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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流程有什么(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50

【导语】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流程有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流程有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流程有什么(16篇)

【第1篇】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流程有什么

1)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股权变更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包括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并且加盖公章,还要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

4)股权变更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5)带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2篇】公司股权变更税费

企业因经营需求,会进行引资入股或对外投资,公司在变更(增加、减少)股东股权时增资扩股或减资减股。那么企业在产生股东变更时都应该缴纳何种税费呢?

一、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费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2、个人股权转让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3、企业股权转让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是除去生产的成本及相关固定投入,之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当按照正常所得税率缴纳税款。

4、不征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5、股权转让个税处理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方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3)取得税务机关税务转股回执编码(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编号及相关信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4)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9月1日起 公司涉及自然人股东变更,需先做税务转股,并取得税务部门转股回执后,才能进行工商变更。

股东失联、税款缓缴

【第3篇】公司股权变更方案

公司注册

1. 核名 找三到五自己喜欢的名字 并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股东确定

3. 经营范围 自己需要经营的范围

4. 注册资金 确定认缴的资金额度

5. 注册地址 确定产权证明,如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提供房地产证明复印件

核名时,这个公司名称是预先核准的,但是不代表网登时一定能通过,如果不行,就需要变更公司名称,重新注册,所以要做好这个心里准备,非常规能解决一些名称问题,但是需要费用

住所证明,个人产权的房主签字、物业产权的,盖物业的章

1、公司名字,在名称这里,是比较麻烦的一个点,因为对于名称审核时会有一些禁止使用、容易造成误解、已设立名称重复等的问题,所以建议企业提前多想几个想要的名称,从而增加审核通过的概率

2、注册资金、人员的职位、经营事项需要有的经营范围等信息

3、人员要不少于2人 担任法人和监事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4、股东信息

5、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

股权变更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4篇】股份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注册

1. 核名 找三到五自己喜欢的名字 并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股东确定

3. 经营范围 自己需要经营的范围

4. 注册资金 确定认缴的资金额度

5. 注册地址 确定产权证明,如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提供房地产证明复印件

核名时,这个公司名称是预先核准的,但是不代表网登时一定能通过,如果不行,就需要变更公司名称,重新注册,所以要做好这个心里准备,非常规能解决一些名称问题,但是需要费用

住所证明,个人产权的房主签字、物业产权的,盖物业的章

1、公司名字,在名称这里,是比较麻烦的一个点,因为对于名称审核时会有一些禁止使用、容易造成误解、已设立名称重复等的问题,所以建议企业提前多想几个想要的名称,从而增加审核通过的概率

2、注册资金、人员的职位、经营事项需要有的经营范围等信息

3、人员要不少于2人 担任法人和监事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4、股东信息

5、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

股权变更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5篇】股权变更办理流程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出售、赠与、买卖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如果只有一部分股份被转让,则转让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份的比例会降低;转让股份时,转让人不再是原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过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业务原件及复印件执照到工商局证照大厅);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代码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到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通知书)。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1.转让人为个人时

转让方为个人的,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方为公司时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更多的税费。详见《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参考资料。详情如下: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公司向某公司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废止)。应由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企业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若干项所得税业务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改制问题》(国税〔1998〕97号,废止),执行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者的股息性质为避免税后利润双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1号)第三条规定。45)、企业已计提减值、减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申报纳税时调整相关准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因转让、处置相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允许进行相反的税收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当核销或增加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由转让方(或投资方)按照其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益,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当年实现的,超出部分可以结转无限期抵扣到以后的纳税年度。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第191号):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与投资方分享利润、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

契税

按照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受让企业股权,企业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是的,要征收契税。

印花税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

一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按证券(股)证券(股)的3‰征收证券(股)交易印花税。)对转让行为征收交易印花税。

二是非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和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转让应按照1991年9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行,双方按约定价格(即约定金额)的5/10,00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已废止):

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款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但低于投资者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部分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篇】法人股权变更流程

从注册公司到后期正式经营,许多企业都会遇到股权变更,合理调整股权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那么,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 接下来详细介绍:#股权变更#

一.股权变更程序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并加盖公章,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整理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并加盖公章,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旧代码证原件整理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持银行变更通知书到基本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福本(原价)。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并由转让人和被转让人签字 )。

三、股权变更注意事项

公司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由于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股权变更协议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 本文介绍了防止股票变更于未然应注意的8个事项。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股权变更中,转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会造成合同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人是公司,是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才能通过的自然人,要确认是否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大会或者其他股东的决议或者意见

股东在签订对外转让股权变更协议前,应当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此外,还应注意履行其他法定前置程序。 否则,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同时,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还是个别股东的意见,都应形成书面材料,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引起纠纷。

3、对预批准程序的关注部分股权变更协议还涉及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的变更等

4、明确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查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必要文件,详细了解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认真分析受让方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确认企业所有权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的受让人应当尽量了解受让人股权的相关信息,判断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即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是否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受让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全)违约)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股东出资是否不按时足额缴纳。

3)要注意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流失。

7、股权变更协议要求合同对方有一定的承诺和担保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要求受让人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的受让人应当要求受让人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7篇】小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在公司的运营中是一件挺常见的事情了,有小伙伴问小金:在南宁,小公司怎么进行股权变更呢?

股权变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称为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称为外部股权转让。但不论是哪一种变更,都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才能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 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4.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股权变更,你还得知道这些!

第一点,股权的各项权利是不可以分开转让的,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第二点,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点,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南宁小公司怎么进行股权变更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8篇】股权变更登记办理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

二、类似场景:

丹吉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3年1月6日,沈某、徐某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徐某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奕巍。2023年1月6日,陈奕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奕巍,并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工商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19日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奕巍办理丹吉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陈奕巍与“杨俊洁”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陈奕巍将其所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洁。同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并提交了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信息》所附之杨俊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住址为河南省灵宝市xx街xx街坊xx栋xx号。同日,丹吉公司提交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将股东变更为杨俊洁并任命杨俊洁为执行董事,陈奕巍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一审另查明,前述《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字样签名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有关部门鉴定,丹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签名字迹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故该次股权转让对杨俊洁不产生效力。另由于杨俊洁已于2023年1月对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身份证予以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说明丹吉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时所提交的杨俊洁身份证已不是受杨俊洁控制的身份证。

庭审中,杨俊洁否认曾向陈奕巍支付过股权转让款,陈奕巍亦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杨俊洁行使过丹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杨俊洁对成为丹吉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其从未向丹吉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杨俊洁并未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吉公司股份,其被登记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杨俊洁要求确认其不是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奕巍提出杨俊洁本人曾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署过《签章真实性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但陈奕巍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陈奕巍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丹吉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9,000元及外勤费3,000元,由丹吉公司负担。

四、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俊洁起诉。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杨俊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范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企业法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属于《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杨俊洁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合法或不真实,可单独对相应依据的文件或协议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来自于公司意思自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公示,法院没有直接赋予或取消公民相应身份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陈奕巍不具有丹吉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所附法律法规也并无相关内容。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工商登记政策是要求本人到场,否则必须出具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而本案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存在委托书,不属于代理登记,故应属于本人办理的情形。事实上,陈奕巍当时到场办理登记时也确实是等待杨俊洁到场持身份证原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并签字后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理。能够办理登记也反证当时是人证一致的,至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场核实了身份证。且2023年3月是杨俊洁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时间,具备本人办理的条件。陪同杨俊洁办理变更登记的宋某称杨俊洁系其女友,且在杨俊洁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也多次找陈奕巍想要撤销该登记。不排除是杨俊洁与宋某串通的故意行为。一审鉴定的公司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影响该次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三,如杨俊洁系被他人冒充,则陈奕巍也是受害者,不应判令陈奕巍对变更登记承担协助义务。即便持有杨俊洁身份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非杨俊洁本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识别,陈奕巍个人更无法辨别,故一审判令陈奕巍予以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将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对杨俊洁产生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效力,第三,陈奕巍是否需对为杨俊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协助义务。

关于争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括性规定,亦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各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本案杨俊洁请求确认其非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性质上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否认确认之诉,该反向确认之诉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奕巍关于本案非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杨俊洁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陈奕巍一则未能就其所述杨俊洁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杨俊洁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杨俊洁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杨俊洁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争点三,鉴于此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由丹吉公司原登记唯一股东陈奕巍完成,现一审判决判令陈奕巍协助杨俊洁办理复原登记状况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奕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判决所附适用法律尚不全面,应增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9篇】如何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第10篇】公司股权变更转让

股权即股东权益,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然而股权却不一定一直属于一股东。那么,当股权变更时,在企业的财务中如何处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股权转让如何做账呢?

股权转让如何做账

一、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二、股权转让流程:

1.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召开股东会 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

4.取得完税证明 。

5.办理变更登记。

取得完税证明后,需携带完税证明和第四步中的其他文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持银行变更单到开户行变更银行信息,最终完成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什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发展状况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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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香港公司股权变更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过大,想要进行减资,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减资、一种是赎回或回购自身的股票,这两种减资方法,法律程序与法律效果均不太相同,且各有各的限制,当然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也不一样。

直接减资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58 (1)条规定,进行减少已发行的过多股本。

赎回或回购股份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49 至 第 49g 条规定,进行回购式购回自身股票。

以前香港公司的减资是需要通过法院的,但香港公司条例变更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直接通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至注册处进行减资,具体参考如下:

1、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减资事宜,并签署减资的相关文件,如《偿付能力陈述书》、《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减资的特别决议等;

2、减资的文件递交给注册处;

3、文件通过后两周内,需在香港登陆两份减资公告,一份可以是香港的任意商业报刊,另一份是香港的宪报刊登减登减资公告;

4、公告刊登大约4-5周后,可再次递交减资的相交文件给注册处,约于1-2周即可;

5、整体的香港公司减资时间约为:5-8周;

更多香港公司的资讯,请参考晨铎企服。

【第12篇】公司法人股权变更流程

在日常公司经营过程中,企业难免会遇到有相关的变更,常见的例如:公司住所变更,法人变更,股东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等等工商变更手续。但一般作为我们不是专业的人来说,都不是很了解需要哪些材料,又或者什么样的流程?所以,我们杭州本地通工商财税小编今天就来跟大家重点如题所说的,杭州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手续及材料做一个分享:

一:需要准备的原始材料

1、 主体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

2、 公司的股东、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对应的手机号码;

3、 变更后的股东、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对应的手机号码;

4、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利润表;

二:需要准备的变更材料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决定》

2、《修改章程-股东决定》

3、《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

4、《财务负责人信息》

5、《出资情况表》

6、《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7、《法定代表人信息》

8、《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9、《股权转让协议》

10、《公司股东决定》

11、《联络员信息》

12、《公司章程》

13、《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决定》

三: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

1、 先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区税务局办理;

2、 拿到《股权变更情况表》

3、 再到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局办理。

综上所述,材料都是需要新老股东签字以及盖章的哦;以及需要做好实名核验。

特别说明:现在很多区域,税务局做股权的时候,都是需要核查股东身份证原件的哦。或者有的区税务局是需要视频核验股东身份信息的。

以上就是在杭州的公司做股东变更需要的流程及需要的材料分享,希望能帮助到你哦。感谢阅读与支持。

【第13篇】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众所周知,公司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这是公司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但是,法律上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不少的限制。同时,股权转让也有很多的坑,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才可以绕开那些坑。

首先,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转让。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从字面上来看就可以理解,说白了就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让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那么股权转让都有哪些坑呢?又该如何避开?

股权转让这3个大坑千万不要踩

第一个大坑:主体有瑕疵的

比如转让方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根本就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者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根本不同意转让的等等,这些都是形式主体有问题的。

第二个大坑:程序有瑕疵的

比如没有召开股东会结义就私自进行股权转让,无视企业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转让的等等,这些情形是程序有瑕疵的。

第三个大坑:出资有瑕疵的

比如转让股权的出资不是认缴的,如果后续出现问题,受让人可是要出双份钱的。所以股权转让是一定不能为了贪图省事,就草草把协议给签了,后续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

那么怎样才可以避开这些坑呢?下面的操作建议收藏保存。

建议收藏保存

3大避坑操作来了!

首先,去工商局调取一份公司的最新备案信息,实缴认缴股权有没有出质股权的架构,出资比例等等,这些都一目了然。

其次,股东会必须开,而且要会议记录,最终决议是一定要提供的,并且要及时地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还有股东名册也要及时变更。

最后,涉及到特殊资质的,还需要有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比如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履行报批义务等等这些情况,都务必要提前做好审批手续,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以上这些操作都必须要落实到书面上,在股权协议里面写明白写清楚,千万不要相信什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等这些口头承诺,不然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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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公司股权变更收费

实操中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因此遇到的就是经验,就得时刻提醒自己还是客户。对于公司来说通俗的跟客户讲需要交三次税,一般情况:

第一、 增值税这个大家熟悉,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经常有免交增值税的政策。比如每月15万或者按季度45万免交增值税,2023年疫情还可以开免税的普通发票。在这之前增值税都是按3%(小规模纳税人),13%(一般纳税人还是保持这个税率)以上内容只是粗略的讲大多数的,让客户知道一下。具体的知识还有很多,需要具体分析。

第二、企业所得税这个税客户也基本知道,就是公式:利润=收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利润*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是否享受优惠,这个得分情况,前提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员工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且利润不超过300万。(这里的利润按规定应该叫:应纳税所得额,便于客户理解和上面公式一致)

利润 税率

利润<100w 2.5%

100w<利润<300w 5%

利润>300w 25%

交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很多人以为剩下的钱就可以直接转走了,其实不是。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还躺在公司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这里。要转走给股东就得交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分红)个人所得税(分红)税率是20%个税由股东承担,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 x 股东占公司股权比例 x 20%个人所得税(分红),在实操中还出现在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资产负债表上面未分配利润有正的金额,税局要求该股东占比例的这部分分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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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王俊会计

【第15篇】公司股权转让后多久做工商变更

公司股权转让后30日内做工商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16篇】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一些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变更具体流程有什么(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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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股权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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