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 适配人群 | 厂内驾驶员,工艺车操作员,车辆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厂内行车,工艺车作业,危险品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怕路上出事,伤人伤车耽误生产。最近老有事故,得管管。 | ||
| 适用范围 | 分公司所有车、厂里跑的车、开车的、坐车的、走路的。 | ||
| 职责分工 | 安技部管规矩和行车秩序,综合部管办证停车,设备部管工艺车年检,财务部管保险交税,各单位管自己车和司机培训。 | ||
| 管理要求 | 车要好用,喇叭灯都得亮,不许酒驾,不许无证开车,不许超速超载,工艺车不拉闲人。 | ||
| 监督与检查 | 安技部查,门卫拦,谁不守规就罚款。轻的罚300,重的罚2000,再犯停开三个月,态度差还要站岗学习。 | ||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 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8.6各单位要加强货场、货位管理,货物堆放要符合货运规程要求,严禁乱堆乱放,避免刮车埋道,确保道路畅通。
8.7冰雪天后,各单位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冰雪,冰雪严重时,辖区单位应向通道口、车间路口及道路上抛洒盐粒,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8.8厂区道路上各种井盖、井圈、雨排应完好无损,各责任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9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安全要求
9.1自行车必须闸、铃齐全有效,牌照、钢号齐备。
9.2骑行非机动车时要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时要下车推行,要服从交通管理和门卫人员的指挥、检查。
9.3骑行非机动车时严禁双手撒把、扶肩搭背、截头猛拐、互相追逐、曲线行驶,严禁酒后骑行。
9.4骑行非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与机车争道抢行,经过交叉路口、弯道、斜型平交道及视线不良等处,须下车推行,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冒险抢行。
9.5厂区内严禁自行车骑车载人,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9.6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和交通繁杂路段时,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9.7厂区道路上的行人要自觉遵守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人行道的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侵占车行道路。
9.8行人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上打闹、聚众围观、拦车、扒车、强行搭车及抛物打车。
9.9行人及非机动车辆严禁穿越铁路专用线。
9.10多人行走时,两人并排,三人成行。
10违章处理
10.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300-5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章载人以及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车的;
(二)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违章逆行的(因施工需要除外);
(四)人货混装的;
(五)未按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未经审批的;
(七)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仍驾驶车辆的;
(八)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九)擅自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十)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一)不执行派车单制度的;
(十二)道路上抛洒垃圾及土石方的;
(十三)在道路上打闹、聚众围观、强行拦车、搭车的;
(十四)机动车跨越双黄实线通行的;
(十五)其他违章行为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驾驶员或单位领导擅自将分公司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不吸取事故教训,屡犯不改的;
(五)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的;
(六)不及时清理道路垃圾的。
(七)在道路上施工,没有采取警示等防护措施的;
(八)不按驾驶证规定的要求驾驶所驾车型的。
10.3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0.4对出省、旅游用车,未经审批擅自出车的,对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车辆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停止驾车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10.5凡违章违纪一年内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停止驾驶分公司车辆3个月。
10.6未向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挖掘路面的,处2000元罚款。
10.7未征得分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
10.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逃逸者,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参照第11条加倍处理。
10.9故意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10.10违规人员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除进行相应处罚外,同时进行5~8天的办班学习及站岗值班教育。
10.11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驾驶员丢失各种证件,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以及正常行驶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对其处500元罚款。
10.12分公司机动车辆在外行驶由于违章而受到处罚以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司机本人负责缴纳。由此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分公司机动车辆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以致车辆没有通过审验的,其车辆审验由司机本人负责,同时对司机本人处以500罚款。
10.13外单位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证,门卫私自放行的,对放行人员每台车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单位办理临时通行证时,有关单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0.14外单位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多辆违章或多次发现违章的,除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管理单位以及其它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11交通事故处理
11.1分公司车辆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随后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保险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抢救伤者。
11.2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安全生产技术部、综合管理部、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属于分公司机动车辆的还应向财务部报告。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将伤者就近送至医院拨。
11.3发生的道路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在场职工均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协助抢救伤员。
11.4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1.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分公司有关规定,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1.7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1.8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一周之内书面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报送事故材料。
11.9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标准如下:
(一)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含十一人),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含八人),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11.10当事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11.11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11.12公司车辆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1.12.1轻微交通(车辆)事故。
(一)事故中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伤害,对驾驶员按以下处理(见表1):
表1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主要责任以上者
500元以下
写出书面检查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对驾驶员按以下处理(见表2):
表2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同等责任者
5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主要责任者
10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全部责任者
1500
写出书面检查
11.12.2一般交通事故(见表3)
对驾驶员按照以下处理:
表3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同等责任者
10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主要责任者
1500
写出书面检查
负全部责任者
2000
写出书面检查,一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1.12.3重大交通事故(见表4)
按照以下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表4
责任分类
罚款(元)
其它
备注
负次要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负同等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2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5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一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对司机本人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建议对该单位行政一把手给予通报批评
负主要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3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1000元罚款
驾驶员本人及单位分别写出书面检查,且驾驶员二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司机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警告处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负全部
责任者
对驾驶员处4000元罚款,对行政一把手处2000元罚款
驾驶员及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驾驶员本人三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
建议给予司机本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1.12.4特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加倍处罚。负同等以上责任者,今后不准驾驶分公司车辆,建议给予留厂察看以上处分,负次要责任者,三月之内不准驾驶车辆,建议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11.13由于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同时,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建议有关部门对司机调离工作岗位。
11.14驾驶员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应事故加倍处罚。
11.1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对逃逸的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1.16分公司车辆在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按照以上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11.17外单位车辆在分公司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时,按照责任认定,应承担受伤人员相应的治疗费及财产赔偿费,同时,参照第11.12条进行处理。
11.18对严重违章人员,安全生产技术部除按上述条例处罚外,还可对违章人员进行5~20天的站岗值班教育。
13相关图表
13.1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适配人群 | 交警大队民警,交通监控管理员,测速设备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交通违法查处,测速执法管理,监控设备运维 |
|---|---|---|---|
| 制定目的 | 怕监控查违法不规范,乱用设备出错,影响执法公信力。 | ||
| 适用范围 | 全省交警队、所有监控设备、所有道路查违法的事。 | ||
| 职责分工 | 省厅管解释更新,支队监督人员,大队用设备录数据,民警干核心活。 | ||
| 管理要求 | 设备要合格备案,测速点提前挂牌,数据2-5天内录入,不清不录。 | ||
| 监督与检查 | 支队查备案名单,省厅抽查落实,出问题追领导和操作人责任。 | ||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校园道路交通
| 适配人群 | 高校保卫干部,后勤车辆管理员,学生活动组织者 | 使用场景 | 校园交通管理,大型活动车辆管控,施工车辆通行 |
|---|---|---|---|
| 制定目的 | 怕校内车多撞到人,怕出车祸,怕堵路,怕喇叭吵,怕下雨天路滑开车危险。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车的、骑电动车的、骑自行车的、走路的人。 | ||
| 职责分工 | 保卫处管执行,老师学生要守规矩,司机自己看好车,活动主办人得管好外来车。 | ||
| 管理要求 | 车速不能超5码,进校门下车推车,电动车进校要关电,不许鸣喇叭,不许乱停车。 | ||
| 监督与检查 | 保卫处天天看,门卫盯着进出,谁不听就拦下教育,出事了司机自己负责,活动车没报备不让进。 | ||
一 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3.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二机动车行驶管理
1.运营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道路行驶应确保行人安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3.货运车辆应避开校园人流高峰期。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5.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安全任务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1.学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因工作、来访的校外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关闭助力、电动器,改用人力踩行。
3.骑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5.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教育和引导。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校园人行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2.校内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3.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
4.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停放。