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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10

【导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首先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一、不征税收入包括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3.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一句话根红苗正,和财政相关)。

二、免税收入包括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盈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税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今日的学习总结分享。

【第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3篇】税收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天是2023年7月1日,首先热烈庆祝建党101年,香港回归25年,百年征程,我们国家经历了许多的苦难,历经70余年的拼搏终于有了成果,人民的生活蒸蒸日上,国家也是越来越富强了,企业也是越办越多,发展企业是国家的基本,企业发展起来才会纳税,税收是国家的根本。

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这次虽然对经济的冲击很大,特别是旅游,对外进出口贸易,高新芯片等,国家在这么困难的时期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企业的税负压力太大了,怎么办呢?

税收洼地园区返税优惠;减轻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压力。

总部经济的税收洼地园区目前的优惠政策扶持是比较大的,对于入驻的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进行返还奖励,一般是在地方留存上返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30%-80%,即企业实缴纳税中返还20%-40%,是可以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的。

如果企业一年实际缴纳税100万元,入驻到园区内缴税,就可以享受到20万到40万的一个税收奖励补贴。

核定征收政策;解决无票收入问题。

核定征收政策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了,今年主要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了,年初核定征收其实已经再次收紧一次,但是也不会影响整体情况,目前在重庆园区是可以进行大额的个体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年开票500万,个税核定在0.6%,综合税负是比较低的,能够很好的解决企业无票支出,成本,利润等问题。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4篇】简述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自1990年开始实施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政策逐渐转型升级,最终演变成为现今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我们从历史角度探讨下这一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其对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初步探索阶段(1990年-2007年)

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支出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直接费用,旨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然而,在初步实施阶段,该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首先,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冒充等行为,导致政策的真正执行效果不理想。其次,该政策只针对技术开发费用,并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最后,该政策并未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无法真正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二、政策转型期(2008年-2023年)

为解决以上问题,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的意见》,明确将研发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畴,并规定了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随着政策适用范围和对象的拓展,企业研发投入得到更大力度的支持,促进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此基础上,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50%,同时也加强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核效率。

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部分企业仍存在虚假冒充等行为,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政策的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政策优化升级期(2023年至今)

在政策的实施和经验积累基础上,我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升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01 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

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2023年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同时还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02 税前加计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

为更好地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2023年,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提高至100%。此举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03 政策执行标准进一步细化

为更好地保障政策执行效果,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的通知》,从政策执行标准、申报审核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政策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旨在确保政策的真正执行效果。

04 其他相关政策的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广“双创”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也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可以看出,我国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从初步探索阶段到政策转型期再到政策优化升级期,政策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和升级。可以说,这一政策的成功实施,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未来,政府和企业应继续加强沟通和协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和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5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篇】企业所得税国税收还是地税收

有限公司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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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政策,可能各位觉得有点假,因为有限公司又分为很多行业,有医疗行业,建筑行业,贸易行业,服务行业,大宗贸易行业等等等等,是的,行业分为很多种,政策不一定适合,今天小编就介绍几种,适合大多数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记得关注点赞收藏

有限公司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正常情况下,企业季度申报,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当地税务局,并不会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除非企业自身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扶持的企业,不然没有任何优惠。

那么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它是一种注册式招商,不需要企业去当地实体办公,企业只需要将税收落在园区所在地,即可享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可以是将公司的注册地迁移到园区内,或者是在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企业的税收落在当地,那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总纳税额的35-45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总纳税额的28-36%奖励企业。

纳税越多,奖励的比例也就越高。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有的人就担心了,这种操作,要是当地工商税务去查企业怎么办?

这点不用担心,在园区内是有单独的办公室给企业的,也就是说,有真实的经营地址,只是办公并没有在当地。

企业办理好之后,可以用于对接上游,可以对接下游,也可以直接用新设立的企业来对接上下游,将溢价部分产生的税,都缴纳在园区所在地。

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可以奖励70-9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可以奖励70-90%。

通过当月纳税,次月返税的方式,以企业扶持奖励金的方式打款到公司账户,可用于再投资或利润分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也感兴趣,可以在文章最后留下您的建议和看法,欢迎讨论!

版权声明:《税筹优化专家》有权在站内原创发表,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税筹优化专家》找到答案~

【第7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

【第8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采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企业已全部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取得、确认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处理规则是在原收入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原则予以明确。在收入会计准则调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规则没有随之进行动态调整,会使税会差异增多,进而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因此,在兼顾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有必要继续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总体原则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税收管理风险。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收入会计准则建立了五步法模型,依次为: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辨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在主体履行义务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

与原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的最大变化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有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合并,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统一适用收入会计准则。在原收入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收入被划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等类型;收入类型不同,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来讲,销售商品收入以风险和报酬转移等作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因素,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而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交易采用统一标准来确认收入(在一段期间内或某一时点)。二是将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调整为控制权转移。企业在销售一次性转移所有权的标准化商品时,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确认时点一般差别不大。然而,在销售定制化商品时,其时点差异就得以体现。原收入会计准则在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而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在商品制造过程中就需要分时段确认收入。三是对特定交易的处理方式更为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等特定交易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联系非常紧密,确定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的关键点之一是要厘清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总体原则是“基本趋同、适当差异”。其中,“基本趋同”体现在: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需满足的条件来源于原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仅仅没有包括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条件。保留“适当差异”是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目的的不一致:前者是为了客观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因此需要遵从可靠性、谨慎性等原则;而后者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款计算简便,及时足额入库。在考虑税会差异时,不应简单地消除差异,而应在保证二者目的均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差异范围,以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适当差异”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是简便性。税款征收效率是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确定税务处理规则时应统筹考虑税收征纳成本。对纳税人而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越趋同,调整事项越少、越简便,成本也就越低;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款计算方法越简单,越容易确认,成本越低。在大多数情形下,征纳双方的成本是同步变化的,因此,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尽量保持一致。但在少数情形下,由于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计算与判断,在税务处理时需要合理地加以简化。比如,税务处理上不考虑跨年度事项的时间价值,将每年涉及的金额直接计入收入或成本。

二是确定性。确定性原则是为简便性和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服务的。出于谨慎性、可靠性等原则的考虑,会计处理需进行较多的判断和估计等。如根据以往的销售退回情况,在确认收入的时点同步确认预计负债。类似的判断和估计都是基于以往的经验计算得出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计算相对复杂、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等结果。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往往以合同注明的交易金额确认收入,对会计处理的估计、判断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三是及时足额入库。“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因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处理需实现的主要目标。当企业按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对滞后时,税务处理就需考虑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提前确认收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的收入,在会计处理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按预收款项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是税款支付能力。税款支付能力也是设计税务处理规则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考虑到企业在重组时可能没有获得足够的现金流,税款支付能力不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时点。就收入确认而言,纳税人税款支付能力是对税务部门及时足额入库原则的约束,使税务部门不能无限期地将收入确认时点提前。当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时,应考虑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时点的税款支付能力。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为例,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实际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之日。

在税会差异的处理过程中,上述因素有时无法同时兼顾,需要抓住主要矛盾、灵活运用。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主要税会差异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五步法模型中,第一步、第三步和第五步与税收直接相关,也是税务处理需关注的环节,而第二步、第四步实际上是确定“蛋糕”大小后,如何分“蛋糕”的问题。基于上述考量,下文税会差异分析主要集中于确认收入的范围、确认收入的金额和确认收入的时点这三步。

(一)确认收入的范围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按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合同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有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五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有对价、对价能否收回、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均不太关注,而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如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未规定受赠方的义务、没有对价)、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没有商业实质)等,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实现。也就是说,新收入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范围要小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范围。

(二)确认收入的金额

新收入会计准则按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该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新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以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此为基础确认交易价格。可变对价包括退款、退货、积分、返利、业绩奖金、罚款、折扣、单价固定但数量不定的商品或服务。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确定的收入一般都是固定的,很少对其进行估算。比如,在最初确认收入时,并不考虑退款、退货、折扣、罚款等因素,而是在实际发生时再冲减或补充确认收入。在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也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与上述可变对价的处理规定一致,因此税会差异也是一致的。

对于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与客户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无须考虑现金价值,而是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收入;相应地,会计处理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或支出也不予认可。

对于非现金对价,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对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确认交易价格。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这与会计处理规则基本一致,没有税会差异。此外,会计处理规则还规定,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这部分税会差异实际为可变对价的税会差异,在此部分不再赘述。

对于应付客户对价,会计处理时需按是否获取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能否对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应付客户的对价金额是否超出其公允价值等因素确定是作为向供应商采购价款处理还是冲减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会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与向客户支付对价的行为看成两个独立的行为,前者按取得的款项确认收入,后者则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支付费用等进行处理。

(三)确认收入的时点

1.一般规定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统一了各类收入的确认时点,将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完工百分比统一调整到控制权转移。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收入会计准则趋同,因此,当准则发生变化时,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时点确认”和“时段确认”两种方式。其中,时点确认大体对应着税务处理中的销售商品,时段确认大体对应着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在会计处理时,时段确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相对严格。部分提供劳务、建造合同不满足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需要将收入时点递延至控制权转移,部分销售商品合同按时点确认收入时,保管、验收等条款也可能会推后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相比税收上的处理,确认收入的时点会有所滞后。

2.特定交易

如前文所述,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与可变对价的处理一致,因此,此部分不再赘述。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则各不相同。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的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作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税务处理上按照合同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来确认收入。关于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还需根据合同作具体判断。

对于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确认时点,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企业预期能获得沉淀金额的,根据客户行使权利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二是企业并不能预期获得沉淀金额的,在客户行权可能性极低时确认;三是如果存在财产充公的法律法规,则不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对此无具体规定,部分企业可能在确认客户无法行使权利时,将对应的款项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与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无关,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收入。而税务处理上仅对会员费形式的初始费进行了规定,与原收入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只允许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和商品需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形下,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早于新收入会计准则确定的时间。

四、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会差异处理的建议

上述税会差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时点方面;另一类是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均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范围、金额方面。对于后者,由于已有较为成熟、自洽的处理方法,而新收入会计准则下这些差异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继续按照原方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可变对价、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税务处理方法,是税务处理时约定俗成的做法,仅在少数条款中体现了总体原则,但缺少系统、明确的规定,建议以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务处理规定为契机,对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以提高政策确定性。而对于前者,需要根据第二部分所提到的税会差异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再确定处理方法。

(一)一般规定

在上文所归纳总结的差异中,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最主要的税会差异是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是保持基本一致的,这也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趋同”的体现。而新收入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可继续按“基本趋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收入确认时点也调整为按时点确认或按时段确认,以缩小税会差异。

在收入确认时点基本趋同的同时,也要关注到相比原收入会计准则,现收入会计准则可能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该问题涉及“适当差异”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款支付能力等因素,可考虑保留适当差异。具体为:在与会计处理基本趋同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情况,税务处理上另行明确收入确认规则。另行确认税收规则有两种方式。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类收入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执行现有特殊性规定。比如,除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收入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本包括了大额收入的处理: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另行制定新规定。可考虑规定税务处理按会计确认收入、企业取得对价中孰早的时点确认收入实现。第一种方式的好处是不会增加新的税收规定,且针对大额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较少,便于企业接受并执行。第二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全面避免人为调整收入确认时点而推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但可能导致税会差异普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抓住大额收入的“牛鼻子”,将税会差异产生的成本最小化。

综上,现有收入时点确认的差异,可以通过修改普适性规定确保“基本趋同”、通过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实现“适当差异”,既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又能保证税收职能得以较好地实现。

(二)特定交易

对于特定交易,税会规定、差异的实际情况均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可考虑保留现有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有明确的确认收入的时点,且税务处理上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短期内难以调整;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会产生差异,还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方式,因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所增加的征纳双方成本尚在可控范围。

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上分三种情况进行收入确认的方法不违反简便性、确定性、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款支付能力等原则,无须产生税会差异;二是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收入,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其他收入的性质还不尽一致,且“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将其他收入的处理方式直接套用在日常生产经营收入上,恐产生税收漏洞。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实现趋同。一是如果税务处理与原有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收入会计准则调整后,原则上税务处理规则可随之调整,继续保持一致。二是目前税务处理上实际仅对会员费有明确规定,范围偏窄;并且在实践中,对其他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煤气入网费等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若明确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确定性。

end

来源国际税收

【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第10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论财务未来发展

要么管理会计要么税务筹划

现在也有说要业财融合

选择了税务筹划

‬所以找工作的时候遇到很多财务经理聊税筹

都说增值税一般很难进行税筹

要在企业所得税下功夫

确实如此

我也曾花一万报班学习分享一二

若有不对

或者有更好见解

欢迎友友提出

共同进步!

‬老板私人买车的可以入公司名下,这个既可以抵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也可以抵企业所得税。

‬利用税收临界点。常见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成立多家公司。

‬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洼地成立公司,区域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等等;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等等

‬缺成本票,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可以自己成立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采购设备,然后卖给公司,就是财务多做家公司账,但是可以有票入账了。

【第11篇】税收对企业所得税

目录:

1、企税最新2项变化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收入

4、最新扣除标准

5、最新税收优惠

1

企税最新2项变化

一、小型微利企业2.5%→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税负一致。)

最新解读:

1、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一提高至100%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其中,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

2

企业所得税税率

3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

5

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12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第13篇】税收代征企业所得税

《优税先锋》专注于税收筹划!只要企业正常的经营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许多企业常常面临的一个税务问题是企业支出成本费用,却无法取得相应的成本票据。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公司与个人合作、以及存在隐性支出等情况下,导致企业利润虚高,需要缴纳高达25%的所得税。这些额外的税务负担将直接导致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减少。

那么,企业如何合理地规划税务策略,以便合理避税呢?我推荐企业可以考虑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以下就具体的介绍一下几种优惠政策:一、注册个体工商户针对服务企业无票支出导致所得税高这一情况,企业可以将企业的营销、广告部分外包给个体工商户,同时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当地的个税是定额核定,双方发生业务往来,个体户给企业开票,个税在0.3%-0.6%,个体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二、自然人代开企业无票支出太多,导致所得税太高,可以将企业的营销、推广业务外包给个人,由于园区有税收优惠,个税也低,自然人可以在有优惠的地区进行代开。但是要保证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单人单月最高50万——500万,各地代开点不同,开完票即出具完税凭证,不会计入汇算清缴!三、京东灵活用工现有的灵活用工区别于传统劳动合同关系,是自由职业者以生产经营的方式与用工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业务模式;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下具有委托代征资质的服务商代开6%的增值税专票,并且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单人单月开票额9.3万,相当于双免个体户,所以个人也不需要缴纳个税。

【第14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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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16篇】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上次发文讲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的小伙伴们就可高兴了,这样省事了,也不用申报了,是这样吗?不是的喔,也是要申报的,只是先申报后减免,具体咋操作呢,这里给小伙伴们一一道来。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长这样,看下图。

第二步: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分类所得申报(红色箭头有标示)再点填写,地方也标了红色箭头哈。

第三步:如果我们有免税收入,在填写完收入后,我们需要将免税的金额也填写上,否则不能带出附表喔。

第四步:大伙看,如果我们在申报收入时填了免税收入的,系统会提示我们需要填写附表喔,我们点击进入进行填写。

第五步:我们进入附表填写界面,点击红色箭头指示的地方进行填写。

第六步:我们双击所得项目下面的区域,我有用红色箭头指示地方,会跳出下面那个对话框。

第七步:我们在免税事项里进行选择我们实际免税的类型,在免税性质那选择对应性质,在免税收入内填入我们免税的金额,注意,要和之前填写的一致喔,否则无法保存。

第八步:我们选好并保存后点返回,就是红色箭头指的地方。

第九步:我们返回后就看到申报表报送这个界面,我们点击报送就申报完成了。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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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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