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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许可证平面图(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81

【导语】散装食品许可证平面图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散装食品许可证平面图,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散装食品许可证平面图(16篇)

【第1篇】散装食品许可证平面图

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是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购平台应该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这意味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尚未进行备案的网络店铺将不能在网上进行食品销售了,朋友圈里活跃的美食微店也不能简单一吆喝就开卖了。《办法》完善了网络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网络食品业态起到规范与促进作用。

随着去年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处罚办法》之后,淘宝方面也加强了对店铺执照以及各类资质的审核,以及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举报,一时之间许多经营多年的店铺都因为没有执照和相关许可证而被强制关闭的。

以上海为例,如果你想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先要到工商去申请营业执照,再以公司或者是个体户为主体是申请许可证,要知道个人是无法申请许可证资质的哦~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1、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经营场所或者食品储存场所全都要按照要求来布置;

2、提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并且递交办理材料;

3、初审场所平面图、内部布局图等地址信息;

4、安全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没有人员的安排参加考试;

5、上门勘察场地,若无须整改,审批好所有材料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需要整改的地方,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再次勘察,满足条件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以下7类情形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4、在商场、超市内具有单独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

5、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6、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篇】办理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近现在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都是需要实名认证的,经营店铺都必须上传店铺的相关资质证几年来来,电商企业发展迅速,很快在互联网领域占领一席之地,带动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惊人的业绩,这些电商平台也为创业者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岗位,甚至引领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

很多的创业者放不下家乡,不想离开家人,想带动家乡共同发展,开网店,做短视频就成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售卖家乡特产,制作自家小零食,如果运营得当,既能获得不小的收益,还能陪在家人身边,不用和妻子孩子分离,收益和家庭两不耽误。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要开一家食品网点怎么办理经营许可证,有哪些步骤呢?

明和经营许可证,那么食品网店需要上传的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冷藏类食品以及婴幼儿乳制品这几类。还有些地区也加入了酒类商品和保健品划分进了食品经营里面。其中包装食品就是我们平时吃的辣条、薯片、等这些零食,这在里面是最简单的一类包装食品。

首先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第一必须有干净整洁的食品制作售卖的场所,远离有害、有毒场所和其他的污染源;第二要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和卫生设施;第三应具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监控人员和服务人员,店铺要有专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四具有合理的制作过程以及流程,避免与有毒物品接触,防止食物中毒;最后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在我们实际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要有实际的商用场地,有类似于超市的货架和商品安置,这种地址就可以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有这几个阶段,首先进行名称审核,申请企业的名称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称标准,比如不能与知名企业混淆、不能带有宗教色彩、不能与知名企业重名等等。这些都通过以后要向工商局递交《企业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等待审核。

经过3-5个工作日后,大概就可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了,这就意味着我们通过了第一个步骤名称审核,之后需要去食药局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的一系列申请材料,等待受理审批,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若是材料不符合或是缺失都是要进行补缴重新受理的,为避免过后麻烦浪费时间,申请人一定要提前看好,准备齐全。

核查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食药局就会给出是否申请成功的通知,如果材料齐全没有错误,审核通过的话,就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上食品经营许可证,解决了地址问题之后其实就很好办了,可以去租一个商业场地,但是一般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可能会出现场地无法继续租用的情况,后期的工作可能会遇到麻烦,大家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之后,仔细考虑再做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的讲解的办理流程,如果不符合办理情况,没有场地经营的话,可以联系小编代办理,3-5天出来,现在政策基本开放,无地址也可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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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证

想开通网店,抖音小店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政策的要求,现在各大电商平台,对食品类目审核都是非常严格的,电商这块,卖相关食品类目,需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线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办理的条件以及许可证的使用范围也不同。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预包装、散装、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可在一张许可证内办理多个经营项目,抖音上一般都是需要办理预包装经营许可。

一般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套办理的,快速代办可以联系服务商代办!

那么线下怎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防蝇、防鼠、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实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可以说就一个要求,即有实际的一个场地,必须是商用性质,面积大干30平方,内摆放有类似超市的货架,就行了,此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址

相对来说是比较麻烦的,但是做电商的话,有没有更简单的方法呢?

有的,那就是办理电商专用的

比较简单,方便,提供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个证件,只能做电商,不能用干线下,当然,证件也是正规合法的。一般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套办理的

想快速办理执照且没有租赁地址的,不想线下跑工商局折腾的,可以找我私信帮忙代办。2天即可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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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不出售散装食品需要经营许可证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要是做食品、餐饮的老板都不陌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也有很多比如,预包装、散装、热食、冷冻等。

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老板都知道申请最重要的是“经营地址”,当然如果是做餐饮的老板肯定没问题因为做餐饮肯定要有店面的

但是如果是只做网店,那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地址绝对好难受。

先说一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最后给大家解决“经营地址”的问题

1、食品许可证的申请表

2、两名持有健康证人员

3、场地平面图

4、营业执照和公章

5、法人身份证照片

材料大家基本上都能准备出来,接下来给大家带来一个福利消息,如果公司在海口、龙华和江东新区,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公章,法人身份证照片即可,提交上去1-3个工作日急速下证。

另外给大家普及一下,在海南已经不能单独办理“食品预包装”,如果大家申请证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申请 预包装+散装就可以顺利申请。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针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私信、或者评论区讨论,也可点击下方“了解更多”有彩蛋哦

【第5篇】散装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

白酒生产许可证到底能不能办?怎么办?用传统酿酒设备做酒的你,是不是一直在找寻答案?今天,雅大科技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阐述,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关于白酒生产许可能不能办,我总结归纳起来,一共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有些地方明确表示“以证换证,不发新证”。

第二种情况是有些地方允许小酒坊生产粮食酿造白酒,可以发食品小作坊加工生产许可证。

第三种情况是政府没说行,也没说不行。

我相信大部分酿友关心的问题都是第二种情况,所以雅大科技小编为大家重点讲解一下如何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这些省市的法规一般叫《xxxxx条例》,是这么规定的:

“以粮食酿造酒”可以发证。发的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但只能通过散装或简易包装后销售。

辽宁省关于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试行通知

辽宁省关于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试行通知

像超市销售的成品酒一样的包装叫预包装,酿酒坊不能采用。就是不让你跨区域销售。有些地方允许进超市,有些地方不让进超市。

各省对小作坊销售范围规定的不一样,需要各位经营户注意,避免引来麻烦。

那这个证到底要怎么办,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般的流程是,到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找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窗口,或者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申请书,提交如下资料:

各地规定的资料略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是这些。

一般来说,提交资料后15个工作日,监管部门会到现场去核查,条件符合要求就会发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登记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各地要的资料都大同小异,可能具体要求有些不一样。具体要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政府对发证的加工酿酒坊,也颁布一系列的监管要求。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要求:

第一点要求,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率,每年至少4次)。

政府检查什么内容呢?蕞基本的,要有必须的生产设备(烤酒设备、灌装线……),能正常生产,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再高一点的要求是有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更高一些的要求是有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能自己识别一些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点要求,政府除日常监督外,还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对发现酿酒坊白酒中甲醇、塑化剂、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将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

酿酒小作坊如何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第三点要求,政府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之外,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规模大小选择办理配制酒的生产许可证、露酒及其他蒸馏酒的生产许可证等等。

【第6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散装食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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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超市卖散装食品用食品证么

做网店卖食品这个类目,一定得办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线上和线下使用这两种

线上:一般的网店都是用的网上销售的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销售等,全类目食品产品就可以在网店销售。

线下:一般有自己门面,加工坊,小餐馆等

需要有产权才能办下来,会有走一定的程序,这种多数是熟食,散装为主,线上不一定适用

总结:网店的证,tb、拼夕夕抖音等都能使用,有个体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双证,三天左右能办好这个证,需要办理的,评论留言#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新手开网店

【第8篇】如何办理散装食品许可证

现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做到了三证合一

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服务许可证,现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类

1.预包装 不涉及热熟食,类似包装零食等

2.餐饮许可证 涉及热熟食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你的经营范围有这些就要办理了。

1、食品销售经营者:

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2、餐饮服务经营者:

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

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含中央厨房)

按照经营项目: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2. 散装食品销售

3. 特殊食品销售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 热食类食品制售

6. 冷食类食品制售

7. 生食类食品制售

8. 糕点类食品制售

9. 自制饮品制售

10. 其他类食品制售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茶叶、酒类批发、乳制品、奶粉等的销售)

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章

4、法人身份证

5、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员证

7、店铺平面图

如有疑问,欢迎下方留言咨询,谢谢!

【第9篇】销售散装食品的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

聚鲜惠享司超 2019-01-21 22:05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10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许可证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是否有实际场地, 如果有实际场地需要先核验场地,审查装修图纸,厨房和餐厅面积,水槽锅灶桌椅摆放位置。 一般申请周期一到二个月,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意义上是要实地场地注册,食品分餐厅、预包装食品、冷冻冷藏、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品、牛羊肉、酒类等等,每种性质不一样办理时间和要求也不一样。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一般食药监部门会上门看场地。可以提供部分食品注册虚拟地址。一、注册食品公司的条件:上海注册食品公司资金因为认缴制的原因,已经没有要求了。但是注册食品公司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因为是后置许可,可以在营业执照下来时办理,也可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办理。

二、食品公司注册流程:工商核名->签署工商材料->工商登记->开基本户->税种核定并购买f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三、注册费用上海注册食品公司费用一般由办理三证等的政府规费、开户费及代理服务费,这其中代理服务费可商讨(我公司代理服务费1000元起)。

四、上海注册食品公司经营范围示例:一。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配套业务;农副产品的收购(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二。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服装、化妆品、饰品、工艺礼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商务信息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1篇】食品许可证散装食品内容

进入3月,一批食品相关新规开始实施,涉及进口商品、散装食品、外卖食品等。

哪些新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起来看!

全国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再优化

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公告,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次调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3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该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3月7日起实施

《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3月7日实施。

散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为首次制定,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散装食品的特别,对于采样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

根据散装即食食品的定义明确提出标准不适用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新修改种子法3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作出了最新修改。新修改的《种子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党中央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等要求。

新修改的《种子法》提高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金额,对于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分别处2万元至20万元、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分别处货值金额10-20倍、5-10倍罚款。

四部门: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价格差别待遇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区域性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2023年1月16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家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家禽实行集中、公开、现场交易的场所。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浙江:外卖无封签可拒收

2023年3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版《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3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发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23年版),韭菜、豆芽、灭菌乳(常温)、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白酒等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1日起,上海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14类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3月1日起新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

内容来源:央视新闻、中新经纬、潇湘晨报等

【第12篇】食品证散装食品包括什么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进一步明确了预包装食品的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别

预包装食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先定量包装,一种是预先定量制做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预包装食品要预先定价。预包装食品具有“食品性”和“工业产品性”的双重属性,其即是食品又是工业产品,预包装食品定义中的“预先定量”特指在生产环节通过工业计量方法实现产品质量、体积等在单个产品上的统一。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散装食品需要称重销售,按照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整包食品拆开销售,使食品呈现以不定量小单位进行包装销售,或零星出售不加包装。食品经过包装后,如果量值不一定,不能称得上预先定量,应属于散装食品。简易包装、现场制售的熟食类食品、拆零售卖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需要称重计量的,一般也都按照散装食品定性。散装食品的市场份额占全部食品的半数以上,如粮食、干果、水产品、肉类、酒类、调味品等。

食品又分为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两大类。再将包装食品按照是否预先定量包装,分成预包装食品和非预包装食品两个子类。农产品并不执行gb7718-2011的规定,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门对农产品的外包装进行约束。总之,只要属于食品范畴,都受《食安法》约束。

【第13篇】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及注意事项

一、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包含饭馆、咖啡厅、茶座、酒吧及兼营食品、餐饮的ktv、美容院、足浴城、网吧等场所)和单位食堂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三、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品添加剂;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申请食品经营,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六、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设区市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国家总局转报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表由设区市局制定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等基本信息;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3.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2)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3)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的,要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四)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或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 )复印件;

(七)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八)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14篇】散装食品许可证加工食品

从“扣肉事件”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定义适用问题

近日,一起职业举报者购买150份扣肉,由于真空包装上无标识,法院判决退还货款4500元,支付十倍赔偿,共计5万元,一审、二审,均判王女士败诉,引起较大反响。笔者在这不讨论知假买假问题,仅讨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适用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其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知法院判决里把扣肉当作按散装食品来定义的。

一、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及适用

《食品安全法》附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只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没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况,是包含从食品的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还是适用于其中的某一环节?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应只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从生活经验可知,食品只要涉及到流通环节,一定要有包装或容器来作承载,为了买卖方便,食品包装上一般也以重量或数量来计量,那涉及到流通的食品都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比如超市里卖的包装好的青菜、蛏干等进行挑选后按照1斤的重量包装在特定的塑料制品或容器中,按照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也是预包装食品。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就要标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名称,规格,成分,配料表等等,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签应标注的成分、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只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才具备。

扣肉是餐饮环节制作的食品,扣肉放在容器中,称重后,也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那就要标注产品标准代号,餐饮环节的菜品无标准,无法标准。

二、散装食品的概念及适用

《食品安全法》没有散装食品的概念定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里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这个跟现实生活中的散装的概念不一样,比如糖果,超市里一般需要称重,但是现在每颗糖果都是独立包装,完整的包装标签信息,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应是预包装食品。超市里销售的白糖,大米等,实际上运输采购的是有大包装的,运输采购进来的时候是预包装食品,到销售的时候拆零称重销售,这个时候可以算散装食品。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制作出来的预包装食品拆零称重销售,也包括现场制售的糕点、饼干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目的是让消费者购买的时候能清晰的产品的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注意这里指的是散装食品的大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信息,对消费者称重购买后的食品的外包装没有规定要再次标注信息。

餐饮环节制作的菜品,不适用散装食品的定义,一般是按份购买,不存在称重销售的问题。扣肉是餐饮环节制作按份来销售,不是称重销售,应不算散装食品。

一直以来,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及适用情况争议很大,造成基层实践应用困难,也容易引起消费纠纷,希望能通过进一步修订或解释,把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的定义适用。(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曙光)

【第15篇】散装食品预包装许可证

食品预包装许可证主要是销售袋装类食品,比如袋装薯片、酒水等等,以前我们只要是销售这种食品类的就是一定要办理食品预包装许可证的,而现在,政策改革,还需要办理预包装食品证吗?

如果咱们只是销售单纯的预包装食品,就可以不用办理预包装食品证了,现在,我们办理完加好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的执照后,带着相关材料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一下备案登记就可以了,这样一来,方便了我们很多商户的经营,不过。如果我们销售的不只是预包装食品那就不一样了。

比如除预包装食品外还销售散装食品,或者预包装食品里包含保健品或有冷藏冷冻产品,有销售这些食品的就一定要办理预包装食品证了。

办理预包装食品提交好材料后需进行下户核查,如有需要咨询的可联系我。

【第16篇】食品生产许可证散装食品

近期,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注为由,而进行的“打假”,屡屡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其中,最大的焦点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样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不但普通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不甚明了,甚至监管部门对此界线的划定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所以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对于今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网络登载的一起案例入手,通过引入比较分析法,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进一步阐明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案例基本概述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网店购买的预包装大米(净含量10千克)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仓库贮存有净含量100千克的预包装大米(部分已经开封,但贮存得当),标签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在店铺页面如实标明了上述大米的标签内容。具体经营方式为,将购进的预包装大米(每袋净含量100千克)分成10等份,按照每份10千克分装在了10个袋子里,并且进行了真空塑封,外包装上标明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最后,打包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消费者。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定义的逻辑悖论?

本案例是网络上销售食品的网店经常会出现的情况,而当事人销售的小袋包装好的大米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往往会出现极大的争议。首先,我们从定义出发看看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其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其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可以看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包括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那么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食品就应该是预包装食品。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将大米按照每份10千克称重就是预先定量,再将称重好的大米抽真空封装就是包装在包装材料中,该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当事人销售的小袋装大米是预包装食品。

让我们把该案情重新调整下,基本案情为情况a,调整后的案情为情况b。情况b:当事人没有预先将购入的大袋预包装大米按份称重分装,而是按消费者购买量称重销售,这时一名消费者买了10千克,当事人按消费者要求称重10千克然后装袋真空封装,贴上标签邮寄。那么按照《办法》中散装食品的定义: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情况b中当事人销售的小袋装大米无疑是散装食品。但这时出现了吊诡的一幕,到达消费者手中两袋完全一样的10千克包装大米,只因为称重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情况a中销售的大米是预包装食品,而情况b中销售的大米则成了散装食品。

出现逻辑悖论肯定是推导过程出现了问题,我们比较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其中核心的区别一个是预先定量,另一个是无预先定量。通过散装食品定义我们知道,“定量”和称重是不一样的概念,然而作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未发现对什么是“预先定量”有明确的解释。如果通过定义不能准确区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那么是否能通过引入比较分析法来研究两者的区别呢?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比较

通过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六十七条是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而第六十八条是关于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的内容。同样是关于标签标注的要求,两者即存在相同之处又存在相异之处,符合比较分析法关于研究对象的要求。

(一)食品标签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将食品标签的功能定义为: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食品标识定义为: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食品标签上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标签的核心作用是获取食品的属性和安全信息,让消费者或使用者对该食品能够准确认知。通过比较分析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内容所呈现的信息,就能够推导出两者的内涵特征。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共有的内涵特征

两者的标签都要求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内容是食品最基础的属性和安全信息,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也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标签只有真实的标注了上述信息,才可以作为“食品”进入流通环节进行销售,这就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共同具有的内涵特征,作者称之为“食品性”。

(三)预包装食品区别于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

预包装食品标签所单独具有的内容: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每项内容的含义。

1、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主体要求,即需要取得相关食品生产加工资质。

2、产品标准代号(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标准的定义为: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标准就是来自于对食品质量控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对产品质量与产品标准关系的解释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产品标准代号(规格)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产品质量要求,即需要有统一的工业产品技术规范。

3、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净含量的定义为: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而要想准确测得商品的量值,就需要生产过程和工艺流程的监控,生产环境的监测以及产品质量与性能的检测,也就是需要生产过程建立完善的工业计量体系。净含量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计量要求,即需要工业计量活动控制生产全过程。

4、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制造或加工食品的概念来自于食品工业(或称食品制造业),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或利用酵母发酵的方式制造的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方式要求,即是通过食品工业制造或加工出来的。

根据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表示出的生产主体、产品质量、计量和生产方式的要求,可知预包装食品具有不同于散装食品的工业产品特征,作者称之为“工业产品性”。

三、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具有“食品性”和“工业产品性”的双重属性,其即是食品又是工业产品,通过不同的方式观察会呈现出不同的性质。掌握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再看它们的定义,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预先定量”就是其区别于散装食品等其它类食品的“工业产品性”的具体体现。

原卫生部在定义“预包装食品”时,曾参考过国际食品法典,其中《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codex stan 1-1985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prepackaged means packaged or made up in advance in a container, ready for offer to the consumer, or for catering purposes.可见“预先”表示的是一种时间状态,在这里是指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之前,也就是食品生产环节。而“定量”是指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预包装食品定义中的“预先定量”特指在生产环节通过工业计量方法实现产品质量、体积等在单个产品上的统一。

因此,我们现在再看情形a和情形b中的两种小袋包装大米,均不符合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所以它们都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称重销售的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

四、其它类型食品的定性分析

1、现制现售食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现制现售食品无明确定义,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14)将现制现售食品定义为: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首先,由上文可知现制现售食品不具有预包装食品的“工业产品性”,即使进行了固定重量或体积的包装,如具有统一体积的杯装奶茶,也不符合“预先定量”的内涵;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明确排除了适用现制现售食品,所以其不是预包装食品。

2、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方式要求,不具有“工业产品性”,所以不是预包装食品。

3、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小作坊是一种较特殊的生产主体,一般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法律赋权各省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市、黑龙江省和河南省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也就是对预包装食品的“工业产品性”进行了扩张解释,拟定其生产的食品具有预包装食品的内涵。而像重庆市和江苏省则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其严格限定了“工业产品性”的外延。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晋)

《散装食品许可证平面图(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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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散装食品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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