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网 > 公司知识 > 所得税
栏目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69

【导语】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环境与国内税收政策改革在逐渐变化,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难。投资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中之重。

合理可行的投资方案,不但能够帮助企业的取得收益,还能够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以及规避掉税收风险而不被税务部门处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方式可以作为筹划方向吧!

一、投资地点的筹划

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況,针对一些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的享受減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区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 “老、少、边、穷”地区、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千放城市、保矿区旅游度假区这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企业进行注册地选择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设立之初或为扩大经营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

案例:

某投资者想在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一个新公司,兼营公路旅容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公路旅客运输业务收入为 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300 万元,利润率均为25%。

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额:(500+300)*25%*25%=50万元,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

建议:

可以选择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二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收入为企业的总收入,占比为100%,超过了70%的此例,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500×25%×15%+300×25%×25%=37.50(万元)

根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企业业务进行调整从而达到节约税费的目的。

二、投资方向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作为税收优惠导向的。无论是初次投资还是追加投资,都可以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选择,充分享受产业的税收优惠率征收政策。

(1)选择减免税项目进行投资

第一,投资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于高收益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筹划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项目,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甲公司属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a企业实现利润20 万元,2023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将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3500万元。

建议:

(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设立的a企业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的股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号)的规定,我国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在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共获利500万元,全部分配给甲公司,而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3年1月,甲公司转让了a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500万元,则股权转让所得=3500-2000=1500(万元)

甲公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1400)×25%=25(万元)

三、投资方式的筹划

按投资者能否直接控制其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划分,可将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所得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应综合考虑不同的业务收入类型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对税后收益率的影响,选择税后收益率最大的投资方案。

案例:甲公司有5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年利率为5%的国债投资,另一种是选择年收益率为8%的其他债券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从财务角度分析,哪种方式更合适?

建议:

若选择投资国债,则 投资收益=500×5%=25(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为25万元

若选择投资其他债券,则投资收益=500×8%=40(万元)税后收益=40-40×25%=30(万元)

因此,选择投资其他债券更有益。

【第2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3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而是提前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将企业的利润进行投资,合理的利用一些税收优化政策,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企业一般是因为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成本发票难以取得,导致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增加,企业的利润就减少了,企业的实际周转资金变少,企业可能完税后,根本不赚钱,甚至于企业是亏损的。

那么企业税负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哪些?

一、企业可以合理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身份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不同,比如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6%、9%、1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3%(目前减按1%征收)

二、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跟有限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方法的选择等,达到多扣费用、成本,缩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当期少纳税的目的,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企业还可以选择延递纳税的方式来实现降低企业的税负的目的,通过处理使得当期的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所得,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五、企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除去国家每年出台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利用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具体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园区在地方财政留存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高额的财政奖励返还,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奖励比例75%-90%,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4篇】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5张表单修改,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申报表,我们将推出系列微宣传,为大家归纳整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以及填报要点,敬请期待~

那就让我们进入本期的主题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是根据2023年度新出台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包括:

1、调整10.2、13.2、32.2行项目名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的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2、新增11.1、12.4行次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填报11.1、12.4行次。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次“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新增12、12.1、12.2、12.3行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填报案例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的申报要点是购置的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a公司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84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相同),税务处理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2023年的税收折旧金额为84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833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填报要点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按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本案例中,该设备11月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税收一般规定即按照直线法计算2023年12月折旧额=840/10/12=7万元。

2.在本表第8-17行填报固定资产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后,需根据资产的分类在本表第2-7行进行填报。例如本案例中,在12.4行填报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情况后,还需在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填报。

3.因2023年度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同时因该企业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还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100%加计扣除。

(↑点击查看大图↑)

三、其他注意事项

01、设备、器具的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2、“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想了解更多税务知识,请持续关注“51账房”

【第7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并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第8篇】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就行业特点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房地产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

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周期长,并且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需要考虑诸多税种的影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的印花税等。

税收筹划则是指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做安排与筹划,达到降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意义重大,值得关注。

房地产行业与国家财政挂钩的费用,主要有两项:一是土地出让金,二是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

目前来看,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2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8.4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84%。

不过,从长远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放缓,新房成交逐步萎缩,未来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势必也会随之减轻。

那么,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税费,将成为财政要抓的重点。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费。

房地产企业该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筹划思路。

利用土地临界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标准为: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浮动。

因此,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话,如果增值额略超20%这一临界点,就应当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达到免税标准。

增加可扣除的项目

上一条说到,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如果企业的增值率超过20%临界点较多的话,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利用不同的利息扣除方式

虽然现行政策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但只要是房地产开发,就肯定会涉及到大量贷款。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要么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要么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要么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

这两种不同的扣除方式,给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政府代收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除了这些法定的政策以外,还有很多政策性的减免。

开发多处房地产时的核算方式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这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收益会更大。

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税率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

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

.转换房产税计税方式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从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来源:今日观察员

【第9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10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11篇】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所得税#我在头条搞创作# 张玲说财税

近几年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效益下滑,国家频繁推出减税降费政策。有时候,不太好理解。怎样一句话说清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我总结了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要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期末资产总额 季度平均不得超过5000万

3、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

4、应税所得额不得超300万

那么具体怎么来算呢

分3种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简单来说,可以按照税率2.5%计算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简单来说可以按照税率是5%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这样就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了,按照25%的税率计算。

以上计算的依据是 国税2023年5号公告

当然,如果你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还可以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下次再介绍。

【第1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对所得税筹划大体有三个方向:一是成本费用进风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变方向,三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方向。接下来就这三个方向分别展开,用案例说明,到底如何让企业所得税交少一点。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 通过成本费用筹划企业所得额

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有四种类型:

1.不许扣。如发票不合规的费用,与经营没有关系的费用,违法违规费用,比如少交税,滞纳金,罚款等。

2.部分扣。成本费用不允许全额扣除,比如业务招待,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等。

3.延后扣。费用发生后,税务不允许在当期立即扣除,但延后可以扣除。如超过标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资本化的费用。

4.加计扣。这是税务给的优惠,并不多见,主要有研发费用,残疾员工工资,企业为环保做的投资等。

对于成本费用,所得税筹划思路是,突出加计扣除,避免不许扣除和延后扣除。

二、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筹划企业所得税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筹划企业所得税,思路有三个:在公司形式上考虑,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平滑利润;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合理利用公司形式。

母公司打算在外地设立一个机构来经营,有两种选择:一是设立子公司,另一是设立分公司。如果预计新公司短期内不会有盈利的话,设立分公司更合适。因为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在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对公司前景没有太大期望,还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只需交个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交税是先分后税,只有分到个人手里面才交,不分不交,显然比较有利。

第二,如何利用关联交易。

在关联公司搞利润调节,一是在收入上调节,就是把收入切换到另一个实体里面去做,二是在费用上面去想办法,把a公司费用想办法入到b公司。收入的确定要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考虑进去,费用要想得更早,不能等事后找发票。关联公司间调节利润的最核心因素就是要及早规划,事先动手。最好的状态就是让所有的关联公司都盈利或都亏损,数据上都能做到合理解释,切忌让人明显察觉到是在人为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去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双刃剑,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税务关注。做好关联交易时,定价策略是很重要的,定价一定符合常理。

第三,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残疾员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3.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4.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设备抵免税额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另加计100%扣除。前提是要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持有残疾人证。

环保设备投资税额抵免,企业在环境的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方面购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 通过税率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三个方向,在税率上面可以考虑的方向有:

第一,小的就是美的。

目前税务对于小微企业放水养鱼,优惠放得很宽,年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下的,交10%的所得税(先把应纳税所得额减掉一半,再按20%交所得税)。

第二,拆分公司。

对于做不大但又能赚钱的企业,可以考虑有意识地把企业维持在小微企业的规模。一旦企业销售大起来,就把企业拆分为二继续维持小微企业的身份。拆分的好处有两点,第一,所得税税率少,第二,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比较低。

第三,用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

对于创新型的企业,特别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要利用好高新技术企业这个资质。

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重在平时去积累经验,平时做到位了,做规范了,降低税负是自然而然的过程。不能等到后面去想办法,实际上是为时晚己,税务筹划的决窍的就是越早越好。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备案

最近接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企业对银行账号备案。

我们顺势而为今天就说一下企业开办的公户备案的操作流程。

步骤一,进入电子税务局。

输入企业税号,选择身份法人,财务,购票人,输入企业密码,根据选择的身份系统带出对应人的手机号码,查看手机号码是否可以收到验证码。如果可以,点击“获取验证码”,手机信息里收到税务局发送的6位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立刻进入系统。

步骤二,点击“我要办税”,找到左侧功能页,点击“制度信息报告”,打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步骤三,填制备案账户表。

操作类型:选择 增加

账户性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基本账户,或者一般账户等。

银行行别,行政划分,开户银行,银行开户登记证,发放日期,按照开户时银行发放的基本账户信息表填写。

账户名称,账号,开户时间同上(按照开户时银行发放的基本账户信息表填写。)

是否首选缴税账户,企业选择“是”以后企业缴纳税款可以直接从此户划走。

是否一般退税账户,企业选择“是”以后企业如遇退税给企业,国家可以直接把钱退到此户。

上述两种情况,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谨慎选择。

注意:绿色底的空框是必须填写的。

步骤四,点击“保存”,之后点击“资料采集 ”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表(开户时银行发放),最后点击“提交”,操作完成。

【第14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3、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由于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因此,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据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1)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2)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3)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脱离本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5)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是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500元,两个税种确认的收入会不一致。

【第16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6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友情提示:

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

分类查询入口

最新加入经营范围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