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实质性审查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实质性审查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它具有自己一套认定和保护的法律程序规定。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驰名商标认定没有实质性审查一说。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对商标权人的意义有:
1、财产功能。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
2、表明质量的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特定商标的声誉来期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程度的质量。
3、广告功能。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使之能够帮助其所有人促进和保持消费需求。
4、特殊保护的功能。
【法律依据】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相信很多网友都看到过,或者听说过“中国驰名商标”,但并不知道到它是什么意思,那么,下面就来介绍一下中国驰名商标是什么。
1.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well-known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2.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需要有以下的说明: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如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因包括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等。商标权人受利益驱使及地方政府的纵容,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驰名商标被“异化”会产生额外的商业作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存在弊端。
驰名商标一般指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有特殊性。
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驰名商标可获得同类保护、跨类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需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可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同商标影响。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具体商标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司法行为。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有如下几点:
1、按需认定原则;
2、被动认定原则;
3、个案认定原则;
4、事实认定原则;
5、严格管辖原则;
5、主动审查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
1. 禁止不当注册;2.禁止不当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申请应有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混淆理论:不管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避免混淆理论基础上的,以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作为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某商标的评判标准,是现代制度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最普遍的理论依据。
(二)联想理论:禁止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淡化理论:驰名商标淡化会影响该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弱化。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为:
1、该商标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2、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3、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7、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8、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材料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使用时长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广告宣传材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商标受保护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据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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