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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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很多小伙伴来做每日一题小友看到非常的欣慰,希望大家持续打卡学习!
请看今天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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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7年度利润总额为4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已知自2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率变更为25%。20×7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 500万元;年末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7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a.660b.1 060c.1 035d.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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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答案
abcd
【解析】相关分录如下: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合伙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仍然觉得有些茫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比可能不那么直观,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可能较为复杂一些,只要搞懂了律所合伙人的个税申报汇缴,对于其它的类型,比如说个体工商户,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的申报就没有任何障碍了。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组成人员其中包括律师合伙人以及聘用人员,对于聘用人员个税的申报其实与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员工实际是一样,走的是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律师合伙人则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现在假如有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9月份开业,员工有若干名,其中出资律师有2人,姑且称为甲和乙,这出资律师其实就是合伙人,其个税是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假如2人分配比例分别是甲40%、乙60%。此时,依照有关规定,律所按经营所得为2名合伙人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个税申报则依照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出资合同或者投资协议上规定的比例与日常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计算填列的分配比例,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两者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利润和税务机关认可的税收利润,也是有差异的,在这一点上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绕,这也是合伙企业个税申报比较复杂的原因原因所在。
假如律所当年度会计利润40万。先来分析合伙人的收入构成,其中包括企业要按照计算出来会计利润的分别按40%和60%分成,同时,还包括合伙人与其他员工一样,日常还有拿一份工资收入以及一些业务提成。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首先计算出律所税收利润,这里,律所会计利润40万,其中对于合伙人的工资以及拿的提成已经税前减除掉了,那在计算税收利润的时候,就要把这两块再加回去。假如加进去之后,税收利润就变成51.2万。
然后再计算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这里要说明的是,合伙企业的出资协议注明的分配比例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算的,但现在要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利润,此时个税的申报表上填的分配比例就不能是合伙协议上注明的原分配比例,要重新做个计算,怎么计算呢?此时税收利润是51.2万,然后再计算甲与乙,分别要从这51.2万中间实际拿到了多少钱,用甲乙每个人实际拿到的钱,再除以律所税收利润,就是税收口径下的分配比例。可以看到,甲的收入构成有三部分,一是事务所的会计利润40万的基础上,分得40%,即是16万,第二部分则是甲取得的工资收入,第三部分是甲取得的办案提成。这样,计算出来甲合伙人总收入21.6万,按照同样方法,计算乙总收入是29.6万。
此时,甲和乙税收口径的分配比例就计算出来了,总的税收收入是51.2万。此时,甲按照出资协议上约定的40%分配比例,就变成了42.1875%,乙则变成了57.8125%。然后,预缴申报表,甲和乙则分别要填两张,每张申报表上合伙人的应税收入是多少?也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是多少?该怎么来计算呢?
此时,税法允许每个合伙人在法定税前扣除部分费用,这里可能会用到一项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文件是有时效性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例中的律所是2023年9月份登记,从法律意义角度来讲,是不能再执行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了,目前来讲,各地的这个执行口径不一样。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还是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对于律所的律师来讲,还有一项费用是允许扣除的,这个政策还没有过期。仍然是这个公告内容规定的,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那么,案例中这个律所合伙人所允许扣除的,就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每个月3500生活费用,二是这两个合伙人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三是合伙人律师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因为案例中暂没有提到五险一金以及业务培训费,姑且不用考虑,那就只考虑他每人3500的生活费用法定扣除,总共4个月即是1.4万的法定扣除,就是预缴申报表中的费用扣除,即按照合伙投资者全部收入,然后减除法定扣除费用,最后计算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税率表,即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最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样计算的结果,你会发现,如果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其实一点都不比工资薪金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低,原因在于什么呢?
主要是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其中最高一级35%的,而工资薪金最高的一级45%,但要关注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工资薪金最高一级税率是月度的工薪超过八万的适用于45%,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一级则是按照年收入超过10万的适用35%,虽然看起来一个是最高35%,一个最高45%,但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是按月算的,一个是按年算,所以这样比较起来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严格执行查账征收,它的税负是相当高的。
再重新回顾一下那六部的流程,第一步,在季度预缴的时候,首先将会计利润换成税收税收口径的利润,这个实际并不是复杂的纳税调整,调的是合伙人从企业在分配利润之前先拿走的工资以及业务提成部分;第二步重新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第三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第四步减除费用,案例中减除费用得最多的就是每人每月三千五的那个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我们的合伙人或者我们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企业交五险一金的,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以减除。第五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步则最终计算出应纳税额,这是预缴个税要分这么六步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要做年度的汇算清缴,这个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会算是一致的。主要是关注两者汇算时间上的差异,企业所得税得汇算是次年5月31号之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则是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时间上比企业所得税汇算提前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是要求在年度终了三十日内。然后是汇算税前调整的一些差异。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同样存在纳税调整,这个调整就包括工资薪金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等等,基本上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缴差不多一致。政策依据?主要关注几个重要的政策文件,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明确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的计算就是。这个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税计算啊,其实也是依据个体工商户的那个计税办法来算的。还有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就是对于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调整,进行的一种规范。总的来讲,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其中的税收利润的确认总体原则来讲非常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再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然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出来的余额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
合伙企业投资者分别依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税,对于其个人所得的归集则是以这个企业为单位的,这样实际操作起来,就显得有些绕,日常管理时就是先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那套计算办法进行归集,然后再分摊到每一个出资者投资者的头上,以每个投资者为单位去进行单独的申报,这就是所谓生产经营所得税的个税申报。
以上案例如果发生在2023年及以后,则要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率来计算,但整个六步申报预缴法基本上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这种有代表性的律所预缴申报方法以后,处理其他类似企业个税申报问题应该比较简单了。
五个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
01、(到期)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02、(到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3、(到期)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
05、(到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三档:
25%、20%、15%.
1、25%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3、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税务、祥叶招商
近期,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的优惠政策,于2022.12.31日结束。后期是否延续呢?相信广大网友都比较期待。
根据目前的情况,并没有相关确切的延续消息,也就是说,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很有可能恢复至5%征收,享受与所得额100万-300万部分的政策一样。
另外,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简单的来说,首先必须是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然后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且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那么,在实际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年盈利不足100万,或者是超过300万的企业,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是可以享受,合理、合规降低纳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呢?
1、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优惠
自2023.1.1-2023.12.31,对于季度销售额在30万以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可免征增值税。
对于月销售额超过10万,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
2、区域性税收扶持奖励
在不改变原有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地址情形下,在税收园区新设立一般纳税人公司,正常承接业务、纳税在当地。可根据实际纳税额,享受地方留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高80%奖励扶持。
3、区域性小规模个税核定
对于设立在税收园区的小规模个体户(如工作室、营业部等),年开票额在500万以内,可享受0.5%左右的个人经营所得定额核定,再加上目前现行的增值税、附加税优惠,综合税负在1.56%左右。
案例分析:以一家园区的小规模个体户,年开票额500w为例,需要缴纳的税负有:增值税(5w),附加税(0.3w),个人经营所得税(2.5w),共计7.8w左右。税后利润可直接由个人自由支配,还免去了公转私的风险。
唯一要求:业务真实,确保三流一致(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累计滚动12个月票额不超过500w。
综上所述,2023小微企业所得税2.5%优惠取消!恢复至5%征收?以及还有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2023年税政司第一法令《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管理的公告》:取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也就是说,税务筹划在这版块将不存在。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所有上市企业的流通股减持将查账征收,所有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将全额纳税。
看了,2023年有钱人的税务筹划要转战海外了。下面整理各地区税务比较供各位参考
傅通研究:企业所得税的介绍和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我们企业面临的最大税种之一,对于企业来说,了解并学会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是重中之重,合理的规划可以优化纳税,我们傅通研究今天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纲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3. 税务申报及缴纳
4. 附录: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税收优化相关)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国家对国内的企业或者组织的利润所征收的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只要通过生产经营取得了收益,都是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模式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原因比较复杂,让我们以后再进行具体探究。
2.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以下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 × 适用税率#2-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企业的净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详见附录1,涉及税收优化)
#2适用税率: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为25%。但是国家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对部分情况予以减免税收,我们在下面两个表格中详细列出:
表一: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未到100万元部分
2.5%
100万元-300万元部分
5%
上表中所提到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年利润在300万以下,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的企业,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满足,都是不适用上面的表格哦!
表二:重点扶持的特殊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认证)
特殊企业类型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
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投资额超过80亿的集成电路企业
15%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3. 税务申报及缴纳
税务申报
企业/组织要按时进行税务申报(纳税事项书面报告),这份报告的内容类似于清单,大致需要列明我们交税的税种、税率还有纳税的项目等等,能够帮助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减少公办人员的工作量。(给国家行方便,就是给我们自己行方便!)
申报周期
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月或分季预缴,考虑到工作量,绝大部分的公司都会选择按季度申报。
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该在每个季度的最后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的最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完成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在季度预缴的时候预交的税超过了实际应该交的税,则可以收到退税;如果少交则要进行补税,国家采取多退少补原则。
4. 附录: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税收优化相关)
附录一:纳税调增项目表(可通过相应项目的调整规则,进行合理税收优化,降低税收成本)
纳税调增项目(即应纳税所得额扣减)
调整项目
调整规则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
企 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 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滞纳金、罚金、非公益捐赠、赞助等是不可以扣除的哦!
附录二:纳税调减项目表(可通过相应项目的调整规则,进行合理税收优化,降低税收成本)
纳税调减项目(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调整项目
调整规则
权益性投资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
注: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
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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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joseph zhang & yuri zhang 排版与校正:joseph zhang
预提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税率。计算预提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先确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依靠计算公式进行详细的计算。当然,在计算的过程中,税率也需要是已知项目。
预提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预提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税率。实际计算时,支付企业直接使用支付金额乘以税率即可。
实际预提企业所得税时,相关企业需要在支付相关金额时,直接从所支付的金额中扣下需要预提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课税对象不仅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时,预提的就不是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了。
什么是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为预扣预缴的所得税。当然从本质上讲,预提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部分。另外,预提所得税也是其他国家对于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惯用称呼。
预提所得税在实际征收时,不用实际获利企业进行缴纳,而是由支付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扣下,然后再缴纳给税务机关。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收益和机构、场所没有关系时,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收入主要有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当然,非居民企业注册所在国和中国有税收优惠协议的除外。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企业注册方面考虑。外国企业在国内没有相关备案,也不熟悉国内的纳税流程。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他们获得收益之后需要纳税。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税收工作,当然需要有国内企业协助完成相关的纳税工作。
其实这里体现的就是源泉扣缴的本质。你从这个国家获得收益,就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款。
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预提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0%。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对于这个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本来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他们从中国获得收入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某公司从国外租赁了一批设备,这批设备属于一家非居民企业。这批设备的租金是886000。
公司支付设备租金时,需要按照10%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886000*10%=8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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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公司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但不清楚是是否可以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文件要求,并入当期所得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政策原文中的关键要求“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熟悉高新政策的应该知道,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只有分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才会并入母公司报表,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若按政策原文中的字面意思理解,从境外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性质的收入均并不能参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计算,不符合政策要求,需要单独按照25%计征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确认该事项,我们同时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对境外所得适用税率的填报要求,先看”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中关于境外所得的分类及填写要求:
按表中所注,境外所得分为以下七类:1、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3、利息所得;4、租金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财产转让所得;7、其他所得。然后我们再看一下“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填报说明“中的表样及填写要求:
依据表中内容,在第2列中填写企业从境外取得税前所得,填表说明中这样描述“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第19列-第24列的金额 “,即a108010表中的”境外税前所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营业利润-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对应的股息所得”,其中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营业利润、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中的对应的股息所得”并不影响我们对适用税率的判断,我们暂不考虑。在第8列中填税境外所得适用的税率,填表说明中这样描述”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熟悉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的朋友应该知道,在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企业可以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和“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种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设计逻辑以及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论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对境外所得不区分是从子公司取得收入或是从分公司取得的收入,仅需要考虑境外所得适用的税率是15%或者25%。我们再来看一下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中政策出台的目的与背景: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按照解读中的文件意思,财税[2011]47号文件的出台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按照15%计征企业所得税还有待明确,不应将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仅按照收入类别分别判定适用税率。当然,该文件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企业在享受该政策的过程中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免造成重大税收损失。
企业一般在每个月15日之前预缴税款,或者是在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缴纳税款,但是缴纳税款的申报表是怎么填写呢?有很多新手朋友不知道怎么填,害怕填写错误耽误纳税申报,但是咱这有填写说明哦 ~ ,企业所得税的a类表和b类表都有,已经在下文展示出来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a类表填写说明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b类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a类表和b类表的填写说明都已经在上文里更新了,a类表里面还有两个其它小表,大家在阅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有什么疑问可以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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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对居民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总分公司之间,以及预提所得税,直接抵免。
2、居民企业从其 直接控制(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或 间接控制(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母子公司之间,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限额抵免法。
1、抵免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
a、企业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b、境内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可用 15%优惠税率。
c、抵免限额——以分国不分项为例:
2、 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a、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补差额
b、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 5 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1:甲企业 2021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在 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 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a 国税率为 20%;在 b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b 国税率为 30%。(假定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扣限额)
解: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 a、b 两国的抵免限额
a 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a 国已纳税额50×20%=10 万元,抵免 10 万元,补缴差额 2.5 万元)
b 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b 国已纳税额 9 万元,抵免 7.5 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3、【结合纳税申报表】(部分表)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额计算
28
应纳税额
250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0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7.5
31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52.5
例2:乙居民企业 2018 年度境内应纳所得额为 1000 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
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解:乙居民企业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0÷30%=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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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发展路上的一个必备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一般在3月份开始,10月份结束,部分没来得及申报或者申报未成功的企业也开始紧锣密鼓地提前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
今天,专才管理小编为您整理了“深圳盐田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补助”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信息,为正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提供参考,快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盐田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补助
深圳市及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深圳市】
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五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罗湖区】
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罗湖科技企业队伍。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福田区】
(1)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2)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本区,并且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南山区】
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申报对象: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注册在南山,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宝安区】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即2023年4月18日)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龙岗区】
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盐田区】
支持强度: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奖励。
【龙华区】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坪山区】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光明区】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大鹏区】
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的深圳市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对新迁入、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小微企业,对外扩张有限。一般这种企业不是冲着政府奖励资金是不会申报高新的,毕竟企业纳税有限,基本上都是可以合理避掉的。所以减税就不是申报高新的目的。就算是想减税,软件企业可以做双软认证,两免三减半。再说政府补贴,外省不知道,以河北为例它也是有名额限制的一般的话今年申报高新成功,第二年中旬才会给到企业手里,而且是有名额限制的,只能满足前多少名。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得分低问题分析:第一,材料的完整性问题,如果漏放、错放了某个文件,或者放的文件与并非申报所需的,都会失分。第二,材料的质量问题,常见的比如材料中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甚至出现别的企业名称,产学研造假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比较致命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19年生成,20年小规模,21、22年一般纳税人能否申报?
答:自评符合《认定办法》条件的可以申报。同时,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均必须是查账征收。
常见问题二
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有需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企业,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专才管理,专才管理为您全面规划筹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尽早做准备,力争一次性通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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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提高重组交易的经济效率,促进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但在“控股企业”的概念、“债务”范围和相应主体的界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计税公式以及组合支付下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引导调节企业重组的功能,应从多方面优化政策:一是修改“控股企业”的概念,完善相关重组所得确认规定;二是对债务的类型作广义的界定,明确债务的不同主体对支付对价性质的判定;三是将非股权支付中的货币资金优先用于缴税;四是增加组合支付下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具体包持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类型。
(1)通常税法将企业重组视为一项资产买卖业务,对隐含的资产增值(减值)在当期确认所得(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以下简称“一般处理”)。由于重组业务交易标的价值较大,并且企业重组所获得的补偿主要是股权而非货币,此时纳税人有理论.上的应税所得而不具有实际纳税能力,如果在当期纳税则不利于重组业务的顺利进行。基于税收中性原则,税法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隐含的资产增值收益暂不确认应税所得,而是递延到后续实际处置时再予以确认,即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以下简称“特殊处理”。特殊处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提高重组交易的经济效率,促进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
然而,由于支付对价的范围和类型涉及特殊处理条件的判定,并会对重组交易资产的计税基础产生重大影响,还涉及重组的税收待遇和税款的计算,实践中相关政策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拟以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处理为例,针对“控股企业”的概念、“债务”范围和相应主体的界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计税公式以及组合支付下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等内容展开分析,进而提出完善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一、以控股企业股权(份)作为股权支付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股权支付中“控股企业”的概念不满足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股权支付是企业重组中支付对价的方式之一。不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股权支付方式适用特殊处理的条件之一是在重组后保持股东权益连续。所谓股东权益连续,是指重组前目标企业股东原本持有的目标企业股权及收益,重组后,目标企业原股东通过取得相应的股权支付而拥有了收购方的股权,并通过收购方间接持有目标企业的股权从而继续保持对目标企业的间接股权及收益。
股东权益连续是重组业务特殊处理的基本原则。以股杈收购为例,如果股权转让方取得的主要是货币形式的补偿,交易完成后股权转让方丧失了对股权的控制,股东权益没有连续,同时又具备立即完税的能力,对此要进行一般处理,按公允价值计算应税所得;(2)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了50%以上的目标企业股权,(3)且取得的对价中股权支付占比超过85%,(4)此时股权转让方拥有了收购方的股权,进而间接控制了目标企业,满足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是因不具备具备足额纳税的能力,因此可按规定进行特殊处理,对应税所得进行递延计算。
财税[2009]59号文件将股权支付界定为“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进一步将“控股企业”明确为“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然而,对“控股企业”的这一界定,实际上没有满足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以股权收购为例:
重组前,b企业持有目标企业c企业100%的股权,收购方a企业拟以持有的d企业50%股权作为对价实施股权收购,且d企业50%股权与c企业100%股权的公允价值相等;重组后,目标企业原股东b企业不再持有目标企业c企业的股权,而是持有了d企业50%股权,此时目标企业原股东b企业丧失了对c企业直接或间接的股东权益,无法满足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
(二)对策一一修改股权支付中“控股企业”的概念,完善相关重组所得确认规定针对上述事项,一方面,应对“控股企业”的概念予以重新界定,以确保满足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另一方面,针对收购方以其下属企业股权(份)作为股权支付,考虑给予特别规定,以体现支持企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具体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遵照股东权益连续的内涵,将“控股企业”的概念修改为“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份)的企业”。结合前述举例,收购方a企业拟收购b企业持有的目标企业c企业100%股权,支付对价的方式为a企业母公司e企业自身的股权,e企业直接持有a企业50%股权。重组前,b企业持有目标企业c企业100%股权;重组后,目标企业原股东b企业通过股权支付获得e企业的股权,e企业又直接持有a企业50%股权,a企业持有了目标企业c企业100%股权,此时b企业通过持有e企业和a企业的股权,最终实现了对c企业的间接持股,满足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
上述对控股企业界定的调整也符合国际上关于企业重组的通行做法。以美国“三角并购”(5)为例。该并购涉及收购方、收购方的母公司以及目标企业三方,收购方以其母公司持有自身的股票为对价,通过并购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目标企业原股东因获得股票而成为收购方的股东,仍然间接享有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控制,体现了股东权益的连续。
二是对收购方以其下属企业股权(份)作为股权支付的,将股权转让所得在最长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控股企业”概念修改后,收购方以其下属企业股权(份)作为股权支付不符合股东权益连续的特殊处理条件,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待遇,为体现支持企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应综合考虑收购方的实际纳税能力,对于收购方以其下属企业股权(份)作为股权支付的,参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6)将股权转让所得在最长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通过对原控股企业范围界定的调整,既回归了股东权益连续的基本原则,又充分考虑了原规定情形下收购方当期实际纳税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承担债务”支付方式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一在以“承担债务”作为支付对价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债务”的范围和相应主体,影响企业重组税收待遇的判定支付对价中除了股权支付还有非股权支付,其中债务方式是非股权支付的常见形式。财税[2009]59号文件把“承担债务”作为非股权支付的方式之一,(7)但没有对“承担债务”中“债务”的范围和相应主体予以界定。而由于对“债务”范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非股权支付在支付总额中的占比,“债务”主体是目标企业还是目标企业股东则直接涉及支付对价性质的划分,这些都将影响企业重组是适用一般处理还是特殊处理的判定。
从债务的认定范围看,债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债务仅指一般性债务,广义的债务可能还覆盖永续债(8)、可转换公司债券(9)等。若“承担债务”中的“债务”按狭义认定,将使除一般性债务以外的其他负债难以归入支付对价类型;若“承担债务”中的“债务”按广义认定,则会降低股权支付占支付总额的比重,很可能达不到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于“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的特殊处理条件,会导致大量交易难以适用特殊处理。按照一般处理的规定,纳税人只能将取得的“债务”对价在重组当期缴纳税款,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转让方欠缺实际纳税能力。
从债务的相应主体看,在股权收购等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中,支付方可能承担目标企业股东的债务,也可能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实际上,对于支付方承担的债务是属于目标企业股东还是目标企业,涉及对其性质是属于非股权支付还是股权支付的判定,进而决定了支付对价中股权支付比例的计算,最终影响到特殊处理条件的适用。
(二)对策——对债务的类型作广义的界定,明确债务的不同主体对支付对价性质的判定
202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指出,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应进一步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并根据实践中承担债务的具体情形,细化完善重组政策的相关规定。鉴于债务支付的利息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对企业重组中“承担债务”支付方式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对债务的类型作广义的界定,包括永续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以便支付方提前安排对价组合。同时,为降低适用特殊处理的准入门槛,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于资产收购业务,转让资产的同时往往会一并转移附带在资产上的负债,建议根据与收购资产是否直接相关来判定债务支付对价的属性。
若债务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如与资产相关的担保债务),则在计算非股权支付占支付总额比重时不考虑债务的影响,对于交易双方为满足“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支付总额的85%”的特殊处理条件而在转让资产.上特意设定债务的行为,可视为不满足合理商业目的条件,进而将设定的债务作为非股权支付;若债务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如要求收购方需额外承担与收购资产无关的债务),则在计算非股权支付占支付总额比重时应考虑债务的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承担债务的相关主体及其适用重组税收待遇的条件,同时又不增加其适用特殊处理的难度,建议针对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承担的债务归属于不同对象的,充分考虑承担的债务与重组交易本身的关联程度。
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在承担属于目标企业股东的债务时,受益方为股权转让方即目标企业股东,收购方承担债务等同于支付非股权对价:第二,在承担属于目标企业的债务时,受益方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即目标企业,且关于承担债务的约定已充分体现并间接影响了支付价格的确定,故收购方承担属于目标企业的债务在支付对价的性质上既不归为股权支付也不归为非股权支付,不影响非股权支付占支付总额比重的计算。针对承担债务的不同情形,根据其债务主体(本质属性)的差别分别作出细化规定,更加契合企业重组的实际情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降低以债务方式开展重组业务适用特殊处理的门槛,从而推动各类重组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非股权支付计税公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计税公式未充分考虑量能负担原则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特殊处理方式下,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六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非股权支付既包括货币性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而该公式只是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比”(非股权支付金额十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多少作为确认所得的要素,并未充分考虑非股权支付中不同支付方式流动性的差别,特别是忽视了货币资金(10)因具有完全流动性而可以即期纳税的特点。
以资产收购为例,甲企业向乙企业收购一项计税基础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标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合计金额为1 000万元。其中,特殊处理要求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交易支付总额的15%,即甲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50万元。假定甲企业支付股权支付金额为9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为100万元。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特殊处理规定的情形下,乙企业取得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所得,按照上述公式,只需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40万元(11),重组当期缴纳税款10万元(40×25%)。当取得的非股权支付中货币资金超过10万元(比如取得货币资金为60万元)时,乙企业在支付完毕当期应纳税款10万元后还有资金富余,仍具备一定的纳税能力。
特殊情形下,当非股权支付1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时,乙企业不仅有能力支付当期应纳税款10万元,甚至有能力全额缴纳重组对应的全部税款100万元(12),已完全具备重组业务的纳税能力。由此可见,现有规定并未充分体现应税所得与纳税能力之间的协调匹配。
(二)对策一一将非股权支付中的货币资金优先用于缴税
为更好地遵循量能负担原则,既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确保相应税款及时入库,建议在保持重组所得计税公式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非股权支付中货币资金与纳税能力的关系,参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投资方取得现金补价的规定,(13)将取得的货币资金优先用于缴税。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若取得的货币资金不超过非股权支付对应缴纳的税款,将货币资金全部用于缴纳非股权支付对应的税款,不足缴纳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剩余税款,允许在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内分期缴纳;第二,若取得的货币资金大于非股权支付对应缴纳的税款,但不够缴纳重组确认的全部税款,则应优先缴纳非股权支付对应的税款,剩余的货币资金继续用于缴纳股权支付对应递延
的税款,不足缴纳部分继续递延确认纳税;第三,若货币资金能缴清重组确认的全部税款,表明纳税人并不存在纳税困难,可在重组当期完结纳税义务。上述处理方式便于纳税人将取得的货币资金尽快用于缴纳税款。
结合前述举例,乙企业取得60万元货币资金属于第二种情形,在支付完毕当期应纳税款10万元后,可将剩余的50万元继续用于缴纳股权支付部分本应递延缴纳的税款,不足缴纳部分对应的所得160万元(400x90%-50+25%)继续递延确认纳税;乙企业取得100万元货币资金属于第三种情形,可在重组当期缴清确认的全部税款。
四、组合支付下相关主体计税基础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缺乏对组合支付下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
财税[2009]59号文件对采用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实现的重组业务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有具体规定:对于完全采用股权支付情形下的特殊处理,收购方和转让方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对于完全采用非股权支付情形下的一般处理,收购方和转让方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认。然而,对组合支付即同时存在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情形下重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调整确认的方法却没有作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容易导致纳税人难以准确计算重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资产收购为例,收购方甲企业为购买乙企业一项计税基础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标的资产,其支付的对价包括一项固定资产(属于非股权支付,其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和持有的丙企业股权(属于股权支付,其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分别为600万元和900万元),假定该项交易符合特殊处理相关规定。由于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相关资产计税基础调整的具体方法,导致转让方乙企业难以准确得出取得丙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收购方甲企业难以准确得出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时,当乙企业转让的是“一揽子”资产时,如何将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在这“一揽子”资产中进行分摊,收购方甲企业取得“一揽子”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又该如何确定,现有政策缺乏相应规定。这可能会诱导相关主体出于自利动机相机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而有损税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需要增补相关规定以提升政策的完整性和精准度。
(二)对策一增加组合支付下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考虑增加组合支付适用特殊处理时重组业务相关主体计税基础的具体规定。这既有利于保护纳税人获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因计税基础随意确定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当转让方取得的组合支付为非股权资产和持有的控股企业股权时,应在计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的同时,明确规定转让方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即在被转让资产(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上,综合考虑转让方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因素,再剔除收到的非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后予以确认,
(14)当然,转让方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可采用简便计算方法,即在被转让资产(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上,考虑收到的股权支付公允价值与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占比后加以确定。 (15)同时,收购方应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即确认非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损失)(非股权资产的公允价值-非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控股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损失)(转让方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该控股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同时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16)结合前述举例,转让方乙企业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40万元(17),取得丙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40万元(600+40-100),这和简便计算方法的结果是一致的;(18)收购方甲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转让所得为40万元(100-60),确认转让丙企业股权的应税所得为240万元(540-300),同时确认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40万元(600+40)。
当涉及转让“一揽子”资产时,建议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在“一揽子”资产中按以下步骤分摊:首先确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次将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其原有计税基础以得出相应所得(损失);最后将各项资产的所得(损失)与“非股权支付金额十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一固定比值相乘,即分别计算出各项资产应分摊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同时,收购方取得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该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加上其分摊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现将资产收购举例中转让的标的资产调整为以下“一揽子”资产:a货币资金(其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均为100万元),b无形资产(其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分别为200万元和400万元)以及c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分别为300万元和500万元)。转让方乙企业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仍为40万元(19)。
根据上述分摊步骤,具体计算过程如下:首先,分别确定a货币资金、b无形资产和c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其次,可计算出a货币资金实现的所得为0万元(100-100),b无形资产实现的所得为200万元(400-200),c固定资产实现的所得为200万元(500-300);最后,计算出a货币资金应分摊的资产转让所得为0万元,b无形资产应分摊的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20),c固定资产应分摊的资产转让所得为20万元(21)。收购方甲企业取得了“一揽子”资产,其中a货币资金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b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20万元(200+20),c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20万元(300+20)。这样处理,在原理.上既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在方法上又给出了组合支付下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重组业务税收政策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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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磊,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税务研究,2020(5):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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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磊,吴小海.对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待遇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15(8):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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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辛连珠论企业特殊性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原则[j].税务与经济,2011(2):98-101.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作者:范锰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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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问答
问: 请问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不是填报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上海财政局)答: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所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分得”,不是指实际分得利润,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并将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税收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增);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第41行“账载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减)。从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
来源:诸葛会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来源:宁德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有:
(1)成本、费用、税金、利息、租金
(2)按照规定计算的折旧费和摊销费
(3)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扣除的有:
除损失、捐赠以外的其他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经营租赁租入的设备折旧费、融资租赁租出的设备折旧费。融资租赁-承租人,经营租赁-出租人
【解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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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 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3.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入,扣除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取得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股权激励支出: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一定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实际行权时,作为行权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5. 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限额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①“利率限额”: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②“本金限额”: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本金)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以内。
6.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
7. 股权转让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
(3)股权转让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8. 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9.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不得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3)银行罚息及纳税人因违反经济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与罚款,属于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质违约金支出、罚款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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