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面试考生守则范本
| 适配人群 | 面试考生,监考教师,考务工作人员 | 使用场景 | 教师资格面试,候考室管理,面试考场秩序 |
|---|---|---|---|
| 制定目的 | 怕考生迟到乱跑影响考试秩序,防带手机抄答案,防吵闹干扰别人面试。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参加教师资格面试的考生,候考室、面试考场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考生自己守规矩,监考老师盯现场,考务人员查证件核身份。 | ||
| 管理要求 | 准考证身份证必带,手机电脑不能进,迟到15分钟不让进,考完马上走不问分数。 | ||
| 监督与检查 | 进门就查证件,候考时有老师巡场,违规当场记下,违纪扣成绩,作弊全科作废,严重者报公安。 | ||
教师资格面试考生守则
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生守则【1】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接受考务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教师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或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教师资格证面试考生守则【2】
一、教师资格证面试时间为****,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户籍或人事关系证明、学历证书或在校生学籍证明等材料原件,接受考务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迟到15分钟以上者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八、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九、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教师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请考生遵守教师资格证面试考试的9个准则,做好面试准备!查看教师资格证面试考试流程步骤,提前为考试做准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惩罚措施(节选)【3】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平从考试事情人员的部署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划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划定的座位加入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历程中旁窥、窃窃私议、互打灯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规模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事情人员同意在考试历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划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划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历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质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加入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效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取代加入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质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结果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事情人员在考试历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质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结果的;
(二)评卷历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杂乱、考试秩序失控,泛起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事情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事情场所的秩序,听从考试事情人员的治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事情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事情场所秩序;
(二)拒绝、故障考试事情人员履行治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事情人员、其他考生正当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治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结果。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各阶段结果无效;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结果各科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加入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加入种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惩罚: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通报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质料。
加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结业王子娱乐1至3年的处置惩罚,延迟期间考试结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加入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结果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结果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发表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凭据有关划定严肃处置惩罚,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帮助考生或者由他人取代加入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加入团伙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面试考生守则范本:教师资格条例
| 适配人群 |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 | 使用场景 | 教师资格认定,资格考试组织,学历条件审核 |
|---|---|---|---|
| 制定目的 | 老师没证不能上课,怕教不好学生,也怕乱招人影响教育质量。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想当老师的中国公民,包括幼儿园到大学的教师岗位。 | ||
| 职责分工 | 教育部门管审核发证,学校查老师有没有证,老师自己要考够条件。 | ||
| 管理要求 | 必须有学历证明,通过考试,体检合格,思想品德鉴定过关。 | ||
| 监督与检查 | 县级教育局负责认定,材料不全就退回,超期不办要说明原因,造假直接取消资格。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面试考生守则范本: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面试考官,市(区)考试机构,考点考务人员 | 使用场景 | 教师资格面试,结构化面试实施,面试数据存管 |
|---|---|---|---|
| 制定目的 | 怕面试题泄露影响公平,怕操作不规范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官、考点、考试机构。 | ||
| 职责分工 | 省考试中心发题管回收,市里保管用题,考点存评分表,考官按流程打分。 | ||
| 管理要求 | 光盘锁柜子,只准面试时抽题,评分表留半年,数据要备份,考完删系统毁材料。 | ||
| 监督与检查 | 省里查市里,市里盯考点,谁漏题谁担责,评分表没留够时间扣分,数据没备好通报批评。 | ||
13日记者从省招办获悉,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出炉。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据了解,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内容遵循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面试考点由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考察、设定。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面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依据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命制。
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等学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由各市(区)自定。
面试考前2天,省考试管理中心将教育部试题光盘及面试测评系统下发至市(区)考试机构。
面试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每个考评组由3名考官构成,设主考官1名,主持本组面试工作,统合评分,在评分表上签字。
据悉,面试总分为100分。
面试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省招办要求,市(区)考试机构收到面试试题(光盘)后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
严禁非面试期间抽取题目。
并要求考点将考生《面试评分表》留存半年备查。
市(区)考试机构备份留存本市(区)考生面试数据。
面试工作结束后,考点卸载、清除软件系统,集中销毁面试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
省考试管理中心及时回收、销毁试题光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