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什么算商标侵权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什么算商标侵权,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商标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6、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如果您说的同商标,在不同行业是指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分别注册成功,是否为侵权,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侵权,因为商标分类表把商标分为45个大类,每个类别都是相互独立的,商标在哪个类别中的哪些商品上注册成功,就只能在哪个类别中的具体商品上使用,并且在该类别拥有商标专属权,这样才受法律保护。
举个例子,例如您的商标在25类服装上已经注册成功,您发现别人也在服装上用跟您一模一样的商标,这时您可以告他人侵犯您的商标使用权;如果您发现别人在化妆品上使用跟您一模一样的商标,这时您不能告他侵权,因为您的商标只在服装上注册成功没有在化妆品上注册成功,而服装和化妆品分属不同的商标分类,需要分别申请注册,分别受保护。
1、应诉应包括: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提交答辩状。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起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是:
1、行政解决方式: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等;
2、诉讼解决方式: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颜色组合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侵权的具体情况来定。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规定,在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1.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程序如下: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6、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由于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公共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即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对是否并处罚作出选择。而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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