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变更税务登记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税务登记,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如今,许多企业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改变办公空间。此时,他们必须去他们的工商部门更改他们的注册地址。那么,在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后,税务应该怎么做呢?接下来,将带大多数企业了解更多!
一般来说,注册地址变更后,属于税务登记证变更的内容。企业需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如实向原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文件。
2.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税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
4.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税务变更登记时间。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内容无关。处理时间为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
2.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税务变更登记流程。
一般按以下程序操作: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时,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文件和资料,并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不需要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4.纳税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改正。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和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变更的内容补发税务登记证。
以上是对注册地址变更后税务怎么办问题的具体解释。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对这项业务了解不够,可以详细掌握本文介绍的内容!
重磅,营业执照大变!国家刚刚宣布!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2023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更重磅的是……
01
重磅!电子执照
2023年底前,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
该意见中重点:
1、依托身份认证国家基础设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认证资源,加快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2、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
3、完善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规范,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体系。
其实,早在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明确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文中重点:
1、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2、提升电子证照应用能力
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
3、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
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02
营业执照新规
新公司、个体户还敢不记账?不报税?
近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
该文件中明确: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个体户你还敢不记账不报税吗?
1、做账是必须的!
在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建账。
2、报税也是必须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批下来后,首月建完账后,在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了,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 不能贷款买房
☑ 不能办移民
☑ 不能领养老保险
☑ 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
☑ 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 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 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 进入工商经营异常明了,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附:一图了解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报税
03
营业执照大变
“一码集成”,发证即监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濮阳市在全国首家推行了“一码集成”、实现“一照准营”改革。
“一码集成”改革,是指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把许可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加载到营业执照上,从而实现“一照准营”。
目前,此项改革已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等事项开始实施,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到全市32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该项改革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承诺即准营,企业领取告知书,签署递交申请书、承诺书,即可获得准营资格;
二是有码即获证,企业只需在经营场所悬挂加载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是发证即监管,将事后监管前移,及时列入监管计划,实施“证后核查”。
04
注意避开经营范围
“5个坑”附:公司注册流程及财税处理
一、经营范围顺序随便排
那些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按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为该企业所属行业,而税局稽查时,选用的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当心吃亏。
二、经营范围越多越好
有些财务人员害怕以后遇到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发票,就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三、没考虑核定征收
如果新设企业打算申请核定征收,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如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是不能核定征收的。详情请参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
四、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随便填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子公司的营范围不需要在母公司经营范围内。但是,由于母子公司经常相互提供服务,总公司应增加商业服务业等经营范围,子公司增加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经营范围。
五、经营范围随便抄
网上经常会列举各行业常见的经营范围。小编建议,这类帖子看看参考下就可以了,别全抄啊,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
提醒各位纳税人,经营范围并不是你想做啥买卖填上就可以,很多你想做的事,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附:公司注册流程及开办费财税处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一、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1、经办人网上预约,个人u盾或者数字证书就可以预约了。 2、到工商局窗口领取纸质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3、填写变更表格、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行政章;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行政章;
4、 经办人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窗口提交资料。
5、领取变更通知书(如果有法人股权一起变更,那还需要更换营业执照)。
二、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行政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行政章)。
4、公章。
5、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如何才能公平合理的体现这个价格呢?方法通常有一下三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先处理完交税事宜,再做工商变更
为每个地方税局的要求会各不相同,这些都是基础资料,其他资料根据情况而定。一般需要:
1、股权转让协议(需注明转让价格)。
2、新、老股东会决议
3、新、老股东证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月报)
5、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税局领取)
6、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税局领取)
7、股权转让受让方声明(税局领取),
备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的只变更投资者,不需要做股权变更,不需要出具个税证明,涉及税款自行申报即可
工商变更完毕后,记得打印一份变更情况证明到税局处理一下股权变更备案
很多企业在发展一段时间以后,因为一些原因,比如:公司想换地址或者租赁到期,不想在这续费了,就会涉及到地址变更这个问题。关于地址变更这块地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如果你不了解具体流程以及材料的话,就会无从下手,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如何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网上申请流程需要的资料手续)的内容。
北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怎么办理
1、网上提交申请:在注册公司所属区域的工商局网站登陆注册用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在线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在线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电子版的资料必须加盖公章;
2、一般会有3-5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进行审核,如果提交的资料有问题,会通知你补充修改资料,再次进行提交;如果资料网审通过可以在网上跟工商局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3、在之前预约的时间内打印网审通过的资料,盖章,去提交公司地址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一般是当时提交,当时受理登记;
4、在工商局受理登记你的书面资料后,如果你的书面资料没有问题,会告知你在什么时候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照告知的时间领取营业执照后,公司地址变更也就完成了;
5、随后到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带上公章到质量监督局进行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的变更。
北京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公司未变更前原来地址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4、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5、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6、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人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北京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网上申请操作流程
1、登录北京e窗通服务平台,变更选择法人服务,点击进入登录页面。
2、如果没有申请过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在微信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进行注册下载。登录之后进入业务办理页面。
3、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办理页面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根据提示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变更注册地址直接选择主体变更。然后根据提示填写
4、全部完成之后就可以提交了,提交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法人进行在线签字,签字完成后所有文件才能提交。
5、最后就可以等待审核了,审核通过后可以选择邮寄也可以选择线下领取。
网上申请注册地址变更上传资料注意事项
1、原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都需要上传,只能拍照上传不能上传扫描件。
2、需要上传住所使用证明和住所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直接下载模板交给房东签字就可以。住所证明需要上传完整的产权证的复印件,并且每一页都需要房东签字。
3、上传完全部文件时,需要联系产权人做地址上传(如果房屋曾经做过注册地址的话,产权人手中会有一个网址和账号密码,直接上传就可以。如果没有做过注册地址的话,需要产权人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获得账号和密码,产权人本人亲自办理,携带身份证和产权证明。)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北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如何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网上申请流程需要的资料手续)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我们,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第一步:登陆北京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点击进入;
第二步:在身份信息报告中选择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点击进入;
第三步:变更项目;
进入填表,在操作中点击增加按钮,新增一行;点击删除,则删除已存在的税务登记信息;
选择变更项目,会自动带出变更前内容,输入变更后内容,点击保存则暂存填表内容;点击重置,则表格还原到初始状态;有的变更需要上传附件,全部做好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变更.
我要办—其他服务事项,能查看进度,如果不予受理可以查看原因,按要求重新进行提交
变更登记中涉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还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工作
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实名办税身份采集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章、法人章
3、转股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转股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6、转股上月财务报表和上年度财务报表
大致的流程:先去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办理股转的申请,如果涉及未分配利润,按照股权转让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还会涉及印花税,大概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去工商部门变更股权了,上交旧执照,下发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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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第一次开公司的朋友,拿到营业执照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公司注册下来后,还有税务登记、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做哦!关于税务登记,作为老板的你,请务必了解!今天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什么是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什么时间进行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天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确定纳税人身份,办理国税地税核定税种,申请发票等事项。
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怎么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办理:签订扣税协议、开通网上申报;
企业办理:签订扣税协议、银行账户备案和会计制度备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开通网上申报。
不办理税务登记会有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公司不做税务申报就无法正常报税,逾期报税的处罚可就严重了,甚至能影响到你的个人征信。
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
公司才算进入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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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了变更除了需要进行工商变更,也需要进行税务变更,否则,系统上的旧信息可能会导致后期税务发生问题。到时要是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就很麻烦,所以,当发生需要变更税务的时候应当及时同步更新信息。
公司税务变更流程如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公司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一个公司对于税务是一件必须要做却要严格做的事情,所以,当深圳注册公司发生税务变更时,就必须要去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由于没有做好税务变更的办理,就会影响公司的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税务问题,将给公司带来影响和损失。
一个公司就像人一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但不同的是公司是由人组成的,只不过有的公司人多,有的公司人少。
既然是由人组成的,那人来人去也是正常现象,毕竟来去自由嘛!
今天咱们就聊一聊公司的股权变更怎么办理,以及股权变更中的注意事项。
一、股权变更流程:
先办理公司股权的税务变更,税务变更能过后会把变更信息推送到工商部门,再能做工商的税务变更,这一点很重要,一定要先做税务变更,再做工商变更。
二、所需要材料:
1.税务转股阶段:
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股转让协议
企业上年度、上季度和上月度的财务报表
公章
法人章
2.工商转股阶段
法人身份证照片和联系方式
新老股东身份证照片和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正副本照片
正常来说税务流程一周,工商流程一周,全部手续办完两周左右就可以完成。
三、注意事项:
股权变更的注意事项主要在税务变更过程当中,尤其是咱们报表中的某些科目:
上图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标红的科目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这两个科目如果期末是正数会产生税费。
1.实收资本会产生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而且是转让双方要缴纳的,比如公司实收资本100万,转让时甲方双方一共要承担1000元的印花税。
注意一下,不管实收资本是已经花完了还是全额在公司账户上都要按照实收资本数缴纳印花税。
2.未分配利润如果期末是正数会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比如公司报表显示100万未分配利润,现在要转让股权,股权的受让方要支付20%,也就是20万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转让股权之前一定要检查一下咱们的财务报表,如果不想缴纳额外的税费,一定要记得提前调账呀!
如果觉得大橙子会计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的微信公众号,不定时分享靠谱的财税小知识。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可能会出现变更名称、地址、股东的情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
公司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名称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
③法人身份证原件;
④公司新名字核名;
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⑥股东会决议;
⑦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⑧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二:地址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新地址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1:股东、法人变更【股权变更先到税务缴税】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
③变更前后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公司的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股权转让)
⑦最新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表;(仅用于股权转让)
⑧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股东人数多变一或一变多只能做新章程)
⑨工商局提档(仅用于股权转让)
⑩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三:注册资金变更
1:增资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有新股东入股需要新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2:减资【只能线下提交资料】
①先登报45天;
②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③公章;
④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⑤股东会决议;
⑥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⑦到工商局提交资料。
三:经营范围变更
①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②公章;
③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④股东会决议;
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⑥到工商局或线上提交资料。
增资扩股则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在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的企业中的税务稽查中,均提出追缴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起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人士的高度关注。本文以一网上讨论案例为例,就增资扩股各环节涉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现行税法不明确及不完善之处,并比较美国税法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理,进而提出我国税法的完善建议。
1 案例事实
1.1 资本运作过程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决定对a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具体资本运作如下:
第一步:增资。2023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23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72%,乙方持股18%,b基金持股10%。
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4000万元。
第二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3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
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已经缴纳结清。
第三步:变更折股。到了2023年初,a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折算5,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1.2 征税处理意见
2023年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23年至2023年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2023年12月,在增资环节中,由于a有限公司原股东甲、乙二人的持股比例发生减少。尽管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股权买卖行为,甲乙二人也未获得现金,但仍应从税法原则来说,应认定为甲、乙两股东向新增股东b基金转让了部分的“股权比例”。该两个自然人股东产生了税法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2023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而该部分资本公积并非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在折股后,却转为甲、乙两名自然人名下的股本,因此也计缴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的相应个人所得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合计855(684+171)万元。
2 涉税分析
2.1 增资环节
对老股东征税的理由及税款计算:
增资行为产生的经济后果:一是老股东甲、乙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减少;二是老股东账面持有的权益发生了增加。也就是说,甲乙二人因为所持股权比例减少的而获得了超过了a公司原有账面按比例的权益(净资产)金额的财务对价。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对相应的差额部分征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a有限公司增资前,甲乙二人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对应所持有的公司权益金额分别为:
甲:8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3550)=1600万元
乙:2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3550)= 400万元
第二步,在b基金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到4000万元。但三个股东所持有的权益也发生了变化:
甲:72%×(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2880万元
乙:18%×(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720万元
b:10%×(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400万元
评析:
计入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是b基金分享a有限公司隐性价值所支付的代价,a有限公司老股东得以分享b基金计入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也是以允许b基金分享a有限公司隐性价值为前提的,没有免费的午餐。
b基金认购占a有限公司10%比例的50万元出资额的实际金额是2000万元,这说明认购前a有限公司的市场价值是1.8亿元(2000÷10%-2000)。a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也许远远达不到1.8亿元,其中原因在于a有限公司存在隐性价值,这个隐性价值可能是a有限公司财产发生了溢价,或者积累了很好的商誉,总之,这个1.8亿元是b基金认可的a 有限公司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企业价值。
如果a有限公司持续经营状态的市场价值低于1.8亿元,b基金不会同意付出2000万元代价仅获得占a有限公司10%比例的50万元出资额;如果a有限公司持续经营状态的市场价值高于1.8亿元,两个老股东则不会同意。
增资环节老股东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两个老股东是否因增资行为而实现了所得。增资前后,两个老股东在a有限公司的出资额都没有发生变化,但主张征税说的人认为两个老股东的投资比例发生变化,其享有企业权益的数额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前述分析,我们知道,在增值前企业老股东投资比例为100%,分享企业价值是1.8亿元,增资后,占投资比例为90%,分享企业价值也是1.8亿元(2×90%),也没有发生变化。
征税说以股权比例对应所有者权益来计算,这是错误的计算思路,未能考虑到企业没有体现在账面上的隐性价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老股东的个人财富也没有增加。计入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增加的是a有限公司市场价值,从理论上讲,由于加入了新股东b基金,这个市场价值的增加,假设立即清算的话,落实到老股东身上的价值和b基金没有入股前没有什么两样。既然两个老股东的个人财富没有实际的增加,所以也就谈不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是b基金分享a有限公司隐性价值的代价,那么在这一增资过程中,能否认为a有限公司的隐性价值实现了呢?笔者持否定意见,因为没有发生隐性价值转让等处置行为,对于a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值行为也构不上一起应税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对于类似情况的税务处理规则。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适用合伙企业课税模式还是适用股份公司课税模式,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用合伙企业课税模式。在合伙企业课税模式下,出现新股东入股,或者有老股东退股情形,税法上推定企业终止,需要进行财产清算和分派,对老股东按分派进行征税。注意这里是推定终止,按分派征税,不是按因股权稀释而减少的股权比例进行征税。
2.2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环节
税务机关的认定思路分析:
由于公司的资本公积可能是由不同股东以不同溢价规模投入产生,但在折股时却按照股权比例统一折股,因此会出现全体股东对该等溢价重新分配,并以新的股本份额的形式确定为各股东法定财产份额的经济事项。尽管在此之前,资本公积已经属于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资产,但毕竟尚未划分到各股东名下。所以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在折股这个关键的环节中,原有的以资本公积形式存在的共同共有资产变更为以股本份额形式存在的按份共有资产,由于股本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的法律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该等资产的权属性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投入资本溢价规模较小或者没有投入资本溢价的股东将获得明显的账面收益,应对该等收益计较个人所得税。
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已经缴纳结清。但税务机关认为除上述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外,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还应就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合计855万元,计缴个人所得税。
评析:
主管税务部门上述分析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则的。但分析角度笔者与主管税务部门略有不同。有限公司出资额代表着股东在有限公司的权益投资,这一出资额意味着有限公司清算时股东可以从公司剩余财产中取回的金额。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股东出资额增加了,假设公司清算,股东取回投资的金额是增资后的金额,而不再是增资前的金额,也就是说,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这一事件导致的资本增加,公司法与民法都是予以承认的,据此,可以认为转增行为导致了股东财富的直接增加。对于一项经济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结果,税法当然应该予以承认与认可,所以,转增行为在所得税法上毫无疑问地是一个应税事件。
主张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19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函)。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9号函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文件限定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限公司权益是出资额,所以,严格按逻辑法学要求来解释的话,有限公司出资额溢价认购形成的资本公积被排除在这两个文件之外。但是从价值法学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解释的话,有限公司应纳入文件适用范围。
我国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得税法适用上几乎没做区别,不向美国税法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双重特征,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按合伙企业模式和股份公司模式课税。既然不顾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自由选择课税模式,搞一刀切统一按股份公司课税模式,那么,溢价认购出资额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也应比照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不予征税。这样解释,应该是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与价值目标的解释。
2.3 以净资产折股环节
网上讨论案例没有提及以净资产折股的税务处理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应税事件,应课征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统称为股权,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毕竟在法律上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企业类型,所以,以净资产折股其实是以出资额换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属于两种财产之间的交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就这一财产交换行为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征税的话,对于老股东来说,可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美国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美国税法将这种情况界定为以财产换取股份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课税模式下,以财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即换取公司股份,如果出资时财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应就差额课征出资人的所得税。这是一般处理原则。为了不妨碍投资,美国税法第351节规定,如果出资人出资后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税法允许出资人作不确认所得处理,被投资企业承继原出资人持有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这一例外规定背后的逻辑是:投资的形式改变了,但投资的实质没有变。所以,对这类出资行为,暂时不予征税,作延迟征税处理。
结语
如果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是荒谬的,有悖我们早已公认的原则和常识,我们有理由检讨这些法律规则,探寻这部法律的立法意图和价值目标到底是什么,然后按照这个立法意图和价值目标去理解、解释与执行法律规则。税收政策不应成为投资业发展与实体产业发展的障碍,希望本文能够引起大家对增资扩股涉税政策的关注,及早完善出资涉税政策。
注:
文案例引自网上,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86957701019mzt.html
查阅美国税法第351条,请点击: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351
我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美国税法上称为“不确认所得规则”,本文提及的《美国法典》第351条也属于不确认所得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函)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适用于批复的对象,不可以作为执法文书援引的法律依据。
关于股权变更行为中涉税问题总结与分析
本文旨在总结和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以及利润分配等行为中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
一、 股权处置环节涉及的税费分析
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在股权的变现环节,也即出售、转让股权中,会涉及到收益变现问题,就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纳税义务。但是,不同持股主体,包括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等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不相同。本文将会从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纳税基数,所以涉及到税费分析中,关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不会在单独分析。
1、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对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中,在股权转让环节中,从被转让的股权标的性质看,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会存在差异。
(1) 公司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在文件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金融服务范围包括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有价证券范围,适用于上述政策中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转让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率6%进行缴纳,并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一个年度内转让不同种的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按照抵消后盈利净额作为含税收入,并根据税率折算成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时候,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卖出原价不得扣除交易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及交易费用。通常情况下,实际销售价格为卖出价。例外情况是,如果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候,根据税务相关规定,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但是关于买入价的确定,存在一些具体的特殊规定。如果是从二手市场中买入,买入价可以直观取得。对于一些限售股、送转股以及首次上市的股权买入价确定,税法处于平衡税负以及对其不易于取得的情况,有特别的规定,具体如下:
i、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ii、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综上分析,关于限售股确定的买入价按照政策规定的发行价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孰高原则确认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买入价。关于买入价的计算也不含实际交易过程中的税费与交易费用。
②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公司在股权转让行为中,作为纳税义务人,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根据目前税收政策,为了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到产权转移,故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所以,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0.05%))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模式进行股票转让,可以按照证券交易税目进行纳税,也即按照千分之一(0.1%)税率缴税。其中,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对于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③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统一计入公司的经营利润,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公司整体应纳所得税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计算,在此处将不会在这里进行阐述。
(2) 公司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作为任何主体处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均不缴纳增值税。因为较之于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范围,故不适用于增值税法相关政策中规定的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条款。进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不需缴纳增值税。
②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照产权转让收据的税目进行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规定,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③ 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基本相同,也即按照转让股权所得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统一计征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持有的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在股权处置环节存在收益变现行为,将会产生纳税义务。处置股权行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将会决定是否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处置损益情况,将会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股权转让行为也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业务,将会涉及印花税。
(1) 自然人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被处置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普遍具有流动性,属于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对象。
① 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如上所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适用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上有其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的第一点第22条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认定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② 转让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问题基本与公司转让上市股权股权的印花税一致,通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千分之一的卖方单边缴纳。其他产权变更交易,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③ 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中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并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根据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使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范围?首先,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外,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特定条件下,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先,我们看看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情况。
关于自然人股东出售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税务有发布专门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⑤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⑥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⑦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的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ⅹ20%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其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性质不同,税务关于免税规定也不相同。如果转让的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首次上市申购或二级市场购买后转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转让的是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挂牌上市之后的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原始股不免所得税。
(2) 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自然人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相关规定一致,根据上述描述的税务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一般针对股权交易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按照产权转移类目缴纳印花税,即按照万分之五根据产权转让收据类目进行缴纳。
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充分性,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等一些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税务部门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核定方法包括:(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表格 2:自然人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税风险分析
3、 合伙企业处置股权涉及的税务分析
在讨论完公司、自然人股东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涉税分析之外,下面将会讨论如果是合伙企业处置对外投资的股权涉及相关税费的分析,还是按照被投资单位性质单独分析。
(1)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缴纳的相关税费,与公司股东、个人股东存在一定区别。首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等通常属于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增值税申报。但是与一般的公司也存在区别,公司所得分配到个人股东的过程中,存在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税务,但是上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等经营主体,不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如上述分析,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处置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按照6%的税率缴纳。具体计算办法上,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 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 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5)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 照 “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合伙企业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属于证券交易,按照千分之一缴纳。不属于证券交易,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关于股权转让收据万分之五进行缴纳。
③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是计入到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根据先分后税原则计算经营所得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是依据先分后税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所得税将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有本质不同,也存在一定税收筹划空间。
(2)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
①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应缴纳增值税。
② 缴纳印花税分析
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按照产权转让收据中股权转让收据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③ 所得税问题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股东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与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所得税相同,再次将不会具体阐述。
二、 增资行为涉及税费分析
在讨论上述各主体处置公司股权行为的税务分析之后,下面将对各主体在持股之后的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问题。增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原股东在投资之后,新股东后续对公司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并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增资行为涉及的增资价格为各股东之间、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基本遵循公允市场的报价协商增资价格。但是,也会在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故依据增资行为的定价过程,分为公允价格增资与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该增资行为不包括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公司员工激励行为的增资将会另行分析。
1、 公允价格增资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公允增资是指新股东增资额等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对于公允增资,新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属于资本性投入阶段,故基本不存在税务问题。
2、 非公允价格增资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
不公允增资是指增资人增资时,投入资本与增资后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比例不相吻合的情形。又分为新股东增资额超过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溢价增资情况;与新股东增资额低于其净资产对应份额,称为折价增资。两种情况下,新老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均衡情况,也即存在利益输送。
(1)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高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溢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高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就是存在着新股东向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再此我们将不会讨论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动因。关于溢价增资行为,不存在股权稀释,也没有发生实际的股权变更,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自然人股东)。这也是比较统一的观点,各地税务局也明确解答该类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
新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增资行为又称折价增资,新股东相较于老股东,支付更低的对价获取公司的股权行为。也即存在原股东对新股东的利益输送,稀释了原股东股权的行为。
关于该类行为,各地税务局回复情况不一样,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增资稀释老股东的股权,折价增资行为是低于市场价格稀释股权行为,对于折价部分原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宁波地税回答: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未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述增资行为是否缴纳所得税,税务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在执行中存在上述两种观点。本人认为,是否公允增资,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股权变动,也没有实现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并且,实际征收中,如果要缴纳,也会存在核定价格等一系列的征收困难,可操做性不强。
(3) 员工股权激励行为涉及的税费
员工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为了体现激励作用,员工激励形成增资,增加价格一般会低于激励时候的公允价格。对于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税务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在授予股票期权时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股利分配中涉及的税费分析
在讨论了股权转让、增资环节中的涉税问题之后,下面我们将会讨论公司分配股利行为中存在的一些税务问题。将仍然按照根据股东类型进行分析。对于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行为,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的行为,无须缴纳任何税费。产生纳税义务的是各股东取得的股利股息行为,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 公司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股东方为公司,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利、股息分配,属于股东方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存在税务问题也不相同。
(1) 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对于投资单位来说,如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的股利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为免税收入,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 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不按照股权比例取得股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分红权,基本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也即并不排斥超比例分配的问题。对于公司股东超过持股比例取得分红,是否仍然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税务并没有明确禁止,实物界,普遍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2、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利分配涉及的税费分析
(1)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涉及的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税率20%。但是关于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时间区分情况,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利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与国际税务总局有发布专门的文件,具体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对应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即按照20%的税率缴纳,而非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文已对公司、个人与合伙企业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与股利分配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问题就行了简要的分析。关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不同处理处理的主要差异在认定金融资产上。在印花税问题,并不存在根本差异,所得税处理差异主要是主体认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还是个人所得税,还有就是源于税务对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系列特殊规定上。
税务政策索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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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异常会影响税务登记?
并不是开玩笑!
如果企业涉及地址异常问题,那么先去工商局做个地址变更,因为地址异常的,税务登记还是“非正常”。
税务登记状态显示“正常”之后,可以继续经营,或选择注销。
如果不想经营那么必须走合法渠道,走正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正常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你还要做这些事情!
① 清算所有未结清税款
一个公司这么多年,还有一大堆小税种要处理。什么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印花税补缴,地税一堆。
② 缴销发票、注销税控设备
如果你是使用税控设备自开发票的,要把税控盘中的发票开具情况完整报送给税局(抄税),然后注销税控设备。
如果你手中还持有空白发票和尚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要如数缴销和验旧。如果领过的发票找不到了,要登报挂失。
③ 准备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之后的需要营业执照)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如果证件遗失,还得先登报挂失,然后凭报纸办理注销。
准备好账本、纳税申报表备查。
成功注销会领到“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
三证合一的企业没有税务登记证,税局会出具“清税证明”
然后你就能去工商局注销工商登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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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是企业股权转让中的重点,也有很大的涉税风险,股权转让的流程各地虽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大体上都是相似的,下面小编就重点介绍先工商后税务情况下股权转让的税务流程。
首先,在股权转让开始前期,对税费要有个大致的估算,并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包括以下资料:
在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和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就正式开始税务流程了,按照股权转让的协议在电子税务局自行提交变更情况,若涉及没完成的税务需自行完税。
完税后,税管所会对此进行审核和检查,但并不意味着需要补税或交税。
因为在先前的工商流程中,股权转让的价格早在提交的股权协议中确定好了,这一文件也被工商调档,已经基本上确定了税收的基本情况,这一完税检查的流程也就相当于人工审核事项!
完税检查后,整个股权变更的税务流程也就结束了,当然该流程仅是对于先工商后税务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先税务后工商,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另外,由于股权转移涉及到的转让方情况特别复杂,涉及上市企业、境外企业等,因此完税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具体分析,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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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税务变更完成,办理税局迁移实际流程,仅供参考
迁出:
关于国税
前期准备:上月属期增值税申报事宜(网上申报)
1.先到咨询台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盖上公章即可)
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退回
准备资料:发票领用簿
需缴销空白发票
报税盘(黑)
或金税盘(白)
转战综合窗口
先填写一整套纳税申报
0申报也要写,一整套!
填完拿号(综合业务)
带填写完的一套纳税申报表,黑盘,及登记表。给综合台,等她录完信息,要去企业对应平台刻软盘,然后拿着软盘回综合台办理。(若无自带u盘,需押发票领用簿或公章,建议别押公章)记得把软盘还回去
黑盘:百旺金赋
白盘:航天信息
关于地税:
到问税台查询公司地址是否变更,若变更完毕到对应窗口办“划出”
问税台会告诉你的,地税比较简单
迁出 end
迁入:
有税控盘,直接取号(税控管理)
温馨提示:
1.需带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网中的《跨区迁移流程》的跨区指的是跨税局,例如同一个区内跨税局也叫跨区迁移
(南山>蛇口,同属深圳南山区)
国税网给出的流程图
最近有纳税人问我们,他们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了,但是一直没有去进行税务变更,他们想问一下税务变更的时间是多久?如果没去变更会有什么后果吗?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去看一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这个文件,里面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所以这个时间那是工商变更登记后30天。至于如果不去税务登记有什么风险吗?文件里面只是说了,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等于说还是有改正机会的。
不过,实务中我见过有的企业没有及时去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导致被扣分,导致税务评级下降,所以,对于这个问题,还是希望企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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