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

适配人群质监安全监管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电梯困人,压力容器泄漏
制定目的怕锅炉电梯这些出大事,死人伤人赔钱多,现场乱糟糟没法救。
适用范围南湖区里用锅炉、电梯、起重机、游乐设施这些设备的单位。
职责分工局长管总,副局长盯事,科室人员跑腿;使用单位自己管设备,工人要持证上岗。
管理要求设备要登记、年检不能拖、隐患天天查、预案每年练、出事马上报。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来检查,镇街也盯着,不登记不年检就通报,隐患不改就上报政府,瞒报要追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1.3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主要包括:

(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3)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4)锅炉爆炸事故;

(5)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6)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1.4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结合本区实际,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4.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50人(含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1.4.2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造成死亡1-9人,或者受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1.4.2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受伤9人(含9人)以下,或者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1.5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依靠科技、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区质量技监分局,并与区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须在上级质量技监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及职责

区质量技监分局设立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小组,在上级质量技监部门和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区质量技监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质量技监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质量技监分局职能科室人员

2.3指导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向区政府办和区安委办等部门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3)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4)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5)跟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7)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4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区质量技监分局立即成立并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和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区质量技监分局决定。

现场指导协调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具体救援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2.5相关部门职责

区质量技监分局与区规划建设、交通、环保、供电、安监、人口计生与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

各部门主要职责:

(1)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区交通局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区环保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4)城郊供电分局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6)区消防大队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火灾危害时,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等工作。

(8)区人口计生与卫生局

负责受伤害人员抢救处置等工作。

(9)区民政局

负责民众紧急疏散、撤离处置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经常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区和各镇(街道)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2区质量技监分局应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以质量技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基层质监网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质量技监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监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质量技监分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2)区质量技监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 区质量技监分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即应派出先期处置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

(3)根据事故报告及先期处置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区应急指导协调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4)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本预案迅速通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领导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

(5) 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区质量技监分局在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上级质量技监部门,要求派出指导小组。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 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 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备齐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新闻发布

区质量技监分局是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区质量技监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充分发挥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作用,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抢险电话。

(2)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协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5监督检查

区质量技监分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监分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监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区质量技监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2838371传真:2838371

7.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措施

序号

事故名称

应 急 措 施

1

锅炉爆炸

1、迅速抢救伤员,设法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如用灭火机等器材或用水,同时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到现场处理。

2、切断设备的电源、水源,组织现场及附近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立即搬移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罐体。

2

压力容器爆炸

1、迅速抢救伤员。设法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在初期灭火中,可使用灭火机(如干粉、二氧化碳等),或使用砂土水等。如果现场有危险物品(如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应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到现场处理。

2、切断电源,关闭设备工艺管道的阀门。

3、组织现场及附近的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若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沿逆风离开现场。

4、立即搬移现场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及其罐体。

3

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泄漏

1、判明漏气位置,从上风向逼近漏气地点。

2、迅速熄灭一切明火,关闭电源,停止生产。

3、关闭漏气处上游的阀门。

4、用消防喷水将漏出的气态液化石油气冲散。

5、大量泄漏时,应迅速组织现场及附近的人员迅速撤离,并熄灭火种、关闭电源与通讯设施。

4

液化石油气火灾

1、关闸堵漏,切断电源。如火情发生在罐群中,有倒罐条件的时间,应及时倒罐。

2、窒息火源,扑灭火区。采用大量水喷射方法。

3、冷却降温,向火区喷发灭火物(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向邻火的容器表面喷水或开启水帘水源。

5

液化石油气瓶火灾

1、如果是接续胶管或炉具漏气起火,应迅速关闭角阀。

2、如果是减压阀或角阀漏起火,可用湿毛巾或湿被等将着火点盖上,使之与空气隔绝。

3、如火势较大,无法接近钢瓶,则要先设法将火扑灭,如用砂土覆盖,或用灭火机、灭火剂等器材迅速控制火势。

6

氯气泄漏

1、迅速抢救伤员,让受害者吸入酒精和乙醚的混合蒸汽,缓解受伤程度,并立即离开事故现场,移到新鲜空气处,若呼吸停止,应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若眼睛受害,用水轻轻冲洗至少15分钟;如果液氯溅到皮肤上,应脱掉被污染的衣服,用水轻轻浸泡患处15分钟,迅速进行诊治。

2、气瓶溢漏时,应注意戴好橡胶手套、自供式呼吸器,穿好防护服,立即上紧或用卡具堵漏,如仍不能止漏,应推到碱池处理。同时,立即撤走下风向处未配戴呼吸器的人员,应沿逆风方向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离开现场。

3、管道及阀门漏气时,应穿好防护服,关闭进氯总阀,如仍然漏气,应立即停止供氯气。

7

溶解乙炔火灾

1、压缩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机停电,切断与充装、储气罐及压缩机的管道通路,同时向无火焰的地方泄压放空;采用水和干粉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2、充装间、乙炔瓶着火,应立即切断气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料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撤离现场。

8

乘客电梯不安全状态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未起作用时,乘客要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蹾底而产生冲击的准备(一般采取屈腿、弯腰的姿势),之后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组织营救。

2、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楼层基站,引导乘客安全撤出后切断电源,随后扑灭火源。

3、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车困人时,乘客应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手机)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营救。营救人员用盘车手轮移动轿厢至平层,之后打开轿厢门,使乘客离开轿厢。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锅炉事故,压力容器事故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没人管得快
适用范围本区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职责分工分局领导带队处理,监察科接报,检测中心支援,各组分头干活
管理要求马上打电话报告,24小时内报原因,保护现场不乱动东西,分组救援
监督与检查谁没按时报谁挨批,领导必须立刻到场,不服从指挥要追责,电话随时畅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地边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加强突发事件的那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种设备支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小,因人为过火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

第四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施行。

第五条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家科、区质量七卜量检测中心作为事政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机构。人员山区分局分管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8622934。

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事故应急小组联系电话:。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技监余杭分局。技监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尽快上报。

2、移动式设各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出事地点的当地政府和余杭分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逐级上报。

3、重大以上事故应请求当地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第九条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市局。技状余杭分局设立争故报告电话,并向市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条接到个故报告后,织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举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技监余杭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l、死亡1至2人的严重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派员处理,技监余杭分局领导一起参加。

2、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人事故,市级和金权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处理。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或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现场指挥小组。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在成立好现场指挥小组后,应立即将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二条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l、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负责对申故进行现场救治。

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申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伤事故。

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和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三条严重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影、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而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们性质严重、影响重人的歌故,技监余杭分局上报市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外地移动式设备在本区境内发生的事故,由技监余杭分局上报市局,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救援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通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丁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七条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分别配置与工作职称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应急车辆、事故专用联系电话(固定和移动通讯)、照相机、必要的救援装备等。

第十八条技监分局还应与本区的有关单位一起,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落实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须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锅容管特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区(必须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l、事故的调查应按“ 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3、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科学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l、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

2、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3、政府牵头调代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负责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五条事放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杭州市质量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

适配人群街道应急办人员,区安监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电梯困人救援,起重机械倾覆
制定目的怕锅炉炸了、电梯掉下来、压力管道漏气,出大事伤人赔钱。
适用范围包河区里所有用锅炉、电梯、起重机这些设备的地方和人。
职责分工副区长带头管,街道主任盯现场,安监局查问题,公安消防去救人,医院负责治伤。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立刻救人、保护现场、别乱动设备、请专家来帮忙。
监督与检查谁值班谁盯紧,街道和安监局轮流查,漏报瞒报要被点名批评,整改不力要写检查。

为迅速、妥善处理我区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包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特种设备的含义、种类和事故后果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最本质的特点在于其蕴藏着巨大的危险性,较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从目前我区情况看,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锅炉

锅炉是一种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运行的承压设备,具体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等。锅炉的承压部分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者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或者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等,都可能引发发生爆炸事故。锅炉一旦爆炸,将造成设备的巨大破坏,爆炸产生的巨大能量,还将严重破坏周围设施,并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事故。

(2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氧舱等。压力容器广泛使用于生产、生活领域。压力容器不仅自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盛装的介质多为液化气、氧气等易燃、易爆、有毒和具有腐蚀性的物质,危险性更大,极易发生爆炸、泄露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在高压下输送气体、液体的一种特殊设施,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在我区主要分布在东海街道办事处的后渚港一带。压力管道盛装的介质也是危险性较大的物质,容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事故。而且,压力管道分布的地域范围较大,一旦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4 )电梯

电梯是一种用于水平或者垂直的运载人或者货物的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化的发展,电梯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在用数量迅猛增加。电梯一般用于公共场合,一旦发生事故伤亡人数较多,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

(5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包括升降机、起重机、电动葫芦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起重机械多用于各种工程的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操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伤亡,以及设备本身的损坏。同时,也往往引起工程中断、阻断交通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区域内由于特别设备的原因或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 、其它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以及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及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的类型和现场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抢险救助小组、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临时事故调查小组。

(一)抢险救助小组: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联络和调集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器材,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负责向市直有关单位、部门联系请求支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同时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到现场。

(二)善后工作处理小组:由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现场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指导与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临时事故调查小组: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上级调查组未到之前,分析事故初步原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上级事故调查组到达后,按照调查组的要求,配合开展工作。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安监局以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

五、其它

(一)为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把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检测和维修关。要建立专项档案,制定防范监管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本预案未涉及的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基层质监安全监察员,现场应急指挥人员使用场景化工企业爆炸处置,客运索道停电救援,气象灾害设备防控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死人伤人赔钱多,社会不稳。要快控灾情,减少损失。
适用范围全省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设备出大事故时用。
职责分工省里统一指挥,市县政府管本地小事故,企业自己盯好设备,质监部门查隐患。
管理要求设备异常马上报,出事立刻自救,现场封控隔离,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日常检查,企业不报不修要追责,瞒报迟报扣工资或开除,出事单位要赔钱。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省政府成立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市质监局、省质监局(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

企业对列入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 预警预防行动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市县质监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部门。

5.2 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事故由市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4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4 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0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6.11 演习演练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6.12 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 后期处理

7.1 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7.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8 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和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企业特种设备负责人,应急救援指挥长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跨区特种设备险情,重大危险源泄漏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伤人又赔钱,救援乱糟糟。想让出事时有人管、有法子、不慌神。
适用范围高新区里所有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人,还有管这事的部门。
职责分工管委会领导拍板,质监分局牵头干,安监公安消防各管一块,企业自己先动手救。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划警戒线、疏散人群、专家到场、分组干活、防护到位、信息统一发。
监督与检查质监分局盯着落实,查演练、看预案、验装备。没做到就通报,严重了追责,每年至少练一次。

高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风险和事故(险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在高新管委会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险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市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ⅲ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2)跨区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管委会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高新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警戒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救援组、应急救援办公室等机构,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成:主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高新区质监分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或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安监,管委会办公室,工会,监察,公安,消防,社会事业,市政,信访,民政(社区管理服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办事处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提出修订高新区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召开例会,组织指挥演练,对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1.2综合协调组组成与职责

2.1.2.1综合协调组组成

由质监分局抽调人员组成。

2.1.2.2综合协调组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区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市局、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救援信息,同时抄送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向各个组传达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向省、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救助;协调有关后勤保障等事宜。

(2)政策法规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局、区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分析事故(险情)预警信息。

2.1.3现场警戒组组成与职责

2.1.3.1现场警戒组组成

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

2.1.3.2现场警戒组职责

(1)负责风向、风级、温度、阴晴雨等气象预报;

(2)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3)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4)负责救援运输车辆的畅通;

2.1.4救援排险组组成与职责

2.1.4.1救援排险组组成

由高新区质监分局、公安分局、社会管理服务局、市政管理局、建设环保局组成。

2.1.4.2救援排险组职责

(1)由特种设备引起的火灾由公安分局任组长;

(2)由特种设备引起的中毒类事故,由社会事业局任组长;

(3)其它类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分局负任组长,职责是制定最佳排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1.5.1医疗救援组组成与职责

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并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2.1.6应急救援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1.6.1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1.6.2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指挥部要求,处理应急救援事务;

(2)负责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监督并管理特种设备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人员培训和装备物资的配备;

(3)监督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

(4)负责联系驻军救援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安委会)按照《高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险情)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险情)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险情)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区安委会或者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由质监分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管委会。

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监分局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

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管委会、区安监局和区质监分局。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特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险情)时,区质监分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高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组分析事故(险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险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发生ⅲ级响应条件的特种设备事故;

(2)接到管委会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管委会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 响应程序

4.3.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采集事故相关设备基本数据与信息;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4.3.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特种设备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

(2)及时向管委会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4 信息处理

各特种设备单位一旦发生可能造成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质监分局。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质监分局通过办公室向安委会上报事故信息,事故(险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及时通知管委会外事部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共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区质监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管委会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火灾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引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起重机械坍塌、坠落事故。针对上述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

4.6.3 停电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停电设备地点;

(2)确定停电原因;

(3)确定恢复供电的方案(启动备用电源、向供电部门求助);

(4)确定解救被困人员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5)确定不能及时解救可能导致的后果;

(6)确定不能及时解救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7)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锅炉爆炸应急救援人员、医务人员一般配备阻燃防护服;压力容器爆炸所引起的化学泄漏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事故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特种设备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质监分局是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的指定来源。

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险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管委会新闻部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管委会安委会,区安委会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质监分局负责建立、维护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管委会负责高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险情)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5.2.2应急队伍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现场救援。

5.2.3交通运输保障。质监分局建立全区主要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相关系统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

公安分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2.4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区质监分局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2.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5.2.6物资保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高新区特种设备救援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质监分局报请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质监分局和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特种设备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特种设备数据库,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或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5.4.2培训。特种设备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5.4.3 演习。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区质监分局提交书面总结;高新区质监分局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质监分局对特种设备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由特种设备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坍塌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预案制定修改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质监分局及时组织修订。区质监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质监分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某高校后勤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适配人群高校后勤主管,电梯维保人员,燃气操作工使用场景高校后勤保障,特种设备维保,学生宿舍管理
制定目的电梯会突然掉下去,锅炉可能炸开,煤气罐容易漏气着火。这些事太吓人,得提前想好咋办。
适用范围全校八台电梯、两台锅炉、一百七十一只煤气罐。
职责分工领导要检查准备情况,现场负责人管具体救援,出事单位得自己先救再报信。 实操办法:电梯出事马上按急停;锅炉炸了赶紧断电断水;煤气漏了关阀门、灭明火、喷水冲散;着火就盖湿布、倒罐、喷水降温。
监督与检查平时要练预案,谁来查没说清,但真出事必须立刻动,不能拖不能躲,不照做会被追着问为啥不动手。

**大学后勤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学校稳定,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本预案(草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防止突发性重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并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控制处理,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防止群死群伤,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学校稳定。

二、后勤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和危险隐患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我校后勤系统设备配置中属于特种设备有:乘客电梯八台;生活锅炉两台、液化器具(液化气钢瓶)共171只。

这些设备的事故形式主要有:电梯事故,锅炉爆炸和液化气泄漏起火引起钢瓶爆炸。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后勤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2、区片(现场)事故救援指挥(责任)人

全校膳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校区:宿舍区燃气罐事故救援―――***

****校区:宿舍乘客电梯、校区食堂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校区:学生宿舍燃气罐事故、校区食堂特种设备救援―――***

3、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

①领导小组职责:检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购置各种应急备用器材);组织重特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事故发生时,领导小组即行使应急指挥部功能,组织指挥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抢救工作。

②现场指挥(责任)人的职责:紧急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事故单位职责:各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自救工作的同时,迅速向有关区片指挥(责任)人和后勤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报告,主动积极配合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工具。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校区及相应有关现场指挥系统立即启动:现场指挥以责任指挥人作第一时间内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现场紧急自救;

2、发生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则:第一要立即组织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事故;第二要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扑灭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三要做到事故应急救援决不拖延、不推诿。

3、立即报告后勤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以至学校领导,请求指示或由领导小组派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4、发生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当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报警110、119和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措施

(一)锅炉爆炸

1、迅速抢救伤员,设法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如用灭火机等器材或用水,同时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到现场处理。

2、切断设备的电源、水源,组织现场及附近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立即搬移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罐体。

(二)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泄漏

1、判断漏气位置,从上风向逼近漏气地点。

2、迅速熄灭一切明火,关闭电源,停止生产。

3、关闭漏气处上游的阀门。

4、用消防喷水将漏出的气态液化石油气冲散。

5、大量泄漏时,应迅

速组织现场及附近的人员迅速撤离,并熄灭火种、关闭电源与通讯设施。

(三)液化石油气火灾

1、关闸堵漏,切断电源。如火情发生在罐群中,有倒罐条件的时间,应及时倒罐。

2、窒息火源,扑灭火区。采用大量水喷射方法。

3、冷却降温,向火区喷发灭火物(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向邻火的容器表面喷水或开启水帘水源。

(四)液化石油气瓶火灾

1、如果是连续胶管或炉具漏气起火,应迅速关闭角阀。

2、如果是减压阀或角阀漏起火,可用湿毛巾或湿被等将着火点盖上,使之与空气隔绝。

3、如火势较大,无法接近钢瓶,则要先设法将火扑灭,如用砂土覆盖,或用灭水机、灭火剂等器材迅速控制火势。

(五)乘客电梯不安全状态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未起作用时,乘客首先按下急停按钮,同时要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

适配人群质监监管人员,应急指挥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燃气管道泄漏,起重机械倾覆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死人多、伤人多、损失大,得赶紧救人救设备。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用特种设备的地方,比如工厂、工地、燃气管道这些。
职责分工市领导管总,质监局牵头干活,公安管现场,卫生管救人,环保管污染,各单位各干各的活。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警自救,保护现场别乱动,调人调车调设备,医生消防警察全上,防护用品必须戴好。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盯着各单位报不报、练不练、查不查,漏报迟报要挨批,演习不认真要被说,出事不配合要追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妥善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确保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辽宁省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救援工作力求做到组织严密、功能全面、职责明确、迅速有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财政局、气象局、民政局、总工会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下设现场封控组、事故调查组、专家顾问组、宣传报道组。现场封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质监局、公用局、卫生局、环保局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委、监察局组成,业务工作需要时市环保局、消防局、公用局也共同参与;专家顾问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成员由市特检所、科研院所、企业的有关专家组成;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广电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和锦州日报社派员组成。

2.2应急求援职责分工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负责向市主要领导和省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3)下达应急救援预案指令,指挥有关部门立即投入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占用场地;

(5)决定和发布应急救援结束,指挥部依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了解、核实、汇总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省及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3)组织特种设备专家组制定事故抢险与救援方案,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抢险队伍及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视情况提出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市请求帮助救援的建议;

(4)组织建立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5)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起草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快报表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方面的相关文件;

(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安全监察;

(2)牵头组建专家组,形成档案和数据库,提供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及发展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派出前线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现场指挥,并负责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救援请求;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6)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决定是否需要保护现场及具体事宜,就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地区的安全状况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协调有关单位实施事故救援工作;

(2)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公安部门职责:

(1)参加事故现场抢救及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地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骚乱,负责事故可能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3)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4)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武警部队负责事故现场封控,防止事态扩大及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六)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燃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工作;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病人员诊治工作情况。

(八)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2)快速修复损坏的公路、桥梁,恢复正常交通。

(九)消防部门职责:

(1)配合有关单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参与有关抢险救援工作;

(2)参与消防有关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应急监测,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方案;

(3)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参与污染物质处置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资金需要。

(十二)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

(十三)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基本食宿条件;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四)建设部门职责

(1)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

(2)参加上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五)总工会职责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参加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事故报告程序和应该救援措施

3.1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仅限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发生的事故),同时报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公安、工会等部门。有关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3.2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警,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设备类别性质实施自救,控制事故危害源,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2)市政府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严禁一切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3)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他城市支援。在救援过程中,因抢救伤亡人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识,并组织拍照录像和做好现场笔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场痕迹和物证。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借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结束后应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交通、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等有关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抢救的配合工作。

(8)参加救援抢险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做到防护用品和装置安全可靠。

4.应急救援预防措施

4.1制定应急求援预案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并报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组建由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及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组,负责从技术方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4.2重点预警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4.3严格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不超检验期运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整治或监控率达到100%。

5.应急求援有关要求

5.1监察与报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5.2应急演练

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演练,应从本地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每年至少组织模拟救援训练演习一次,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救援系统能够快速启动,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控制并消除事故隐患,圆满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3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预案在演练和实际应用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维保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安全部门使用场景锅炉爆炸处置,压力容器泄漏,电梯困人救援
制定目的特种设备容易出大事,比如锅炉炸了、电梯困人、游乐设施出事,一出就是死伤一堆人,影响特别坏。
适用范围全市所有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游乐设施的单位和地方。
职责分工局长带头管总,副局长盯具体,处长跑现场,县区局守本地,企业老板负第一责,维保单位管电梯抢修。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打110、120、119,单位自救优先,维保单位必须30分钟内到电梯现场,各厂按自己设备类型分头抢险。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随时查预案有没有、练没练、东西齐不齐,谁不报事故就追责,谁不配合抢险就处分,瞒报直接处理人,演练每半年至少一次。

1、总则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因其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将会造成群死群伤或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的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建立完善企业、社会、政府联动的应急机制,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处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2制定目的

根据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现有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救灾的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制定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救援水平。

1.3.2预防为主。把事故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3.3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系,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管理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一般、较大等级事故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县(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对处置不了的问题,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由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处置。

1.4制定依据

1.4.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4.2地方性法规、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事故分类

2.1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

2.1.1锅炉爆炸事故;

2.1.2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2.1.3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2.1.4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1.5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2.1.6桥式、门式起重机械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2事故具体情况,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分。

3、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3.1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网络畅通、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程序清楚、方案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4、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4.1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各主管部门、各县(区)质监局、各技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组织配合处置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保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5.1本市成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领导小组和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组长和应急现场指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副局长任副指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第二副指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县(区)质监局分管领导、分管人员、各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相关的技术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有关使用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5.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5.2.1在南昌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简称市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技术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专家人员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5.2.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5.2.3落实市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和下达的有关指令。

5.3现场指挥的主要职责

5.3.1负责召集各参加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5.3.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4现场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5.4.1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工作;

5.4.2现场指挥部设立救援组、专家组、现场保卫组、联络组、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各组人员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救援组: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县(区)质监局分管人员、技术检验机构人员,实施救援队伍、事故单位组成。主要任务:先负责实施抢险救援现场作业,对事故现场人员搜救、疏散,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对现场初期火灾扑救,待消防部门到达后,协助其救援行动;(救援专业队伍主要是市消防支队人员及120救护人员)

专家组:由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技术检验机构人员、各有关企业、安装维保单位技术人员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并制定有关预防措施;

技术检测组:由技术机构有关检测人员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事故设备的检验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依据;

现场保卫组:由事故单位保卫部门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保护现场,以利于事故调查分析,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有关人员及车辆进入事故区,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重大事故主要由市公安部门人员组织实施);

联络组:由市质监局、县(区)质监局、事故单位等人员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各组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上级领导的联系工作;

报道组:由市、县(区) 质监局法规宣传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动态和救援情况、新闻报道、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重大事故主要由有关新闻媒体人员参与);

后勤保障组:由质监局办公室、县(区) 质监局相应部门、事故单位等人员组成。主要任务:协助负责对抢险物资和救援装备的提供,对抢险救援行动所需经费预算物资供应,负责救援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的协调工作。

6、南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南昌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人员由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实施,参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存在危险源单位应急救援演习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质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现场状况,对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大危险监控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7、预防与应急措施

7.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大型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液化气充装)、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

7.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7.2.2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类型、征兆、后果及应对措施;

7.2.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7.2.4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置重大事故时的职责及联系电话。

7.2.5重大危险源、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游乐设施安全运营保障体系,结合年度检验,进行疏导乘客的应急救援演习;

7.2.6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

7.2.7负责电梯维保单位的职责如下:

7.2.7.1应对其保养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7.2.7.2配备与其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人员、工具、交通车辆,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7.2.7.3根据使用电梯、维保电梯技术特点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8.1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8.2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学习、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8.3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能重新使用;

8.4大中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存在重特大危险源的单位应组建配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9、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9.1特种设备重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做到:

9.1.1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1.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10报告,若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120救护部门组织抢救,若有毒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爆炸,还须紧急疏散人员,若有火灾情况,立即拨打119消防部门报告,并报告安监部门。

9.1.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南昌市质监局报告,电话:8603409、8625246。

10、应急处置

10.1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10.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南昌市质监局局长同意,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当指挥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0.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分工如下:

10.3.1锅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0.3.2压力容器(含气瓶充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泄漏、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0.3.3电梯的抢险救援工作由该电梯维保单位负责;

10.3.4游乐设施抢险救援工作由各游乐设施单位负责;

10.3.5液化石油气储罐、气瓶、槽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先单位自救,然后由南昌三鑫燃气公司,洪都航空集团公司燃气公司,南铁新龙能源责任有限公司、三源南钢燃气公司负责抢险救助;

10.3.6氯气储罐、氯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南昌氯碱总厂负责;

10.3.7液氨、二氧化碳储罐、气瓶、槽车的泄漏、爆炸由江氨公司负责;

10.3.8氢气和氮气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南昌恒生化工有限公司负责;

10.3.9氧气储罐、槽车、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南昌市经纬电子气体有限公司、洪都航空集团动力分公司制氧站、华东特种气体公司负责救助;

10.3.10环氧乙烷气瓶、储罐、槽车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南昌汇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

10.3.11乙炔气瓶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江达化学有限公司负责救助;

10.3.12氩气气瓶和储罐的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江西省华东特种气体研究所负责;

10.3.13参加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10.3.14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和帮助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承担。

11、应急结束与奖惩

11.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11.2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道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因公负伤或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如追认烈士、经济补偿等;

11.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重特大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本预案由南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属南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11.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框架图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流程图

一、南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张正新(市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周胜华(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江秋英(市质监局特设处副处长)

副主任:付流云(市质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蔡润泽(市质监局法规处副处长)

副主任:尹文怀(市质监局特设处主任科员)

成 员:胡毓贤、周 泳、左炳争、姚 远

二、南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指挥系统及应急人员联系电话

(一)指挥系统人员及联系电话

指 挥:张正新 8617266

副指挥:周胜华

副指挥:江秋英

(二)应急处置人员及联系电话

应急专家组长:尹文怀

应急联络组长:胡毓贤

应急宣传组长:蔡润泽

应急技术组长:袁耿民

后勤保障组长:付流云

(三)应急有关人员及联系电话

周 泳

左炳争

魏建华

姚 远

(四)应急技术机构领导及联系电话

葛建明(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院长)

程秋平(省特检院院长) 办:8324260

李 勇(省特检院副院长)

朱 辉(省电力工业锅检焊培中心副主任)

欧阳健(南昌铁路锅炉检验所所长)

刘印根(昌九化工江氨压力容器检验所所长)

陈 涛(省医药行业压力容器检验站)

三、南昌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电话

1、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

涂小林(副总) 办:8398085

苏晓云(处长)

2、南昌氯碱总厂

万仁刚(副总)

胡世龙(站长)

3、市郊区货场溶解乙炔乙厂

胡友来(厂长) 办:8391338

4、南昌江达化工公司

廖 鹏(总经理)

5、南昌远达医用气体厂

魏凯彪(总经理)

6、省经纬工业气体公司

满宏吉(经理)

7、市经纬电子气体公司

黄同林(经理)

8、南钢制氧厂

杨志雄(厂长) 办:8393552

9、南昌恒升化工公司

熊毛毛(经理)

10、昌九康平气体公司

邱益星(副总)

11、省华东特种气体公司

朱 彤(经理)

12、向塘铁路内燃机修厂氧气站

赵连根(站长)

13、洪都集团制氧站

周建华(站长)

14、铁路新龙能源公司

朱雁宾(经理)

15、三鑫液化石油气公司

喻华强(副总)

16、南昌三源南钢燃料公司

朱 勇(经理)

17、洪都集团液化石油气公司

涂峰平(站长)

18、省政府办公厅液化气站

胡卫东(站长)

19、省委后勤服务中心液化气站

万以洪(站长)

20、南昌市锅炉设备安装公司

喻 明(经理) 6814980

21、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锅炉分公司

章卫平(经理) 办:8335315

22、广州奥的斯南昌分公司

林启齐(总经理)

23、上海三菱江西分公司

许 涛(经理)

24、广州日立电梯江西分公司

李 凡(经理)

25、江西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安装公司

李建舟(经理)

26、福建讯达电梯南昌分公司

唐庆光(经理)

27、南昌铁路局机械厂

彭寿顺(厂长)

四、南昌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专家人员及联系电话

1、袁耿民(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总工)

2、高劲松(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副院长)

3、胡建辉(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副院长)

4、王 钢(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科长)

5、王柳峰(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科长)

6、李 峰(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科长)

7、陈汉铭(省锅检院南昌锅炉分院高工)

8、邱 洪(省锅检院南昌容器分院总工)

9、唐 囡(省电力工业锅检焊培中心副总) 办:8618841

10、涂小林(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副总)

11、苏晓云(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安环处长)

12、涂峰平(洪都集团液化石油气站站长)

13、喻华强(三鑫液化气公司副总)

14、宋利平(洪都集团制氧站副站长)

15、朱 彤(省华东特种气体公司副经理)

16、张向东(省安监局培训中心工程师)

17、黄同林(省安监局培训中心高工)

18、胡世龙(氯碱总厂氯碱酸分厂站长)

19、任干斌(氯碱总厂氯碱酸分厂高工)

20、肖传华(南钢公司制氧厂科长) 8810308

21、万星华(南昌恒升化工公司工程师)

22、邱益星(昌九康平气体公司副总)

23、万和昌(南昌康平远达气体公司高工)

24、廖 鹏(南昌江达化工公司经理)

25、缪 明(南昌电厂锅炉安装公司经理)

26、刘 群(省华东热能动力公司副总)

27、黄志辉(省安锅炉分公司高工)

28、任润荣(市锅炉安装公司副经理)

29、王 伟(人民公园)

30、陈江鸣(汇鑫电梯安装公司副总)

五、南昌市各县区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联系电话

(1)南昌县

喻 兵(局 长)

孙俊刚(副局长)

(2)进贤县

魏征军(局 长)

曾志华(纪检组长)

(3)新建县

陈建华(局 长)

李南根(副局长)

(4)安义县

朱 锐(局 长)

黄 幸(纪检组长)

(5)东湖区

秦小宝(局 长)

罗 明(副局长)

(6)西湖区

张纯如(局 长)

王文辉(副局长)

(7)青云谱

罗中凯(局 长)

邓洪强(纪检组长)

(8)青山湖区

胡明辉(局 长)

胡南剑(纪检组长)

(9)湾里区

刘 勇(局 长)

李剑锋(副局长)

(10)高新区

田卫国(局 长)

魏江南(副局长)

(11)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熊国庆(局 长)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适配人群特种设备监管人员,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现场救援专家使用场景特种设备事故,承压设备泄漏,机电设备故障
制定目的怕特种设备出大事,伤人又赔钱,社会乱套。
适用范围南京全市的锅炉、电梯、起重机这些设备出事时管用。
职责分工市领导拍板,质监局干活,区县管自家小事故,企业自己盯好设备。
管理要求设备要定期检查,出问题马上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现场拉警戒线。
监督与检查质监局查企业有没有按规矩来,不听话就通报批评,严重了追责,每年演练两次。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特种设备属于承压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上四种特种设备属于机电类)等设备、设施的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一)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南京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和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等组成(在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环保局、气象局不参加,下同)。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信息,落实资金和装备,调整和完善专家库等。

(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制、修订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市质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南京海事局等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及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建工局、环保局、水利局、南京海事局、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区县政府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区县质监(分)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区县质监(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三)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副省长,由副省长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二)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大(ⅰ级)事故,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一般(iv级)事故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三)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较大事故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五)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办、国办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适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四)医疗保障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五)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指挥其辖区内水域紧急交通管制。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委托南京警备区商驻宁部队支援。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七)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八)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九)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十)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一)演习演练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八、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湖区:项目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

适配人群项目安全总监,设备维保人员,现场抢险组长使用场景电梯困人救援,起重机械倾覆,锅炉爆炸处置
制定目的怕电梯困人、锅炉炸了、压力管道漏气这些事出大乱子。也怕吊机翻车、空压机烧起来,伤人又赔钱。
适用范围工地里开电梯、开吊机、管锅炉和压力罐子的所有人。
职责分工项目部修电梯,司机盯吊机,操作工守锅炉,班长带人堵漏关阀,医生现场救人。
管理要求电梯出事30分钟到场;吊机不碰电线、不站下风处;漏气戴面罩;炸了赶紧关阀、泼水、抬人、叫120。
监督与检查出事马上报项目负责人和质监局,1小时内必须说清时间地点伤亡;谁没报谁负责;现场要拍照留痕;救援组来了听指挥,乱动东西要挨批。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监局、省交通厅及省指挥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工程项目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起重机、架桥机、空压机等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锅炉爆炸事故;

4、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5、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二、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

1、使用施工电梯的各项目部要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2、起重机、架桥机等设备在作业中应防止触电、倾覆、履带吊的坠杆事故以及高处坠落和物击事故的发生。空压机在作业过程中应防止触电或因燃料燃尽,空磨时间过长,导致爆炸,引发大火的事故发生。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像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与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前,应先打开门窗。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3)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头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

1、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挥部,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

2、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3、特大事故现场救援组到达后,根据省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