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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优选10篇)

时间:2026-09-06 20:48:08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

适配人群应急指挥部成员,质监特种设备监管员,消防抢险指挥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泄漏,电梯起重伤害
制定目的怕锅炉电梯这些大设备突然出事,死人砸东西,让社会乱套。要快救、少死人、少损失。
适用范围山亭区里,锅炉、电梯、起重机、游乐设施这些出大事的地方。
职责分工区长总管,质监局牵头干活,公安守现场,卫生局救人,乡镇管后勤和善后。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110或指挥中心;别动现场,真要动就做记号;技术组测设备,消防队堵漏,医生快抬人。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盯着各单位练预案、配装备;不练不配就通报;出事拖着不救要追责;指挥部随时查落实情况。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市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机构

设立山亭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单位所属各乡镇(街道)镇长(主任),区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2. 2 职责

制定并实施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紧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组织协调救援人员及交通、通讯、施救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3 队伍编成及任务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六个救援专业组:

(1)技术处理组: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特种设备技术参数进行测试分析,迅速查明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确定合理的技术处理方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尽可能防止事故的扩大,确定警戒范围。

(2)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和维持治安、交通秩序。

(3)抢险救灾组:由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事故单位所属各乡镇(街道)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审定后的抢险救援方案,现场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并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所属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提供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根据我区实际,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主要有:大型电站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3.82mpa以上的其他锅炉、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介质为易燃易爆的球罐、易燃易爆气体(乙炔、氧气)充装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储罐、大型医用氧舱、电梯、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等。

3.2 预警

指挥中心负有接警、报警的责任,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自动转移,由现场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的级别

预警的级别:三级、二级、一级。

3.3.2 预警的分类

预警的分类:一般事故(三级),重大事故(二级),特大事故(一级)。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红色。

本预案基本指导重大事故(二级)预警。

3.3.3 预警发布

山亭区质监分局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预警发布;如出现重大、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其他应急救护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 应 急 响 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时,指挥中心在接报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进入响应行动状态;指挥中心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组织救援行动。

4.2 响应程序

4.2.1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响应时,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本预案启动时,区质监分局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相关部门、医疗系统,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2 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当地政府或指挥中心。

4.2.3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尽可能地作出标志,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4.3 基本应急

4.3.1 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扩大,并报指挥中心或拨打110报警或报告当地政府。

4.3.2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尽可能的作出标志,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4.4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全称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救援措施

4.6.1 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的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4.6.2 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域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事故单位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4.6.3 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进行防护,并向上风向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威胁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6.4 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员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4.6.5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结束由区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宣布。

5 后 期 处 置

5.1 善后处置

由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和工伤鉴别,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等事项,尽快清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由区民政局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并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5.3 保险

5.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3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全程开展勘察、取证和分析等工作,并应在应急状态解除后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主要行动,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其处理结果等。

6 保 障 措 施

6.1 基本信息与通信保障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应急状态时,事故综合组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配备的装备,必须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质监分局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应组织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及通信方式和分布信息,并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建筑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定相关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2.5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应急处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3 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1)区公安局消防大队是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应负责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演练。

(2)指挥部下设的技术处理组是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队伍,事故发生后应根据预案要求及事故现场实际,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处理方案、抢险救援方案,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区及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6.4 监督检查

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7 附则

7.1 本《预案》是作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紧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7.2 各乡镇(街道)及本《预案》的有关单位应熟练掌握本《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意外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7.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附 件

8.1山亭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质监分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区建设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环保局局长

区武警消防大队指导员

区民政局局长

区旅游局局长

指挥中心:8812808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项目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

适配人群项目安全总监,设备维保人员,现场抢险组长使用场景电梯困人救援,起重机械倾覆,锅炉爆炸处置
制定目的怕电梯困人、锅炉炸了、压力管道漏气这些事出大乱子。也怕吊机翻车、空压机烧起来,伤人又赔钱。
适用范围工地里开电梯、开吊机、管锅炉和压力罐子的所有人。
职责分工项目部修电梯,司机盯吊机,操作工守锅炉,班长带人堵漏关阀,医生现场救人。
管理要求电梯出事30分钟到场;吊机不碰电线、不站下风处;漏气戴面罩;炸了赶紧关阀、泼水、抬人、叫120。
监督与检查出事马上报项目负责人和质监局,1小时内必须说清时间地点伤亡;谁没报谁负责;现场要拍照留痕;救援组来了听指挥,乱动东西要挨批。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监局、省交通厅及省指挥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工程项目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起重机、架桥机、空压机等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锅炉爆炸事故;

4、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5、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二、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

1、使用施工电梯的各项目部要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2、起重机、架桥机等设备在作业中应防止触电、倾覆、履带吊的坠杆事故以及高处坠落和物击事故的发生。空压机在作业过程中应防止触电或因燃料燃尽,空磨时间过长,导致爆炸,引发大火的事故发生。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像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与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前,应先打开门窗。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3)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头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

1、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挥部,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

2、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3、特大事故现场救援组到达后,根据省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监管员,企业安全总监,应急指挥负责人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压力容器泄漏,电梯困人救援

肥城市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10人及以上,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重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肥城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工质监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质监局、安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气象局、经贸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在市质监局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所设各组如下: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质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环保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抢救组。主要职责是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实施救灾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提供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发生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对口管理

部门:市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3212612,传真:3211770)、市安监局(电话、传真:3221139)、市质监局(电话、传真3212901),并在6小时内书面报送上述部门,同时分别由上述部门及时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泰安市政府办公室、泰安市安监局、泰安市质监局。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及有关参数;5.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必要时附示意图);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尽量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我市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各气体充装站的贮罐和气瓶、医用氧舱、煤气和天然气管道、客运电梯等。

(二)上述危险目标分布于我市境内各有关单位。

五、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公安消防部队是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市质监局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演练。

(二)市质监局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队伍,由市质监局、化工办等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六、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市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的立即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应急救援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程度,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等一起及时堵源排险,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特大

适配人群质监局安全监察员,特种设备监管人员,县局应急指挥人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特大安全事故响应,锅炉压力容器抢险
制定目的锅炉电梯这些设备出大事太吓人,怕死人赔钱还乱套。
适用范围全县所有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的单位。
职责分工局长总负责,副局长盯安全,股室人员跑现场干活。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先救人再抢险,保现场留证据,别让事故变更大。
监督与检查县质监局天天查,不报不救要挨批,瞒报顶撞可能坐牢。

为强化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检总局令第2号)以及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在市局、县政府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小组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指挥小组副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安全监察的副局长成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股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锅特股,办公电话:5533887

(二)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1、在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2、负责向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市局、上级政府和驻永部队的援助;

3、负责与配合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4、负责与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单位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上报市局、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

2、主动抢险原则。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都有尽量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

3、生命第一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负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

4、科学施救的原则。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避免抢救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四)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种设备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事故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法律责任

在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拒不执行指挥小组的命令或违抗指挥小组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3、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5、对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监管人员,应急指挥机构成员,消防救援队伍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电梯困人救援,压力容器泄漏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事伤人赔钱,怕事故扩大影响稳定。大家手忙脚乱没章法。
适用范围全省所有地方,所有锅炉电梯索道这些设备。
职责分工省里领导拍板,市州县抓落实,质监局天天盯着,消防公安医院各干各的活。
管理要求24小时有人接电话,一出事马上报,专家到场快判断,该疏散就疏散,该灭火就灭火。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定期查,新闻办管发消息,谁漏报瞒报拖沓,通报批评扣分追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____]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____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3.2 信息监测

3.3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社会动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8.附 件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指导、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质监局局长、省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新闻办、省总工会、湖南保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督促和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2.2.2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及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管理省级特种设备专家库。

2.2.3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质监局 承担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做好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省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省经信委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省本级单位发生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金保障相关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依法依规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省环保厅 负责因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监测,指导、协调做好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督促城市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和风景名胜区内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省总工会 指导和协调各级地方工会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湖南保监局 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 由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明确抢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对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 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质监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处置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和相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各级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省质监局做好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3.1 接警

省、市州、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及时报告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抄送省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3.2 处警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同时,根据研判情况,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发布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1.2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3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4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市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同时,市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赴现场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会同新闻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指导做好可能发生的应急支援准备等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同时,迅速组织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4.2.3 ⅱ级、ⅰ级响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重(ⅱ级)、特大(ⅰ级)事故时,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我省按国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预案进行响应。

特种设备重(ⅱ级)、特大(ⅰ级)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等。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情况通报成员单位。

特种设备重(ⅱ级)、特大(ⅰ级)事故发生后,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国务院。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现场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4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等。

4.5 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信息发布

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受害人员,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经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和相关慈善组织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省质监局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省质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预案的其他特种设备。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质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

适配人群应急指挥部成员,质监系统监管员,消防救援指挥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较大级别响应,现场应急处置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事伤人赔钱,乱套了没法收场。想早点发现、快点压住、少死人少损失。
适用范围湘潭市里所有大事故,锅炉电梯这些大家伙出问题时管用。
职责分工市长副市长带头抓,质监局安监局干活,消防公安医院各管一块,县里也得自己动手。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分级响应,封锁现场,救人的救人,查毒的查毒,防二次出事。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盯着,每月查演练,不报不救要挨批,干不好追责,严重了坐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接受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市经委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卫生局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市交通局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 参与协调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争取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等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补偿等工作。

市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地方金融证券办 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市财政局 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市质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市质监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各部门(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市、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8553675、8553668。

3.2.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进行核实与分析,并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受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市)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质监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城、乡低保救助。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能有效控制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损失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因处置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部门(单位),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经委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依据省质监局制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监管人员,基层应急指挥员,企业安全负责人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起重机械救援,大型游乐设施应急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事伤人赔钱,乱了生产和社会秩序。
适用范围全县所有特种设备出事的地方和人。
职责分工副县长带头指挥,质监局盯现场,消防救火救人,卫生局管看病,公安守现场,交通管运输,建设管工地吊车,环保管污染,民政管灾民吃饭穿衣。
管理要求马上报县里电话7880627,单位先自救,封锁现场,查危险源,救人疏散,清理现场,戴好防护用品。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和应急办来查落实没,不按预案干的要挨批,出大事的要追责,每年搞演练,平时培训学怎么跑怎么救,乡镇和部门要常检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一般(ⅳ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工业经济局、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文体旅游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接受市、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质监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县工业经济局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县交通局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建设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 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县民政局 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争取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等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补偿等工作。

县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 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县质监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质监局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县质监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为

3.2.1 接警

各部门(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7880627、7882758。

3.2.2 处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各乡(镇)政府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进行核实与分析,并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市、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受市、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质监局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4 指挥和协调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质监局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城、乡低保救助。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县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能有效控制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损失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因处置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部门(单位),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县质监局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依据省质监局制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重特大

适配人群质监监管人员,应急指挥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燃气管道泄漏,起重机械倾覆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死人多、伤人多、损失大,得赶紧救人救设备。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用特种设备的地方,比如工厂、工地、燃气管道这些。
职责分工市领导管总,质监局牵头干活,公安管现场,卫生管救人,环保管污染,各单位各干各的活。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警自救,保护现场别乱动,调人调车调设备,医生消防警察全上,防护用品必须戴好。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盯着各单位报不报、练不练、查不查,漏报迟报要挨批,演习不认真要被说,出事不配合要追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妥善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确保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辽宁省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救援工作力求做到组织严密、功能全面、职责明确、迅速有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财政局、气象局、民政局、总工会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下设现场封控组、事故调查组、专家顾问组、宣传报道组。现场封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质监局、公用局、卫生局、环保局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委、监察局组成,业务工作需要时市环保局、消防局、公用局也共同参与;专家顾问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成员由市特检所、科研院所、企业的有关专家组成;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广电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和锦州日报社派员组成。

2.2应急求援职责分工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负责向市主要领导和省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3)下达应急救援预案指令,指挥有关部门立即投入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占用场地;

(5)决定和发布应急救援结束,指挥部依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了解、核实、汇总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省及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3)组织特种设备专家组制定事故抢险与救援方案,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抢险队伍及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视情况提出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市请求帮助救援的建议;

(4)组织建立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5)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起草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快报表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方面的相关文件;

(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安全监察;

(2)牵头组建专家组,形成档案和数据库,提供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及发展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派出前线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现场指挥,并负责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救援请求;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6)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决定是否需要保护现场及具体事宜,就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地区的安全状况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协调有关单位实施事故救援工作;

(2)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公安部门职责:

(1)参加事故现场抢救及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地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骚乱,负责事故可能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3)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4)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武警部队负责事故现场封控,防止事态扩大及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六)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燃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工作;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病人员诊治工作情况。

(八)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2)快速修复损坏的公路、桥梁,恢复正常交通。

(九)消防部门职责:

(1)配合有关单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参与有关抢险救援工作;

(2)参与消防有关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应急监测,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方案;

(3)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参与污染物质处置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资金需要。

(十二)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

(十三)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基本食宿条件;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四)建设部门职责

(1)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

(2)参加上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五)总工会职责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参加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事故报告程序和应该救援措施

3.1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仅限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发生的事故),同时报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公安、工会等部门。有关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3.2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警,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设备类别性质实施自救,控制事故危害源,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2)市政府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严禁一切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3)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他城市支援。在救援过程中,因抢救伤亡人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识,并组织拍照录像和做好现场笔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场痕迹和物证。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借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结束后应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交通、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等有关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抢救的配合工作。

(8)参加救援抢险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做到防护用品和装置安全可靠。

4.应急救援预防措施

4.1制定应急求援预案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并报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组建由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及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组,负责从技术方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4.2重点预警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4.3严格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不超检验期运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整治或监控率达到100%。

5.应急求援有关要求

5.1监察与报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5.2应急演练

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演练,应从本地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每年至少组织模拟救援训练演习一次,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救援系统能够快速启动,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控制并消除事故隐患,圆满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3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预案在演练和实际应用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监管人员,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基层质监执法人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压力容器泄漏,液化气罐车抢险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死人多、伤人多、损失大,社会乱套。
适用范围阜阳市内所有特种设备,重点是死3人以上或伤10人以上的事故。
职责分工市政府管总,质监局带头,安监局配合,县里自己管辖区,企业要自救。
管理要求马上报、快到场、设警戒、疏散人、灭火堵漏、防次生灾害。
监督与检查谁值班谁接报,30分钟内上报;现场由指挥部指挥,不听从安排要追责;检查靠日常巡查和演练抽查。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阜阳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县级人民政府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以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质监部门为主组织自救;

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的,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阜阳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阜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机构(附件1,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指挥中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支队,事故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合署办公,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县(市、区)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市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检测机构。

(3)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2. 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1)市、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已建立与本地“110”、“119” 联络机制,逐步建立、“120”、“122”以及电信系统的联络机制。

(2)组建市、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按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①本预案启动,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救援协助指令;

②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预案演练,下达的应急救援演练指令。

三、预测、预警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四、 应急响应

(一)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二)市、县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三)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四)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五)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启动市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六)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2)。

(八)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市应急机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五、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具体事故处置办法按照省局颁布的《安徽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文件》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作业指导书执行)。

(一)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二)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三)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四)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扩大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六、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二)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政府监管。

(三)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七、后期处置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八、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1、本细则由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起执行。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亭区:特种设备

适配人群使用单位负责人,特种设备操作员,维保技术人员使用场景电梯困人处置,起重伤害救援,锅炉爆炸应对
制定目的怕电梯困人、起重机砸人、锅炉炸了、压力容器漏气这些事发生。要减少伤亡和损失,让社会稳当点,经济别受影响。
适用范围全县所有用电梯、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
职责分工县政府领导总指挥,质监局牵头抢险,公安管警戒,卫生局救伤员,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养和现场配合,操作员得会处理故障。
管理要求电梯必须找有资质的单位保养;出事马上报质监局和消防;单位要备好救援工具;定期检查设备;出故障先全面排查再用。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办公室盯着落实,抽查预案和演练;没报事故、没保养、没演练的,通报批评;出事瞒报或乱动现场,追责;各单位每月自查一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贾晓荣任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冯国泽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安监局、公安局、消防队、城建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劳局、广电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冯国泽兼办公室主任。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应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警戒保卫。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

2、抢险救灾。由县质监局牵头,县消防队、城建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由事故发生单位牵头,负责提供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所在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劳局、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使用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立即向县质监局值班室(电话:0943-5529364)、县安监局(电话:0943-5537357)、县消防队(119)报告。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秩序。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纪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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