:主要危害有三个方面:1)爆炸产生高温2)爆炸产生高压气体,形成强大的冲击波3)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182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答:沼气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定的浓度的沼气(5%—16%);高湿火源(一般为500度—800度);足够的氧气(o2含量不得低于12%)。
183 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哪些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184什么叫煤与沼气突出答:是指井下开采过程中,在很短的时间里,大量的沼气与碎煤从煤体中突然抛向采掘空间,并伴有巨大的响声和强大的冲击力,这种复杂的动力现象称之为煤与沼气突出。
185 什么叫糊炮答:把炸药放在爆破煤(岩)表面,盖上黄泥等物进行爆破。186煤矿用炸药的种类有哪些答:煤矿许可炸药、岩石炸药、露天炸药。
187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除破碎或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什么方法爆破答:光面爆破。
188同一采煤工作面在使用支柱时有什么规定答: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
189矿山救护队在听到事故警报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出动答:1分钟内出动。
190什么叫明炮答:直接把药放在被爆破煤岩表面进行爆破时。
191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什么安全措施答: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92调和酸性电液时,必须做哪些事答: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到水。
193在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进行什么工作答:进行通风、检查瓦斯。
19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小于多少答:不得小于0.5%。
195什么叫一条龙通风答:采煤工作面或采掘工作面的回风风流再进入其它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
196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什么工作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
197采用灌浆防火,应有什么措施答: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措施。
198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什么答: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199低压电动机应具备哪些设备
答: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
200电气设备不应在何情况下运行答;不应超过额定值下运行。
201什么叫扩散通风答:指利用矿井空气自然扩散运动而对掘进工作面或硐室进行通风。
202什么叫矿井气候条件答: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三者的综合状态对人体的影响。
203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以巷道道渣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多宽的人行道管道应吊挂在多高的部位答:1米以上,18米以上。 204什么是最小抵抗线答:从炮眼内,炸药卷上任何一点,到自由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205在什么范围内严禁放炮答:爆破材料库房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放炮。
(以下判断题,都为正确)
206、《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0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这一制度最早见与国务院1963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五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20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212、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3、中华人民共主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1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1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时支付。
216、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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