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税务注销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务注销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企业的税务注销,我们都知道啊,一个企业不经营了,要及时注销掉。而注销最难的一步就是税务注销,如果税务注销没有,那么在工商局企业就注销不了。同时呢,税务注销还牵扯到纳税的问题,所以说我们都要高度重视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啊,在电子税务局操作完成。一共有七步,第一步啊,就是这个注销预检,也就是说检查我们企业没有办完的事项,可以查看企业有哪些未结清事项,比如说欠税等等。
第二步啊,它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报备,它主要是填一些信息,比如说经办人的信息啊,还有我们这个清算日期啊,从几号到几号。
第三步是当期所属期申报,它其实就是正常申报纳税的意思,比如说我们这个四月份,是不是要申报一季度的这个企业所得税呀,就是这个意思。
第四步是注销所属期申报,它是指什么意思呢?是指注销当月涉及的一些税,虽然还没有到纳税时间,但是呢,因为要注销了,所以说这个月要申报。比如说我们四月份注销这个企业,四月份的增值税应该是到五月份才申报,四月份的企业所得税呢?应该是到七月份才申报预缴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现在我们要注销了,就不能再等到五月份,也不能等到七月份了,必须四月份就得把这些税全部报完。
第五步叫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这一步应该说是最关键的,因为我们注销企业,税务清算就是指的这一步。它是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来进行清算。所以说我们应该在第四步的时候,就应该把我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处理好,各类数据尽量清零,而不要等到第五步的时候再来处理,这个时候再处理,就会很被动啊,可能会交缴纳一些不必要的税。
在第五步主要是填四张表,一是清算所得税主表,二是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三是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四是附表三剩余财产及其分配表啊。
我们首先要来填附表一和附表二,附表一呢,是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就是要看一下我们的这个资产,他们的变现价值是多少,通过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比较,看看是收益了还是损失了。同样的道理,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我们要对负债进行清偿,通过实际偿还金额与计税基础的比较,看看是损失了还是收益了。
通过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他们的数据就会到主表上去,目的是计算缴纳企业的清算所得税。我们根据附表一,附表二和主表来填写附表三也就是剩余财产分配表,剩余财产是干啥用的?它是用来给股东分配的,既然给股东分配,那么股东就要交税,交什么税呢?交的是股权转让税,也就是说这个股东最初的时候投资是多少,现在能收回多少。用股东收回的金额减去投资的金额计算交纳税款。这个地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看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因为呀,这个法人股东他分得的股息是免企业所得税的,所以说股息计入到投资额中去的。而个人股东呢,他分得的股息不免税,所以说不计入到投资额中。
税务注销的最后两步,就是这个发票上缴以及注销登记,这样整个税务注销就完成了。交纳税款后,税务局会给我们出具企业清税证明,凭此证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了。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据都进入了金三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税务机关风控部门会筛选出一些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下是常见的9个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
一、基础信息异常指标: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二、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三、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四、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六、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八、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九、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来源税政第一线,睢宁县税务局; 小陈税务08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信息进行税务申报构成侵权?
作者: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2023年12月30日受雇于被告阿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共用设备(给排水)工程师,年薪12万元,聘用期限为三年。
原告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2023年12月27日,被告开具了购买方为阿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10万元(发票号码:03685717)及9万元(发票号码:03685718),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装载机租赁费”,代开企业名称均为原告张某的代开《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导致原告户口申请未通过。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终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5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辩称,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的原告个人信息,并在网上核实了原告相应的证件,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原告同意及在使用原告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综合原告往来交通、食宿、误工等,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律师点评
企业大合规时代,又恰逢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 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下,站在企业的角度,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将是迫切和深远的。
企业应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梳理本企业合规风险做好应对,并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安全性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进行合规审计,降低和避免合规风险,在合理利用员工个人信息同时,切实履行好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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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详细政策内容请查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一起关注创业的事儿
所谓的税务规划是指企业在合法的条件下,利用税法的规定,为企业税务支出的降低或减少而进行的筹划。决不是钻空子,打擦边球。
税务规划的基本底线:不应让采纳者受伤,不应让行业掉价。
一、个人所得税领域并未存在太多可筹划空间。
以下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首发时公开披露的一些避税大法,可谓花样百出。
(1)员工工资场外法:公司日常的废品废料处理,因个人收购,未开发票未进入公司账务,给高管发了年终奖,违规但尚不违法,需补足所得税。
(2)低薪员工领高薪法:低薪员工领了高薪再转入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再发给高薪员工。这不是税收筹划,是逃税筹划,明显违法违规,一旦查出需承担法律责任。
(3)股东分红用发票冲抵分红法:这不是税收筹划,是逃税筹划,一旦查出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股权转让分步法: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合理理由可以认可。通过多次貌似合理的低价转让,来降低股权分红所得。目前税务局可以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为由对此类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5)小微企业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小微企业有虚开发票的风险。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进行处罚。
二、合理的企业税收规划,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前期规划:主要表现为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2)运营规划:帮助企业尽可能完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降低税收。
一起关注创业的事儿
提醒!税务已经明确:2023年企业交税要按这个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发布,明确了2023年度的申报纳税期限。一般正常情况下,纳税期限截止日期是每月的15日,但由于一些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影响,有些月份会向后顺延1日或几日。详情请看下图:
注意,这个征期并不是固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各地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
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申报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错过了纳税申报期,企业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所以,每个月的具体截止申报日期,大家一定要记好,并提前做好相关规划,按时、足额申报纳税。
另外,很多人对于企业每个月到底交哪些税还不清楚,今天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些税种都是接触得比较多的。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报哪些税:
1. 企业增值税,按季度申报每月15号,(季度利润不超过45万可免交增值税)现在暂时税率是1%(受疫情影响,2023年将恢复3%),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含税收=含税收入/1+3%(现在受疫情影响是1%),应缴纳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乘以3%(暂时是1%)
2. 企业附加税,按季度申报,包含有城建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城区外是5%)、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2%,附加税的计算方式是:增值税率乘以税率。
3. 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季度申报哦,税率利润是,利润额<一百万是5%(暂时受疫情影响是2.5%),一百万<利润额<三百万的税率是10%,三百万以上是25%,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企业所得税乘以税率。
4.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月都要申报的哦,起征点是五千,超过五千才需要纳税,税率也是分档的,收入不同税率也不同。
5. 印花税 按季度申报,0.03%的税率,计算方式是不含税收入乘以0.03%
一般纳税人需要报哪些税:
1. 企业增值税,按月申报 税率是看行业6%(服务行业)9%(工程、运输、电力通讯),13%(销售),计算方式是销项减去进项乘以税点
2. 附加税,按月申报,城建维护建设税、税率7%城区外5%,教育附加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计算方式增值税税额乘以税率。
3.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税率和小规模一样也是一百万以下5%,大于一百万小于三百万是10%,大于三百万是25%,计算方式是: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乘以税率。
4. 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起征点也是5000,收入不同税率不同
5. 印花税,按月申报,税率0.03% 计算方式 不含税收入乘以0.03%
快快收好这份需要报税的文章,以免自己忘了哦,记得找专业的会计或者代账公司做哦,勿忘了公司报税以免出现税务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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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财务人员一碰到注销企业就头大:注销时税务局是不是要查账啊?账上还有资产,注销不了怎么办?还处于非正常状态,能注销吗?......。下面我们就看一下法律法规对注销时的各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1、注销时一定会查3年账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不一定会查3年的账。而且现在很多企业在注销时选择了简易注销,被查账的情况更有所减少。
2、公司准备要注销,账上还有一部分原材料,注销前必须清理掉吗?是的。注销前要成立清算组,不仅要清理存货,还要清理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往来款等。
3、企业还有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根据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4、注销时,公司对股东的欠款无力偿还,怎么办?在清算前,股东可以用自有流动资金对企业进行增资,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偿还对股东的欠款,这样,企业的实收资本增加了,同时其他应付款偿还了。
5、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能注销吗?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6、企业注销了,后续还会被追征税款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所以企业即使已注销,也有被追征的可能。
资产收购,是指以支付对价购买被收购方所持有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收购方向被收购方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资产收购只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收购,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资产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被收购后,资产转让发生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资产转让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以上税务处理被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即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购买。
资产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暂时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即以股权置换资产,也可以称之为股权支付。就是说,收购资产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对价不是货币性资产,而是本单位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置换暂不征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收购企业购买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中只要股权支付额超过全部支付额的50%,股权支付部分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a企业收购b企业的90%实质经营性资产,该批资产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原有计税基础为200万元。a企业支付的对价为本企业股权315万元和银行存款35万元。当事各方均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b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350 - 200)*35/350=15万元。
b企业取得a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315/350=200*90%=180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处置所得=200+(350-200)*35/350=215万元。
作者:钟燕,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税务登记的基本步骤:先由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最后由税务机关填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基本类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查登记及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的流程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称注册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6)书面申请书;(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续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及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报表种类,低值易耗品摊销方式,折旧方式等。
1.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以及税务登记专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如果有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根据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的必须先缴销发票;
(2)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3)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④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⑤发票、发票购领证;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及设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用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2)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3)纳税人注销手续办结前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停业、复业登记】
1.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2)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停业登记表:
续表
纳税人在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后,把表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已清缴发票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等涉税证件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2.注意事项
(1)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5天前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3)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验证、换证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年检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手续,需换证的纳税人,还应领取并填写相应类型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全部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齐全后,盖章确认,交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按规定收缴工本费。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回有关证件及资料。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需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未按期验换证的,视作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纳税人有变更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验证和换证必须提供原登记证件,换证的收缴证件,如有遗失的应先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程序
(1)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十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清缴未使用的发票,在证明上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规定其计税办法和管理办法,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制度。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新开业的符合以下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程序
(1)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在符合上面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适用于内资企业):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②工商企业发票管理员登记审批表;③申请报告;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⑥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⑦租房协议书;⑧会计证复印件;⑨代码证复印件;⑩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⑪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⑫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表格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表1-6)、《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选择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保管责任书》。
(3)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盖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纳税人领取专用发票的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来源:百度百科、《税务会计实务》(梁伟样主编)(以上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和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者按:
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
(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资产划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对企业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应当进行的备案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与前述六项并购重组交易类型以及资产划转的优惠政策不同之处在于,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递延纳税,而是在已经确定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分期缴纳税款,相比之下优惠力度不大。
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各方是备案主体。同时,在交易各方中还需要确定重组主导方,需要重点关注重组主导方的备案行为对其他交易主体履行备案程序的影响。
确定需要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各方后,需要确定备案受理机关,通常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备案受理机关。
下表详细阐明了各类交易中的备案主体、重组主导方和备案受理机关。
交易类型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备案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
收购方转让方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转让方
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
重组主导方
债务人
转让方
转让方
被合并企业
被分立企业
备案受理机关
各备案主体的原主管税务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并购重组交易中的备案主体应当在重组业务完成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的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因此,备案时间以重组交易完成为判断标准,具体时间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2023年第48号公告对该五类交易类型的重组完成日作出了认定规定,如下表所示。
交易类型
重组完成日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法院裁定书生效之日
股权收购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日
资产收购
转让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之日
合并
合并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
分立
分立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由于不同的重组交易类型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要满足不同的特殊条件。具体而言,五类交易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有:
1、债务重组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债务重组报告表》;
(3)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商业目的;
(4)债务重组协议书或法院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8)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2、股权收购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股权收购报告表》;
(3)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
(4)收购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6)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3、资产收购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资产收购报告表》;
(3)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
(4)收购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6)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4、合并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企业合并报告表》;
(3)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等;
(4)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0)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11)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12)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3)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5、分立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企业分立报告表》;
(3)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等;
(4)企业分立协议或决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工商管理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以及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10)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四)备案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三、资产划转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及202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资产划转交易的交易主体通常为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义务主体,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其各自的备案受理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202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在资产划转完成日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提交备案资料。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商业目的等;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以及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6)交易双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四)备案后续管理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及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及2023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及分期缴纳的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申报。
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实现。
(二)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投资企业在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商业目的等;
(3)投资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4)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5)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三)备案后续管理
投资企业应在分期缴纳税款的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申报企业是否有转让或收回取得的投资情况。
小结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工作重点包括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受理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材料的准备及备案后续管理。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归纳涉及非居民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备案注意要点,敬请期待华税
后续文章。
[1]由于改制情形较为简单,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税筹的相关知识,今天就重点来谈谈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内容很干,详细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目前交税主要就是两大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小部分附加税,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种,也是企业主要供税的税种,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减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很多传统的老板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税这块做的非常不规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挺而走险,买卖发票,虚开虚增发票,来增加进项发票和企业成本发票,从而少交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直接涉及犯罪的,金税3期实施后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去做了,很容易被查被抓,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轻责巨额罚款,重责面临坐牢,所以千万千万不要去触碰这跟红线,每年因为偷税漏税逃税被处罚和判刑的企业很多,类似薇娅事件等等,一定要合法合规去避税,这里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合法合规避税呢?我本人之前在政府的招商局工作,每个地方政府为了方便自己招商引资,会制定很多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国家逐步推出总部经济模式的招商引资计划,更是直接解放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所以想合法合规减轻税负,就必须找到有税收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开发区,你企业的税交到它哪里去,享受它给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税目的。那么什么是总部经济模式招商引资?如何找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如何把企业合法合规引入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这些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陆续介绍?
公司如果需要注销,就要依次办理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但是在办理税务注销之前,一般会先进行税务注销审计。那么,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审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审计,应提供下述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
3、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
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
6、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
7、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8、资产负债表各科目期初、期末余额明细表;
9、固定资产明细折旧表及主要项目产权证明;
10、房屋租赁合同;
11、长短期投资情况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资产附表;
12、长短期借款合同,有关抵押担保资料;
13、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4、公司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15、公司内部管理支付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16、清算决议;
17、债权人、债务人名单或债务转让协议;
18、应付工资结清证明;
19、各项税款纳税税票;
20、享受优惠政策的文件;
21、清算公告;
22、相关收入、成本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
23、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24、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25、业务约定书。
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审计,主要是为了对公司的过去情况进行相应的核对,以免出现税务审计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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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偷漏税税务部门查不出来?
首先,税务机关真的是找不出来问题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税务机关只要想查,没有一个没有问题的企业。
所谓的偷税漏税,大部分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夸大成本,降低收入。还有增值税,一般企业这个时候不敢搞太多猫腻……当然也有偷摸买进项抵扣专票的,但是这个是个红线,对税务机关税务局来说,你在普票上搞定猫腻,绝不姑息!
税务稽查
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可能觉得我说得有些夸张,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社保。按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兴趣可以自己算一下,两三个员工的还好说,稍微人多的,光替员工缴纳社保的成本就已经有点不堪负重了。
那为什么不严格执法呢?有个词叫做涸泽而渔,税务机关当然可以要求每一个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纳税,但是如果真的这样,说句夸张点的话,大部分企业都得死掉。而我们税务局最重要的任务是保证税收任务,企业都死了谁给你缴税?
税务稽查人员是怎么查税的?
高效发现税务风险疑点,可以减少侦办案件时限,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有助于后期取证环节有的放矢。小编结合信息数据的运用实践,从3个角度谈一谈怎样在税务相关数据中发现税务风险疑点。
一、财务报表的数据特征与变动。
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前,可以从“金三”系统中调取公司的相关信息,熟悉公司所在行业领域适用的政策法规、个性风险点,以及特别的账务处理方式,从而察觉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二、纳税申报数据的关联与比对。
财务报表数据具体分析需要注意关联税务申报数据信息,比如,具体分析某大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利润表时,发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有列示金额。经了解,该金额来源于个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但从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看,其收入项目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申报,适用13%税率,缺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增值税,换句话说该公司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三、企业发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逻辑与常识。
查看某咨询公司发票信息时,发现其一段时期内开出的咨询服务费的价税合计金额总有零头,这不太符合逻辑,因为咨询服务费一般都是整数。通过后续检查发现,这部分咨询服务费发票是该企业为帮助受票方套现销售提成而虚开的,为便于核算,均按照提成的金额来开具,所以产生零头。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7月20日,版次:06,作者:黎雅,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秋风瑟瑟,深冬即将到来,但是已经感觉到整个世界处于一片荒凉之中。
特别是对于生意不好的老板来说,更加凄凉,到底是提前转手出去过一个好年呢?还是注销比较好,来年有机会东山再起?
可能对于老板来说,转手给别人是更好的,但是这是一个烂摊子,没有人愿意去收拾的,等待的过程也很漫长,所以相对来说注销还是比较妥当地选择,明哲保身。
其实无论是转手出去还是注销,都是有利有弊的:
1、转手股权出去的流程虽然是非常简单,只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依旧是延续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欠钱、税务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一直都存在;
2、公司注销的话会进行清算,法人的地位会消失,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留下一些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但是注销流程很复杂,因为会涉及多项税目的清算。
如果说真的走上了公司注销的选择,那么这3个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1、账面上有存货,但是实际库存是没有的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隐瞒真实收入的嫌疑;或者也有可能是存货发生了损毁,这就需要去查明原因。
那么在税务上可以这样去处理:
①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损失在扣减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有留抵的不能退
如果企业在注销之后,存货中还剩余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留抵税额的,可以想办法销售货品给关联的公司,在产生销项税的同时,将留抵税额转移给关联公司。
3、公司层面存在借款
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来往的“科目”,尤其是“其他应收款”。
很多公司的老板可能会公私不分,往往用公司的钱去解决自己私人的事情,而这些账目可能就直接丢进了“其他应收款”这个“万能”的垃圾桶。
其实无论是想要注销的企业还是正在步步高升的企业,对于这个“其他应收款”是不能乱做账的,而且还要定期自查,尽量每一个核对账目,确定各项款项的情况,发现没有收到发票的要及时催促,其他原因的垫付款也要及时催促,做到定期清理,规避风险,不要埋下“炸弹”。
更多工商的知识,请多关注老账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因此,以长期股权投资出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处置资产发生权属变更应视同销售的精神,以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纳税人取得的对价相当于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另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以股权出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所得。以股权出资中,投资企业将股权注入被投资单位,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企业为被收购方,被投资企业为收购方,收购方以股权支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称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如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以税费征管方式转型升级试点工作为契机,切实优化职能配置、精简业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在税收征管改革上实现新成效。
“力度+温度”
“2023年,在加大精确执法力度的同时,我们也着重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金牛区税务局法制科负责人郑小民说道。据悉,金牛区税务局持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31项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5件,开展税务行政执法专题培训,规范现场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确保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同时,严格贯彻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2023年共做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一般程序处罚1709件次,体现“柔性执法有温度”。
据了解,金牛区税务局同样在破产涉税业务上也体现执法温度,聚焦“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服务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清收税收债权”等破产企业涉税工作重点,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同时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2023年区局共办理破产债权申报21件,切实推进了破产重整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保障税收债权。”郑小民说。
“智慧办税so easy”
据悉,为切实推动税费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金牛区税务局建立税费服务支持中心。一方面集中集成17类后台流转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办理节点缩减75%,办理耗时缩减50%,另一方面提升咨询宣传质效,建立“热线+征纳互动平台”咨询机制,咨询应答率提升至90%以上,积极打造“郭达直播间”云宣传平台,累计收看人数达到6万余次,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精准画像,个性化推送20余万条信息。
“税费服务方面的改革,就是实打实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利用智慧手段,提高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产品。”金牛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刘姁姁介绍道,“我们同时还打造了智慧办税服务厅,优化‘交互式’办税体验、提供‘沉浸式’自助办税、创新‘开放式’教学课堂、搭建‘数控式’指挥平台、凸显‘智慧化’税费服务,目前我们税费业务网上综合办理率达到97.09%,窗口叫号同比下降超40%,平均办理时间与等待时间均在2分钟以内,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现在大部分业务直接网上搞定,就算是要审核的事项,也直接网上申请、传递资料,一次就解决好,智慧办税真的so easy!”成都全亿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冯梅说道。
“数据赋能”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效,金牛区税务局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对管理服务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促进数字技术与税费业务深度融合,加速税费大数据价值释放,拓宽“以数治税”领域。以“智税团队+风险分析例会”为载体,打造“团队+例会”的形式,为风险管理聚集“高精尖”的数据人才和营造场景式的实践平台。
“2023年,我局进行数据分析达10万余条,同比增加3成。我们将大数据分析‘模式化’‘精细化’,通过后期指标和模型设置,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风险扫描‘全景图’,为纳税人构建税收数据风险画像,更好服务纳税人处理涉税风险。”金牛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舒辉说道。
“精诚共治”
金牛区税务局正大力构建精诚共治格局。一方面落实“税务+多部门”合作。联合多部门对平台公司项目进行扎口管理,围绕绿色治税,加强对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涉税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另一方面落实“税务+邮政”合作。金牛区税务局与邮政金牛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打造“税邮驿站”,进一步发挥税务、邮政各自优势,利用邮政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点,拓展邮政便民服务范围,增加税务公共服务供给。(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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