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股东变更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股东变更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实施,公司股东变更的办理流程也变简单方便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申请人在网上预约受理,或者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 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 变更税务。
5. 变更银行信息(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图源网络,侵删)
♢ 案例索引: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加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天津天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酒店)及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最高法民申1551号民事裁定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达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潘帅,中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泰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达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的部分;2.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3.改判泰盈酒店就中盈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共同负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中盈公司已为泰达酒店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认定中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履行了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应当知道中盈公司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仍受让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的股权,应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判决以中盈公司应向泰达酒店支付的装修费用在二审阶段已履行完毕为由,在泰达酒店未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径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明显超出上诉请求,程序违法。
中盈公司辩称,泰达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86套房屋转让给泰达酒店,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出资义务。该86套房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且泰达酒店也已经将其登记为实收资本,并计入固定资产以及自次年起根据会计规则将该86套房产计提折旧,而且还以其中的9套房屋抵债,泰达酒店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原审判决认定泰达酒店最早受领房屋之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日并无不当。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盈公司已将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二审判决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答辩称:即便中盈公司存在出资瑕疵,但泰盈酒店在受让股权时对此并不知情,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驳回泰达酒店有关请求泰盈酒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泰达酒店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中盈公司全面履行《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86套房产的权属登记至泰达酒店名下,并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未交付的77套房产交付给泰达酒店;2.中盈公司在将上述77套房产交付后30日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万丽国际公寓精装交房标准》的约定完成上述房产的装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3.中盈公司未按期履行交付77套房产的出资义务,向泰达酒店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交房利息(截至2023年1月18日,利息暂计算为23915056.3元)以及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月18日,该违约金暂计算为1402739.91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暂计为25317796.22元;4.中盈公司就未按期交付77套房产履行出资义务,赔偿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54000元(2000元每套x77套=154000元)标准计算的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3552000元);5.中盈公司按照房屋价款1‰的标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产生的违约金57652元;6.泰盈酒店对上述第1、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用由中盈公司、泰盈酒店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泰达酒店。2008年12月8日,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盈公司的委托,对酒店式公寓(86套,具体以评估报告中所附明细表为准)进行了估价,作出津广誉询k字(2008)第00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以200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酒店式公寓的公开市场预售价格为57713880.96元。2008年12月16日,泰达控股与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酒店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中盈公司同意成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作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同意为泰达酒店增加注册资本,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确认,追加泰达酒店注册资本140000000元,泰达控股认缴出资82318000元,中盈公司认缴出资57652000元。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对于中盈公司认缴的57652000元出资,三方同意中盈公司以实物出资,即中盈公司以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拥有合法产权的万丽公寓项目房产进行出资,根据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出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7652000元,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0月31日,协议各方同意以该《评估报告》作为中盈公司所出资房产的作价依据,中盈公司出资房产评估价值超过中盈公司认缴出资部分,协议各方同意转入泰达酒店资本公积金处理。本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应将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全部房产转移到泰达酒店名下,以履行中盈公司的出资义务。泰达控股与中盈公司各自履行完毕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后,泰达酒店的注册资本变为225000000元,泰达控股出资132348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8.82%,泰盈酒店出资3500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56%,中盈公司出资57652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62%。泰达控股、泰盈酒店、中盈公司三方按照各自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泰达控股或中盈公司未缴清认缴的出资之前,对于未缴纳的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承诺,本次增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如果泰达控股要求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将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应在泰达控股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相关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承担。该《增资协议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为履行上述《增资协议书》,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在2008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就《评估报告》涉及的86套房产分别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7713880.96元。《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其中2111号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交房的,按延期处理,逾期在90日内的,泰达酒店有权向中盈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商品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中盈公司应支付泰达酒店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中盈公司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逾期应按房屋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24日,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泰达酒店、泰盈酒店及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塘沽分行)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按照《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与泰达控股共同对泰达酒店追加注册资本140000000元,使其注册资本提高到2250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4日,泰达控股所持债权转增资本出资82348000元已作账务处理,出资已到位,我公司以实物(商品房)出资57652000元,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我公司承诺在2023年2月27日之前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40000000元增资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该《承诺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31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东变更为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25000000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67348000元。
2023年3月19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225000000元。
2023年4月1日,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盈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自愿接受以上股权,并据此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2023年4月15日,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意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权。后将股东变更事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另查,涉诉86套房产中,1602-1607、1702-1704号房产已在诉前交付,泰达酒店不主张该9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其余77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泰达酒店主张该77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涉诉86套房产,均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中最初办证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现涉诉86套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泰达酒店主张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要求按照2000元/套/月的方式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其中逾期办证违约金主张以57652000元为基数,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主张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格为基数,上述77套房屋的价款为52030412.16元,其中2111号房屋价款为564433.92元,其余76套房屋价款为51465978.24元。
再查,2023年8月18日,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泰达酒店、中盈公司经协商同意,中盈公司不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对其中77套房屋进行装修,改为折价以货币方式向泰达酒店支付,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双方确认,就上述房屋,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支付的折价现金总额为4018913元,中盈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泰达酒店,若中盈公司逾期向泰达酒店支付上述费用,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收到上述款项后,泰达酒店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向中盈公司或相关的任何第三方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或索要装修赔偿。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盈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泰达酒店装修款4018913元,如逾期给付,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二、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7日;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办证违约金57652元;四、驳回泰达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437元,泰达酒店负担82312元,中盈公司负担154125元。
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达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泰盈酒店对原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泰盈酒店负担。中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驳回泰达酒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泰达酒店负担。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该院另查明:涉案房产中,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交付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最早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最晚为2023年11月27日。二审审理中,中盈公司已将与泰达酒店协商的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401891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及泰达控股签订的《增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履行《增资协议书》而签订,泰达酒店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依据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增资协议书》签订后,中盈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出资,就案涉86套房屋,全部与泰达酒店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案涉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已移交泰达酒店。当具备交房条件,泰达酒店可随时办理交房手续。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23年中盈公司已将案涉房产中的9套房屋交付给泰达酒店,最早一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中盈公司对泰达酒店办理该9套房屋的交付手续均予以配合,并无异议。对其他77套房屋,泰达酒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届时中盈公司拒绝交付。2023年3月8日,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已实际履行,泰达酒店对此应为明知。故对于泰达酒店诉请的2023年3日8日之后的逾期交房利息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对于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期间,中盈公司已将全部涉诉房屋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了权属证书,其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泰达酒店上诉请求泰盈酒店就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中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泰达酒店负担151320元,由中盈公司负担85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泰达酒店公司负担280772元,由中盈公司负担60109元。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中盈公司何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二是泰盈酒店应否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盈公司何时履行出资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本案中,中盈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出资,并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符合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中盈公司应将涉案房屋依约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中盈公司为履行《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义务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中盈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泰达酒店,但中盈公司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仅办理了86套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并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泰达酒店。鉴于中盈公司在一审期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应为涉案房屋交付之时,即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因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最早的一套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从而认定2023年3月8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泰盈酒店应否就中盈公司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的“出资义务”,应包括股东逾期出资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设立人一直持有泰达酒店股份,同时也是2008年12月16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主体之一,其应当知道在2023年受让股权时,中盈公司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从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泰达酒店请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实质是要求中盈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泰盈酒店抗辩其并非《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泰达酒店不能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来请求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中盈公司已将(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泰达酒店的再审请求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梅 芳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亚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汇丰人寿2023年、2023年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95.54%、34439.22%;2023年—2023年净利润累计亏损4.64亿元。此外,2023年该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呈逐季度下滑趋势
《投资时报》研究员 方悦
近日,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汇丰人寿)在官网披露了2023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出该公司盈利能力欠佳。根据报告,2023年第四季度该公司净利润为-1.14亿元,亏损额相比前一季度进一步扩大。
随着2023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披露,汇丰人寿去年全年的营业业绩也浮出水面。据统计,汇丰人寿2023年全年仅二季度实现盈利,全年累计亏损2.25亿元。相比2023年,该公司净利润由盈转亏,净利润同比大跌34439.22%。
偿付能力方面,2023年汇丰人寿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呈逐季度下滑趋势,至2023年三季度末已不及行业平均水平。
公开资料显示,汇丰人寿于2023年6月成立,是由汇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下称汇丰保险(亚洲))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国民信托)共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双方各持股50%;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近些年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增大。去年年底,汇丰人寿成功实现中外合资向外资独资企业的转变。股权大变动的同时,汇丰人寿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管层亦频繁发生人事变动。
盈利欠佳,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
据2023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汇丰人寿去年第四季度的保险业务收入为4.47亿元,环比减少了26.65%;净利润为-1.14亿元,延续了第三季度的亏损状态,且亏损额环比扩大49.18%。
纵观2023年全年,汇丰人寿总体业绩表现不佳。2023年一季度至四季度,该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7.08亿元、6.82亿元、6.09亿元、4.47亿元,呈逐季下降趋势;净利润分别为-0.54亿元、0.20亿元、-0.77亿元、-1.14亿元,仅第二季度实现盈利,其他季度均为亏损。
截至2023年四季度末,该年度汇丰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累计为24.46亿元,同比增长30.53%;而净利润累计亏损2.25亿元,相比2023年大跌34439.22%,净利润由盈转亏。可以看出,汇丰人寿2023年增收不增利,盈利能力不理想。
《投资时报》研究员通过梳理该公司近几年年报发现,汇丰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呈稳定增长态势,但净利润波动明显,盈利能力较不稳定。具体来看,2023年—2023年,该公司的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8.53亿元、11.84亿元、14.25亿元、18.24亿元、18.7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61亿元、1.12亿元、-2.06亿元、0.15亿元、65.60万元。
进一步研究发现,该公司2023年、2023年净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下滑幅度加大。自2023年至2023年的6年时间,该公司净利润累计亏损4.65亿元。
对于净利润波动的问题,《投资时报》向汇丰人寿发送了沟通函,对方回复称,近年来,汇丰人寿持续加大投入拓展中国市场,先后开设了天津、深圳及浙江分公司,并将广东分公司业务拓展至更多城市,同时大幅增加人力、科技及数字化投入;2023年7月汇丰人寿正式推出全新由数字技术赋能的私人财富规划业务,在银保渠道之外,通过新招募的私人财富规划师提供以需求为本的财富规划与保险服务,以满足客户在财富、健康及保障方面的全方位需求。净利润的变化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对于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所作出的前期投入。
汇丰人寿进一步表示,由于寿险的长期属性,这些投入将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和盈利做出贡献。“寿险业务是一项长期的投资。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寿险市场并保持持续增长。公司对中国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充满信心,将致力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效率,以保证可持续性的健康增长并为中国寿险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汇丰人寿称。
偿付能力方面,分季度来看,2023年汇丰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不断下滑。数据显示,2023年各季度末,该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依次为284.61%、267.69%、221.95%、209.98%,四季度末相比一季度末下滑了74.63个百分点。
银保监会发布的《202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显示,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7.3%、240%,可见汇丰人寿的偿付能力已不及行业平均水平。
对此,汇丰人寿向《投资时报》表示,截至2023年第四季度末,公司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远高于监管要求,且在银保监会 2023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中被评定为 a 类;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旨在为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以及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所增加的投入。
2023年—2023年汇丰人寿的业绩表现
数据来源:汇丰人寿年报及偿付能力报告
股权变更,人事变动频繁
去年年底,汇丰人寿股权转让事宜终于尘埃落定。
2023年12月30日,汇丰人寿在官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复文件,批准国民信托将所持有的汇丰人寿50%的股权转让给汇丰保险(亚洲)。至此,作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汇丰保险(亚洲)持有汇丰人寿100%的股权,汇丰人寿成为一家外资全资寿险公司。
“增持汇丰人寿股份体现了集团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坚定信心,我们尤其看好正迎来黄金发展期的养老和健康保障市场。”汇丰人寿总经理胡敏表示。
汇丰亚太区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称:“汇丰集团保险业务的增长对于我们实现成为亚洲领先的财富管理机构的战略目标至关重要。全资控股汇丰人寿意味着我们向这个目标迈进了一步,也印证了我们加强拓展中国内地财富管理业务的承诺。”
至于国民信托为何退出,汇丰人寿并未予以回应。
自2023年5月6日做出变更股东决议开始,汇丰人寿高管层便频繁发生人事变动,涉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审计责任人、合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岗位。
《投资时报》研究员通过梳理银保监会关于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发现,在这期间,涉及汇丰人寿的共有九则任职资格许可。
具体来看,去年上半年,王海晶、徐琪、黄颂然等人汇丰人寿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相继被上海银保监局核准;2023年9月13日,俞佳为汇丰人寿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被核准;2023年11月22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丁兆颖汇丰人寿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2023年12月2日,核准胡敏汇丰人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2023年12月14日,核准郭睿汇丰人寿监事的任职资格以及曹志强董事的任职资格;最新的一则任职资格批复于2023年2月9日由上海银保监局发布,核准林禧彦汇丰人寿董事的任职资格。
变更深圳公司法人具体流程介绍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这个需要我们去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变更执照时,需要我们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并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然后去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一定要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我们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然后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这个需要去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深圳公司法人变更的具体流程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7、股东会决议(加盖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领取。
新法人的任职证明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变更深圳公司法人具体流程介绍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能够明白。想要变更深圳/前海公司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们。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 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呢,下面就让 企帮帮 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企帮帮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今年的双11,各大电商平台都没有了过去的高调,破天荒地没有公布总成交金额。天猫方面表示,今年双11稳中向好,交易规模与去年持平,京东也只留下了“超越行业增速,创造新纪录”的表述。
同样变得低调的还有电商帝国背后的掌舵人,杭州杰克马已经许久没有公开露面,刘强东也继去年之后,继续转让所持京东股份,进一步退隐的意味十分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刘强东已陆续将其持有的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更早之前,刘强东所持有的京东物流和京东健康的股权,也都转让给了缪钦。
而最近的一次股权变更,则发生在双11当天,刘强东将其持有的京东购物网站运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此外,刘强东在京东1号店关联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45%股权,也于11月9日转让给了缪钦。
从前年开始频繁转让给张雱,到如今又密集交付给缪钦,刘强东为何频频交出公司持股权限,失去了持股权限之后,刘强东是否还能继续掌舵京东这艘大船呢。
谁是缪钦?
网络上关于缪钦的新闻报道并不多,但他却是一位履历辉煌的零售业老兵。缪钦现年49岁,曾于1993年加入麦当劳,从基层员工一路干起,最终在2008年成为麦当劳历史上第一位中国籍副总裁,此后更曾担任过麦当劳中国区coo。
离开麦当劳后,缪钦曾在自助餐饮品牌金钱豹担任过一段时间的ceo,也曾有过自主创业的经历,他于2023年创办了新茶饮品牌“因味茶”(inwe),并获得了刘强东5亿元a轮投资,刘强东还委派自己的妻子章泽天作为投资人代表,在因味茶担任董事职务。
2023年,缪钦卸任因味茶董事长,正式加入京东,并在当年年底开始担任京东零售生活服务事业群负责人。
虽然加入京东的时间并不长,但缪钦与刘强东却是不折不扣的老相识,两人早在2023年就已经结识,当时刘强东和缪钦都在中欧emba就读,还是同班同学。
不过从管理的方向来看,缪钦所负责的零售生活服务事业群并不算京东的核心,大多为一些创新业务,比如汽车后市场、家政服务、鲜花宠物等。近期京东汽车与壳牌中国的合作签约仪式上,缪钦还曾以京东集团副总裁和京东生活服务事业群总裁的身份出席仪式。
从职级上来看,缪钦也要比曾经的徐雷和余睿要略低一级,徐雷曾经担任的是京东零售集团事业群ceo ,余睿则担任的是京东物流集团ceo,都属于京东三驾马车之列,而缪钦所统领的业务线只能称得上是马车上的一个轮子。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缪钦虽然也兼任着京东集团副总裁,但并未进入董事会,也不在京东对外展示的公司管理层之列,在京东整体高层中的话语权并不多,甚至于可能比此前密集接替刘强东担任多家京东系公司法人的张雱还要更低一些。
在内部职级并不算核心人物,但依然接替刘强东担任多家京东关联公司的大股东,这只能说明刘强东对于缪钦有着充分的信任,两人相识十多年,年龄相仿又曾有过同窗之谊,加上刘强东还曾投钱给缪钦创业,这种惺惺相惜的感情可能是其他的京东高管不曾有过的。
为何密集转让股权
刘强东转让京东关联公司股权并不算是什么新鲜事,从前几年开始,刘强东便陆续卸任京东关联公司法人和相关职务,2023年是刘强东卸任企业高管最多的一年,仅在这一年,刘强东就卸任了228家公司的230个职务,其中有不少职务的接任者是如今的京东首席人力资源官张雱。
现年33岁的张雱是京东自家培养的高管代表,她于2023年以京东管培生的身份进入京东,一路做到京东高管级别,还曾担任过刘强东的秘书,并于2016就取代京东元老孙加明,成为京东47家关联公司的法人、董事甚至董事长,名下公司一度多达427家。
对于刘强东卸任关联京东关联公司职务,京东方面曾有过简短的回应,称“只是很正常的管理动作”,而从后续来看,虽然刘强东退出了数百家京东关联公司的组织架构,但对于京东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而言,也确实未曾受到过较大的影响。
东哥真正的退场是在今年4月,刘强东宣布不再兼任京东集团ceo一职,由京东集团总裁徐雷接任该职务。刘强东本人则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长期战略设计、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年轻领军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事业中。
由此来看,刘强东此前密集卸任关联公司的法人及高管,以及今年转让相关公司的股份,也是为了保障公司日常的高效率运转。
在一些商业往来中,基于合规要求,必须由企业法人或董事长签字或出面确认,刘强东在明面上已经卸任京东ceo,仅保留了京东董事会主席的职务,如果关联公司签订合同还需要联系其本人,可能会使得整体的流转效率变低。
而选择一个比较信任的高管来接替刘强东,既保证了审批流程的高效,也使得开展业务时更加合规稳定。
类似的情况其实在业内也并不鲜见,今年9月,小鹏汽车创始人何小鹏卸任了集团子公司小鹏汇天的董事长职务,其给出的理由也是为了加快工作效率。
刘强东依然掌控着京东
在执行层面卸任了京东集团ceo,在法律层面又密集转让了多家关联公司的股权,同时也不再担任关联公司法人,刘强东会不会存在对京东失去控制的风险,就京东现有的股权架构来看,这种担忧应该是多虑了。
由于刘强东近些年转让的京东在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但是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中,刘强东则依旧岿然不动,因此刘强东对于京东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而即便在境内,刘强东所放弃的只是一些关联公司的职务和股权,而一些重要的母公司法人,则依然由刘强东本人担任。
根据今年京东向港交所提交的文件显示,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刘强东占股13.8%,在去年腾讯减持之后,刘强东已经成为了京东的第一大股东,此外还拥有总投票权的76.1%,无论从何种角度解读,刘强东都牢牢控制着庞大的京东帝国。
当然对于京东内部而言,刘强东的存在,不仅仅是董事长或者ceo之类的虚职,其从无到有缔造京东的过程中,已经将自己的个人基因和处事作风与这家公司高度绑定,即便不在其位,也依然能够调动千军万马。
今年双11前夕,刘强东在回复高管汇报邮件时表示,“随着我们的3c家电业务的成功,很多兄弟开始夜郎自大、沾沾自喜,以为掌握了定价权,丝毫不再关注我们的低价优势,这样下去早晚会成为第二个苏宁!”同时刘强东还强调“低价是我们过去成功最重要的武器,以后也是唯一基础性武器。”
这种精细到产品定价的指导性意见,按照组织架构划分,也应由现任京东集团ceo徐雷或者是京东零售ceo辛利军下发,但刘强东依然可以直接向一线传递个人看法,其对于业务的掌控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刘强东逐渐退居二线之后,京东近两年来其实取得了不少突出成绩,在2023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京东位居46位;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京东又排名第一。这两大重量级榜单中,京东都超越了bat等传统互联网巨头。
作为京东的缔造者,刘强东在不在业务一线,已经不再重要,其对于京东的影响力和掌控力会一直存在,这就已经足够了。
股权变更怎么办理呢?近期有新规定下发,办理流程上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先进行税务申报,在办理股权变更税务申报需要的资料都在这里了。
主要还是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股权变更时,公司不能存在工商异常或者税务异常,如果有异常,需要把异常处理完之后再办理变更。
第二,现在办理股权变更需要先交税,三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流程上比之前多了一步,时间上多了三天。
第三,股东越多的话,需要填写的申报表就越多,变更就更加麻烦。
第四,会产生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可进行议价。
第五,如果利润表为亏损的状态,可进行低价转让或者一年转让,但是低价转让有被抽查的风险。
第六,鉴于股权变更资料多,流程复杂,数据事项比较多,为了不耽误公司的经营,还有变更流程的顺利进行,建议还是交给靠谱的工商、财税公司进行代理。
变更股东是否需要法人到场,需要看工商审批的具体情况。
1.变更股东分为网上流程和现场流程网上流程:股东全部都是自然人或者有深圳公司股东现场流程:有外地公司股东或者外资公司股东 2.网上流程所需资料:全体股东的银行u盾或者数字证书,身份证信息,公司股东的提供企业数字证书,网上做好资料,下载pdf,数字证书签名,等待审批,审批通过等待邮寄营业执照注:如果审核不通过,会要法人到场。3.现场流程所需资料: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原件,全体股东的签字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有外地公司股的还需要提供外地公司股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注:如果审核不通过,会要法人到场。
作者:好伙伴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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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进行变更的时候,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那么在南宁,公司进行更名需要几天时间呢?
一般情况下,公司更名要花的时间大概是3~5个工作日,不过具体的也得按照实际情况来,比如说,你选的名字在核名的时候一直没办法通过,那么就要一直起名字,一直到核名通过,才能接着进行变更的。
下面是小金整理的关于公司变更名称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仅供参考喔!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所需材料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4. 公司新的名字以及核名通知书;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流程
1. 准备好3~5个新的公司名字进行核名;
2. 核名通过后会拿到核名通知书;
3. 准备好核名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4. 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得到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在变更之后,也别忘了这些内容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一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需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重新刻制所有备案印章,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
第二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第三个,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税务登记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四个,如果公司名下有商标,商标也要记得及时变更,如果公司名下有食品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等,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以上就是在南宁,公司更名需要几天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随着公司发展的壮大,有些人来了,有些人走了这就会产生股东股权的变更,那么股权变更怎么操作,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股东股权变更流程。
股份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局提出变更股东的申请,经过审查通过的,会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二步,工商局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变更的,会当场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可以对股东进行变更。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企业变更股东流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4、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东变更规定
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变更与股权变更区别
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会变更;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会变更。
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1、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东可以变更吗
是可以变更的,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内部股东股权变更(公司内部股东股权变更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公司疑难核名疑难股转疑难注销机构公司费用价格需要多少钱?中介需要准备提供什么哪些资料材料?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地址变更步骤流程方式方法手续需要多少久长时间?
公司股转需要注意什么?很多公司老板以为,股东的转股,就是股权转让,在网上做一下就行了。其实呢,一般人只做了线上的部分,线下跑现场的部分,也是需要去做的,比如说去银行。另外很多时候,旧股东会和新老股东在法律上有一些纠纷,这些也是需要去处理的。当然,如果您不在乎,刚刚说的可以不管,但到税务局大厅做股权转肯定走不掉,这个股权转让相对来讲是比较麻烦。比如说需要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并到现场做验证和实名,所以真不是线上办理一下就ok的。关于股权转让的事情,如果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给我。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2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案涉股东王某在股权转让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对其持股期间的一次增资决议请求确认不成立。
法院认定,虽然经司法鉴定,案涉股东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案涉股东王某的股权被他人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且《股东会决议》经另外的股东签署,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t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王某。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电力支行。
原审第三人:郭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原审第三人郭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公司请求】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认为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甲公司再审提交的七份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对股权增资到260.26万元的决议是同意、追认和确认的。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第四项约定: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增补注册资金。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增资股东会议,该决议上王某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属于是王某根据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委托他人签字的。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股东会议约定的条款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具有增补注册资金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平行效力的股东会议文件。甲公司股东朱某、郭某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至少七次履行了追认、确认的法律签字程序,甲公司提交的王某履行追认、确认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文件均经过工商登记产生了国家档案法定证据效力。
七份新证据:
(1)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其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注:2023年6月8日王某将其股权资本转让给崔某1%),该行为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追认、确认和补充,也是对其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委托他人签字的认可,是对增资享有股权的确认。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豁免,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2)2023年5月31日在甲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王某向工商机关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重新确认股权手续,签字确认其股权为260.26万元,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享有股权的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3)2023年3月10日由朱某、靳某、王某、郭某四人签字确认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享有股权数据的签字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4)2023年6月8日由靳某、王某签字确认其二人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资本各转让给崔某1%的股东会决议也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资本享有股权的确认、签字的追认。所以,王某本案诉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了民法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以上七份新证据工商登记法律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王某本案诉请不合法,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程序违规。《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决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对股东个人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救济方式,二审判决王某诉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三、单纯的受委托或代替某一个股东签名并不能仅因此就推断未召开股东会议或未表决,即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甲公司再审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是明知和确认的。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是否王某本人签名应当与2008年12月10日以后王某签字画押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证据相印证。
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在增资股权的七份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名的证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的规定。其称2023年6月才知晓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五、 2023年3月郭某将其股权250.25万元转让给其妻子靳某是其双方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郭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抗辩其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事项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成立,与其之后签字确认股权数据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抗辩无证据支持,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郭某签字的2023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确认其享有的增资股权,但二审没有履行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朱某申请再审意见与甲公司相同。另称,开股东会议是电话通知的,会后到工商局办理的增资手续,需要本人到场,因此,王某、郭某本人确实到场了。2008年12月10日的签字是王某委托别人签的。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
一、王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依法诉请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1.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已于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再审听证时。朱某坚称,本次会议是于召开前15日电话通知各个股东。由此可见,在通知方式和时间两个问题上,朱某的说法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记载完全不符,证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王某和郭某未接到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郭某签字是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郭某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郭某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郭某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经司法鉴定,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签名属于伪造。
3.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与事实不符。该次股东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该股东会决议增资不是股东王某、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4.本案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甲公司及朱某始终没有提供用以证明甲公司召开了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可以认定股东会未召开。
5.甲公司提交的2008年11月8日讨论明年工作目标计划朱某签名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朱某签名,非同一人签名,朱某签名明显系伪造,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虚假性和股东会未召开。故申请对朱某两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6.甲公司称增资银行手续均是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员办理,银行凭证书写笔迹与股东会决议书写笔迹高度一致,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为中介公司人员,故提起鉴定申请,对两份书证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提供的所谓七项“新证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召开过增资股东会议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甲公司称股东会决议是“王某委托签字”,与事实不符。综上,应当依法认定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三人中旅银行和中旅电力支行述称】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与其无关。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中,王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王某并未让其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与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无关。
【第三人郭某述称】
一、郭某没有接到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没有参加该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甲公司没有提供召开该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召开了增资股东会议以及郭某参加了该股东会议。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郭某签字是甲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其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其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通过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书写笔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代办的王某和郭某银行进账单书写笔迹比对,发现两者书写笔迹相同,结合甲公司的陈述,证明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凭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字迹与上述银行凭证相同,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不是甲公司人员,而是第三方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该股东会决议在12月10日内容为空白,证明该股东会决议系中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2008年的虚假增资和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自始无效,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的合法有效。郭某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认可,更不可能追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他意见与王某相同。
【原告王某诉称】
请求:1.依法确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依法确认甲公司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验资行为违法且无效;3.依法确认中旅电力支行开设王某存款账户71×××47和郭某个人账户71×××63系冒名开设,其行为违规,开设账户行为与王某和郭某无关,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4.依法确认甲公司增资验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个人所为,与王某、郭某无关。鉴定费3000元由甲公司和朱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时任股东朱某、王某、郭某的占股比例不变(仍为49%、26%、25%),三人的出资额则分别由原来的73.5万元、39万元、37.5万元,增加至490.49万元、260.26万元、250.25万元。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朱某、王某、郭某”签名。后经司法鉴定,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王某”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相关增资款项被存入以朱某、王某、郭某名义在中旅电力支行处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后转入甲公司账户。经验资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工商登记。
2023年1月6日,王某以朱某、崔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以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某、崔某以100万元价格受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退出公司,同日朱某向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向崔某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但朱某、崔某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崔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以甲公司、王某、郭某、靳某(系郭某之妻)为被告,以甲公司欠其借款303.25万元未还,王某、郭某系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系明知郭某抽逃出资而受让郭某股权的股东,且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张长有借款303.25万元,王某、郭某分别在2212600元、2127500元及利息范围内就甲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对郭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
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所审理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公司,朱某、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均非适格被告。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王某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的行业监管均由专门机构负责,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其起诉前并未就其诉请的事项要求专门机构处理,其所请求事项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问题。
首先,股东会决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持股比例为26%,因此,王某的投票权并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其主张该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签字非本人签字这一事实仅构成程序瑕疵,而不是未经表决程序。
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2017)豫0802民初57号案件中已查明,2023年3月13日,朱某、王某、靳某、崔某四名甲公司的时任股东均到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决议甲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收购王某、靳某的公司股份;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此,王某将增资后股权转让并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在已经获取了增资股权的利益后反而要求确认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商事行为的稳定性。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鉴定费是王某为印证其诉请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因此王某诉请的第五项以其诉请第一项的成立为前提,故对其诉请第五项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鉴定申请。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以及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
首先,王某的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次,王某请求对股东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是否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但王某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的签名、指印有伪造的嫌疑,经与在卷卷宗其他材料比对,未发现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最后,王某请求对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综上,对王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新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查明】
朱某提交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以证明甲公司的股东对增资事项明知而确认,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增资之后并基于增资的股权发生的变更转让手续,手续上均有甲公司的股东签字。王某质辩称,对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指向有异议。
一、在转让期间甲公司和朱某并未提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一事,其第一次发现该股东会决议是在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民间借贷一案中。
二、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提起确认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两份收据及2023年6月8日股东变更的证据真实,证据指向与其所诉无关。甲公司、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指向均无异议。郭某对两份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转让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对收据上的签字无异议,其余意见同王某。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因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3000元鉴定费,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要求朱某、甲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经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8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再审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二审一致外,另查明:
1.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
2.甲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七份新证据,证明,甲公司增资1001万元后,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王某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并委托王贵玲办理甲公司变更手续。再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注册资金的增资是虚假的。
3.张长有诉甲公司及其股东一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后,王某、郭某、靳某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2008年12月10日超凡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经查,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之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01万元。在甲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料及《公司章程》上,王某与其他股东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因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的义务,王某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作出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9日,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甲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王某股权被崔某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甲公司增资后历经十年之后王某才起诉的,案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其认可出资200多万元,王某也因为股权增资后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对增资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且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王某现以股东会议没有召开、其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另外两名股东朱某、郭某也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在再审中,申请对2008年11月8日股东会议中以及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以及申请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办理的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也不影响已查明事实的认定,故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朱某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联知识点案件】
案说公司法 | 无效公司决议能否被法院撤销?
案说公司法 |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股东能否请求撤销?
案说公司法 | 如何确保公司定向减资决议有效性?
本文目录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公司变更股东网上流程?
北京工商股权变更网上流程?
如何在支付宝股权变更?
云南企业网上变更股权流程?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流程一网通办?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公司变更股东网上流程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公司变更股东网上流程?
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提出申请,在股东信息一栏,填写新的股东信息信息,点击提交,生成流程编号,受理人员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人符合资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审查通过,完成变更。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北京工商股权变更网上流程?
1、首先确定公司要退出的股东以及新加入的股东信息
2、进入工商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
3、点击主体办事登录系统
4、下面是需要用一证通“数字一证通”或者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才可以
5、登录进去以后点击主体变更
6、最后按照信息填写就好了,注意经办人是需要去工商局教纸质材料的人不可以更换。
如何在支付宝股权变更?
打开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
2、点击公司变更,进入服务页面
3、选择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地区,就可以提交了
4、等待专业的人员联系我们进行办理
这样我们就不用自己去办理变更了,很是方便
云南企业网上变更股权流程?
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流程一网通办?
一般来说,上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首先是到“一网通办”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后就是税务登记证变更。
1、召开股东会议,确定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2、带上公司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修改后的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到所属工商局申请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3、在工商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完后盖上公司公章、法人章,连同上面所述材料一起提交。
4、之后就可以按预约时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需到所属税务部门申请,提交变更材料。
上海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需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需报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批。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联性,增加经营范围后经营规模须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工商变更手续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地址变更,公司法人变更等内容,每个变更手续的办理过程都比较复杂,不同的手续有着不同的材料和程序,具体要看要变更的具体内容,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和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这四个变更时所需要用到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且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企业住所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依照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且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依照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准证书副本(1)文件(原件各1份)(注:可以通过我局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交;否则需要提交纸质文件材料);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7、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以上给大家介绍了工商的四种变更手续时所需要的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变更的需求时,就可以根据上述内容提前做准备,节约时间成本 。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业务背景】
某顾问单位为国有企业,拟进行股权变更,要求法律顾问就股权结构的改变及操作流程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意见】
致:某公司高总
时间:2023年7月28日
关于某物资站占51%股份、某公司全体股东共占49%股份的股权结构是否可改变及如何改变?
1.某物资站减持股份是否可以操作?是何种性质?某物资站减持股份后若仍是最大的股东时,某物资站转让股份的行为系国有资产转让,性质上不属于企业改制,区别于贵公司去年的企业改制。
2.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第一步,国资委同意,某物资站转让股份。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某物资站的出资人职责机构系国资委,其决定转让部分某公司的股份,只要仍占某公司整个股份的最多比例,即仍处于控股地位,则不需报某某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步,某物资站占某公司的股权可以“直接协议”进行转让。
第三步,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可以由国资委认可的价格为依据,也可以以依法评估的价格为转让价格。
第四步,确定受让对象。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可以成为受让人,或者某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成为受让人,但参与受让的人,最好为多数进行平等竞买。
第五步,转让信息发布。转让方某物资站的管理部门国资委应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3.转让后的公司与现有国资委委托管理的公司(拟定是某某公司)的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某物资站所持股份在转让完成后,仍占某公司股份最多,其仍是最大股东,享有该公司股东的权利,可参与公司的经营、分配利润,享有重大决策事项等表决权利。但某物资站的股份比例在转让后已经小于某公司中全体员工所占的股份比例,其表决权也小于某公司全体员工的表决权比例数,因此某公司员工可以控制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手记】
法律顾问在解答顾问单位关于股权变更方面的咨询时,既要为企业设置合理的股权机构,又要提供专业合理的操作流程指导。本案例的特殊性,在于顾问单位为国有性质企业,相比私有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其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是重点,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顾问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其细致地分析和梳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可能性、操作流程及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关系,从而使得顾问单位本次股权变更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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